2019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2019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2019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2019离婚损害赔偿案例

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一般是不会存在赔偿问题的,但要是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话,则此时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案例也比较多,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提供相关案例一份,帮助你了解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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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强和小梅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年,儿子出生,可就在婚姻即将走进第10个年头时,两人走进法院,互相揭短,撕破脸面。他们争的就三件事:是否离婚?儿子抚养权归谁?对方出轨是否应支付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

夫妻出轨离婚求赔偿

提出离婚的是小强。他提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妻子有见异思迁思想,严重违背了夫妻应互相忠诚的义务。为证明此说法,小强拿出了酒店证明、监控,称妻子与别的男子开房。小强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夫妻离婚,儿子归其抚养,小梅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同时,小强还提出,因为出轨,小梅应该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开始,小梅并不同意离婚,一再强调两人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二人和睦相处。但小梅也提出,其也发现丈夫多次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开房并不是他所想的那样。”小梅解释,开房是另有目的。

如果非得离婚,小梅称儿子一出生就由其陪伴照顾,父母也有时间和经济照顾孩子,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小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小梅还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还添置了房产、车等,只不过这些财产都登记在了小强父母的名下,这些财产价值数百万元,小强应给予其适当补偿。

另外,小梅也认为,小强与多名女性的不轨行为对其造成伤害,应支付精神抚慰金8万元。

法院驳回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查明,小强和小梅结婚后,虽夫妻感情尚可,但以后双方都作出了违背夫妻应互相忠诚的行为,彼此之间丧失夫妻之间的信任,导致多次矛盾纠纷的发生,足以证明两人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法院支持两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婚生子尚属年幼需要母亲关爱且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小梅有充足时间、精力和财力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孩子由小梅抚养。因小梅未提供证据证明房、车等财产归属问题,法院不予采纳。

在双方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上,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因在于出轨行为并未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做出了有损于对方感情的行为,法院最终驳回了双方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出轨算不算过错

出了轨却不算过错,这是怎么回事?思明法院旷法官介绍,出轨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会被视为过错,财产分割会向无过错方适当倾斜,但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出轨并不算“过错”。

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据介绍,离婚损害赔偿有几个构成要件。首先,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行为上的过错,即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且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同时,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当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这一途径求偿。

值得一提的是,主张该赔偿的受害方应该没有主观过错。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离婚损害赔偿中规定的过错,则法院会驳回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

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表现在对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时,向无过错方适当的多分得一些财产。不过在此之间,要先确定对方的过错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可以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

过错才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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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蔡某和林某是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三年级时,他们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时,林某应聘去了外企,蔡某就职于一机关单位。1991年国庆节,二人结婚,组成了幸福的家庭,1993年4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教育好女儿,蔡某将自己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都投入到了家庭中。在妻子的大力支持下,林某不仅完成了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并且在工作中也成绩斐然,担任了企业要职。女儿在妈妈的培养照料之下,8岁时就通过了小提琴8级考试,学习成绩优异。 2001年12月,正当蔡某为这一切感到无比骄傲的时候,却在一次洗衣服时发现了丈夫与另一年轻女子的亲密合影。伤心无比的她质问丈夫,丈夫给她写了“悔过书”,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与第三者来往。但后来蔡某发现丈夫并没悔过,仍借口工作忙经常夜不归宿。愤怒中的蔡某找到“第三者”,将其羞辱了一番。林某得知以后,回到家辱骂、殴打了蔡某,致蔡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386元。伤好后的蔡某多次去找林某的领导,希望他们能制止林的行为,然而换来的却是双方更激烈的争吵和林某更为恶劣的殴打。2003年2月,在双方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林某从家中搬走。几个月后,蔡某到林某单位找其索要孩子的生活费时,才知道林某已经辞职。经多方打听。蔡某进一步得知丈夫不仅应聘了一家工资待遇更好的单位,还在外租了房子,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生活。 2003年11月,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坚决与林某离婚,并要求林某承担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求“第三者”给予自己经济赔偿。庭审中,蔡某向法院递交了林某的“悔过书”及自己被打伤后的照片及医院证明。林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①他并没有对蔡某实施家庭暴力,每次发生冲突都是双方互相的行为,他也曾多次被蔡打伤;②因为不愿意面对没完没了的夫妻争吵他才搬出去住的,这完全是被逼无奈,况且他一直是一个人独住,并没有和所谓的“第三者”同居。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就婚姻的解除意见一致,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损害赔偿的问题。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四种: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蔡某是基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及婚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要求林某给予损害赔偿的。问题的焦点是林某是否构成了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庭审中,林某也陈述了与蔡某有互相打斗的事实,且蔡某有被打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f31469999.html,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加的一个规定,它既是婚姻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在此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构成、意义、范围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求教于读者。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救济,维护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稳定。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适用于离婚无过错方。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都会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四,必须有损害存在,并且损害是因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离婚损害赔偿属民事损害赔偿之一,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故意和过失的总称。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的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后的司法解释(一)的28、29、30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也有一条关于此程序和时效方面的规定,即27条。在此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违约和侵权。而在学界中这是两个主流观点: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则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说 此学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

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于侵权责任说更为合理。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 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 (一) 填补损害 填补损害,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二)精神补偿与抚慰 夫妻关系中,会投入大量的情感,由于夫妻关系的破裂,确实会给双方特别是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的打击与压力。因此,由过错方给受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 思考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与思考 论文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比较严重,这样使本应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危机,甚至走向了破裂。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引人注目和引起各界观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其中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者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虐待遗弃,无过错方可请求在解除婚姻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无异是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其丰富我国婚姻家庭内容,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亦是对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的否定和摈弃,对于引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个新课题。为了全面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2001年《婚姻法》的产生背景;其次,要熟悉离婚过程中的损害赔偿的内容以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的;第三,我们探讨一下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 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立法进程与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自我完善迈出三大步,并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树起了三个里程碑,这就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重任。198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在改革开放中维护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

婚姻法常识: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的四个条件

婚姻法常识: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的四个条件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腐败贪污以及吸毒、赌博等其它情形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样不可小视,但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二)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所谓“无法定过错行为”,不是指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而是特指请求方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如果双方都有法定的过错,如各自与他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不仅限于精神损害,还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不同于财产权,不能直接体

现为某种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夫妻的互相忠实和尊重,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给予人精神上的力量,当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而由此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但是在过错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时,必然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赔偿;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也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些物质上的损失都应当由过错方个人赔偿。 (四)必须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如果不具备该条件,而仅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指出的是,离婚这一要件还要求离婚的客体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无效婚姻,如婚前隐瞒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导致的离婚,也无适用离婚损害赔偿之余地,同样,对于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也不适用该制度。 【案例】 【案情介绍】 方先生与李小姐在相识二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婚后不久

财产清单(离婚诉讼)

夫妻财产及债权债务清单 一、个人财产 1.原告个人财产 (1)号房屋及车位 年月,原告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房屋(含车位),该房为原告婚前出全资购买,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号房屋 该房为原告父母出资元赠与原告个人的财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有限公司 %的股份 该 %的股份为原告婚前年月入资获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4)号房屋 该房屋应为原告婚前所购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本金及增值价值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告个人财产 (1)号房屋 该房为被告于婚前出全款购买,建筑面积平米,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2)号房屋 原告认可该房屋为被告婚前所购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本金及增值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1.房产 (1)号房屋

双方于婚后年购买以名义出全款购买,所有权登记在名下。 (2)号房屋 于婚前年月购买,首付款为元,以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元, 至年月共还贷款元,其中婚前个人偿还元,从结婚时年月 至年月共还款元(根据证据还贷清单计算)。该房产权登记在名下,产权证号为。该房建筑面积平米。 该房依法应归所有,但婚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可作为共同部分予以分 割,可取得一半折价。离婚后贷款为个人债务,由继续偿还。 2.公司股权 持有的有限公司 %的股权 婚后年月日,入资有限公司元,成为该公司股东,公司注册资 本元,持有该公司 %的股份,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3.汽车 轿车一辆(车牌号) 该车所有人登记为,使用人为。 该车购买时间为年月,价税合计元,全款购买(或其中首付款元,其 余元为分期付款,共期,已全部支付完毕;或其中首付款元,其余元为分期付款,共期,目前已支付期,尚余期未支付)。 4.存款 原告名下无存款 年原告曾转给被告元存款,据估计,被告名下的存款应当超过元,要求法庭依法查清后分割。 5.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无共同债权。 (2)因还名下及名下房屋贷款、车贷等婚后共产生元(其中还房屋贷款元,还房屋贷款元,还轿车车贷及费用元,信用卡消 费元)对有限公司的债务,系双方共同债务。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综述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缺陷与完善 【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中国现行婚姻法中离婚救济制度的一种,能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得到保护和救济,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在其主体、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及举证责任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和不足,还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关键词:无过错方、过错责任、举证责任 正文: 一、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 年《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将离婚 救济的理念植入离婚制度。这是中国婚姻法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是对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该制度的建立,能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得到保护和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填补损害。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配偶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无过错方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2)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也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它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可以抚慰受害配偶因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痛苦、失望。法院判决由加害配偶一方给付抚慰金,使受害配偶获得心理上的慰藉。(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

法行为的功能。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侵权行为获益,而且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已婚者而言,也具有警示和预防作用。 二、我国婚姻损害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经过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意义甚大。但是该制度涉及实务适用中的一些问题是需要去关注的。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赔偿关系的主体包括赔偿主体和得请求赔偿的主体两方。 首先,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和《解释》第29条之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显然是针对夫妻双方而言的,但46条第(三)、(四)两项即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的对象是家庭成员,而家庭成员不仅包括配偶双方,还应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虽然,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是这样做在诉讼上不仅增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人。 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人。 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原、被告于______认识,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______(是否生育),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可随着时间渐长,被告却以种种理由长期与原告发生争吵,以至夫妻双方感情不合。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与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便外出打工与原告分居,至今已达______年之久。因被告长期不回家,原告便到被告父母家了解情况,可让原告吃惊的是,被告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瞒着原告竟与他人同居,并私自生育了___________,由其父母代为抚养。 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2016年4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以及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公布了十起涉家暴典型案例。 【案例1】张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因家暴致残的受害人应获得伤残补助金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女)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胡某某流产及琐事,双方经常争吵、打架。胡某某曾因遭受家暴报警,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张某某曾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驳回。法院在第三次审理中向双方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后再未打架。现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胡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伤残补助金,提供病历证明患有肝血管瘤、抑郁症、双肾挫裂伤等病症,并申请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并认为张某某因家庭暴力被公安机关处罚,法院曾向双方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某某家暴行为属实,胡某某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故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伤残等级赔偿的标准,判令张某某补偿胡某某伤残金13万元。鉴于胡某某身体多病,且无固定工作与收入,亦无住房,生活困难,张某某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判令张某某应对胡某某给予经济帮助,酌情支付经济帮助费2万元。 【案例2】李某某诉唐某某离婚案——因长期家暴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1980年,李某某(女)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唐某某经常殴打李某某。2006年3月,唐某某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轻型颅脑损伤,身体两处骨折等,住院4天,唐某某被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9月,双方再次打架,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2014年、2015年期间,双方都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原告李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唐某某多年的暴力行为致使自己身体、精神状况受到很大损害,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赔偿因家暴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失。被告唐某某以自身年老多病,晚年需要照顾为由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唐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属实,给李某某身体、精神造成一定损害,被告唐某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故酌情判令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案例3】王某诉陈某离婚案——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离婚时应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陈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陈某经常殴打原告王某,导致原告受伤,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被告陈某承认殴打、辱骂原告王某,但自认为错在原告及其家人,因为对原告及其家人不满,长期压抑,积怨颇深造成。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陈某名下存款约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期争吵、缺乏沟通、互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被告陈某虽暂不同意离婚,但其答辩的言辞强硬,没有给夫妻感情的改善留有余地。故对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陈某经常殴打、辱骂原告王某,其对夫妻关系破裂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王某应当适当多分。判令准许双方离婚,被告陈某名下9万余元

离婚起诉状财产分割

离婚起诉状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起诉书范本【1】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原告:xx 女 19xx年x月xx日生人个体业者 住址:市xx街xxx号 被告:xx 男 19xx年x月xx日生人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xxxx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x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 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 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

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xxxx 出租车出卖款。 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xxxx年x月xx日 律师建议【2】 离婚财产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对方作损害赔偿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对方作损害赔偿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对方作损害赔偿”,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的规定,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要求对方作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离婚的如何要求离婚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作为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二)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表现在离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饼居、通奸、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当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损害后果是通过间接的

离婚悔过书4000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基本案情】 蔡某和林某是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三年级时,他们建立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时,林某应聘去了外企,蔡某就职于一机关单位。1991年国庆节,二人结婚,组成了幸福的家庭,1993年4月他们的女儿出生。为了支持丈夫的事业,教育好女儿,蔡某将自己的业余时间几乎全都投入到了家庭中。在妻子的大力支持下,林某不仅完成了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并且在工作中也成绩斐然,担任了企业要职。女儿在妈妈的培养照料之下,8岁时就通过了小提琴8级考试,学习成绩优异。 2001年12月,正当蔡某为这一切感到无比骄傲的时候,却在一次洗衣服时发现了丈夫与另一年轻女子的亲密合影。伤心无比的她质问丈夫,丈夫给她写了“悔过书”,并保证以后再也不与第三者来往。但后来蔡某发现丈夫并没悔过,仍借口工作忙经常夜不归宿。愤怒中的蔡某找到“第三者”,将其羞辱了一番。林某得知以后,回到家辱骂、殴打了蔡某,致蔡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386元。伤好后的蔡某多次去找林某的领导,希望他们能制止林的行为,然而换来的却是双方更激烈的争吵和林某更为恶劣的殴打。2003年2月,在双方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林某从家中搬走。几个月后,蔡某到林某单位找其索要孩子的生活费时,才知道林某已经辞职。经多方打听。蔡某进一步得知丈夫不仅应聘了一家工资待遇更好的单位,还在外租了房子,与“第三者”在一起同居生活。 2003年11月,蔡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坚决与林某离婚,并要求林某承担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求“第三者”给予自己经济赔偿。庭审中,蔡某向法院递交了林某的“悔过书”及自己被打伤后的照片及医院证明。林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理由如下:①他并没有对蔡某实施家庭暴力,每次发生冲突都是双方互相的行为,他也曾多次被蔡打伤;②因为不愿意面对没完没了的夫妻争吵他才搬出去住的,这完全是被逼无奈,况且他一直是一个人独住,并没有和所谓的“第三者”同居。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就婚姻的解除意见一致,双方争执的焦点是损害赔偿的问题。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四种: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原告蔡某是基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及婚外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要求林某给予损害赔偿的。问题的焦点是林某是否构成了家庭暴力和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庭审中,林某也陈述了与蔡某有互相打斗的事实,且蔡某有被打后 受伤的照片及医院的诊断证明,而林某并未向法庭出示自己所谓受伤的证据,因而林某家庭暴力的事实是可以认定的。关于林某婚外是否与他人同居,婚姻律师沈辉认为尚需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如林某所住地的邻居、社区干部的证明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则林某仅对其家庭暴力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其婚外情的行为,因不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因而蔡某的这一诉请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将无法的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关于蔡某向“第三者”追索赔偿费的请求应如何处理呢?因为我国《婚姻法》将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限定在了离婚诉讼中的当事人一方,而非“第三者”,因此,蔡某的这一诉请也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篇二:离婚纠纷所需证据材料及收集离婚纠纷所需证据材料及收集 一、婚姻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婚证等。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 30 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 30 个案例裁判 观点汇总 1、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由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案情摘要 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有一女。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用自杀、自残方式要求其满足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心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因为担心子女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父母处哭闹,其无法正常工作。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心失去工作,精神压力很大。2006年2月包某又找到李某,要求协议离婚,表示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一无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鬼使神差签了字。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提出重新分割。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 案情摘要 王某与尹某1990年结婚,2000年尹某以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点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事后

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后双方发生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除了主张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尹某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补偿费4000元及医疗费,其他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3、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无身份证,借用陈某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得知该情况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与陈某离婚。 法院处理 经法院释明,王某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财产分割证明

财产分割证明 财产分割证明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主要涉及财产的分割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准备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诉离婚 需要递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财产清单 在办案的过程中像你这种情况还是很多的。处理起来都很麻烦。 1、你们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2、法律上不允许老公私自转出,但是很难控制。如果她卖出去,诉 讼是可以赢,但是时间很长,耗精力。 3、手续费具体多少,要根据你房屋价值而定。 越快办理过户为越好。 如果你老公签订离婚协议后,不积极履行,你可以持有离婚协议去法院起诉。这样经过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会是最有效的方式。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放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三、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Model petition for divorce damages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范本 前言:本文档根据题材书写内容要求展开,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适用于组织或个人。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人。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人。 住址: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 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原、被告于______认识,后于________年____月

民事起诉状离婚损害赔偿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离婚损害赔偿怎么写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民事起诉状离婚损害赔偿怎么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写清楚原被告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还有职业以及等诉讼请求和事实和理由。之后在填写诉讼请求时要清楚的表明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金额还有关于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和就医情况等就可以了。 一、民事起诉状离婚损害赔偿怎么写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 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二、新婚姻法有关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新武”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白云”水泥厂接到要货的函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函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 (1)“白云”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合同已成立。理由: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的函件是要约。白云水泥厂是以行动对建筑公司的要约进行承诺; (2)拒收水泥没有法律依据,是违约行为; (3)法院应判决建筑公司收下水泥,并付清货款,同时还要赔偿违约给白云厂带来的损失。 案例二: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 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利润40万元。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宏达商贸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 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贸易公司的损失。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从而履行了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现友谊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请问: (1)宏达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 (2)友谊贸易公司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 (3)宏达商贸公司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 (4)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1)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台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动乱等。设备故障虽属于宏达商贸公司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但应在宏达商贸公司的预见之内,且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2)不可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友谊贸易公司已履行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没有损失40万元的市场利润。 (3)1万元。因宏达商贸公司于10月14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出的传真,表明其违约的态度。友谊贸易公司应于当日解除与仓储公司之间的仓储合同,以减少损失,对友谊贸易公司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能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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