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也称行政相对方)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一个重要和常用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就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所指向的、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一方(包括1.作为公民的自然人,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3.其他组织形态),我国过去也称之为行政对造(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统称为行政两造),但各国对它的表述有所不同。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定义却并未达成一致。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概念,通常有以下三种定义模式:

1.最狭义的行政相对人,也被称为直接相对人,即认为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德国即采这种定义模式(德语为Adressat)。这种定义下的行政相对人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必须是行政行为所指向,也就是法律关系因行政行为而产生。第二,必须是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比如依申请行政行为中的申请人,行政处罚中的被处罚人,行政强制中的被强制人等等。

2.狭义的行政相对人,这种行政相对人不仅包括上述最狭义行政相对人,同时还包括因行政行为的第三人效力(Dritten Wirkung)影响而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比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申请独占许可的若干申请人中未获许可者、拆迁行政许可中的拆迁户等。狭义的行政相对人将直接的相对人与第三人(或称利害关系人)均界定为行政相对人,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均具有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但在行政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往往无法得到满足。

3.广义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参与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或履行相应的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最狭义和狭义的行政相对人概念都仅局限于外部的行政管理关系之中,而广义相对人的概念则突破了这一束缚,涵盖了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内部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主要通过参与这些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义务,扮演行政相对人的角色。随着行政民主化的进程,现代国家的行政已不能再仅仅是行政官员及少数专家的专有事务,而是涉及所有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领域。因此,行政法理论必须以其本原主体——人民为核心来架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必须重视研究行政相对人所处的地位,使行政相对人不再被单纯地看成管理对象。因此,广义相对人的概念能够将行政相对人放在各种法律关系中加以研究,有利于更充分地保障其权利。基于这一理由,本书采用了广义相对人

图表6-1:行政相对人的定义模式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特殊情况下,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也可成为行政相对人。

图表6-2: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公民

公民是最主要、最经常、也是最广泛的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将公民纳入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公民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主体之一。

(二)法人

法人是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而且是重要的行政相对人。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由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认可,能够从事一定的经营、生产或其他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出现了一些介于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组织形态,被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等,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将其称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其他组织的类型主要有:(1)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从事一定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主要有个人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2)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认可的正处于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行政法权利、承担行政法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时具有行政相对人同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也可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主体,也即成为行政相对人。

但是,将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作为我国的行政相对人对待,使其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实行同等原则的同时,也依法实行对等原则,其大意是:如果我国公民在某国受到某方面权利限制,则该国公民在我国也要受到相应的权利限制。

三、行政相对人的类型

行政相对人,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1.首先可分为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内外之分取决于其与行政主体基本类型的对应性: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于内部相对人,与外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于外部相对人。内部行政相对人只服从内部行政机关的管理,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外部行政相对人也只对外部行政机关履行服从和协助义务。同时,根据行政诉讼规则,只有外部行政相对人有起诉权,内部行政相对人一般没有行政起诉权,不能

图表6-3: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的区别

2.根据当事人的组织状态,可分为组织相对人和个体相对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属于组织相对人;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属于个体相对人。某些行政行为同行政相对人有一定的对应性,如行政拘留只适用于个体相对人,而不适用于组织相对人。

3.行政相对人还可分为法人相对人与非法人相对人。法人相对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相对人,非法人相对人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我国大多数行政法律规范既适用法人相对人,也适用非法人相对人,但某些行政法律规范只适用法人相对人,或只适用于非法人相对人。

4.基于当事人的涉外因素,行政相对人可划分为国内相对人和国外相对人,前者指中国的公民和多种组织,这是最基本的一类行政相对人;后者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行政法律规范对两者的约束也有所不同。

四、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认

要正确认定和辨别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必须划清以下界线:

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界线。行政组织是我国行政管理的主要承担者。但是,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能成为行政相对人,非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行政机关的特征在于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管理行为可以强制而直接地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行政相对人没有行政职权,不能直接强制行政机关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界线可以划分为:如果当事人享有行政职权并且正在行使行政职权,这时的当事人属于行政机关;如果当事人没有行政职权,也没有行使其他国家权力,这时的当事人便属于行政相对人。

2.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的界线。由于公务员具有公务人员和普通公民的双重身份属性,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公务员与行政相对人往往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当是:当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出现时,成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以公务人员身份出现,履行公职时,则成为行政职务关系的一方,享有相应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同时也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形态有多种,有学者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类[④]:1.行政参与权。行政相对人享有通过合法途径参加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如公民经考试程序可进人公务员队伍参与行政管理,公民有听证的权利。

2.行政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行政公示、告知、询问等渠道了解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依据和程序等等。

3.行政协助权。在法定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协助行政主体进行某些管理活动。例如,发现应让行政主体处理的事件有权向其报告,对一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依法将正在实施违法行为者扭送到有关行政机关。

4.行政监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一定组织形式对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工作进行评议,享有对行政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对不法工作人员的控告揭发权,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隐私保密权。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相对人的隐私。相

对人享有对自己的隐私保密的权利,行政主体有为其保密的义务。例如,我国宪法第40条和行政处罚法第42条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6.获得保护权。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有权获得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正当、平等的保护。例如,公民财物失窃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义务侦查、破案。

7.行政获益权。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主体中获得利益。如公民因科技发明,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获得奖励。

8.行政求偿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合法公务行为的影响时,获得行政补偿;受到行政主体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获得行政赔偿。

还有一种比较有影响的分类方式,是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划分为以下五种:

1.参政权。这是指行政相对人参加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是行政相对人依法以各种形式和渠道参与决定、影响或帮助行政权力的依法有效行使的权利。这种参政权与宪法上的参政权不同,是宪法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化。行政相对人的参政权包括:(1)批评、建议权。是指对行政主体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通过其他组织媒体反映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2)控告、检举权。是指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3)知情权。是指对行政活动有关内容、资料、及其他信息的了解权,行政主体则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自身行政活动的义务。

(4)订立行政契约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与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契约时所具有的协商决定权。现代行政管理不断地淡化行政活动的强制性,强调平等性,因此出现了通过契约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新行政手段。

2.受平等对待权。这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应当得到行政主体的平等对待。这一权利要求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平等地适用法律。与一般的平等权不同,这里的平等对待仅限于行政活动中,而不包括立法和司法中的平等权,即使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亦属于司法权的平等保护,而不属于行政活动中的平等保护。

3.受益权。这是指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积极行为而获得各种利益及利益保障的权利。其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人身利益和其他各种利益。对于受益权利可分为三类权利类型,保障性受益权、发展性受益权和保护性受益权。

(1)保障性受益权。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特质和其他条件保障而得到受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水平的受保障权、特定群体福利优先的受保障权、劳动就业和劳动安全受保障权、义务教育的受保障权、参加基本性社会生活的受保障权。

(2)发展性受益权。是指因行政主体提供各种条件而发展自身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符合条件者有受行政许可的权利、受到行政奖励的权利、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而受政策优先的权利、得到行政指导的权利。

(3)保护性受益权。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受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受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合法权益受他人侵害后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

4.自由权。这是指一切合法权益和自由的核心是行政相对人一切合法权益和自由应排除行政主体的妨碍,不受其非法侵害,这种权利不是一种具体权利,而是抽象各种权利和自由的共性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我国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自由权主要包括:自主享有各种合法权益和自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排除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如《行政处罚法》第56条

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不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时,可拒缴罚款,农民拒绝政府乱摊派的权利等;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获得赔偿的权利。

5.程序权。行政相对人参与的与行政活动相关的程序大体可分为行政程序和救济程序。行政程序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和行政处理程序,而救济程序又可分为行政申诉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了解权。这是指行政相对人享有了解行政主体相关资料和信息的权利。又可分为广义的了解权和狭义的了解权:广义的了解权是指对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权了解行政主体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狭义的了解权是指特定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有权了解行政主体、行政程序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2)提出申请的权利。这是行政相对人为自身利益而向行政主体提出为或不为一定行政行为的相应申请的权利。

(3)获得通知的权利。行政程序中的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程序的过程及自身享有的特定权利,行政主体有告知义务。

(4)评论权。对特定的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相对人有权发表意见和建议。

(5)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行政程序中的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可能涉及回避的事项,可申请回避。

(6)举证的权利。公民行政相对人可在行政程序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这个权利同时往往也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一种义务。

(7)辩论权。行政相对人在可能受到行政主体不利影响时,可申辩和发表自己的意见。

(8)程序抵抗权。抵抗权是指当行政机关作出严重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服从,行使抵抗权。《行政处罚法》关于拒缴罚款的规定就是典型的代表。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程序中享有的程序权利大致有:(1)被行政主体告知救济途径和方法的权利;(2)提出申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3)委托代理人的权利;(4)申请回避的权利;(5)陈述和辩论的权利;(6)上诉的权利;(7)申请执行的权利等。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享有权利,同时亦要承担义务。关于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大陆学者探讨得比较少。我国台湾地区把行政相对人的义务称为当事人的协力义务。行政相对人的协力义务主要包括行政程序中的协力义务和行政诉讼中的协力义务。

行政程序中的协力义务可以包括行政程序法上的一般协力义务和特别法上的特别协力义务。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协力义务和协力负担两个概念。当行政程序法上规定当事人应该做或者不得做某一行为时,如果同时直接规定或者由特别法规定违反时的法律责任的,属于协力义务;如果没有规定违反时的法律责任的,则属于协力负担。区分协力义务和协力负担的目的,在于防止随意将负担上升为义务,从而对参与人施加法律责任。不过这一区分缺乏学理上的论证,有待进一步商榷。

关于行政程序中的协力义务的内容,有学者概括为相对人的诚信义务和参与人的配合义务两大类。相对人的诚信义务包括证明义务、宣誓义务、保证义务和不得反悔义务。违反这些义务,相对人将承担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或者其他不利后果。这些义务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适用证明义务,在不能证明的情况下适用宣誓义务;证明义务和宣誓义务所针对的是在行政机关作出之前的事项;保证义务和不得反悔的义务所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之后的事项。参与人在行政程序中负有配合行政机关使行政程序得以继续的义务,即配合义务。参与人的配合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包括:(1)容忍义务,不得妨碍公

务、不得抵抗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程序的义务;(2)作为义务,配合查清事实、说明情况或陈述的义务、作证的义务,亲自到场、参与的义务,承担有关费用的义务等。

归纳而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义务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协助公务执行的义务。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协助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比如配合行政主体的调查,为执行公务提供便利条件和设施等等。德国《行政程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参与人应参加事实的调查。参与人尤其应提供知道的事实和证据。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申请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信息。由于许多行政许可或行政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行政主体不可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如果申请人提交材料虚假,则行政许可或登记必须予以撤销,且申请人不得主张行政赔偿。[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遵守行政程序的义务。法定的行政程序不仅行政主体应当遵守,行政相对人亦应遵守,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手续、期限等等。如果不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比如不按时纳税,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权的续展,不提供法定的申请材料等,还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接受监督和调查的义务。行政主体为了对案件进行调查,可能会进行询问、讯问、勘验、鉴定以及抽样调查等,行政相对人对合法的调查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这些义务并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所要承担的全部义务,实际上现实生活中行政相对人承担的义务是非常多样化的,行政主体也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一定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即这种义务的设定不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程序中的协力义务主要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效果:(1)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决定。(2)直接课以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

而行政诉讼中的协力义务,是程序合作主义理念的要求,它要求所有参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分工合作、彼此协助,以便用最小的人力和物力,作出最正确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协力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起诉事项的明确性与完整性;(2)积极促进程序的协力,包括及时主张的协力、及时到场的协力、真实陈述的协力。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违反上述协力义务的效果主要包括:(1)职权调查的限缩。德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协力义务,法院就无义务再去执行广泛而充分的调查。(2)证据力要求的降低。即负有证明负担的一方当事人,虽然还无法说服法院相信他的主张,但若对方不提供足够的协力来提出其应当提供的有关的证据或事项,则可降低对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的证明力要求。(3)心证的形成。若待证事实属于负有协力义务的人的证明责任,若其不履行协力义务,则可能使法院形成对其不利的心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65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从提出文书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审酌倾向于认他造关于该文书之主张或依该文书应证之事实为真实。(4)举证责任的调整。德国租税通则第159条第1项和巴伐利亚州公务员法第56条第1项第4句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违反了协力义务,会造成举证责任的倒置。(5)程序失权,如果行政诉讼当事人违反协力义务,而没有在合理可被期待的时间内提出主张和证据,那么裁决机关根据程序失权的法理,可不必理会他延迟提出的主张或和证物,以便促进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6)费用的承担。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因可归责于参加人之事由致生无益之费用者,行政法院得命该参加人负担其全部或一部。

而在行政复议、行政申诉等救济程序中,一般也认为行政相对人应当明确申请请求、积极配合和促进程序进行。

2017司考行政法试题解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行政法试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43.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撤销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交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B.国务院行政机构增设司级内设机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C.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单独确定 D.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解析:《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四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第十九条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 44.某县工商局科员李某因旷工被给予警告处分。关于李某的处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处分决定可以口头方式通知李某 B.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受处分期间为12个月 D.李某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解析:《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条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45.关于行政法规的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省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B.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C.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论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认定

行政相对人外在表现可以说纷繁复杂,目前中国的行政立法体系依从于行政管理体制,行政相对人也依从于行政部门来认定,每个部门对相对人都有各自的界定方法,该方法可谓五花八门,而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较少,对此缺乏理论的指导。例如: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能力、法律地位等最基本的法理问题,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很难正确做出分析,直接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权益。为此,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行政相对人的含义及认定进行界定,以资实用。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相对方,即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对立方;笔者认为该观点存在如下问题:1、不能排除可能存在的第三方,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一种绝对单一的双方关系,有可能存在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列为第三人,但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是什么地位呢?如由于房产局未认真审核,导致甲用欺诈手段获得登记,真实房主乙在这个过程中是何地位?2、行政处罚程序中,假如行政主体列错了行政相对人,对他做出了行政行为,他应是相对人,但本应是行政相对人而没有列入的人应是什么身份?他就不是相对人了吗?相对方具体究竟是谁?此外在实践中,由于该观点只在形式上对行政相对人作了描述,并没有从本质上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界定,因此对行政执法人员确定实际的行政相对人,并无指导作用。第二,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按照该种观点,行政相对人只存在于行政行为做出之后,而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由于没有行政行为的影响,因此行政相对人并不存在。也有人将该观点表述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作用的对方当事人"。那么是否没有行政行为的作用,即不存在相对人了?事实上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存在了。例如,违法行为一经做出,行政相对人已经产生,不管行政行为作用与否。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以前,如在行政处罚的调查阶段,第一步就是确定违法行为人,即该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此外,以什么标准、方式来找到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执法人员面临的主要问题。但是该定义恰恰没能做出回答。第三,权利义务说。北京大学的方世荣博士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观点从理论上进行了科学的归纳,但该概念过于抽象,对实践中行政工作人员确认行政相对人并无帮助。此外,"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意味着该行政法律关系已经产生,行政相对人是否只存在于已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值得探讨,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基于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发生了,虽然相应的行政机关并未做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并未产生,但行政相对人却已存在。如违法行为做出后,违法行为人即是行政相对人,不受行政行为是否做出影响。可知,该观点并未跳出上述第二种观点的缺陷。[!--empirenews.page--]由于上述对行政相对人的定义过于形式和抽象,对行政相对人概念的外延究竟有多广无法做出解释(都是囿于《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对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法治观念认识的加深,有必要对行政相对人概念重新认识。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中一个抽象的主体概念,任何一个主体成为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其前提要件是具备某种法定的资格,即具备相关的法律责任能力。这也是实践中认定某一事实主体是否成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基础。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从三个层面上来了解行政相对人:第一,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许多人认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行为的作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从行政活动的实践出发,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行为是对已存在的法律事件或行政相对人所为行为的后果进行的处理。如行政救助是对自然灾害受害人或年老、疾病的人进行的救助;行政许可是对相对人已具备某种资格或能力的确认;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已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制裁;抽象行政行为是对实践中已存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行为和关系进行的规范。

第六章 行政行为

第六章行政行为(二)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抚恤金: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方式。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以及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行政给付的特征 ⑴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⑵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⑶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⑷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被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如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 (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 形式:(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 社会救济、福利金;(4) )自然灾害救灾金及救济物资 行政给付的程序 申请、审查、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由于行政给付的标的多为一定的财物,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接手续。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 ⑴主体是为特定主体; ⑵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⑶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⑷决定具有多样性; ⑸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⑹作为一种法制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行政许可的程序 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认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⑴一般程序: 申请程序(符合要件: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受理程序(分为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取期补正、不予受理); 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实质性审查内容: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权力;申请人是否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授予申请人许可证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质性审查方式有:核查、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听证核查);听证程序(告知、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举行听证、决定); 决定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限期作出决定程序); 期限(20日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变更和延续。 ⑵特别程序: 一是招标、拍卖程序(招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拍卖:拍卖委托程序、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 二是认可程序: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考试、考核、核准);三是登记程序:是确定企业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一种许可程序(申请登记、受理申请和审查与决定)。

行政辅助人员合同样本

xxxx律师事务所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合同(样本)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保密协议 甲方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维护集体荣誉,接受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的管理,保守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 三、工作期间的义务: 1、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服从指导律所安排与指导; 2、在工作期间,不得任意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违约责任 第一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 1、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承担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协议双方共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聘用期间的费用

第一条协议双方聘用期间的费用________元/月(根据面试结果定义)。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七、协议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2、协议期满,自动解除; 3、协议双方或一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本协议可以单方解除; 八、其他约定 第一条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无劳动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xxxx律师事务所)(签章):

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

对《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与思考 一、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将原《行政诉讼法》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合法权益的范围从“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扩 大为“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按文义解释习惯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这里的“等”应作等外解释, 即除了所列举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包括除政治权利以外的其他社会性权益和经济性权益。例如,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及休息权、继承权、物质帮助权、政府信息知情权、商号及企业名称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当这些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机关予以保护。 二、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符合4个条件。 1.申请的事项必须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和管辖

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条件。如果申请之事项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则不需要履行法定职责。相反,如果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的事项勉强为之,则构成行政越权。 2.申请保护的必须是其合法权益 这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对当事人权益予以保护的一 个重要标准。当事人只能就其合法权益申请保护,非法利益不受保护。 3.申请保护的合法权益已经或者正在受到不法行为侵害,且侵害客观存在 行政机关限于人力、物力,必须将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放在首位,不可能对当事人的所有申请都有求必应,而应根据申请人遭受不法行为的侵害程度及所处情形决定是 否给予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措施。 4.申请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例如,递交书面申请,提供必要证据材料等。法律、法规对提出申请的期限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模式及具体表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模式有3种,即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题

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题 一、单选题 .执法辅助人员是指 依法招聘并管理、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执法职责的人员。( ) 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 人民团体 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年满 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 十六 十八 二十 二十二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有 以上学历。( ) 本科 硕士 大专 高中 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下列哪一项职责。( )

调查取证 送达法律文书 下达处罚决定书 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哪一项行为。( ) 值班和后勤服务工作 删改或者扩散相关执法文书、监控影像资料、报案记录 巡查行政执法责任区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执法辅助人员享受下列哪一项权利。( ) 参加培训 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 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 .收受他人赠予的财物 执法辅助人员履职行为的后果由 承担。( )

自己 亲属 上级 所在行政执法机关 有下列哪一项情形,负责审验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权收回辅助行政执法证件。( ) 执法辅助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 执法辅助人员请长假的 执法辅助人员被临时借调的 执法辅助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 二、多选题 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 道德品行良好 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执法辅助人员履行以下哪几项工作职责。( ) 巡查行政执法责任区 协助调查取证 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协助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 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 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工作职责 侵犯个人隐私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索取或收受贿赂 协助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辅助执法人员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获得单位福利分房

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点汇总

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点汇总 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 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 (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 (3)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 (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收精华、剔除糟粕,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 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 (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六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给予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二,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第三,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第四,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

第二,二者的适用主体不同。 第三,二者的目的不同。 (二)、行政处罚与行政即时强制的区别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以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二者的目的不同。 第二,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第三,二者的程序要求不同。 第四,二者的措施不同。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具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

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聘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当地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本级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购 买服务等方式。公开招聘的,招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烈士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行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陈刚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报法官说法) 【案情】 唐某欲与人合伙在县城境内某河段修建水电站。为此,唐某向该县水利局进行咨询和请示。县水利局口头答复唐某予以支持,并告知唐某修建水电站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嗣后,唐某即着手水电站的修建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该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签订了勘察合同,交纳了部分费用,且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留了拟设立的企业名称。对唐某的上述行为,县水利局未表示异议。唐某前后共投入10余万元。正当唐某拟开工时,因高速公路建设,该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该河段用于县水文站的建设。县水利局将该情况告知唐某,并要求其停止在该河段的一切活动。唐某认为权利被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分歧】 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赔偿,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被告针对原告的咨询进行答复是其职责所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在没有取得

有关批文的情况下就草率行事,主要过错在原告,其损失应当自负。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给予适当补偿。原告的损失是基于对被告的信赖造成的,即使原告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本案具有信赖基础。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原有行政行为将继续存在,而于该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定变更条件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变更时所蒙受的损失。所谓信赖基础就是指引起公民产生信赖的公权力行为,包括信赖对象和信赖内容。原告因欲修建水电站向被告咨询,被告即给出有理有据的具体答复,实际上就是水利部门给出的行政许可的口头答复,对公民来说当然具有信赖基础。 第二,本案具有信赖表现。所谓信赖表现是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公权力行为的信赖,而对自身权益进行的处分。原告的信赖表现为:为着手修建水电站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中包括与相关单位的协调;与某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签订了勘察合同,交纳了部分费用;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留了企业名称等。 总之,相对人的信赖来之不易,只要它正当合理,就应加以保护,体现诚信政府,以维护和加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合作关

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学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5.1 复习笔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2)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不是仅指个人。 ②行政相对人是指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而不是指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 ③行政相对人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④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属内部相对人,与外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便属外部行政相对人。 作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两大行政法学原理: ①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 ②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构成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2)组织类行政相对人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根据当事人的组织状态,行政相对人划分为组织类行政相对人和个人类行政相对人。

(3)法人类行政相对人与非法人类行政相对人 法人类行政相对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相对人;非法人类行政相对人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某些行政法律规范只适用法人相对人,或只适用非法人相对人。 (4)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基于当事人的涉外因素,行政相对人可以划分为国内行政相对人与国外行政相对人。 前者指中国的各种组织和公民,后者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这种划分的意义是基于: ①总体上,行政法律规范既约束国内相对人,也约束国外相对人,但某些特别的规定,只适用国内相对人,或只适用国外相对人; ②国内相对人和国外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均享有原告的法律地位,然国外相对人另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章所确立的“平等”、“同等”、“对等”和“委托中国律师诉讼”等原则的约束。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1.国家组织 (1)国家行政组织 国家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合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相对人。 (2)其他国家组织 在国家行政组织以外,还有不少国家组织,如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

中大型民营企业高级行政助理辅助战略决策职能探析——以高科技民

目 录 中文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Ⅱ) 目录 (Ⅲ) 图表索引 (Ⅴ) 1 绪论 (1) 1.1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 1.2文献述评与本文的逻辑起点 (3) 1.3研究内容与方法 (6) 1.4独创及新颖之处 (7) 1.5研究框架 (7) 2 民营企业高级行政助理辅助战略决策的现实需求与可行性分析 (9) 2.1战略管理理论与战略决策辅助 (9) 2.2国内民营企业战略决策方式分析 (11) 2.3民营企业高级行政助理辅助战略决策的现实需求与可行性分析 (16) 2.4政府机关秘书,国有企业行政助理与民营企业行政助理的参谋角色定位差异分析.18 2.5民营企业战略管理中高级行政助理的战略决策辅助范畴 (19) 3 三星集团秘书室辅助企业战略决策模式对我国民企的启示 (21) 3.1国内“民营企业”与国外“私营企业”的相似性 (21) 3.2三星集团高级行政助理辅助战略决策的成功案例分析 (22) 3.3民营企业A公司高级行政助理参谋的尝试性失败案例陈述 (24) 4 民营企业高级行政助理辅助战略决策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27) 4.1领导不重视高级行政助理参与战略决策 (27) 4.2高级行政助理辅助战略决策缺少组织支撑 (28) 4.3高级行政助理辅助战略决策的职能界定缺失 (29) 4.4高级行政助理缺少辅助战略决策的知识能力 (30) 4.5小结 (31) 5 民营企业高级行政助理有效履行辅助战略决策职能的对策 (32) 5.1搭建高级行政助理辅助战略决策的支撑平台 (32)

5.2明晰高级行政助理辅助战略决策的职能界定 (34) 5.3高级行政助理辅助战略决策必备的能力素质 (40) 6 结论与A公司的变化效果 (50) 6.1结论.................................... .. (50) 6.2 A公司的变化效果.................................... .. (51) 注释 (53) 参考文献 (56)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清单 (59) 后记 (60)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

第五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1.行政相对人是组织和个人在行政活动中的一种特定身份。 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呈现多元化。 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类型 (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二)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 (三)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 (四)权利相对人与义务相对人 (五)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一、国家组织 (一)国家行政组织 (二)其他国家组织 二、社会组织 (一)企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 三、中国公民 四、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申请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向行政主体提出实现其法定权利的各种申请,如申请办理许可证照,申请取得抚恤金、补助金、救济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申请获得法律保护,等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政策的制定(参加讨论、听证、论证等);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 3、了解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材料。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批评、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辅助性原则与中国行政体制改革

辅助性原则与中国行政体制改革 类别:学术随笔| 浏览(1242) | 评论(0) 2007-08-07 09:46 内容摘要:20世纪50年代,德国学者在反思福利行政时率先提出了辅助性原则。此后的半个世纪,辅助性原则在西方国家解决国家与个人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以及欧洲一体化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中国当下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政府职能转变,而政府职能问题恰好是辅助性原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可以将辅助性原则作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辅助性原则行政体制改革理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转变一直是中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焦点。本文选择在西方国家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比较成熟的辅助性原则为视角,对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进行尝试性研究,试图以辅助性原则来构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一、辅助性原则的涵义 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作为“私人自由优先的代名词”,1[3]以国家与个人的职能分立为基础,旨在解决国家与个人孰先孰后的问题。它是德国学者在对福利行政进行反思的过程中,自20世纪50年代始提出的一项理论。辅助性原则最早出现在1953年德国著名学者G.Durig的《福利国家的宪法及行政法》一文中。到了1959年,德国著名学者福斯多夫(Forsthoff)在其《服务行政的法律问题》一文中对辅助性原则作出详细论述,形成了该原则的主要内容。20世纪70年代初,经过德国著名宪法学者彼得斯(Peters)进一步阐释,2[4]辅助性原则逐成学界通说。 辅助性原则秉承了欧洲自由主义思想传统,主张个人首先应自负其责;只有当个人无能为力时,公权力才予以介入;而在公权力内部,也应先由下级政府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可见,辅助性原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原则”,3[5]愈是在政府结构的下层,愈具有对事务处理的优先权;政府层级越高,越具有辅助性。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作业

行政管理案例分析第一次作业 1. 电子化政府最基本的功能是D A 推动机构改革的功能 B 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功能 C 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功能 D 利用网络的信息传媒与资源共享的功能 2. 政府信息的最终归属权应属于( D ) A 利益集团 B 政策集团 C 工会 D 公民 3. 政府可资利用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有D A 协调、服务、评估、管理 B 协调、服务、生产、管制 C 评估、管理、供应、补贴 D 供应、补贴、生产、管制 4. 我国各地纷纷推行政府雇员的核心原因在于C A 进一步扩大公务员队伍 B 弥补当前公务员制度的缺陷 C 引入一种新的竞争机制 D 缩减国家财政开支 5. 政府雇员制的用人模式为C A 选任制 B 委任制 C 聘任制 D 考任制 6. 行政审批所面对的相对人主要是D A 政府主体 B 社会主体 C 文化主体 D 市场主体 7. 政府雇员的工资采用D A 职务工资制 B 职级工资制 C 结构工资制 D 协议工资制 8. 行政审批要解决的是C A 政府准入问题B社会准入问题 C市场准入问题D法律准入问题 9. 在我国实行政府雇员制目前应定位于引入A A政府管理和服务工作急需的高端人才B政府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层人员 C工勤人员D政府高层领导人员 10. 行政审批要解决的是C A政府准入问题B社会准入问题C市场准入问题D法律准入问题11.在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下科层制公共组织的绩效评价关注的是C A人B事C过程D结果 12. 在现代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收集者----信息源为A A政府B社会C市场D公民 13. 在组织的绩效管理中其核心环节为C A目标分析B目标设计C绩效评估D绩效反馈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讲解学习

第五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本章近四年考试分数统计 本章近四年考点归纳 本章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一节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相对人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目的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熟悉)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处罚设定权法定——详见第二节行政处罚的设定 2.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3.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4.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和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1.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例题·单选题】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保定市满城区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聘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的行政机关承

担。 第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当地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区政府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区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司法局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招聘的,招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烈士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

行政管理学考试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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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学考试复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行政权力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行政权力可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行政权力的地域管辖范围,可分为中央行政权力和地方行政权力。根据行政权力所涉及的事务范围,可分为综合行政权力和专业行政权力。根据行政权力管理的对象,可分为内部行政权和外部行政权。根据行政权力的功能,则可分为七大类: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权与行政立法权。 2、简述政府职能的构成 关于政府行政职能的构成,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一般情况下,我们对行政职能最经常的分类标准主要依照行政职能的作用领域和行政职能的过程及作用方式进行划分,可分为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和行政管理的运行职能,基本职能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职能,运行职能包括计划、控制、组织、领导、协调职能。 3、简述政府公共关系的特征 (1)政府公关主体的权威性。 ?来源于政府所拥有的公共权力。 ?政府这种权威性和唯一性决定政府在公共关系活动中地位的优越性。 ?政府的权威性使之习惯于采用强制手段来推行其“产品”(最主要的是公共政策),容易满足于提供常规性的服务,容易疏于研究公众的意愿和满意度,造成政府与公众间缺乏有价值和有效的交流、沟通和相互制约。?公共行政人员也容易产生官僚主义、主观主

义、命令主义等违背公关原则的倾向。 ?政府组织容易滋生漠视其他社会个体和组织的优越感。 (2)政府公关主体的对象的复杂性 ?政府公关的对象,即行政管理工作中信息沟通与传播的公众对象。 ?政府自身的权威性与合法性来源于公众的认同;政府事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工作对象的公众性;政府事务的复杂性决定了传播对象的复杂性。 ?要增强政府公关意识,核心是提高公众地位;提高公众地位,可从政府内限制行政权力入手,也可从健全公众对行政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法律与制度入手,从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入手。 (3)政府公关传播的优越性 ?政府的组织传播严密有效。政府的信息通过强大的组织传播系统,以行政命令、公文、会议、内部网络等形式在政府内部流动,并借助公共权力,通过政府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 ?政府控制着大众传播媒体,把握国内社会舆论的绝对主导权。 ?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政务的推行使政府网络公关成为可能。 (4) 政府公关目标的独特性 ?促进公众认知。 ?提高政府美誉度。 ?提高社会效益 4、基于开胸验肺案例,简述当前行政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 2009年中国发生了一件社会各方在认知上不得不做出反省的事件-“开胸验肺”。基于“开胸验肺”案例与历次行政体制改革并从行政伦理

《行政管理学》第五章笔记 行政领导

第五章行政领导 第一节行政领导概述 一、领导的含义及其特点 1.领导的含义及其特点 领导是指领导者在一定的环境下,为实现既定组织目标,对被领导者进行指挥与统御的行为过程。领导按权力基础进行分类,有正式领导和非正式领导:按行为发生的层级分类,有高层领导、中层领导和基层领导;按行为发生的领域分类,有政治领导、行为领导和具体业务领导等。 2.领导的特点 ①领导是一个社会组织系统。此系统由领导者、被领导者、环境三个要素构成。 ②领导是动态的行为过程。客观环境具有二重性(自在性和为我性),领导活动主体作用于客观环境的过程,表现 为客观环境由“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的过程。 ③领导是高层次的管理。领导主要处理带有方针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独立性较强。 ④领导是体现高度权威的管理活动。领导权威表现欲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既反映领导者的权力和威望,也反映被领导者对这种权力和威望的认可与服从。

3.“领导”与“管理” ①在广义或外延层次上二者具有相等性。在现实活动中,存在着包括决策及其实施的领导,即广义的领导;也存在包括决策执行和决策制定的管理,即广义的管理。 ②在狭义上二者具有本质的差异性。领导是决策,管理就是对决策的执行。 ③二者广义和狭义的混合关系。“管理”也是“领导”,只不过不是一般的领导,而只是低层次的领导。 二、领导、管理工作的专业化 1.领导、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含义 领导、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是领导、管理工作科学化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其含义是:领导、管理者应由无专业业务知识转变为具有业务专长,再由具有业务专长转变为有领导、管理工作专长。 2.领导、管理工作专业化的意义 ①在实践方面,准确地认识领导、管理工作专业化有利于提高领导、管理效能。 a.领导、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b.纠正被扭曲的领导、管理工作专业化标准,是科学选材用人的需要; c.有利于提升领导、管理者的专业素质。 ②在理论方面,准确地认识领导、管理工作专业化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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