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

部门规章——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
部门规章——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修订)

Measures for Lump-sum Compensation to the Disabled or Deceased Employees of Entities

Involving Illegal Employment (2010 Revision)

【全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9号)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赔偿仲裁代理词 代理词 仲裁员: 依照《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本案被诉人的委托,担任他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仲裁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申诉人不具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主体资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本条明确规定了,只有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的童工,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而申诉人所受事故伤害并非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为了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中所发生的事故伤害,而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场合之外、用人单位之外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依照《赔偿办法》的规定,申诉人不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不具有提起非法用工单位伤残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二、造成申诉人伤残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 依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第一,用人单位属于《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第二,伤亡人员是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第三,必须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的事故伤害,即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或者童工在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第四,事故伤害造成职工伤残或者死亡。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申诉人虽然是被诉人单位职工,但并不是在被诉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而是在被诉人单位以外受到机动车伤害。因此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并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只有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事故,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责任;非法用工单位以外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不发生非法用工单位赔偿责任。 三、应当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本意和适用范围,不能任意曲解其立法本意,也不能扩张其适用范围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职工因工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赔偿计算标准 因工是死亡赔偿项目:1.丧葬补助金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 6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 20 3.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X 配偶每月40% +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配偶、父母必须达到退休年龄且无退休金或丧失劳动能力>)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职工伤亡事故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2 定义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然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3 伤亡事故处理原则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 事故报告 4.1 职工因工负伤,休息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均按规定进行调

查分析,填报登记,统计上报。 4.2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处(以下简称安全处)安全监察科,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录A)一式三份(钢笔填写),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经审批后,两份和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单位保管。 4.3 安全处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集团公司领导、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4.5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因拯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 4.5 各单位于每月四日前填写上月《工伤事故休工天数及严重度月报表》(见标准的附录C),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 5事故调查处理 5.1 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于24小时内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安全处安全监察科,并将《工伤事故“四不放过”分析记录》(见附录D)存档。 5.2 重伤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轻伤事故(含三人)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集团公司安全处、保卫处、工会、监察、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人员

非法转包情形下用工单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 59、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0号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筑施工为例,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确认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此种情况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条款,司法裁判乱象频出。 劳动关系的形成要基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合意且遵守自愿原则。这样一来,作为承包方且不具有用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所招纳的劳动者因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自然不会与发包方(无论是用工还是施工)形成《劳动合同法》中所讲的劳动关系。既然未能形成劳动关系,发包方自然没有义务承担用工责任(包括为实际施工人办理各类保险)。但鉴于劳动者弱势地位,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在司法裁判层面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就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doc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汲取事故教训,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重复性伤亡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区域、非生产区域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四)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五)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四、定义 (一)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伤亡事故的分级 ⒈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⒉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⒊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⒌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⒍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⒎重复性伤亡事故。重复性伤亡事故是指在一年内同一单位或部门发生的属于同一性质、同一类型的工亡事故或重伤事故。

非法用工中的工人是否为劳动者

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中的工人是否为劳动者? 说明理由 观点: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中的工人不是劳动者 理由如下: 1、劳动者的概念及界定 “劳动者”具体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始于劳动者最低用工年龄(除特种工作外为16周岁),终于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此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由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 2、非法用工的界定及非法用工中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根据此条可以知道,非法用工是指用工单位或被用工者主体不适格或合法用工单位用工行为不合法的情况。非法用工引发的矛盾纠纷是关涉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有必要进行法律调整,以切实维护被用工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用工毕竟在务工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契约关系,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虽然不是劳动关系,但双方还是形成劳务关系。 3、以“黑砖窑”为例说明 劳动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表述可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但非法用工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即民法上的雇佣关系。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与被用工者的法律关系并不定性为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被用工者的概念,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 综上所述,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中的工人不是劳动者。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威海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威海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2.3.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工作损失价值 3.3资源损失价值 3.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3.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A) 3.6其他损失费用 4计算方法 4.1经济损失计算见公式(1): (1) 式中: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见公式(2): (2) 式中: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4.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A)。 4.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A。 4.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5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1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5.1.1千人经济损失率 计算按公式(3): (3) 式中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平均职工人数,人。 5.1.2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计算按公式(4): (4) 式中: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企业总产值,万元。 5.2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5.2.1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5.2.2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5.2.3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5.2.4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打击非法用工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总结doc

打击非法用工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总 结 篇一: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汇报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牡丹区人民政府 省督查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各位领导莅临我区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XX]96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电[XX]189号)后,我们迅速召开了由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监察、民政等12个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传达了上级文件精神,针对我区劳动用工现状,研究制定印发了《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菏区政办发[XX]84号),决定从8月1日开始,集中1个月的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长丁志刚主持召开了全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并发表重要

讲话,指出在当前开展这次专项行动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构建和谐牡丹区,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次专项行动抓紧、抓实、 为加强抓出成效,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我区成立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邓露同志任组长,区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安监、工商、工会、文体、广播电视、民营经济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对整个专项行动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交流信息,加强联系,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检查实行劳动用工属地管理,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办证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对在自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用工及非法使用童工问题,要立即向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每周汇总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为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我们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将《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2019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2019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死亡赔偿一般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组成,那么,2015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请大家马上随我们小编来看看国家统计局最新规定吧。 2015年1月22日国家统计局公布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随着上述统计数据的公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2015年因工死亡的标准有所提高。2015年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如下总结: 一、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 计算公式: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8844元为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注:2014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10年的); 201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发生时间为2009年的)。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丧葬补助金=2014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2、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劳动争议仲裁之建筑公司发包工程给无用工资格个人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避开“派遣”改“外包”工伤责任逃不掉建筑公司发包工程给无用工资格个人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自7月1日实施后,用人单位再使用派遣工时,将在岗位上、时间上和数量上受到严格限制。最近,一些用工单位想通过“转换用工模式”避开“派遣”转为“外包”,以规避工伤等用工责任。然而,发生在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何某身上的工伤事故,再次告诫用人单位这些想法是不能得逞的。 转换用工模式 “派遣工”变身“外包工” 据了解,该建设工程公司除了施工员,瓦工、木工、架子工等各个生产岗位使用的全部是派遣工。前不久,该公司承揽了一项办公楼建设工程,其开工之日适逢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时。 新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上述规定,让该公司使用派遣工受到限制。 为维持原用工模式,该公司避开“派遣”转为“外包”,把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张某、李某和王某。而他们雇佣的人全部是派遣公司转来的。该公司觉得自己这种做法很完美,既可以避开新法对派遣用工的限制,又可以起到与派遣用工同样不承担工伤等用工责任的效果。 最近,架工组工人何某在搭架子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后,该公司推三阻四拒不支付医疗费用。何某的亲属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应负担何某的医药费用10余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同样判决该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同时,要求其承担诉讼期间何某的工资待遇。 工程转包不转责任员工受伤发包商赔偿 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发包给承包人的行为。 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很不规范,违法分包人分包工程,雇佣工人(大多是农民工)完成分包工程的事大量存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工单位为了规避用工责任,采取了避开“派遣”转为“外包”的用工形式,把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招用被辞退的派遣工完成。 《建筑法》在第28条、第29条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中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伤亡事故处理原则

一、伤亡事故处理原则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责任事故 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 1. 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猜测而发生的事故; 3. 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治理措施不到位,安全治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

故的; 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不服从治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 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 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1年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

2018年山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山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山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山东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904-15 非法用工死亡一次性赔偿的规定(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非法用工定义: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包括: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

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包括: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按照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死亡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职工伤亡管理制度

职工伤亡管理制度 目的:为了准确的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及时采取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加大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力度,保障职工 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公司各级岗位管理人员 责任:公司各级岗位管理人员执行本制度,安委会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伤亡事故是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在生产过程中、在生产时间、在生产岗位,与生产过程直接有关的伤亡事故,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并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事故。 第一条、伤亡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伤亡事故后,首先由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立即 逐级报告领导和安全小组,对受伤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或重大伤亡事故后,其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

括伤亡人员、发生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小组,由安全小组用快报办法分别报告公司负责人、和保税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保税区公安局和保税区工会。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启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 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记,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造成掩盖真相。 2.轻伤、重伤事故,由中心负责人或指定有关人员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职 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对有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4.在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要到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勘 察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 5.调查组通过充分的调查,应查明事故的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 各种因素,经过认真、客观、全面、准确的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的责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案例:单位解雇旷工员工 有理也可能非法

单位解雇旷工员工有理也可能非法 “员工擅自旷工XX天,将按除名处理。”在一些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常能看见这样的规定。由此,一些职员因无故缺勤或者借口生病缺勤却未提供任何病假手续,被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在单位供职者和企业经营中经常遇到的事情,但并非所有的因旷工被除名都具备法律依据,如果处理不当会引发劳动纠纷。 案例1 请假被炒员工状告公司胜诉 2012年11月8日至18日期间,上海一家科技公司办公室主任庄某,因女儿突发重病,通过电话向公司请了假,事后办理了书面请假手续,并由主管签字认可。同年12月29日,公司却以无故旷工11天为由向庄某发出了“辞退通知”。今年1月,在庄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辞退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庄某有关经济损失。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辞退决定依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庄某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应按规定向庄某支付缺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日,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科技公司支付庄某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人民币。 案例2 旷工被开法院驳回员工诉求 2009年9月26日早,北京某商贸公司尚在试用期的销售部副经理刘某以“我生病了,今天不能过去了”的短信形式向部门经理请假,部门经理随即短信回复“你的那些东西放哪了”。同日下午,刘某再次以“家里有急事,最快要10月8日回来上班”的短信请假,但部门经理未作回复。4天后,该公司以刘某连续旷工3天为由将其辞退。刘某认为部门经理未对自己的请假短信回复,应视为批准了请假。后双方分别、先后诉诸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其在职13天工资1839元,刘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报销垫付办公费及赔礼道歉,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 案例3 超假未归员工被开索赔被驳回 王某2007年1月入职东莞某公司,入职时该公司即将规章制度交由王某签名确认,其中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010年1月份,临近春节,王某在未得知公司何时放假时即买好火车票自行提前3天回家过春节,节后收假逾期2天才上班。后该公司将通知其回厂上班的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不可抗力或者病假单导致无法上班的书面材料邮寄于王某。在王某未回复后,才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年烟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烟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烟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烟台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等支 出的必要费用,等等。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 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 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烟台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2018年烟台工伤死亡赔偿项目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