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保险单约定的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者在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后出现下列情形,且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收到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食物中毒;

(二)其他食源性疾病;

(三)因食物中混杂异物导致受伤、残疾或死亡。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失效或被吊销;

(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

(三)食品经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四)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或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被保险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的药理样食物反应、食物过敏及假性食物过敏;

(二)第三者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物或存在其他不当食用、饮用行为;

(三)因食用、饮用食品引致任何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

(四)被保险人在所经营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使用回收原料;

(五)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

制品;

(六)食品保健功能失效或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八)食品退换、回收、召回;

(九)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一)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十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三)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基因或转基因食品引起的责任;

(二)销售、运输、携带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食品引起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四)投保人在生产、加工、销售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

(五)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任何间接损失;

(八)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九)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十)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预计年营业收入计算、收取预收保险费。保险期间结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营业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应收保险费的依据。应收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应收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差额。但应收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中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按照付款约定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一般事项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满足相关法规在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要求,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变更经营范围、增加营业网点、经营利用新的食品原料或添加剂生产的新品种等。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二)发生事故时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五)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一第三者的赔偿金额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由于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具有相同的缺陷,造成多名第三者遭受保险事故,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三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二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5%,在保险期间内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索赔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药理样食物反应:是指食物及其衍生物和(或)食物添加剂中含有内源性药理作用样物质(如咖啡因、组胺等),摄入机体达到一定量后,产生的某种药物所具有的药理作用及表现。

食物过敏:是指部分人群由食物或食物添加剂引起的免疫反应。进食少量有关食物即可诱发,与食物和(或)食物添加剂的生理作用无关,涉及免疫机制引起的化学介质的释放。

假性食物过敏:是指由于精神及心理因素引起的食物异常反应其临床表现类似食物过敏,但不涉及免疫机制介导的化学介质的释放。

被保险人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由被保险人向其支付

工资或薪酬的人员。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以外的自然人。

追溯期:是指保险期间开始前的与保险期间相连续的一段时期,在该段时期内被保险人经营的食品发生导致损害的事故,受损害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将按保单约定处理,但该事故须为投保时投保人所不知晓的。如果该事故发生在追溯期之前,或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获知,则不在本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每次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一名或多名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附加营业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踩踏、挤压、滑倒、烫灼、碰撞、器皿摔碎或爆裂;

(三)电梯或升降机故障;

(四)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吊扇、空调、吊灯、广告牌、霓虹灯、装饰物等悬挂物坠落。

第五条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营业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仍继续营业;

(三)电梯、升降机发生故障时,不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或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的自杀、自残、斗殴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电梯、升降机超载或维修、测试期间;

(三)违规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等悬挂物坠落。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以外的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三)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

第九条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未列入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二)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四)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

(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对每一第三者的赔偿金额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由于一次事故造成多名第三者遭受保险事故,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实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四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十三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5%,在保险期间内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的3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参考模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件。

第六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 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Word 文档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人为投毒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烟熏(因火灾、爆炸引发的烟熏不在此限);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教学片测试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教学片测试题 (以下试题为单选或多选) 单位: 姓名: 第一部分管理概要 1.( )是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A.政府负责人B.监管部门负责人 C.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 D.消费者 2. 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 )。 A.大型以上餐馆B.学校食堂 C.供餐人数300人的机关食堂D.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 A.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B.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C.持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 D.高中以上学历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要求包括( )。 A.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C.制订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计划 D.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 )小时的集中培训。 A.10 B.20 C.30 D.40 6.餐饮服务单位应进行记录的内容包括( )。 A.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 B.食品留样情况 C.食品检验结果 D.原料采购验收情况

7.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记录应至少保存( )。 A.3个月B.6个月C.1年 D.2年 8.应对每餐次食品成品留样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 )。 A.学校食堂 B.供应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的餐馆 C.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D.中央厨房 9.进行食品留样,应将样品在( )条件下存放( )小时以上。 A.冷冻,48 B.冷藏,48 C.冷冻,24 D.冷藏,24 10.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 )。 A.80g B.lOOg C.200g D.250g 11.应设臵检验室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 )。 A.学校食堂B.中央厨房 C.特大型餐馆 D.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12.餐饮服务单位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在( )内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A.1小时 B.2小时 C.3小时 D.4小时 第二部分从业人员 13.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A.每6个月 B.每1年 C.每2年 D.每3年 14.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的食品安全制度包括( )。 A.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B.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C.餐厨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 D.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当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食品加工、销售工作区域内。 5、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个人健康状况日常监督管理。 二、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其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3、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操作规程等。 4、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 5、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6、有条件时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师)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师)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根据本单位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 2、食品安全员(师)应出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参加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3、食品安全管理员(师)负责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监督落买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控制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及健康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食品安全管理员(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知识更新培训。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篇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篇一:2012年上半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2012年上半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总结 2012年上半年,我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不断完善餐饮服务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以专项整治促规范、促提高、保安全,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了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餐厨废弃物管理、落实餐饮具消毒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餐饮服务放心工程。现将2012年上半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教育培训,增强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餐饮服务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增强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感。上半年共对42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元旦、春节期间和中、 高考期间分别进行了餐饮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消费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提高监管水平一是严格规范审批,严把许可准入关。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进一步严格餐饮卫生许可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申请从事

餐饮服务的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许可标准进行审查审核,对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单位一律不予许可,确保群众饮食安全。对已审批的餐饮单位的卫生条件、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上半年,我局共对全县餐饮经营户下达整改意见书12份,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二是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学校师生餐饮安全。全县目前共有学校215所(高中2所、初中18所、小学183所、幼儿园12所),有174所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餐,其中有81所学校采用食堂供餐的模式进行供餐、74所学校采用企业配送的模式进行供餐、19所学校采用家庭托餐的模式进行供餐,全县共有38188名(其中中学生11805名、小学生26380名)学生参加了营养餐改善计划。从春季开学至今,对学校食堂持证情况、食品加工及从业人员卫生、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登记、餐具清洗、消毒及保洁、食品贮存、食品留样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学 校使用的食用油,米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经营情况、设备设施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上半年出动车辆6台次,监督员18人次,共对全县50余家学校进行了摸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留样不规范,设计、布局不合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索证索票与台帐记录不全的8家学校下达了监督意见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6月8日,应板当中心校的邀请,卫生监督所所长一行专门到板当中学,对全镇学校及食堂负责人进行了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重点培训了学校食品安全隐患对师生的危害;食物中毒的概念、分类、原因及预防;学校食堂食品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及从业人员的要求等。 三是强化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为保障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元旦、春节、“五一”、“清明”等节假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培训试卷

塔坊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培训试卷 单位名称:姓名: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起施行。 A、2009年6月1日 B、2009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 A、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B、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交易秩序 3、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 A、食品生产经营者 B、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下列()项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要有的内容。 A、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B、功效、热量、食用方法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一年 B、两年 6、下列人员中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是() A、患有心脏病的人员 B、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的人员 7、下列食品需要贴SC标签的是()

A、小麦粉、大米 B、西餐厅自制糕点 8、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 A、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B、企业秘密 9、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一年 B、二年 1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 A、计测能力 B、检验能力 二、判断题(每题5分) 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2、滥用食品添加剂指符合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被在食品中超范围、超用量使用。() 3、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在可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4、散装食品不需要标注生产日期。() 5、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聘用没有健康证的工作人员。() 6、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争取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7、食品生产者可以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 8、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9、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教学片解说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教学片解说 第一部分管理概要 餐饮服务单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良好的自身管理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操作规范》中明确了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素和应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 一、基本管理要素 基本管理要素涵盖了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5方面内容。 (一)管理机构 为有效开展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由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机构中各成员的责任。其小,单位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管理人员 《操作规范》规定: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供应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餐饮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都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2年以上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明,取得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每年还要接受40小时以上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三)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并加以落实。 一制订和实施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计划。

一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管理。 一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并开展内部检查。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等。 (四)管理制度 在开展管理之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先与各个部门一起来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应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 一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场所、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及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关键环节加工操作规程 一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一投诉处理制度 一内部奖惩制度 一其他管理制度 要使制度能够得到很好地执行,制度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制度中的每项具体工作,都应有明确的执行人贯和检查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适用性,必要时进行修订。 (五)操作规程 制度中的加工操作规程是对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操作规程应涵盖操作步骤、操作过程中与食品安全和品质有关的关键指标的控制标准,以及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维护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应体现预防食物中毒的原则和措施。 二、主要管理措施 学习了食品安全管理的要素以后,让我们再来了解一下管理措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记录管理、食品留样、食品检验、信息报告、投诉处理五方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有专人管理和负责。 2.《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可视处。 3.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4.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5.保持餐厅内外环境卫生,加强通风和消毒工作,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6.食用工具每次用后应洗净、消毒、保持洁净。 7.盛装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并配有盖子,垃圾及时处理,搞好防蝇、防尘、防鼠“三防”工作。 二、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制度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 全面检查与抽查、 自查相结合, 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 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 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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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 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p1EanqFDp1EanqFD 4.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员每周 1-2 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 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DXDiTa9EDXDiTa9E 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TCrpUDGRTCrpUDG 三、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1、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保障食品 安全,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 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的要求。5PCzVD7H5PCzVD7H 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供货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同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查 验。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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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4、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xHAQX74JxHAQX7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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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篇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篇一:XX年上半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总结 XX年上半年,我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不断完善餐饮服务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以专项整治促规范、促提高、保安全,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了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餐厨废弃物管理、落实餐饮具消毒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餐饮服务放心工程。现将XX年上半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教育培训,增强管理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餐饮服务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切实增强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感。上半年共对42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在元旦、春节期间和中、高考期间分别进行了餐饮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无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消费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提高监管水平一是严格规范审批,严把许可准入关。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进一步严格餐饮卫生许可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许可标准进行审查审核,对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单位一律不予许可,确保群众饮食安全。对已审批的餐饮单位的卫生条件、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上半年,我局共对全县餐饮经营户下达整改意见书12份,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二是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学校师生餐饮安全。全县目前共有学校215所(高中2所、初中18所、小学183所、幼儿园12所),有174所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餐,其中有81所学校采用食堂供餐的模式进行供餐、74所学校采用企业配送的模式进行供餐、19所学校采用家庭托餐的模式进行供餐,全县共有38188名(其中中学生11805名、小学生26380名)学生参加了营养餐改善计划。从春季开学至今,对学校食堂持证情况、食品加工及从业人员卫生、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登记、餐具清洗、消毒及保洁、食品贮存、食品留样等进行全面检查,对学校使用的食用油,米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学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健康的重大问题,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自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食品加工企业管理逐渐与国际上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接轨,建立起了符合中国企业自身特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本文对食品企业在运行食品安全体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中国食品企业的具体状况,提出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一些改进措施与建议,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策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an importance issue involving the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s the basis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ince China’s accessing to th e WTO, the management of food process enterprise in China was in line with internationa l advanced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A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with the c haracter of Chinese special enterpris was developed. The main existing problem with enter prise running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were analyzed in this article, and improvem ent action and suggestion to improve the validity of running the system are proposed, whi ch gives some guidance and instruction to develop and run the food safety system. Key words: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suggestion 自中国加入WTO后的近十年中,中国的食品加工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了国际市场,与国际上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接轨,尤其是经历了国内外各种质量认证、各种层次的国内外的政府及官方的检查后,食品企业已基本形成我国食品企业实际情况与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逐渐转型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的食品加工企业。质量控制由以前的以检验把关为主,已经转变成以全过程控制为主的质量保证模式,这是国内外的质量管理发展的道路,我国食品企业的这种转变也仅仅是顺应了国际质量体系模式转化的大气候,这也是HACCP体系的特点。但是质量管理体系需要不断的完善,一个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是一个有生命力的体系,能够不断进行自我完善、自我更新的体系。 1 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存在的问题 1.1 质量体系文件形式化 食品企业现有的质量体系文件,是在各种认证与各种层次的国内外的检查中,按照体系与客户的要求建立起来的,没有与实际的生产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部分与实际生产脱节,或者虽然体系文件中有规定,但没有在实际生产中实施。食品企业还存在着体系文件照搬或借用别人的现象,或者从网上下载范本,只为了应付认证或检查的需要,为了企业的质量管理目的性不强,普遍存在着质量体系文件形式化现象。 而真正针对实际的生产管理而规定质量管理制度,虽然在实际生产中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但没有很好地与体系融合在一起,比较孤立,因此,不能保证能够得到持继改进与完善 1.2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执行不到位 由于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形式化,操作性不强的特点而导致体系文件没有在食品企业的实际管理中得到良好的运行,体系文件没有认真的执行,因此也就没有从根本上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监督抽查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情况,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考核,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人员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任用或者授权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企业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二)企业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企业内设的其他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供货商的管理;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控制制度;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内部考核上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2018年10月1日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目录 1总则 2术语与定义 2.1原料 2.2半成品 2.3成品 2.4餐饮服务场所 2.5食品处理区 2.6清洁操作区 2.7专间 2.8专用操作区 2.9准清洁操作区 2.10烹饪区 2.11餐用具保洁区 2.12一般操作区 2.13粗加工制作区 2.14切配区 2.15餐用具清洗消毒区 2.16就餐区 2.17辅助区 2.18中心温度 2.19冷藏 2.20冷冻 2.21交叉污染 2.22分离 2.23分隔 2.24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 2.25高危易腐食品 2.26现榨果蔬汁 2.27现磨谷物类饮品 3通用要求 3.1场所及设施设备 3.2原料控制 3.3加工制作

4建筑场所与布局 4.1选址与环境 4.2设计与布局 4.3建筑结构 5设施设备 5.1供水设施 5.2排水设施 5.3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5.4个人卫生设施和卫生间 5.5照明设施 5.6通风排烟设施 5.7库房及冷冻(藏)设施 5.8加工制作设备设施 6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6.1原料采购 6.2原料运输 6.3进货查验 6.4原料贮存 7加工制作 7.1加工制作基本要求 7.2加工制作区域的使用 7.3粗加工制作与切配 7.4成品加工制作 7.5食品添加剂使用 7.6食品相关产品使用 7.7高危易腐食品冷却 7.8食品再加热 7.9食品留样 8供餐、用餐与配送 8.1供餐 8.2用餐服务 8.3食品配送 9检验检测 9.1检验检测计划 9.2检验检测项目和人员 10清洗消毒 10.1餐用具清洗消毒 10.2餐用具保洁 10.3洗涤剂消毒剂 11废弃物管理 11.1废弃物存放容器与设施 11.2废弃物处置 12有害生物防制 12.1基本要求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下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参考文本的通知 各餐饮服务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商洛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套,各餐饮服务单位可结合自身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等实际,参考使用有关内容。 附:商洛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商洛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2.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5.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6.食品储存管理制度 7.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8.粗加工管理制度 9.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0.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1.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2.食品留样制度 13.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4.餐厨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 15.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16.凉菜加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总结

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的工作总结 为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依照市局《关于转发省局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开展了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做好应急和宣传工作,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食品监管责任 针对元旦、春节期间群众消费特点及重大活动期间安排,我局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把保障餐饮食品安全作为当前头等大事来抓,并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及保障措施,将食品安全监管任务落实到人。同进,通过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消除监管盲点,确保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要求落实到位,有效保证了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零事故。 二、突出重点,强化餐饮安全监管 为深入落实“两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局结合餐饮服务环节私屠滥宰、“注水、注胶”肉和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项活动的开展,加大了对各类学校食堂、农家乐旅游接待点、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承办集体

性聚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单位为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薄弱环节,重点检查了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贮存保管、操作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 健康检查等方面内容,严查各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从业人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是否落实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加工制作是否规范,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等情况。加大对以畜禽肉制品、乳制品、水产品、食用油、蔬菜、酒类、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节日消费量大、食品安全风险高的重点品种的监管,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一次监管漏洞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针对节日期间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工作特点,我局强化对定点接待单位的接待资质和接待能力的前期审查,加强对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巡查,有效地保证重大活动的餐饮安全。对于农村自办酒席、群众性集体聚餐活动,我局依照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指导工作,发挥社会监督网络作用,增强了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严防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元旦、春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6人次,检查各类餐饮服务单位366户次,立案查处违法经营1户,警告并责令改正42户次。同时,积极参加县食安办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3次,配合有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2019)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必备知识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共150道) 1.食品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食品得安全负责。(√)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食品安全标准就是推荐性得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采纳.(×) 4.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得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生产活动符合相应得食品安全标准,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 6.可以在贮存食品原料得场所内存放个人生活物品.(×) 7.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与生产得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得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得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

理废水、存放垃圾与废弃物得设备或者设施。(√) 8.食品生产企业得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为专职,不得为兼职。(×) 9.为了便于成品运输,宜将产品包装间设置成与外界直接相通得形式。(×) 10.为便于内包装材料得传递,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内包装材料库房与内包装车间之间传递通道上得通行门拆除。(×) 1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合理得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12.贮存、运输与装卸食品得容器、工具与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得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3.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得工作衣、帽。(√) 14.食品生产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将手洗净,就是否需要穿戴清洁得工作衣、帽可由企业自行要求。(×) 15.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得生活饮用水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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