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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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文件

豫交运办[2010]13号

关于在全省运管系统开展“夺杯争先”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运管处(局),郑州修配管理处、濮阳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扩权县(市)运管所(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运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运管队伍服务水平和整体形象,推动全省道路运输工作实现新跨越,省厅运输局决定在全省运管系统开展“夺杯争先”活动,现就全省运管系统开展“夺杯争先”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道路运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重点,通过制定高标准的活动目标,建立严密的考核机制,保障年度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从而推动道路运输工作实现新跨越。

二、活动的安排

(一)奖项的设立

“夺杯争先”活动共设置综合管理优胜杯、客运管理优胜杯、货运管理优胜杯、车技维修管理优胜杯、驾驶培训管理优胜杯、运政执法管理优胜杯、安全生产管理优胜杯、信息化建设优胜杯8 个单项优胜杯。主要涉及档案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基础工作、市场监管、文明服务、安全监管、科

技信息、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监督以及年度重点工作等内容。各市要在争夺单项优胜杯的基础上,争创全省运管工作先进单位。每个单项优胜杯实行千分制,按照得杯数量,结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具体情况确定全省运管工作先进单位。

(二)评比的标准

8个单项优胜杯的考评标准,由省厅运输局在广泛组织调研,征求各市运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订,下发到各市。省厅运输局根据全年道路运输工作重点,进行适时调整和修订(详见附件)。

(三)考核的组织

1 、成立组织机构

省厅运输局成立“夺杯争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省厅运输局局长

副组长:省厅运输局班子成员

成员:省厅运输局各处(室)处长(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夺杯争先”活动的开展,办公室主任由省厅运输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厅运输局办公室副主任兼任,省厅运输局机关相关处室推荐一名副处长(主任)为办公室成员,分别任8个单项优胜杯工作组长。

8个单项优胜杯工作组长职责:( 1 )组织单项优胜杯活动的开展;( 2 )建立单项优胜杯活动档案;( 3 )收集

与单项优胜杯活动相关的资料、信息,并记入档案;( 4 )定期组织单项优胜杯活动开展情况通报。

2 、工作机制

各市运管部门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星期五将本季度“夺杯争先”活动开展情况报省厅运输局各单项“夺杯争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处。“夺杯争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会,对单项优胜杯开展情况进行小结,对各市“夺杯争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通报考核结果。活动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活动进展情况汇报。

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可以不定期组织单项优胜杯考核,针对考核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措施,以推动年度重点工作的开展。

3、考核及评先

各省辖市运管部门从12 月初开始组织辖区“夺杯争先’,活动的自纠自查,并结合自纠自查进一步完善提高,并于12 月中旬将自纠自查结果报省厅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厅活动领导小组在12 月底前下发通知组织全年“夺一杯争先”活动评比,并在各市“夺杯争先”基础上,形成年一度评先工作报告,报厅党组研究确定年度先进工作单位。全省设年度先进工作单位8 个,扩权县2 个;各单项优胜杯表彰前三名。

4 、表彰奖励

( 1 )对获得全省运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单项优胜杯前三名的市级运管部门,省厅运输局将颁发相应奖杯、牌匾和证书;

( 2 )对获得全省运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单项优胜杯第一名的市级运管部门,省厅运输局将在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各类评先创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 3 )对分别获得全省运管工作先进单位和单项优胜杯的市级运管部门,省厅运输局将给予奖励,并在运管专项资金拨付中予以相应的倾斜;对评比成绩最后三名的单位,在运管经费和专项资金拨付上予以酌减。

三、先进单位考评否决条件

在考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年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一)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一起死亡10 人以上重特大及两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运管工作开展及考评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四)辖区内出现公路“三乱”行为受到上级处罚和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违规上访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夺杯争先”活动作为各级运管部门2010 年度的一项主要工作,是加强我省运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形象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以开展“夺杯争先’,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夯实各项基础性工作,打造运管行业新亮点,要形成奋力拼搏、锐意进取、力争上游、不为人后的活动氛围。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各单位建立相应的“夺杯争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创优活动。各单项优胜杯的争创活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项争创措施要亮点鲜明,成效明显,资料、信息等准确无误,归档及时,各项基础性工作扎实到位。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各市运管部门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本辖区“夺

杯争先”活动进行总结,通过自查自纠,达到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提升形象的目的。单项优胜杯工作组长对日常考核结果负责,考评结果要全面真实地反映市级运管部门争创活动开展情况。扩权县(市)的“夺杯争先”工作委托所在省辖市运管部门负责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直接报省厅“夺杯争先”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添加时间:2009-08-06 信息来源:市质监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质 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综 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者商品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违法设立产品的报验、准产、准销、准用、登记制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批准的检查计划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对本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产品,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生产企业进行的检查,不适用于流通领域。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9.25 【实施日期】1998.09.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乡村公路和各种专用公路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运输辅助业等活动。 出租车客运的管理部门,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自行确定。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以上简称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出入国(边)境客、货运输和外商投资经营道路运输的,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涉及其他管理职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总量调控的原则,重视环境保护并兼顾道路运载能力,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的管理工作,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歇、停业 第五条申请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申请经营范围、种类和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有关技术经济条件,向所在地县以上道路运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实施考核细则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省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奖罚机制,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企

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 第八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见附件《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表》),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系统管理水平、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企业经营受表彰情况、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以及ISO9000系统认证等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河南省道路运输情况以及条例

河南省道路运输情况以及条例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该条例。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河南道路运输发展概况 河南省地处中原,自古以来素有“九州腹地、十省通衢”之称,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四通八达的公路、铁路交通运输网,决定了河南在全国综合运输框架中起着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陆路交通核心枢纽作用。优越的交通区位优势也为河南发展现代运输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和广阔的空间。 一、河南道路运输近三十年发展情况 1978年之前,河南的道路运输发展较慢。以1978年为例,全省仅有汽车6.03万辆,其中客车1.04万辆,货车4.99万辆。实施改革开放后,河南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较早开放道路运输市场,鼓励全社会办交通,道路运输业得到快速发展,运输车辆迅速增长。到20xx年底,河南民用汽车达84.7万辆,轮胎式拖拉

机172万辆。其中营运汽车24.4万辆(营运客车5.6万辆,货车18.8万辆),营运拖拉机169万辆。营运车辆年完成客、货运输量分别达7.99亿人次和5.15亿吨,年均以4.7%和5.6%的速度增长;客、货运周转量分别达353.7亿人公里和363.9亿吨公里,平均每年递增6.4%和9.7%。 20xx年以来,河南道路运输行业不断壮大,稳步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到“xx”末,全省营运车辆达到135.1万辆(其中客车5.1万辆,货车130万辆),比“十五”末增长98.7%;出租车发展到6万辆,城市公交车1.9万辆。机动车维修企业2.7万家,驾培机构635家,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267.5万个,客货运场站2253个。道路运输生产能力明显提升。以20xx年为例,全省道路运输完成客运量18.4亿人次,客运周转量1211.2亿人公里,同比增长16.1%和17.5%;完成货运量22亿吨,货运周转量5949亿吨公里,同比增长20.1%和22.4%。道路运输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增强,特别是在春运、“黄金周”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运输保障中,道路运输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优异地完成了各项保障任务。 二、河南道路运输行业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城乡客运一体化稳步发展。一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中原城市群的部署,坚持“高规格配置、高质量服务、高水平管理、低票价运营”的基本方针和“方便人民出行、服务经济发展”

处罚程序不合法质监局被判败诉

处罚程序不合法质监局被判败诉 日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服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质监局由于执法程序违法而被判败诉。 20XX年9月30日,河南省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河南省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商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酒防伪标签无暗记标记,涉嫌假冒,遂当场对该公司的177瓶“五粮液”酒进行了封存,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提取酒样品,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为假冒五粮液产品。之后,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剩余的176瓶“五粮液”酒予以登记扣押。由于此案涉及货值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该局上级单位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年11月26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已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条的规定,将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11月28日前将陈述意见送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说明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可是次日,即11月29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向该公司送达了(豫焦)质技监罚字[20XX]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2、没收176瓶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3、并处该公司以假充真“五粮液”酒货值金额二倍罚款94560元。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权,处罚决定无任何依据,程序违法,剥夺公开听证权,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为由,向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XX年11月26日给孟州市乐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11月29日就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有给该公司3日的时间提出公开听证,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违法。遂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判决撤销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豫焦)质技监罚字[20XX]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工会关于表彰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建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工会关于表彰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豫交文[2014]28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工会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工会关于表彰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单位和 先进个人的决定 (豫交文〔2014〕28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公司: 2013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干部职工锐意进取,扎实工作,无私奉献,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全省交通项目建设完成投资476.4亿元,占年计划427亿元的111.6%;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859公里,连续8年位居全国第一。交通重点项目“标准化管理”、“平安工地”建设等活动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水平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为表彰先进,弘扬奉献精神,省厅、省交通工会决定对在2013年交通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河南高速公路驻信段改扩建工程有限公司等21个先进单位、姬同庚等81名先进个人及在2013年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杞分公司等4个优秀参建单位、侯建军等15个先进工作者和技术标兵予以表彰(名单详见附件)。 2014年是实现我省“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关键年,是加快“六个交通”建设的奋进年,是我省交通运输系统深化改革、改中求进的攻坚年,交通运输发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取得新成绩,作出新贡献。希望全省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以先进为榜样,充分发扬河南交通“铁军”精神,勇于担当,务实创新,砥砺奋进,为全面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1.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名单 2.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名单 3.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竞赛优秀参建单位名单 4.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竞赛先进工作者和技术标兵名单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交通工会 2014年5月8日附件1 2013年全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名单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计〔2008〕156号) 各省辖市交通局,扩权县(市)交通局: 为使我省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实施方案的编制质量,省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厅(计划处)。 附件:河南省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试行)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河南省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危桥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使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路危桥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是对危桥改造项目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实施可能性进行综合研究论证的工作,是危桥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危桥改造项目立项、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编制单位通过现场踏勘、调查,分析研究公路危桥改造项目的必要性,并对危桥改造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进行分析论证,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案比选确定最优改造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即作为施工图设计必须遵循的依据。 第三条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危桥改造项目概述及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施工组织安排等内容。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河南省公路危桥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试行)》。 第四条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和道路交通量预测,对交通量较大、重车较多的特殊路段上的桥梁改造,可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设计荷载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设计荷载标准。

河南省质量标准化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全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及实施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标准。(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

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六条 2015年1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程均应实施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质量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质量标准化管理检查表》中(见附件1)。 第八条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见附件2)。公示牌不小于1.0m×1.2m。 第九条技术交底要求图文并茂,落到实处。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通过讲评台,向工人宣讲施工工艺好的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板进行技术交底。 (二)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成品保护要点、责任人和执行人。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签字不得早签、迟签、代签,其中需项目经理、总监、设计负责人签字的,除本人签名外,还要加盖个人执业章。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 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的使用管理,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依法落实充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运单,是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使用“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的运单。 第三条云南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本规定使用电子运单系统。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单位)和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充装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按本规定查验充装车辆电子运单、审核充装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 第四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保部门依据职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充装单位使用、查验电子运单及落实运输、充装等环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系统使用 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系统统一派车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任务,派车时应当对驾驶员、押运员、车辆按以下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其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电子运单进行派车。除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未经使用电子运单系统出具电子运单的,严禁安排运输任务。

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建管〔2010〕77号 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交通项目建设单位: 为了切实开展好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鼓励和引导我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加强科技创新,强化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争创国家和交通运输部优质工程奖,省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全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加强科技创新,强化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质量,争创国家和交通运输部优质工程奖,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省交通优质工程奖)是全省交通建设行业最高质量奖,获奖项目整体质量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 第三条省交通优质工程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省交通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委托河南省公路学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五条省交通优质工程奖按下列标准评选: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二)符合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规范、规程的要求; (三)管理规范,理念先进,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有所创新; (四)符合安全、环保、美观、和谐的要求; (五)资金管理规范,竣工决算未超概算(包括修正概算),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发生; (六)实际建设工期未超过批复工期;

(七)建设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一般事故; (八)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与综合评定等级均为优良; (九)项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未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参评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或我省交通建设计划的省内工程,按规定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整改完毕,申报时限为竣工验收后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参评项目必须是独立建设项目,具有切实可行的创优目标和计划,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和核定工程质量,施工质量应达到省内较高水平。有环保、节能要求的工程在投入使用后须达到原设计指标并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第八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和技术等级原则上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一)单座桥长≥1000m或单跨≥100m的独立大桥或独立大型互通立交桥; (二)1000米以上的独立隧道; (三)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四)40公里以上的新建、改扩建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含交通工程设施); (五)4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大修工程; (六)以上五项未包含的,但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其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四章申报办法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多次申报,但只允许评审一次,参加评审后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十条厅直属单位管理的建设项目,需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方可申报;省辖市管理的建设项目,需经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表(见附件1《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项目简介(含项目平、纵面示意图或桥型图),反映主体工程的照片、附有解说词的光盘(时间

货物运输承诺书

货物运输承诺书 货物运输承诺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我们可以使用承诺书的机会越来越多,承诺书仅是一方的声明及义务性的认可,其法律效力与合同是不同的。那么一般承诺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货物运输承诺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货物运输承诺书篇1 为了提高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确保驾驶员及财产的安全,特做如下承诺: 一、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车标准,车辆完好,能确保安全。 二、驾驶员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公司制定了经营管理、财务、统计、安全、劳动和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公司所属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不挂靠经营,不承包经营。 五、严格按照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行,不擅自暂停、终止经营,不非法转让货运经营权。

六、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1、车辆统一标识,车容车貌整洁。 2、保持车辆清洁和车内空气清新,不播放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影像节目。 3、实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品位。 七、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辆不超速超载运行,驾驶员不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行驶,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配双班驾驶员。 八、遵章守纪,依法经营。营运车辆各种证、牌齐全有效。经营等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公司逐级反映,不出现停驶、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九、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管理,按时缴纳规费。 如违反以上内容及有关规定,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货物运输承诺书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本单位(本人)取得道路运输许可后,为守法、诚信和安全经营,本单位(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运输及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指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四条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五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负责审批市县局申报的监督抽查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监督抽查工作。 第六条市县局负责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配合做好上级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抽查工 - 1 -

作;按要求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七条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按照质监部门下达的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包括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抽、封样品;检验产品质量;向被抽查企业与相关质监部门送达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总结并上报相关信息等。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八条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围绕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突出质量问题的产品,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分布和产品结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 第九条省局负责制定监督抽查通用的标准工作文书,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申报表》)、《产品质量市(县)监督抽查计划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申报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须知》(附件5,以下简称《企业须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6,以下简称《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 2 -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设在地(州、市)县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周口市纪委书记杨正超将任河南交通厅长

周口市纪委书记杨正超将任河南交通厅长周口市纪委书记杨正超将任河南交通厅长 2011年03月28日11:52 紫荆网(记者吕英杰)3月28日报道:因“连续四任厅长腐败”而处于风口浪尖的河南交通厅,将迎来新的厅长。紫荆网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有“杨青天”之称的周口市纪委书记杨正超将担任河南交通厅长。 公开资料显示,杨正超,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1981年参加工作,198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历,现任中共周口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杨正超1985年被命名为河南省新长征突击手,2001年6月被评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2003年9月被评为河南省十大新闻人物,2003年被评为全省整治企业经营环境先进工作者,2004年5月被评为河南省劳动模范,2005年4月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2005年6月被评为河南省“五好”党员,2006年6月被评为 “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2006年8月被评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先进工作者,2006年被河南省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7年1月被评为“全国纪检监察先进工作者标兵”,2008年2月被省纪委评

为全省查办案件工作先进个人。 2002年2月,河南省纪委作出关于开展向杨正超学习的决定,2004年5月,河南省委作出关于开展向杨正超学习的决定。2009年1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再次对杨正超的事迹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学习杨正超作风,宣传杨正超事迹。 2010年1月,中央电视台《时代先锋》栏目对杨正超的事迹进行了专题报道,中央各大媒体进行了集中报道。 民间舆论认为,组织上选拔杨正超任交通厅长,对积弊深重的河南交通厅来说,也许将迎来新风貌。 另悉,鹿邑县委书记杨廷俊将任周口副市长。 河南交通厅长五连倒成政坛百慕大单位职工垂头丧气 2011年01月16日10:15 “这个事儿出来之后,我们都垂头丧气,作为单位一名职工,我们自己说起来都觉得不好意思。”1月12日下午,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一位中层干部在谈及现任厅长董永安被纪委双规时满脸无奈和尴尬。这已经是河南省交通厅第五任厅长的“倒下”。 截至目前,董永安的落马与交通厅的关系尚不明确。交通厅

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办法

河南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办法 (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超限运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四条治理违法超限运输按照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 1 - 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运 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制订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对本辖区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将治理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对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全方位的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工业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超限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当地承担治理超限运输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实施超限运输源头监管和路面治理,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导各部门和单位实施部门联动与协作,抄告报送有关信息,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处置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二)搭建治理超限运输网络信息平台,实施治理超限运输管理与运政管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网,按照信息抄告与公示制度时时交换与发布信息,实现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抽检,并按照考核情况奖惩。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程序 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授权/验收)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指导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提高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的要求,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评审工作,应遵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审查认可(授权/验收)。 审查认可(授权):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审查认可(验收):对依法设置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 第五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以下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监督评审和检验机构标准变更、人员变更(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审查备案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县级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监督评审(不含扩项)和标准变更、人员变更(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申请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申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条件 (一)检验机构应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检测活动的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检测设备设施; (五)检验机构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 (六)申请产品优先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企业标准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依据,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能够覆盖企业标准所涉及的项目(参数),可按项目(参数)申请(授权/验收)。如果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作为检测方法依据,检验机构可自行制定检测方法标准,作为申请项目(参数)的资质认定依据。对产品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具有卫生标准或通用技术条件的,可按卫生标准或通用技术条件申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并在资质认定申请工作表格内注明“卫生标准”或“通用技术条件”; (七)首次申请资质认定(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符合有关规划设置的要求,具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筹建相应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 (八)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新申请检验项目(含扩项),须书面提出申请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九)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新申请的检验项目,必须符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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