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店合作协议书1

三安五常大米专卖店万店连锁专卖店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甲方: 黑龙江三安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用户编号: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合作、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经特许加盟、销售三安系列产品并成为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和内容:

1.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依照协议约定合法经营,相关评价指标合格,并且达到甲方续约标准的,可在协议期满之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通过双方协商,签订新的加盟协议。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在区域内,开设甲方产品的专卖店。

2.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具有合法经营相关证照或成为甲方的专卖店后、正式开始经营活动之前办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如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违法经营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乙方自行注销,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甲方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制定和调整市场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体系等经营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要求乙方遵照执行。相关调整内容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含电子信函方式)通知乙方。

4.甲方有权监督管理乙方在代理销售三安超有机食品期间的经营行为。对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所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甲方相关制度的行为,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终止协议等处罚。

5.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检验报告等证照复印件,以利于乙方开展经营活动。

6.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食品质量标准》和《三安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安米品,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7. 甲方有责任在合同期内保护乙方的区域经营权不受侵害。

8. 甲方负责提供统一的店面和店内设计方案,负责对加盟店经营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指

导,提供宣传用品及经营信息。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授权后,有权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招商、建立专卖店并开展经营活动。

2. 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具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乙方享有使用甲方网站发布公告,使用其网络品牌资源的权利。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签约的一切手续。

5.乙方有义务与甲方一起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商品品牌声誉。

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保障双方的长期利益,不得跨区串货。乙方不得同时经营三安食品以外的任何产品,否则给甲方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7.乙方在开展业务中,应忠实于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证各种宣传准确无误,不得任

意夸大和捏造、不得伤害甲方的利益和市场形象,否则造成后果自行承担。

8.三安米品的制定价格发布权在甲方,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制定的三安米品全国统一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价或以促销、店庆等形式私自降价,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或解除合同。

9.乙方需按实际情况填写《专卖店加盟申请登记表》,表中发生变更时需书面通知甲方备案。

10.乙方独立经营,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行使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否则,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责任。

11.加盟专卖店的经营活动以及三安系列产品的价格体系的执行,由当地市代理商监督管理。

四、乙方指标与考核标准:

1.具备当地的合法营业执照,并且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

2.乙方必须拥有自己自行经营的三安超有机食品店,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米,专卖店内外装修要与总店一致,甲方提供专卖店整套的VI设计光盘,由乙方自行装修。

3.乙方自行经营的专卖店首批进货款贰万元(¥20,000.00元),年销售额不得低于30万元。

五、发货、运输及结算:

1.在乙方开设专卖店的地区没有省、市级代理的情况下,甲方执行款到发货原则,货款由乙方直接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不得将现金或无公司名称的支票交给甲方业务人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下达进货订单,应写明产品型号、数量加盖公章和订货人签名后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后予以回复确认。

3.甲方自收到货款及进货订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乙方订货时应提供准确的到站、地址等信息。

4.由甲方负责专卖店所订货物的首次发货运输费用(甲方到乙方所在地汽车站或火车站) ,以后的订货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乙方开设专卖店的地区有省、市级代理的情况下,乙方所需产品由代理商负责发货,运输。

六、产品质量及验收:

1.乙方收到甲方产品时应于当日当场验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由乙方负责向承运方索赔,甲方协助处理。

2.属于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乙方于货到10日内通知甲方并出具书面报告,甲方根据质量问题的性质,两日内发出处理意见通知书,乙方按甲方的处理意见,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并运回甲方处理,办理换货手续,费用甲方承担。

七、乙方进货价格和奖励规则:

乙方进货价格按甲方价格表中规定价格。公司出库价格到终端销售价格为顺加毛利54%。产品配比额度为:20%按公司规定,不可调换。其余为自选,以避免调换,降低物流费用。(附:价格表)。

八、违反下列规定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1.乙方在签约之日起6个月内产品销售额不得低于元,否则取消其资格(销售额确定以区域代理价格为确定依据)。

2.乙方擅自改动甲方的产品价格体系、不执行甲方销售计划和促销政策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

4.乙方未与甲方协商,单方面退出的。

5.乙方被政府部门下令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6.乙方不能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乙方一次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贰拾万元人民币。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签定后,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如不向甲方汇首批进货款,则此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收到乙方首批进货款后向乙方开具有效的《授权书》。以便乙方开展工作。

2. 甲方规定乙方每开设一家加盟店,必须向甲方缴纳加盟费__元,作为对甲方无形资

产的使用费用,合同期满时,加盟费不予退还。

3.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元的经营保证金,作为经营期间的履约担保,续签合同甲方不

再向乙方收取保证金。乙方在合同以外的其他地区开设加盟店时,必须另交保证金。

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乙方。

4. 为鼓励所有加盟商,凡为总部介绍或推荐新的加盟商的,在加盟成功后,均可得到_

_元的奖励,奖励以产品的形式在推荐的加盟商正式营业两个月后兑现。

5. 专卖店实行消费会员制,凡是专卖店的会员持会员卡均可享受所有加盟店打折消费的

权力,销售和折扣之间的差价由加盟商承担。

5.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继续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甲方的专属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否则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6.协议期限内甲方下发的区域代理商价格体系、市场政策、奖励制度、管理制度等经营性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达成共识的可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依法处理。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同具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黑龙江三安米业有限公司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业务代表:业务代表:

开户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04010120031000019 银行帐号:

传真:0459--6031799 传真:

电话:0459--6828555 电话:

地址:地址: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

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乙方: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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