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20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20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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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电子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电子版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 序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 我国自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推行政府采购在加强财政支 出管理、提高财政支出使用效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 取得较好效果。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推动和规范。 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1X年6月29日由全国 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的颁布,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 购工作法制改革和财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政府采购工作法制化建设所取 得的重要成果,对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和中纪委确 定的反腐倡廉措施,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都具 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法律重在实施。 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

知法必须先学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法施行以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学习,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变成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 政府采购的各当事人也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增强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必须准确把握其精神和具体含义才能正确地贯彻实施。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政府采购法,指导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培训活动,本网特推出了“采购法专栏”,并以最大篇幅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知识问答"专题。 该专题分别按照"立法目的"、"本法规定的含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一基本体例对政府采购法九章八十八条进行了逐条阐释,并前后照应,融会贯通。 同时,为了使读者进一步了解和认识有关规定,还将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不同观点和认识作了介绍。 着眼于政府采购的本质意义并结合不断发展的实践,尽可能准确、全面地解释立法宗旨和含义,并针对具体实施提供可供借鉴的国际国内成功经验。 还确立了对有关规定的处理方式和应该把握的"分寸"或"底限",以此来指导社会各界学习领会政府采购法并指导其实践工作。 立法宗旨 本法第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立法目的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

第三章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325评分分值按四舍五入法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评标细则详见下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 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资格审查文件。 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 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投标报价基准值(计算方法同评标基准值)的20%,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 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模板】

XX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XX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表)的编制基础是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其中:字母A表示货物类,字母B表示工程类,字母C表示服务类;每2位数字编码表示一级,品目最多10位数字编码,即每类最多有5级明细。本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用列举法,从最低品目穷尽列示所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品目范围。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2、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上。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 —1—

市州县为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购人采购货物或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审批。 四、定点采购。会议、公务机票实施定点采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近年来,我市财政部门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多次提高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和金额大幅增加。各级各部门预算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自行采购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自行采购管理工作。 (三)市级部门预算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对于年度执行中新增或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相应追加或修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行为。 (四)市级部门预算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2—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三章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 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投标报价基准值(计算方法同评标基准值)的20%,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解读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条例》,是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的实践日益充分,政府采购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总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有必要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细化法律规定,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出台《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法制化,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为更好的学习该《条例》,现引用专业媒体对《条例》的解读内容如下: 解读1: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2: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3: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政府采购法重点

政府采购法重点 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 3、政府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4、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中央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地方预算项目,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6、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对内承担有限责任,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 8、货物或服务可以邀请招标:(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9、货物或服务可以竞争性谈判:(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0、货物或服务可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最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特别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 三、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四、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采[2004]13号)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

2012-2013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川办函〔2011〕2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四川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五)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节能环保等方面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联系和区别?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表明两个法既密切联系,又有较大的区别,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首先从条文上理解: 1、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仅是招标投标活动(或程序)上的适用,但在招标投标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动及管理,还应当《政府采购法》,否则与政府采购范围相冲突。 2、本法所指的工程,仅指建设工程,不应包括信息、环保、水电工程等。 其次从立法的过程看: 工程是否列政府采购的对象,在立法过程中有过较大争论。最后支持将工程列入采购法调整范围原因在于: 第一,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我国采取两法并立的立法模式,并不能导致两法内容的互相排斥; 第二,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关键要看采购主体及资金来源,而不是采购的对象; 第三,在实践中,政府投资工程是政府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资源,工程支出占政府采购支出支出比重相当高,如果将工程排除在外,不仅调整范围不完整,入世谈判缺少一个重要的筹码,也将使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大为降低。 因此我们认为,两法并行但不矛盾。 从两法的关系看,《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一样,可以说是《政府采购法》的配套法律,这也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和各国的立法经验的。 同时,在处理两法关系时,应按“后法优于前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当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或政府采购法另有特别规定时,应遵行政府采购法。 所以说,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制度有联系,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有交叉,但不矛盾,而是相互协调、彼此补充。 两法的主要区别有: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

第三章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资格审查文件。 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投标报价基准值(计算方法同评标基准值)的20%,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完整版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 的适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如何界定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采购规则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招投标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1、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适应于招投标法,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且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3、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适应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

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 随着集团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程序、规避经济合同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加强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照市财政局《郴州市201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郴财采〔2018〕2号)》以及《北湖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北财采〔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领导 (一)成立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邓晓明 常务副组长:首建明 副组长:谢建伟、徐慧、何天苗、刘添、李健、肖伟 成员:张春锋、谷志鹏、李靖、明丽、邱志明 监督人员:谢伟亮

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根据政府采购事项进展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确立成交结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投资管理部,由肖伟兼任办公室主任,明丽为专干,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 (一)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单位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类项目等依法依规自行采购,并出具相应的成交通知书,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二)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自行采购工作; (三)根据北财采〔2018〕1 号文件具体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 (四)采购方式为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 (五)对于不适合招投标的项目或突击应急项目,组织对其议标。 第四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受理项目采购申请,交给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存档; (三)负责对项目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并输入信息库; (四)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阅方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

第三章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 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资格审查文件。 2.1.2符合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计分四舍五入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低于投标报价基准值(计算方法同评标基准值)的20%,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特别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 三、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四、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采[2004]13号)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批准后,特事特办;实行部门预算的,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今后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没有变化,继续执行此标准,如有变化,我厅将另文通知。 八、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重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政府采购及限额标准同时作废。 附件:《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通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摩托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 (4)电梯 (5)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 (6)锅炉、燃料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 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商业信誉、经营实力、服务程度、保障措施以及费率水平高低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并重点审查投标方案的可行性,各分项最高得分如下: 1、投标报价(10分) 基准价或高于基准价得5分; 其余报价者得分=每低于基准价1%加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 基准价为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商业信誉和经营实力(42分) (1)2011年绥化市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占有率(共20分) ①市场占有率在20%(含)以上:20分; ②市场占有率介于10%(含)~20%:17分; ③市场占有率介于5%(含)~10%:14分; ④市场占有率介于2%(含)~5%:11分; ⑤市场占有率介于2%以下:8分。 (2)上一年度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2分) ①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含)以上:12分; ②偿付能力充足率介于70%(含)~100%:8分; ③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下:4分; (3)绥化市服务网点覆盖(共10分) 投标人服务网点得分=10×(投标人网点覆盖数量÷K) (注:K指各投标人在绥化市最多的有效服务网点数量) 3、★服务方案(共48分) (1)投保服务(共12分) ①承保方案的设计:5分 ②信息提供:4分 ③保单变更:3分 (2)理赔服务(共20分)

如投标人所提的理赔服务优惠条件包括以下内容可给予相应得分;如投标人所提的优惠条件不在以下所列的优惠条件中,评标委员会可根据该优惠条件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实质性影响进行打分,但单项打分不得超过设计分值、该项最高得分为20分。 ①免现场查勘:4分 免现场查勘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 1分; 免现场查勘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4分; ②异地出险,全国通赔服务:3分; ③大额损失,预付赔款:4分; ④理赔时限缩短(包括现场查勘、拖车、定损、赔款支付等):4分; ⑤理赔相关费用(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 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等):3分; ⑥其他理赔服务:2分。 (3)其他服务(共6分) 如投标人所提的其他服务优惠条件包括以下内容可相应加分;如投标人所提的其他服务优惠条件不在以下所列的优惠条件中,评标委员会可根据该优惠条件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实质性影响进行打分,但单项打分不得超过1分。该项最高得分为6分。 ①防灾防损服务:1分; ②安全奖励服务:1分; ③对被保险人的免费培训服务:1分; ④紧急救援服务:1分; ⑤代办年审、新车入户服务:1分; ⑥法律救援服务:1分; (4)组织机构及管理水平(共5分) ①本项目服务人员和设备情况:3分; ②车险业务管理系统、客户服务系统是否先进、科学、合理;是否满足绥化市北 林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需要(如按期报表以及其它满足绥化市北林区财 政局的监管需要的服务):2分。 (5)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是否有可行的保障措施(共5分) ★号条款为必须应答项,如果投标人不对★号条款做出应答,将不在进行计分,投标将被拒绝。

政府采购法试题.docx

政府采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 法采用( B)。 A、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B 、询价方式采购;C、单一来源方式采购;D、招标方式采购。 2、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B)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A 、 2 家以上; B 、 3 家以上; C 、 5 家以上;D、 7 家以上。 3、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A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A 、2;B、 3 ; C 、5;D、 7。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 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A)。 A、 10%; B、20%; C、 30%; D、50%。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采购活动前(C)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回避。 A 、 1B、 2C、 3D、 5 二、多项选择题: 1、政府采购应当遵循( A 、公开透明 B 、公正 ABCD)原则。 C 、公平竞争 D 、诚实信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ABC)的,应当回避。 A 、妻子B、子女的配偶 C 、丈夫的妹妹 D 、舅舅的孙子 3、下面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A、公开招标 B 、邀请招标 ABCDEF) C 、竞争性谈判 D 、竞争性磋商 E 、询价F单一性来源 G、协议采购 4、符合下列( ABCD)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A、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B、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C、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符合下列(ABC)情形的货物或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性来源方式采购的: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 购资金总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D、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完整版)政府采购法律试题附答案

1-10 C/C/A/C/B/A/C/D/A/B/ 11-20 D/C/B/A/D/B/D/A/B/B 21-30 B/B/BC/ABCD/ABCD/ABCD/ABC/ABCD/ABCD/ABCD/ 31-40 ABCD/ABCD/CD/AB/ABCD/ABCD/AC/ABCD/BCD/ABCD/ 41-50 A/B/C/A/D/D/B/C/C/B/ 51-60 C/B/A/B/C/BCD/BC/ACD/ACD/ABCD/ 61-70 BC/ABCD/ABC/ABCD/ABC/ABCD/ABCD/ACD/ABD/BCD/ 71-80 B/C/B/C/A/C/B/C/D/A 81-90 B/C/C/D/B/C/B/D/ABC/BCD/ 91-100 ABCD/AD/BD/AC/ABCDE/BD/ABC/AC/BC/ABCD 全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百题知识竞赛试题 1.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 C)。 A.最低限价 B.平均价 C.最高限价 D.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2.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 C )。 A.3个工作日 B.5日 C.5个工作日 D.10日 3.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 A ),并予公告。 A.可以顺延提供期限 B.改为竞争性谈判

C.应当重新招标 D.招标失败 4.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C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15日 D.15个工作日 5.投标有效期从(B)之日起算。 A.提交投标文件 B.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C.提供投标文件 D.提供招标文件的截止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 A ),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A.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B.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C.投标报价 D.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 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C )。 A.没收投标保证金 B.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C.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D.罚款 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 D )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A.调整采购预算 B.修改招标文件 C.变更采购方式 D.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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