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附件5: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管理的范围:凡构成公司固定资产的设备。

第三条公司煤炭事业部是公司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机电设备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规定,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设备全寿命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设备、配件采购的专业指导;

(四)负责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四条各生产单位是设备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度;

(二)负责设备的全寿命管理,即:前期管理、使用管理、事故管理、维修管理、改造管理、报废管理;

(三)负责设备现场运行管理;

(四)负责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工作;

(五)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管理工作;

(六)负责设备大型部件管理工作;

(七)负责搬家倒面、大修出厂后设备的验收、吊装、运输工作,负责新到

货设备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设备技术交流和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九)组织编写设备操作规程;

(十)负责机电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索赔件的技术谈判工作;

(十二)负责设备售后服务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十三)负责物资计划、验收、储备、配送及索赔工作;

(十四)负责设备台账、设备卡片的建立;

(十五)负责节能、计量专业管理。

第二章设备前期管理

第五条设备购置计划编制

(一)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公司年度规划和下一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结合设备使用、库存、大修情况,编制上报设备更新购置建议计划,项目公司要根据公司的产量规划,制定三年滚动设备使用、购置计划,报公司煤炭事业部;

(二)基建项目购置设备计划,由项目公司根据审定的初步设计设备清册及设备选型设计的相关资料,编制设备购置计划,报公司煤炭事业部,煤炭事业部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会审,审核后按集团公司审批权限批审、采购;

第六条设备的选型

设备选型由设计单位负责,项目公司组织审核,煤炭事业部参与。

第七条设备购置

(一)各项目公司负责提交设备、物资采购计划,报公司审核批准后,按招标采购权限集团公司、公司、项目公司分别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二)订货设备、物资的技术交底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由各项目公司负责;

(三)设备到货验收、出库:到货后由各项目公司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进行资产编号。建立设备管理台账。

第八条设备的付款

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付款;质保期满经使用单位签字认可,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质保金。

第九条设备资料管理

随机技术资料由设备使用单位统一建档管理。

第十条随机工具管理

随机工具由设备使用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章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使用单位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实行资产全寿命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年度生产接续计划内的综采、连采等成套设备,公司可直接在公司系统内调剂分配使用,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设备不得转借和调换,如确实需要,需经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生产接续计划,各单位编制本单位设备配套计划,并编制三年设备使用计划,报公司统一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公司以外单位使用设备,必须经公司批准,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设备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新型设备使用前,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根据国家行业规定和技术资料编制操作规程,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备用设备要完好。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必须执行设备点检、预防性(计划)检修制度,保证设备每天有足够的检修时间。

第十九条设备的预防性检修工作,要提前做好检修所需配件、材料、工器具和人力资源等有关准备工作,保证检修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二十条设备操作工上岗前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殊工种的培训、考试、审核、发证、验证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公司每月组织一次机电设备现场运行管理检查,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奖罚通报。

第五章设备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备事故定义

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为一般机电设备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为重大机电设备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全矿井影响生产在4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含24小时)的为一般机电设备事故;全矿井影响生产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含48小时)的为重大机电设备事故;全矿井影响生产在48小时以上的为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综采系统影响生产在16小时以上32小时以下(含32小时)的为一般机电设备事故;综采系统影响生产在32小时以上64小时以下(含64小时)的为重大机电设备事故;综采系统影响矿井生产在64小时以上的为特大机电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出现机电设备事故按程序及时汇报,对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外,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事故追查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章设备大修、项修、小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每年10月上旬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设备大修、项修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核,经公司审批后执行。小修建议计划由项目公司审批执行。

第二十六条原则上设备小修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大、项修工作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修单位。招标操作程序执行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当生产计划发生变化时,公司可以及时调整设备大修计划。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要对设备大、项修全过程进行监督。承修单位要有严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并接受项目公司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章设备报废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备报废条件:

(一)凡符合《中国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报废条件的设备;

(二)车辆报废要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委联合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

(三)井下车辆和特种设备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检验、鉴定结果确定。

第三十条设备报废程序:

设备使用单位申请,项目公司组织相关部门鉴定审核后,报公司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报废设备处置:

(一)报废设备由公司统一处置;

(二)报废设备中可用的零、部件,由公司统一调剂使用;

(三)特种设备和车辆均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未说明涉及到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的有关内容,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煤炭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0年2月24日下发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煤业煤[201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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