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概述

国际贸易法概述

国际贸易是国家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对于国际贸易法的需要也越来越大。本文将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发展和主要规则等方面进行讲解。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私人间的商贸往来。它是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适用于贸易特定活动的条款、规则、条约和惯例等。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各国之间的贸易利益和权益,促进贸易的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持,国际贸易发展的规则和节奏就可能会变得混乱,甚至出现误解和争端。

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年左右的巴比伦王国。接着,随着大航海时代和近代国际贸易的兴起,国际贸易法的发展逐渐成熟。20世纪初,国际贸易规则还被广泛地视作国家主权范畴,缺乏有效的国际贸易法律框架。直到二战后,世界各国联合起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框架,形成了国际贸易法的基础框架。

三、国际贸易法的主要规则

1. WTO协议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缩写。成立于1995年,是一个全球性的机构,旨在通过实施公平、预测性和平稳的贸易规则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WTO下面的主要协议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协定GATS》、《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其中,GATT协议是国际贸易法最古老、也是最基础的协议,规定了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

2. 装运申报单协定

装运申报单协定是国际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出口商为每一件货物填写一张详细的装运申报单,并向海关提交这些申报单。这个协定对海关监管和反欺诈非常重要,有助于保护贸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 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跨国公司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是联合国(UN)推出的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监督作用的工具。其包括一系列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人权和治理等方面的准则,通过规范跨国公司行为来保护全球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经济的有序发展非常重要。WTO协议、装运申报单协定和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等规则和协议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同时也保护了各方的利益和权益。

国际商法知识结构图

再版新编国际商法各章中心内容图表法讲解归纳 第一章导论本章中心内容是国际商法概论、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比较,以及中国重要民商立法,可以 用下面图表归纳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论 一、基本原则(罗马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下面图表加以简要归纳 第一节 商事组织法概论 个人企业、合伙和公司三种法律形式

三、90 年代后期的努力1、跨国兼购的特点2、双边与多边努力3、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其他商事组织:一、合伙 第六节中国的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1、公司法;2、国有独资企业;3、公司法的修改 第三章合同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合同的成立、合意、履行与消灭;中国的新合同法以及电子商务示范法律。这些内容可以 用下面图表加以归纳总结 第一节合同法概论 四、救济办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发布禁令;、支付违约金

1、大陆法的情势变迁 2、英美法的合同落空 3、不可抗力 第五节 中国的合同法——新合同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章中心内容是围绕《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展开的,可以用下面的图表加以归纳总结 2、责权明确突 出 3、形式适时更新 4、借鉴合理规定 5、接轨国际惯例 第六节 《电子商务示范新合同法主要特点 1、体系相对完整 五、特殊情况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3、贸易术语也称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或交货条件 1、80 年通则 14 种术语 2、90 年通则 13 种术语 3、 2000年通则变化 不大 1、E (1 个,启运)、F (3个,主要运费未付) 、C (4 个,主要运费已付)和 D (5 个,到达) 4 组 2、3 个常用术语( FOB 、 CFR 、 CIF ) 、形成和发展 1、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 2、划分费用、责任和风险 、通则主要内容 三、 90 年通则内容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涉及国际经济关系中法律规范的学科。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以及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活动中各主体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主要包括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作、国际投资与贸易的法律规则等内容。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国际贸易和投资逐渐增多,各国开始意识到需要一套规范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也逐渐确立,并在国际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约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调整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涉及到国际投资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投资促进等方面的内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对于吸引外国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以及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金融交往的法律规则。它涉及到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机构、跨国金融交易等方面的内容。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 四、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对国际经济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它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可以减少不确定性,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进而促进国际经济的繁荣。 五、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论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它涉及到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应用和发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学习和研究国际经济法的人士来说,理解其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内容以及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实践意义。

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对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的知识点的记忆。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GATT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它规定了关于非歧视待遇、关税壁垒、政府补贴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2.世界贸易组织(WTO):WTO是GATT的继任者。其目标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发展,通过解决贸易争端和制定贸易规则来实现这一目标。 3.自由贸易协定(FTA):FTA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而达成的协议。其主要特点是取消或减少双方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4.最惠国待遇(MFN):最惠国待遇是指一个成员国对待其他成员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待遇。这是GATT和WTO的核心原则之一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协定(IIA):IIA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为促进和保护跨国投资而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包括对待跨国投资的待遇、投资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2.对外直接投资(FDI):FDI是指一个国家的企业在另一个国家的企业中进行的跨国投资。FDI对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3.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当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出现争议时,可以通过对外国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等机构进行仲裁。 4.国家对外投资审查:为了保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些国家对外国的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和限制,这被称为国家对外投资审查制度。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IMF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旨在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国际支付的平衡。它通过提供贷款和政策建议来帮助国家解决金融困难。 2.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是各国货币和金融资产进行投资和交易的场所。其中包括外汇市场、国际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 3.跨境支付: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增加,跨境支付成为国际金融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跨境支付的方式包括银行汇票、电汇和信用证等。 4.国际金融危机:国际金融危机是指全球范围内发生的严重金融风险和不稳定因素,导致金融市场崩溃和经济衰退的情况。2024年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例。 5.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国际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包括加强透明度、规范行为和防范风险等方面。 以上是2024年国际经济法概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从而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更加准确和有效地运用法律工具。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二、国际贸易法渊源 (一)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后来,分别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行的是从2000年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2《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会议上制定,后又经1932年牛津会议修订的,关于CIF货物买卖条件的统一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1919年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就制定了一套关于对外贸易的定义。后来,在有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成员参加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原来的“对外贸易定义”进行了修订,其成果即为《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1941)。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现行的是1993年公布并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2 《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也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供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采用。《托收统一规则》是由国际商会于1967年制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on the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修订而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什么是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也称为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跨国经济交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它主要是研究和规范国际商业合作、跨国投资、国际贸易和相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有几个基本原则: 1. 合同自由原则: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享有自主选择合作对象、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权利。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可靠性。 3.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各方在商业活动中平等相待,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4. 公正原则:国际商法追求公正,保障各方在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中的公正权益。 5.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拥有自主决定和管理本国经济活动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国际法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定。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际贸易规则:涉及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国际运输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则。 2. 国际投资规则:规定了跨国投资的条件、限制和保护措施,以及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 3.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业调解和跨境诉讼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和法律文书 国际商法的重要组织包括: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负责制定和推广国际贸易法规则的机构。 2. 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协调和解决全球贸易相关的争端和问题。 3. 国际商会(ICC):提供商业行为准则、争议解决服务和国际商事标准的非政府组织。 国际商法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范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国际公约。 2. 统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法(UNCITRAL仲裁规则):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3. 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用于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则。 以上是关于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概述,它在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国际经济法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三个层次: (1) 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 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 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规范的多样性 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三个层次: ⑴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⑵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和管制的“公法”规范,这类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 ⑶调整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国际经济新秩序建立的基础。 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5)各国对世界性经济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 (1)它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国际经济权利、反抗外来干涉的法律武器; (2)它是各国间进行正常的友好交往,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3)它是建立一个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基石。 (二)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重大发展。 公平互利原则的要求: (1)主权国家在相同层面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均为平等主体; (2)各国有权自主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自主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 (3)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和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结果,对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不但是平等互利的,而且是公平互惠的,并且,国际经济法的所有主体均公平分享由于其参与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利益。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概论(略)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一)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 一、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 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 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 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 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国际贸易法概述

国际贸易法概述 国际贸易是国家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对于国际贸易法的需要也越来越大。本文将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发展和主要规则等方面进行讲解。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私人间的商贸往来。它是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体系,包括适用于贸易特定活动的条款、规则、条约和惯例等。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各国之间的贸易利益和权益,促进贸易的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持,国际贸易发展的规则和节奏就可能会变得混乱,甚至出现误解和争端。 二、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两千年左右的巴比伦王国。接着,随着大航海时代和近代国际贸易的兴起,国际贸易法的发展逐渐成熟。20世纪初,国际贸易规则还被广泛地视作国家主权范畴,缺乏有效的国际贸易法律框架。直到二战后,世界各国联合起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框架,形成了国际贸易法的基础框架。 三、国际贸易法的主要规则 1. WTO协议 WTO是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缩写。成立于1995年,是一个全球性的机构,旨在通过实施公平、预测性和平稳的贸易规则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WTO下面的主要协议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协定GATS》、《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等。其中,GATT协议是国际贸易法最古老、也是最基础的协议,规定了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等。

2. 装运申报单协定 装运申报单协定是国际贸易法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出口商为每一件货物填写一张详细的装运申报单,并向海关提交这些申报单。这个协定对海关监管和反欺诈非常重要,有助于保护贸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 跨国公司行为准则 跨国公司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是联合国(UN)推出的在国际贸易领域发挥监督作用的工具。其包括一系列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人权和治理等方面的准则,通过规范跨国公司行为来保护全球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经济的有序发展非常重要。WTO协议、装运申报单协定和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等规则和协议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同时也保护了各方的利益和权益。

法律与国际贸易

法律与国际贸易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贸易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繁荣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动力。然而,由于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这给跨国贸易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障碍。因此,法律在国际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着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保障贸易交易的公平、合法和安全。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述 国际贸易法是指涉及国家间贸易的法律体系,它包含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事法两个方面。国际经济法主要规范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例如贸易协定、国际经济组织的规则等;而国际商事法则主要针对跨国商事活动,如合同法、国际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 二、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 1. 促进贸易自由化:国际贸易法确立了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帮助打破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发展,使得国家能够更加自由地进行经济交流和合作。 2. 维护贸易公平:国际贸易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贸易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协调和平衡各国的利益,防止偏向和歧视性贸易政策的实施,确保贸易主体在公平的规则下开展业务。 3. 保障贸易安全:国际贸易法对于合同法的规范尤为重要。它确保了贸易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提供了诉讼、仲裁等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不同国家间的商事争议,提升贸易交易的法律保障。

三、国际贸易法的主要规则和公约 1. 世界贸易组织(WTO):WTO作为促进全球自由贸易的组织, 制定了一系列贸易规则和公约,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关 于服务贸易的总协定》(GATS)等。它为各成员国提供了公平、自治 的贸易规则。 2. 国际商会(ICC)国际贸易规则:国际商会颁布了一系列国际商 事法规则,例如《跨境合同结算的统一惯例》(INCOTERMS),这些规则统一了商事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提高了合同操作的效率,并降低 了合同纠纷的风险。 3. 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国际贸易 来说至关重要。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制定了一系 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等。 四、国际贸易法的挑战和前景展望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新兴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面临着越来越多的 挑战。例如,贸易争端的增多、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数字经济的规 制等。因此,未来国际贸易法需要不断进化和完善,以适应新的贸易 形态和挑战。 同时,全球贸易合作的前景也充满希望。各国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并通过不断制定和修订国际贸易法来加强合作。国际贸易法将继续发 挥重要作用,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繁荣和共同发展。

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 [正文] 第一章:概述 1.1国际贸易法的定义 1.2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历程 1.3 国际贸易法的意义及作用 第二章:国际贸易条约 2.1 国际贸易条约的概念 2.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主要条约与规则 2.2.1外国投资相关条约与规则 2.2.2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2.3 区域贸易协定的种类及内容 2.3.1 欧盟的相关贸易协定 2.3.2 亚太地区的贸易协定 第三章:国际贸易法律原则 3.1 最惠国待遇原则

3.2 国民待遇原则 3.3 公平贸易原则 3.4 非歧视原则 3.5 自由贸易原则 第四章:国际贸易合同 4.1 合同的定义及要素 4.2 合同形成的方式与要求4.3合同履行与违约 4.4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五章:国际货物贸易 5.1货物买卖合同 5.1.1 货物合格与交付要求 5.1.2 价格与付款方式 5.1.3 运输与保险 5.2 进出口手续与条款 5.3 贸易融资与信用证 第六章:国际服务贸易

6.1 跨境服务贸易的定义与特点 6.2 跨境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 6.3跨境服务贸易争议解决机制 第七章: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保护 7.1 跨境投资的法律规定 7.2 投资保护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7.3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与规则 [附件] 附件一:WTO条约全文 附件二:欧盟贸易协定范本 附件三:亚太地区贸易协定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WTO: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注释:世界上负责管理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95年,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 2.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会员国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下向其他会员国给予的最好关税待遇。

国际商务法与国际经济法课程大纲

国际商务法与国际经济法课程大纲 一、引言 国际商务法与国际经济法是现代国际经济活动中至关重要的领域之一。本文旨在全面介绍国际商务法与国际经济法课程的大纲,以帮助学生了解该课程的内容和学习目标。 二、课程介绍 1. 课程名称:国际商务法与国际经济法 2. 课程学分:3学分 3. 课程类型:必修课程 4. 课程先修条件:无 三、课程目标 本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国际商务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实践应用。具体目标如下: 1. 了解国际商务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和背景; 2. 掌握国际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实践要求; 3. 理解国际经济合作与贸易的法律框架和制度; 4. 分析国际商务争议的解决机制和法律程序; 5. 培养解决国际经济法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6. 学习国际商务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最新发展和热点问题。 四、课程内容 1. 国际商务法概述 1.1 商务法的定义和范畴 1.2 商务法的发展历程 1.3 商务法的重要原则 2. 国际经济法概述 2.1 经济法的定义和特点 2.2 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 2.3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秩序 3. 国际商务合同法 3.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2 国际商务合同的要素和形式 3.3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4. 国际投资法 4.1 外国投资法的基本原则 4.2 投资准入与保护

4.3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5. 国际贸易法 5.1 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 5.2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5.3 自由贸易协定与区域贸易安排 6. 国际货物买卖法 6.1 货物买卖法的基本原则 6.2 INCOTERMS 2020规则 6.3 货物损失和赔偿 7. 国际知识产权法 7.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 7.2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制度 7.3 知识产权侵权和争议解决 8. 国际金融法 8.1 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 8.2 跨国金融业务与监管 8.3 国际债权和债务的法律治理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0034016 课程名称: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 学分:3 学时:48 开课单位: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适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先修课程:国际贸易概论、国际投资、跨国公司经营与管理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高等院校国际商务、工商管理等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课程,也是经济管理类其他专业的一门重要选修课程。本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在先期学习的管理学和国际商务等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和思考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问题,掌握跨国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跨国公司全球化经营的战略,熟悉跨国公司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跨文化管理等的特点,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本课程的基本任务包括:(1)使学生熟练地掌握跨国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基本知识;(2)使学生了解在全球化条件下跨国公司经营和管理的规律;(3)使学生能够对实际中对跨国公司所面临的经营和管理问题有一定的思辨和应对能力。 二、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

(教学基本要求:A-熟练掌握;B-掌握;C-了解) 三、能力培养要求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门学科基础课。设置本课程是为了使学生通过学习、掌握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各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学会用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只是分析解决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纠纷,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打下基础。该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注重国际贸易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难点和重点,理论联系实际。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本课程采用多媒体教学,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运用案例教学激发学习兴趣和启发学

国际贸易法学教学大纲

国际贸易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2014921 课程名称:国际贸易法学InternationalTradeLaw 学分:2 学时:32 适用专业:法学 建议修读学期:6 开课单位: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系 先修课程:国际经济法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 国际贸易法是一门系统介绍国际贸易法律规则的法学专业特色课程,通过本门课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基本的运做过程及相应的法律框架,特别应使学生对中国法与国际法在国际贸易中的各自作用、地位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在此基础上,运用国际贸易法的知识,初步能够分析、解决国际贸易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学生通过学习该门课程,熟悉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完善知识结构,熟悉国际国内关于该门课程的相关法律、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进一步掌握国际贸易法理论问题的动态发展,拓展分析和运用国际贸易法律规范来处理国际经贸实务的能力,培养司法实践能力,具有在司法机关从事国家执法活动的能力。同时注重培养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培养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对应毕业要求第4、5、8、9项) 二、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 本课程比较系统介绍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各种主要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的概述、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 具体学时分配如下:

三、建议实验(上机)项目及学时分配 1、课内安排一定的学时,以世界贸易问题作为案例予以分析讨论,加深学生对世界贸易制度的深刻认识; 2、安排学生撰写1至2篇小论文(不占学时)。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通过多媒体课件的方式进行理论讲解。国际贸易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教学中需要加强案例分析。注意理论紧密联系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实践。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结合案例教学、课堂讨论、课外阅读等教学方法为辅讲授相应知识 五、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标准 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方式由平时考核和期末综合考核组成,其中平时考核的方式包括小论文、调查报告或实习报告、课堂讨论以及出勤考核,占整个考核部分比重的20%;期末综合考核方式为提交论文,占整个考核部分比重的80%,合计100分。 六、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 教材:《国际贸易法》(第四版)郭寿康韩立余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参考书目: 1、《国际贸易法》(第二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2、《国际贸易法学》谷浩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 3、《国际贸易法》(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王衡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 4、《国际贸易法》荣振华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5、《国际贸易法》李朝民主编,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 6、《国际经济法学专论》陈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7、《世界贸易组织法》(第三版),韩立余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七、大纲编写的依据与说明

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解析及国际法律问题探讨

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解析及国际法律问题探 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发展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这一过程中,跨境劳务的实施成为了许多跨国公司的选择和发展方向。本文将对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进行解析,并探讨其中涉及的国际法律问题。 一、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概述 随着全球劳动力市场的开放和全球化的进程,许多跨国公司积极地选择跨境劳务来满足自身在各个国家市场的需求。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是指在一个国家组织或总部的跨国公司将员工派遣到另一个国家,为其在当地市场的业务提供支持和服务。 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有很多形式,比如外派、外籍雇员、劳务派遣等。这些形式的跨境劳务都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局限性。例如,外派员工可以快速适应当地的文化和市场环境,但可能面临语言和文化差异的挑战;而外籍雇员可能具有专业技能,但需要解决签证和居留等问题。 二、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的优势和挑战 1. 优势 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可以有效地满足其在不同国家市场中的人力资源需求。通过派遣员工或雇佣当地人才,跨国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和适应当地市场,更好地提供产品和服务。

此外,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还可以优化成本结构。在有些国家,劳 动力成本低于总部所在国,通过在这些国家雇佣员工或派遣员工,跨 国公司可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提高利润率。 2. 挑战 然而,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语言和文化 差异可能成为跨国公司和当地员工之间的沟通障碍,影响工作效率和 团队协作。 其次,不同国家的劳动法规和劳动力市场制度不同,跨国公司需要 了解和遵守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以确保在跨境劳务中的合法性和合 规性。 三、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中的国际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涉及到国际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国际劳动法和 国际贸易法等方面的问题。 1. 国际劳动法 国际劳动法是跨国公司的跨境劳务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跨 国公司在派遣员工或雇佣当地员工时,需要遵守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 此外,根据国际劳动组织的相关公约,跨国公司还需要遵守劳动标准,保障员工的工作条件和工资待遇,以避免出现劳动争议和纠纷。 2.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商法学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一、课程基本情况 课程类别:(专业任选课) 课程学分: 3 学分 课程总学时: 48 学时,其中讲课: 48 学时 课程性质:(选修) 开课学期:5 先修课程: 适用专业:法学 教材:《国际商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刘惠荣主编,2013年出版(第三版)。 开课单位:公共管理学院法律系 二、课程的教学目标和任务 《国际商法学》是对法学及相关经济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法律课程,主要涉及到跨国商事交易主体和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本课程的任务是介绍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不同部门法在西方主要国家的规制情况,务必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增强法律观念,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定涉外经济合同和处理涉外经济争议打下坚实的基础。该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行为法即合同法、国际票据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保险法、国际知识产权法、产品责任法以及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等等。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1.国际商法概述(2学时) (1)熟悉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了解国际商法的渊源 (3)理解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 (4)掌握中国商法制度的发展过程 2.国际商事主体法(6学时) (1)掌握商事组织及其分类 (2)熟练掌握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3)了解独资企业的设立、财产责任与事务管理 (4)熟练掌握合伙企业的含义与特征 (5)掌握合伙企业的成立 (6)了解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财产和事务执行 (7)理解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8)熟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9)掌握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和股份制度 (10)理解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3.国际商事合同法(6学时) (1)熟练掌握国际商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贸易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国际贸易法概述教学目 的和要求: 1、掌握国际贸易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 2、 掌握国际贸易法的体系 3、掌握国际贸易法的主体课时分配:4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 1、国际贸易法的体系 2、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教 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贸易法体系、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二、国际贸易法的体系 第二节国际贸易法主体一、自然人 二、法人三、国家四、国际经济组织 五、跨国公司 复习思考题: 1、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是什么? 2、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 3、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专题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 CISG 、Incoterms 的规定; 2、掌握国际货物运输法律规则; 3、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规则。 课时分配:16学时。 本章教学重点: 一、CISG 与《合同法》的比较二、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适用 三、不同国际货运单据的法律性质四、国际货运保险条款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一、公约的概述 、公约的适用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两个版本的关系 、贸易术语的比较与适用第三节公约与合同法 一、要约、承诺 二、合同内容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备货、报验 二、催征、审证和改证 三、货运 四、制单结汇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六节货物的检验 一、检验的目的 二、检验的程序 三、检验的内容 第七节货物运输专题 一、国际海运规则 二、国际铁路、公路、航空运输规则 三、装运条款 第八节货物保险专题 一、海运保险规则 二、其它运输保险规则 三、保险索赔复习思考题: 1、论述Incoterms2010六大贸易术语的关系及贸易术语的选用。 2、论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程序? 3、《合同法》与CISG公约的比较。 4、论述保险索赔。 第三章国际技术贸易法专题教学目的和要求: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教学大纲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一、课程简介 课程代码:1210042 学时数:64学时 学分:4 先修课程:宪法、法理、民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 开课对象:全日制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试 二、教学内容及要求 (一)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专业课。 (二)教学目的 了解、掌握并运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正确分析和解决该领域的实际法律问题,是本课程总的指导思想。 (三)教学任务 通过学习,要使同学们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领域的基础知识;培养和提高运用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律法规处理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具备阅读英文材料的基本能力。 三、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一)教学内容 按照教学计划,本课程安排64学时,其中课堂讲授44学时,实验实践20学时。本课程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讲授实践教学内容,()内为课堂实践课时。

(教学要求:A--熟练掌握B--掌握C--了解) (二)教学基本要求 1、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能够形成对国际私法学知识体系的系统的认识。 2、以国际经济条约规则为中心,从国际经济条约规则形成的背景入手,研究实际应

用中的问题,使学生能够对国际私法相关规则有更加深刻的理解。 3、紧密联系实际,通过查阅资料、课堂讲解和课外阅读,促使学生了解和研究涉外经济案件的审理情况,激发其学习兴趣,并培养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4、开展案例教学,利用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中各部分法的热点和前沿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以提高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一)教学方法 本课程以课堂面授为主,安排一定课堂实践教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应将法律实际案例引入课堂教学,对案例可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进行,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手段 本课程教学内容涉及大量案例,如果能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能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五、实践环节内容及要求 (二)实践教学要求 要让学生积极参与问题讨论,并形成书面报告 六、推荐教材或参考书 (一)推荐教材 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二)推荐参考书 1.胡加祥主编:《国际经济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 2.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 4.陈安著:《论国际经济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新视野》,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C.M.施米托夫著:《施米托夫论出口贸易:国际贸易法律》(第11版),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 一、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二战以后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广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国家和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总和。狭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对国际经济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我们采纳广义观点。 二、渊源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部分。 (一)国际法部分: 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 2.国际商事惯例; 3.国际决议,主要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国内法部分: 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三、体系 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内容。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 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因此,外国自然人在内国所为的民事行为,如缔结合同,其行为能力由行为地法确认。 二、法人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各国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规定不同,因而可能引起法律上的冲突。一般按照属人法来确定。 (二)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有: 1.成立地标准; 2.住所地标准; 3.控制标准; 4.复合标准。 (三)外国法人的承认 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有: 1.一般许可制; 2.特别许可制; 3.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1.国家是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者。 2.国家作为国际经济合同当事人具有特殊性,它具有合同当事人和主权者双重身份。 (二)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国家有权签定国际经济条约与协定。 2.国家有权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成为国际经济合同当事人。 四、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 际经济交往活动。在国际法律秩序中,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来源于国家 的主权,是由国际经济组织的各成员 授予的。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 1.缔结合同的能力; 2.取得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3.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五、跨国公司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 (internationalcorporations)由分设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 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执行全球 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 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母公司:依据基地国的法律所成 立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子公司: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的, 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以自己名义从 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和 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分 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总公 司对其行为直接负责。 可见跨国公司各实体都是国内法 人,是国内法的产物而非国际法的产 物,它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 取决于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能超出 国内法规定之外。跨国公司是国内法 主体,不是国际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具有国际因 素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一般原则, 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一致。尽管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形、 具体过程不同,单就实质来说,不外 乎两个方面:一方提出订约建议,另 一方表示同意。通过这两个方面来确 定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 此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一般通过要约 和承诺两个方面对合同的成立作出规 定。 (一)要约 1要约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凡向一个 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 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 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承诺就将 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根据 这项规定,要约应符合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要约是由要约人 (Oferer)向受要约人(Oferee)发出 的。这里所谓特定的人是指受要约人 须为特定人,即在要约中应指明受要 约人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此项规定 的目的是将要约与要约邀请 (InvitationforOffer)区别开来。要约 邀请是向他人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 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邀请 的一方一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如寄送价目表,刊登的普通商业广告 等等。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SufficientlyDefinite)。一般应包括拟 将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 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 货的日期和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以 便一旦为对方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 有效的合同不致因欠缺某项重要条件 而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根据公约第 14条的规定,要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 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 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要约人在要约中应表明其在 对方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思。 2要约生效的时间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 其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要约生 效,是指从此时起,如果受要约人对 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 约束。要约送达生效是世界各国的普 遍原则。 3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 效前,以某种方式追回要约或使要约 不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约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消的要约, 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 时送达受要约人。这里撤回通知生效 的时间也是以送达受要约人为准。如 果撤回通知晚于要约通知送达受要约 人,则该撤回通知不再具有撤回的效 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要约已发生 法律效力在先。撤回要约的意义在于 使要约对要约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受要约人也因此不可能取得要约所赋 予的权利。再要约撤回问题上,各国 法律与公约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4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 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 以某种方式使已生效的要约的法律效 力依法终止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约的规定,并非所有的要 约都可以撤销,撤销要约必须符合一 定的条件: 首先,要约的撤销只能限于撤销 那些可撤销的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 则不得撤销。根据公约第16条第(2) 款的规定,下列要约应视为不可撤销: (a)在要约中已载明了接受的期限, 或在要约中以某种方式表明该要约不 可撤销。如在要约上写明“本要约于 某月某日前复到有效”或“于某天之 内接受有效”、“保留要约有效期至某 月某日”等,或直接标明‘不可撤销 “、”实盘“等。(b)受要约人有理由 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 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这是指虽 然要约没有表明接受期限,也未以某 种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但是受要 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并 以着手据以行事。所谓据以行事一般 是指受要约人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而 着手购买材料或设备,准备生产,或 为此而支出各种费用。一般是指以下 两种情形:一种是受要约人必须进行 大量调查研究才能确定对要约是否予 以接受的交易;另一种是为了进行项 目投标,需首先询价以便据以核算成 本和确定标价的交易。在上述情况下, 如要约人的要约撤销,会给受要约人 带来很多麻烦,甚至可能造成巨大损 失。因而从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受要 约人的利益出发,公约不允许撤销此 类要约。 其次,撤销要约的行为必须恰当, 根据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人的撤 销通知应先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送达受要约人,否则该撤销无效。 5要约终止或失效 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要约, 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应于拒绝该 要约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从公 约的有关规定看,导致要约终止或失 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终止。 这里的拒绝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 是明确表示接受要约;另一种是以讨 价还价的方式拒绝要约。 要约因要约人有效地撤销要约而 失效。 有接受期限的要约,因期限届满 仍未被接受而失效。 在“合理期限”内有效的要约, 因过了一段合理时间而没有承诺通知 送达要约人,该要约也就失去了效力。 (二)承诺 1承诺的含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条件 从而愿意在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的 意思表示。根据公约第18条的规定, 受要约人可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 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即受要约人既 可以采用声明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均 可),也可以用其它行为的方式进行承 诺,例如受要约人按要约的要求发运 货物或支付货款,就是承诺的一种表 示方式。 2承诺生效的时间 公约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原则上 是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根据公约第 18条第2款的规定对要约所作出的承 诺,应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 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要约 人所规定的时间内,未曾送达要约人, 承诺即为无效,但须适当考虑交易的 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 的迅速程度,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予 以承诺,但情况表明有不同要求者除 外。按照公约的规定,承诺的通知在 传递中可能发生的失误风险,应由受 要约人承担,而不是由要约人承担。 与承诺生效有密切关系的是要约 的有效期从何是开始计算的问题。为 此,公约第20条对要约的有效期或承 诺期限的起算办法作出了规定: (1)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规定 的承诺期限,从电报交发之时或信上 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 (2)如果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 从信封上所载明日期起算; (3)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 速通讯方式规定的承诺期限,从该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起算; (4)在计算上述期限时,正式假 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如果承 诺通知在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因遇要 约人营业地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而 未能送达要约人,则此项承诺期限得 以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3附条件承诺的问题 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对要约 表示承诺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 它更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构成 反要约。同时,公约第19条第2款又 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 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该项要约的 条件,则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 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 仍可作为承诺,合同仍可有效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 要约所提出的条件以及承诺中所附加 或更改的条件为准。可见,根据公约 的规定,确定承诺中所附加或变更的 条件是否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是 个关键的问题。对此条约第19条第3 款作了明确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下列 事项有所添加或变更者,均视为实质 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1)货物的价 格;(2)付款;(3)货物的质量与数 量;(4)交货的地点与时间;(5)当 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6)解决争议 的方法等。 4逾期承诺 逾期的承诺又称为迟到的承诺 (LA TEACCEPTANCE),是指承诺通 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所 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要约未规定有 效期时,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公约 认为逾期承诺无效,但有一些灵活的 处理方法。按照公约第21条第1款规 定,逾期的承诺仍可具有承诺的效力, 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 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公约第21 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 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 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递送正常,它本 应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的,则此项 逾期承诺应认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 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 知受要约人,他认为他的要约因逾期 而失效。 5承诺的撤回 公约第22条规定,承诺可以被撤 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与承诺同 时送达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 后,如果发现不妥,则在该承诺生效 之前,可以将其撤回。一旦承诺生效, 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就不能再撤回 其承诺了。 二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卖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交付货 物,即卖方有交货义务。至于交货的 时间和地点,一般由当事人在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则 可以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 1交货的时间 根据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 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1)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 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应 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货的 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期间, 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 外,应在该短期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 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交货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已有 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 根据公约第31条的规定;卖方可按以 下方法来确定交货地点: (1)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 输,卖方应将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以运交给买方,这时卖方即已履行交 货义务。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就是卖方的交货地点。第一承运人是 指首先接运货物并开出运输单据的承 运人。 (2)如果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 则下列三种货物的交货地点是货物所 在的地点:特定货物;从特定货物中 提取的货物,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尚 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 确定这些货物的所在地为交货地的前 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 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 来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情 况下,卖方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交给买方处置 是指卖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使买 方能够取得货物。 对于卖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等问 题,各国的国内法一般有专门规定。 如果合同并未适用公约,那么就应按 国际私法规范所确定的准据法来解决 卖方的交货问题。 (二)移交单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单据具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买方提取货物、 转让货物、办理报关手续以及向承运 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 文件。因此,移交有关单据是卖方的 重要义务。公约在第30条规定了卖方 的这一义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 公约的规定,??????移交一切 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公约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 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 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 这些单据。这些单据主要包括商业发 票、提单、保险单、货检证书、原产 地证书等等。 公约同时还规定,如果卖方在规 定的移交单据时间以前移交了单据, 即提前交单,则可在规定的交单时间 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的 情形,如单据种类不齐、内容错误。 但是卖方的这一纠正不得使买方遭受 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否则便违反了移交单据的义务而承担 相应的责任。 由于各国的货物买卖法一般是从 国内交易出发制定的,因此,对卖方 的交单义务通常不作规定。这样,公 约与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就显得尤为 重要。 (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应保证其售出的货物的品质 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且没有影响买 方利益的瑕疵。这就是卖方的品质担 保义务。一般来说,如果买卖合同对 货物的品质规格已有具体的规定,卖 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 如果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没有作出 具体规定,则卖方应按合同应适用的 法律的有关规定负责。 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 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 规格相符,并须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 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 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 (1)货物应适合于同一规格货物 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曾 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的 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 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 他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 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 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 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上述四项义务,是在双方当事人 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由公约加诸于 卖方身上的义务。因此,只要双方当 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与此相反的规 定,公约的这些规定就适用于他们之 间的合同。 公约还对卖方承担品质担保义务 的时间作了规定,公约第36条规定, 卖方应对货物的风险移转于买方时所 存在的任何不符合的情形承担责任, 即使这种不符合合同的情形是在风险 移转于买方之后才明显表现出来。这 一规定表明了两层意思:第一,卖方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责任一般到货物风 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时为止;第二, 如果货物存在的与合同不符的情形在 风险转移前尽管没表现出来,但确实 已经客观存在了,即所谓货物存在潜 在缺陷(LatentDefect),并在风险转 移给买方之后,这种缺陷已显露出来 或被发现了,在此种情况下,即使货 物风险已有卖方转移给买方,但卖方 仍应对此种不符合同的缺陷承担责 任。公约还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了货物品质的保证期,而在保证 期内,在货物的风险已完全转移给买 方的情况下,出现了货物不符合合同 的情形,那么,卖方仍须对此负责。 (四)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是指卖 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 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 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 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在国际货物买卖 中,卖方已转移货物所有权来获得货 物价款,买方以支付一定的代价来取 得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货物所有权是 卖方的重要义务,为此,卖方必须提 供货物的权利担保,各国的货物买卖 法都有类似要求。公约主要从以下几 个方面规定了卖方的这一义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 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 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 权利或请求的货物。”据此,卖方必须 保证:卖方对货物享有所有权,货物 不存在第三方的担保物权;货物未侵 犯他人的权利。即卖方必须承担物权、 债权方面的权利担保。如果卖方不能 保证上述事项,第三方主张权利或提 出要求,就会严重侵犯或影响买方的 利益,构成卖方的违约。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 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 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所交付 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 求的货物。”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 权,主要是指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 权。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承担上述义 务是有所限制的,即仅限于以下几种 情况:(1)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 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含有此种权利 和要求;(2)此种权利和要求的来源 是以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基础的: (a)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 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作其他使用, 则根据该国的法律来确定上述权利和 要求的存在;(b)如果不存在转售或 在某一国境内作其他使用的情况,则 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来确 定。 3排除卖方权利担保的情况 (1)在卖方承担物权、债权担保 的情况下,如果买方同意在货物含有 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 物,在买方收取货物后,应排除卖方 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2)对于卖方承担的知识产权担 保,排除其担保责任的情况有:买方 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 道卖方交付的货物含有他人的知识产 权的权利或要求,而买方仍与卖方订 立合同的;有关第三方知识产权方面 的权利或要求,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 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 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 三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义务 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包括履行必 要的付款手续、按照约定或规定的价 格、时间、地点支付等。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货款 的义务包括采取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 或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 货款。该条款要求买方为支付货款作 好各种准备,主要是指买方按照合同 的要求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或银行付 款保证书;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 还必须根据有关外汇管理法律或规 章,将合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以 取得支付货款所必须的外汇,并获得 汇出许可。 2确定货物的价格 如果买卖合同已经规定了货物的 价格或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买方 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但是, 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 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则可 根据公约第55条的规定处理。该条款 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地成立,但没 有明示或默示的规定货物的价格或如 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 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 同意引用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 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出售的价格。” “类似情况”是指货物品质规格交易 条件、运输、支付方式等方面相同或 相近,若有所不同,则作相应的增减。 3支付货款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付款的地点有 明确规定,则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 点付款。如果买卖合同中对付款地点 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买方可以按公约 第57条的规定,在下列地点支付货 款: (1)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该营 业地是指卖方签订合同时的营业地。 若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以与合 同或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 为付款地。若在合同订立后卖方营业 地发生变动,则买方应在卖方新营业 地付款,但因此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 费用由卖方承担。 (2)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 货款,则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 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采用CIF、 CFR和FOB等条件成交时通常是凭 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支付货款。无论是 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还是跟单托收的 支付方式,都是以卖方提交装运单据 作为买方付款的必要条件。所以,交 单的地点就是付款的地点。 4交付货款的时间 公约第58条规定了买方支付货 款的时间与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买方付 款的时间,则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合 同和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 权的单据交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而 卖方也可把支付货款作为移交货物或 单据的条件。即买卖双方同时履行义 务,买方在卖方交货时付款,卖方在 买方付款时交货,这是合同未作规定 时确定付款时间的基本原则。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 输,买方可以支付货款后方可把货物 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 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 时,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 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 支付程序相抵触。如果合同双方当事 人议定买方检验货物在货物运抵买方 之后或不以检验货物为付款条件(国 际贸易中在、CFR、FOB价格条件下, 一般也是买方已经付款、货物抵达买 方后才有机会检验货物),则依照合同 规定。但若合同无此规定,买方可在 有机会检验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根据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 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个方面: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 期卖方能交付货物。这主要是要求买 方与卖方合作,作好接受货物的各项 必要准备,以便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