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1

法制史名词解释1
法制史名词解释1

1、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

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了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由于年代久远,《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其具体内容现也无法详考;

2、奴隶制五刑——夏朝的刑罚根据由轻至重依次为墨刑、劓刑、

膑刑、宫刑、大辟五种。这五种刑罚通常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3、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夏朝

一样,它也是后继者为了纪念汤,而以汤来命名他们的法典,同时亦表明法律之间的承袭关系。根据《竹书纪年》记载,商代后期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即对《汤刑》作进一步的修改;

4、内服、外服——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

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

5、“明德慎罚”——是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立法、司法必

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要谨慎,不可轻率;

6、周礼——西周时期,“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

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7、《吕刑》——穆王时命令司寇吕侯立法,所制定出来的法律

被称为《吕刑》或《甫刑》。《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

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其次,阐述了以五刑与赎刑为基

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8、非终、惟终——非终即偶犯,惟终即惯犯。西周在定罪量刑

时对上述情况加以区别,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处罚,对过失犯罪和偶犯从轻处罚;9、六礼——西周婚姻的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经过六道程

序,称为“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0、七出——七出是自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无

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它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11、三刺之法——即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

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

12、质、剂——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和“剂”。“质”是

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的买卖契约,形状较长;“剂”是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的买卖契约,形状较短;

13、五听——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

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五听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4、竹刑——邓析满于子产对周礼仅采取改良做法,对子产的

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他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法律,写在竹简上,历史上称为“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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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减律——减律即《具法》,“具其增减”,即根据不同情节

在量刑时予以加刑或减刑的规定,主要是刑罚适用原则的有关规定,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名例律》部分及今天刑法的“总则”部分;

16、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

发掘了十二卒战国末至秦朝的墓葬,从其中的11号墓中出土了大量秦朝竹间。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共得秦简1155支。这批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 17、廷行事——秦的“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

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18、《封诊式》——是关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对司法审判

工作的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19、《法律答问》——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

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这种法律形式是秦统治者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性,而委派专门的司法官吏对现有律典进行的解释;20、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

度;

21、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

22、具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执行方式为先对罪犯施加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23、鬼薪、白粲——即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

类的劳役。鬼薪,是指男犯为祭祀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24、察举——也称荐举,是自下而上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

主管官员进行考察任用的制度;

25、征召——是指朝廷对各地有名望的人士采取自上而下的

征召方式到官府做官;

26、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

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

27、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白擅

杀、刑、髡(kun)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28、上、下、败——三者是秦朝对审讯效果的分类。“上”是

指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即根据口供而不用刑讯就能查证、弄清事实的为最好;下是指“笞掠为下”即审讯时动用刑具才查清事实的为能力低下;败是指“有恐为败”,即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的为失败;

29、读鞫——是指宣读判决书。秦律规定,

审讯后必须作出判

决,并宣读判决书;

30、乞鞫——就是请求再审。判决后,若

当事人不服判决,允

许要求重新审判。乞鞫由当事人提出,也可

以由第三人提出;31、“汉律六十篇”—

—汉武帝时期继续立法活动,令张汤、

赵禹等制定法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二

十七篇,是有关宫廷事务和警卫方面的法

律;赵禹制定《朝律》六篇,是有关诸侯百

官朝贺制度的相关法律。自此,这一阶段制

定的《越宫律》27篇和《朝律》6篇,与先

前完成的《九章律》9篇《傍律》18篇,合

称为“汉律六十篇”,成为汉律的主干部分;

32、决事比——作为司法判例的“决事比”

是指,在法律没有

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

的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

33、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

司法官员无权审理,

必须奏请皇帝裁断,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具体

情况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34、僭(jian)越——又称逾制。规定凡是

属于皇帝御用的车

马乘舆、服饰器皿等,任何人不得僭用,否

则治以重罪。 35、犯跸——是指冲犯皇帝

仪仗、车骑影响通行;36、通行饮食——

是指为对抗朝廷者充当向导、提供食物及传

递情报。犯此罪者,处以大辟之刑;

37、见知故纵——是指官吏见知犯罪必予

追究,否则将获同

罪;

38、首匿——是指首谋隐匿犯罪。犯此罪

者,则处以弃市之

刑;

39、阿党附益——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

相相对诸侯的罪名

不予揭露,构成“阿党”罪;中央朝臣与诸

侯勾结,构成“附益”罪。

40、《左官律》——汉朝尚左,擅自仕于

诸侯谓之左官。汉景

帝时为打击地方势力,制定《左官律》,规

定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不经中央委派而出

任诸侯国的官职即为“左官”,命官者及受

命者双方都要受到严厉处罚。 41、上计—

—汉朝有“上计律”,对官吏的考核主要用

“上计”

的方式。所谓上计,即每年年终由郡守派出

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携带写有本郡内农

业生产状况、户口增减、治安情况等内容的

上计簿,到中央向丞相(东汉时丞相称为司

徒)汇报。经过考核,根据其考核结果决定

赏罚。有成绩者可逐级升迁,称为“平升”,

政绩卓著者可越级升迁,称为“巨升”,无

成绩者,轻则申诫,重则罢黜;

42、六条问事——汉武帝建立刺史制度后,

规定刺史以六条问

事,行使监察权。其目的在于督促郡守平理

狱政,严防其与豪强势力勾结。

43、告劾——汉朝起诉称为“告劾”。告是

指民告发违法犯罪,

其中包括原告直接去官府告诉,相当于现代

诉讼中的自诉。“劾”是指由官吏请示司法

机关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44、录囚——录囚是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

通过对在押犯人的

复核审问,监督和检查下级同法机关的决狱

情况,以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

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 45、春秋决

狱——是指引据《春秋》论断刑狱。《春秋》

作为

儒家经典之一,最常被引用,其他经典,如

《诗经》、《礼记》、《论语》、《孟子》等也时

被引用。因此,辏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

“引经决狱”,概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

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或

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46、《泰始律》——曹魏末年,司马氏执

掌大权,他以魏律“烦

杂”、“科网本密”为名,命贾充、杜预、裴

偕等十四名重臣名儒,以汉、魏律为基础,

修订律令,史称《晋律》,由于其制定并颁

布于泰始年间,因此又称为《泰始律》。《泰

始律》在法典篇数上的变化是增加至二十

篇。 47、士族——“士族”主要是大地主,

占有广阔田地和劳动力,

按门第高低分享政治上的特权,世代担任要

职。在社会生活中他们不与庶族通婚,甚至

坐不同席;

48、庶族——与士族相对的不具有士族特

权的中小地主阶层

称为“庶族”,他们在政治上难以有所作为,

只能充任低级官吏;

49、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是三国两

晋南北朝时期的官

吏管理制度。具体做法是于各州郡高大小中

正,分别以本地人在中央任官者充任,负责

察访、品评本州郡的士人。中正评议人物的

标准有三:家世、道德、才能。中正对人物

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状”;

根据家世、德才的评论,对人物做出高下的

品定,称为“品”,共分九等,即上上、上

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

下下。定好品级后,由小中正、大中正、司

徒逐级上报吏部尚书,作为政府选官的依

据;

50、律博士——曹魏魏明帝时,帝在最高

审判机关“廷尉”之

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

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

培养同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

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51、“立测法”——“立测”法,即用土

垒成高为一尺,上面

呈圆形,面积仅能容纳双足的墩子。执行时,

将罪犯鞭二十下,打三十板,手脚戴上刑具,

令其站在土墩上。每上一次近二小时,当天

罚两次,后每逢三日和七日再上测,隔七日

再鞭打。打满一百五十仍然不招供者,免死。

立测法是通过对人精神和肉体的折磨秋迫

使囚犯招供。

52、八议——“八议”最早源于西周时期

的“八辟”,在曹魏

的《新律》中首次入律,“八议”是指八类

人犯罪时,依法享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特

权。这八类人是: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

53、官当——官当,即官吏犯罪后,法律

允放其以官职或爵位

来抵罪的制度;54、十恶——《名例律》

规定了重点打击的10类犯罪,即“十

恶”。它们依次是:谋反、谋大逆、谋叛、

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

内乱;

55、“加役流”——加役流作为死刑三流

之间的刑罚,适用于

那些免死的罪犯。“加役流”全为流3000里,

并服苦役3年; 56、“五流”——是唐律

中对流刑的一种细分。犯“五流”而

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但是犯有“十恶”及

其他一些重罪的不适用此特权;

57、减——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

属犯有流以下罪的,

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58、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

以下罪的,可享受用

铜赎罪的一种特权。但是,犯有“五流”等

一些罪的,不可赎; 59、更犯——是一种

犯罪已被发现或已在服劳役期间再重新

犯罪的行为。即“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

罪”,对更犯的处理原则是“各重其事”即

从重量刑;

60、公罪与私罪——唐律规定的公罪是指

在执行公务中,因为

公务上的原因而构成的犯罪。私罪是指与公

务无关或虽与公务有关但出于私利枉法而

构成的犯罪;

61、同居相为隐——《名例律》把以往的

亲属间犯罪的互相隐

瞒发展为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称其为

“同居相为隐”。同居相为隐的范围,除了

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

罪;

62、六赃——唐律所规定的“六赃”是指

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

物的犯罪,它们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

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63、三司吏——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

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派大理寺、

刑部和御史台下属官员前去审理,这种形

式被称为“三司使”;

64、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

由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

“三司推事”; 65、出入人罪——是一种司

法官不依法律定罪量刑而把无罪

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或者把有罪判为

无罪、重罪判为轻罪的行为。唐律要严惩这

种,其基本原则是反坐司法官; 66、《唐

六典》——《唐六典》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

典。开元

十年开始编纂,开元二十六年完成。《唐六

典》的职官分卷,以当时施行的令、式等条

文按类排列,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

人员编制、职责等方面。《唐六典》总结取

往行政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

系统地规定了唐朝行政法的内容,是一部行

政法典,并对后的行政立法产生过深远的影

响;67、《大周刑统》——《大周刑统》

于后周显德五年完成,又

称《显德刑统》。《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

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它是

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

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

了直接的影响。它的颁行,使得其他的律疏、

令、格、编敕等在实践中几乎不被适用;

68、“起请”条——《宋刑统》中的一些

条文之后附有以“臣

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

“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

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

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69、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时间针

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

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在宋代又称为

“宣敕”。“散敕”不具有普遍性,要上升为

一般的法律形式,还须经过特定的编修程

序,即“编敕”;

70、编例——编例是宋朝后期主要的立法

活动,是宋朝重要的

法律形式之一,是指将原来临时时性的具体

的案例经过编修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

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指挥与断例; 71、法

条事类——所谓法条事类,是指以公事性质

为标准,把

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它改

变了原来所编的敕、令、格、式中,同一类

法律关系的法规分散在不同的篇章中,缺少

条理,难以检索,给司法官员的实践带来诸

多不便的情况;

72、《洗冤集录》——是南宋宋慈所著,

宋慈采撷前人著作中

有关法医检验的案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

验,编缉成《洗冤集录》,该书共5卷,53

目,是中国及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

的法医学专著。在当时此书由钦命颁行全

国,成为南宋办理命案官员的必读之书,被

后世奉为“金科玉律”和“圭臬”;73、《名

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

部宋代诉

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这部书是中

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

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

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纠纷的。

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罚,重教化

及强调法律适用;

74、过割赋税——即契约上写明标的物的

租税、役钱,并由官

府在双方赋税簿账内变更登记,加盖官

印; 75、义庄——家族共即族产,是以宗

族社团为所有权主体的产

业,史称“义庄”。义庄出现于北宋,其财

产主要来源于宗族中有力者的捐献;

76、市舶司——宋朝最主要的市舶机构为

“市舶司”,主要职

责为接待中外贡使商贾、征收税率、管理商

品互易、结交番客

1.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

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

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

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

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

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

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

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

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

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

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

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

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

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

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

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

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

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

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

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

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

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

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

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

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

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

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

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

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

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

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

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

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

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

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指亲属之

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

作证。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

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

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所谓

“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

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

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

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

国宾)。这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

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

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

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

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

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

8.上请制度:

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就是在贵

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

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

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

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

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

“贵贵”原则的体现。

9.存留养亲:

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

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

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

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

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

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

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

10.录囚:

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是封建

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

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

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

度。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

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

监督的一个途径。

11.九品中正制:

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各

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

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

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

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

依据。是由于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

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

12.换推制度:

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

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

避制度。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

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

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

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

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13.保辜制度:

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

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

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

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

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它一

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

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

人采取积极的医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

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

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14.直诉制度:

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

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

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

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了上

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

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

了司法制度集权化。

15.死刑复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

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

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

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

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

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

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

度。

16.鞫谳分司制度:

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

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

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

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

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17.会官审录制度:

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

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

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

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这种制度

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

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

为实行仁政的招牌。

18.秋审制度:

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

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

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顺治15年定制,

每年霜降前由地方详审“秋决重犯”,奏请定

夺。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至乾

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

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

19.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

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

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

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革,不仅简化

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

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

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

由劳动力。

20.领事裁判权

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

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

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鸦片战争

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

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

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

21.《法经》

《法经》是由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

主持编订的,用来将新兴统治者的意志上升

为国家法律,确立以法治国的法治原则,保

护变法改革的成果,从而巩固新生政权的统

治。其内容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

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

定性,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保护私有财产,

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法经》是中国历

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

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2.《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

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其

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

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

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作

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

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

世有很大的影响。

23.《魏律》:

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

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

基本法典。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

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

名》、《劫略》等十三篇内容。《魏律》改《具

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

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

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

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

的立法成就。

24.《晋律》:

又称《泰始律》,经司马昭下令由

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

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

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

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

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

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

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是三国两晋南北

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

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

25.《北齐律》:

北齐律即为《齐律》,是由封述主

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共

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

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

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

立法活动中,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

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

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

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6.《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

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

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

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

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

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

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

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

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

直接的蓝本。

27.《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

令“疏解”《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

《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现存版本

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

条。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

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

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

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28.《宋刑统》

《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

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

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

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

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

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29.《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

验学著作。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

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是中

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

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

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

出巨大贡献。

30.《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

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

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条,包括名

例、吏、礼、兵、刑、户、工律)。其在精

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

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

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31.《明大诰》

《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

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

诰》《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236条。主

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

的训诫之词。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

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

对象。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殊历史时期下的

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

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

然。

32.《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

(1740年),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

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大清律

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

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

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

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

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

33.《重大信条十九条》

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

发开始,全国革命力量迅猛发展,清廷大局已几于瓦解,后又受滦州、娘子关兵变压迫,清廷于1911年11月26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他对皇权做出了诸多限制,皇帝传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大权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同时加强国会的权利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利,有此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制衡原则。

但是,《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立法倾向使其不得不归结为一种应急的“政治欺骗”。

34.《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1907年8月27日颁布。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四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九条“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从内容上看,《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从来源上看,《大纲》取自《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

35.《大清刑律》

《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其在体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则为依据的单纯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在内容上,《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等重大变革。

《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持要求增加的《暂行章程》,凸显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性质。

36.《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项,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与临时约法相比,有如下特点:实行总统集权制;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地位独特。

《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临时约法》,违背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

37.《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曹锟在贿选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日内,由国会将十年来议而未决的“宪草”匆匆通过,并于1923年10月10日由曹锟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141条。其基本内容与特点:

1.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

2.中华民国的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

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其条文数较多,篇章结构及条文间逻辑严谨,内容亦基本符合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完整word版)自考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居民使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因其法典用楔形文字镌刻而得名. 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者。 摩奴法典——是古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涉及刑法、民法、诉讼等,内容比较广泛,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它是由婆罗门教僧侣们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形成的习惯编制而成,对后来古代印度及其毗邻地区影响很大。 法经——是婆罗六贵族的不同教派对于经书的论著,涉及社会风俗习惯、民事和刑事法规以及社会行为和关系的准则,是婆罗门教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平等,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再生人——是古印度法上的概念,各再生人相对,指首陀罗。因为他们地位最低下,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再生),而其他三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由于可以参加宗教活动,能经过入门式而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 印度法系——是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和地区,都尊以《摩奴法典》为大成的印度法为本源,其法律制度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和历史传统,即印度法系。 雅典宪法——是古希腊雅典城实行的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立法改革得以实现,因其内容相当于近代以来的宪法而得名,是近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流。 古希腊法——是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的法律总称,而不是希腊全境共同适用的法律制度。古希腊法成文化较早,对临近地区和古罗马法律影响很大。 梭伦宪法——是指公元前594年雅典执政官梭伦所进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颁布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照财产多少划分公民的等级等.为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和发展铺平了道路. 克里斯特尼改革——是指公元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在他执政时期制订过“宪法”,进行了几项重要改革。其中主要有:取消原有四个部落,重新以地域标准划分为10个选区;进一步推行民主政治,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制定了贝壳放逐法。 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公民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票数超过6000则被放逐国外,被放逐者中止公民权,十年后方得返回。 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涉及土地占有,债权,家庭,刑法和诉讼等各方面,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重形式主义等特点。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罗马国家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 西周 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 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诉讼审判制度:起诉; 轻微案件,口头起诉;重大案件需交文字书状。刑案为“质剂”,民案为“傅别”。 7.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n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n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n耳听:观其扣聆,不直则惑。n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8.五过之疵:n1、惟官:依仗官势,枉法断案。n2、惟反:敲诈囚犯,令其翻供。n3、惟内:听任亲属,干预司法。n4、惟货:索贿受贿,贪赃枉法。n5、惟来:勾结案犯,互相往来。n《吕刑》规定:典狱官有一于此者,“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9.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辟 10.六礼: 纳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n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定吉凶。n纳吉: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n纳徵:男方派人送聘礼(玄纁、束帛、儷皮)至女家,故又称“纳币”。n请期: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n亲迎:婚期之日男方奉父命迎取女子至家。 战国 11.《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1、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笼统称为禹刑。根据《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般认为“禹刑”不是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是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具体内容无法详考。 (是夏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 2、吕刑: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也称为甫刑。 它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建立了完备的赎刑制度。 3、质剂:是西周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分为“质”和“剂”。 “质”指专门用于“大市”的买卖奴隶、牛马,为长券; “剂”则用于“小市”,用以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为短券。 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4、五听:是西周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法。 具体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6、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限制制度。所谓的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对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坚持告者有罪。 7、亲亲得相首匿:汉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减免刑罚。 它是在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8八议:《魏律》首定, 是指对八种身份的人犯罪处理的特殊规定。 适用对象是: (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9、官当:也称“以官当徒”,是封建社会中允许官吏以官品、爵位抵罪的制度。 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南朝《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沿用至宋。是官吏享有司法特权的表现。 11、永徽律疏:是永徽三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进行了全面注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时称“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我我国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封建法典。 12、三司推事:唐朝的一种会审制度,指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13、《宋刑统》:宋建隆四年,宋太祖命人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是宋朝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4、创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所创,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15、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为了防止冤假错案,犯人翻供而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犯人2次翻供或者3次翻供,案件必须重新审理。有两种形式: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 16、《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一部法典,是明朝的基本法典,标志着明朝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它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的格局。为清律所继承。 17、充军:规定在《大明律》中,是把犯罪人按遣放里程发配边疆的刑罚。轻于死刑,重于流刑。 18、秋审:号称“国家大典”是清代每年对死刑案件执行的复核制度。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0、会审公廨:清政府设置在租界内的审判机关,对于中国人和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21都察院: 22编敕: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4开皇律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内容上开皇律计分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徒、仗、苔等改订中废除了一些酷刑减省了一些刑律只留500条刑律其法行宽平的原则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屏、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开皇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 5 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 6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 元典章全称为大元圣政国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史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得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 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罪犯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炮烙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即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头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卷,即用质,小买卖,如果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卷,即用剂 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 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外国法制史之名词解释

米兰达规则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过宪法修正案。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因此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着名的“米兰达警告”。 金玺诏书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四世于1356年颁布的帝国法律。又称黄金诏书,因诏书上盖有黄金印玺,故名。诏书主要内容是确定皇帝选举法和规定诸侯权限等。金玺诏书除序言外,共31章。规定:皇帝由当时权势最大的7个选帝侯(圣职选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尔三大主教;世俗选帝侯:波希米亚国王、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维滕贝格公爵和勃兰登堡藩侯),在法兰克福选举产生。选举会议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并主持;帝位加冕礼在亚琛举行;罗马人民的国王即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不再需要罗马教皇的涂油加冕。还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拥有监督帝国的职权。金玺诏书从法律上对当时德意志政治状况的承认,彻底解决了自萨利安王朝的罗马皇帝亨利四世以来世俗王权与教权长达近3个世纪的纷争,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教皇干涉德意志政治的局面。金玺诏书的原件今保存于维也纳国立图书馆。以手护手原则 所谓“以手护手”原则亦即早期日耳曼法建立的“前手交易的瑕疵不及于后手的原则”。即前手交易有瑕疵,但是在物上权利移转于后手买受人时,买受人取得的权利即为无瑕疵,任何人不得追夺。也就是,后手为前手权利的唯一保障,“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侧重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博纳姆医生案 [案情简介] 1610年,内科院生博纳姆在伦敦城营业由于没有医师协会颁的发的许可证,被传唤到医师协会的一个理班会,受到监禁。 [诉讼过程]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 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 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从而 判断陈述真伪。这种通过被讯问者的感观瓜而确定是非曲直的做法虽近于主观,但说明西周 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也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的重要 的一笔。 五辞听讼是指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运用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有: “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即要求审判时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 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 三刺制度:“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司法程序之一。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凡重大疑难案件, 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重大疑难 案件首先应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仍不能决定者,交 给国人商讨决定。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同时也体现了西周时期对司法判 案的慎重。 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廷尉:是秦汉时期最高司法审判机关。负责诏狱及地方上奏的疑难案件的审理 婚姻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①男方带礼提亲②女方家长应承后,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吉凶 ③男方带礼去女方家订婚④男方送彩礼到女方家,正式缔结婚姻 ⑤男方携礼到女方家商定婚期⑥婚期之日,新郎到女方家迎娶女子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mao),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3.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4.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但容易主观唯心武断。 5.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6.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7. 汉代刑制改革: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8.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9.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 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10. 登闻鼓:3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11. 唐代立法思想:德本刑用、宽简、稳定、划一、明德慎罚。

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 名词解释15分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3*5= 15分 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 婆吠陀》。 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 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 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 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 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 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 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 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2.25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 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 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10.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是为补充《古兰经》 并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 11.《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 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1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13.(=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 半岛,它是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渊源,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 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14.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 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 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5.伊斯兰法系: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 律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 伊斯兰法系。 16.《法律重述》?:是经过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司法判例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

名词解释

宗法制:概念: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 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原则:分封制,嫡长继承制。目的:通过血缘关系亲疏远近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再分配,避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统治。宗法制与嫡长继承制:宗法制是嫡长继承制的基础和核心,整个宗法制是由嫡长继承制原则,按照血缘关系来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来形成以父系,父权,父治的特征的世袭制度。宗法制与分封制:宗法制是分封制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展,分封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之一,提倡族外婚,反对族内婚。 七出三不去:西周时期婚姻解除,七出: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出: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五听:西周时期证据制度之一,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 须受理。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之一, 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 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 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登闻鼓: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许多政权实体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他们除频繁地直接参与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外,还建立了直诉制度.从晋武帝时起,开始在朝堂外悬置登闻鼓,允许百姓击鼓鸣冤,直接向中央申诉。 唐六典: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保辜制度:唐代时期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流刑:唐代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手段,即把犯人同他家属流放到边远地区去服役。 折杖法:宋太祖颁行“折杖法”制度,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是统治者在慎刑制度上的体现,对于缓和谁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刺配:宋代时期刑罚种类之一。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鞫谳分司:宋代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鞫,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指 检法议刑。 大明律:30卷7篇。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明太 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教民榜文:教民榜文和大诰一样,也是明朝初期朱元璋所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包含了很多教育百姓遵纪守法的说教内容, 所以又称“教民榜文”。 理藩院: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地丁合一:又称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

一、春秋得成文法、争论与人物 (一)主要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郑国邓析作《竹刑》;晋国赵鞅等人铸刑鼎。 (二)争论。1、争论原因:破坏了原来得礼法等级秩序;民众知道法律后将会根据法律追逐自己得利益从而不利于统治。 2、进步性:公布成文法顺应社会进步得历史潮流,各诸侯国纷纷公布成文法得现实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3、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得特权,而且也为法律自身得发展提供了重要得条件。(2分) (三)争论相关人物:郑国铸刑书于鼎,郑子产与叔向关于公布成文法得争论;(2)晋国赵鞅铸刑鼎,此活动受到孔子批评。 二、简述《法经》各篇篇名及其主要内容 (一)法经就是 (二)(1)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2)贼法:有关侵犯她人人身及国家政权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3)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4)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5)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得犯罪及其处罚得规定。 (6)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得规定。 (三)意义 三、简述汉初刑罚改革 (一)起因:汉初约法省刑得需要、缇萦上书。 (二)内容:1、汉文帝时规定,以徒、笞与死刑分别代替黥、劓及斩左右趾:1)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2)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3)当劓者,笞三百;4)当斩左趾者,笞五百;5)当斩右趾者,弃市。2、汉景帝时两次减少笞数,并专门规定了刑具得规格,笞刑部位等。 (三)影响: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得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得儒家化3、就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得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得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得极端君主主义。(2)法、术、势三者结合。(3)重刑主义。(4)重农抑商 五、儒家得德治思想得主要内容就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得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得高尚品德感化人民 (3)法令刑罚只就是德礼教化得辅助手段 六、论汉朝刑法得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 2、主要体现: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 3、表现: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4、意义: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得表现 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得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得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得传统。 (2)内容上:创立了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规范得流刑,等等 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得刑法制度?(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2)《北魏律》存留养亲;(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 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2)令: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得法规3)格:经过整理后得皇帝敕令4)式:国家机关经常适用得办事细则与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1)律就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就是律得补充2)凡违反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 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 1、唐律就是礼法结合得典范,就是儒家化法律得代表。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得精神与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得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4、法律历史渊源: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5、引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资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夏商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夏商立法活动)?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过往防止权利受到挑战,借对上地和祖先神的憧憬,假借托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起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西周 ?明德慎罚——明德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五礼——吉礼(祭祀)、凶礼(悼念、慰问)、宾礼(朝聘会同)、军礼(征伐)、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 ?《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赎刑——赎刑是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把契约写在竹木做成的简上,把七

月分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该类契约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六礼——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卜婚姻吉凶)、纳吉(祭祀)、纳征(送聘礼,是婚姻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请期(商定婚期)、亲迎(男方按父亲之命去迎接女方)。 ?七出——无子、淫泆、不事姑舅、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狱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司寇——即使中央司法机关,又指中央司法长官。 ?路鼓——申诉者击打官门外所设之鼓,由专门受理路鼓的人先倾听直诉,再告知于周王,露骨制度到封建时代发展为等稳固制度。 ?肺石——王宫门外设立暗红色的石头,有冤屈者在肺石上站立三天,司法官即受理此案。 ?圜土——隽语在构造上用土筑成圆形围墙,故名圜土。对于圜土关押之刃,要强迫劳役,并加以羞辱使知耻。 ?囹圄——也是西周监狱名称之一。 ?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质人——西周的民间买卖,要通过质人。质人是管理市场的官员,货物买卖要以券书 作为凭证。质剂由官方制作,一旦发生契劵纠纷,质人有责任受理。 ?质剂——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称之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 用短券,称之为剂。 ?束矢钧金——交纳三十斤铜、一百支箭的诉讼费。算是高额的诉讼费用了,意谓如不 交纳诉讼费,则以败诉告终;如讼而不实,则诉讼费没官,从而促使诉讼当事人慎重考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劓,割也,断也;殄,绝也。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 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 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 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 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 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亲迎:迎娶新娘 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 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气听:呼吸,气喘吁吁。耳听:听觉,听觉迟钝。目听:目光,两眼无光 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 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旧故。贤:贤德的人。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功:对国家有大功勋的人。贵:指上层官僚贵族。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宾: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12、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斗杀: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出于过失杀人。戏杀:“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13、三司推事: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中丞三法司主要长官共同审理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14、准五服以治罪:就是对于九族之内的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五服所代表的远近亲属关系来定罪量刑。 15、六赃:强盗、窃盗、坐赃、及主体为官吏的有: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枉法。 16、会审公廨制度:1858年《天津条约》规定:当华人与外国华侨发生争讼而又无法达成调解的时候,由中国官员与领事官“会同审判”。 17、观审制度: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规定: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而且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中国承案官员以观审之礼相待。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复习资料) 名词解释 1. 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 《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3.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4.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5. 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 6. 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7. 《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 8. 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9. 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10. 《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11. 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 《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13. 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 14.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 15.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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