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汇编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 1 普查员工作制度 普查员工作制度 一、按时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廉洁、优质、高效、准时完成污普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污普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污普理论知识和技术规定,掌握污普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现场审核、数据移动采集终端操作、数据上报等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污普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普查员要服从主管普查指导员和污普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据实核算和录入数据,严禁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要廉洁、高效、准时、优质完成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入户现场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并出示。 六、坚持文明污普,执行入户调查等污普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说话和气,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与其发生纠纷。 七、做好污普现场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报告,妥善保管污普装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八、以普查手册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要保持调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九、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选任的污普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污普工作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私自下载、保存、转移、使用和公开在污普工作中接触和整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遵守污普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干扰和介入污普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X〕59号)、《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发〔X〕100号)和《X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X 政办函〔X〕209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X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区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区各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等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推进污染源综合管理提供支撑;准确分析当前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形势,为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生态X 建设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对全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 类重点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5 个类别矿产(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 锌、铜、钢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镍、锗/钛、金)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各类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城镇市政入河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及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及其他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 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 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我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沈阳市境内各类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工业园区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工业园区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表号:G108表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园区管理部门填报; 2.园区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时,填写开发区所在的地级市的区划代码和详细地址; 3.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分类填写主导行业的中类名称和代码,中类行业代码为3位数字; 4.填报单位需另附注册登记在园区内的全部工业企业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 代码、生产地点是否位于园区内等信息。

《园区环境管理信息》(G108表) 园区名称及代码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工业园区全称。工业园区名称和代码按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统一填报。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设立,但不在目录上的工业园区,仍须填报,园区名称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名称为准。 详细地址指园区管委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要求写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开发区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填写园区所在的地级市。 联系方式指园区环保联系人或负责提供普查信息的人员姓名、电话等。 园区边界拐点坐标指园区边界所有拐点的地理坐标,按拐点分别填报。 园区级别指园区是国家级园区或省级园区。 园区类型指根据园区规划以及实际主导产业,确定园区的类型,主要包括行业类和综合类2个大类。其中,行业类分为化工、纺织印染、电镀工业、冶金工业、制药、制革等,综合类分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如果不属于上述类型,则为其他类型开发区。 批准面积指园区批准划定的面积。计量单位为公顷,保留2位小数。 批准部门指普查对象是由哪个部门批准成立的。 批准时间指园区的批准设立的时间。 注册工业企业数量指在园区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数量。 园区内实际生产的企业数量指在园区内实际进行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数量。不包括在园区注册但实际生产设施或厂房等在园区外的工业企业。 主导行业及占比指园区内企业所属行业情况。行业名称和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分类填写,填写中类名称和代码。填报园区内前三位的主导行业及产值占比。 是否清污分流指园区是否对园区内产生的污水与清下水分别进行了收集处理。清水系统、污水系统还需分别填写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名称以及受纳水体代码。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指园区自建处理园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危险废物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相应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填报的普查表保持一致。 集中供热设施指园区自建为多家企业提供供热的单位或设施。需填报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集中供热的企业数。不包括为居民生活提供热源的集中供热设施。 一企一档建设指园区内的企业是否建立了“一企一档”制度。“一企一档”制度是指为每一个排污企业建立一套环境管理档案,即企业环保档案,主要包括:环评审批材料、环保“三同时”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材料、排污收费材料、环境应急管理预案、环保规章制度、环境监察监测记录、企业工作照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指园区内设置的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情况,包括监测站点的数量,具

3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包括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及第三方机构实施开展的数据采集、汇总审核、质量评估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是本辖区普查质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 (一)准备阶段 1.普查机构。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1 —

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计划,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普查指导员指导并监督普查员做好入户调查及质量控制准备工作。 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并提供佐证材料,报告普查指导员,经普查指导员核实后上报区县级普查机构汇总。发现清查名录中遗漏的普查对象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纳入普查。 3.普查对象。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等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动员会讲话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动员会讲话 同志们: 刚才,xx同志做了xx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工作报告,对2021年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署,重点突出,操作性强,我都同意,请大家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污染源普查是什么?它是我国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该项工作国家每10年开展一次,第一次普查工作是在2021年开始,取得了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第二次普查就是为了掌握我国现阶段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总的来说就是一个目的、两个原则、三级审核、四个步骤、五类对象。下面我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一、查什么 主要就是五大类,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移动源。我们要确定入户调查对象,摸清工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排排污口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建立起xx县第二次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确定入户调查对象,严格执行应查尽查,不重不漏的原则,为全面实施普查做好准备。 二、如何查 多部门协作、大数据共享,根据国家工商、税务、质检、统计等名录数据筛查、划分普查小区和区划代码的确认,摸底清查,清查建

库。 三、有何用 摸清污染物排放清单、环境风险源清单、“十四五”环境统计制度框架设计、支持排污许可等管理工作需要。 四、工作要求 这一次我县被列为了xx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试点县市,这是上级政府对我们的一种信任,也是对我们近年来环保工作成绩的认可,是压力也是动力。因此我们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结点内(x月底之前)完成入户调查、数据统计和录入建库工作。 同志们,污染源普查工作责任重大,大家必须高度重视起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环委会的统一指导下,全县各镇、办、区及相关单位一定要同心协力、齐头并进,确保我县污染源名录清查建库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引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 为指导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做好普查项目预算编制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的要求和精神,制订本指南。 一、中央财政预算编制范围 中央财政经费编制范围包括: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污染源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按照以上范围,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中央财政预算编制主要内容为: —3—

(一)工业源普查技术规范制订及组织实施 制订工业源(含工业园区)普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41个工业行业产排污核算方案(含分行业抽样方案、产排污核算调查表格及组织实施等)、普查报表制度和技术规定。分行业产排污抽样观测及制订抽样检测质量管理规定。编制分行业产排污核算技术规定、产排污系数使用手册和查询工具。组织开展产排污核算方法(含产排污系数)抽样核证、补充调查与动态更新、工业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二)农业源普查技术规范制订及组织实施 制订农业源普查总体方案、技术规定和报表制度。制订种植业产排污系数率定、产排污系数测算数据库建设与核算方案;制订种植业氨与挥发性有机物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和排放量核算方案;制订地膜及秸秆普查实施方案与相关技术规范。制订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率定与核算方案、氨排放系数确定及技术规范。水产养殖业产排污系数实测、率定与制订核算方案。制订污染物入目标水体量估算技术规范与方案。开展污染源普查现场核查、抽样评估与技术指导等。 —4—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 中央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 方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二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二应用.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二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资源部: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二应用. 环境保护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 据进行汇总二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3

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交通运输部: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二应用. 水利部: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二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农业部: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二畜禽养殖业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二应用;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税务总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二应用. 工商总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质检总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 登记信息. 4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7〕4号),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市、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1030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技术指南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等工作要求,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工作,覆盖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各级普查机构与普查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其中,各级普查机构是行政区域内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数据采集质控 (一)准备工作 1.普查机构。提前告知普查对象普查数据填报的内容、—1 —

注意事项以及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对填报难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集中宣讲培训方式。协调软件技术服务部门做好数据采集期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2.普查员。配备普查证件、移动采集终端设备、入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清单(见附件1)等,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制定数据采集程序,在约定时间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对普查名单中无法填报的、或遗漏的普查对象需备注说明原因,上报普查指导员。 4.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指导并监督普查员进行质量控制工作准备和开展现场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填报数据二级审核;执行质量控制抽样,根据质量控制抽样结果组织对存在问题普查对象所填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协助质量负责人开展数据审核验收和数据质量评估,执行数据改善计划,负责相关质量保证工作。 5.普查对象。应指定专人,收集准备普查对象基本信息、物料消耗记录、原辅料凭证、生产记录、治理设施运行

和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处置相关等原始资料,负责普查表的接收、填报,做好普查相关文件及清单的交接记录,同时做好普查数据的建档备查。 (二)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时,普查机构要排除人为干扰,普查对象要坚持独立报送普查数据,普查表原始数据填报、缺漏指标补报、差错修改等均须由普查对象完成。 普查员负责向普查对象解释普查内容以及填报指标,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准确采集数据。 普查对象登录普查软件系统或使用电子表格和纸质报表,独立或在普查员指导下,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填报数据。 1.数据填报完整规范。根据所属行业确定应填报表,做到报表不重不漏;正确理解指标填报要求,做到调查范围准—3 —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测试(附答案)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测试--(附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计60分) 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两类。 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六项。 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组织及实施的基本原则由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分为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四个阶段。 6、普查实施中全面普查阶段包括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及建立数据库五项内容。 7、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 8、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普查档案,包括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 9、全国普查试点有 17 个。 10、普查清查工作的原则是应查尽查、不重不漏。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10分) 1、普查试点不包括哪些工作内容?( D ) A:普查技术方案 B:数据处理系统 C:普查技术方案 D:科学论据方案 2、负责对入户调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B ) A:1% B:5% C:10% D:15% 3、普查范围是养殖规模为生猪年出栏量头、奶牛年末存栏 量头、肉牛年出栏量头、蛋鸡年末存栏量羽、肉鸡年出栏量羽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C )A:≥500、≥100、≥150、≥2000、≥10000 B:≥500、≥200、≥50、≥2000、≥10000 C:≥500、≥100、≥50、≥2000、≥10000 D:≥500、≥100、≥50、≥5000、≥20000 4、我省开展省、市、县普查数据审核与汇总的和时间节点分别是?(C) A:2018年11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2019年1月底 B:2018年12月底前、2018年11月底前、2019年1月底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及报表

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3—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

目录 一、总说明 (8) 二、普查表目录 (12) 三、普查表式 (15) 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15) 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17) 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能源消耗基本情况 (18) 工业企业废水治理与排放情况 (19) 工业企业锅炉/燃气轮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1) 工业企业炉窑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4) 钢铁与炼焦企业炼焦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26) 钢铁企业烧结/球团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0) 钢铁企业炼铁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2) 钢铁企业炼钢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4) 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6) 石化企业工艺加热炉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38) 石化企业生产工艺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0) 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 (42) 工业企业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43) 工业企业固体物料堆存信息 (44) 工业企业其他废气治理与排放情况 (45) 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7) 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利用信息 (48) 工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 (49) 工业企业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核算信息 (51) 工业企业废水监测数据 (52) 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 (53) 伴生放射性矿产企业含放射性固体物料及废物情况 (54) 园区环境管理信息 (55) 规模畜禽养殖场基本情况 (57) 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与粪污处理情况 (59) —5—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测试试题(试题)A3(2018.9.8)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测试试题市(州)县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市级数据处理主要职责() A.本级普查软件使用,基础数据下发B.普查小区边界确定,小区划分C.数据处理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工作D.数据处理全过程质量控制 2、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移动源普查技术规定,不应该纳入移动源普查范围的是() A.汽车、低速汽车和摩托车B.厂内自用、未在交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机动车C.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D.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 3、某工业企业外购的()能源应填入G101-3工业企业主要原辅材料、能源消耗基本情况表 A.电力B.高炉煤气C.煤炭D.余热 4、工业企业取水量不包括下面哪一种类() A.单独取水排放的间接冷却水B.未单独计量的厂区生活用水C.用于工业生产的自来水D.单独取水排放的直接冷却水 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的是养殖规模为()的全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A.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5000羽 B.生猪年出栏量≥10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20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0羽、肉鸡年出栏量≥20000羽 C.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 D.生猪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 100头、肉牛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3000羽、肉鸡年出栏量≥10000羽 6、G103-10表工业企业有机液体储罐、装载信息表中储罐容积大于多少需填报储罐信息() A.20立方米B.30立方米C.40立方米D.50立方米 7、某企业废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外环境,且该企业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下面哪类污染物应按照车间排放口监测浓度核算() A.石油类B.氰化物C.砷D.挥发酚 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如果有锅炉,须按照()锅炉污染及防治情况表填报锅炉信息 A.工业企业单位B.钢铁行业C.化工行业D.非工业企业单位9、工业源污染物产排量核算方法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A.采用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年度排放量B.估算法 C.监测数据法D.产排污系数法 10、若要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工业源废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则有效的监测频次必须达到() A.每月1次B.每年1次C.每半年1次D.每季度1次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附表

附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排污许可证编号:□□□□□□□□□□□□□□□□□□□□□□ 普查员及编号审核人及编号填表时间 审核时间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的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已建成、试生产、暂时停产、已关闭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生产地址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若填报企业或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代替。若既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又无组织机构代码,则按照普查对象识别码编码规则顺次编码后填入该行。 普查对象识别码按照如下规则编码: 普查对象识别码共计18位,代码结构为: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第01位,为调查对象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G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X规模化畜禽养殖场,J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S生活源锅炉,R入河(海)排污口。 第02位,为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用大写英文字母标识,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机构类别识别码标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坐标采集工具操作手册 V1.0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2018.04.20

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目录 1概述 (3) 1.1工具概述 (3) 1.2文档概述 (3) 2操作流程 (3) 2.1普查员登陆 (3) 2.2污染源采集列表导入 (4) 2.3企业搜索与选择污染源类别 (7) 2.4污染源坐标采集 (8) 2.5采集信息导出 (10)

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 1概述 1.1工具概述 本工具提供对全国污染源清查阶段清查企业的位置和坐标信息采集功能。本工具使用HTML5+NATIVE混合开发,界面采用H5设计开发,支持响应式布局,适用主流安装有Android系统具备位置服务的手持终端,包括手机、和安卓平板电脑。 最低手持终端配置为: 屏幕尺寸:5寸; RAM大小:2G; ROM大小:8G; Android版本:Android 6.0; 位置服务:具备位置服务传感器,支持GPS位置服务或北斗位置服务。 1.2文档概述 本文档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位置采集工具v1.0,为2018.04.20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培训专用内部文档。 仅供内部培训交流使用,请勿外泄。 本文档仅描述当前版本所具有功能,不匹配后续升级功能。 2操作流程 2.1软件下载方式 在环保专网环境下,可通过两种方式下载手机软件: 1.通过支持二维码扫描的浏览器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坐标信息采集工具软件安装包,下载完成后点击安装。 注:微信扫描因微信安全设置无法下载,请使用支持二维码扫描的浏览器扫描下载。 2.浏览器地址栏输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

行为。 以下是《方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 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日10月9年2017.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制度 油气运输企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8年8月 —3—

本普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

油品运输企业油气回收情况 表号:Y103表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103号2017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02.单位详细名称 03.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 户主姓名 04.区划代码□□□□□□□□□□□□ 05.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区、市、州、盟) __________________县(区、市、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村)、门牌号 06.地理坐标(企业)经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___秒纬度:_______度_______分___________秒 07.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号码: 08.年汽油运输总量______________吨 09.年柴油运输总量______________吨 10.油罐车数量______________辆 11.具有油气回收系统的油 罐车数量 ______________辆 12.定期进行油气回收系统 检测的油罐车数量 ______________辆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审核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辖区内从事油品运输企业填报; 2.统计范围:辖区内油罐车(包括租赁车辆); 3.年汽油运输总量、年柴油运输总量、油罐车数量最多保留2位小数; 4.审核关系:10≥11≥12。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1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进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以下是《方案》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进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 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 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资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污核算现场采样与分析测试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018年3月

第一部分:工业源VOCs采样方法 1 适用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VOCs的采样、运输和保存方法,适用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VOCs核算方法建立工作。 2引用文件 本方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方法。 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企业现场踏勘 3.1根据监测任务,对企业现场进行踏勘,对污染源工况、环保设施运转情况、采样位置,以及采样条件等进行确认,并详细了解各排放点所含污染物的种类,初步确定监测项目及其采用的分析方法,从而确定采样方法。 3.2工况记录:应确认生产装置和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并记录。 3.3采样位置选择与条件确认 排放口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的排放口,排放量大的排

放口,并选择在排放量大的排放时段进行采样分析。 3.3.1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位置 3.3.1.1采样的同时应测定废气的流量,采样位置应尽量选择在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阀门和变径的部位,如果仅进行VOCs样品的采集,采样位置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应避开湍流区; 3.3.1.2采样孔的内径应在80mm以上,以便能将采样管及流量测量探头插入;在实际检测时,常常没有现成的采样口,可以借助已有的法兰、阀门或压力表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经现场操作人员协助将法兰等打开或卸掉,进行采样; 3.3.1.3取样断面宜垂直气流方向,采样管能够插入到采样断面中心或靠近中心处; 3.3.1.4采样地点尽量做到有采样平台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保证采样人员的安全; 3.3.1.5如果采样现场在防爆区内,应采用防爆采样器,如需用电,应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3.2无组织排放采样位置 无组织排放VOCs采样,应根据待测物性质、生产运行及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核算方法确定采样位置,其它参照有组织废气采样。 3.3.3水质采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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