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监〔2009〕68 号)

(苏安监〔2009〕68 号)
(苏安监〔2009〕68 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9〕68 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

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存在“现场供气”模式的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可在江苏省境内设立一个主体责任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指派内部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在江苏省境内本企业所有“现场供气”点的安全管理。

二、“现场供气”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一)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暂不执行《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的相关条款,仅需经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但其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且必须经检测、检验合格。

(二)已投入使用的“现场供气”生产、储存设施,至今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的(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必须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供气点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县级安监部门不予备案。

(三)“现场供气”向其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见附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已投入使用的,应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三、“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按安监总管三[2009]16号文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在办理备案手续时,除安监总管三[2009]16号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外,同时还应提交“现场供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已经备案的“现场供气”,有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由使用单位到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供气”单位,必须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送至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由县级安监部门统一报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五、“现场供气”单位要加强与使用单位的沟通、协调,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使用单位要将“现场供气”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六、企业自建空气化工产品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以及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自建生产或储存场所,且未采取“现场供气”模式的,相关安全许可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附件二:“现场供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

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化工产业越来越趋向专业化、智能化。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业内称之为“现场供气”模式,以下简称“现场供气”),目前在国内大型钢铁、石油化工、煤化工、电子等产业中应用得越来越多。为统一、规范安全监管工作,现就做好“现场供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目录)中的空气化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其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范畴。

二、“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将“现场供气”与其为之配套的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视为一体。

三、对于“现场供气”,暂不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备案制度。

四、“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文件、资料:

(一)“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见附件1);

(二)“现场供气”使用单位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并要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现场供气”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供气合同(复印件);

(四)“现场供气”生产企业与使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现场供气”备案文件、资料后,应及时组织有

关人员对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发出“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见附件2),同时抄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六、“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现场供气”的,应当在备案告知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告知书有效期内备案条件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七、“现场供气”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现场供气”的安全运行,并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八、采用“现场供气”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供气”的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使用和检查的记录,保存记录2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探索“现场供气”安全监管模式和方法,加强“现场供气”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1、“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2、“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

附件1

“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

附件2

“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

…A?B 号

C: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 D 备案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 D 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受理人: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一式三份第一份:备案单位;第二份:申请单位;第三份:上级单位)

说明:A—年代

B—顺序号

C—申请单位名称

D—“现场供气”设备名称

附件

“现场供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申请书

项目名称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安监局职能职责

安监局职能职责 1、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牵头处置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政策、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监察全市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单位和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意见。 3、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预评价、安全咨询服务与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并对前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4、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指导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依法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依法组织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5、监督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6、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核,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初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报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

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指导企业开展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安全事故结案的批复工作。 9、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新国家安监局36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安监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安监局需要的企业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提高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生产档案(以下称安全台帐)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安全台帐资料记录是反映一个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在安全台帐的记录、整理和积累过程中能起到自我督促、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本公司所属生产单位均必须遵照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分别建立相应的安全台帐,安全台帐由各生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资料收集的及时、准确、齐全。 第二条:各生产单位安全台帐分门别类,按时间顺序(以年度为界)装订成册,编写相应的目录。 第三条:各生产单位安全台帐资料分为以下几大类: 1、责任书:承包合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文件、安全组织网络图、上下两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责任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责任状、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车间主任(工区、段、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制度文件:有关部门制订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 3、通知、通报:有关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通知、通报。 4、花名册:全员花名册、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新工人(含民工和临时工)三级教育资料。 6、安全检查、安全学习、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情况资料。 7、机械、电气等设备管理资料(含设备保养、维修、检验、检测、使用情况等资料)。 8、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9、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台帐资料(如有则建立)。 10、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记录和报告资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11、安全设备设施和劳保用品购买、发放登记台帐(附票证复印件)。 第四条:以上安全台帐统一采用12种台帐格式附后,各生产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表格(采用A4纸)。 第五条:每年年终台帐装订成册保存。

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则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 罚规则方案

安监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则方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 第 2 页共 26 页

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 3 页共 26 页

国家安监局第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安监局工作职责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228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监局工作职责正式样 本

安监局工作职责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 行使安全生产的监察职权;督促工矿商贸企业拟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 (二)监督、监察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研 究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监察 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 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制。 (三)负责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发布安 全生产信息,参与组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县 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调查报告权限进

行事故批复,并督促落实。 (四)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明确由有关部门承担的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 (六)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参加“四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安监局 劳动局 证书介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技术质量监督局发放焊工证有啥区别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是安全技术证书,又称上岗证,是从事电焊作业人员必备证书之一。技术质量监督局发放的电焊证是指从事塔吊、锅炉等特种焊接设备人员必须拥有的证书,在拥有技术监督管理局的证书的同时还应该拥有安监局颁发的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所有从事电焊作业人员都还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焊工证书。 安监局核发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建筑电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有什么不同? 答:考核内容不同、使用范围不同。按照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在建筑工地从事六类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备注:现在的特种行业操作证(也叫上岗证才以前是IC卡的现在叫遥感卡了,跟二代身份证一样的)。在哪办都是一样的,因为他们的版本是一样,只是证出自那个城市不一样而已,而且现在安监局如果去检查都会带上遥感器,他把你们的卡一放在遥感器里就能知道你的信息及真假,所以你不用太担心怕在外地办的用不了这个问题。同时也可以异地年审,这样你们办了就不用担心年审不方便了。 电焊工分为初、中、高三级初级电焊工一、知识要求:1.自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结构、使用规则和维护保养方法。2.自用仪器、仪表的名称、规格、用途、使用规则和维护保养方法。3.自用工、夹、量具和防护用具的名称、规格、用途、使用规则和维护保养方法。4.常用金属材料的种类、牌号、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金属热处理基本知识。5.使用焊条、焊丝、焊剂、钨极的种类、牌号、规格、适用范围、使用和保管方法。6.常用焊接保护气体(氩气、二氧化碳) 的性质和纯度对焊接质量的影响。7.机械识图的基本知识和焊缝符号与坡口形式的表示方法及意义。8.常用数学计算知识。9.常用焊接方法的种类、特点、适用范围和操作方法。10.正接法、反接法的适用范围和连接方法。11.焊接工艺参数的基本概念。12.常用碳钢、低合金钢、铸铁、有色金属材料的焊接方法,焊接材料和焊接工艺参数选择的知识。13.常用焊接接头形式、坡口形式和坡口角度、根部间隙、钝边等的大小及其对焊接变形和焊接质量的影响。14.碳弧气刨的基本原理,所用工具、设备、工艺参数、操作方法和适用范围。15.一般焊件的焊接工艺过程及焊接缺陷返修的方法。16.常见焊接、碳弧气刨缺陷的种类、产生原因、危害和防止方法。17.高空、狭窄室内或容器内作业的基本知识。18.安全技术规程。二、技能要求:1.自用焊接设备和辅助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2.自用工、夹、胎、量具及保护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并对电焊钳、气体保护焊焊枪、气刨枪等进行修理和更换。3.常用仪表、气瓶的使用和保管。4.焊接材料的烘焙、使用和保管。5.看懂焊接零件图

保安监局34号35号文件摘要

保定市安监局【2012】年第34号文件摘要 一、文件主题——《保定市2012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二、2012年全市危化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总体思路: 继续推动行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为指导,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汲取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2.28”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危化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危化品安全许可工作。 2、规范化工园区安全一体化建设,努力实现科学安全发展。 3、继续强力推动防护距离不足危化企业搬迁,尽快消除我市重大事故隐患。 4、加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监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推进危化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化工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必须安装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装设报警安全设施。 (2)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安总局令40号),企业要按规定辨识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完善监控设施,建立档案,并按规定实施备案。安监部门按规定、标准要求检查企业重大危险源,确保其符合要求。(3)严格采用危化工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企业,一律不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5、全力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安监局执法工作机制

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培训、资格管理对象是指具有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任务的执法人员及行使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监督人员,所有参与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县法制办行政执法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后获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三条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学习培训分为监督检查学习培训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和我单位管理知识业务学习培训三种。 县级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是指县法制办组织的全县行政执法培训。每年视县法制办的行政执法培训计划和本职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参加。 第五条法制学习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期管理知识学习培训班。

第七条定期研讨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执法人员参加的讨论会,交流学习心得,研究在执法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对执法的认识。 第八条法制学习培训考核应与持证上岗和执法证件年审相结合; 凡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市法制办学习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才能参与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核查制度 为了更好的开展执法监管工作,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执法大队,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单后,调查核实举报投诉真实性。确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建立案案卷,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实施行政处罚。结案后及时将调查原始材料及处理意见及时整理归档。 2、举报投诉内容较复杂并违法事实清楚的,执法大队人员应事先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制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利用相关设备对有关情况进行暗访。 3、经调查核实,未查实被举报投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即告终结。 4、调查时限: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管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的调查时效内,将调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报告局办公会讨论,经局办公会同意后由执法大队落实,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如因案情重大复杂,需延长调查期限的,执法大队应说明情况,但延长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石少华-安监部门的红头文件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

安监部门的红头文件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在对安监局文件法律效力进行探讨时,不少同志都对如何定位红头文件产生了疑惑。事实上,从国家安监总局到各省、市、县安监局,四级安监部门都出台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这也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何认识各级安监部门所发放文件的性质与意义?在对企业进行处罚时能否引用文件中的条文?安监部门的文件到底拥有多大的执行力?带着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石少华。 红头文件能否作为执法依据,关键看其定性与效力 安监局的文件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石少华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关键要看文件自身的性质与效力。“当然,从总体上来说,答案应该是两个字:不能。”石少华解释说,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部门包括安监部门所发放的红头文件主要可以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工作部署性文件,既可以是对工作的全面部署,也可以是对单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的一个安排;第二种是贯彻上级政府部门的一些决策、要求的文件;第三种是对某些专项工作进行安排的文件。比如,对某项监管监察工作提出具体的目标、要求、措施等;第四种是对下级所请示的问题进行批复、答复、解释的文件。“从性质上来说,这几种规范性文件,都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书面形式,其权力来源是行政管理权。”石少华说。 那么哪一种红头文件可以作为安监部门的执法依据呢?石少华认为,主要是针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条文如何理解、执行的文件,上级对下级的答复性、行政解释性的文件。这些文件对下级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指导作用,下级在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时可以参照。“但是这种文件并不能等同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本身,在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时不能直接引用和执行,而必须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石少华说。 红头文件也有执行力,但不能等同于执法 “即使安监局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但在进行执法处罚时,也不能直接引用其中的条文作为依据。”石少华继续解释说,这种文件虽具有较强的指导、参考作用,但不能直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因为它不是以法的形式来制定的,不能设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因而不具备法的性质与效力。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152号文件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意见 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 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积极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 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煤矿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控制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五)煤矿企业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六大系统”建设步伐。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 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2010年底前中央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所有煤矿要全部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1年底前所有煤矿全部安装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全国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六)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并报当地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

安监局职责

安监局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认真组织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督促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负责组织全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督查全区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建立辖区范围内企业及其安全状态档案,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与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全区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信息完整网络。 四、组织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并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监督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并督促企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六、组织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七、组织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工作。 八、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并指导企业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并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全区公共应急事件救援工作。 九、及时报告区域范围内发现的重大危险源、重点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十、组织对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及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中长期和年度规划。 十二、及时汇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为区政府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参考。 十三、完成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接受市安监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完成市安监局布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协调并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乡镇、街道安监站、社区安全专干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你好!在行测题目上题型大体一样!只是事业单位相对要简单的多。主要还是各个单位的专业考上上。 地方不同,招聘单位不同,事业单位考试科目也有不同,大致事业单位考试科目信息如下: 1、市教育局、农业局、水利局、文化局、粮食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劳动局、妇联等部门招聘笔试科目设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采用封闭笔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面试和笔试的比例,笔试占60%,面试占40%(有省市的事业单位笔试面试的比例为50%对50%)。笔试内容:政治、时事、法律、职业道道德等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题型有客观题和主观题,很多单位只设客观题。 2、医院、高校卫生单位招聘, 《岗位必备专业知识》,根据不同的岗位,考试内容不一样,一般由考试招聘单位进行自主命题,不设定具体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 《医学基础知识》,医学类学科的基础知识的测评,内容基本一致,但是也有不同,依据考试招聘单位的职业性质不同,要求的知识点不同。 《医学专业知识》,专业不同,专业知识不同,比如说基础护理,内外科护理,药理学等。 《综合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 《专业基础知识和文字组织表达能力》 《行政职业能力和综合知识测试》

安监局职责

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0-08-25 珠机编〔2006〕11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各党工委,市直各单位: 《珠海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编委会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六年七月七日 珠海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职能配置、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方案》(粤机编〔2005〕5号),组建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大)队,为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内设机构,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局的名义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土产行政执法。 一、主要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动态进行巡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 (三)参与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跨市、区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组织查处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

(四)对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对市级审批的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安全生产经营“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 (五)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六)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 (七)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动态巡查; (二)负责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查处事故中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区级审批的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 (六)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 (七)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负责; (八)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设法规监察科和二个直属大队。其中,直属一大队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 实施高新区、保税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属二大队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高栏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二)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分别设立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均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二个直属大队行政执法管辖范围除外),业务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安监局安全处罚规定

第1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

县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2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审核(3项)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案(2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露天陆上水上采沙企业安全生产登记备案 (一)行政许可(2项)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发布,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办材料:(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零售经营者申请→危化股受理→局长审批→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危化股) 联系电话:7033119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依据:《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安监发[2005]129号发布,2005年12月25日起施行)第七条:

安监局文件及台账

(一)制度规程目录 1.各级、各类人员、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2.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3.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4.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5.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7.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8.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0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1.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2.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维修制度; 1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17.获取、更新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管理制度; 18.工艺、设备、设施淘汰、报废、更新管理制度; 1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修订及应急物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 20.企业外包工及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责任、作业审批、现场管理、现场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应急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22.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23.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更新评估管理制度; 26.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制度; 27.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制度; 28.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估管理制度; 29.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30.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3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档案台账记录目录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3.应急物资及装备台账和检测、维修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和管理台账; 5.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再培训档案管理台账; 6.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复训档案; 7.安全设施“三同时”档案; 8.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9.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 10.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11.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12.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动火

安监局机构设置

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晋城煤业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为安监局,安监局下设安全监察处、综合处、技术装备处、安全纠察队、西区安监站、班组管理处。安全监察处下设井下监察科、井上监察科、事故分析科;综合处下设信息科。 一、安全监察局职责: 1、安全监察局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按照集团公司安委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承办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年度安全一号文件和安全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安全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安排,并定期召开安全工作协调会议; 3、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的安全工作,并督促各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4、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重大不安全隐患的作业地点或场所提出整改意见; 5、对所属各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奖惩; 6、督促、协助实施《晋城煤业集团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纠察队作用,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制止、打击周边小矿越层越界行为,保护矿区资源; 8、负责对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局定重伤和重大非伤亡以上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9、指导、协调煤矿救护队伍救灾抢险工作; 10、对安技措经费使用和重大事故预防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1、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1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培训,审查发放安全资格证件; 13、建立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体系的运行实施和管理评审工作,及时制定、修改、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14、传达上级有关领导的指示和会议精神,及时收集、掌握安全生产的动态信息,并以《安全简报》等形式反馈有关领导、各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安全监察局综合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年度安全工作安排和考核奖惩办法的制定,贯彻执行与落实兑现及年度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 2、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法令和条例等,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3、搞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内审工作,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目标和实施。 4、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活动,掌握各矿、处的安全动态和情况,协助局领导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5、协助局领导组织各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协助组织实施工作。 6、负责做好有关安全的文件收发、送阅、督办工作。 7、负责对各单位进行安全工作考核,并管理好安全奖励基金,按时办理有关奖罚手续。 8、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安全工作考核及安全奖金提取、发放及核算工作。 9、及时上报伤亡事故报表,并按时按规定进行工伤登记、统计。 10、负责安监局公章保管和使用及职工工资、奖励、生活福利核算、领发工作。 11、协助局领导做好有关会议筹备和组织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三、安全监察局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局局长或主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监督检查的业务工作; 2、组织全处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依法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的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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