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日照计算技术规程(2015.9.15实施)

长春市建筑日照计算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落实《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日照办法》)的要求,保证日照计算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及其它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按照《日照办法》规定,需要提交《日照计算报告》的,应按本规程进行编制。

1.0.3《日照计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应为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单位、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含乙级资质)及日照研究机构。建筑日照计算所采用的软件必须经过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的测试,并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测。

1.0.4 《日照计算报告》的编制单位有义务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日照计算的技术问题向日照利害关系人进行解释。

2 术语

2.0.1日照计算基准面

指为了规范日照计算所选取的窗口或窗户洞口所在的墙体平面。

2.0.2满窗日照

指建筑物日照计算基准面上,规定窗宽的底部两端同时获得的直接日照。

3 数据要求

3.0.1日照计算前,应对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包括确定日照计算范围、收集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处理。计算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中有关精度的规定,并应采用统一的长春市坐标系统及长春市高程系统。

3.0.2日照计算范围及对象的确定

1、以拟建遮挡建筑外墙轮廓线上任意点为圆心,以拟建遮挡建筑高度的3倍为半径(最大半径≤300米)确定的范围与拟建遮挡建筑日照标准日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重叠部分为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计算范围。(如图1)。当拟建遮挡建筑超过一栋时,其日照计算范围应当叠加。

被遮挡建筑日照计算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场地)及拟建遮挡建筑自身为生活居住建筑(场地)均应进

行日照计算。

图1

2、以被遮挡建筑主日照面上任意点为圆心,300米为半径,南偏东、南偏西各55度为夹角确定的范围为遮挡建筑的日照计算范围(如图2)。当主日照面与正南向夹角小于、等于55度时,遮挡建筑的日照计算范围按照图3所示确定。当单栋被遮挡建筑有多个主日照面时,其日照计算范围应当叠加。

遮挡建筑日照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均应参与日照计算。

图2

图3

3.0.3日照计算数据来源选取应按照表3.0.3的规定确定。

表3.0.3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建设阶段建筑实测图建筑施工图建筑方案图修建性详细规划

已建建筑Ⅰ- - -

在建建筑- Ⅰ- -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尚未建设的建筑

- ⅠⅡ-

规划拟建建筑- ⅠⅡ

Ⅰ、Ⅱ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3.0.4建筑日照计算数据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日照计算应包括的数据

3.0.5建筑日照计算数据应按下列规定由日照委托单位(个人)统一收集提供。

1、建筑实测图需由具有工程测绘乙级以上(含乙级)测量资质的机构测绘。

2、建筑施工图、建筑方案图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由日照委托单位(个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供;

3.0.6建筑日照计算数据应包括纸质文件与计算机图形文件(DWG格式)。只有纸质文件的建筑方案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相应同等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转换成计算机图形文件,并应对转换后的计算机图形文件进行校正。

4 建模要求

4.0.1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地形及其相互关系,并可对模型进行必要的简化。

4.0.2建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模型应采用长春市统一的平面和高程基准;

2、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3、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因不考虑自身遮挡,不必建模,但对其他建筑造成遮挡的,也应建模;

4、应对构成遮挡的地形、附属物进行建模;

5、进行窗户计算时,应对被遮挡建筑外墙面上的窗进行定位;

6、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4.0.3在建立模型时可进行适当的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够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可适当简化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5 计算参数与方法

5.0.1日照计算的预设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

2、采样点间距:建筑平面多点沿线计算、建筑立面多点区域计算应取0.6米;场地平面多点区域计算应取1.0米;

3、时间间隔:1分钟。

4、日照标准日和有效日照时间带:

(1)日照标准日依据被遮挡的生活居住建筑的类型分别选取大寒日或冬至日

(2)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真太阳时),7:49:26~15:49:26(北京时)

(3)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9:00~15:00(真太阳时),8:36:47~14:36:47(北京时)

5、地理位置:长春市区,东经125°20′,北纬43°53′。双阳区,东经125°40′,北纬43°31′。

6、最小入射角:10°

7、最小连续日照时间:按累计日照时间计算,满窗日照连续5分钟以上(含5分钟)方可计入日照时数

5.0.2日照计算基准面及窗户(阳台)计算宽度的确定

1、普通窗户以窗口外侧主墙面为日照计算基准面;

2、凸窗、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等,以窗户洞口外侧为日照计算基准面(见图1);

3、半凸半凹阳台,按照图2所示确定日照计算基准面;

4、凹阳台及凸阳台,以洞口外侧主墙面为日照计算基准面(见图3);

5、图1-3中A、B两点间的距离为窗户(阳台)计算宽度示意。

超出日照计算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应纳入计算。

本规程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计算基准面。

图1

图2

图3

5.0.3宽度小于等于1.80m的窗户(窗口),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0m的窗户(窗口),以窗户(窗口)宽度的中点为基准,两侧各取0.9m宽度计算窗宽(即1.8m)

5.0.4窗户、阳台距室内地坪大于0.9米的,按照实际高度计算;距室内地坪不足0.9米的,计算起点高度按照每层室内地坪以上0.9米计算。(见图5.0.4)

图5.0.4

5.0.5日照计算方法

1、已建建筑、在建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建设的建筑、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的日照计算应当采用窗户分析计算;按《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需进行日照补助、赔偿、收购的房屋的窗户应进行窗户比较分析计算。

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拟建建筑的日照计算应当采用平面多点沿线分析或立面多点区域分析计算;

场地的日照计算应当采用平面多点区域分析计算。

2、窗户分析计算应按照本规程5.0.2、5.0.

3、5.0.4规定,确定日照计算基准面、窗户(窗口)位置、窗户(窗口)计算宽度、窗户(窗口)计算起点高度,计算日照时数。

窗户比较分析计算应按拟建遮挡建筑实施前后计算被遮挡建筑窗户(窗口)日照时数差值。

3、平面多点沿线分析计算应对建筑主日照面上,室内地坪高程以上0.9米处的水平沿线进行多点沿线分析,计算日照时数(建筑自身的遮挡不予考虑)。立面区域分析应对建筑主日照面立面进行多点区域日照分析,计算日照时数(建筑自身的遮挡不予考虑)。

6 《日照计算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6.0.1《日照计算报告》应包含:日照计算结论、日照计算范围平面图、项目基本情况、日照分析计算图及附件等内容。

6.0.2日照计算结论应按以下要求编写:

以平面多点沿线分析、立面多点区域分析及平面多点区域分析进行日照计算的,需明确是否满足日照标准。

以窗户分析进行日照计算的,需依据日照分析计算图纸统计出不满足日照日照标准的窗户数。

以窗户比较分析进行日照计算的,需依据日照分析计算图纸统计出:①在拟建遮挡建筑后,日照时数降低但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窗户数;②在拟建遮挡建筑后,日照时数降低且降低到日照标准以下的窗户数;③在拟建遮挡建筑后,对原有不符合日照标准的窗户再次降低日照时数的窗户数;④在拟建遮挡建筑后,被遮挡生活居住建筑8:00-9:00、15:00-16:00时间段的遮挡情况。

6.0.3日照计算范围平面图应包含日照计算范围内及委托项目内所有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场地),其中被遮挡建筑应明确其主日照面。

6.0.4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背景、项目阶段、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日照计算单位、日照计算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

6.0.5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窗户分析计算图(立面)、平面多点沿线分析计算图、立面多点区域分析计算图、平面多点区域分析计算图及窗户比较分析计算表。

6.0.6附件包括:项目委托书、数据来源登记表及数据文件、日照计算单位资质证明等。

6.0.7《日照计算报告》应按统一格式编制(详见附件一、附表一—四及附图一—五)。本规程自2015年9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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