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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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论

刑法概论

第一编犯罪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第一节犯罪认定的基础——犯罪概念

一、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特征:

(一)形式特征

1、犯罪是人的行为,主体是人

2、犯罪行为是人的外在活动

3、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活动

(二)实质特征(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3、应受刑罚惩罚性——后果特征

第二节犯罪认定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示例:

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能够说明并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要件由刑法加以规定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四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一)意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依据

(二)关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但二者的功能和作用不同。

第二章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节犯罪主体要件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含义: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后果并控制自己行为而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1、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资格和条件)

2、是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统一

3、是行为时具有的能力

(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及我国刑法的规定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定罪年龄(《刑法》第17条第1、2款)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对所有犯罪都负

刑事责任。

(2)量刑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正常的间隙性精神病人。犯罪的,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3、特定生理功能丧失—限制责任能力的残障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性醉酒: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含义: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或者大小的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和状态。

某一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该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的结构:一般主体要件 + 特定身份

(二)分类:1、法定身份与自然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实例分析:

2001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男,生于1985年7月21日)在电脑城盗窃价值400余元游戏光盘,被派出所挡获。后查明:2000年11月7日盗走同学父亲价值12000余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2001年3月17日在电脑城盗得价值1300余元的MP3一台。

对林某的盗窃行为派出所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二节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一、犯罪客观方面及其要件

(一)客观方面的含义:

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是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

(二)客观方面的要件内容:

1、必要要件:危害行为

2、选择要件:(1)犯罪对象;(2)危害结

果;(3)犯罪的时间、地点(4)犯罪的方法二、危害行为的形式

(一)危害行为的形式划分

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动静,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方式实施的,违反义务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二)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作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

实例分析:

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男,40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厮打。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

死了。”被告人宋某说:“那你就去死。”后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某喊来邻居叶某对李某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再次吵骂厮打。李某又寻找自缢用的绳子,宋某意识到李某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不管不劝,直至听到李某垫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某才起身过去,但其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呼叫近邻,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待其家人赶到时,李某已无法抢救而死亡。经刑事技术鉴定:李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自缢)。

检察院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而提起公诉。检察院的指控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节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有的,行为人对实施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二)主观方面的要件

1、必要要件:罪过。

(1)罪过的形式:故意和过失

(2)罪过的结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2、选择要件: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二、犯罪故意

(一)概会和特征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意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内容:a、行为及其性质 b、行为对象c、危害结果d、因果关系e、其他事实

(2)认识状态和程度:明知。

a、确定性的明知和概括性的明知;

b、对可能性的明知和对必然性的明知

2、意志因素

(1)希望: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态度,危害社会结果不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2)放任:行为人有意纵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而是听

之任之,危害社会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二)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

1、直接故意:明知会(必然/可能)发生十希望发生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十放任发生十放任的结果发生

三、犯罪过失

(一)概念和特征: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其特征是:

1、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必要。

2 、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3、过失造成危害结果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过失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

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有两层含义:

a、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

b、行为人能够预见。

(2)意志因素:疏忽大意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过失心理态度:

(1)认识因素: 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轻信危害结果能够避免。实例分析

被告人乙,男,34岁,农民。被告人乙在其承包的石炕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刘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刘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被告人乙说:“你敢坐,我就敢点。”刘某紧接着说:“我不敢坐就是大姑娘养的。”被告人乙说:“我不敢点就是大姑娘养的。”于是被告人乙将约2公斤的炸药包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刘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被告人乙拿起一根约60厘米长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约20厘米,当着刘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

后,被告人乙朝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即跑离了现场。此时,刘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刘某被当场炸死。

被告人乙的罪过形式是哪种?为什么?

第四节犯罪客体

一、概念及其含义

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划分

(一)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二)直接客体:(1)简单客体(2)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1、联系:在存在犯罪对象的犯罪中,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通过犯罪对象

反映出来。

2、区别(1)形态特征不同;(2)定性作用不同(3)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不同;(4)受损状态不同;(5)对犯罪分类的作用不同

第三章犯罪形态

第一节停止形态

一、概述

(一)存在范围:直接故意犯罪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划分:

1、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既遂犯)

2、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形态(预备犯)(2)犯罪未遂形态(未遂犯)

(3)犯罪中止形态(中止犯)

二、犯罪既遂

(一)概念

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已经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停止形态

(二)类型

1、举动犯:一经着手即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2、行为犯:着手后行为发展达到特定状态

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3、危险犯:着手后行为引起特定危险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4、结果犯:着手后行为引起特点危害结果发生而标志完成的既遂形态

三、犯罪预备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

1、行为人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

3、停顿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指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客观存在或行为人自认为存在的主客观障碍。

(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形态

(一)概念和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完成形态类型的不同,“未得逞”的具体表现不同。举动犯无未遂。

3、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犯罪中止

(一)概念和特征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成立预备中止,也可发生在实行阶段,成立实行中止;

2、有效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没有完成犯罪。

3、停止犯罪是出于行为人自动的原因。所

谓自动是指行为人能够或者自认为能够继续进行犯罪而停止犯罪的情况。

(二)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

1、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实例讨论

(一)1998年9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因换工作服与本厂工人刘某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被在场工人拉开后,黄某便产生杀害刘某之念。随即回家,将准备炸鱼用的三枚手榴弹带在身上,返回厂区。黄某在厂区碰见本厂保卫干部李某、孙某,扬言要刘某下跪赔礼道歉就算拉倒,否则就将他炸死。说完,黄跑向刘的车间,到车间寻找刘某未见,便在车间门口等刘,并将两枚手榴弹盖打开,将引爆环分别套在两只手的手指上。由于工厂保卫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在对被告开展政治攻势和宣传政策的情况下,黄某于下午6时20分交出手榴弹,被捕归案。

黄某是行为预备形态?未遂形态?还是中止形态?

(二)张某(男,25岁,工人)和王某(男,

23岁,工人)夜里赌博输钱后在回家的路上,起意抢劫。二人从后面追上一步行的妇女,扭住被害人的双手并揪住其头发,同时施以语言威胁,迅速抢走手表和提包。尔后二人撒手离去,走了几步回头看了一下,恰巧被害人也回过头来,不料发现被害人是熟人,二人大吃一惊,只好装出笑脸说是“开玩笑”,把手表和提包还给被害人,请求原谅。

在处理此案时,有人认为,张、王二人抢到财物刚跑了几步就发现被害人是熟人,只好把财物归还给被害人,实际上没有得到财物.是犯罪没有完成即未得逞,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未遂。你的已经如何?为什么?

第二节共同犯罪

一、概念和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主体要件: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二)客观要件:有共同的行为,即行为指向共同的犯罪目标,

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组成形式多样

1、作为+作为、作为+不作为、不作为

+不作为

2、实行行为 + 实行行为

组织行为事前帮助

实行行为+非实行行为帮助行为事中帮助

教唆行为事后帮助

(三)主观要件:有共同故意。行为人在相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并形成沟通,知道他人与自己的行为结合成一体,在共同实施犯罪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我国刑法的划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二)主犯

1、概念:主犯是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刑事责任

(1)组织犯对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2)主要实行犯对其实行的犯罪承担责任。

(三)从犯

1、概念: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

特点:(1)行为的次要性;(2)行为的非被动性。

2、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例讨论:

某年3月1日,被告人程某(男,25岁,农民)和周某(男,22岁,农民)乘火车一起去北京打工。3月7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告诉程荣说,他觉得很闷,又不想睡觉,要到别处走走,然后离去。2时30分,被告人周某提着一个密码箱慌慌张张地跑来对程荣说:“快,快把车窗打开,把箱子扔出去,后面有人。”程某见状,即迅速起身把车窗打开,然后把密码箱扔出窗外,之后把自己的棉大农罩在周某头上,让其趴在茶几上装睡。当失主张某等人追到,问程某是否见到一个手提密码箱的人时,程某用手向前方指了指,张某等人即继续追去。这时,刚好列车到站,两被告人即迅速下车逃走。被告人周某找到所奶的密码箱后,分给被告人程某5000元。

程某与周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共犯?为什么?

第四章正当防卫

第一节、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损害性

2、正当性

3、不可惩罚性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1、起因条件:发生不法侵害,即发动防卫的原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含义:(1)不法性;(2)实在性;(3)暴力性、破坏性

(二)合法性条件

1、主观条件:出于防卫意图,即认识到不法侵害发生且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其侵害。

2、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范围包括不法侵害人本人的身体和财物。

3、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外国刑法

我国和大陆法系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差异摘要:我国犯罪构成包括四个部分,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这和大陆法系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三要件构成说不同,本文试探讨我国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的差异及优劣。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责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一)西方早期刑法学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从词语沿革上讲,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形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纠问程序”,在这种诉讼程序中,法官必须首先查清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在证实犯罪事实之后,才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1796年,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首次把犯罪构成法翻译成德语,后来日本刑法学家又把将其译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起初只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初,德国著名的刑罚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实体意义上的概念来使用。费尔巴哈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把刑法条文上的犯罪成立的要件称为犯罪构成,认为犯罪构成就是违法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它们对于阻止或限制统治者和法官任意判人有罪,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现代意义上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20世纪以后,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贝格林首先系统提出了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此后,迈耶和迈兹各对其又有进一步的发展。目前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形成了一下通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可以看出,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必须还要满足后面的违法性和有责性才能完全成立。 (四)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学说的内容,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80年代以后,理论界对犯罪的理论构成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犯罪构成中不应包括犯罪主体要件,还有的认为犯罪构成中不应包括犯罪客体,从而提出三要件说。虽然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对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未突破前苏联的理论模式。 二、大陆法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差异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质从前面可以看出,大陆法系犯罪构成包括三个条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三个条件是相互递进的关系,可以称为过关式或线性式,也就是说,前面的条件满足后才能进入到后一个阶段,只有按照顺序三关都过完才能构成犯罪。第一步符合性是说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相符合,有的说成是“该当性”,这是一个意思。第

刑法学必读书目

刑法学必读书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3、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5、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7、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 8、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 11、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13、黎宏:《法人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14、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 15、周光权:《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 16、陈兴良:《刑法总论适用》,法律出版社; 17、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8、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 19、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 20、[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 21、[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2、[意]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23、[法]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4、[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俄]斯库拉托夫等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6、[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 27、[英]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8、[美]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9、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 30、张明楷:《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 31、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学说史略》,武汉大学出版社; 32、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3、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4、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 35、李贵方:《自由刑比较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学结构图 刑法的基本概念和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概论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罪行相适应原则 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 客观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 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犯罪构成主观阻却事由: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总论犯罪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修正”的犯罪构成 共犯形态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刑种: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 刑罚论量刑制度:从轻、减轻、从重、数罪并罚、缓刑 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时效、赦免 各论: 一、侵犯个人法益: 第四章、人身犯罪,第五章、财产犯罪 二、侵犯社会法益: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章、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犯罪三、侵犯国家法益: (一)侵害国家职能的犯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犯罪 (二)危害国家存立的犯罪: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 1、刑法的概念: 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犯罪+刑罚。 2、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注意: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狭义的刑法) 我国建国以来通过两部刑法典、旧刑法典(1979年制定)、新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在刑法典之外单独针对某一类犯罪规定的刑法规范。 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某部法律的整体性质不是刑法,但是也附带了犯罪与刑法的规范。我国目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 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是用文字限制统治者的打击范围和打击方式。 1、保护法益: 法益:刑法上的利益。排除三种利益:(1)刑法无能保护的利益;(2)不值得保护的利益;(3)刑法放弃保护的利益 2、保障人权 一方面,可以实现对普通人权利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罪行法定,如果一人做了坏事,只要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就不得用刑罚惩罚。 四、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一般原理 1、法条用语的缺陷是必然存在的。 2、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不是消极的去寻求立法者的原意。 3、对刑法的解释,是从刑法用语的含义处罚,得出符合刑法目的结论。正确的解释,必须 同时符合刑法的文言与刑法的目的。 4、在各种解释存在争议时,目的解释是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解释。

外国刑法纲要

《张明楷 -外国刑法纲要》学习笔记 第一章刑法与刑法理论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机能 一、刑法的概念:p3 1、犯罪法和刑法、保安处分:原则上以习惯为区分,但学者 指出“刑法”更注重规范,而“犯罪法”更注重事实“,保安处分”则是指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预防为目的的矫正、感化、医疗等举措。 2、刑法属于公法、司法法、实体法。(注:行政法和司法法的 区别,行政法的指导原理为合目的性、司法法的指导原理为法的安 定性——即法的明确性,能够被公民理解和预测) 二、刑法规范: p4 1、相较于民法规范,刑法规范法律要件明确,法律效果严密 2、刑法属于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之争: 裁判规范:如果出现 A 的情况,就导致 B 的后果 行为规范:不得从事 A 行为,应当从事 B 行为 有学者认为,行为规范是从刑罚法规中抽象出来的内在文化规范;有日本学者认为,行 为规范是内在于刑罚法规自身的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如果没有这种禁止规范和命令规范,则 刑罚规范本身也无法存在,因此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伦理上也是不被允许的,但两者 存在区别。伦理上不被谴责的行为可能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伦理上被谴责的行为也不一 定为犯罪行为。 3、E.Mezger (德国法学家梅兹格)首先提出刑法规范分为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评价规 范即一个行为是否有害,由刑法规范进行评价。决定规范即刑法规范在命令人们实施行为时必须 作出符合

刑法的意思决定。 三、刑法的机能(作用):p5 1、自由保障机能:来源于罪刑法定,即刑法通过制约国家刑 罚权的行使,保障行为人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进而保障国民的个人自由及其他利益的作用。 2、法益保护机能:对特定的法律利益加以保护的作用。注意: 刑法的第二次性质(补充性质),即刑法在法益保护的角度是对其 他法律所保护法益的补充,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保护该法益时, 刑法才发挥作用——这种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被称为刑法的第 二性质。 3、行为规制机能: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从而 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 罪并给与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机能),同时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决定(决定机能),与前述的评价规范和决定规范相对应。 4、自由保障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之间的博弈,现代刑法采纳 罪刑法定,即是对部分法益的放弃 四、刑法谦抑主义:p7 刑法的谦抑主义:刑法适当、谦虚的适用。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补充性;二是不完整性——直译:断片性(由补充性延伸而来,不必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三是宽容性,即便收到侵害,且其他 法律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也不必毫无遗漏的处罚。——【日本】平野龙一谦抑主义不仅包括刑法的解释和适用,也包括立法的谦抑主义 第二节刑法理论

刑事科学技术

第一节刑事科学技术概论 一、刑事技术概念与研究对象 刑事技术通常是指刑事物证技术,它是公安、司法机关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依法对案件中可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进行发现、提取、分析、记录和鉴定时,所使用的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 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的对象是物证。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一)人体物证:伤亡的人身、尸体和人体组织、体液、排泄物及其斑迹。 (二)痕迹物证:手印、足迹、牙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 (三)文件物证:书写的标语、传单、信件、作案留言、货币、票证、印章印文等其他印刷品以及摄录的人像、录音、录像。 (四)物品物证毒物、毒品、纤维、炸药、金属碎屑、塑料、橡胶玻璃、泥土等.(五)关联物证:现场访问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相、现场摄相。 二、刑事技术的任务 1、发现、提取和记录犯罪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证 2、查明形成痕迹、遗留物质的条件、机理和原因。 3、确定案件中物证的种类属性。 对物证或物证所反映的客体是属于哪一种类型的人或物进行鉴别。 如:根据人体伤痕推断凶器的种类。 锐器创通常反映为:创口哆开,可呈梭形、菱形或裂隙状;创缘整齐,无挫伤带;创角锐利;创壁平滑;创腔中无组织间桥;创底平整,多小于创口。 钝器创通常反映为:创口常呈不规则状;创缘不整齐,常有明显的挫伤带或呈撕裂状;创角钝或呈分裂状;创壁参差不齐;创腔中有组织间桥;创底较大而不平整,常大于创口而成囊状。 4、解决人和物的同一认定问题. 5、解决案件中其他技术问题以及研究和开发新技术。 其他技术问题:如图片中的人像、物品认证,视频录像的人物鉴别,动作习惯和整体分离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等。 开发新技术:如视频侦察技术、GPS精确定位或通讯信号模糊碰撞、潜在痕迹物证显现的新技术等。 三、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 (一)分析案件(或事件)的性质,确定是否立案。 (二)分析作案手段、作案过程 (三)分析作案人的特点 (四)提供侦查方向 (六)认定作案人、作案工具 (五)有助于审查证人证言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四刑事科学技术的内容体系 1.刑事摄影:现场照相、辨认照相、物证照相、检验照相以及现场录像等。 2.痕迹检验:手印检验、足迹检验、工具痕迹检验、枪弹痕迹检验以及牙印、车辆痕迹检验等。 3.文件检验:笔记检验、言语识别、印章检验、印刷文件检验、污损文件检验等。 4.刑事化验:毒物化验、毒品化验以及附着物、遗留物、残留物的检验。

日本刑法典

日本现行刑法典于1907年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效仿1810法国刑法典的旧刑法典不同,现行刑法典是以1870年德国刑法典为样板制定的,其最大特色是犯罪类型的概括性与法定刑的宽泛性。 内容简介 编辑 1998年,应法律出版社之邀,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模范六法》中的刑法典部分以及《简明六法》中的《改正刑法草案》翻译了《日本刑法典》一书。该书出版后的几年时间里,日本立法机关多次修改刑法典:2001年3次修改刑法典;2003年2次修改刑法典;2004年对刑法典作了重大修改;2005年又2次修改了刑法典。有鉴于此,译者根据日本三省堂最新版《模范六法》对《日本刑法典》一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希望《日本刑法典》第2版的推出,能使读者对日本刑法的最新发展动态有充分了解,并给我国刑事立法带来一定启示。张明惜 作者简介 编辑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查看全部>> 目录 编辑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刑罚 第三章期间计算 第四章缓刑 第五章假释 第六章刑罚的时效和刑罚的消灭 第七章犯罪的不成立和刑罚的减免 第八章未遂罪 第九章并合罪 第十章累犯 第十一章共犯 第十二章酌量减轻 第十三章加重减轻的方法 第二编罪 第一章删除 第二章内乱罪 第三章外患罪 第四章有关国交的犯罪 第五章妨害执行公务罪 第六章脱逃罪 第七章藏匿犯人和隐灭证据罪 第八章骚乱罪 第九章放火和失火罪 第十章有关决水和水利的犯罪 第十一章妨害交通罪 第十二章侵犯居住罪 第十三章侵犯秘密罪 第十四章鸦片烟罪 第十五章有关饮用水的犯罪 第十六章伪造货币罪

刑事科学技术

刑事科学技术 讲 稿 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 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 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外国刑法学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无论是对于立法还是既存法规的解释、适用而言都不能突破的根本性规则。 ——井田良 (二)刑罚基本原则的内容 认识不一致。行为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法益保护主义、责任主义、谦抑主义等。 二、罪刑法定主义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概念与沿革 1.概念:(与旧时代的擅断主义相对立) 2.沿革: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据 1.形式根据(限制司法)【不能从国民的角度来审视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妥当】 1)民主主义原理(三权分立理论【洛克首先提出,由孟德斯鸠发展】国民主 权及议会民主思想) 2)自由主义原理【事先让人民知道犯罪的后果是什么】(心理强制说【费尔 巴哈】预测可能性【自由主义原理主要是这个内容】) 2.实质根据(限制立法) 实质根据在于人权保障原理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形式的侧面(限制司法权/形式正义的体现) 1、法律主义:指犯罪与刑罚在形式上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1)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的渊源?一般认为不能成为刑法的法源,但 排斥习惯法并不排斥在解释刑法时通过习惯法来作为构成要件的 解释原理 (2)判例能否作为刑法的渊源?大陆法系一般不能,但在类似案件上 具有指导作用 2、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后法(判例也一样), 有利的则不禁止,与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的基本宗旨一致。 3、禁止类推解释(但扩张解释不被禁止)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必须对刑种和刑度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实质的侧面(限制立法权/实质正义的体现) 1、刑罚法规的明确性(以美国的用语不明确而无效的理论发展而来) 明确性的判断标准:以一般人的理解能力为基准(是相对的,条文要做到 绝对的明确是不可能的) 体现: *条文适用到何种程度,适用的边界轮廓不清晰 *界限在某种程度上是明确的,但适用太广(如网络上的中立的帮助行为) 机能: &可以在事前明确地告诉国民什么是犯罪 &禁止监察机关或法院肆意运用法规 2、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处罚原则(不仅要在形式上规定刑罚,且内容要适当。 是从美国宪法中的实体的程序正当理论发展而来的)

法学相关 刑法书籍推荐

刑法推荐书籍 基本方法:在同步阅读分析判例、案例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坚持三步走: 第一步先读国内代表传统通说观点的书籍 第二步引入德、日刑法理论结合中国实际研究的书籍 第三步有关德日刑法理论的书籍。“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这三步走过程中,阅读和分析判例、案例贯彻始终。这里的判例、案例不仅仅是你所办理的案件,更要仔细研究两高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审判参考案例、报纸媒体热点案例等。司法解释(包括配套的理解与适用)当然也是需要同步研习的,分析其背后的法理,研究其得失利弊,在阅读过程中结合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融会贯通。 三步走的进阶书单如下: 第一步: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方正出版社(上中下三册) 以上三套代表中国传统通说观点,尽管有些观点已经过时,但是了解以往通说即便是作为批判的对象,也是必须的。否则第二步中很多书批判的对象,你会不知道他批判的到底是怎样的一种观点,也无法判断批判的是否客观、妥当。 第二步: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这就是当今中国最畅销的刑法学教科书了,江湖人称“太皇太后”。不读此书,算不得懂刑事法。有的人说读起来很费劲,那可能是因为缺乏上述第一步。 陈兴良:《教义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相对于张明楷的太皇太后,这本书要浅显的多,更容易读。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张明楷老师超强的解释能力,在这套书中得到集中体现,何止如此?他教会你如何解释刑法,如何分析法条,如何适用刑法。我读研时有两本书书籍被读的散掉了,其中一本就是此书,还有一本是大谷实的《刑法总论》《刑法各类》。 陈兴良:《判例刑法学》(上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结合案例展开阐述,可读性很强。 刘艳红:《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有两大特点:一是结合案例,有大量的案例分析,独具一格;二是紧扣司法考试,有很多司法考试的案例和题目穿插其中。

犯罪学概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犯罪学概述 一、犯罪学的概念和特点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三、犯罪学的学科属性 第二节犯罪学简史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二、中国犯罪学简史 犯罪学产生之前的研究:——古代西方主要是对犯罪原因犯罪根源的研究: 鬼附人体说:认为人触怒鬼神而引起的精神异常实施犯罪; 原罪说:人生而有罪,一生就是在赎罪; 苏格拉底、柏拉图:人性是犯罪的本原,当人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的时候,恶性就会像兽性一样出现犯罪; 亚里士多德认为犯罪的原因有三:穷、情欲、权; 德谟克里特、托马斯莫尔:经济、刑罚严苛、社会风气奢侈无度滋生犯罪。 古代东方 墨子:“盗爱其室,不爱异室,故盗人室以利其室;贼爱其身,不爱人身,故贼人以利其身。”荀况:性恶论。 董仲舒:人性无善恶之分,仅有向善向恶的秉性。 一、西方犯罪学简史 一)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 18世纪的犯罪古典学派是思想启蒙运动的产物,其诞生标志着西方对人类犯罪行为进行自然主义探讨的开始,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人的行为。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 ★贝卡利亚 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3月出生于米兰,1758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1764年,贝卡利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这部著作篇幅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问世以后立即给作者带来巨大的声誉,被誉为刑法学和犯罪学领域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主要内容:这部著作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边沁 杰里米·边沁,1748年2月生于伦敦。自幼聪明好学,3岁能读拉丁文,16岁自牛津大学毕业,被誉为神童。边沁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法学家,著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宪法论》、《司法证据原理》等作品。边沁是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对于近代刑法学、犯罪学都有重要的影响。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1)社会对于犯罪必须予以处罚;(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如果制止犯罪的动机大于驱使犯罪的动机,犯罪就不会发生;如果驱使犯

刑事科学技术完整版

1.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①为立案提供客观依据②查明案件的初始情况③为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提供依据④利用物证串并案件⑤甄别、印证其他证据 2.加层手印:当手接触客体,手上的附着物脱落附着于承受客体表面形成的手印为加层手印。 3.减层手印:当手接触客体,将客体表面的附着物沾起而形成的手印。 4.平面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表面之间的物质转移所形成的只能反映造痕体表面凸起结构无明显立体感的足迹。 5.平面减层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接触时,造痕体的凸起表面将承痕体表面的附着物质粘附起来而形成的平面足迹。 6.立体足迹:是指足迹造痕体与承痕体表面之间的物质转移所形成的能反映造痕体表面凹凸起结构具有明显立体感的足迹。 7.原始现场:是一个没有伪装、未被破坏、毫无变动的能够客观地反映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和行为结果的现场。 8.枪弹痕迹:是指从枪管发射弹头、弹壳上的枪支机件作用形成的痕迹及弹头击中物体所留下的弹道痕迹的总称。 9.枪弹贯通伤:弹头射入人体形成创道又射出体外的枪弹伤。此类刨伤有入口、出口和创管,有时有空腔效应。 10.侵彻:尤其指弹头钻入或穿透物体。其大小主要决定于弹头质量、弹头活力的大小和物质的性质。 11.工具伤痕:是指犯罪嫌疑人持工具破坏或侵害某种客体时,在接触部位发生塑性变形时形成的立体反映形象。 12.工具表面特征:多是一些大小不同、形状不同的凸起点、线、面状的特征或凹

下的点、线、面状的特征。 13.变动现场:是指由于人为或者其他外来因素的原因,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受到部分或者全部改变、破坏的犯罪现场。 14.刑事摄影内容:现场摄影、物证摄影、辨认摄影、检验摄影。 15.刑事摄影的种类:方位摄影、概貌摄影、重点部位摄影、细目摄影。 16.相向拍摄法:从相对的两个方向依次拍摄某一对象。 17.多向拍摄法:围绕被摄客体从三个或四个方向进行交叉拍攝的方法。 18.细目摄影原则:影像清晰、完整、不变形。 19.尸体辨认摄影种类:尸体的相貌摄影、全身衣着摄影、尸体特殊标记摄影。 20.检验摄影种类:分色摄影、紫外线摄影、红外线摄影、激光摄影。 21.物证摄影主要方法:原物大摄影、直接扩大摄影、脱影摄影、文件翻拍等方法。 22.比例拍摄法:在进行细目摄影时,为了标明被拍客体的实际尺寸而采取的拍摄方法。拍摄时,将比例尺置于被攝客体的同一平面上(注意将比例尺有细节分划的一侧朝向画面中心。但不能遮挡客体的原貌和特征),使摄轴垂直于被攝客体中心、镜头主面与客体表面平行.连同比例尺一并拍摄下来。可根据被摄客体的特点,分别选用黑白比例尺、彩色比例尺和透明比例尺。 23.微量物证分析:是采用理化检测手段,对物质的理化性质、微观结构,以及物质组份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1.手印乳突花纹的特点有三个特点: 人各不同;指各不同;终生基本不变。 2.乳突线纹的细节特征有哪九个 乳突纹线间局部的细小结构和具体形态,起点、终点、小点:<1mm、短棒:1-5mm、

外国刑法复习要点整理

外国刑法复习要点 题型:单选10*1’多选5*2’简答5*8’材料分析案例 第一部分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 广义: 1.普通刑法(即刑法典) 2.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 3.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 (一)行为规制机能 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 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 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 三、罪刑法定原则 (一)法律渊源 1.追溯至1215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奠定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基础;后1628《权利请愿书》、1688《人身保护法》等巩固罪刑法定主义思想。 2.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法国宪法》以及1810年《法国刑法典》。 (二)思想渊源(沿革意义) 1.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为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律主义奠定基础。 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隐含了预测可能性的思想。 罪刑法定主义在理论上的发展 (三)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 犯罪与刑罚必须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即国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2.尊重人权/自由主义(现代法治的核心) 从尊重人权、尊重自由出发,必须事先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国民预测可能性原理)(四)基本内容 (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 1.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 (“形式的侧面”,旨在限制国家的司法权利)

刑法学练习题集

刑法学练习题集 ◆◆刑法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 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 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 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A、各级人民法院 B、各级人民检察院 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判断题 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 1.D;2.D; 二、判断题 1.对;2.对;3.错;4.错;5.错;6.对;7.对;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 承担的刑事责任 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

《外国刑法》作业题及参考答案

《外国刑法》作业题 班级___ ___ 姓名__ _ 得分______________ 一、基本要求:论文的字数要求在1500~3000字。 二、作业题目(以下任选两题) 1、简述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和基本特征 一.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 构成要件的观念,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的纠问程序中Constare de delicti(犯罪的确证)一词。当时的纠问程序分为一般纠问与特殊纠问,一般纠问在于确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特殊纠问是针对特定的嫌疑者进行的纠问。直到18世纪末,德国刑法学者费尔巴哈、施蒂贝尔等人才明确把犯罪构成(德语Tatbestand)作为实体刑法上的要件加以理解。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从法律上看)行为中所包含的各个行为的或事实的诸要件的总和。” 现代意义的构成要件理论是进入20世纪以后,由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所创立的。自从1906年贝林格提出构成要件理论100多年来,构成要件概念几经变迁,成为犯罪论体系的基石。 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有责性没有关系。 20世纪30年代,目的行为论兴起。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追求一

定目的的活动,目的是行为的核心。因此,主观的要素(包括故意与过失)是构成要件要素。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起步晚,又长期受到前苏联刑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研究之中,在犯罪构成诸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 (一)后期古典学派的犯罪构成理论 古典学派创立了犯罪构成理论,随着时间的发展,刑法理论也有了很大发展,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相比较古典学派,被称为新派)先后出现,在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上有了不同于占典学派的新的主张,古典学派的一些基本本理论被动摇了。刑事新派主张,“应受惩罚的是行为人,而非行为”,主张根据主体的社会危险状态或反社会性来定罪,重视犯罪的主观要素,认为行为只具有征表犯罪人危险性格的意义。新派一般赞成不定期刑,并主张保安处分,认为保安处分和刑事处分的使命都是教育、改善行为人。新派的理论,完全动摇了犯罪构成理论及其理论基础—罪刑法定主义,使得古典学派的基础被有力地冲击了。于是,一些坚持古典学派观点的学者对古典学派的一些思想进行了修正、完善,以对抗新兴的新派理论。在这种背景下,后期古典学派出现了,现代的犯罪构成理论为后期古典学派所主张。现代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正式形成时间是在20世纪初

清华大学刑法学考博真题内部资料参考书

清华大学刑法学考博真题内部资料参考书 一、专业的设置 刑法学方向有张明楷、黎宏、周光权三位导师,是一个考博热门方向,一方面是因为老师们长期从事此领域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对此领域很有造诣,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一个方向本身有研究的学术价值,并且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个专业的人才正是是社会所需要的,有很好的就业前景。 二、导师介绍 张明楷,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张明楷,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主要从事刑法学领域的教学与研究。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5年将出版第5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等。 黎宏,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黎宏,男,汉族,湖北罗田人,1966年8月生,中共党员。研究方向;刑法学、比较刑法学。 周光权,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 周光权,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曾为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出版《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 三、参考书目 专业课信息应当包括一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参考书和资料的使用。这一点考生可以咨询往届的博士学长,也可以和育明教育考博分校(官网可咨询)联系。参考书是理论知识建立所需的载体,如何从参考书抓取核心书目,从核心书目中遴选出重点章节常考的考点,如何高效的研读参考书、建立参考书框架,如何灵活运用参考书中的知识内容来答题,是考生复习的第一阶段最需完成的任务。另外,考博资料获取、复习经验可咨询叩叩:柒伍陆壹,伍贰玖,叁伍,专业知识的来源也不能局限于对参考书的研读,整个的备考当中考生还需要阅读大量的

刑法学概论(高起专)阶段性作业1

[2019年秋季]姓名 学号 学习中心 专业 年级 考试时间刑法学概论(高起专)阶段性作业1 总分:100 分得分:0 分 一、单选题 1. 刑法作为国家的一种法律规范,就其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6分) (A) 新刑法与旧刑法(B)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C) 剥削阶级国家刑法与非剥削阶级国家刑法(D) 社会主义刑法与资本主义刑法 参考答案:B 2. 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6分) (A) 组成(B) 结构(C) 组成和结构(D) 总则和分则 参考答案:C 3. 刑法的解释,从解释的效力上分类,可分为。(6分) (A) 立法解释(B) 论理解释(C) 文理解释(D) 系统解释 参考答案:A 4. 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是。(6分) (A) 属地原则 (B) 属人原则 (C) 保护原则 (D)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参考答案:D 5.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6分) (A) 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C) 我国公民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不适用 (D) 我国公民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参考答案:B 6.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6分) (A) 适用我国刑法 (B)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C) 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 (D)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我国刑法 参考答案:A 7.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6分) (A) 从旧原则(B) 从新原则(C) 从新兼从轻原则(D) 从旧兼从轻原则 参考答案:D 8. 犯罪是的行为。(6分) (A) 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B) 危害社会 (C) 违反法律(D) 应受法律惩罚 参考答案:B 9.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 为。(6分) (A) 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 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 (C) 不构成犯罪(D) 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 参考答案:C 10. 下列行为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有。(6分) (A) 堕胎(B) 溺婴 (C) 毁尸(D) 甲错误批评乙,乙十分气愤,自杀身亡 参考答案:B 11.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5分) (A)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B) 刑事违法性(C) 应受刑罚惩罚性(D) 犯罪的阶级性 参考答案:A

刑事科学技术概论

刑事科学技术? 第一章刑事技术基本理论? 1. 刑事科学技术: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 收集检验和鉴定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的专门技 术。刑事技术手段行使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所属的、被授权承担刑事技术工作的科研部门和院校;研究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证;任务是运用技术手段发现、提取从而收集证据,通过检验和鉴定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学科性质是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 2. 刑事技术的对象概称为物证。有以下几种:①人体物证②痕迹物证③文件物证④物品物证⑤关联物证? 3. 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任务:①现场勘查,收集物证②物证检验和鉴定③研究和开发新技术? 4. 刑事科学技术的作用:①为立案提供客观依据②查明案件的初始情况③为确定侦查 方向、范围提供依据④利用物证串并案件⑤甄别、印证其他证据? 5. 刑事科学技术内容:①痕迹检验②文件检验③刑事化验④刑事摄影? 6. 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手段??㈠形态分析?①直接观察②间接观察③图像比对?㈡物理检验?①物理量的测定②可见光检验③不可见光检验④荧光检验⑤吸附与转印孑㈢化学检验?①溶解试验②颜色反应③沉淀反应④结晶反应⑤燃烧反应⑥电解反应?㈣仪器分析孑① 色谱法②分子光谱法③原子光谱法④声谱分析? 7. 刑事技术的种属鉴别是以物证检验所获取的科学事实为依据,对物证和留下物证的 人或物的种类归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种属鉴别理论依据:①事物种属关系的实在性是种属鉴别的客观基础②事物种类的差别性是种属鉴别的分类依据③具体事物的共同性是种属鉴别的归类根据????? 8. 种属鉴别的基本方法:提取特征、比肩鉴别、综合判断。? 9. 同一认定:是指客体自身的同一,即他(它)只能是他(它)自己,而不是别的人 或物。??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嫌疑人或物与侦查工作所要寻找的人或物是否为同一人或同一物为目的,进行检验和论证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同一认定科学依据:①客体的特定性②客体的稳定性③客体的反映性?

外国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

简答题 1.罪刑法定主义 (一)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历史沿革 1.渊源:1215年英国《大宪章》39条蕴含罪刑法定思想 2.发展:17、18世纪启蒙运动 (1)1789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宪法性文件” (2)1810 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罚条文的形式正式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3)1948年联合国的《人权宣言》 (三)意义:1.保障人权2.保护社会3.限制国家刑罚权4.限制法官造法 (四)思想基础:启蒙思想,三权分立,心里强制说(费尔巴哈) (五)内容: 1.排斥习惯法:即实行成文法(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成文法律来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 2.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 3.不溯及既往 4.禁止绝对不确定的刑罚: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 5.要求明确性 6.实体正当性 2.构成要件的种类和要素 一.构成要件的种类 1、日本学者关于构成要件的种类 (1)基本的构成要件和修正的构成要件(基本的构成要件:单独犯罪的既遂状态 修正的构成要件:未遂犯、共犯、教唆、从犯) ②修正的构成要件是在基本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发展的

3.封建的构成要件和开放的构成要件 (二)原苏联学者关于构成要件的种类 1.简单的构成:(1)叙述的构成(2)空白的构成 2.复杂的构成:(1)选择的构成(2)包括两个行为的犯罪构成(3)包括两个罪过形式的犯罪构成(4)包含两个客体的犯罪构成 二、构成要件的要素 1、基本的构成要件要素 (1)行为 ①主观面 A .基本的主观面:故意、过失 B .目的犯、侵犯犯、表现犯 ②客观面 A 作为与不作为(真正、不真正作为犯) B形式犯与实质犯(危险犯与实害犯都是结果犯) C即成犯、状态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继续犯 (2)行为的主体 A.自然人、法人(单位) B.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C.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重婚罪、通奸罪、受贿罪)→对象性犯罪{罪名同一:重婚罪罪名不同一:行贿、受贿} D.亲手犯(自手犯)→脱逃犯 (3)行为客体:犯罪对象、行为对象 (4)行为时状况、时间、地点 2.修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⑴客观的构成要件与主管的构成要件 ⑵记述的构成要件与规范的构成要件 3.违法性论 一、违法性概念:指行为为法所不允许的性质 违法多元性——德国 违法一元性——日本 二、违法性的本质 (一)形式的违法性论与实质的违法性论:(1)形式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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