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

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

1.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卫生监督主体。

2.卫生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3.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制裁。

4. 卫生行政处罚既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范。

卫生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区别

●适用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行政法规-刑律

●体现权力:国家行政权-国家司法审判权

●主体:卫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

●处罚种类;

卫生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性质:外部管理社会职能-内部管理权限

●决定机关:卫监主体-所在机关,上级机关

●对象行为:违法相对人-违法失职国家工作人员

●依据:社会公共卫生法规-国家工作人员法规

●形式:权利有关-职务相关

●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内部申诉

行政处罚原则

(1)法定:主体依据程序

(2)公正、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障相对人权利;

(5)职能分离;

(6)司法程序优先原则

(7)一事不再罚

司法程序优先原则

●涉嫌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移送管辖

卫生行政案件移送,即移送管辖,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移送的程序

一、移送的准备

(一)书面报告

(二)移送所需附的材料

二、移送的批准

三、移送的执行

审查处理结果

1 立案

本机关同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应留存案卷材料的原件,但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移送原件

2 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并退回相关案卷材料。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要式)

罚款(指向合法财产)

没收违法所得(通过违法行为获得财产)

没收非法财物(违禁物品,实施违法工具)

责令停业停产

暂扣吊销许可证

吊销卫生行政许可

“吊销”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享有某种资格的取消,也是对相对人特定行为的法律资格的剥夺

撤销、注销、吊销的辨析

撤销:由于卫生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在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不正当或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存在瑕疵。“撤销”,在本质上是卫生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措施,自我纠正的手段,是落实卫生行政责任制的一种方式,而不属于行政处罚。

“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指基于特定事实或者法律上已被禁止

卫生行政注销是属于行政许可废止的一种手续,是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一项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解除卫生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行为,不属行政处罚。

停产停业

特点:

1、停产停业是一种行为资格的处罚;

2、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行使权利的暂时剥夺;

3、停产停业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纠正错误;

不作为义务:不得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作为义务:停产业期间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

取缔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或在紧急危险情况(非法生产经营)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的(停止非法生产经营)强制性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是对从事生产、保管、加工、运输、销售违禁物品或者进行其它营利性违法行为的人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

违法所得计算:

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经营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

罚款

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施加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合并罚款时金额计算

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决定罚款金额总和以下,单项最高以上;

警告

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警戒,是一种既有教育性质、又有处罚性质的较轻的处罚形式。

形式与程序:书面!

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相同点:

1.起因相同:二者均由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

2.目的相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通过惩戒,促使违法行为人不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于迫使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维持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二者的根本目的均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3.二者通常同步进行:只予以行政处罚,不足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仅责令改正

或限期改正,不足以惩戒违法者。只有二者同步进行,才能够最终达到行政目的;

不同点:

1.性质不同:责令改正/限期改正是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

一种作为命令;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2.内容不同:本身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

良后果,恢复原状;

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

3.形式不同:因多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

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有警告;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执照,拘留等。

责令改正的文书书写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书写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单独责令改正只能使用《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行政处罚适用

享有卫生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认定违法-依法决定是否,何种行政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①相对人违法,②违法主体有责任能力,③应予处罚,④时限内;

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

1监督主体

管辖概念: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处罚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时的分工和权限。

卫生行政处罚管辖的原则

一般: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2 行政责任能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有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

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如果相对人仅有为某种违法行为的主观想法或意图,实际上并未实施,则不构成行政违法。是否违法,2种法律规定:

行为论:法律规定无须造成后果即构成违法的。

结果论:法律规定只有造成一定后果才构成违法的。

行政处罚“不问主观状态”原则

1.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只要行为人从事了行政违法行为,除非有法定免责事由和重要条件,都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是否为故意或过失。

2.客观情节证据是唯一能证明行为人违法的证据。

3.故意与过失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只是自由裁量时需要考虑的情形!

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纠正违法行为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罚款2次;

先调查后裁决;

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一次性,独立的违法行为,既一个事实一次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过程。

一个事实连续违法行为和多次一类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果某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这种行为就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规范竞合的行为。

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不一定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处罚竞合

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并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如何做出处罚决定?这种情况属于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现象,包括想象竞合以及法条竞合两种情况。

法条竞合

由于立法原因,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合或交叉,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侵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

区别的要领

(1)一行为、一后果是否同时为数个不同法条所调控。若是则为法条竞合、否则想象竞合;(2)一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或危害对象是一个还是数个。一般而言,一个为法条竞合犯;数个则为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

特征:

1.行为人出于一个目的,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规定的相同义务

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后法优于前法;

想象竞合

特征:

1.行为人出于一个目的,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2.违反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同义务

处理原则:

重罚吸收轻罚;

从一重罚处断;

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状态。

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后,即该违法行为成立以后的2年内,又基于同样的故意实施了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

如何从轻与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形式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进行处罚。

生效行政处罚未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个人)无权减免变更!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

处罚。

从轻:低限以上,靠近低限;减轻:低限以下

从轻或减轻的重要条件: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可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免除处罚的重要条件:

低于14岁的人违法;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违法;

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

决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权利

1.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的权利

2.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说明理由的权利

3.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告知权利的权利

4.对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权利

6.要求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调查笔录中记载的案件事实进行复核的权利

7.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的权利

8.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权利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步骤:1受理与立案 2调查取证 3处罚决定 4送达

5执行 6结案

案件来源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1 受理与立案

(案件受理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

●立案的形式主要是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

立案条件

⑴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⑵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⑶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⑷属于本机关管辖。

对不予立案决定的救济

自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之目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取证,并表明身份;

②取证应尽量取得原物(件),无法取得可采用复制、拍照等予以固定。取得的复印件

等应由当事人(单位)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

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可以保全证据,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七日;

④《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中当事人不签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注明情况,

但此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

⑤当场制作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询问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应按文

书规范进行;

⑥在卫生行政诉讼开始后,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部门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

据。

⑦对证人证言的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3 处罚决定

●合议:3人

●告知:正式决定前,事实理由,依据权利,复核

●听证: 3种情形

●审批:处罚意见适用条款,负责人审批

●决定: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

合议审查五个“是否”

1.监督程序是否合法?否存在违法的取证行为,顺序错误的行为及超时效行为

2.调查证据是否充分?但某些可以推定事实成立的情况除外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4.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5.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4 送达

包括:方式,期限,回执

1)方式:

直接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①直接送达。这是主要的一种送达方式,它是指人民法院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交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表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②留置送达。当其拒收时,由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在送达回证

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邀请来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以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③委托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时,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委托外地有关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转交送达。这是指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其他组织转交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

⑤邮寄送达。人民法院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一般要以挂号信函邮寄,以防丢失或难以确定签收日期。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⑥公告送达。这是指通过发出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届满,即视为已经送达。

2)期限: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回执:填写《送达回执》,注明收到日期,邮寄送达时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则为送达日期。

5 执行

行政处罚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决定机关与收款机关不同;

按处罚内容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验收、核实,监督有关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

(1)简易程序

第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第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而提出的。

(2)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依此程序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只限于: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

6 结案

各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后应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和负责人签章,归档保存。

卫生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概念: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调查人员,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是一般程序中一个环节;阶段:书面告知后,决定前;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告知书

相对人告知3日内提出

卫生监督机关2日确定事项, 7天前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的变更和撤销

有权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法院。

条件:合法、正当理由。

法定形式:合议决定;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 一、必须熟悉和了解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 (五)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七) 本单位的操作规范 二、良好的办案习惯 (一)严谨的工作态度 (二)严密的逻辑思维 (三)及时进行自我审核 (四)及时查阅法规规定 三、有关违法主体的认定 正确认定违法主体的重要性: 在当事人不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确保行政争议发生时的不败地位 防止错误追究他人责任

主体登记和认定的法规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主办监督员必须同时核对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能取得上述证明身份的证书作为审核依据的,主办监督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情况。 (三)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下列情形按照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建议): 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 民办非法人型的非企业单位; 4、其它未经登记以个人或个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个人。上述按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时,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五)以法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以不同的证书为依据: 1、企业法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程序流程图、文书范本

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七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是否有异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说明:1、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3、虚线部分表示:没收扣押、封存等财物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领导审批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于经复核听证,不改变原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案件。

1、案件来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监督检查机抽验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 处的,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文书、途径披露的案件。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 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 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制服,并出示执法证件。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 案人员填写《()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1996年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案件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其中:1、案件来源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2、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二、立案。填写立案报告,1、案情由小到大、从重到轻逐个罗列并加以说明,同时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2、负责人审批,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承办人员;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4、案件以立案日期开始到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三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现场笔录。检查内容记录要对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1、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若取证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文字说明。 2、现场笔录具有强制性,陪同人员拒绝签名时,应当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并尽可能有其他证据辅佐。 四、询问笔录。1、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时作的记录;2、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

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报告需注明案由、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争议。2、处理建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3、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容易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2、也适用于因紧急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3申请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4、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1、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隐匿的情况下使用本文书;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八、合议。填写合议记录。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案件采取合议,以下情况需合议后确定处罚意见。⑴上级转来的处罚案件;⑵无证行医第二次处罚的案件(以网报为准);⑶拟罚款5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不包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 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结案(立卷归档)

听证流程图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检查流程图 发现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 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 查,当事人在场 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和执 法人员签字 未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流程图承办机构依法作出其他 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承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依法解除强 制措施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承办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交付查封、扣押清单;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起止时间,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1、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2、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 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 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对处罚的成立至关重要,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况复杂较难认定。本文论证了认定当事人的一般原则,并就个体工商户、单位内部机构、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撤销后实施处罚时当事人的认定作了探讨。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而正确认定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律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很多执法实践中,违法行为人比较复杂,为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带来困难,本文试着就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是指因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三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办案实践中,认定当事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行政法调整的生产与生活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实践中这方面比较容易认定,一方面是看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即其行为对卫生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卫生行政法律确立的秩 序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就是其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了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2)具有行政处罚责任能力,“行政处罚责任能

力是指行为人辨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与行为人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也关系到处罚的成立与否,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作了规定。但办案实践中情况复杂,有时对当事人的认定较难,笔者在此着重讨论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认定。 1个体工商户实施违法行为时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 对这种情况当事人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分为不起字号的和起字号的两种,对前一种情况处罚时当事人容易认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活动,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由此可见,起字号的工商户的民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字号,诉讼主体是业主。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要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因此,此种情况下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单位领导批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查明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 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于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进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 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报告,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 案审:法制机构初审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认为依法应当处罚的,上报单位集体审理。 告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进行复核。 送达: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单位重新集体审理讨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签收。 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结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按照案卷装订标准归档。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主持人报请单位负责人重新审理讨论。听证事实、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由单位法制机构报领导批准,确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 集体审理:单位开会集体审理,确定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案件应在立案后及时作出处理。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上级交 办等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除可以当场作出处罚以外的案件 执法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 实制作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作出的行政处罚涉 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内容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并归档。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13日)修改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6.19 【实施日期】1997.06.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

行政法 案例分析举例分析

行政法 案例分析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 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 案例分析(一)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 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案例分析(二)“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了“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包括人防费在内的全部税费以150万元总包干。而被告却作出了要求原告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2546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其数额高出上述会议纪要中的150万元的包干数额。认为被告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显失公正,请求判决变更。 被告辩称:1.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2.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问题。3.其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方自2003年10月开始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新建“浪漫之都”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为49795.95平方米,其中高层建筑面积为9639.95平方米,多层建筑面积为40156平方米。该公司既没有按照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没有到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被告方经调查取证后,于2004年7月7日向原

环保执法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35分) 1、某水泥厂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每天排放大量废气,导致周边果农种植的水果大幅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当地果农纷纷向当地环保局投诉,要求进行处理。随后,环保局检查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对水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是缴纳排污费2万余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二是限期治理;三是赔偿当地果农损失10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请具体分析,并阐述其正确的做法。(10分) 答: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其理由为: (1)其所作出的第1、2项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本案中水泥厂应根据本条款处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只是环保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所作出调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2、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其法制审查意见是由该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挂靠在本直属事业单位)提

出的。请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辨析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提出认为正确的做法。(10分) 答: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此行政行为不合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指导性文件指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属于下属机构,法制机构跟决策者是上下级关系,这就使得法制机构在审查时即便发现问题也可能不敢忤逆领导的意图。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法制审查机构,通过书面、会议审查方式为主结合专家咨询等多种有效方式并入,审查以下内容: (1)、处罚权限的审查,决策机关首先必须具有作出决策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决策机关只能在其法定职能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策,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或者必须得到授权的事项,必须依照规定,只有符合权限的行政决策才具有合法性,因此要对决策的权限进行审查。 (2)、处罚程序的审查,由于自由裁量在行政处罚中具有核心地位,对程序的审查在于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按照法律预先设置的方式、方法和步骤运行,是实现行政决策公正的保障。 (3)、处罚内容的审查,一是行政决策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是行政决策内容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体现党和国家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三是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定的自由裁量的要求;四是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

《食品安全法》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行政执法案例1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06-01起正式实施,各地就相继发生消费者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事件,通过《食品安全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多起事件报道看,事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主要采取责令商家将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的处理措施。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1 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该地工商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1]。 2 分析与讨论 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规定的职责,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查明超市从06-01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板栗饼),根据超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货值金额确定罚款金额,至少罚款额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南京[2]、郑州[3]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10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近,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 思考与建议 《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 《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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