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五条:下列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在营业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应当向营业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营业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应当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内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解读(二) 1.问:城乡居民医保零星缴费怎么缴? (一)原新农合单个零星缴费时间:2018年1月2日-2018年3月30日,到各乡镇(或街道)人社中心参保缴费,逾期不再受理参保续保手续。 (二)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银行(农商行或建行)网点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 (三)年中参保的特殊人群到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缴费。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出生证、退伍证或毕业证) 2.问:在校学生怎么缴费? 在校学生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缴费,但必须先取得社保卡,如果还没办社保卡的,要尽快去镇(街道)人社中心(劳动所)登记信息,否则影响正常缴费。 3.问:原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城乡居民医保后怎么缴费? 是否全部不用缴? 原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保持原口径不变。参保人到退休年龄,连续缴费年限满20年后不再缴费,个人缴费与补充保险金都不用缴,免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5.问:医保卡今后还有吗? 社会保障卡既有医保卡功能,又有银行卡功能。医保卡将被社会保障卡替换。今年缴费请直接使用社保卡。从2018年1月1日起,市民在就诊时请尽量使用社保卡,一经使用,原医保卡自动停用。到医保中心报销时要求带社保卡结算,以便结算资金直接打入社保卡。 6.问:原城镇居民医保并轨城乡居民医保后,待遇是否变化?报销比例怎样? 原城镇居民医保在并轨城乡医保后基本待遇不变。 并新增待遇:⑴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保险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计算范围。 ⑵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急性心肌梗塞、Ⅰ型糖尿病、甲亢、结肠癌、直肠癌、脑梗死、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22类重大疾病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基金支付达到病种付费标准的70%。 7.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是不是和新农合一样?区别在哪里?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后,一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原城镇居民另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时比原新农合参保人多缴一个补充保险金,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外,同时享受城乡居民补充保险待遇,刷卡结算时按规定待遇一并直接结算。 8.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未设定限额,整合后为什么要设定门诊限额?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指导意见》省人社发【2017】341号文件要求“合理设置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我市整合后原城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2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新股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风险因素 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 第七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八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第三章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第三条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描述性语言,并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 (二)引用的资料应注明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归属

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解读:实务中,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可能涉及跨地区,出于发包方对于资质方面要求等原因,一般由总公司签订建筑合同承接业务,在施工地设立项目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将工程交子公司方式施工。 (一)11号公告出台前: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施工、开票和收款,总公司是纳税主体,跨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只能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税款。 2、跨县(市、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

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二)11号公告出台后: 1、总公司承接项目,可以通过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子公司或分公司施工、开票、收款,从而使分、子公司成为纳税主体,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发包方和被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的分、子公司之间就可以形成增值税的完整链条而不用通过集团公司,如果被授权的是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汇总到集团公司统一缴纳。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3、跨地级行政区的项目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总公司汇总申报缴纳。采用简易计税的,预缴征收率3%,汇总申报环节适用征收率也是3%。采用一般计税的,税率11%,工程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再减去预缴税额汇总申报缴纳。 (三)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局2014年2号公告)第十二条: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政策解读

新东方在线医学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115274036.html,/)网友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政策解读 《中医药法》涵盖了中医药服务、保护与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传承与文化传播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并就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并对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下面新东方在线医学小编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解读,供大家阅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中医药法》的重大意义 《中医药法》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注重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医药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持我国作为传统医药大国在世界传统医药发展中的领先地位。 1、开辟获取中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民间中医从业人员绝大多数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2、简政放权中医诊所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 考虑到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主要在诊所执业,而且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这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的意义。 3、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 1、国务院中医药局将会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制定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注重对其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 2、是制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以限制诊疗范围的措施来降低医疗安全风险;

2017年新农合报销范围

2017年新农合报销范围 【导读】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都可获得新农合报销,但是他也有一定的报销范围,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一、报销范围内包括: 1、药物报销:甲类药物基本可以报销,部分乙类药物可报销,丙类药物不能报销; 2、检查费用报销: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 3、住院报销:除了手术费外,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也是可以报销的。 二、非新农合的报销范围内: (1)自购药品费; (2)超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 (3)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4)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 (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 (6)流引产; (7)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 (8)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

(9)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 (11)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 (12)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

603489八方股份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0-11-17

证券代码:603489 证券简称:八方股份公告编号:2020-057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管理产品提供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产品名称、期限: ●履行的审议程序: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一、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公司本次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资金来源 1、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130,3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561.98万元(不含税)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3,758.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5日到账,到账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1月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7930号)。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3、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关于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2020-041)。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医药行业政策分析

在“十二五”规划的大背景下,生物医药将成为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四个支柱产业之一。医疗需求的扩容是行业兴起的基础动力,医改推进的政策引导将使需求实质释放,同时产业升级的大幕拉开,行业进化加速,规范化和集中化是自然选择。医改引导需求释放:医改各项制度的推进将引导经济增长进程中医疗需求的释放。 产业升级,行业进化:市场的扩大、割据伴随标准的升级和创新能力得以施展,行业整合与淘汰加速,逐步完成进化. 医药产业的中期背景: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期间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是医药产业所处的中期背景,主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经济增长方向从出口拉动向内需推动转变、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向节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其次,新兴产业的发展将逐渐替代传统产业成为我国未来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最后,三大产业间以及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间的再平衡发展。 医药生物产业的具体规划: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加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促进规模化发展。推进生物制造关键技术开发、示范与应用。 政府支出比重增加,医保范围继续扩大 从卫生总费用来看,2010年中国卫生总费用预计达到19600亿元,而2005年卫生总费用仅为8000多亿元,“十一五”期间卫生总费用增幅达每年13%以上,超过了GDP的增

长幅度。2009年卫生费用占 GDP 的比重达到 %,进入 21 世纪以来首次已经达到了 WHO 提出的 5%的基本标准,发达国家平均在 11%左右。 同时,政府支出占卫生总支出的比重也逐年增加,预计未来政府支出 的增速仍然会快于个人支出和社会支出部分,这将对医药行业的需求 增长构成长期支撑。附表 医保覆盖范围继续扩大 2009 年,我国有2716 个县(区、市)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 人口数达亿人,参合率达到%;筹资总额达亿元;城镇职工医保覆 盖人群达到亿人,筹资总额达到3672 亿元。医保市场的扩容,保障 范围的扩大,都将进一步支持需求的释放。 基本药物制度推行进展 09 年 8 月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后,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主 动权下放到了地方层面,省级卫生部门的政策调整、执行实质决定了基本药物制度对生产、流通企业的影响,关键要素有三: 推行的进度和范围; 招标价格; 中标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数量; 计划 10 年覆盖率 60%以上,招标迟迟未跟进:根据卫生部的统 计结果显示,截止 10 年 3 月,全国 31 个省份均已经确定实施基 本药物制度的地区,覆盖了 1020 个县,包括县级市和市辖区,占全国总数的 %,涉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万个,占全国总数的 %,其中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 7907 个,占全国总数的 92%。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万个,占全国总数的万的 %。实质的招标并未跟进,目前仅安徽走在前面。 对于眼下比较受关注的基本药物价格重估,我们认为基本药物制度价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 重在50%以上。)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政策与补贴你需要了解一下

2018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政策与补贴,你需要了解一下! 目前我国的慢性病患者已超过3亿人,慢性病致死人数已占到我国因病死亡人数的80%,导致的疾病负担已占到总疾病负担的70%。同时,以糖尿病为例的慢性病已呈现年轻化发展趋势,严重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提起糖尿病,相信各位都不陌生。“糖尿病第一大国”的帽子,中国戴了很多年。据2017年国际糖尿病联盟公布的第八版《全球糖尿病地图》报告显示,我国成年糖尿病(20-79岁)患病人数达到1.14亿,患病率(2型糖尿病)为9.7%~11.6%,这意味着大约每10个成年人里,就有一名2型糖尿病患者。千禧年以来加速的城市化,除了成就经济繁荣,也影响着城市人群的生活节奏和身体状况。缺乏运动的生活方式、变化的饮食习惯以及日益增加的肥胖度,加剧了慢性病的上升趋势,日益增长的趋势让提高慢病管理水平势在必行。为此,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从家庭医生签约、医疗支付方式、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角度,着力控制我国慢病患病率,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则对我国慢病防控进行了长期规划,明确了2020年和2025年两个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慢性病防控环境显着改善,降低因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10%。到2025年,慢性病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力争30—70岁人群因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糖尿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较2015年降低20%。逐步提高居民健康

期望寿命,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2017年我国慢病管理相关政策及解读2018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政策也有了新的变化,一起来看一下。 1、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分类及病种目录有哪些?答:新农合门诊慢性病分两类:Ι类特殊慢性病病种有:(1)尿毒症三期肾透析;(2)恶性肿瘤放、化疗;(3)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4)白血病;(5)肝硬化(失代偿期);(6)血友病;(7)Ⅲ期尘肺病。Ⅱ类特殊慢性病病种有:(1)重性精神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系统性红斑狼疮;(4)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治疗(包括运动疗法、偏瘫肢体总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9类);(5)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康复期);(6)糖尿病(并发症);(7)冠心病;(8)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以上);(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耐药性肺结核辅助用药;(13)肾病综合症;(14)心肌病;(15)癫痫;(16)Ι 或Ⅱ期尘肺病。2、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是如何确定和报销的?答:实行慢性病专家组集体鉴定。Ⅰ类凭近期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申报,Ⅱ类原则上凭近期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未住院的可凭门诊病历、诊断证明、阳性检查报告单申报。申请一次保留三年有效,但每年须进行参合身份审查。符合病种规定的参合患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合管办建立档案,在新农合“一卡通”卡中登记注册,患者持卡即可在定点医院刷卡报销。在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合农民,凭年度就诊发票等资料在户籍所在地卫生院申报。3、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的报销范围有哪些?答:新农合门诊慢性病的报销范围:新农合药品目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制定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 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 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3-4月份的公司,应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包括本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 为保证所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误差,本所鼓励公司对发布的业绩快报数据由注册会计师进行预审计或与注册会计师进行事先的充分沟通。 上市公司预计实际数据与业绩快报、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数据之间的差异达到或超过20%的,应该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六、因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准确性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做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份意见中提到了哪些实用信息?小编为你梳理了诸多干货,赶紧来看看吧! 1、覆盖哪些人群?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如何筹资?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 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2017.11.23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 187号) 2017年11月23日发布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17日2017年第187号通告附件.docx —1—

附件 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有关要求制定。注册单元划分着重考虑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及体外诊断试剂的包装规格等因素。本指导原则包括有源医疗器械、无源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单元划分的指导原则,并列举了有关注册单元划分的实例,部分要求需结合相关的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或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本指导原则是基于现行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随着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认知水平的提升,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有源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 (一)技术原理不同的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技术原理相同,但产品主要结构、组成的不同对安全有效性有影响的相同种类有源医疗器械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三)当产品性能指标差异导致适用范围或作用机理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2007-06-07 14:56 来源: 网友评论 0 条浏览次数 41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2002年5月9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一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

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

2017新农合最新政策报销比例报销范围报销标准及补偿标准

2017新农合最新政策报销比例报销范围报销标准及补偿标 准 沃保网整理2017-01-05 16:43:34 导读:众所周知,新农合可以极大的帮助农民解决看病难,看病致贫等情况,这是农民看到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政策。一般来说,新农合报销主要有门诊报销、住院报销及大病报销。下文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2017年新农合报销情况。2017年新农合报销比例是多少?一、新农合门诊报销比例1、农村卫生门室、卫生所报销比例60%;2、镇卫生院报销比例40% 3、二级医院报销比例30% 4、三级医院报销比例20% 5、镇级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限额5000元/年。二、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1、镇卫生院报销60%;2、二级医院报销40%;3、三级医院报销30%。三、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 1. 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2. 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 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 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 55%~60%。5. 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 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2017年新农合住院报销标准1、新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辅助检查项目限额报销200元

2、手术费起付线1000元内按照国家标准报销,超过1000 元按照1000元报销3、60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费及护理费每天可报销10元,限额200元2017年新农合报销范围(以下内容不在新农合报销范围内)1、自购药品费;2、超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3、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4、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6、流引产;7、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8、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9、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0、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11、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12、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2017年新农合补偿标准一、门诊补偿标准1、村卫生室及

《关于加强防止匿报品名运输危险货物的通知》(货函【2011】11号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货运处 货函〔2011〕11号 关于加强防止匿报品名运输危险 货物工作的通知 各车务段,江村、株洲北、广州、广州东、深圳站,粤海、平南公司,广东地方铁路公司,大朗办理站: 为防止危险货物匿报普通货物和普通货物夹带危险货物运输,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重申如下要求,请各站段(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一、加强各作业环节查堵工作 1.计划、受理 ⑴严格按照《货物运价里程表》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审核运输服务订单和货物运

单。 ⑵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必须填写具体品名,严禁填写“化工、化肥、集装箱、其他货物”等笼统品名。多种品名按一批运输或品名为“混装货物”时,要使用“物品清单”(或具有物品清单相同内容的货物装载清单),一式三份。 ⑶受理《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以外的货物,不能确认是普通货物时,必须要求托运人提供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对货物性质的鉴定报告,方可按《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经鉴定属危险货物时,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四条有关货物性质鉴定及试运的要求。 2.装车、承运 ⑴站内装车或装箱货物必须做到逐批检查。货物搬入货场装车时,货运员按货物运单记载的内容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包装,凡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的一律不准装车或装箱。 ⑵门到门集装箱货物必须100%开箱检查,检查货物品名与

货物运单记载是否相符,并对检查情况拍照存查。 ⑶对上述第⑴、⑵项核对无误后,货运员在货物运单左上角处加盖带有所属单位的人名章,核算员以此为依据按规定进行制票。 ⑷专用线(专用铁路)发送的货物,车站须要求专用线(专用铁)企业运输员比照第⑴、⑵、⑶项要求进行检查。对专用线(专用铁路)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车站实行定量抽查,并明确抽查办法。 ⑸经鉴定属普通货物,首次装车时,站段(公司)危险货物运输主管人员须到现场检查装车,核实货物品名,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在以后的装车中,站段(公司)要组织货运管理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 3.卸车、交付 ⑴卸车或掏箱时,认真执行检查制度,根据货物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核对现货是否相符。 ⑵到卸检查发现货物品名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不符时,应报告车站,通知收货人会同公安共同检查,并按规定处理。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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