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企业为玩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B企业从A企业处购买一批货物并提前5天付款,按A企业销售规定,B企业可获得货款(含税)117000元2%的销售折扣。

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B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14660

财务费用2340

贷:应收账款——B117000

假如A企业采取2%的折扣销售方式,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发货并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114660

贷:主营业务收入9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660

两种方式收到的款项都为114660元,但缴纳增值税相差340元(17000-16660),所以,同是促销手段,两种折扣方式产生的税负不同。因此,企业在销售与利润分配时的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自是理所当然。国税发【2005】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自然失效。很多人会问: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2018年度年终奖应该什么时候发放呢?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然后确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第一种情况:年终奖于2018年10月日前发放

假设小明扣除五险一金后月薪为8000元(高于旧税法规定的扣除额3500,所以适用公式一),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发放年终奖2万元,那么,小明的税后年终奖为:

(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1666.67(元)

(2)参照2018年10月前税率表,得到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应纳税额为20000×10%-105=1895(元)

税后年终奖为20000-1895=18105(元)

第二种情况:年终奖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适用新税率),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

假设小明扣除五险一金后月薪8000元(高于新税法规定的扣除额5000),公司于2018年10

月2日发放年终奖2万元,那么,小明的税后年终奖为:

(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1666.67(元)

(2)参照2018年10月后税率表,得到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元。

应纳税额为20000×3%-0=600(元)

税后年终奖为20000-600=19400(元)

第三种情况:若年终奖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案例:西南证券利用ST长运借壳上市

2008年,ST长运(600369)进行了重大资产出售以及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南证券)的交易。此次交易的背景是ST长运经营业绩不佳,西南证券借此机会借壳上市,一方面获得上市融资的平台,另一方面挽救上市公司的困境,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的交易过程是:ST长运新增股份1658997062股,以换取西南证券股东持有的西南证券全部权益,即每持有西南证券1元的股东出资换取0.71股ST长运的新增股份。吸收合并完成后,ST长运总股本变为1903854562股,其中西南证券原股东持有股份占合并后总股本的87.139%。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承继了西南证券现有全部资产和业务,从而转变为一家综合性的证券类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证券类金融业务。

西南证券是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借壳上市的,上市后原公司注销,全部资产业务转入上市公司中。根据税法规定,上市公司的原亏损还可以继续予以弥补。根据财务报告可知,ST长运2006年和2007年的净利润总额为‐20133万元。由于ST长运2008年继续亏损,预计五年内也是亏损。2008年ST长运吸收合并了西南证券,西南证券的盈利情况显示2008年实现利润33133.30万元,2009年实现利润38554.14万元。由于西南证券盈利,那么可利用ST长运的亏损,在2008年当年就可完全抵扣(33133.30万元大于20133万元)。此笔亏损可以实现少纳企业所得税为:20133×25%=5033.25(万元)。这就是西南证券利用到亏损的上市公司——ST长运作为壳公司,采取借壳上市的方式获得了可观的税收利益。

2014年9月,美国汉堡王(BurgerKing)开始洽谈并购加拿大最受欢迎的咖啡连锁店TimHortons。当年12月9日,TimHortons宣布该公司股东已经以表决方式批准接受美国汉堡王以110亿美元对其进行并购的计划。至此,两家巨型快餐公司的合并计划变为现实。合并后,汉堡王将总部从美国转移到加拿大。有媒体认为,此举旨在逃避美国高额的企业所得税。因为兼并之后的汉堡王和TimHortons,将由加拿大控股公司控制,其将不再适用美国的税法,而是适用加拿大的税法。按照美国当时的联邦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高达35%,而且无论美国境内还是境外收入,税率都一样。但在加拿大就不一样了,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6.5%,比美国的税率低。而且在加拿大境外获得的任何收入,也不需要在加拿大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购之后的汉堡王将其控制方从美国转移到加拿大,也就规避了美国较高的企业所得税。

1.甲企业现有两种运营方式:一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使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二是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使其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假设两种方式下每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0万元,且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解析:

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在不同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不同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企业运营方式来适用低税率,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20%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即预提所得税。

方案一: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使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即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一种。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方案二: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即成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一种。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0%=100(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所得税150万元(250万-100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且在中国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虽然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但必然会降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企业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最终选择合适的运营方式。

2.王某、李某、何某3人拟共同投资成立一企业,该企业预计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看,企业应选择何种企业组织形式?

解析:

方案一: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

如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3人,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其盈利应先征收企业所得税。假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1,所分配的税后利润属于股息红利所得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假定该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给此3人,其纳税和盈利情况为:

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00×25%=150000(元)

企业所得税后利润=600000-150000=45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450000×20%=90000(元)

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450000-150000=300000(元)方案二:选择合伙企业形式进行注册登记。

如果企业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为3人,利润由3人平均分配,每人20万元,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为13505元,则王某、李某、何某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为: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45%-13505)×3=229485(元)

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600000-229485=370515(元)

方案三: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形式进行注册登记。

如果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14750元,企业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为: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5%-14750=195250(元)

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60000-195250=404750(元)

1根据财税(2018)77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到100万及以下,所以本题暂不考虑小型微利企业问题。

从上例可以看出,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如果考虑分红因素,有限责任公司的税

负最高,其次是合伙企业,最低是个人独资企业。面对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的情况,纳税人可以作出不组织公司而办其他企业的决策。

3.某公司准备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预计该分支机构2015—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20万元、-50万元、

100万元、200万元。该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方案二: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假设公司贷款的年利率为9%,该公司该如何决策?

解析:

对两种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该子公司四年纳税情况如下: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第一年末累计弥补亏损额=-120万元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第二年末累计弥补亏损额=-170万元第三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第三年末累计弥补亏损额=100-170=-70万元第四年应纳税所得额=200-70=130万元

第四年应纳税额=130×25%=32.5万元四年累计应纳税额=32.5万元

方案二: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必须和总公司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分公司四年的纳税情况如下:

第一年抵扣总公司企业所得税额=-120×25%=-30万元第二年抵扣总公司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

第三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第四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四年累计应纳税额=50+25-30-12.5=32.5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无论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四年累计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是:子公司前三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缴纳3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前两年可以帮助总公司分别少缴30万元和12.5万

元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四年分别缴纳25万元和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就相当于取得了一定数额的无息贷款,获得了货币时间价值。应当选择方案二。

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一般处于亏损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则通常处于赢利状态。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一般采用分公司形式,在分支机构赢利以后再转为子公司形式。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当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准备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时,则企业对其分支机构是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差别会很大。一般情况下,如果本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则选择子公司形式比较有利;反之,则选择分公司的形式比较有利。

4.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09年1月拟投资设立一公司,预测其当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为3万元,假定A公司当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现有两种方案可供参考: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甲公司分配利润2万元;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可以免税,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

母公司自身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1)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下集团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3×20%=0.6(万元)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25%=25(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0.6+25.=25.6(万元)

(2)设立分公司的情况下总公司的所得税税负:

A公司缴纳的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

(3)比较A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分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比设立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多0.75(25.75-25)万元。从上述实例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微利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形式。

5.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2015年1月拟投资设立回收期长的公司,预测该投资公司当年亏损600万元,假定B公司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现有两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假设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解析:

(1)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

子公司当年亏损,不缴纳所得税,其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25%=250(万元);集团公司整体税负=250(万元)。

(2)设立分公司情况下的所得税税负:

B公司当年缴纳的所得税=(1000-600)×25%=100(万元)。

(3)比较B公司的整体税负,设立子公司情况下缴纳的所得税比设立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多缴纳150

(250-100)万元。

从上述实例可看出,企业投资设立下属公司,当下属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综上所述,在设立企业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再决定是设立公司还是合

伙企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把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6.甲商业企业共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门市部,预计2019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即税前利润正好等于应纳税所得额。而这两个门市部税前利润以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为60万元,从业人数70人,资产总额9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税(2018)77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到100万及以下。

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从而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另外,将大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也可达到适用低税率的目的。

方案一:维持原状。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方案二:将甲商业企业按照门市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A和B。

A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20%=12(万元)

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20%=12(万元)

企业集团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12+12=24(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30万-24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甲商业企业按照门市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必然要耗费一定的费用,也有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经营,也不利于今后规模的扩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权衡利弊,综合考虑。

案例

某企业有1000万元的闲置资金,打算进行投资。其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投资国债,已知国债年利率为4%;另一种选择是投资金融债券。已知金融债券年利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从税务角度分析投资那种债券更合适?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购买其他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1:若企业投资国债,则投资收益=1000×4%=4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则税后收益为40万元。方案2:若企业投资金融债券,则

投资收益=1000×5%=50(万元)

税后收益=50×(1-25%)=37.5(万元)

表面上看金融债券的利率要高于国债利率.但是由于前者要被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而后者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计算,投资金融债券的税后收益要低于投资国债的税后收益,因此,从税收角度分析投资国债对企业更有利。

案例

C公司投资有甲、乙两个可选择方案,两年中各年的收入均为100万元。甲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为55万元,

第二年成本费用为65万元。乙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为70万元,第二年成本费用为50万元。每年年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税率为30%,当期利率为10%,第一年复利现值系数为0.909,第二年复利现值系数为

0.826。计算两个方案的应纳税现值,并做出选择分析。

【解析】

如表所示。

表应纳税额现值比较分析单位:万元

如果单纯从账面价值看,甲、乙两项目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是一样的,都是24万元。但考虑折现因素后,乙项目第一年成本费用比甲项目数额大,应纳税所得额较少,缴纳所得税额较少;第二年成本费用比甲

项目数额小,应纳税所得额较多,缴纳所得税额较大。实际上是一部分税款递延了缴纳时间,所以降低了所缴纳税款的折现值。

A公司位于某经济特区,在市区的繁华地段拥有临街房屋一栋。经过评估机构评估,该厂房的重置价值为2000万人民币。现在B公司欲在该市投资设立一家大型购物中心,看中了A 公司的这间房屋。现在有两个方案可供A公司选择:①以2000万元的公平市场价格将该房屋作价投资给B公司联营。②将厂房租给B公司,每年租金200万元,15年后处理该厂房的税后净值为500万元。(假设A企业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为8%)。从税收的角度考虑,选择哪种方案更合适?

【解析】

在两种不同的方案中,A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各不相同,企业的税后净利益也不相同

方案一:首先,转让不动产需要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次,转让厂房的收入扣除相应的税金后,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2000×11%=220(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20×7%+220×3%=22(万元)所得税=(2000-22)×15%=296.7(万元)

税后净收入=2000-220-22-296.7=1461.3(万元)

方案二:A企业首先要就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然后该租金收入扣除相应的税收后,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200×12%=24(万元)

企业所得税=(200-24)×25%=40(万元)每年税后租金净收入=200-24-40=136(万元)

15年的收入按年金折合成现值=136×8.5595=1164.09(万元)

处理厂房的500万元净收入折算成现值=500×0.3152=157.6(万元)共计税后净收入现值=1164.09+157.6=1321.69(万元)

从以上两种种方案的对比可以看出,第三种方案的净现值最大,第二种方案的净现值最小。如果仅从净现值的多少

来决定取舍,第三种方案无疑是最佳的,但是要是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结果就不一定了,所以纳税人在投资的时候,务必要将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在内,才能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决策。

案例

HD公司现需购买一大型设备,拟以银行借款方式筹集资金10000万元,银行4年期的贷款利率为6%,预计该设备投入使用后,第一年会给该企业带来2000万元的收益,以后每年增加600万元,该设备正常折旧年限为8年,企业所得税比例为25%,暂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以下是HD公司面临的四种不同的还本付息的方式:

A方案:复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B方案:复利年金法,即每年等额偿还本金和利息,金额为2886万元(10,000/3.465,(P/A,6%,4)=3.465)。

C方案:每年等额偿还本金,即每年偿还本金2500万元,每年支付剩余借款的利息。

D方案:每年付息,到期还本。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选择哪种方案更合适?

【解析】

HD公司购入的设备每年会产生10,000/8=1250万元的折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每年产生的借款利息也同样可以在税前扣除,此时,对HD公司在这四种方案下税后利润的现值进

行计算,如下表;

方案A偿还本息方式下税后利润现值情况表单位:万元

方案B偿还本息方式下税后利润现值情况表单位:万元

方案C偿还本息方式下税后利润现值情况表单位:万元

由以上计算发现,各方案税后利润的折现值分别为10,789.1万元、11,391.2万元、11,419.1万元和

10,862.6万元。显而易见,尽管采用C方案下的还本付息方式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较多,但其税后利润的折现值是最大的,故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HD公司若采用银行借款方式筹集资金,则应按C方案的还本付息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案例

A公司(母公司)和B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非金融企业。B公司拟于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B公司于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l100万元。B公司实收资本总额为35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B公司当年通过“财务费用”账户列支A公司利息1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6万元(350×2×8%),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4万元(100-56)。假设B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B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1万元

((200+44)×25%)。上述业务的结果是,B公司支付利息100万元,A公司得到利息10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A、B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A、B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B公司额外支付了11万元(44×25%)的税款,而A企业收取的

10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

额5.5万元(100×5%×(1+7%+3%))。

整个集团企业合计多纳税费15.125万元(5.5×(1-25%)+11)。请问还有什么筹资方式,并分析它们的税收收益。

解析:

企业可以采取如下三种税务筹划方式:

方案1:将A公司借款1000万元给B公司,改成A公司向B公司增加投资1000万元。这样,B公司就无须向A公司支付利息。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条件,A公司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无须纳税。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B公司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A公司也无须纳税。

方案2:如果A、B公司存在购销关系,B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A公司的原材料,那么,当B 公司需要借款时,A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1000万元给B公司,让B公司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方案3:如果A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B公司的原材料,那么,A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B公司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A公司作为“应收账款”挂账。这样,B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方案2和方案3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A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如果B公司是A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其情况又会怎样呢?A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益,会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B公司负担的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中。应当指出,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

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采用方案2和方案3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6.甲商业企业共有两个相对独立的门市部,预计2019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设没有纳税调整项目,即税前利润正好等于应纳税所得额。而这两个门市部税前利润以及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为60万元,从业人数70人,资产总额9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税(2018)77号文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到100万及以下。

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从而成为小型微利企业,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另外,将大企业分立为小型微利企业,也可达到适用低税率的目的。

方案一:维持原状。

应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方案二:将甲商业企业按照门市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A和B。

A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20%=12(万元)

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60×20%=12(万元)

企业集团应纳企业所得税总额=12+12=24(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6万元(30万-24万),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甲商业企业按照门市部分立为两个独立的企业,必然要耗费一定的费用,也有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经营,也不利于今后规模的扩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权衡利弊,综合考虑。

某公司2014年年底对下年度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数量进行预测后得出结论:2015年1月1日将需要借入资金总

计6000万元,其中为构建固定资产(普通大型设备)需要借入资金3000万元,日常经营也需要3000万元,

考虑到实际情况,2012年只能从银行借入资金4000万元,借款期限2年,年利率4%,其余2000万元需要从

其他企业借入,借款期限也是两年,年利率10%。构建固定资产活动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到15年12月

31日结束。针对上述情况,提出筹划方案。

解析:

方案一:

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构建固定资产,其他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经营性支出。筹划效果: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总额=3000×4%=120(万元)允许当年税前扣除的利息=3000×4%=120(万元)

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2000×(10%-4%)=120(万元)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30(万元)

方案二:

将从企业借入的款项以及从银行借入的1000万元用于构建固定资产,从银行借入的3000万元用于经营性支出。

筹划效果:

允许当年税前扣除的利息=3000×4%=120(万元)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总额

=2000×10%+1000×4%=240(万元)

可通过折旧的形式弥补企业不需多缴企业所得税,减轻税负30万元

筹划思路

将不能扣除的一般经营性借款利息转化为固定资产利息。

案例

2015年2月.B企业投资800万元申购面值1元的Y基金800万份。到2016年2月,Y基金净值为1.5元,

Y基金公司决定采取大比例分红方案,每基金份额现金分红0.45元。B企业对这笔基金投资赎回的时间有两种选择:一是在Y基金分红之前赎回;二是在Y基金实施分红方案(除权日)后再赎回。

计算分析两种方案下B企业的投资收益。

解析:

方案一:B企业的投资收益为:(1.5-1)×800×(1-25%)=300(万元)

方案二:B企业的投资收益为:

0.45×800+(1.5-1.45)×800×(1-25%)=390(万元)

显然,在方案二中,投资者在基金分红时先获得分红现金收益,享受了免税待遇;分红后,基金净值大幅下降,赎回时,赎回收益很少,应缴税款明显减少,投资收益也相应增加。当然,企业投资者还必须考虑到基金投资中的税收风险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当企业购买基金数额较大,超过合理投资比例,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税款缴纳为目的的不合理安排,从而对其进行调整。

案例

烟台大华公司计划筹资6000万元用于一项新产品的生产,为此制定了五个方案,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其他资料如表所示。从节税及财务风险的角度,试分析各方案的优劣。

解析:

1.方案B、C、D税前、税后权益资本收益率超过未使用负债方案A

2.负债比例超出一定范围,权益资本收益率下降,表现为反向杠杆效应,方案E权益资本收益率低于未使用负债的方案A

3.随着负债总额的增加,负债比率的提高,利息成本呈现上升趋势

4.负债成本具有税收挡板作用,从方案A到E,随着负债比例与成本水平升高,纳税负担逐渐降低,节税效果显著。

5.方案E节税效应最大,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率水平最低,导致企业最终利益的损失。注意:负债总额超过临界点时,风险成本的增加超过节税利益,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下降,不符合税务筹划的目标。

结论:筹资的税务筹划应以合理的资本结构为前提。充分考虑纳税成本的降低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之间的关系,寻求企业最优负债量,最大限度降低纳税成本,提升企业价值。

案例

某企业欲增添一项大型设备,总共需要资金1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6年,净残值为4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按10%的利率进行折现。请问该企业取得该设备可以选择哪些方案进行税务筹划?

方案1:自有资金购买

方案2:贷款购买,银行提供5年期长期贷款,每年偿还20万本金及利息,利率10%;方案3:融资租赁,5年后取得所有权,每年支付租赁费20万元,手续费1%,融资利率9%。【解析】

方案1:自有资金购买

方案2:贷款购买

方案3:融资租赁

结论:

从节税角度看,贷款购买税收优惠最大;从税后现金流来看,融资

案例

1.实现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操作要点有哪些?解析:

提示: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申报程序及准备的备案资料有哪些;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及归集要求;对一些特别事项如何处理;会计核算要求。

企业要真正实现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实际操作琐碎繁杂,要认真细心对待,在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熟悉申报程序,准备备案备查资料(哪些资料需要备案,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申报程序: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并按规定格式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以及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准备备案资料并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备案资料为:

①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②研发项目立项文件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⑤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⑦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2)准确进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熟悉归集范围)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①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②直接投入费用。

A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B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C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③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关于这点要注意:

A.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B.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④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注意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3)特别事项的处理

①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③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④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4)按规定进行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管理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是自行申报享受,但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按规定进行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非常必要。

①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②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需加说明的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是一种税前扣除优惠,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额。

案例

2.甲汽车制造企业20×7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

年折旧,假设《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在税收筹划时拟对该项设备选

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问:甲企业能否就该研发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加计扣除多少?

解析:

提示:熟悉加速折旧及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清“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本题涉及的是税务处理。填写纳税申报表是在“会计处理”基础上进行的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即“税务处理”。有一个原则大家可运用,即: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会计处理按会计准则与制度,税务处理按税法及相关规定,两者不可混淆。在纳税申报、税收筹划时涉及税收问题一律按税法及相关规定处理,当然怎么会计处理更有利于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需要企业税收筹划人员或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与企业财会人员沟通协调,统筹安排。

甲企业购进的该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按规定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及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甲企业可就该研发设备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的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甲企业的这台设备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可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加计扣除50%。

根据题中所给资料,20×8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甲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在2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就其折旧税前扣除额200万元加计扣除100万元(200×

50%=10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口径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在6年内每年直接就其税前扣除“仪器、设备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100万元(200×50%=100),不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比较简便。

案例

3.某公司准备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预计该分支机构2015—201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20万元、-50万元、

100万元、200万元。该公司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方案二: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假设公司贷款的年利率为9%,该公司该如何决策?

解析:

对两种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设立全资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该子公司四年纳税情况如下: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第一年末累计弥补亏损额=-120万元第二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第二年末累计弥补亏损额=-170万元第三年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第三年末累计弥补亏损额=100-170=-70万元第四年应纳税所得额=200-70=130万元

第四年应纳税额=130×25%=32.5万元四年累计应纳税额=32.5万元

方案二: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必须和总公司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分公司四年的纳税情况如下:

第一年抵扣总公司企业所得税额=-120×25%=-30万元第二年抵扣总公司所得税额=-50×25%=-12.5万元

第三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第四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四年累计应纳税额=50+25-30-12.5=32.5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无论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四年累计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是:子公司前三年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年缴纳3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前两年可以帮助总公司分别少缴30万元和12.5万

元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和第四年分别缴纳25万元和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就相当于取得了一定数额的无息贷款,获得了货币时间价值。应当选择方案二。

一般来说,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一般处于亏损状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则通常处于赢利状态。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一般采用分公司形式,在分支机构赢利以后再转为子公司形式。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当企业本身所适用的税率与准备设立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不同时,则企业对其分支机构是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差别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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