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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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3)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4)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6)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8)

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0)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1、全体放射工作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放射科室内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3、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4、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6、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7、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8、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9、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10、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1、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固始县人民医院

放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与防护培训制度

1、从业前需进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考核,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3、上岗后,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在市卫生监督部门或市环保局的统一安排下,定期进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考核,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4、建立个人培训档案,认真记录培训情况,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培训档案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或培训证明等资料。

5、放射工作人员需参加市卫生监督部门的统一培训及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证》中。

固始县人民医院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1、定期监测:凡接受Χ、Υ射线外照射的工作人员,佩戴热释光剂量计定期更换(每周期为三个月),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2、强制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连续佩戴热释光剂量计,按期交换剂量计,妥善保管剂量计,防止丢失或损坏,禁止剂量计放入机房或操作间。

3、预约监测:不属于上列两种监测范围,放射工作单位或个人提出监测要求,可随时向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联系办理。

4、应急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他意外照射,应及时进行模拟测量以尽快计算其所接受剂量。

5、特殊照射监测:当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有计划地特殊照射(如换装放射源,处理放射事故或其他可能接受较大剂量的工作等),应进行特殊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以确保一次所受照射不超过国家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6、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

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达到并超过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调查;放射工作人员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结果外,还应估算人员主要受照射器官或组织的当剂量,必要时尚需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调查原由,及时改进防护措施。

固始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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