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者原则在涉外劳务纠纷中的适用

保护弱者原则在涉外劳务纠纷中的适用
保护弱者原则在涉外劳务纠纷中的适用

保护弱者原则在涉外劳务纠纷中的适用摘要: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导致全球范围内的人员跨国流动更为频繁,尤其是对外籍劳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国际劳务关系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国际劳务关系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可能导致司法机构做出不同的裁决,就会产生国际劳务关系的法律冲突。这就需要我们通过选择法律的方法确定相互冲突的若干法律中的某一个法律作为准据法,同时必须保证选择的法律是公平、正义、合理的,这样才能彰显法的精神。于是,保护弱者原则成为不二选择。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加以保护,在政策上向处于弱者一方予以特殊倾斜和在法律选择上有利于弱者一方。

关键词:保护弱者原则涉外劳务纠纷

一、保护弱者原则的概述

弱者利益的保护,主要适用于消费关系、雇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关系等领域,重点是对于消费者、劳动者、妇女、儿童、老人、被扶养人和侵权损害中的受害人等所有在经济地位、经验、体能、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加以保护,在政策上向处于弱者一方予以特殊倾斜和在法律选择上有利于弱者一方。保护弱者利益体现了对于弱者的人文主义关怀,是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的产物,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展示,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集中反映,是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质公平正义的必经之路。①保护弱者利益已经成为了现代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

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实施细则 一、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集团、分公司、项目部建立三级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成立应急处理机构,制订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劳务人员群体上访、讨薪、游行、示威、罢工等影响企业形象、危害生产安全、妨害公共秩序、违反法律法规事件。 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1)各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务的领导任副组长,劳务管理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也可以由劳务管理协调委员会代替。 2)在发生劳务突发事件后,加强安保力量,全面掌控事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接公安、人社、住建等政府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单位,防止负面消息传播,维护企业形象;与事件有关人员进行谈判、沟通,处理相关事宜,安排后勤保障工作等。 二、劳务突发事件防范措施 预防劳务纠纷发生必须加强以下劳务管理各项日常工作: 1)全面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严格监控劳务分包人员工资发放; 2)实行包括变更、调价等内容在内的劳务费“日清月结”制度; 3)掌握劳务分包商大宗材料进货来源及付款情况; 4)畅通劳务沟通渠道,构建和谐总分包关系;

5)及时受理并解决劳务投诉; 6)做好劳务信息统计、上报,掌握劳务实时信息,及时发现隐患; 7)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劳务人员依法维权意识。 实施劳务纠纷维稳预警制度。高度关注劳务作业班组及人员动向,当其出现以下情况时,启动预警制度: 1)连续三个月以上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2)劳动力持续不稳定、人员缺口较大、大量使用计时工; 3)频繁更换班组或将工程层层转包; 4)拖欠大量材料款且长时间未清还等。 三、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主要包括信息搜集和事件处置两个阶段。 信息搜集主要包括:搜集事件原委、相关人员信息、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核算、双方往来函件、施工期间劳动力统计、材料进出数量等相关证据资料; 重大劳务纠纷与突发事件处置要点: 1)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上级相关部门和主要领导,决策启动相应预案。工程、商务、财务、后勤、保卫、办公室、劳务等相关部门联动,做好应对准备; 2)纠纷现场事发单位相关人员应保持克制,避免与纠纷人员发生言语冲突和肢体接触,尽力做好解释安抚工作,采取与纠纷牵头人员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先行控制局面,缓解矛盾,为处理突发事件争取时间;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浅论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民警相应的法律制度却没有相应的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在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方面的缺陷及负面影响。例如: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原则性太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立法不全;“保护办”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所以,执法过程中就受到严峻的挑战。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很有必要,让法律制度度成为民警执法的有力保障。从两个方面提出完善公安民警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公安民警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提高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已是摆在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所谓“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部门的载体--人民警察则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特别是权益保障方面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对警察行使职权和身心健康构成了威胁。因此,重视民警的权益保障,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完成历史使命的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

建设的迫切需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向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还应当关注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为,在全社会大力呼唤“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反复强调依法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为此有必要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倾听这些较为相似又颇为沉重的心声,作为一名学法和执法之人,对此有以下看法。 一、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首先,要看“依法治国”的内涵是什么?这里所说的“治”,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公民的法律权利。提到依法惩处各种犯罪行为,人们就会立刻想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警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在和平时期十分重要的武装力量。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警察是指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手段,并运用公开的和某些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

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项目部)最终版22

xx有限公司 xx项目部劳务纠纷处理 应 急 预 案 二零一六年五月

福州xx项目部 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部、市建委有关规范全市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本公司因劳务费问题引发的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将不良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保障本司及其所属施工单位(项目部)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经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商议,并结合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福州永隆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全员重视;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预防为主,加强教育,群防群控;系统联动,资源共享;区分性质,依法处置。 二、组织体系 1、劳务纠纷处理领导小组结构

2、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项目部劳资员、财务人员、参加的劳务费结算、兑付、排查、处理劳务纠纷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三、劳务纠纷处理程序 四、劳务纠纷领导小组的职责 项目部劳务纠纷领导小组负责将本项目部劳务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汇总,监督各班组及时发放农民工的劳务工资;督促各班组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进行人员备案;督促项目部将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人员变动表、劳务费结算和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由劳务企业

负责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以合同为单位按月装订成册;

负责劳务纠纷调解、处理,尽量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重大纠纷处理 劳务队伍或施工班组一有发生劳务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上报项目部,特别是在遇有劳务纠纷可能激化趋势,不得出现忽视、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项目部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赶赴施工现场与劳务队伍或施工班组一道共同解决,同时要与公司取得联系;不允许出现重大劳务纠纷事件的发生。 重大纠纷包括: 1、劳务公司员工聚集或围堵到政府部门、报社、道路等公共场所群访、群诉; 2、劳务公司员工聚集或围堵施工现场、项目部干扰、妨碍正常办公; 3、劳务公司员工采取其它非正常手段可能造成社会影响。 纠纷事件应急处理阶段描述 本预案处理的劳务纠纷事件因包括下面四个阶段: 1、前兆阶段:外施企业向项目部或有关部室索要劳务费、材料费、租赁费等,出现矛盾并煽动员工以非正常手段解决时;外施企业人员出现明显不满情绪时;按施工进度外施企业应撤场但占据施工场地或生活区拒不撤场时;外施企业人员聚集到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办公地点或围堵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管理人员时;外施企业人员聚集到项目部干扰妨碍正常办公时。

第三章 公安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第一节公安工作的内容 1.公安工作的含义是: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保卫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是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安工作是(保卫国家安全)和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工作。 3.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4.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 5.社会治安秩序包括:①社会公共秩序;②生产秩序;③工作秩序;④教学科研秩序;⑤人民群众生活秩序。 6.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 7.公安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以国家的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 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①公安领导工作;②公安秘书工作;③公安指挥工作;④公安政治工作;⑤公安专业工作;⑥公安法制工作;⑦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⑧公安后勤保障工作。 9.公安领导工作是指:由公安机关的首长所从事的工作。 10.公安领导工作主要包括:①政治领导;②行政领导;③业务领导。 11.公安秘书工作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 12.公安秘书工作主要包括:①为公安领导工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调查研究、组织实施领导决策;②对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公文写作和文书处理、组织会议、协调各项工作关系等。 13.公安指挥工作是指:公安指挥系统的工作。 14.公安指挥工作主要负责: ①领导指令的具体下达; ②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具体指挥; ③接收“110”报警; ④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指挥、处置与救助等工作。 15.公安政治工作是指:公安机关正确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重要工作。 16.公安政治工作保障党的(公安工作)的原则、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顺利执行。 17.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实现的。 18.公安专业工作的内容:①刑事司法工作;②治安行政管理工作;③保卫工作;④警卫工作。 19.刑事司法工作的内容:①国内安全保卫工作;②刑事侦查工作;③刑事强制工作;④羁押工作;⑤执行刑罚工作。 20.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侦查和防范工作。 21.国内安全保卫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特殊使命,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的特点。 22.刑事侦查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有关规定,采用专门调查方法和强制性措施,揭露、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23.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①侦破刑事案件,组织和打击国际恐怖活动和国外、境外犯罪组织、犯罪分子以及黑社会组织的渗透活动; ②预防、制止和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 ③及时发现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4.刑事强制工作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工作。 25.羁押工作是指: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看守的工作。 26.执行刑罚工作是指: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短期有期徒刑执行、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拘役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驱逐出境执行等执行刑罚的工作。

劳务公司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最新版】

劳务公司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部、市住建委有关规范全市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本公司因劳务费问题引发的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将不良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保障本司及其所属施工单位(项目部)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经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商议,并结合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市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全员重视;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预防为主,加强教育,群防群控;系统联动;资源共享;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并按照分级处置原则,集团总公司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劳务纠纷事件的处置工作,劳务公司负责本单位一般、较大的劳务纠纷事件处置,以及重大、特别重大劳务纠纷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司属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劳务纠纷事件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四、事前排查 1、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公司在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必须与分包商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条款,并缴纳安全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分包商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发生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项目必须建立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在工程款结算或支付过程中,采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分包商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挂钩办法,要求必须先有农民工工资发放签字表,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否则不予结算或支付工程款。 3、各项目要通过排查、上门专查、投诉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一些平时反应信誉不好、投诉举报较多的分包商的监控,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领导小组各均有责任和义务将所获得的信息按本预算规定程序及时反映和处理。日常排查、

新时期如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做好各项公安工作

新时期如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做好各项公 安工作 新时期如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做好各项公安工作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关注、改善和解决民生问题,既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的精神,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公安工作的每一个方面,都关系到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治安更是关系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感受。因此,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推动公安事业前进的动力,是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一、公安机关关注和改善民生问题的现实意义。公安机关关注和改善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关注和改善民生问题体现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是实现民主法治社会的践行者和推动者,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通过忠实履行职责,打击违法,保护合法,化解矛盾,调整关系,改善民生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体现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本质要求,因此,公安机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公安机关关注和改善民生问题体现了保护群众合法权

益的要求。公安工作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任何一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是公安机关执法的根本要求。 公安机关关注和改善民生问题体现了正确行使公安职权的要求。关注和改善民生问题,体现了公安机关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作为想问题、定决策、办实事的出发点,自觉地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工作的敏感信号,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工作的唯一标准,这是解决“权力为谁所用”问题的关键。 公安机关关注和改善民生问题体现了营造良好警民关系的要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通过开展一系列便民、利民、为民活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让广大群众感受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温暖,深化警民“鱼水情”,让群众更加理解、支持公安工作,为公安工作建立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公安机关关注和改善民生问题,要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切入点。 公安机关关注和改善民生问题,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社会平安,需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社会平安,必须探索市场经济

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华北建设集团广电总局项目部 劳务纠纷处理 应 急 预 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

华北建设集团广播电视技术监管业务楼项目部 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北京市建委《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通知》,落实国家、北京市政府的相关劳务法律、政策,本着关爱民工的中天精神,特制定华北建设集团广播电视技术监管业务楼项目部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以高度政治敏锐性,充分认识劳务纠纷给社会稳定和华北建设集团广播电视技术监管业务楼项目部甚至华北建设集团在京发展所带来的严重危害,以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把协商、稳定贯穿处理劳务纠纷工作之中,杜绝劳务纠纷重大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体系 1、劳务纠纷处理领导小组结构

2、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商务、财务人员、参加的劳务费结算、兑付、排查、处理劳务纠纷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商务经理---、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 成员:(财务人员---、劳务公司负责人---、) 三、劳务纠纷处理程序 四、劳务纠纷领导小组的职责 项目部劳务纠纷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部所有劳务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汇总,监督各劳务公司及时发放农民工的劳务工资;督促各劳务公司及时进行合同备案,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进行人员备案;督

促劳务公司将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发放表、人员变动表、劳务费结算和工资支付情况统计表由劳务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以合同为单位按月装订成册;负责劳务纠纷调解、处理,尽量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重大纠纷处理 劳务队伍或施工班组一有发生劳务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上报项目部,特别是在遇有劳务纠纷可能激化趋势,不得出现忽视、隐瞒,甚至纵容或激化矛盾的情况发生;项目部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赶赴施工现场与劳务队伍或施工班组一道共同解决,同时要与公司取得联系;不允许出现重大劳务纠纷事件的发生。 重大纠纷包括: 1、劳务公司员工聚集或围堵到政府部门、报社、道路等公共场所群访、群诉; 2、劳务公司员工聚集或围堵四建机关、项目部干扰、妨碍正常办公; 3、劳务公司员工采取其它非正常手段可能造成社会影响。 六、“应急”资金准备 公司设500万元“劳务工资专项基金”,用于解决发生劳务纠纷时,作为协调处理该事件的应急资金,遇有紧急情况由项目经理上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先行支付,以确保纠纷事态的不扩大。 六、项目部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

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浅谈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期,研究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对进一步明晰公安工作的职能和权限,全面加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安法制工作的法律特性,立法、司法、执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以及服务内外,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了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力求更加注重公安法制建设,使公安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关键词】公安;法制工作;作用周恩来总理曾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法制工作是则是贯穿所有警务工作的一条主线、一条生命线。随着1990年公安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确定了公安法制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和目标,明确提出:“要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近些年来,公安法制工作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公安工作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因此,本文现就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执法依据和保障作用 法制的意义不同于法治,一般说来,法制是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法制建设主要是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则指的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一系列过程。我们认为,公安法制工作,既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法制工作贯彻于公安工作的始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对公安工作起保障作用。(一)执法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制工作就将这个法律细致化,利于操作,使其具有可行性。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区分,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某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决不可擅自处理,避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法制部门通过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使民警融会贯通,在对案件进行操作时,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当罚,什么是不当罚,这样,执行依据清晰明了,执行起来也可以有的放矢,不至于错抓、误罚。同时,法制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应有框架之中,对执法质量标准的判断也以是否正确执行法律为前提。民警执法中应该牢牢把握法律的原则界限,严格、忠实地履行法律,把法制作为执法的依据。(二)执法的保障 某些时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尴尬,比如说:“严格依法办事,便有可能引发所谓的民愤:考虑民愤,便往往可能偏离了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民愤的产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法”与“情”的关系,更包含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普遍遗留的旧观念与法治社会对社会调整的新范

劳务公司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

劳务公司劳务纠纷处理应 急预案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劳务公司劳务纠纷处理应急预案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建设部、市住建委有关规范全市建筑业农民工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处理本公司因劳务费问题引发的各种群体性突发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将不良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保障本司及其所属施工单位(项目部)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秩序,经本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商议,并结合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长沙市建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纠纷处理应急预案》。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全员重视;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责任到人;预防为主,加强教育,群防群控;系统联动;资源共享;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并按照分级处置原则,集团总公司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劳务纠纷事件的处置工作,劳务公司负责本单位一般、较大的劳务纠纷事件处置,以及重大、特别重大劳务纠纷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司属各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劳务纠纷事件应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四、事前排查 1、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公司在签订分包合同同时必须与分包商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条款,并缴纳安全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分包商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发生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项目必须建立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在工程款结算或支付过程中,采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分包商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挂钩办法,要求必须先有农民工工资发放签字表,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否则不予结算或支付工程款。 3、各项目要通过排查、上门专查、投诉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一些平时反应信誉不好、投诉举报较多的分包商的监控,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领导小组各均有责任和义务将所获得的信息按本预算规定程序及时反映和处理。日常排查、专查、受理举报和投诉有公司经营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请相关部门参加。 五、企业劳务纠纷时间级别与预警机制:劳务纠纷是指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经营公司”)以及受有资质的经营公司委托并代为组织外派劳务中介机构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的劳务纠纷。根据其影响程度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可控制程度,劳务纠纷事件划分为四级: (1)特备重大(Ⅰ级) (2)重大(Ⅱ级) (3)较大(Ⅲ级) (4)一般(Ⅳ级);并分别对应四种不同程度的预警机制(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公司将按照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进行预警,并对重大、特别的事件按规定程序预警信息。 六、应急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一、基本概念 目前,关于民警执法权益,比较普遍的提法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 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二、背景资料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 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 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对警察正当的执法 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 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特别是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 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早在20xx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期间就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 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由此,如何有 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的一个热点话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翘首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 课题。 三、重要意义

(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人民的守护神,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如果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频繁被打击伤害,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无从谈起。 (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包括警察个体在内的正当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但是,受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力的制约,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极大地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一些民警甚至产生了不想当警察的消极念头,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表现形式 (一)公然对抗呈暴力性。这种行为集中体现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xx年至20xx年,全国公安民警

劳务纠纷公司应急预案样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武汉诺信人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外派劳务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积极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保障我公司外派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避免或减少损失, 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构建和谐社会, 提高处理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健全我公司处理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1.2编制依据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境外劳务人员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外交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潍坊市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外派劳务合作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结合我公司实际, 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汉诺信人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外派劳务项目下, 组织和开展对外劳务过程中, 发生的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以及需驻我公司协调的问题和事件。具体包括:

( 1) 外派劳务纠纷。包括境内外发生涉及劳务人员与经营公司、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因劳务合同、劳动纪律、工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引发的纠纷。 ( 2) 因劳务纠纷问题引发的国内治安事件。包括上访请愿, 围攻冲击重要目标, 非法集会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 3) 因劳务纠纷问题引发的事件。包括劳务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与雇主因劳务纠纷引起的请愿、罢工引起的突发事件。 ( 4) 因战争、灾害以及恶性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劳务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l.4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依法行政、职责明确、协调处理、分级控制、联络畅通、反应迅速、措施果断。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设立处理外派劳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外派劳务应急工作小组在刘望云领导下开展工作, 负

浅谈公安维权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公安维权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对策 2008-9-12 16:42:57 东莞交警支队阅读129次 现实生活中,各地特别是一些被执法对象,暴力妨碍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事件并非少见,演绎出一个个“警可欺而法不可辱”的版本,令人担忧。从云南的“4.20”事件、到上海杨佳袭警事件再到贵州瓮安“6.28”事件来看,现在的执法环境对公安机关来讲,是不和谐多于和谐。试问,如果连国家“合法暴力”机器--保护群众安全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都像“豆腐”做的一样,也保护不了、不去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任凭不法分子泄愤,而普通百姓的安全,今后还能指望谁呢?当今形势下,广东公安该如何解决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呢?这将成为公安维权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公安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实质上是保护自己的意识增强,而不是守法意识的增强),给警察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群众对法律理解不准确,加之少数民警执法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产生抵触情绪,有的民警不会做群众工作,不善于化解矛盾,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 (二)社会风气不利于民警正当执法,警察也是“弱势群体”。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暴力袭警日趋严重。暴力袭警已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

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天天有牺牲,时时在流血”成为人民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而其中“与犯罪分子搏斗”和“受到围攻殴打”两种情况伤亡的数量很大,成为公安民警因公伤亡的主要原因,这不能不引起警界以及社会的高度重视。第二,对警察谩骂殴打现象普遍增多。有的是违章违法被民警查纠后不服处理,出口不逊,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有的是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发泄不满情绪的途径,故意给公安机关难堪;有的是动手撕扯推搡,阻挠执法;有的是集体围攻,甚至扣留执法民警,抗拒执法等等。这些行为都严重亵渎了警察的执法权威,伤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 (三)对警察的不实投诉比例甚高。除了部分误告以外,大部分不实投诉是恶意诬告。如2005年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结的10627件投诉案件中,失实或无法查证的8948件,占办结数的84.2%。再如2006年南京市公安局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962件。经调查,不实投诉903件,占受理总数的93.9%。在这些不实投诉中,有的是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后,发泄私愤、威胁报复;有的是因公安机关的公正处理没有达到其个人目的,心理失衡,故意编造事实或夸大其词,通过投诉向公安机关发泄不满;有的是为逃避违法处罚故意给民警“泼脏水”;有的是故意诋毁党和政府形象,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进行无端攻击。这些不实投诉侵犯了民警的人格名誉权,干扰了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削弱了民警的执法权威。 二、公安维权工作的对策 (一) 针对人民群众对警察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法民警必须要恪守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执法就是依据现行法律,目的是追求法律在社会中的效果最

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16422304.html, 劳动纠纷处理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单是福建省2002年度法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即达3784件,比上年上升69.07%,并且已持续多年大幅度上升。①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 所形成的有机整体。”②但反观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笔者认为存在种种弊端,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此做一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 一、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之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是采取“一调一裁二审”的单轨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首先由当事人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只有当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

服劳动争议仲裁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仔细考虑,结合实践,发现此种体制存在如下的弊端: (一)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难以成为处理争议的有力角色,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影响力,劳动者对其缺乏信任,调而不解,难以达成合意,效果较差。 设在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尽管由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但实际上很难代表职工利益。“由于当前工会组织功能未能达到《工会法》上所设计的标准甚至某些设在用人单位的工会几乎只是企业内部的一个福利发放机构,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在人事权、办公经费、场所等诸方面受制于用人单位,根本没有能力为劳动者维权,从而使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开展不力,不仅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反,可能会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从而导致双方矛盾的扩大化。”③更不用说在实践中,非公有制企业中老板或亲戚担任工会主席的情况不少,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发生企业的工会主席作为企业一方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对簿公堂的现象。④而且,在目前情况下,职工代表由于自身的利害关系,恐怕也很难代表职工利益。 (二)劳动争议仲裁也弊端多多。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

公安工作中的权益保护 高速发展,社会治安秩序变得日渐复杂,人民警察肩负着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的历史使命,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人民警察在依法保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自身的执法权益也应当得到相应的保障。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是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由其承担执法义务和责任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权利来源于国家赋予人民警察的执法权,人民警察因为行使执法权而享有被保护的权利。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方式有多种,最具权威的应当是法律形式的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应当体现在事前、事中、事后的保护。这三者结合的目的首先是由立法预防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发生,其次是在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最后是在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发生以后,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进行救济。 一、警察的执法权益 (一)警察的执法权益的内容 权益是法制社会所要维护的重要领域,具体而言,权益就是指公民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权利。公安民警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权益也应当受到重视。人民警察身份具有双重性。首先,警察是公民,所以,法律必然赋予其一般公民的权利,保护其作为一般公民的权益。其次,警察是特殊的国家公务人员,肩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行使刑事执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所以,法律也会赋予人民警察为了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权利。可见,警察权益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警察的执法权益从内涵上讲有两层含义,其一,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在依法执行警察公务过程中及其结束后依法享有的特定权利。其二,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警察的执法权益是警察在执法中其自身及其家属不容侵犯的权益。 研究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必须将民警置于警察职业、执行警察公务这种特定背景下进行研究。在这种背景、前提下,我们很容易知道,所谓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是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所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如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检查、纠正违章、办证、执行行政处罚、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和刑事司法活动(如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 的

劳务纠纷处理流程

劳务纠纷处理流程 1.0为规范配送部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的劳务纠纷,创建和谐的合作关系,配送部BPO特制定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配送部所有劳务工。 3.0 定义 3.1 劳务工:同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隶属劳务公司,为我司配送部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 3.2劳务公司:根据我司配送部的要求,为配送部BPO提供人事外包服务的劳务公司。 3.3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3.4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3.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司法机构。 3.6劳动争议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 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3.7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劳动仲裁诉讼的主体。 3.8被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劳动仲裁诉讼的被诉主体。 4.0 职责 4.1BPO:协调、处理解决劳务工、劳务公司、公司部门之间因劳动争议问题,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4.2劳务公司:协调、主导处理解决劳务工的劳动争议。 4.3业务部门:合理、合法使用劳务工,维护正常的用工秩序。 5.0审批政策 6.0程序内容 6.1劳动纠纷 6.1.1劳动争议的范围 6.1.1.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1.1.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6.1.1.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6.1.1.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6.1.1.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1.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1.2劳动纠纷处理流程 6.1.2.1劳务工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劳务公司提出申诉。劳务公司应该在收到劳务工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配送部BPO报备。

县公安局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典型材料-精选模板

县公安局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典型材料 县公安局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典型材料 近年来,**县公安局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共建和谐社会、维护妇女权益大局出发,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打防并举,查控结合,综合施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高度重视,组织领导有力 县局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作为公安机关维护全市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成立了由局主要领任组长,其他党委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责任警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形成了县局牵头、工会主抓、部门联动、基层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针对妇女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始终把针对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作为打击的重要内容,保持一种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案件不查清不放过,违法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本着“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公安局进一步强化了性场所管理,不定期开展集中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着力构筑预防家庭暴力防护。督导建立了从城区到农村,从机关到基层的整体工作络,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报警,实行警种联动,优先处置。 今年4月,**派出所辖区的**乡发生了一起家庭暴力案件,分管该所的党委领导亲子督办这个案子,由教导员彭海东主办此案。办案时,县妇联、电视台,做受害妇女佘某的坚强后盾,办案民警不辞辛苦,调查取证,固定证据链,将对妻子施暴的**某行政拘留18天,并要求**某写保证书,保证下不为例。在公安的干预下,**某的态度明显好转,也不再要求离婚,一个濒危家庭在公安和妇联的努力下得以挽救。 近一年来,派出所快速处置闹离婚打架、丈夫酒后殴打妻子子女等家庭暴力报警10余起,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演化为恶性案件。 三、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预防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发生 加强治安巡逻防控工作,投入更多警力,科学安排调整巡逻时段和时长,尤其是加大了对学校、吧、居民区等重点部位的巡逻、检查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预防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发生。安民警定时不定时的对全县的吧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实名上,严控少儿民的上时间和上内容,确保

劳务纠纷预案

劳务纠纷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发生劳务管理纠纷事件,避免出现恶意讨薪极端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确保项目部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和保持稳定、维护首都安定团结的原则,结合实际管理,制定该劳务纠纷预案。 本预案使用范围: 凡发生或有迹象发生农民工聚众围堵项目部、或进入其他场所聚众闹事、上访的恶性事件,既为劳务纠纷。 分包单位发生劳务纠纷,分包单位不能解决,以文字材料上报项目部,本公司启动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作业队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对项目部及各作业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1、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应急职能组 保卫组: 联络组: % 疏散组: 调查组: 3、各项小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工地发生或即将发生农民工群体事件时。负责总指挥工作,向各个职能组下达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工作,随时关注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当地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和求援。

保卫组:负责工地日常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在控制范围内阻止事件扩大化。如不幸事件发生负责损失控制,物质抢救,对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及撤离,保护事故现场带有关部门鉴定。 联络组:及时有效地与保卫组沟通,了解工地日常工作第一手资。 疏散组:当得到保卫组与联络组通知时,及时赶到现场组织人员的疏散,控制局势发展。 调查组:事件平息后,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上报公司。如有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则配合调查。 & 三、事前教育排查 1、事前教育: 对进行施工劳务人员进行普法维权教育,普法维权教育培训由各劳务分包队伍组织,项目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并备案。 主要培训内容包括: 1、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2、工资与经济补偿相关规定;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利; ¥ 4、来京务工人员劳动安全注意事项; 5、交通安全须知; 6、生活安全须知; 7、务工人员维权及获得法律援助办法; 8、发生违反治安法规行为,影响首都和谐稳定的有关规定; 9、举报、投诉管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10、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2、事前预控排查: , 1、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目部成员负责本项目部所有劳务公司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 汇总,监督各劳务公司及时发放农民工的劳务工资。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关于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思考 一、基本概念 目前,关于民警执法权益,比较普遍的提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 二、背景资料 警察是代表国家执法,享有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警察负有法定职责上的特殊义务,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是完成警察法定义务的必要条件,需要对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提供有效保护。近年来,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特别是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暴力袭警事件的频繁发生,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早在20xx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20xx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期间就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在法律明确了警察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设立“袭警罪”。由此, 如何有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民警翘首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课题。 三、重要意义 (一)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是人民的守护神,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群体。如果民警在执法活动中频繁被打击伤害,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治安管理,也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将无从谈起。 (二)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需要。法治社会要求全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包括警察个体在内的正当权利都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侵犯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但是,受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力的制约,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屡屡发生,已经极大地挫伤了民警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一些民警甚至产生了不想当警察的消极念头,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健康发展。 四、表现形式 (一)公然对抗呈暴力性。这种行为集中体现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据统计,20xx年至20xx 年,全国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或遭到暴力袭击,牺牲的有300余人,受伤的达到1.7万人。20xx年我市公安机关发生暴力袭警案件106起,导致110名民警受伤。可以说袭警行为造成民警“月月有牺牲,天天在流血”。 (二)诬告投诉呈隐蔽性。调查反映,在执法过程中遭遇事主不实投诉已经成为民警工作中最为担心的事情之一。据统计,20xx年,重庆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处共 受理群众投诉2546起,经查属实的问题仅有428起,只占到总投诉数的16.8%,绝大多数投诉为投诉不实或恶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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