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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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野美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师坤,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师坤、王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正?及委托代理人徐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自2007年5月起位于上海市临沂北路200号的东樱花苑内的?SAKURA?便利店内,销售着生产者为被告、商标为??王?的鸡蛋,在该鸡蛋的包装盒里及鸡蛋售货架边上放臵了一张以?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正??和?有限会社AVIAN 会长大?正??的名义发布的、用日文书写的题目为《向承蒙惠顾的各位顾客致歉并报告》的声明书。在位于上海

市水城南路29号的?新鲜组合食彩馆?便利店内销售的??王?鸡蛋包装盒内也有同样的声明书。在该声明书中被告声称的以下内容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夏振煌未经被告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王?商标。原告认为,此内容给消费者造成夏振煌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及有限会社AVIAN的商标权或恶意抢注的误解,但夏振煌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夏振煌是原告的负责人,其在2005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王?商标后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

2、??王?品牌的鸡蛋是由被告生产的,并从被告的GP中心出货,提出鸡蛋产品是以怎样的目的生产的、由谁生产的,均需要进行溯源管理。原告认为,此内容系捏造事实,被告自2006年3月成立以来,在上海无任何养鸡场,被告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鸡蛋生产的经营项目,被告在鸡蛋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只是挑选、清洗、包装鸡蛋;根据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等,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信息溯源,而被告最多只是在对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管理,被告使用的溯源管理一词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是在对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环节进行管理,更进一步误解为被告是??王?鸡蛋真正的生产者。

3、??王?商标原先是由日本法人从15年前开始经过其多年的努力确认品质后打造出的品牌。原告认为,此内容纯属混淆视听,事实上,原告为在上海建立??王?商标的鸡蛋的商品声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多家

杂志和报纸上刊登广告,并逐步在上海打开??王?鸡蛋的销售市场。而被告企图利用所谓日本??王?品牌的影响力来暗示被告在上海的??王?品牌也必然拥有高知名度。

4、原告是被告的代理店,自2007年3月5日以后已停止向原告供应标准化生产的商品,原告现在销售的??王?鸡蛋已不是被告确立了商品标准的??王?鸡蛋。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王?商标的合法使用者及将来的独占使用者,自主地选择鸡蛋的供货渠道及鸡蛋的加工者,所销售的是原告已经确立市场价值的??王?商标鸡蛋,并非销售他人的??王?鸡蛋。被告称其销售的鸡蛋是标准化生产的商品,影射原告销售的鸡蛋是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对商品的品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为避免市场混乱,被告开始在市场上供应??皇?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此内容是对原告将来取得的商标权的潜在的侵犯,被告先表明其是??王?商标的合法使用者,又表示??王?鸡蛋将由??皇?品牌取代,被告采用这种方式将原告建立起来的??王?鸡蛋的影响力转嫁到??皇?品牌上,试图贬损原告将来取得的??王?商标的价值。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仅对自己的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且捏造事实诋毁原告,是一种恶意竞争的行为,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101元;承担

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25,000元,公证费人民币5,000元,调查取证费人民币124.2元,翻译费人民币300元。

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王?书法字体的著作权人是大?正?。??王?鸡蛋最初是由大?正?及其开设的公司在日本创立的知名鸡蛋品牌,大?正?在中国设立被告,目的是为了在中国生产和日本同样标准的鸡蛋。??王?鸡蛋的品牌所有人是被告,被告生产??王?鸡蛋,原告负责经销该鸡蛋,故原告是被告的代理经销商,现在双方已经终止了经销关系。夏振煌明知上述情形,仍未经大?正?同意将??王?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2007年3月以后被告已停止向原告供应??王?鸡蛋,原告自行供应的鸡蛋使用的质量标准与被告生产的??王?鸡蛋使用的质量标准不同,但包装与被告生产的极其相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原告却在日文报纸上刊登启示,称原告是??王?鸡蛋的权利人,使得被告的经营受到很大影响。为此,被告作出声明,声明??王?鸡蛋是日本品牌,权利属于被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正?在2007年5月发表的声明只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并未虚构事实,故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1、被告放臵在鸡蛋盒内或张贴在超市墙上的日文声明书及中文翻译件;

2、(2007)沪长证经字第506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东樱花苑的超市内购买鸡蛋的过程;

3、(2007)沪长证经字第505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上海美浓屋购买鸡蛋的过程;

4、(2007)沪长证经字第506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在新鲜组合食彩馆内购买鸡蛋的过程;

原告以上述证据1-4证明被告在其销售的鸡蛋盒内放臵了声明书或在商店墙上张贴了声明书,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5、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的负责人夏振煌(又名夏木真?)在2005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王?商标。

6、夏振煌于2006年1月1日许可原告使用??王?商标的承诺书,证明原告有权使用??王?商标。

7、原告与上海凡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推广协议》;

8、2006年7月9日第2747期《新闻晨报》刊载的消息;

9、原告与上海大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书》;

10、上海嘉可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刊登证明、广告费发票、《城市漫步上海版》和《酷棒》上登载的??王?鸡蛋广告;

11、上海天益成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刊登证明、

广告费发票、《阅读上海JAPION》上登载的??王?鸡蛋广告;

12、原告与上海劲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印刷合同》、上海劲风广告有限公司印刷的??王?鸡蛋广告;

13、《上海黄页》日文版上的??王?鸡蛋广告。

原告以上述证据7-13证明其为??王?鸡蛋在上海的销售及创立??王?品牌所作的宣传。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明原告名称在2005年11月2日被核准后,原告就开始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经营做前期宣传。

15、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内不包括生产鸡蛋的经营项目。

16、被告对???系列鸡蛋所发的宣传单,证明2006年年中开始,被告销售的???系列鸡蛋中,没有??王?品牌。

17、(2007)沪长证经字第727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博士商讯网站上所作的广告宣传中没有??王?品牌,并且提供OEM代加工。

18、日本特许厅出具的?商标注册第3087355号(注销)?文件及公证、认证件,证明1995年10月31日至2005年10月31日期间日本??王?商标的所有人是弓山博,2006年7月12日??王?商标被注销。

19、日本特许厅出具的?商愿2007-041925?文件及公证、认证件、??王?商标的注册情况,证明有限会社AVIAN在日本不享有??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夏振煌于2005年8月20日、22日、23日的日程安排记录;

21、2005年8月23日有限会社AVIAN与夏振煌签订的《协议书》。

上述证据20-21证明有限会社AVIAN根据夏振煌的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GP中心,承担鸡蛋的清洗、分类和装箱工作。夏振煌作为??王?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人,有限会社AVIAN不提出任何异议。

22、??王?鸡蛋外包装盒上所粘贴的标签,标签上有原告的企业名称,证明原告是??王?商标的合法使用者。

23、(1)2006年8月-10月原告与被告的收货付款表;(2)2006年8月、9月结算对账单、2006年10月鸡蛋进货日报表;(3)货款收条、支付货款的支票存根联,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作为??王?鸡蛋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管理者,承担??王?鸡蛋销售量减少带来的损失。

24、(1)上海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上海市蛋品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据证明原告销售??王?鸡蛋的生产企业是上海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

25、日本的报纸上登载的新闻,证明??王?鸡蛋在日本并非知名品牌,在中国??王?鸡蛋的品牌属于原告。

26、2005年9月21日、22日夏振煌写给大?正?的邮件;上海市南汇县六灶禽蛋中心、上海南汇汇绿蛋品有限公司、上海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上海南汇汇绿蛋品有限公司给夏振煌的鸡蛋检验报告;上海市南汇县六灶禽蛋中心于2007年4月-6月出具的发票,上述证据证明夏振煌根据2005年8月23日的协议约定,积极寻找养鸡场。

27、日本商标法及专利法的有关条文,证明在日本商标转让需办理转让登记。

28、日本文化厅网站上公布的著作权登录制度相关内容、登录状况检索、?知的所有权?网站上公布的?知的所有权(著作权)登录?内容,证明被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具有证明效力。

29、夏振煌于2007年11月30日取得的??王?书法字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日本?知的所有权协会?对著作权的认定不具有证明力,被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能证明??王?书法字的著作权属于大?正?。

30、对被告提供的夏振煌给有限会社AVIAN的传真的翻译件,证明被告提供的中文翻译件不准确,夏振煌是以个人名义在上海寻找养鸡场,并非作为有限会社AVIAN的

代表。

31、对被告提供的大石产业株式会社的证明的翻译件,证明原告的翻译有误,?林兼产业?应是一家单位。

32、鲜蛋卫生标准(国家标准),证明国家标准的指标高于被告使用的企业标准。

33、《国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日本最新食品安全事件追踪》,证明溯源管理是指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信息溯源。

34、美浓屋超市的销售额统计、原告给美浓屋超市的送货单,上述证据系原告自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在美浓屋超市销售??王?鸡蛋的统计,证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35、证据保全公证费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4,000元、1,000元;

36、原告在超市购买鸡蛋的发票,金额分别为25元、25元、50元、共计100元;

37、聘用律师合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证明原告支付了律师费25,000元;

38、金额分别为1,660元、1,500元的翻译费发票2张。

原告以上述证据35-38证明原告为调查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8、10、11、13-19、22、23、25、34-38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认为证据6是原告事后补的,因为2006年1月1日原告尚未成立,不可能获得授权;对证据7、9、12的真实性认为无法确认;对证据20、21、27、28、33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07年3月5日前原告销售的??王?鸡蛋都是被告供应的,而并非上海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供应;对证据26中除邮件外的证据无异议;对证据29不予确认,认为夏振煌的著作权申请欺骗了登记机构;对证据30、31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翻译件就是正确的;对证据3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已经过期;对证据33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1、弓山博的证明,证明弓山博是??王?商标的权利人,他于1994年10月将??王?商标的使用权及所有权转让给了大?正?,并授权大?正?及其相关公司使用。

2、??王?书法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确认书等,证明??王?书法字的著作权属于大?正?。

3、日本CASTER公司于2007年7月2日出具的证明及附件,证明大?正?创办的大岛农产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起就委托CASTER公司包装制作??王?鸡蛋包装盒。

4、日本大石产业株式会社出具的证明及附件,证明大?正?创办的农事组合法人协和委托日本大石产业株式会社制作??王?鸡蛋的包装盒。

5、日本大石产业株式会社于2007年8月1日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王?书法字的著作权人系大?正?。

6、日本农事组合法人协和的相关资料,证明农事组合法人协和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大岛秀明为董事之一。

7、日本大分县养鸡协会会长铃木明久出具的《众所周知的商标证明书》,证明??王?鸡蛋在日本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8、夏振煌于2005年7月23日给有限会社AVIAN的传真,证明夏振煌就??王?鸡蛋进入中国事宜,向有限会社AVIAN发出传真。

9、2006年6月22日的《协定》,署名为?赵朝利?和?夏木真??,证明原、被告约定,原告经销被告的??王?鸡蛋。

10、夏木真?的名片,其身份为原告的董事长助理,证明夏木真?可以代表原告公司。

11、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发票及原告的付款凭证,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协定》得到了实际履行。

12、关于工厂库存统计说明,证明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关系。

13、部分送货单、入帐凭证、销售发票及账单,证明原告是被告的经销商,2007年3月之前原告经销的??王?鸡蛋都是被告供应的。

14、??王?鸡蛋的经销纪录,证明截至2006年12月31日,原告均能按协议支付货款。

15、2007年5月23日被告发出的《律师函》,证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未回复。

16、被告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证明被告由大?正?投资设立,可以从事蛋鸡饲养、蛋及蛋制品加工等项目。

17、原告的工商档案资料,证明原告核准经营的范围内没有蛋鸡饲养及鸡蛋加工,在该注册地址原告没有厂房也没有养鸡场。

18、上海南汇汇绿蛋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于2006年4月向被告出租鸡舍和蛋鸡,由被告进行管理和饲养,并由被告以??王?品牌进行销售,上海南汇汇绿蛋品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关系。

19、被告与上海南汇汇绿蛋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证明被告向该公司租赁养鸡场和鸡生产鸡蛋。

20、上海冬灵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自2006年5月起,委托该公司印制“?王”鸡蛋的包装贴标至今。

21、原告于2007年5月11日在日本报刊上刊登的公告,证明原告销售??王?鸡蛋,并且声称在市场上有其他公司生产与其商品同名或类似的鸡蛋。

22、(2007)沪闵证经字第222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于2007年6月1日发表了内容不实的声明。

23、实物证据:2007年3月以前的产品包装盒;2007年3月以后原、被告各自的产品包装盒,证明原告在2007年3月以前销售的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的是被告的条形码、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标准,2007年3月以后原告使用了自己的条形码、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标准。

24、物编注字第216790号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证明69406211系被告的厂商识别代码,2007年3月之前原告销售的??王?鸡蛋包装盒上的条形码都是被告的,2007年3月之后原告销售的??王?鸡蛋的包装盒上的条形码是原告的。

25、备案号为B3125(2006)198的上海市企业标准,该标准由被告发布,证明2007年3月以前的??王?鸡蛋的质量检测采用的是被告的企业标准。

26、编号为ZJS200626057的《检验报告》,证明被告所生产的鸡蛋符合被告的企业标准。

27、第5087819号商标权证,证明有限会社AVIAN于2007年11月2日在第29类鸡蛋上取得了??王?商标注册证。

28、登录注册调查评定,证明有限会社AVIAN在日本申请注册??王?商标已经成功。

29、有限会社AVIAN的登记资料,证明有限会社AVIAN 的股东为大?正?、大岛健、大岛秀明,大岛健与大岛秀明是兄弟,大?正?是他们的父亲。

30、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7)闵民二(商)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460号判决书,证明上述判决书中认定了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关系,原告是被告的代理经销商。

31、2007年11月2日上海市南汇区计量质量检测所检验报告,证明被告生产鸡蛋所依据的企业标准远远高于国家标准。

32、被告于开庭当天在浦东超市购买的由原告销售的??王?鸡蛋及发票,证明原告仍在销售??王?鸡蛋。

33、有限会社AVIAN出具的该公司印章,证明原告提供的2005年8月23日的《协议书》是虚假的。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大?正?与弓山博没有办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不能证明??王?商标的所有权已转让给大?正?;对证据2 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证的内容没有证明效力;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CASTER公司的主体资格无法确认,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4因无原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的翻译有错误,?林兼产业?应该是单位名称,??王?书法

字的著作权应属于制作方,而不属于大?正?;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农事组合法人协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大分县养鸡协会无权作知名商标的认定,且其可以证明的知名范围也仅限日本大分县;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过该协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夏振煌可以代表原告;对证据11、13、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付款给被告不代表原告在履行2006年6月22日的《协定》;对证据1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

15、21、2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

16、17、24、25、27-30、3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8、19的真实性认为无法确认;对证据2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上海冬灵广告有限公司实际制作了包装贴标;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确认包装盒的使用时间;对证据26认为《检验报告》未注明是??王?鸡蛋,且不能证明被告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对证据3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检测的鸡蛋是被告挑选后送检的,不能真实反映鸡蛋的质量;对证据3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印章是有限会社AVIAN提供的,不能证明其没有使用过涉案的公章。

审理中,本院根据原、被告的申请对被告提供的 2006年6月22日签订的《协定》上的?夏木真??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比对的样本为夏振煌当场书写的签名、夏振煌笔记本中的记录、原告提供的2006年4月18日的《印刷合同》,鉴定结果为被告提供的《协定》上?夏木真??的

签名与《印刷合同》上?夏木?的签名是同一人所签,但与夏振煌的签名及笔记本上的记录是否同一人所写因书写模式不同而无法作出鉴定结论。

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上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否能证明其主张本院将予以综合评判。原告提供的证据中,证据6、7、9、12、24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20因是夏振煌自己所记录的日程安排,是否真实反映了当时的状况本院无法确认;因被告提供了有限会社AVIAN的印鉴,原告无证据证明有限会社AVIAN曾使用过协议书上的章,故本院对证据21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26中的邮件、证据27、28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不予确认;证据29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不予采纳;证据30、31的翻译内容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证据33与被告对?溯源管理?的解释并不矛盾。被告提供的证据中,证据4因是涉外证据,被告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故不予确认;因经本院委托的笔迹鉴定可以证明证据9《协定》上?夏木真??的签名由原告的员工所签,故真实性可予确认;因原告否认证据12的真实性,被告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故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18、19因原告无相反证据证明,故真实性可予确认。因原、被告对本院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笔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

经开庭审理,结合本院对证据的认定,确认以下事实:

一、??王?商标在日本的注册、使用情况

??王?(非书法字)商标由弓山博于1992年11月5

日在日本申请注册,1995年10月31日注册成功,注册号为第3087355号,期限至2005年10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鸡蛋。2006年7月12日该商标被注销。

2006年1月5日大?正?在日本取得??王?书法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07年6月22日弓山博出具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其于1994年10月将??王?商标权授予大?正?及其相关公司使用,同时一并进行转让。但弓山博就??王?商标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2007年4月26日有限会社A VIAN在日本申请注册??王?商标,指定商品为第29类鸡蛋。有限会社A VIAN在申请时递交了申请的商标在使用的资料、第3087355号商标注册人弓山博许可大?正?及其关联公司使用??王?商标的证明(2007年3月14日出具)、大?正?于2006年1月5日取得的??王?书法字著作权登记证书等。2007年6月13日有限会社A VIAN的商标注册申请因与其他注册商标及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被拒绝。有限会社A VIAN 再次提出申请后于2007 年11月2日在日本取得??王?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鸡蛋。

大?正?的儿子大岛秀明为日本农事组合法人协和的董事之一。有限会社A VIAN的股东为大?正?及其两个儿子大岛秀明、大岛健。

2007年7月2日日本CASTER有限公司证明1996年2月27日从电子印刷中心株式会社的营业负责人杉本真一朗那里接受了有限会社A VIAN(当时为大岛农产有限公??王?产品包装用封印的设计及制版制作的订单,1996司)

年后有限会社A VIAN 对于??王?商品的设计及制版等制作行为都与CASTER有限公司密切相关。

2007年8月1日日本大石产业株式会社证明,1998年10月根据大岛农产有限公司的社长大?正?的要求,设计并生产制造??王?商品的包装盒,1998年11月18日的??王?原始制作记录中使用的书法及字体都是根据大?正?的创意和指示制作的。

2007年7 月25日本大分县养鸡协会会长铃木明久证明,??王?商标在养鸡行业及蛋品行业内,十多年前由有限会社A VIAN和农事组合法人协和所确立并一直垄断使用,属于行业内众所周知的商标。

二、原、被告合作的情况

2005年5、6月时,夏振煌与大?正?联系,准备合作在中国生产、销售??王?鸡蛋。此后双方联系了养鸡场,大?正?也来到中国考察鸡蛋的生产条件。

2005年12月19日夏振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王?商标,注册类别为第43类。2006年3月30日商标局受理了夏振煌的申请。

2006年1月1日夏振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愿将其在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王?商标无偿授予原告在国内使用。

2005年11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原告的企业名称。2006年1月23日原告成立,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市场营销策划等。2006年3月31日被告成立,投资者为大?正?,经营范围为蛋鸡饲养、蛋及蛋制品(分装)和鸡饲料的加工、销售公司自产产品等。

2006年2月被告与上海南汇汇绿蛋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上海南汇汇绿蛋品有限公司将西场3、4号棚房屋租赁给被告,供被告饲养蛋鸡,租赁期限为2006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

协议签订后,被告负责提供养鸡的饲料配方,并负责将产出的鸡蛋清洗包装后供应给原告销售,原告向被告支付鸡蛋的货款,同时由原告负责产品的宣传。

2006年4月20日被告取得69406211的厂商识别码,并于2006年5月20日发布了鲜鸡蛋的Q/IMHQ1-2006上海市企业标准,于2006年7月31日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沪质监(南)食证字(2006)第0160号。

2006年 5 月原告开始在主要销售对象以日本人为主的超市内销售??王?鸡蛋。原告销售的??王?鸡蛋外包装盒与日本销售的??王?鸡蛋外包装盒相同。??王?鸡蛋外包装盒上标注了原告或被告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产品标准为Q/MHQ1-2006,出品人为南汇汇绿蛋品有限公司或被告,条形码为6940621100014。

2006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协定》,约定原告经销被告的品牌??王?鸡蛋(5月17日开始)因被告产品质量不稳定及对原告生产宣传的支持,特协定被告五月份产品销售给原告,六月份被告对原告销售的产品恢复原价,但被告应收回破损或不合格产品或以另价卖给原告。

2006年6月前后被告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发现??王?商标已由夏振煌提出注册申请。

另查明,2006年1月起原告分别在《阅读上海JAPION》、《城市漫步上海版》、《酷棒》上刊登??王?鸡蛋的宣传

广告。2006年4月18日原告与上海劲风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印刷合同》。2006年5月31日原告与上海大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就原告?代理的产品?王可生食营养蛋在上海5家报刊报道新闻稿事宜?签订合约书。2006年6月30日原告与上海凡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产品推广协议》,为原告的产品进入上海正广和网络销售平台进行推广。

2006年7月9日《新闻晨报》刊登了??王?红心鸡蛋登陆上海的消息,称??王?鸡蛋来自日本,早在10多年前饲养厂就注重对鸡种与饲料的选择与管理了,通过精心挑选喂养的鸡所产出的鸡蛋还要经过酒精清洗,紫外线消毒,以及每枚鸡蛋经过透射线扫描以确保出品蛋的质量达到国际标准HACCP。

三、原、被告发生纠纷后的情况

2007年3月前??王?鸡蛋一直由原告进行销售,从2007年3月起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被告停止向原告供货,原告即与上海阿强禽蛋合作社有限公司合作生产销售鸡蛋,使用的包装盒仍然与原来的??王?鸡蛋包装盒相同。但包装盒上不再使用被告的商品条形码、食品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等,而是标明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卫生许可证号为(沪嘉)食证字[2005]第040388,产品标准为SB/T 10277-1997,条形码为6942760900012。同时被告开始自行销售??王?鸡蛋,也销售??皇?等???系列鸡蛋。被告的??王?鸡蛋包装盒上标注了被告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卫生许可证号为沪质监(南)食证字(2006)第0160号,产品标准为Q/IMHQ 1-200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 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朱俊芳和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对借款的抵押担保,没有形成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担保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约定的条款为绝押条款,抵押无效。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之间为借款担保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朱俊

世贸组织(WTO)读书笔记之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正当程序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规范表达 肖 波 内容提要:正当程序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都有广泛的法律实践,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正当程序的多项原则在DSU和其他行为规则及组织程序中的广泛表达。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属性和正当程序是本质和形式的关系,正当程序的原理促进了争端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功能,同时可能也蕴涵着该机制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正当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 司法化 GATT/WTO的发达史,就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历史,而正当程序的建立则是这种司法化过程的表征。在GATT成立之前,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国际贸易秩序为例,世界贸易体制类似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无政府状态。但是GATT的缔约方没有象霍布斯或者洛克所指出的那样在国际社会建立君主专制或者有限政府,而是建立了一个通过一致同意进行决策的体系,这点倒像是卢梭所称的公意(至少在语义上)。作为一个法律体系,WTO是政府间契约的体现,是直接民主而非代议制民主。1因此,强求在国际社会推行国内法意义上的司法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努力使国际贸易争端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使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正当化、制度化、理性化并具有公信力,却是 GATT/WTO的不懈追求。这样的争端解决机制至少应该体现一些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这些程序要求,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今天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其明天的发展契机和空间。 一、正当程序的原则要求及其司法适用 (一)国内法体系中的司法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早是一个国内法意义上的概念,肇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承诺,"未经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判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任何其它形式的伤害",2其中"法律和陪审团的审判"即蕴涵了正当程序的意义。美国1791年的第5条宪法修正案和1868年生效的第14条宪法修正案,分别对"正当法律程序"做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不得未经由法律程序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各州亦不得未经由法律正当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国内法上的正当程序开始主要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防止国君和政府对臣民和公民权利的非法剥夺;后来正当程序的范围逐渐扩展到民事审判以及其它法院、仲裁程序,甚至行政决策程序等。因此正当程序的目的也被学者更为宽泛地表述为:"防止政府专断,避免错误剥夺,允许人们对针对自身的指控能够知悉并应对,促进公共行为的合法性。"3随着美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和范围不断扩大,被分为"程序性"( Procedural)和"实体性"( Substantive)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程序从形式上要求程序本身要符合人们的公正感(如赋予当事人主体地位、申诉权等);实体性正当程序从实体上要求程序的结果和内容应公正合理,更关注裁决结果的公正。 在英美国家,对审判者而言,正当程序包括两条基本原则:中立原则和听审原则。4中立原则(bias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sua causa),5意味着案件的裁断者不能审理和自己利益攸关的案件、排除偏私,蕴含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审判之意味。听审原则(hearing rule)来源于拉丁法彦"听取另一方的意见"(audi alteram partem),要求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保障其知悉指控权、辩护权,要求法官能够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而对当事人而言,正当程序也是"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听审的权利。"6也就是说,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提出主张、进行抗辩等,是正当程序的题中之义。这就是参与原则。国内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平等参与诉讼,共同决定程序的进程影响诉讼的结果;诉讼的进行是程序主体选择、决定程序,即程序自治的结果。基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分析框架,这三条原则属于程序性而非实体性的正当程序。

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环科园绿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杨柳村阿老田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朱柳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灵,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晓敏,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前由XX中院于XX年6月21日作出安市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0月27日作出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该院于XX年5月18日作出安市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后,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 年9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该院于XX年3月24日作出安市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江苏XX线

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3月9日,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订货合同》,由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122种规格的线缆,合同参考总价为265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给供方,合同生效;供方接需方通知后开始组织生产,同时按需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给供方;货到3个月或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周付至总价的90%;供方同时开具17%全额增值税发票;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实际结算按每米单价结算。3.1质量保证期:调试合格后一年半,两者以先到为准。 3.2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末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性能的要求。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质保期之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3根据需方按检验结果或需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范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攸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刘雪云等684名村民。诉讼代表人刘雪云,男,1949年10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麻子坡组。诉讼代表人贺利成,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咸齐,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诉讼代表人廖洪义,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上屋岭组。委托代理人狂兆麟,湖南法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村委会。负责人廖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武,该村秘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桥良,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湖

南省 攸县人,农民,住攸县城关镇党校路25号。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曾金雄,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攸县黄丰桥镇兰头村炕上组。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684名村民诉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小数村民委员会、贺桥良、第三人曾金雄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诉讼代表人刘雪云、贺利成、廖咸齐、廖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狂兆麟,被告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委会负责人廖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被告贺桥良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凌,第三人曾金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3月2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有人提议村煤矿承包已经到期,应该讨论下一轮承包问题时,发现村煤矿于200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72号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野美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师坤,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拥军,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高师坤、王瑞?、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大?正?及委托代理人徐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自2007年5月起位于上海市临沂北路200号的东樱花苑内的?SAKURA?便利店内,销售着生产者为被告、商标为??王?的鸡蛋,在该鸡蛋的包装盒里及鸡蛋售货架边上放臵了一张以?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正??和?有限会社AVIAN 会长大?正??的名义发布的、用日文书写的题目为《向承蒙惠顾的各位顾客致歉并报告》的声明书。在位于上海

市水城南路29号的?新鲜组合食彩馆?便利店内销售的??王?鸡蛋包装盒内也有同样的声明书。在该声明书中被告声称的以下内容采用捏造事实或混淆视听的方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夏振煌未经被告同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王?商标。原告认为,此内容给消费者造成夏振煌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及有限会社AVIAN的商标权或恶意抢注的误解,但夏振煌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且夏振煌是原告的负责人,其在2005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王?商标后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 2、??王?品牌的鸡蛋是由被告生产的,并从被告的GP中心出货,提出鸡蛋产品是以怎样的目的生产的、由谁生产的,均需要进行溯源管理。原告认为,此内容系捏造事实,被告自2006年3月成立以来,在上海无任何养鸡场,被告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鸡蛋生产的经营项目,被告在鸡蛋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只是挑选、清洗、包装鸡蛋;根据欧盟食品法的规定,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家畜等,在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确立食品信息溯源,而被告最多只是在对加工销售环节进行管理,被告使用的溯源管理一词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是在对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环节进行管理,更进一步误解为被告是??王?鸡蛋真正的生产者。 3、??王?商标原先是由日本法人从15年前开始经过其多年的努力确认品质后打造出的品牌。原告认为,此内容纯属混淆视听,事实上,原告为在上海建立??王?商标的鸡蛋的商品声誉,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多家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左伯良,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庄丽凤,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陈宏芝,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大谷联兴五金家俱厂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丁亚妮,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原告左伯良诉被告陈宏芝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 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伯良的委托代理人庄丽凤、被告陈宏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前,原告于200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05年11月21日作出了保全的裁定并于同年12月2日作出了诉前禁令的裁定。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椅脚,并于同年10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3 3 20526.4。被告大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原告企业资料,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身份证、企业资料,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3-5,专利证书、专利年费发票、专利检索,证明专利合法有效;证据6,(2005)穗证内经字第7070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证据7,(2005)穗白内民证字第554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持续恶意侵权;证据8、被控侵权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不同。被告于2003年10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脚架(虎爪),并于2004年7月7月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被告的产品是按照上述专利进行生产的,因此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 2003 3 0114906.9)、专利权公告书、专利年费发票,证明被告的专利合法有效。

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事判决书范文 导读:本文是关于民事判决书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一:人民法院第二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X]X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XX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XX,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XX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县人民法院[199X]X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元,违约金891元,共计元。 李XX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亩、果园亩。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元,共欠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 元,已交元,共欠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审理终结后所制作的文书。 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判决书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经原审法院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或提审,或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再审。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审判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再审目的的要求和反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再审民事判决书在结构上,与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同。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不同种类的再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区别是提起再审的由来不同,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标题不需写审级。2.编号

编号的书写位置在标题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再字第×号。” 3.称谓 当事人的称谓应使用“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和“原审第三人”,具体应根据审级确定写明。如果是因抗诉而再审,则应在当事人之前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诉讼代理人的写法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4.案由、再审来源、再审的提起及审判方法 本院决定再审的,应这样表述:“……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上级法院提审的,应表述为:“……一案,……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审。” 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其写法是:“……××××年×月×日,××××人民法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书中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原审×告××××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写明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判决:……(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是否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引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内容)。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最新民事判决书样式

民事判决书样式1: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起诉事实无争议用) ⅹⅹⅹ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ⅹⅹⅹⅹ)ⅹ民ⅹ初字第ⅹ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原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被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职务前不必冠以企业名称,仅以“该公司”之类词语替代即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有2人的则分别列明)。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提起反诉的,在被告后加括号,括号内写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委托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ⅹⅹⅹ与被告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写明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ⅹⅹⅹ独任审判),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公开(或因ⅹ原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被告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第三人ⅹ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ⅹⅹⅹ到庭参加诉讼。(如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亦写明;如有不到庭的写“ⅹⅹ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有中途

退庭的写“ⅹⅹ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ⅹⅹⅹ申请,本院以(××××)ⅹ字第ⅹ号民事裁定书对ⅹⅹⅹ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的情况亦应写明)。经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ⅹ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括原告的诉请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括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第三人陈述称, ……(概括第三人的意见和理由)。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被告、第三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如缺席审理,说明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2、……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理由,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逐一阐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项)的规定,(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分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ⅹ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

上海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2015)

目前上海很多法院本部地址与立案庭地址不一致,为避免大家立案来回折腾,特向大家奉上最新各法院通讯录及立案窗口地址电话。 法院本部地址、电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肇嘉浜路308号电话:63080000 立案窗口东兰路248号4号楼电话:6451112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辖: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虹桥路1200号电话:6275120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电话:56700000 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海市武进路527号电话:63648355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中华新路60号电话:51235588 上海市海事法院浦东新区迎春路567号电话:6856756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丁香路611号电话:38794518 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雅致路99号电话:64120000 立案窗口雅致路215号置业大厦三楼电话:64120000 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宜山路188号电话:64680966 立案窗口文定路209号,靠近凯旋路电话:54896200 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桥路1133号电话:52574999 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大道2288号

电话:57968100 奉贤区人民法院南桥镇解放东路199号电话:37190666 松江区人民法院南青路701号 电话:6773555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辖: 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延安东路1234号电话:53584777 立案窗口合肥路213号 电话:63856666 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河间路29号电话:35124588 立案窗口杨树浦路1360号电话:65430055 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电话:56333300 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武宁南路448号电话:62718212 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电话:36034666 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电话:52564588 立案窗口铜川路1472号电话:62656265 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989号电话:26078989 嘉定区人民法院嘉定区德富路1221号电话:59521000 青浦区人民法院青浦区城中北路55号电话:69201478 崇明县人民法院崇明县人民路25号电话:59611568

法院判决书样本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定中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张爱祥,男,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个体户,住通渭县平襄镇北街56号。 委托代理人李小娥,甘肃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礼,男,汉族,定西市安定区人,个体户,住定西市汽车站立交桥对面交通宾馆左侧“弘古斋”古玩店。 委托代理人倾兆滨,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祥与被告张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亲张守忠系通渭县人,2007年1月16日(农历2006年11月28日)去世,系甘肃省及定西市的著名国画家,擅长禽鸟画。原告父亲去世后,被告在其经营的“弘古斋”古玩店明目张胆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张守忠名字的禽鸟画牟利,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如果按被告每年最低出售25幅画,每幅画为1200元计算,年侵权

金额为3万元,原告父亲去世三年半则侵权金额为10万元。因被告及其他人非法制作、出售仿冒原告父亲名字的书画作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父亲张守忠著作权的侵害;二、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在《甘肃日报》、《定西日报》上赔礼道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失44500元,实际支出5500元(律师费5000元,租车500元),共计1500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事实。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在被告处的国画,是被告从书画爱好者丁珍瑞处交流来的。并且被告不是从事书画交流的,对于收到藏品的真伪没有能力鉴定,往往是凭借双方的经验判断。至于说在被告处的国画,是否属于仿制品,被告也不清楚。故被告没有制作过原告父亲的国画牟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明显的证据证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1、张守忠常住人口登记卡1张,证明张忠守系通渭县人。 2、张守忠高级职务资格证书1份,证明张守忠生前系中学高级教师。 3、张守忠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证1份,证明张守忠系甘肃美术家协会会员。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

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民事诉讼,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____)____法____初字第____号 原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被告: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____项、第____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有争议部分的写法可参照第三项)。 一、事故发生概况:时间、地点、当事方、肇事车辆、碰撞方式等。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受害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受害情况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主张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认定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其他赔偿权利人概况:年龄、居住情况、户口、职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财产损失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护理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误工时间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住宿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护理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 。 十五、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费人生活费)、丧葬费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有关保险合同主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有关保险合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责任和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文书类型:民事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 (××××)×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写明对责任承担和法律适用部分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1、本判决书供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时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2、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五部分组成。 3、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等。 4、事实部分包括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事实的承认。 5、理由部分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对恢复执行案件几个问题的认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对恢复执行案件几个问题的认识 薛林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执行案件大量增加,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多年来,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老大难问题,而近年来,执行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即“执行乱”,这不仅影响了执行难的解决,而且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的难度,究其原因,既有执行法律不完善、不健全、可操作性差等因素,又有对执行案件具体细微问题,如恢复执行问题、执行救济问题、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问题等认识不统一因素。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执行工作中涉及到的案件恢复执行问题作相应探讨,以期在此具体问题上有所认识、有所提高,对此规范运作有所裨益。 恢复执行,是指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某次执行程序后,因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程序,以及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活动。恢复执行程序亦可称为后续执行程序,标志着执行程序停止一段时间后的再次启动。[1]目前,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中止执行案件、债权凭证案件、执行和解案件恢复执行问题缺乏系统、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认识和操作上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在这方面还出现了一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对这个问题加以研究,使之依法规范进行,是刻不容缓之事。 [1]参见冯继华、丁孝军“案件恢复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中国法院网》2003年6月7日。

一、恢复执行案件的类型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恢复执行的案件包括:中止执行的案件、和解案件、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的案件。 (一)关于中止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申请执行权利,如果权利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 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提出一部或全部权利主张属于执行异议。对于执行异议,执行员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 三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继承;如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承担义务。在尚未确定其继承人时,中止执行。 四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中因撤销、解散、合并等原因而终止的,依法应由其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参加执行。如果在其终止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的,执行就难以继续进行,中止执行。 五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本项中的其他情形指哪些情况,《民诉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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