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3号令)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3号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3月13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

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

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

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

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第二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

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

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经营规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三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第三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

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

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

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

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四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

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四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四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

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

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

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

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

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第四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银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资产质量

分类制度。

第五十一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十三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

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六条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我国人寿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oc 12页)

我国人寿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oc 12页)

我国寿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杨舸 1,田澎1,叶建华2 (1.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上海200030;2.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上海200234) 摘要:应用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对我国寿险需求进行了实证研究。与已有的研究相比,本文消除了保费收入数据中因统计口径变化带来的影响,建摸时考虑了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而且考查了更长的时间跨度。研究表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和寿险业自身的发展是寿险需求增长的根本原因,实际利率和少年儿童赡养(抚养)率对寿险需求也有显著的影响,社会的老龄化、预期通货膨胀率和不断提高的教育水平对寿险需求的作用并不显著。 关键词:寿险需求自回归分布滞后模型平稳时间序列 中图分类号:F840.62 JEL: G22, C22 文献标识码:A Empirical Study on Effect Factors of Life Insurance Demand in China Yang Ge1, Tian Peng1, Ye Jian-hua2 (1.Antai School of Management,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0; 杨舸(1972-),男,贵州贵阳人,讲师,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风险管理与保险、应用统计与决策分析、金融系统工程。

虚假回归。 本文克服以往研究中存在的上述缺点,运用自回归分别滞后模型,对影响我国寿险需求的因素进行分析。此外,本文使用1982-2002年全国寿险保费收入年度数据,与已有的实证研究相比,所涉及的时间跨度更长。 二、文献回顾 从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成果上看,对寿险需求的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对寿险需求的理论研究。这类研究通常在不确定性理论基础上,研究寿险需求动机,从理论上分析人们在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时,风险态度、遗赠动机、通货膨胀、财富等因素对寿险需求的影响;另一方面是针对寿险需求的实证研究。这类研究通过实证数据,建立寿险需求与相关影响因素间的计量经济模型,应用多变量解释影响寿险需求的因素。 寿险需求的理论研究是实证研究的基础,它揭示寿险需求的根本原因。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Yaari在1965年的一篇文章算是较早的文献。在期望效用理论的范式下,Yaari[4]从理论上研究了保险的需求,尤其是人寿保险的需求。他的 研究表明,由于未来寿命的不确定,人们更倾向于现在消费而不是选择以后消费(也及Fisher所说的“不耐”心理,Yaari 从理论上说明了它的影响。),保险的作用在于消除了这种寿 命不确定带来的影响。Yaari的研究成为很多寿险需求理论研究的起点。在他的基础上,Hakansson[5]、Fischer[6])、Karni 和Zilcha[7]进行了扩展。他们的研究表明,风险资产的存在不会改变人们对保险的需求或消费,人寿保险的需求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寿命的不确定带来的收入风险,而不是为了消除资产的风险。这个结论说明,寿险的作用主要是储蓄和保障,而不是投资。Lewis[8]则拓宽了研究视角,从被抚养人的角度而不单单从投保人的角度研究寿险需求。他认为保险的购买不仅仅是出于投保人自己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其被抚养人(如妻子、子女)获得保障的需要,投保人家庭成员的风险偏好也会影响保险需求。 在寿险需求的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近半个世纪来对寿险需求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实证研究主要对影响寿险需求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在实证研究中分析的影响因素很多,但概括起来可以分成两大类:人口因素和经济及金融因素。人口因素主要指年龄、期望寿命、教育程度和赡养(抚养)率等与人口结构相关的因素;经济及金融因素主要包括收入、财富和价格水平等与经济有关的因素。这些因素对寿险需求的影响,尤其是涉及经济及金融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实证研究取得了一些较为一致的结论。但实证研究中也留下一些相互冲突的结论。有些因素在某些实证研究中与寿险需求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在另一些研究中这种相关关系并不显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趋势及改革重点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外资银行的不断进入,国内的资金流、客户流和信息流将发生跨国界的流动,这意味着我国的金融市场将成为一个面向全球的开放市场。因此面对“入世”后各方面的挑战,国内商业银行将加快调整发展战略的步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其他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更进一步的改革深化,挑战与机遇并存,这就有必要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的现状及如何发展作一些分析。本文从不同方面讨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并就此提出改革重点,讲述商业银行下一步改革的具体措施和目标。 关键字:商业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发展现状发展趋势改革重点

1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在短短20年里取得了长足发展,基本形成了市场化的金融体系,而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的发展对金融体系的改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进入21世纪,我国银行业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信息化发展的影响和改革开放的推动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入世以后,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趋向倍受关注。因此,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和改革的趋势也越来越受到关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间业务仍存在创新不够、产品档次不高等问题。因此,改革商业银行的重点之一就是要进一步加大中间业务创新力度,推动中间业务发展。 2 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商业银行在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信用活动中占起着主导作用。这是因为商业银行存贷业务在银行体系的存贷业务中占最大比重,是企业贷款的主要供应者,它的业务活动影响着企业经营的方向和规模,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并同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密切联系;它们通过办理非现金结算加速了货币的周转,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它们为客户提供多种服务,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便利。虽然商业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已日趋消失,但在许多方面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替代的,仍是银行体系的基本环节。 下面是五大商业银行1998年和2009年营业状况的对比。 表1 1998年我国五大商业银行状况 数据来源:《中国金融年鉴》(1998年卷) 表2 2009年我国五大商业银行状况 数据来源:《中国金融年鉴2010》 根据以上两表的数据,我们将资本总额和存款分别进行时间上的对比,观察1998到2009这12年间五大商业银行资本总额和存款的增长态势,得出了下表的结果

银监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银监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北京人事考试网: 银监会职能: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一个联立方程计量模型的经验解释

中国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一个联立方程计量模型的经验解释 2008-9-12 [摘要]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长期以来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我国经济增长与金融中介体及股票市场建立联立方程模型,并用广义矩的系统估计方法(GMM),对我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我国金融中介体市场尤其是存款货币银行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长有明显的促进作用,而存款货币银行效率的提高却对经济增长产生负效用;股票市场的规模及流动性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很明显;与此同时,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发展,经济增长,联立方程,广义矩阵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回顾 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著名的经济学家熊彼特(Schumpeter,1911)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金融中介提供的服务(推动储蓄、评估项目、管理风险、监督管理者及便利交易等)是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所必需的,也就是说金融的发展可以推动经济的增长。希克斯(Hicks,1969)的研究发现金融创新对英国工业革命的作用与技术创新同样重要。戈德史密斯(Goldsmith,1969)和麦金农(Mckinnon,1973)对一些国家所做的经验研究表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金和莱文(King and Levine,1993)建立模型对80多个国家1960年到1989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是熊彼特的论断是正确的,即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也有很多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认为金融在经济增长中是一个相对不重要的因素。Levine和Zervos(1998)用41个国家1976—1993年的面板数据做回归,得出结论认为银行和股票市场的指标与当前及以后的经济增长率有很强的相关性。罗宾逊(Robinson,1952)提出金融仅仅是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卢卡斯(Lucas,1988)提出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被“过分强调”了。他们认为经济发展会创造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这种需求导致金融部门的发展,是经济增长带动金融部门发展而不是金融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Arestis和Demetriades(1997)分别对德国和美国两个国家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长期因果关系不仅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而且可能有本质的区别。 国内学者关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有很多的研究,采用的方法及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国内学者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块:金融中介的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及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其中一部分是把两块结合在一起研究,还有一部分则是分别研究金融中介及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谈儒勇(1999)用1993—1998年的季度数据分别验证了我国金融中介市场及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金融中介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有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他认为这意味着金

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一)非现场检查 是指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金融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稽核来进行检查监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现场检查 指监督管理机关派专门的检查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三)监管谈话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原则20—监管技术: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监管谈话制度就是保持经常接触的重要手段。 监管谈话一般是指有权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违规或者涉嫌违规等行为进行批评或者规劝的行为。 监管谈话是介于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之间的重要监管手段,它有利于监管部门在两次现场检查之间实际了解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其发展趋势,使监管部门可以持续跟踪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四)信息披露 1、概念 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2、信息披露的作用 (1)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权益。 (2)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

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

【法规名称】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查看 【发文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4]123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各中外银行业金融机构: 自我局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海银监发[2003]19号)以来,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各单位发生的各种重大情况,为我局、银监会及政府有关方面准确掌握金融领域内发生的各类风险情况,及时进行风险处置争取了时间,提供了决策依据,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报送渠道不统一,不规范,延误处理时机。为规范报送方式,提高重大事项接报后的处理效率,现再次重申: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所有重大报告事项,均以正式行文报送我局办公室,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可以抄送但不能主报主送。紧急事项在以传真方式报送我局后,仍须以正式文件寄送我局。 二、重大事项报告须按我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我局在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后,及时进行案情通报,以利各单位及时加强防范。同时还将根据银监会办公厅近日制定的《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要求,对有关案情进行分析梳理,半年进行一次通报,以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 四、根据《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规定,列入通报案件的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因此,各单位在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送或续报这两类案件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经济学金融学数据库

经济学金融学数据库 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8984.html,,中国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各种证券软件。 中国股票市场交易数据库(CSMAR)是国泰安公司联合香港大学,针对高等院校、金融证券机构的专家学者,对于中国股票市场分析研究的需要,而设计研发的高级专业金融会计数据库系统,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中国证券市场交易数据。 世华资讯 ? ?IMF的国际金融数据库免费注册 ?IMF的国金年鉴数据资源可以通过免费注册在线获取。请先打开页面: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8984.html, ,然后用你的电子信箱进行注册,进入信箱收到IFS发出的确认邮件并点击相应的链接激活你的ID。现在你可以享受60天的试用服务了。现在重新进入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8984.html, ,进行登录,有35000个时间序列(包括200多个国家地区)供你使用,而且查找的数据可以根据你的不同需要,选择: ?1、不同的周期频率的数据(如以年、季、月为周期) ?2、生成不同的下载文件格式(html 、xls等等) ?3、设定不同的起止时间 ?!全球各国及地区的统计年报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8984.html,/unsd/methods/inter-natlinks/refs3.htm ?各国宏观数据的主力网站。 ?!BEA 经济分析局(美国)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8984.html,/ 档次高,数据很多 ?!亚洲开发银行*** *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8984.html,/ 数据和文章。 ?!美国商业部统计局***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8984.html,/ ?!东盟官方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8984.html,/13100.htm ?有各国的宏观数据,还有相关的论文。对研究东亚货币很有用。 ?!经济研究(美联储系统)***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8984.html,/ ?有关于货币的一些历史数据。 ?!经济统计情况(美国白宫)***https://www.360docs.net/doc/02138984.html,/fsbr/esbr.html

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分析及政策含义

1996年第12期 中国金融资产结构分析及政策含义 易 纲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一、中国金融资产结构概况 中国金融资产主要分为:流通中现金、金融机构存款、金融机构贷款、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表1列出了1978、1986、1991、1995年中国主要金融资产分布情况(见表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资产由单一的银行资产向市场化、多元化方向发展。1981-1995年累计发行国债4794139亿元,国家投资债和投资公司债共313198亿元,金融机构债1182197亿元,企业债173813亿元,股票(A股面值)119156亿元,大额存单1796128亿元(中国证监会,1995)。这些金融工具的出现为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总量的比例1978年为93%,1986年为87%,1991年为84%,1995年为83%。这一比例改革开放以来虽呈下降趋势,但90年代以来下降缓慢,说明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尽人意。中国金融资产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94%上升到1995年的221%,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中金融深化(货币化)的过程。80年代这一比重上升较快,进入90年代上升速度慢了下来。 中国的储蓄主体在改革中也发生了变化,由以前的政府和国营企业变为现在的老百姓。据世界银行专家估计,中国改革前政府积累占总积累的比重一直在70%以上。1978年国内储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15%,其中居民储蓄占112%,政府储蓄占1514%,企业储蓄占1819%。也就是说,1978年社会总储蓄的9617%来自政府和国营企业。1978年末,中国居民储蓄余额只有21016亿元,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19%,占当年社会存款总额的1612%。 改革前,国家是储蓄主体,也是投资主体,因而不需要金融中介。国有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来自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主要作为流动资金。银行的贷款也主要来自政府和国有企事业的存款。1978年,企事业存款和财政存款之和为108919亿元,占银行存款总额的8318%。 1995年底中国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514万亿,其中近3万亿是居民储蓄。储蓄者和投资者分离了,最大的储蓄者是老百姓,最大的投资者是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中介作用变得非常重要了。国家通过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控制,用老百姓的钱投资建设国有企业。因此,国营企业的真正所有者,可以说是在国家银行里存款的老百姓。 宏观的金融资产结构必然反映到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上来。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是中国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来获得资金。从1986年开始发行企业债,到1995年,共发行企业债173813亿元。1995年末,股票市值(A股)约4500亿,其中只有1/3上市流通的个人股。国家股大多是靠过去已有的投入和土地价值折算

金融发展_城市化与城乡收入差距_协整分析及其Granger因果检验

中国农村观察2005.2金融发展、城市化与城乡收入差距 )))协整分析及其Granger因果检验 姚耀军 (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VAR模型及其协整分析,利用Granger因果检验法,对中国1978~2002年金融发展、城市化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作出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金融发展规模与城乡收入差距正相关且两者具有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金融发展效率与城乡收入差距负相关且两者也具有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城市化水平与城乡收入差距负相关且前者是后者的Granger原因。 关键词:金融发展城市化城乡收入差距 一、文献综述 很多文献指出,中国严重的收入不均状况与日益扩大的地区收入差距和城乡收入差距有关(Yao&Zhu,1998;Khan&Riskin,1998;李实和赵人伟,1999;Yang,1999;Kanbur&Zhang, 1999;李实,2003)。而且地区收入差距本身也与城乡收入差距有关(Tsui,1993;Hussain,et al., 1994;Kanbur&Zhang,1999)。Yang(1996)、Ye(1996)、Xue(1997)、Yang(1999)、Kanbur& Zhang(1999)、李实(2003)报告了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许多研究(Shi、Sicular&Zhao,2002; Shi,2002;Lu,2002;Yang,1999;李实、魏众,1999;李实,2003)认为,农副产品价格、农村不合理的税赋安排、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歧视,这些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形成和变化均有重要影响。不过从现有文献看,基于金融发展与城市化视角对中国城乡收入差距作出实证研究的文献尚不多见。 一个基本的判断是,中国金融系统在金融资源的分配上表现出了明显的城市化倾向(Wei, 1997),在信贷配置中倾斜于国有部门(Park&Sehrt,2001)。按照这种逻辑,中国金融在城乡是非均衡发展的,而且这种非均衡发展应该不利于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章奇等(2004)首次对中国各省以银行信贷占GDP的比重所衡量的金融发展水平和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金融发展显著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并且金融发展的这种负面作用主要体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章奇等人的研究也注意到了城市化或许与城乡收入差距具有某种关系,由于考虑到内生性问题,城市化指标并没有被纳入到他们所构建的模型中,但他们断言,城市化指标是否被纳入到模型中不会影响该项研究的结论。 尽管一些文献(蔡继明,1998;Yang,1999;Chen,2002)注意到了城市化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然而,陆铭、陈钊(2004)的研究是第一篇基于省级面板数据(Panel data)的实证研究文献。该研究表明,城市化对降低城乡收入差距有显著的作用,而金融发展水平作为模型中的控制变量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并不显著。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之令狐文艳创作

《金融工程学》课程结课论文 令狐文艳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会计学院会计学专业 05305 李丹 [摘要]:从1980年第一次股票发行算起,改革开放以后当代中国的股票市场已经有近27年的历史。这段历史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即1980年至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1992年至1997年的快速发展时期,1998年至今的调整和规范时期。在这二十余年中,我国股票市场可以说是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尽管出现了这样那样的曲折,但总的来说,是不断发展壮大和不断完善的,股票市场的复兴和发展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基本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实践证明,只有不断充分认识和尊重市场规律,政府才能有效地稳定和调控股票市场,好的服务于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中国股票市场 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变迁,是诱致性和强制性变迁的结合,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八十年代是股票市场的初步发展时期。九十年初期到1998年前后是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时期。1998年,尤其是2001之后,制度缺陷导致了股票市场的长期低迷,但从制度变迁来说,这也就是股票市场走上市场化道路的开始。 一、80年代:初步发展及其问题

其一、股票市场的初步发展。改革开放使很多曾经被计划经济所消灭的东西纷纷重新出现在中国,各种思想和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经验价值观的束缚而在试错性改革思维模式的支持下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制度空间。这种环境为股票市场提供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体制改革的核心部分即产权制度的变迁,逐渐产生了发展股票市场的需要。 对改革派来说,虽然对政府所倡导的“公有制主导地位”有不同的理解,但对国有产权的相对低效率问题却大都有着相似的认识。对于大多数改革者来说,在实现公共产权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培育真正市场化的经济主体问题上也就几乎形成他们的共识。尤其在国有银行制度下信贷并没有硬化国有企业预算约束的时候,经济学家在渐进过程对股份制的作用有越来越多的认知。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和不堪重负的巨额财政补贴也使政府不得不寻找一种能够替代国有银行、促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途径。由于“没有一个初步形成的股票市场,市场融资不能成为基本的融资方式,社会资本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配置”。正是基于股票市场对于解决国有企业的高负债和资金困难的问题、降低国有银行信用风险方面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之认识,政府逐渐开始重视股票市场的发展问题。可贵的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股票市场也持肯定态度。他的开明态度,加上变迁初期较为开放的思想,曾经在中国存在过然后又被认为其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而被消灭的股票终于重新出现在中国的土地上。1983年深圳宝安县联合投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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