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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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及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推动和落实工作重心下移和校院两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学院包括民商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侦查学院、管理学院、经济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外语学院、应用法学院等二级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学院)。

体育部、司法鉴定中心等单位的二级财务管理方案另行制定,法律硕士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属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实施校院两级财务管理遵循的原则如下:(一)学校统一基础设施资源调配,统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统一预决算;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财权与事权相适应;

(三)以目标任务定经费,划分收支,成本核算,包干使用;

(四)经费投入以教学科研为重点;

(五)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第二章权利和职责

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权利是: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办学经费收入;

(二)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需要,编制二级经费收支预算,统筹安排学院经费;

(三)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在经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数额内使用经费;

(四)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经费支出总额以内按照学校的文件规定确定职工绩效工资的级次和标准;

(五)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学生奖助学金标准和数额;

(六)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发利用所占有的办学资源,开源节流,组织创收;

(七)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规定,申报中央和重庆市财政性专项经费,向其他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助经费;

(八)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的其他财务管理权。

第五条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按照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规定,以确保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位点建设、专业建设、教学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职工福利保障、学生资助和其他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为基本目标,拟定学院经费收支预算,报经学校审定后严格执行,年终向学校提交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四)严格执行学校收费管理制度,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各项收入的收缴工作;

(五)充分利用办学资源,依法依规组织创收收入,补充办学经费不足,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六)按照中央和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学校开展专款经费申报工作;认真编制专项预算,积极监督各类专项预算执行,结项后及时开展绩效评估;

(七)配合学校开展各项监督和检查工作;

(八)完成学校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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