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与平均

论平等与平均
论平等与平均

论平等与平均

平等是我们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平等,是权利的平等,追求幸福的机会的平等。机会的平等则可以极大地激发每个人的创造性、激励每个人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鼓励人们创造更多财富,追求美好的生活,从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人与人之间会本着诚信、人格平等、互相协商的精神团结协作,共同进步。而平均要求的是一种平均分享一切社会财富的思想。而平等绝不是平均。人们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取得富裕,我们应当鼓励,而不是让干的与不干的一样,平均享受劳动成果。

平等是可以说一个普世价值观,任何人都应该赞同,但是在社会社会中,对平等的理解总是有一种倾向,将平等与平均混为一谈,其实平均是反平等的。平等不等于平均,绝对的平均恰恰是不平等。平均要求的是结果上的相同,不管你在赛道上表现如何,到达终点时的奖品都是一样的。不管劳动者实际贡献的大小,多劳者不能多得,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其结果就是生产效率的低下。平均是平均了,但大家都绑在一起穷。平均主义产生的基础是小农经济和个体手工业。平均主义是用小型的分散的个体经济的标准来改造世界,幻想把整个社会经济都改造为整齐划一的平均的手工业和小农经济,进而要求消灭一切差别,在各方面实现绝对平均。在封建社会制度下,农民要求平分封建阶级的土地财产,建立一个有饭同吃、有地同耕的理想社会,从摧毁和瓦解封建所有制角度来说,平均主义具有一定程度的进步意义。

然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均主义抹杀劳动报酬上的任何差别,否认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把社会化大生产倒退到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果的相同会造成人性恶的一面,个体的个性和创造力会被磨灭,大家都不会去努力向前,最终整个社会将会被拖垮,这是违背社会历史发展要求的。平均主义不利于健康人格的形成,在平均思想泛滥下,一方面富者深受平均主义之苦,所以这种情况很容易形成富者仇视穷者的心理,富者既使有钱,也很难形成同情穷人的心态;另一方面,平均主义又使穷人和懒汉的不良个性得到张扬。所以,平均主义很容易破坏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不利于社会形成人尊重人的氛围。虽然中国人很看重“不患寡而患不均”,但毕竟“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经过“大跃进”和“文革”两次大折腾,使中国经济走到了崩溃的边缘。平均主义这条路既然走不通,就得改革开放,走出一条新路来。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就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改革。市场经济就是典型要求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这样一种平等是机会的平等,是在起跑线上的平等。市场经济的优点就是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以平等的机会参与国家建设,以较少的投入求得最大的产出。改革开放三十年,释放了巨大的生产力,市场化的改革,更促进了全球化的进程,使“中国制造”走出了国门,走向了世界。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GDP的总量已位列世界第三,并很快就将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然而机会上的平等同样存在问题,代价就是差距。人们的认识不

同,能力不同,选择不同。相同的机会,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必然会有不同的结果。由于过去的选择不同,决定了今天人们之间的差别,今天不同的选择,必然会造成明天的不同。为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政府的工作就是“缩差共富”,因为人有一些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不可被侵犯的,基本的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总而言之,平等是一种普遍而统一的规则和权力,而平均恰恰是眼前的、现实中的分配物质利益。这两者不能混为一体,前者是抽象的,而后者却是具化的,没有前者的权力公平,就不可能有后者的利益公平。

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人权法论文 题目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姓名任红霞 所在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 2009 级 2 班 学号 00906033 指导教师程建 日期2010 年 1 月 5 日 得分 论我国公民的就业平等权 【内容摘要】人权理论中最主要的观念就是平等权观念,就业平等权作为平等权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人权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我国相关立法中都有保护公民

就业平等权的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实践中的就业歧视问题屡禁不止。本文由平等就业权及其重要性引出就业歧视问题,并对我国如何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提出部分建议。 【关键词】人权平等权就业平等权就业歧视 一、就业平等权的基本理论 (一)平等权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又是一个基本原则,而且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平等权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人的合法利益一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二)就业平等权 就业平等权是指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财产状况等等,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除能力、技术等限制外,不得有其他限制,对具有相同条件的公民,不得做出不同的待遇,包括区别对待、排斥和优先对待。 就业平等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业资格的平等。只要是中国公民,就业资格人人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文化程度等的不同而受到歧视。二是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在劳动资源严重地供大于求、就业机会相对不足的就业环境中,平等就业还意味着公民在就业过程中均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吸收劳动力就业。 (三)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意义 1、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是尊重人权的体现 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全世界都在呼吁保障人权,人权在我国也日益受到重视,提倡要尊重人权。就业平等权作为平等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因此,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符合我国的人权理念。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试论宪法平等权保护 ——从美国Romer v. Evans案谈起 一,Romer v. Evans案概说 (1)案情简介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多数公民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在其宪法中加入一个称为Amendment 2的条款。Amendment 2的内容,除了否决科罗拉多州先前所通过的禁止任何针对“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或者上述行为、习性、或者关系予以歧视”的州或地方法规之外,并且禁止该州“各级地方政府的所有立法、行政行为或司法部门,针对上述男同性恋者、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倾向者做出特殊的保护措施”。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反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Amendment 2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要求禁止其实行,并且宣告其无效。该州地方初审法院准许该要求,做出初审判决,禁止Amendment 2的实施。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肯定了初审判决结果,认为Amendment 2应受到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因为它“针对某一可以确定的群体,进行某种程度的隔绝(fencing out),并且侵犯这一特定群体平等参与政治程序的权利,而该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条款中的平等权的保障”。 在发回地方法院重审后,被告即州政府提出六个其认为“实质重大”或者“实质上非常重要”的州利益(compelling state interests),说明何以通过Amendment 2的理由,但该法院认定其中只有两个理由是属于实质重大的州利益。即使如此,法院仍然认为该州对于其所采取的达成该立法目的管制手段,并未针对该管制目的作严密关联的设计(narrowly tailored),也就是说,该州所采取的管制目的与管制手段并不相当。因此,该法院判定Amendment 2不应该付诸实行。本案经过上诉之后,科罗拉多最高法院虽重新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但仍维持相同的见解,认定Amendment 2这一立法措施并未经过严密设计,以符合任何实质重大的州利益。但是,法院并未赞同反对者提出的即使Amendment 2受到“合理基础”审查标准(rational-basis test)审查同样应宣告其无效。随后,这一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于是有了Romer v. Evans判决的出现。 (2)判决结果 在Romer v. Evans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后以六比三的判决比数,维持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认定Amendment 2违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一认定Amendment 2违宪的判决,却是基于和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不同的判决理由。判决的多数意见由大法官Kennedy 执笔。在这一多数意见中,Kennedy大法官驳斥了科罗拉多州州政府所提出的Amendment 2仅仅使“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处于和一般人相同的地位”,并且只是要求政府任何措施“不应给予同性恋者任何特别权利”而已的主张。相反的,Kennedy大法官认为:Amendment 2事实上是将同性恋者这一群体独立出来,赋予其比一般人更为恶劣的待遇,迫使同性恋者无论在私人领域或者政府领域中所进行的各种事务交往和关系中,成为一个孤立的阶级或群体。换言之,由于Amendment 2事实上是以单独针对同性恋者的方式,施以特别不利负担(special disability)。因此,同性恋者是被剥夺了和其他人一样,在毫无限制的情况下获得其他人可以享有或寻求的保障的权利。 基于这一对Amendment 2的认识,Kennedy法官主张:在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保障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下,Amendment 2甚至根本无法通过法院传统上所使用的“合理基础”这一审查标准。Kennedy法官认为,由于Amendment 2的目的在于让一个特殊群体(同性恋者)完全被排除在寻求法律特殊保护的可能性之外,这一立法措施使得该特定群体由于整体处于广泛而丝毫不区分当中而导致个别情形的全面不利状况,其本质上即属违背平等保障的措施。Kennedy大法官指出:在这种典型的平等权保障案件类型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常要求特定立法措施在其所采取的分类标准(classification)和其所欲达成的目标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关系存在。就这一要求而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xx法学班xx 引言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2、古罗马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罗马“主权”观念的提出对后世的公私领域划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所谓的“主权”观念是一个集权、统一且无所不能的统治机器。它站在社会之上,经由制定及执行法律来治理社会。主权者“公”权利统治,并且原则上代表“私”的且在政治上是被动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这些个体是享有主权者承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承载者。罗马法学家还首次对法律作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法律的历史基础。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明确规定: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 中世纪后期,教会势力的迅速崛起,使得教会组织能够向政府垄断的公众事务的功能提出挑战,并最终导致了罗马帝国统治权的分裂。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将世界分为地下之城和天上之城。地下之城即为世俗世界,而天上之城是基于人的宗教信仰而形成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世俗世界变成了私领域,但这绝对是个人意义上的私领域,其仍然是有强烈的公性质。 就整个罗马帝国时期而言,虽然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私领域,但仍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 宪论法平︼等 宪权 法的 保 护

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摘要: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逐渐意识到平等权的重要性。由此,文章将对平等权进行了概念界定 ,及解析平等权的形态表现形式。通过对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进行根源分析 ,并谈谈 我国将如何完善相关法规条文,让公民的平等权得到宪法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平等权不平等表现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一、平等权 (一)、概念 根据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平等权首先是指凡是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政治地位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平等权对于公民来说,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对于国家机关来说,既要平等地保护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要平等地保障公民平等的依法履行义务,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差别对待。由此看见,平等权既是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权利原则。还必须指出一点的是,平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来说,它不同于其他基本内容,并没有自身的具体内容,它要通过其他权利的内容来体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平等权更体现了一种价值倾向、价值追求。也有的学者认为,平等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和手段。平等权作为基本权利体系中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与环境。 (二)、形态表现形式 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

首先,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其次,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即结果是相同的。接着,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如前所述,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然而,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二、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身份的不平等 身份是自然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人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身份,但问题不在于人有身份差异,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群体为维护某种利益而对公民的身份予以人为划分,依其不同而对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是一种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在当代中国,等级化的身份差异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如城镇居民与农民、公务员与工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等身份之别,就意味着彼此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待遇的高低不同,以及权利和利益的大小不同。由于身份的不同,进而又导致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比如,城镇居民大多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而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些待遇,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却非常少,农民要集资办学。尤其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缺乏相应的保障,致使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

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公民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护 引言: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则分别规定了对女性、残疾人平等就业的保障。这些规定都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一、平等权的基本原理 平等权之于人权,是基石;而就业之于民生,亦是基石。那么就业平等权便成为公民兼具政治性与社会性的重要权利之一。但是我国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不仅受就业歧视这一尚未有明晰规制的现象的困扰,还受到宪法司法救济不健全的制度阻碍。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二是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而规范国家权力的根本目的还是落脚于保障公民的权利。由此可见,对公民权利给予充分的宪法保障是十分基本和必要的。(引:南京师范大学·李燕《论我国公民就业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平等权的具体含义 就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而言。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中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继承法中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刑法中有关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以及对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等,无一不体现着这种一视同仁的原则和信念。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石 平等权的理论基石有二:一是权利先验论。这一理论认为,权利是人类个体与生俱来的一种属性,也即人性的部分。人一生下来就本能地感到自己有生存的理由,他自主地决定自己与他人及周围事物的关系。这种自由的先验性虽然不依赖于经验,却能被经验实证。个体倘若感到自己不具有生存的理由,那么,他便连一天都难以存在。这里,“人生而自由”指的是个体自由的天赋性,而就个体本身来讲是无所谓平等的,平等讲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然而,由“人生而自由”能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人生而平等”——既然自由对于每个人来说是天赋的,那么这就意味着在享有自由方面某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是平等的。二是“公民”概念在宪法上的确定。公民角色使得社会每一成员获得了普遍意义的法律角色,而可能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存在,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中享有与他人平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兴起于启蒙时代,于二战之后得到迅速发展。平等权的理论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其实质在于反对歧视,是国家权力正当化的基础。国家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且采用一定的审查标准。平等权不仅是理论上的权利,也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制定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宪法性法律——《反歧视法》,以保障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在近代以来,平等一直是激励人们进行革命斗争和争取自由权利的口号,法国思想家菲·邦纳罗蒂甚至喊出了“为平等而密谋”的口号。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需要重新提出来讨论呢?因为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活动有增多的趋势,也出现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诉讼。因此,宪法平等权究竟具有什么内涵,宪法如何保护平等权,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平等价值的思想渊源

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平等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并非绝对平等,其实质在于人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宪法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平等就业问题

平等就业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即: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权,指劳动者平等地位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一)就业,给我们一个公平的起点——最高立法机关重视消除就业歧视 新华网北京6月25日电(记者周婷玉崔静邹声文)6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大家在发言中强调,就业促进立法要坚决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禁止就业歧视成为最强烈的声音。 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许多人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最高立法机关反映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并建议草案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 比如有人提出,目前国企用工普遍分正式工和非正式工。“非正式工被视为二等公民,在待遇上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 还有人提出,目前很多政府机关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往往有户籍、年龄等要求,而这些要求与工作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就业歧视。” 在种种就业歧视中,乙肝歧视问题受到许多人的特别关注。有人在意见中指出:“我国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导致许多优秀人才求职无门。” 征求意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虽有反就业歧视的内容,但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为此,许多人提出,“草案应针对就业歧视的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并明确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就业的法律责任,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针对就业歧视问题,有意见提出,当前因户籍和婚育状况导致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建议本法案能够明确写入反对就业中的户籍和婚育状况歧视,同时建议对“就业歧视”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增加或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要保障进城务工青年等群体的平等就业。就业压力越大,越要关注公平就业 https://www.360docs.net/doc/026400681.html,2007年06月14日13:38 新华网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核心阅读 今年3月25日,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短短1个月收到上万件意见,其中,反就业歧视呼声最烈。法律上,如何界定就业歧视?现实中,怎样遏制就业歧视?在劳动力总体供过于求的今天,还需要反就业歧视吗?正在制定中的就业促进法,又该怎样扛起反就业歧视的大旗? 对话嘉宾 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 调查数据 “目前就业领域的歧视有多严重?”近期,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在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发放了3500份调查问卷,实际收回3454份,结果显示,认为存在就业歧视的受访者,占85.5%,认为相当严重的占50.8%。 就业压力越大,越要关注公平就业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论大学生就业平等权保护

论院校就业歧视 楚欢然201510070840 法律硕士(法学) 摘要:就业平等权是我国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指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机会均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院校就业歧视不仅侵犯大学生平等就业权,也对整个社会的就业秩序产生破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文章以院校就业歧视为切入点,从法律层面分析院校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规制院校就业歧视的理论基础,最后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法律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平等权院校就业歧视 Theory of colleg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bstract: the employment equality is a basic right of laborers in our country, specific refers to the laborer in employmen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equal opportunity and without discrimin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not only infringe upon college students' right to equal employment, also cause damage to the employment of the whole society order,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stability and harmony of the society. Based on colleg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from the legal level to analyze the causes of college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regulating colleg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finally from th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three aspects corresponding legal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college graduates employment equality,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随着高等院校的逐年扩招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高校毕业生的数量逐年递增,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失衡现象愈加严重,高校毕业生就业愈加困难,这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为了在百万人中选出自己满意的人才,他们设置了一系列甄别良莠的方法,其中最典型的就属以院校来定准入门槛—即院校就业歧视。院校就业门槛的设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用人单位选出自认为优秀和满意的求职毕业生,但却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求职者在没有任何竞争的情况下直接被无情的拦在了应聘单位的门槛外,这无疑是一种就业歧视,是对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平等权的直接侵害,急需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消

平等权案例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 推荐 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有过激的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 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这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 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一位人民网网友指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很黄很暴力”事件。 2007年年底,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放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北京13岁女孩张某某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查资料,突然蹦出一个窗口,很黄很暴力,我赶快给关了。”就因为这一句涉嫌被“教唆操纵”的话,张某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家庭地址和电话等信息都一一被“人肉搜索”出来,其视频、照片被无数次恶搞。“‘人肉搜索’竟然连一个孩子都不放过!”一位网友感叹道,“是否违法暂且不说,这已经突破了起码的道德底线。” “‘人肉搜索’往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大多属于违法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说,“作为公民,你可以是一个愤青,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他公民通过言论表达不满,这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民事过错责任原则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界限”。李显冬认为,公民在进行‘人肉搜索’等私

小论就业平等权

小论就业平等权 目前,在我国的劳动就业中,充满了各种歧视,不但歧视的名目繁多,而且有些歧视规定是不合理的。最为常见的就业歧视通常有性别、户籍、健康、身高、身份、学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歧视.就业歧视,不但在企业等私法主体里面严重存在,而且在国家机关等常见的公法主体里也一定程度存在。对歧视的规定,有的是以明文规定存在的,有的则是“玻璃屋顶”,以无形的壁垒形式存在.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都是与就业平等相冲突的.这表明,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是我国当前极为迫切且十分艰巨的任务. 就业平等权是一种具体平等权,理应包括就业形式平等和就业实质平等的内容,也意味着在就业方面既要适用法律平等,又要受立法的平等保护,其效力既能拘束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也能拘束私人行为。 而在宪法视角下思考就业平等权的性质、含义,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就业平等权,而不是单纯从歧视现象等表面来简单描述就业平等权,有助于我们对就业平等权的深层次理解,从而为我们对就业歧视进行法律规制和加强就业平等权的法制保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宪法的角度来思考平等的性质,认为平等既是原则,又是权利,兼具原则和权利两种属性,可认为,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平等,对于国家一方来说,即表现为一种原则(“平等原则”);而对于个人一方而言,则意味着一种权利(“平等权”)因而在宪法上通常将平等权分为一般平等权和具体平等权。一般平等权与平等原则相对应,具体平等权与作为权利的“平等”对应,一般平等权通过具体平等权得以体现和实现,如没有具体平等权,一般平等权就失去了指向和目的.具体平等权需要一般平等权规范要素作指导,或本身就是一般平等权规范在某项具体权利中的运用,是直接的具体平等权,它实际上是一种竞合性权利,是一般平等权的普遍原理与其他某项具体权利的结合。而且法院在对平等权案件进行裁判时,都是将一般平等权理论运用于具体宪法权利之中。具体平等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就业平等权、教育平等权等权利。 就业平等权,又称为平等就业权,是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化,意即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一种具体平等权。而所谓就业,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是达到国家规定年龄阶段的人们从事的获取劳动报酬或位赚取利润的活动.因此就业平等权作为一种具体平等权,就是指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报酬的权利,是社会平等在就业方面的必然要求。它具体包括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条件平等和就业结果平等。就业机会平等就是要求宪法和法律保障劳动者在就业机会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不能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健康、身高等差别因素,决定个人就业机会的不同。就业条件平等就是保障劳动者相同的就业条件获得相同的就业机会。 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作为一种宪法权利,平等主要是指形式平等,即“机会相等”,就业平等权当然主要也是指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意在反对以身份、地位等为基础的特权,要求人们自由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起点上的平等,它并不念及或者说它一般地反对考虑各个具体的“人”的差异,它所关注的是各个“人”在其人格的形成发展或权利的享有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均等,其主旨是反对差别对待,反对歧视。就业形式平等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机会均等。但在劳动就业过程中,实际上每个劳动者都有个体的特质,人们各不相同.每一个劳动者在劳动能力方面有差别,每一个劳动岗位实际上也有不同的要求。此时形式平

浅论平等权下的违宪案例分析

浅论平等权下的违宪案例分析 -----以“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为例摘要:平等权说的是人对一切正当权利的享受是必须平等的,考虑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的区别或差异,并研究这种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平等的两种形式: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在宪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法律适用平等与立法平等要相结合。平等权在过去几千年的斗争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在旧观念里,人们总是认为各种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细化的组成,只要保证了这些具体法规的落实和合法性就是保障了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没有得到落实,宪法是主要是保障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和宪法冲突而进行审查。本文主要案例的形式分析在现实中违宪的表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关键词:平等权;形式平等;实质平等;; 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四部宪法中,一九五四年《宪法》就平等权作出了规定,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的《宪法》因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取消了对平等权的一般性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平等权的一般规则,为公民从宪法层面提供了享有平等权的保障。除此之外,这部宪法还对民族问题、选举权的、教育问题以及劳动就业等做出规范,有对平等权的正面规定,也有反特权、反歧视的侧面规定。可平等究竟是个什么?如何实现平等是一个让各国人民都头疼的问题,平等是就如魔术一般看着简单,但又变幻无常难以捉摸。 一、平等的来源和提出 平等是人类最古老的生活状态和认知,人们认为在远古的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活动是自由的是平等的。人们只有在不平等的生存环境中深受其压迫和摧残以后,人们就把追求平等权利、平等生活视为最高的理想目标。随着社会进一步的发展,平等和秩序需求在现实中有了交锋,平等的观念逐步演化成为法的内在价值。 (一)、西方的平等思想及平等权的来源 西方的平等思想要追溯回到人类文明发源地古希腊时期,那时候的海洋文明使得人民对于平等自由早早就有了探索,西方先哲们从自然法意义上就开始传播平等、自由、天赋人权等先进思想。后经过霍布斯、洛克等人的发展,人们对平等的价值观念变得更为清晰、更为渴望。在他们看来,一切的其他权利都来源于平等权。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要从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和

就业平等权的制度化思考

2008年3月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Mar.2008第28卷第2期(总88期) Journal of Xi′an J iaot o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28(Su m No.88) 就业平等权的制度化思考 李亚娟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经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72) [摘 要] 针对中国劳动就业领域的不平等与歧视问题,认为在就业与职业平等的制度建设中,国家有积极 的保障义务,包括在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方面的平等。中国可借鉴欧美国家的先进经验,应明确平等就业的 立法内容,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完备执法机构应具备的职责,并指出在就业平等权诉讼中应注重解决的 几个问题。 [关键词] 就业平等权;劳动者权利;国家义务;法律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245X(2008)022******* 劳动就业领域的平等与歧视问题是在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制定过程中讨论较多的问题,而劳动就业的歧视也是劳动力市场上大量存在的现象。比如性别歧视、乙肝歧视、相貌歧视、残疾歧视、身高歧视、年龄歧视等。劳动就业存在形形色色的歧视,实际就意味着某一类人群在就业时被区别对待,不能享有群体所拥有的工作权利。如果这种歧视长期存在下去,这些群体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利益,进而在工作、生活及在社会中与其他群体产生越来越大的差距,这对于实现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促进人权发展显然是无益的。 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专门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但对劳动者劳动平等权的保护却有规范性的法律与文件。我国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等;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此外,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与地方法规文件中也对公民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进一步保障。但公民劳动就业平等权具体到现实中却和法律的规定存在差距,究其原因,笔者以为我国对劳动就业平等权的保护更多是停留在宣言式的法律规定中。 一、劳动就业平等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 法定权利的平等是相对的,法所确定的平等权是一种形式表达上的平等,权利的抽象赋予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实际上都享有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能够在同等的程度上和范围内使用这些权利并且实现这些权利。其实质原因在于:“个体在能力(素质及其所拥有的实现权利的条件)上,以及社会对权利和义务及其保障在分配上存在着差异。即便是将公民视为平等主体的现代法制体系中,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分配也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通过形式平等到实际平等,有赖于主体所借助的实现权利的资源在使用上的平等,即首先是资源使用上的平等,然后才有可能做到通过某项权利所获的利益与他人的相平等。由法定平等到现实平等,即平等权由形式转为实在,需要一整套的制度保障,制度保障的力度决定了平等权实现的程度。”[1]既然法律仅仅规定公民就业平等权,还不足以达成现实中的平等,那么如果借用法律权利是一种资源的制度化分配机制的理论,实际上意味着在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路径中存在权利资源分配的不足。当遭遇了不公正对待的劳动者依据法律的规定而寻求救济,在历尽曲折之后,却发现此路不通时,实际上显示出在平等权利的救济上,当事人拥有的权利资源不足以让其实现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以积极的姿态出现,帮助当事人寻求救济。当然,在这里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援助,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司法救济,而是指国家应该建立相应的针对平等权利的救济制度。简而言之,除了平等的权利,还 [收稿日期] 2007-11-12 [作者简介] 李亚娟(1973- ),女,陕西汉中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经法学院讲师。08

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2017)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妇女联合会 文件杭州市总工会 杭人社发〔2017〕282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妇女联合会杭州市总工会关于促进女性平等就业 权利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妇女联合会、总工会: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和劳动权益,推动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创造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多年来,我国始终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并通过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确定女性平等就业等方面的各项劳动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招用工时的性别歧视、工作中女性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时有发生。尤其是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让处在适龄生育阶段的妇女就业权益保障问题面临新的挑战。作为我市劳动力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劳动力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巨大作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不仅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对推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美丽杭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积极营造社会环境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的就业理念,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要通过“12333”、“12338”、“12351”等电话服务热线以及各级人力社保、妇联、总工会的工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开展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宣传和咨询活动,重点宣传《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帮助用人单位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女性就业权益和劳动权益相关规定,帮助女性了解掌握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取证技巧、投诉渠道和救济途径,提高女性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的理念意识。 三、全面畅通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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