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民事案件公告期限

公告书之民事案件公告期限
公告书之民事案件公告期限

民事案件公告期限篇一:民事诉讼各种期限一览表(修订版)】【篇二:2016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6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整理)

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料后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民诉解释126 条、208 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 3 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 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 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286 条)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 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 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 日。

(民诉解释79 条、民诉54 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

起7 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199 条)【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6 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14 条)(民诉124 条)【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 4 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345 条)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 日内起诉。(民诉101 条)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

申请财产保全该立即执行。(民诉100 条)执行保全的解除。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 5 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诉解释163 条)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 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108 条,民诉解释171 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 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 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证据

保全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起诉。

(商标法58 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

(证据规定23 条)

【普通 2 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诉

效(民法通则135 条)【 1 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 条)

【3 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 条)

【4 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 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 年。(民法通则137 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 6 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292 条)(民诉法56 条)【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351 条)【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374 条)【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 5 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诉法181 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194 条)【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

以向作出

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223 条)

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天的,视为送达。

达(民诉92 条)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 条)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10 日内代为送达。(民诉解释134 条)【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 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368 条)【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 日。

(民诉解释289 条)【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民诉185 条)【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规定

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 3 个月之日起,经过30 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534 条)【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 3 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民诉解释536 条)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 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 5 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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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民诉125 条)涉外。答辩期30 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 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

5 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293 条)【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 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277 条)

管辖

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 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 日内审结。(民诉127 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 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 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 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99 条,证据规定33 条,举证时限规定

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 条,民诉解释266 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 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

后可以少于30 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2 条)

限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 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民诉解释277 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 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 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3 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4 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

【篇三: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2015 版)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1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2、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 、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5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6 、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

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中断

1 、中断的事由:提起诉讼(包括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民调解员调解)向债权人提起要求,债务人承认债务,债务人同意履行等都是诉讼时效内才存在中断问题。

2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仍然同意履行的,即发生新债的效力。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债务人虽然确认旧债,但没有同意履行,仍不能发生新债,仍然是诉讼时效已过。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履行协议,或债务人提供了担保或保证,都视为同意履行。

3 、例外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银行的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会产生新债效力。(储蓄关系不适用)(投资关系不适用)(共有关系不适用)(相邻关系不适用)(没有进入流通领域的国有资产不适用)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1 、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 、民通意见第172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

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两人建立结婚或收养关系(理论界最新通说)。

3 、只有在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的中止事由,才能发生时效中止之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 、没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

2 、适用于所有种类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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