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提示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提示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提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风险提示制度,明确内部管理风险的职责,根据银监[2009]26号文件及本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支行、营业部、机关各部室。

第三条为确保内部风险信息传递畅通,对潜在风险及时揭示,有效采取措施达到化解风险和减少风险的产生。

第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由各支行、营业部、机关各部室设立的兼职合规风险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章内部风险提示的范围

第五条内部风险管理的范围,涵盖各个部门、各支行、营业部的业务环节和各种类型的风险,实行实时监控全程管理。

第六条内部风险的提示范围由本行机关各部室、支行、营业部兼职合规风险员按泗合银发[2009]91号文件中兼职合规风险员的权限和工作职责执行。

第七条涉及内部较大风险包括本月或下月预测的风险,必须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时将风险信息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风险部,常规风险由各兼职合规风险员按月书面上报风险部。

第八条风险预警提示及内容(一)各条线、各支行、营业部、各职能部门涉及会计结算、中间业务、计算机、银行卡、授权授信等业务操作的易发案件环节,信贷、授信、财务、科技、电子银行、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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