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

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

生搬硬套、教条僵化,给全县工作或群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

(三)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等纪律要求,传播或散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消极有害言论或泄密的;

(四)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在承担县委、县政府重大项目、重要工作、民生工程(项目)、落实惠民惠农各项政策、开展“八进村、五促进”和扶贫帮困等工作中,服务意识差,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追求形象和面子工程,延误工作进度、影响工作成效或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和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缺乏预见性、主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群众观念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群众上访的;

(六)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在涉及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拈轻怕重、敷衍塞责、揽功推过,牵头单位不主动组织协调、协作单位不积极对接配合,影响工作整体进度或成效的;

(七)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重视调查研究,不掌握社情民意或开展本职工作需要的基层和群众情况,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利益的;

(八)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参加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或不能按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活动,严重违反学习要求和学习纪律,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九)不敢坚持原则,对违法违纪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敢揭露、批评和制止的;

(十)思想品行不端正,信谣传谣,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参与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影响团结稳定的;

(十一)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和生活作风规定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

(十二)在全县综合目标、“M+X”、“双重”目标等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成绩、文过饰非等行为的;

(十三)不认真学习钻研业务,不能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胜任本职岗位要求,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

(十四)在各类创建工作中,不落实创建活动的安排和要求,受到上级公开批评或造成荣誉称号被取消的;

(十五)有其他违反思想作风和学风建设要求行为的。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在领导作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重视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班子不团结,议事规则不健全或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决策中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党政主要领导不团结,不能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有工作越位、互相拆台,或因工作需要应及时补位而没有及时补位,影响工作进度、成效,造成重大失误的;

(三)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遇事与班子成员不沟通、不商量、不开会,不坚决执行“两个不具体直管”和“末位表态”规定,独断专行,有“一言堂”现象的;

(四)领导班子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工作无人负责,遇事推诿扯皮的;

(五)不重视干部队伍建设,抓班子带队伍措施不力,单位干部职工存在不团结、人心涣散、工作滑坡、群众意见较大等问题,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六)不重视“五种基本素质”、“五种领导能力”、“五种过硬作风”的养成和提升,缺乏创新和创先争优意识,因循守旧、故步自封,工作无创新、无进步、无发展,单位或个人在县委各项考核中被评为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的;

(七)违反党的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在乡科级后备干部推荐、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在干部考察考核工作中有为他人拉票或指使他人拉票、用授意或暗示等方法影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和考核考评结果等行为的;

(八)不重视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没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庸懒散拖推贪”等问题失职失察,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或被群众举报、投诉的;

(九)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群体性事件时,相关单位党政领导没有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处理,或处置处理明显存在差错,给全县工作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十)对涉及基层、企业或群众的审批或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没有公开受理标准、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承办人,该受理而不受理、程序能精简而没有精简、规定时间内能完成而没有完成,影响项目进度或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十一)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薄弱,将部门或单位利益凌驾于全县工作之上,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二)不能带头遵守县委、县政府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因事因病不按规定程序请销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学习或安排他人代为参加、上班或值班不在岗、通知事情不见人、不接听电话、作息制度不坚持,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十三)不能严格遵守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对本单位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不进行安排和落实,该公开事项未进行公开或没有达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十四)不能带头遵守党纪政纪和道德规范,有赌博、酗酒等行为或其他不端品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其他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的;

(十六)不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泄露工作秘密的;

(十七)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行为的;

(十八)违犯有关法规政策,擅自批准开垦国有未利用土地、侵占农牧民耕地和草场的;

(十九)违反规定在外开展经商、办企业等活动,为个人谋取利益的;

(二十)利用职务之便,在涉及奖金、先进(优秀)名额分配等利益分配工作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一)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有索取和接受礼品、有价证券、报销费用等行为的;

(二十二)有其他违反领导机关作风要求行为的。

第八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不落实、或落实不力、不及时,影响工作进度或成效,导致干部、群众、企业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全县或本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连续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三)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灾情、重大安全事故、维稳工作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或不及时妥善处置的;

(四)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办理而不办理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对有关政策法规不向办事群众、管理服务对象做认真负责的解答,对群众和管理服务对象利益造成损害的;

(五)在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导致错误结果的;或不负责任、处置不当、激化矛盾的;

(六)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办事推拖、故意刁难,发生漫骂、肢体冲突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八)有吃、拿、卡、要行为,在管理和服务对象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报销费用、无偿借用车辆,或违反规定强制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培训、订阅报刊图书,或违反规定收取和摊派费用、索取和接受赞助、占有财物等行为的;

(九)不能依法依规办事,或因处理不当、不及时,损害服务管理对象、企业和群众利益或激化社会矛盾的;

(十)公开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有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言论,或故意诋毁、诽谤他人,有损党员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有外出办事不留言、不挂牌上岗、擅自离岗、串岗等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十二)在工作时间内办理私事、上网炒股、购物、玩游戏、看影片、下棋、玩牌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的;

(十三)不严格执行值班工作制度,值班人员有睡岗、脱岗等行为的;

(十四)借调、抽调、事假、病假、出差、离岗学习等期满,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

(十五)有其他违反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等行为的。

第九条执法执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

(三)不严格依法行政,继续施行已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制度,导致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有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编制和公布机关办事流程、承诺办理时限,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二)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外,未经批准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的;

(四)未按程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多次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公正执行公务,有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行为的;

(六)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等不正当要求及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无有效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党政领导干部发现本机关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隐瞒、包庇的;

(三)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损害企业或客商合法权益的;

(四)擅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问责形式

第十二条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问责形式:

(一)提醒谈话、限期整改;

(二)诫免谈话、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待岗学习);

(四)调离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辞退或解聘);

(七)受到第二、三、四、五、六项处理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问责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三个等级。

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给予提醒谈话、限期整改处理;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待岗学习)、调离岗位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县纪检委(监察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加重处罚:

(一)能主动采取措施,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视情节从轻或免于处罚;

(二)对于工作中出现问题主动负责,敢担责任,积极吸取教训改进工作的,视情节从轻或免于处罚;

(三)对于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并主动承担责任,认真分析解决问题的,视情节从轻或免于处罚;

(四)对出现问题一味推卸责任,态度不端正、整改不积极或无明显成效的,予以加重处罚;

(五)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履职不尽责、出工不出力,工作平庸无绩无效的,予以加重处罚;

(六)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干扰、阻碍或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或问责承办人员的,予以加重处罚。

(七)有其他情形,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可以从轻或加重处罚的。

第十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处理的,由县综合考核办等相关部门在综合目标考核、“M+X”考核、“双重”考核等考核工作中,依据考核标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问责启动条件

第十七条满足以下条件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批转的案件;

(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三)在各种媒体上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四)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综合考核办等部门在工作督查中发现的符合问责情形的案件;

(五)县纪检委(监察局)、县纠风办(效能办)收到的符合问责情形的举报、投诉案件或明查暗访中发现的案件;

(六)有其他情形,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行问责的案件;

(七)对以上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案件,由县纪检委(监察局)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案调查。

(八)问责案件涉及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或党群部门(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委批准决定问责。涉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科级以下干部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问责。

第六章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责事项,县纪检委(监察局)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受理的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县委批准,可延长查办时间。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立案的问责案件,涉及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或党群部门(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纪检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一般干部、聘用人员的,由县纪检委(监察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纠风办(效能办)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疑难复杂案件,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对立案的问责案件,调查组可采取谈话、取证、向群众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多种方式,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分

清责任,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县纪检委(监察局)研究通过后,报请县委或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作出处理决定前,县纪检委(监察局)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纪检委(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辩,县纪检委(监察局)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30日内,书面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送达申辩人。对问责对象申辩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问责对象不得重复申辩。

第二十二条对涉及垂管部门和双重管理部门的问责案件,由县纪检委(监察局)联合或配合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征求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纪检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模板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通用版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进服务态度, 规范行政行为, 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工作效能, 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 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 一) 为强化行政责任, 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 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 二)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 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 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依照本办法问责。 ( 三)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 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 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论, 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 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 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 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 五) 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通报批评; 6.调整工作岗位; 7.免职; 8.年度公务员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下档次。 ( 六) 以上问责方式能够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程度和影响, 决定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本局或报送纪委、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七) 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实施工作, 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由办事机构负责。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县干部队伍作风和效能建设,牢固树立“作风是生产力、效能是竞争力”的观念,坚决治理“庸懒散拖推贪”现象,切实转变作风,提高效能,打造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顺利实现我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县、乡(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条所称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党

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一般干部、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大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含八小时以外),违反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或因作风不正、效率低下,对工作、干部群众利益或其他组织利益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是指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机关作风和效能要求的行为,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思想作风和学风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市、县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政令不通,令行不止,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明显违背上级精神,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不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和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思想路线,对重大决策部署不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或执行公务过程中不能从实际出发,

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整改方案

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整改方案 常州外经贸局 (2007年3月) 外经贸局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整改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我对照,查找问题(3月9日至3月18日)。局党委结合2006年开展“创优环境兴常州、改进服务促发展”和年底万人评机关的评议结果,3月9日召开了全局关于“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专题会议”,局纪委通报并分析了评议结果情况,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就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和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初步查找存在问题。局领导进一步分析指出了机关作风中存在的不良现象,提出了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整改的工作意见。为了促进机关全体同志对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在认识上再提高,对存在问题的排查再深入,对整改措施的再落实,会后各处室、部门再次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对照评议结果,自我分析,进一步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初步的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集体排查,制定整改措施(3月19日至3月31日)。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局办公室、纪委、宣传处参加,以专题座谈会形式,以处室部门为单位,逐一听取各处室部门负责人和每一位工作人员的自我对照,寻找差距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的情况汇报,每一个处室及每一位同志都

形成书面材料,公布在局内网上,进行相互学习交流。 第三阶段:整改提升阶段(4月1月—12月31日)。进一步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建立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整改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创优环境,促进发展”为主题,深化“创优环境兴常州,改进服务促发展”专项行动,重点围绕“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承诺兑现、服务到位、依法行政、创新创造、工作效率、廉政建设”等八个方面进行整改。以基层、企业、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争创标兵单位为目标,不断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树立良好的机关干部形象,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促进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发展环境的全面改善,为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根据万人评议机关反馈的意见和自我排查,目前我局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上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是利用外资总规模偏小。招商引资要在科学组织、有效组织上下功夫,尤其是要结合常州实际,在产业招商、重大项目上有新突破。要加强对全市招商队伍的实战培训。进一步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 二是出口的常州品牌较少,要进一步组织实施出口品牌战略,转变出口增长方式。

乡镇机关与作风效能建设交流发言材料(总结)

争创人民满意机关争当为民爱民模范 ----效能风暴动员大会交流发言材料 **镇党委书记 xxxx (2012年6月18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自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开展以来,**镇党委、政府严格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求真务实转作风,勤政为民促效能”的活动主题,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行动迅速,扎实开展了讨论学习、专题座谈、宣传动员、党的纯洁性教育、查找问题、集中整改等各项工作。并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把开展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融入各项工作之中,取得了一定实效。 一、主要做法 (一)扎实安排、统一部署,全面启动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 3月16日全县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召开之后,**镇党委积极响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县委主要领导讲话精神,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并对全镇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的开展进行了专题研究,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具有我镇特色、主题鲜明、载体丰富的《**镇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

实施方案》,3月19日召开了全镇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动员大会,对我镇开展此项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和具体部署。各村(社区)、镇属单位负责人及全镇机关干部70多人参加了会议。 (二)多措并举、宣传引导,全力营造活动良好舆论氛围 1、镇党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本着“宣传不到位,就是工作失职”的原则,由镇党委副书记牵头,镇活动办公室、各党支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宣传工作。同时,在镇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镇党委采取统筹安排、统一制作宣传横幅、统一开辟宣传专栏的方法,确保了全镇该活动宣传工作迅速启动、全面落实到位。截至目前,全镇共制作活动宣传专栏6个,悬挂宣传横幅8条,刷写活动宣传标语3条,编发专题信息简报16篇。 2、在抓好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宣传的基础上,还与移动公司联系,开通了政信通手机短信平台,每周制作一期《**镇手机简报》发至镇、村组党员干部,充分发挥手机通讯快捷的宣传作用,进一步加大宣传的力度。同时,明确镇活动办公室专人负责,由镇党委副书记亲自把关审核,抓好宣传内容的发布,做到及时更新,发挥现代媒体以点带面的宣传效果,把上级党委及镇党委声音传至最基层。 (三)加强学习、座谈讨论,有效提升机关干部业务素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警示告诫和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四条实施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效能问责,应当分清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不同情况,恰当处理。 第六条实施效能问责,不因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贯彻执行不力、消极对待或规避执行的; (二)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反的; (三)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规定进度开展工作或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 (四)其他影响政令畅通的情形。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损害发展环境,侵害企业或群众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事项,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或者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 (三)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职责范围内有效作为,致使项目推进缓慢、流失或长期不能落地的; (四)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落实、不兑现的; (五)擅自增设审批项目、审批环节,或增加审批条件的; (六)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灾情、疫情、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的越级集体上访,或非正常上访,处臵失当,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辖区、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和纠正,或隐瞒、包庇的; (五)对群众投诉的问题不及时办理或答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一)无故迟到、早退、旷岗或脱岗的; (二)上班时间上网炒股、聊天、购物、玩游戏、观看娱乐视频,或群聚闲聊等情形的; (三)对咨询、来访、办事的群众态度冷漠、言行粗暴,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的; (四)其他违反机关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相关领导予以效能问责: (一)不按规定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作风和效能建设“三治三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作风和效能建设“三治三提”教育整顿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徐公局[2011]283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1.07.21 【实施日期】2011.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作风和效能建设“三治三提”教育整顿活动 方案》的通知 (徐公局〔2011〕283号) 各县(市)局、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作风和效能建设“三治三提”教育整顿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公安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作风和效能建设“三治三提”教育整顿活动方案 为贯彻全省公安机关政风行风迎评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公安机关工作效能提升的突出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市局将在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集中开展以治庸提能、治懒提效、治散提神为主要内容的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三治三提”教育整顿活动。 一、目的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教育整顿活动为抓手,大力加强执行力建设,坚持激励与鞭策相结合,完善制度约束和惩戒机制,切实解决业务素质、工作效能、精神状态、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强化岗位履职责任,激发创新创优精神,增强高效执行能力,做到进取意识强、服务效能高、纪律作风严,努力建设一支善操作、会落实、能创新的公安队伍,为“推动跨越发展、建设美好徐州”提供可靠的作风和效能保证。 二、活动内容 (一)治庸提能。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和岗位履职能力,把心思放到干事创业上,把精力用到履行职责上,把功夫下到推动工作落实上,坚持学习钻研业务、注重工作创新创优,不断提高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重点解决工作目标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思想僵化保守、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标准不高,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群众的新要求,习惯于按经验、习惯和原有框框办事等阻碍工作开展、影响服务水平提高等问题。 (二)治懒提效。提高民警勤政意识和效能观念,大力倡导马上办、办到位的作风,第一时间贯彻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完成工作任务,第一时间回应企业和群众要求、办理其申办事项,确保工作高效落实、企业和群众办事方便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 第三条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

浙江省效能问责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组〔2007〕4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现行执行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浙人奖〔1996〕10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奖〔2000〕14号)、《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0〕236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意见〉的通知》(浙人公〔2004〕257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公〔2004〕258号)同时废止。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2007年12月6日 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通知 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县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化“求真务实转作风,勤政为民促效能”为主题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积极营造团结和谐、廉洁高效、干事创业的政务环境,现就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重要性 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活动的开展,紧紧围绕落实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以提高机关执行力、公信力、服务力为总要求,狠抓机关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制度建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进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促进基层干部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加速推进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加强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机关作风与效能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各个方面,整顿八种不良风气,倡导八种良好风气,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带动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几点要求 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本乡镇工作实际,现就以下几点要求作重点强调: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严格遵守上班签到制度,如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必须在备注栏内真实反映去向,严禁代签。严格遵循学习制度,根据学习计划,做相应的学习笔记。认真学习有关理论和会议精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形成作风和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上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10天以上(含10天)报镇党委书记或镇长签批。凡请假者,均需写请假条,按请假签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因急病或遇紧急事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必须委托他人代办,或事后上班的当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三)严格执行值班制度 严格执行机关干部值班制度,双休日及其它法定节假日按正常工作时间到岗,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详细做好值班记录。在出现群体性事件、灾难险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性问题时,及时向镇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组织指挥。值班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先联系好替换人员并报值班领导同意,值班领导需请假或调换的需报镇主要领导批准。 (四)严格执行包村纪律 包村干部在有需要时不论男女必须按时下村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下村需经包村领导同意。下村后,需切实做到

行政问责办法

行政问责办法 一、遵循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宗教局全体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进行问责。 二、实现的目标 通过问责,强化行政责任,促进宗教局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问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应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服务对象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

(九)对服务对象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十)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扶贫项目资金、工程质量问题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十一)被投诉的股室或工作人员对收到的行政不作为投诉件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的。 四、问责方式 (一)取消被问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被问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责令被问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四)调整被问责人工作岗位; (五)责令调出部门。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五、问责适用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确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调出部门的方式问责。 六、被问责人申辩和申请复核 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或申辩。被问责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问责决定之日起10日向本单位申请复核,经研究决定复核的,在觉得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处理决定可暂停执行。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市机关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区领导干部作风问责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第三条效能问责坚持从严执政、规范行为、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有错必究、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四)通报批评; (五)待岗; (六)岗位调整;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解聘或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除解聘或免职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待岗、岗位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领导工作安排时,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二)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致使服务对象知情权受到侵害的。 (三)违反科学发展观要求,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对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四)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给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作认真解答、不按规定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转送,对应办理事项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对办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

问责及追究制度

临海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临海市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

作风效能建设大会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非常举措深化作风效能建设,以过硬的作风效能促进工作落实,以良好的考绩导向 激励创先争优,为确保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为温州赶 超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刚才,会议播放了作风效能建 设专题片,表彰了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通报了13起违反 作风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万人双评议”排名倒数的三 家单位分别作了表态发言。希望大家学习先进典型,吸取 反面教训,更加自觉地深化作风效能建设。 过去的一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 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克难攻坚、顽强拼搏,着力实施“十大举措”,有力推动了温州赶超 发展,各项工作成效可圈可点。从考绩结果看,有三大亮 点值得肯定: 一是多数经济指标位次前移。去年28项主要经济增长 指标中,温州在全省位次前移的有17项,其中前移2位以 上的有10项。GDP增长7.2%,增长速度与全省的差距逐步 缩小,2012年差距1.3个百分点,2013年差距0.5个百分点,2014年只有0.4个百分点的差距。一产、二产增加值 增速在全省排名均上升了7位;限上工业性投资、技改投 资增速均居全省第一,“个转企”、“小升规”、“企转股”新增数均居全省第一,研发经费支出增速居全省第一,财政科技支出增速居全省第二,研发人员数增速居全省第三,科技进步综合评价上升至全省第四,城乡常住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GDP增速,城乡统筹发展水平提升 幅度居全省第一。

二是重点工作成效明显。化解企业金融风险取得重大 进展,“温商回归”创历史新高,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网 络经济蓬勃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一打三整治”走在全省前列,“六城联创”创成“三城”,市区“3+1”亮点区块加快建设,交通、能源、信息等重大基础设施扎实推进,深化改革取得进展,扩大开放有了新的突破,“十大民生实事”基本完成,正 风肃纪力度加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和经验 得到中央活动办和省委充分肯定,实施“红色细胞工程” 等基层“四位一体”建设创造了新经验。 三是创先争优氛围浓厚。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 坚持比学赶超,狠抓重点工作落实,涌现了一批走在全市 前列的先进典型。在年度综合考绩中,瓯海、龙湾、永嘉、泰顺成绩优秀;在主要经济指标考核中,瓯海、龙湾、乐清、瑞安居全市前四位;在党建工作考核中,瑞安、鹿城、龙湾、瓯海成绩突出。在市级单位考绩中,有31个市直属 单位、8个垂直管理单位、4所高等院校、14家市级银行业 金融机构被评为优秀单位。在省直单位对市直单位综合考 核中,我市有8个单位被评为先进单位。这些都在温州赶 超发展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起到了很好的带头示范 效应。 去年的工作之所以亮点纷呈、富有成效,关键是全市 上下发扬了“蛮拼”精神,苦干实干;尤其是市委市政府 抓作风效能建设得力有效,发挥了重要影响和作用。主要 体现为“四个抓”:

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用版).doc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局内推行“四项制度”。 一、行政问责办法 (一)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行政问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局领导班子正副职,各科室负责人(以下称行政负责人),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属部门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合规,在适用行政问责上人人平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2.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上级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而影响本局工作整体推进、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报告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并经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 6.工作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的; 7.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8.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9.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本局涉秘事项的; 10.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限期整改;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

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 (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 (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 (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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