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丽莎白一世婚姻与国家

伊丽莎白一世婚姻与国家
伊丽莎白一世婚姻与国家

伊丽莎白一世的婚姻与国家

[摘要] 近代早期,英王伊丽莎白一世的婚姻外交政策颇有特色。她以自己的婚姻为筹码,在欧洲大陆各国,特别是法国和西班牙这两大强国之间进行权力平衡,为英国最大限度地谋求国家利益。同时她利用自己的婚姻巧妙地处理了国内政治、宗教等事务。在她统治英国期间,国内和国际环境都很有利,英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关键词] 伊丽莎白婚姻外交

[abstract] in early modern times, there were some 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foreign policy of elizabethⅰ’s marriage. she made her own marriage serve as the bargaining counter and the balance among european countries, especially between france and spain to win the national interests to a great degree. elizabeth used her own marriage to deal with the religious problem and the foreign affairs. she tied her marria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er country. this foreign policy of marriage not only embodied the diplomatic characteristics of sovereign states in modern times, but also started diplomatic policy of power balance to some extent in england.

[key words] elizabethmarriageforeign policy

i. introduction

elizabeth i (1533 - 1603) was queen of england and queen

gay marriage 是否支持同性婚姻

Same-sex marriage should be legalized Same-sex marriage (also called gay marriage) is a legally or socially recognized marriage between two persons of the same biological sex or social gender. In recent years, the debate over same-sex marriage has grown from an issue that occasionally arose in a few states to a nationwide controversy. From the view of individual, it is people’s freedom to love and marry someone they like. From the social perspective, gay marriage to some extent will increase the social stability. So it is wise to legalize gay marriage. Love and marriage are natural and free things. They should not be disturbed by other people or by the law as long as they do no harm to the society. People have a conventional idea that marriage is an institution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1 But now, the definition of marriage is changed. Marriage has no boundaries of nation, race, age and even sex.2So far, a total of 13 counties have recognized same-sex marriage 3and 16 states in America have realized gay marriage to be legalized.4But the situation of homosexuals is still grim in some areas. In May 2010, a judge in Malawi imposed a maximum sentence of 14 years in prison with hard labour on a gay 1Oxford Dictionary the definition of marriage in English 2https://www.360docs.net/doc/0310830913.html,/wiki/Marriage types of marriage 3https://www.360docs.net/doc/0310830913.html,/article/index/242703/11-countries-where-gay-marriage-is-legal 13 countries where gay marriage is legal By Keith Wagstaff July 17, 2013 4https://www.360docs.net/doc/0310830913.html,/Gay Marriage Stat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本质不同反对同性婚姻声明

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本質不同,反對同性婚姻聲明 婚姻與家庭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成年人自願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獨特關係。在婚姻關係中,經由夫妻性行為,就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因此婚姻關係可能自然發展成為父母與子女的家庭關係。因為婚姻具有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而生育與教養子女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 近年來,在台灣社會有少數人主張立法承認同性婚姻,賦予同性結合者享有各樣婚姻的權益,並提出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我們基於以下幾個理由,堅決反對。 第一、同性結合不具有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在本質上與異性婚姻不同。 支持同性婚姻者,大多是基於人人都享有平等權利的理由,主張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和組織家庭的權利。但是,所謂的「平等」應該是指能夠達成「同樣」的社會功能者,才得享有「同等」的權益。一男一女之間的異性婚姻,具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而同性別的男男、或女女之間的結合不具備這種天然生育子女的特性。所以基於男女生理構造的差別,同性結合的關係本來就和男女的結合有所差別。基於自然生育子女的社會功能的差別,法律上也對同性結合有差別待遇,不承認為婚姻,本屬正當,並不構成歧視。 第二、同性婚姻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 台灣是一個重視家庭倫理關係的社會,對於生育後代與生命傳承非常重視。但是近年來台灣少子化問題愈來愈嚴重,生育率快速下降,不但屢創新低,更在全球排名中敬陪末座,比起鄰近的亞洲國家如新加坡、南韓、日本都要低。低生育率將造成勞動力與生產力不足、財稅收入減少、教育人力失衡等諸多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 一男一女異性婚姻及藉由生育子女所自然形成的家庭制度,合乎促進台灣人口永續發展的公共利益,所以社會當該特別用法律制度來保障,使結婚男女雙方及其子女享有各樣制度上的保障及權益。在一個自由、多元價值的社會中,同性戀者固然有選擇與同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權利,但是同性結合的生活方式,並無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也不利於國家人口之發展,所以不應該予以法律保障。 第三、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一個具有長期承諾、穩定、受法律保障的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所懷孕生下來的子女,最有可能得到其父母良好照顧及教養,將來成為一個身心健康的人。子女在成長過程中,也因為家中有父親及母親的形象,得以自然地發現男女生理、心理上的差異及其特質,有助於將來成長過程中的人格發展。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支持同性婚姻辩论稿件

支持同性婚姻辩论资料 一.婚姻的含义: 1.《诗经郑风》孔颖达疏:“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 2.《说文解字》释“婚’、“姻”说:“婚,妇家也”、“姻,婿家也”。 3.表明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婚姻双方结为姻亲关系的标志。 4.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二.论点 1.有利于保障人的权利和义务 同性恋人的现状:独生隐藏、与异性交往结婚、公开承认。 A.(对同性恋群体)前两者会带来同性恋人内心的压抑而痛苦,后者会受人指点没有社会地位。 B.(对他们的家人)同性恋人的夫或者妻子会不能够在所谓异性婚姻的架构里获得传统的异性之爱。他们的父母亲戚会受人话柄和谈论。 C.总之,这不仅是保护同性恋群体的婚姻权,也是保障其相关亲属的婚姻权和人格尊严。 2.有利于完善制度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A.现象已经产生,国家需要修订相关的法规来规范社会。

B.2004年12月1日,中国官方首次公开发布“同性恋白皮书”,按照世界公认的数据,即同性恋人口占人口总数的4%至6%的比例,中国大陆的同性恋总人数超过4000万人。拒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中国同性恋人口达到6000万 3.家国同构 三.例子 1.同性恋酒吧 北京部队大院里长大的乔乔,有着男孩一样率真的个性。作为一名女歌手,她公开了自己的同性恋取向,并且还演唱了表现同性之爱的歌曲《爱不分》;作为酒吧老板,她开辟了中国大陆女同性恋酒吧的先河。而更让人惊讶的是,多年前因为一个杂志上刊登了中国女同性恋的照片,她不得不暂时离开歌坛,而等待了10年后,她才推出自己的第一张专辑. 第一次见到乔乔,立刻被她的随性而为所感染。由于下午酒吧还没开始营业,我们蹲在门口聊了起来。一说到北京的les圈她就侃侃而谈,她现在正在筹拍一部女同性恋题材的电影,还主持一个同性恋网络节目。我们的主持人程青松也被他邀请参加,还叫上了另一位同性恋主持人Didier。 进到“枫吧”里,发现果然别有洞天。乔乔谈到“出柜”的问题,说自己“不想做一个戴面具”的歌手,她在北京les圈已经很公开,自己不说也会被别人戳破的,这样只会让自己更加被动。在她看来,同性恋是很平常事情,因此说出来也是很自然的举动。《爱不分》这首歌,表达的就是这种观点。爱可以不分种族、年龄、阶层,甚至可以不分性别。 在有“枫吧”之前,拉拉都是被挤在同性恋酒吧的一个角落。乔乔深感弱势群体中更有弱势群体。毅然决然地退出歌坛之后,乔乔开始计划开一家属于自己的酒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学年论文 题目: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学生姓名:纪蓉蓉 学号:1030110024029 专业班级:10级历史2班 指导教师:张春海 2013年5月25日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摘要: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破旧立新为基本精神,从法律上根本废除了沿袭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新民主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具有现代意义的新民主主义价值观开始渗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促进了社会主义因素的积累,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变迁。当然,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涤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贯彻《婚姻法》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实施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是国家改革几千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举措,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该法共八章二十七条,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的指出《婚姻法》的本质:“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该法还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

财产处理、军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婚姻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和城市变革最激烈的时期颁布的。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婚姻法》的颁行,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除封建制度,改造国民封建思想,重塑国民意识形态,并通过这一系列行动,解放广大受压迫妇女,将其动员、整合到社会主义建设大军队伍中的重大工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以男尊女卑、家长专制、强迫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一夫多妻为内容的传统封建婚姻制度成了家庭痛苦和悲剧发生的根源,更是由此葬送了一大批妇女的幸福甚至生命。《婚姻法》的颁布从根本上否定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吧妇女从专制的父权、夫权、族权、神权中解放出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妇女和男性平等的作为人的资格。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妇女从此有了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也翻开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页,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有法可依的阶段。 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于1950年4月30日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2同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出给各地人民团体的通知,要求各地基层组织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东方法眼字号:T|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

“刘巧儿”抗婚与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

“刘巧儿”抗婚与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1942年,陇东分区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妇女抗婚案,那就是华池县温台区的封芝琴大胆反抗买卖婚姻,要求婚姻自主的案件。根据这个案件的故事情节,边区的文艺工作者编写了《刘巧儿团圆》的说唱剧本。解放以后,长春电影制片厂根据这个素材又拍摄了评剧《刘巧儿》电影戏曲片,在全国公开放映,深受广大青年尤其是妇女的喜爱,产生了极具震撼力的效果。在“刘巧儿”的影响下,全国千千万万的妇女冲破了封建婚姻的樊篱,追求婚姻自主和自由,争取妇女解放,从此,刘巧儿的名字传遍了五湖四海,她与一个充满激情的年代紧紧联在了一起,成为妇女婚姻自由的象征! 封芝琴(即刘巧儿的原型)抗婚案的情形是这样的: 1942年的一天,一个十七、八岁的大姑娘来到陇东分区专署告状。这个告状的大姑娘就是华池县温台区农民封彦贵的女儿,她叫封芝琴,小名捧儿。被告人是他自己的父亲封彦贵和华池县县长第五汉杰。当时的陇东分区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受理了此案。原来早在1928年,当封芝琴3岁时,封彦贵就将女儿与附近的农民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了“娃娃亲”。张柏比封芝琴大一岁。这一对青年男女,从小就认识,彼此也了解,长大后心心相印,表达了爱慕之情。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这个婚姻条例说出了封芝琴和张柏的心里话,封芝琴和张柏相互悄悄表达了美好的心愿:结成夫妻,永不分离。 但封彦贵见女儿封芝琴长大,出落得象一朵鲜花,而张家却很穷,为多捞“聘礼”,用欺骗手段,瞒着封芝琴和张柏,一面要与张金才家解除婚约,另一面又将女儿许配给南塬村的张某。事发后,张柏的父亲张金才便向华池县政府告状。华池县裁判部依照新婚姻法有关“禁止强迫及买卖婚姻”的规定,作出了撤销封芝琴与南塬村张某的婚约的判决。但封彦贵又于1943年3月以高“聘礼”将封芝琴许配给庆阳县的富绅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讯后,连夜纠集本村的20多个青年人,携带棍棒,深夜到封彦贵家“抢亲”,抢回后,当晚为封芝琴与张柏成了亲。次日一大早,封彦贵哭哭啼啼跑到华池县政府告状。华池县考虑到封芝琴和张柏的婚约属于从小由父母包办的婚姻,依照《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关于“禁止包办婚姻”的条款,未经深入调查,便宣布封芝琴与张柏婚姻无效,并判处张金才“抢亲”罪,徒刑6个月。宣判后,封、张两家都表示不服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导读:新婚姻法2016年全文内容包括什么?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你看过了吗?2016新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家暴遗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十一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以下由问之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一、立法沿革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新的整合和规范。1980年《婚姻法》中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确定“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两项主要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对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 年 5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 文分为 8 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 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 27 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 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目录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 9

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3 解释原文 背景内容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2 司法解释 3 2 / 9

1950年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 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 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九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0.09.10 【实施日期】1981.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一九八O年九月十日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结婚 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

鼓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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