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1.概述

土地利用是人类根据自身需要和土地的特性,对土地资源进行的多种形式的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深刻反映。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是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

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它们在地域分布上不一定连成片。

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化的。

1.1.1.土地分类方法

土地分类是国家为掌握土地资源现状、制定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土地分类由于目的不同,有着显著的差别,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地貌、土壤、植被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其目的是揭示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最佳、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

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一些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其目的是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服务,为实现土地资源最佳配置服务。

3.土地综合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管理特性及其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分类。土地利用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主要形式。土地利用分类一般按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覆盖特征、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经营特点、土地利用效果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

在这三种分类中,土地利用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广、全覆盖的基础分类。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1.1.

2.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

国外土地分类工作至今约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出现了各种土地分类系统。国外土地利用分类多数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具体到各国又有差异,如美国主要以土地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英国和德国以土地覆盖(是否开发用于建设用地)作为分类依据,俄罗斯、乌克兰和日本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印度则以土地覆盖情况(自然属性)作为划分利用分类的依据。

国内土地分类研究起步较迟,而且主要工作是在解放以后。国内土地利用分类依据与国外基本相同,也是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分类依据,城镇地籍调查采用的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分类依据,中科院中国土地利用分类以利用方式和土地覆盖为分类依据。

虽然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依据基本相同,但由于国情差异,在具体划分的类型上却不尽相同,如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因此对农用地的分类较细,而国外则相对较粗。

1.1.3.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的重要性

1.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土地资源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人类生存和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适合于生活和生产的土地资源则更少。我国有几千年的土地开发利用历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各种各样的土地利用类型,这些是我们宝贵的资源基础。为了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需要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特别是需要及时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因此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是十分重要的。

2.统一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的需要:

目前各种土地利用分类很多,标准和含义很不统一,存在着同名多义、多名同义的现象,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给管理和决策带来了困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需求:

当前,土地管理要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统一分类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是重要的决策基础依据。

1.2.我国土地调查分类回顾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我国土地调查采用了不同的分类,下面将简要介绍采用过的分类。

1.2.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我国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及未利用土地八类,二级分四十六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简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从1984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2.2.城镇土地分类

我国在1989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城镇土地分类主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将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及其它用地十个一级类,二十四个二级类。

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从1989年发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1.2.3.全国土地分类

为了满足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科学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扩大调查成果的应用,在研究、分析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修改、归并形成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

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1]255号)发布《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试行。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全国土地统计年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1.2.3.1.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是城乡一体化土地分类,对于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可直接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它采用三级分类。其中一级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也就是《土地管理法》的三大类。二级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未利用土地和其他土地十五类。三级分七十一类。

1.2.3.2.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对于尚未全面完成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的,建设用地无法细化,可执行《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它的整体框架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相同,也是采用三级分类。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完全相同,建设用地部分进行了适当归并。将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特殊用地六个二级类和交通运输用地中的三级类街巷,合并为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作为二级类,在其下划分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盐田和特殊用地六个三级类。

1.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为统一目前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避免因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不一致引起的统计重复、数据矛盾、难以分析应用等弊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求,《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制定工作从2000年开始筹备,并于2002年列入国家标准计划,正式启动标准编制工作。2005年7月18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通过标准审查会审查,目前已完成了《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并正式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2007年8月5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开支颁布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将直接采用《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

1.3.1.分类方法

考虑到国家和部门管理需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将采用土地综合分类即土地利用分类,侧重土地的实际利用现状,根据土地的实际利用和覆盖特征对土地利用类型加以归纳和分类。首先考虑分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地类的含义和概念进行系统界定,保证地类全覆盖和不交叉,同时还要在科学性和合理性基础上,保证分类的实用性,并与其它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对已运用并无争议的分类尤其本部门成熟的分类予以继承应用。

1.3.

2.分类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具体分类原则如下:

㈠科学性原则: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分类。

㈡实用性原则: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

㈢开放性原则:分类体系应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国家宏观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有利于进一步完善。

㈣继承性原则: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经验,继承应用效果好的分类。

㈤服务于国土源源管理工作,满足国土资源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需要的原则。

1.3.3.分类的基本框架

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十二个,二级类五十七个。

1.3.3.1.一级类的设定

1.依据土地利用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

2.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根据有关部门管理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它土地”。

1.3.3.2二级类的设定

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具体细化。

1.3.4分类的地类含义

土地利用分类的地类编码和含义见表1-1:

表1-1.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和编码

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1-2进行归并。

表1-2.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4.主要地类认定

1.4.1.耕地

1.4.1.1.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

?种植大田作物的土地:

大田作物包括: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工业原料作物(包括纤维类,油料类,糖料类等),饲料与绿肥作物(包括饲料类,绿肥作物)。

?在耕地上种植其他作物的土地:

在耕地上种植的蔬菜,嗜好作物(如烟草),药用作物,香料作物,花卉作物,花圃类,调料作物,染料作物等的土地。

?因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农作物土地:

耕作制度主要包括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地,休闲地等。

?新增耕地的土地:

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变为耕地,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的土地。现状已变为耕地(如已耕种),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未验收,或作为储备地的土地。

农民自主开发由未利用地变为耕地的土地。

?由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变为耕地的土地。

?耕地被临时占用的土地:

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确认为临时(一个月、几个月、一年、两年等)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等的土地;临时挖的鱼塘;临时用做晒谷场、晾晒场的土地;临时堆放的建材、渣土、粪肥、垃圾,修建工棚等的土地;临时用的取土坑;临时道路(施工或农忙用)、排灌沟渠、挡水用田坎;定期或不定期或季节性临时用于农贸、牲畜交易(一般没有建筑物,或只有很简易的临时棚房)等其他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

?耕地受灾而不影响耕种的土地:

由于降雨、洪水、泥石流、地震、河流改道、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当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认定灾后基本不影响耕种的土地。

由于石油、化工等排污、采煤(矿)、施工等造成耕地被污染、地面塌陷、取土,堆放矿渣、垃圾,堆放露天煤矿剥离土等人为造成耕地损毁,且没有用地手续的土地。

?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耕地质量较差等原因,人为不耕种而使耕地荒芜的土地。

?耕地用于水产养殖的土地:

在水田中养鱼等,在耕地上挖塘养殖贝类(生产珍珠)、螃蟹等(水较浅,不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调查时,在江、河、湖、海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⑴下列其他情况的土地

①耕地上、或公路等线状地物两侧耕地上种植固定的用于绿化或起防护作用花草、树木,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

②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挖的鱼塘,后又废弃的土地。

③耕地上修建简易温室、塑料大棚,常年用于培育秧苗,种植蔬菜、花卉、药材、果树(一般为矮化密植的草木本果树)的土地。

④耕地中,不调查的其他零星地类。

⑤退耕还林、还草地区,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⑥江、河、湖等常水位(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常水位依据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下同)以上的耕地。

⑦水库常水位(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以上的耕地。

⑧非牧区耕地上种植饲料的土地。

⑨撂荒耕作制地区,调查时现状为耕种的土地。

⑩耕地上种植牧草,后又废弃的土地。

1.4.1.

2.下列耕地及情况不按耕地确认

?耕地上,不论是否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图件、批件等,下同),只要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江、河、湖等常水位以下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地,田坎。

?季节性、气候干旱、上游截流等造成坑塘、河流等暂时性干枯而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水库常水位(按正常蓄水位确定)以下的耕地。

?耕地上、或公路等线状地物两侧耕地上,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续,种植固定的用于绿化或起防护作用花草、树木的土地。

?耕地已用于固定的林木、果树等苗圃的土地。

?牧区种植饲料的土地。

?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

?耕地上林农、果农等间作,不以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⑴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能耕种的土地。面积较大时,国土资源部组织进行核查。

⑵由于人为因素,造成耕地被污染,地面塌陷,取土,长期堆放矿渣、垃圾、露天煤矿剥离土等,且有用地手续的土地。

⑶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⑷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已停止农作物耕种,或不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⑸耕地上,人工挖的鱼塘,用于长期、固定养鱼的土地。

⑹耕地上,改为用于长期、固定种植牧草的土地。

⑺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耕地荒芜的土地。

1.4.1.3.对耕地“批而未用”处理

耕地确认已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的,而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称为“批而未用”土地。对“批而未用”土地,按批地范围调查和批准用途确认建设用地的地类。(制定本条的原因是管理方便。已规划为建设用地,而且已有合法的征地手续,虽然未开始建设,但建设用地属性已不可改变,在管理上已作为建设用地管理。虽然部里规定未建前按耕地调查,但实际上相当部分地区,将批而未建土地或多或少地都纳入建设用地。因此,不如规定在调查中,对批而未建土地可按建设用地调查,但必须提供合法的用地手续,同时,还必须提供占补平衡增加耕地证明,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仍按耕地调查。)

1.4.1.4.水浇地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种植蔬菜的耕地。

?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常年培育蔬菜秧苗和栽培蔬菜,生长草木花卉、果树等的耕地

1.4.

2.园地

1.4.

2.1.名词及指标解释

?集约经营。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农业生产类型。主要靠提高除土地外的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劳动、管理等)多少提高农产品产量。

?粗放经营。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投入较少的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农业生产类型。主要靠扩大种植面积提高农产品产量。

?园地是园艺的范畴。园艺作物一般指以较小规模集约栽培的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作物。园艺作物包括果树、蔬菜和观赏植物三大类。土地利用分类的园地主要指以种植果树为主的园艺作物。

?覆盖度。指植物覆盖面积与园地面积之比。

?株数。指每亩(或每公顷)种植果树的数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果树的矮化、密植栽培(简称矮密栽培)发展很快,已成为当前国内外果树生产发展的趋势。因此,不同果树的株距、行距及每亩(或每公顷)种植果树数量的标准,随着各地栽植方式、和管理方法等的不尽相同,都在发生变化。当需要了解果树每公顷的株数时,可向有关部门咨询。下面表2仅列出部分果树常用的每公顷株数,供参考。

注:砧,指砧木,被嫁接的植物体叫砧木

1.4.

2.2.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

?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橡胶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的土地。

?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在简易、临时的设施,如塑料拱棚(没有其它硬件设施)内种植果树的土地。

?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如晾晒场、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的土地。

?城近郊区建设的非工厂化采摘园的土地。

?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简易塑料大棚温室),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

?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园艺作物的土地。

1.4.

2.

3.下列土地不按园地确认

?在耕地上间作、套种、套载果树的果农间作,以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和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时的土地。

?在山坡上,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固定的、较正规的设施建筑物内种植的果树(一般为矮化果树)的土地。

?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城近郊区建设的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采摘园的土地。

?由于季节、年份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园艺作物,如桑树等的土地。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向农业领域的不断渗透和农业自身的不断发展,新型农业形式不断涌现,如设施农业、生态农业、都市农业、数字农业等。反映在园地上,反季节水果、矮化密植果树、集约经营果树等发展迅速,适应市场的种植结构调整时时都在发生。因此,在确认园地地类时要把握四点:一是在耕地上或非耕地上集约经营符合地类标准的较长期和固定的园地,不分水果和干果,不分木本和草本,确认为园地;二是对耕地和园地之间经常变换的园地(临时园地,一般为草本园地),一般确认为耕地;三是有较标准设施建筑物的园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地类;四是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确认为林地。

1.4.

2.4.其他园地

?其他园地,指上述园地以外种植其他园艺作物的园地。

?集约经营桑树、橡胶树的园地。

?种植可可、咖啡、油棕、八角、胡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

?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简易塑料大棚温室)的土地。

1.4.3.林地

1.4.3.1.名词及指标解释

?乔木,指由根部长出明显而直立的独立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别的木本植物。与低矮的灌木相对应,通常见到的高大树木都是乔木。乔木按冬季或旱季落叶与否又分为落叶乔木和常绿乔木。

?竹类,指常绿多年生植物,一般为木本,有明显的节,节间常中空。我国主要分布在温暖、湿润的长江流域及华南、西南等地。

?灌木,指与高大的乔木相对应树身矮小,无明显主干,常在基部生长出许多枝条或为丛生的木本植物。

?红树林,指生长在热带、亚热带海滩上(一般为泥滩)的一种植被类型。红树林在涨潮时林木过半淹没在海水中,退潮后林木挺立在泥滩上。我国主要分布在福建、台湾、广东、广西、海南部分沿海泥滩上。

?迹地,指林地被采伐或火烧后未更新的土地。

?林木,指树木和竹子。

?森林,指以乔木为主体的植被类型。

?郁闭度,指森林中乔木树冠遮蔽地面的程度,它是反映森林密度的指标。它是以林冠(树木的枝叶部分称林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以十分数表示,完全覆盖地面为1。

1.4.3.

2.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

?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沿海红树林,且不区分树种和用途的土地。

?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林地被采伐或火烧后未更新的土地。

?山坡上,粗放经营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

?林地中,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

?林地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

?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地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

?建设用地(如铁路、公路、渠道等)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铁路、公路、渠道等未征地,其两侧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两行且行距≤4.0米,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0米;防护灌木林带一般不多于两行且行距≤2.0米。

?农村居民点内部,大于等于最小上图标准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⑴林带覆盖的土地。乔木林带一般指当乔木两行以上(含两行)且行距≤4米时,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2.0毫米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0平方毫米的林地,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三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米时按片状乔木林调查;灌木林带一般指当灌木两行以上(含两行)且行距≤2米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0毫米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0平方毫米的林地,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三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0米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⑵露天矿(如露天煤矿)剥离土层上生长乔木、灌木的土地。

⑶林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

⑷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⑸长期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⑹在已征用耕地上种植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⑺退耕还林不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⑻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

1.4.3.3.下列土地不按林地确认

?由于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上集约经营种植果树(水果或干果)的土地。

?林区专用公路的土地。

?铁路、公路、渠道等已征地,在其两侧征地范围内的林木。

?城市、建制镇内部绿化地、公园绿化地的土地。

?农村居民点内部,小于等于最小上图标准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毫米)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的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林带一般为一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集约经营橡胶园的土地。

?林农间作,以农为主的土地。

⑴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⑵退耕还林地区,以种植、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⑶在耕地上,临时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1.4.3.4.二级类的确认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在一起,首先按照林木郁闭度指标划分有林地和疏林地。达不到有林地和疏林地指标的,再按灌木林郁闭度指标,划分灌木林地,都达不到指标的,划为草地。

?其他林地,指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砍伐迹地、火烧迹地。

?专门用于苗圃的土地。

1.4.4.草地

1.4.4.1.名词及指标解释

?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大于等于5.0%的土地。包括草原、草场、草坪等。

?草本植物,指植株一般较小,茎干一般柔软的植物。可分为一年生草本植物,两年生草本植物,多年生草本植物。

?草原,指在半干旱地区,由耐寒的旱生或半旱生草本植物为主组成的植物群落。

?草场,指能够为家畜提供饲草的草地。

?草坪,指人工铺植草皮或播种草籽培养形成的整片绿色地面。

1.4.4.2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

?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在一起,草本植物很难划分出来,且草本植物为主(面积比例最大的)的土地。

?草地中,直接用于为其服务的设施的土地。

?退耕还草地,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草、田轮作,种植、收获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用于草本植物科研、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内部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不能耕种的土地。面积较大时,国土资源部组织进行核查。

⑴废弃的砖瓦窑,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⑵废弃的农村道路、公路等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⑶废弃的采矿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⑷撂荒耕作制地区,调查时耕地现状为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⑸围垦地,自然或人为种植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⑹草、果间作、混作,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⑺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已征用耕地上,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1.4.4.3下列土地不确认为草地

?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

?退耕还草地,种植和收获农作物的土地。

?生长在路、渠、堤、堰等边坡、斜坡地,田坎上的草本植物的土地。

?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在一起,草本植物很难划分出来,且林木、灌木为主(面积比例最大的)的土地。

?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能耕种的土地。

?尾矿堆放地,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固定垃圾场,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由于季节、气候干旱、上游截流等造成河流、湖泊、天然坑塘等暂时干涸,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⑴在耕地上人工挖鱼塘,而又人为废弃,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⑵在耕地上种植草皮的土地。

⑶铁路、公路、渠道等已征地,在其两侧征地范围内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⑷由于干旱缺水,调查时耕地未耕种而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⑸围垦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⑹草、果间作、混作,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⑺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未征用耕地上,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1.4.4.4天然牧草地

天然牧草地,指生长野生牧草,可供放牧或割草的草地,也称草场。

牧草,指具有一定饲用价值,主要为野生或人工栽培的草本植物。

我国天然牧草地主要分布于东北地区西部、内蒙古、黄土高原北部、西北荒漠地区和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区。

?下列草地确认为天然牧草地:

①纯牧业县(旗),天然生长的草地。

②纯牧业乡(镇、苏木)或村(喀查),天然生长的草地。

③对非纯牧业县、乡镇或村,用于畜牧业天然生长的草地。

④天然牧草地中,直接用于天然牧草地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设施的土地。

⑤用于畜牧业的退耕还草地,生长野生牧草的草地。

⑥在天然牧草地上轮牧(两块以上放牧地或较大片草地划分成若干小区,按一定顺序定期轮流放牧和休闲。)的草地。

⑦天然牧草地与林木、灌木混在一起,天然牧草地很难划分出来,且天然牧草地为主(面积比例最大的)的草地。

?下列草地不按天然牧草地确认:

①在天然牧草地上修筑的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②非牧业县、乡镇、村的草地。

1.4.4.5.人工牧草地

人工牧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即采用农业技术措施栽培而成的草地。目的是获取高产优质的牧草。以补充天然草地之不足。满足家蓄的饲料需要。

?下列草地确认为人工牧草地:

①用于畜牧业而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草地。

②被铁丝网等围栏拦挡的草地。

③在人工牧草地内,修建生产、储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的设施,草原防火和灌溉的设施等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

⑤改良草地(有的也称为半人工草地,即对天然牧草地进行一些改良,如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以提高牧草产量)。

⑥用于畜牧业的退耕还草地,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下列草地不能确定为人工牧草地:

①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②在人工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1.4.4.6.其它草地

?其他草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荒草地及确认为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

1.4.5.交通运输用地

1.4.5.1.铁路用地

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具体讲,铁路用地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铁路线路用地;一部分为与其相连的附属设施,如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设施用地。

铁路线路,指行驶铁路机车车辆的路线。由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等桥隧建筑物,各种排水设施、轨道、防护行树等组成。铁路路基是轨道的基础。路基分为在地面上填土筑成的路堤路基或开挖而成的路堑路基两种。

防护行树,指铁路、公路、渠道等(下同)两侧征地范围内的树木;未征地时,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两行且行距≤4.0米,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0米;防护灌木一般不多于两行且行距≤2.0米。

?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用于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较早修建的没有征地文件,用于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③专门用于运输煤炭、矿石、石油等及军用专用线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④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⑤铁路虽已废弃,但铁路用地仍归铁路部门所有的土地。

⑥地下铁道地上部分,用于铁路线路及车站等设施的土地。

⑦用于城市铁路(简称“城铁”)轻轨及车站等设施的土地。

⑧用于高架铁路线路及车站等设施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认定铁路用地;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认定铁路用地。

⑨用于铁路线路跨越沟谷、水域等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用于工矿企业等内部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用于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

③地铁、城铁地下部分。

④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

⑤铁路废弃后,其土地所有权已转为当地集体所有的土地。

1.4.5.

2.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公路,指市区以外主要通行汽车的交通线路或称公路线路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公路线路,指通行机动车(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非机动车(兽力车、人力车、自行车)和行人的带状路线的统称,主要由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等桥隧建筑物、公路渡口、各种排水设施、防护林木等组成。

公路附属设施,指与公路线路相连的设施,主要由安全设施、监控设施、收费设施、通信设施、服务设施等及与这些设施配套的房屋、建筑物等。

我国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县、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一般把国道和省道称为干线,县道和乡道称为支线。专用公路,指专供或主要供(社会上车辆可通行,但不是主要目的)厂矿、林区、农场、油田、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系的公路。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也可委托当地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和管理。

我国公路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

①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较早修建的没有征地文件,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③用于通往农场、林场(区)、渔场、盐场、厂矿、油田、旅游区、度假村、军事要地等专用公路的土地。

④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

⑤公路虽已废弃,但公路用地仍归公路部门所有时的土地。

⑥用于高架公路线路及车站等设施的土地。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认定铁路用地;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认定铁路用地。

⑦用于公路跨越沟谷、水域等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

①公路废弃后,其土地所有权已转为当地集体所有的土地。

②公路穿越隧道时,隧道内的土地。

1.4.5.3.街巷用地

街巷用地,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街巷用地

①用于城镇、村庄内部的道路、街道、胡同等以及行道树等突地。

②用于立交桥的土地。

③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土地。

④用于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街巷用地

①用于居住小区、机关、单位、学校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的土地;

②用于餐饮住宿、娱乐场所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的土地。

1.4.5.4.农村道路

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修建在农村居民点以外的乡村地区,供当地各种非机动车辆(如人力车、兽力车、自行车)和拖拉机行驶,也可通行汽车的道路。一般是沟通乡(镇)到村、村到村、村到田间生产基地,田间生产基地到乡(镇)、村等固定的道路。

农村道路路面材料,视当地情况,可就地取材,如用砂、砾等铺筑路面,也可用沥青、水泥铺筑路面。农村道路一般由乡、村自行维修管理。

?下列交通运输用地确认为农村道路:

①公路用地以外的,用于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0米、北方大于等于2.0米交通运输用地的土地。

②用于农村道路两侧不以排涝为主要用途的道沟、护路行树的土地。

③兼做农村道路的田坎。

?下列交通运输用地不确认为农村道路:

①废弃农村道路的土地。

②已确认为公路用地的土地。

③农村居民点内部的农村道路。

1.4.5.5.机场用地

机场用地,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具体讲,机场指用于飞机起飞、着陆、停放、维护和组织飞行保障活动的场所。机场分为民用机场、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机场中包括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土地调查中,只对民用机场进行认定和调查。

机场设施,主要包括旅客设施(航站楼、货运仓库、医疗急救中心、购物及餐饮、通信和银行);场道设施(跑道、滑行道、客机坪与停机坪、助航灯光设施);航管设施(航管楼及塔台、空管雷达、导航设施、气象设施);油料设施;其他设施:(消防设施、飞机维修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排污设施)

?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

①飞机起飞、着陆、停放、维护和组织飞行保障活动场所的土地。

②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

③与机场相连,直接为机场服务的各种设施如停车场等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确认为机场用地:

①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②临时性机场。

③独立于机场外,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食品加工厂等的土地。

④通往机场的道路。

1.4.5.6.港口码头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下列土地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①江、河、湖、海、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是货物装船前或卸船后短期存放用的场所)、铁路和道路、装卸机械、其他生产设施(如管理与服务、维修、燃料供应、给排水、输配电等设施)的土地。

②港口范围内,用于进行完成货物和旅客由船到岸或由岸到船以及由船到船的转运,并为船舶提供补给、修理等技术服务和生活服务陆上部分基础设施的土地。

③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造船厂陆上部分的土地。

④设施较完善的避风港陆上部分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①港口码头的水域部分,包括用于船舶的进出港、港内回转、锚地、装卸作业等的水域。

②用于军港、军用码头的土地。

③用于独立修造船厂的土地。

④港口范围外,用于修建仓储设施的土地。

⑤连接港口的保税区等园区的土地。

1.4.5.7.管道运输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管道运输,指使用管道输送气体、液体或带固体颗粒流体的运输方式。

管道线路布设方式。有三种,一种为布设在地下;一种为布设在地面上;一种为布设在空中。土地调查中,只对布设在地面上的管道及配套设施进行认定和调查。

?下列土地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①用于布设在地面上管道的土地。

②与管道配套且与其连接在一起的地面上设施(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用地。

③与配套设施连接在一起的生活用建筑物的土地。

?下列用地不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①穿过隧洞的管道用地。

②直接用于军事的管道。

1.4.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1.4.6.1.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长年被水(液态或固态)覆盖的土地,如河流、湖泊、冰川等。

?长年多为水覆盖,只是季节性干涸的土地,如时令何、湖等。

?沿海(含岛屿)潮水常年涨落的区域。

?常水位线(指每年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线)以上,高水位线(指每年雨季高水位形成的岸线)或堤以下的河滩、湖滩等内陆滩涂。

?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挡潮、航行等而修建的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用地。

1.4.6.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因决堤、特大洪水等原因临时被水淹没的土地。

?耕地中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

?城市、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范围内部的水面,如公园的水面等。

?路堤结合的海堤、河堤、塘堤。

?开垦且非季节性(非临时性)种植农作物的河滩、湖滩、沿海滩涂(含海岛滩涂)的土地。

1.4.6.3河流水面

河流水面,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河流是是江、河、川、溪的总称。

河流按结构分为河谷(指槽形洼地);河槽或河床(指谷底中水面以下被淹没的部分,随水位涨落而变化)。

水流流经地表的叫河流,在地下流动的称为地下河,又称暗河、伏河。

河流分为常流河,指一年四季均有水流通过的为常流河;间歇河,指在干旱与半干旱地区,由于降水稀少,又缺乏充足的地下水补给,只有在雨季里或开春气温较高时的冰雪融水补给,周期性的才有短时间的水流流动,而到了旱季时河流干枯无水,这类河流称间歇河,也称暂时性河流、季节性河流、时令河,山区小河多属于这类间歇河;偶然性河流,指在干旱气候区域的河流,因降水稀少,河流有水的时候短暂而无规律;地上河,指河槽的高程高于河流两侧地面,河水靠堤坝保护的河流,如黄河下游就是世界著名的地上河,又称悬河。

运河,河流的一种形式,指人工开挖的水道。如中国的京杭大运河、秦朝时挖掘的灵渠。河流与运河区别的主要标志是河流内水流有来自自己的集水区,而运河没有。

?下列土地确认为河流水面:

①对较大河流,可参照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1999年12月28日发布)的名称确认。

②对较小河流(《中国河流名称代码》未列出),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认。

③常流河的河流水面,河流的常水位线(河流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之间的土地。

④时令河、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

⑤河流常水位线以下种植的农作物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确认为河流水面:

①地下河。

②河流的常水位线以上的土地。

③入海口处两岸突出岬角的连线或入海口狭窄处的连线以外的河流部分。

1.4.6.4.湖泊水面

湖泊水面,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湖泊不与海洋发生直接联系。

下列土地确认为湖泊水面

?大于1.0平方千米的湖泊,应参照水利部制定的《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1998年11月2日发布)的名称、位置等确认,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小于1.0平方千米的湖泊,按自然形成的水域确认,常水位以下的土地。

?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以下种植的农作物等的土地。

?确定湖泊范围内的芦苇、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1.4.6.5.水库水面

?下列水面,确认为“水库水面”:

①具有人工修建的坝、堤和水闸等挡水建筑物,总库容须大于等于10.0万立方米,常水位线围成水面。

②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以下种植的农作物等的土地。

③对确定水库范围内的芦苇等用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库水面”:

①正常蓄水位以上各种利用的土地。

②地下水库。

1.4.6.6.坑塘水面

?下列土地,确认为“坑塘水面:

①)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容量小于10.0万立方米、不与海洋发生直接联系的水体,包括蓄水池、垂钓池、养鱼(虾、蟹、贝类)池等,包括水面、塘堤。

②确定坑塘水面范围内的芦苇等用地。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坑塘水面”:

①在水田里养鱼、贝类、蟹等,由于基本不需要对水田进行大的改造(如深挖、建堤等)基本保持水田状态的土地。

②在耕地上,临时改为水产养殖的土地。

1.4.6.7.沿海滩涂

下列土地,确认为“沿海滩涂”:

沿海大潮平均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区域。

1.4.6.8内陆滩涂

下列土地,确认为“内陆滩涂”:

?江、河、湖(含时令河、湖,偶然性河流、胡泊)常水位线(在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平稳水位线)与一般年景高水位(大部分年景所达到的高水位)之间的区域。

?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高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1.4.6.9.沟渠

?下列土地,确认为“沟渠”:

①人工开挖,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主要用于农业固定的引水、灌水、排水的水道。

②渠堤(坎)、护堤树木(不多于四行)。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沟渠”:

①耕地、园地、草地等内的临时沟渠。

②沟渠的地下部分。

1.4.6.10水工建筑用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

①人工修建的主要用于发电、供水等非农业用的渠道。

②主要用于控制和支配水流、防洪、挡潮的坝、闸、堤及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建筑物用地。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取(进)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整治建筑物、专门建筑物(水电厂房、过坝专用建筑物及设施)等用地。

③与坝或闸结合的道路用地。

④不以交通为目的的渠道的堤(坎)、护堤行树(不多于四行)。

?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

①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用地。

1.4.6.11冰川及永久积雪

下列土地,确认为“冰川及永久积雪”:

?雪线以上的有雪区域。

?雪线以上或经过滑动到雪线以下的冰体区域。

1.4.7.其他土地

土地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1.概述 土地利用是人类根据自身需要和土地的特性,对土地资源进行的多种形式的利用。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的深刻反映。土地利用划分具有如下特点:是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经过人类的劳动所形成的产物。 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条件,因此,它们在地域分布上不一定连成片。 种类、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的进步而变化的。 1.1.1.土地分类方法 土地分类是国家为掌握土地资源现状、制定土地政策、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土地分类由于目的不同,有着显著的差别,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 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地貌、土壤、植被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其目的是揭示土地类型的分异和演替规律,遵循土地构成要素的自然规律,最佳、最有效地挖掘土地生产力。 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一些评价指标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对土地进行分类。一般按土地生产力水平、土地质量、土地生产潜力、土地适宜性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也称为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其目的是为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和适宜性调查服务,为实现土地资源最佳配置服务。 3.土地综合分类系统: 指主要依据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经济特性、管理特性及其他因素对土地进行综合分类。土地利用分类是土地综合分类主要形式。土地利用分类一般按土地利用现状的土地覆盖特征、土地利用方式、土地用途、土地经营特点、土地利用效果等为具体标志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反映国家各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管理和调控服务。 在这三种分类中,土地利用分类即土地综合分类是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应用最广、全覆盖的基础分类。掌握土地利用现状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1.1. 2.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 国外土地分类工作至今约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出现了各种土地分类系统。国外土地利用分类多数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具体到各国又有差异,如美国主要以土地功能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英国和德国以土地覆盖(是否开发用于建设用地)作为分类依据,俄罗斯、乌克兰和日本以土地用途作为分类的主要依据,印度则以土地覆盖情况(自然属性)作为划分利用分类的依据。 国内土地分类研究起步较迟,而且主要工作是在解放以后。国内土地利用分类依据与国外基本相同,也是以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分类依据,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详查)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为分类依据,城镇地籍调查采用的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分类依据,中科院中国土地利用分类以利用方式和土地覆盖为分类依据。 虽然国内外土地利用分类依据基本相同,但由于国情差异,在具体划分的类型上却不尽相同,如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因此对农用地的分类较细,而国外则相对较粗。

行业分类标准

行业分类标准 根据现行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需照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进行区别归类。 1.农林牧渔业: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材和 竹材的采运、为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饲养活动、海洋和内陆水域养殖和捕捞活动及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等。含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种植、培育、养殖、饲养、捕捞、畜牧等。 2.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和矿物)、液体(如原油)或气体(如天然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以及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业六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开采、选矿、钻探等。 3.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包括动力机械制造、手工制作以及产品的批发销售、零售等活动。含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家具、医药橡胶、塑料制造等31个次级行业。只要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关键词:厂、加工、制造、印刷、修理等。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是指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电力、热能、燃气和水的生产、供应及污水的净化、处理等活动。含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三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发电、供电、供热、燃气、自来水、污水处理等。 5.建筑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建筑物内的各种设备的安装、装饰,工程准备、施工设备服务等活动。含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四个次级行业。 关键词:建筑、施工、架线、安装、装饰、装修等。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指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道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装卸搬运,货物仓储、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国家邮政局系统提供的邮政服务等活动。含铁路运输等九个次级行业。原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忠,通信业归入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余全部归入本行业。 关键词:物流、运输、客运、公路管理、公交、出租车、轮渡、港口、航空、 机场、装卸、搬运、配送、快递、邮政等。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指通过电缆、光缆、无线电波、互联网等传输的通信、信息、电信服务和广播电视传输服务,计算机系统和软件服务等活动。含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三个次级行业。

汽车分类国家标准

道路上行驶的汽车造型和性能特征等千差万别,如何区别这些汽车?一般来讲,根据新的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9417-89)就可方便地区分车型。中国汽车划分为8大类: 1.载货汽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微型货车(ga≤1.8吨)轻型货车(1.8吨<ga≤6吨)中型货车(6.0吨<ga≤14吨)重型货车(ga>14吨) 2.越野汽车:依越野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越野汽车(ga≤5吨)中型越野汽车(5.0吨<ga≤13吨)重型越野汽车(13<ga≤24吨)超重型越野汽车(ga>24吨) 3.自卸汽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自卸汽车(ga≤6吨)中型自卸汽车(6.0吨<ga≤14吨)重型自卸汽车(ga>14吨)矿山自卸汽车; 4.牵引车: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 5.专用汽车:厢式汽车、罐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棚式汽车、特种结构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 6.客车:依车长(l)划分为:微型(l≤3.5米)轻型(3.5米<l≤7米)中型(7米<l≤10米)大型客车(l>10米)和特大型客车;中大型客车又可分为城市、长途、旅游及团体客车,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和双层客车;

7.轿车:依发动机排量(v)划分为:微型轿车(v≤1升)普通轿车(1升<v≤1.6升)中级轿车(1.6升<v≤2.5 升)中高级轿车(2.5升<v≤4升)高级轿车(v>4升) 8.半挂车: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为:轻型半挂车(ga≤7.1吨)中型半挂车(7.1吨<ga≤19.5吨)重型半挂车(19.5<ga≤34吨)超重型半挂车(ga>34吨)本站点车型定义与分类本网站主要收集小型客车, 如各种轿车, 轻型越野汽车, 微型 货车, 微型客车。在中国,根据公安部的车辆分类标准,小型客车的共分为四类, 即:·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轻型小客车·本站点即主要采用这种分类办法。·本站点还同时收录适宜家庭使用的小型货车(皮卡, pickup), 归类为小货车每辆车属于哪一种车型,请参阅该车的行驶证(不是司机驾驶证)正页第5行均已标明。·小轿车举例:桑塔纳,宝马,奥迪等;夏利、奥拓属于小轿车。切诺基小客车在北京行驶按照小轿车进行管理, 但是这里归类为越野车·越野车包括国产吉普和进口吉普等型号, 以及其它品牌越野车·旅行车举例:松花江、昌河、长安、大发、柳州五菱、天津华利等属于7座以下旅行车·轻型小客车指凯特、海玉、中联等类型的小客车,中华子弹头也属于轻型小客车, 小客车的分类似有难以界定,主观上也归并到旅行车一类·小货车,如小轿车旅行轿车station wagon 小轿车厢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jeep等越野汽车越野车厢式货车小货车轻型小货车pickup 小货 车国汽车分类标准中国汽车分类标准(gb9417-89)将汽车分类为8类:

国家行业分类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014 0140 中药材的种植指主要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物的种植。 02 林业 021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0211 育种和育苗 0212 造林指在荒山、荒地、沙丘和退耕地等一切可以造林的土地上进行的林木和竹子 的种植活动和恢复森林的活动。 0213 林木的抚育和管理指为促进林木生长发育,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 措施活动。 022 木材和竹材的采运指对林木和竹木的采伐,并将其运出山场至贮木场的生产活动。 0221 木材的采运 0222 竹材的采运 023 0230 林产品的采集指在天然森林和人工林地进行的各种林木产品和其他野生植物的采集等活 动。 03 畜牧业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 031 0310 牲畜的饲养指对牛、羊、马、驴、骡、骆驼等主要牲畜的饲养。 032 0320 猪的饲养 033 0330 家禽的饲养 034 0340 狩猎和捕捉动物指对各种野生动物的捕捉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 039 0390 其他畜牧业 04 渔业 041 海洋渔业 0411 海水养殖指利用海水对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活动。 0412 海洋捕捞指在海洋中对各种天然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活动。 042 内陆渔业 0421 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物的养殖。

092 贵金属矿采选指对在地壳中含量极少的金、银和铂族元素(铂、铱、锇、钌、钯、铑)矿 的采选活动。 0921 金矿采选 0922 银矿采选 0929 其他贵金属矿采选 09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指对在自然界中含量较小,分布稀散或难以从原料中提取,以及研究和使 用较晚的金属矿开采、精选活动。 0931 钨钼矿采选 0932 稀土金属矿采选指镧系金属及与镧系金属性质相近的金属矿的采选活动。 0933 放射性金属矿采选指对主要含钍和铀的矿石开采,以及对这类矿石的精选活动。 0939 其他稀有金属矿采选指对稀有轻金属矿、稀有高熔点金属矿、稀散金属矿,以及其他稀有金属矿 的采选活动。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01 土砂石开采 1011 石灰石、石膏开采指对石灰、石膏,以及石灰石助熔剂的开采活动。 1012 建筑装饰用石开采指通常在采石场切制加工各种纪念碑及建筑用石料的活动。 1013 耐火土石开采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指用于建筑、陶瓷等方面的粘土开采,以及用于铺路和建筑材料的石料、石 渣、砂的开采。 102 1020 化学矿采选指对化学矿和肥料矿物的开采。 103 1030 采盐指通过以海水(含沿海浅层地下卤水)为原料晒制,或以钻井汲取地下卤水, 或注水溶解地下岩盐为原料,经真空蒸发干燥,以及从盐湖中采掘制成的以氯化 钠为主要成分的盐产品的开采、粉碎和筛选活动。 109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指对石棉、石墨、贵重宝石、金刚石、天然磨料,以及其他矿石的开采。 1091 石棉、云母矿采选

国家标准分类的基础知识

国家标准分类的基础知识 基础分类 国家标准分类按照标准化对象,通常把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 标准的分级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指定(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国

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别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2)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如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HG)、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SH)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制定,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JC)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制定。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 (3)地方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地方辖区范围内适用。 (4)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在该企业内部适用。 此外,围绕当前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标委目前还正在酝酿开展联盟标准试点工作。将通过试点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试点联盟,探索开展联盟标准化与当前标准体系并存互相补充的标准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可运输

《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粮食行业相关代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可运输产品》(GB/T 7635.1-2002)(以下简称“可运输产品代码”标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可运输产品代码”标准是一项大型的基础性标准,是与国际通行产品目录协调一致的国家产品分类编码标准体系。规定了全国可运输产品的分类原则与方法、代码结构、编码方法、分类与代码。主要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一、《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的组成 《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由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可运输产品,第二部分为不可运输产品。第一部分由五大部类组成,与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主要产品分类》(CPC)1998年10版的第1部分相对应,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可运输产品代码”标准是对《全国工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GB/T7635—1987)的修订。主要变化有: 1、对GB/T7635—1987标准名称进行了修改; 2、对代码结构和编码方法进行了修改。GB/T7635—1987代码结构是四层8位数字码,每层2位码,采用了平均分配代码的方法。“可运输产品代码”标准代码结构是六层8位数字码,前五 —1 —

层是一层1位码,第六层是3位码,采用了非平均分配代码方法; 3、产品分类和类目的设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4、采用了GB/T10113-1988《分类编码通用术语》中确立的术语;产品类目采用了规范的产品名称。 二、我国主要粮食与机械产品分类代码介绍 在“可运输产品代码”标准中,与粮食行业相关的产品分类代码涉及我国原粮、米面油产品和粮油加工机械产品等三个方面。摘录如下: —2 —

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84、89、02、07各版(全)

《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它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 土地分类成果可直接用于生产和土地科学的研究。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依据。 一,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 1.土地自然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依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依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 2.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 3.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依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 我国城镇土地的分类是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利用的方式、经营的特点和覆盖的特征等因素对土地进行的分类。 二,土地利用分类系统标准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土地分类体系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1984 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1989 年 9 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在研究、分析两个现行土地分类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于 2001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联合发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老八类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 年 9 月颁布发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制定了《土

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 8 类,二级分 46 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1984年标准)

行业分类 国标

行业分类标准 行业分类标准 ·A 农、林、牧、渔业2011年08月18日 ·B 采矿业2011年08月18日 ·C 制造业2011年08月18日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011年08月18日 ·E 建筑业2011年08月18日 ·F 批发和零售业2011年08月18日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11年08月18日 ·H 住宿和餐饮业2011年08月18日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1年08月18日 ·J 金融业2011年08月18日 ·K 房地产业2011年08月18日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011年08月18日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011年08月18日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11年08月18日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011年08月18日 ·P 教育2011年08月18日 ·Q 卫生和社会工作2011年08月18日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011年08月18日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2011年08月18日 · ·T 国际组织 2011年08月18日

A农、林、牧、渔业 本门类包括01~05大类 01农业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 011 谷物种植 指以收获籽实为主,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的种 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0111 稻谷种植 0112 小麦种植 0113 玉米种植 0119 其他谷物种植 012 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 0121 豆类种植 0122 油料种植 0123 薯类种植 013 棉、麻、糖、烟草种植 0131 棉花种植 0132 麻类种植 0133 糖料种植 指用于制糖的甘蔗和甜菜的种植 0134 烟草种植 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0141 蔬菜种植 0142 食用菌种植 0143 花卉种植 0149 其他园艺作物种植 015 水果种植 0151 仁果类和核果类水果种植 指苹果、梨、桃、杏、李子等水果种植 0152 葡萄种植 0153 柑橘类种植 0154 香蕉等亚热带水果种植 指香蕉、菠萝、芒果等亚热带水果种植 0159 其他水果种植 016 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 植 0161 坚果种植 0162 含油果种植 指椰子、橄榄、油棕榈等的种植 0163 香料作物种植 0169 茶及其他饮料作物种植 0170170 中药材种植 指主要用于中药配制以及中成药加工的药材作 物的种植 0190190 其他农业 指上述未列明的农作物种植02林业 021 林木育种和育苗 0211 林木育种 指应用遗传学原理选育和繁殖林木新品种核心 的栽植材料的林木遗传改良活动 0212 林木育苗 指通过人为活动将种子、穗条或植物其他组织 培育成苗木的活动 0220220 造林和更新 指在宜林荒山荒地荒沙、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疏林地、灌木林地等一切可造林的土地上通过 人工造林、人工更新、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等方 式培育和恢复森林的活动 0230230 森林经营和管护 指为促进林木生长发育,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 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指对林木和竹木的采伐,并将其运出山场至贮 木场的生产活动

行业分类国标代码

行业国标代码: A:农、林、牧、渔业, A01:农业, A02:林业, A03:畜牧业, A04:渔业, A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10:非金属矿采选业, B11:开采辅助活动, B12: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C13:农副食品加工业, C14:食品制造业, C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C16:烟草制品业, C17:纺织业, C18:纺织服装、服饰业, C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C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C21:家具制造业, C22:造纸和纸制品业, C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7:医药制造业, 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3:金属制品业,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C36:汽车制造业, 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C41:其他制造业, 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D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D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E47:房屋建筑业, E48:土木工程建筑业, E49:建筑安装业, E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F51:批发业, F52: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53:铁路运输业, G54:道路运输业, G55:水上运输业, G56:航空运输业, G57:管道运输业, G58: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G59:仓储业, G60: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H61:住宿业, H62: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J:金融业, J66:货币金融服务, J67:资本市场服务, J68:保险业, J69:其他金融业, K:房地产业, K70: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L71:租赁业, L72: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改版 唯一Word版本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2019年修改版 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 国统字〔201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第1 号修改单)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批准,自2019年3月29日起实施。 为确保统计调查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经研究决定,新制定或修订的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第1号修改单。目前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制度从其规定。 第1号修改单和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发布在国家统计局内外网统计标准栏目。 附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 2019年5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GB/T 4754—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保留GB/T 4754—2011主要内容,对个别大类及若干中类、小类的条目、名称和范围作了调整;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结构对照参见附录A;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旧类目对照参见附录B。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参考联合国统计委员会制定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2006年,修订第四版,简称ISIC Rev.4)编制,与ISIC Rev.4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对照参见附录G。 本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统计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子林、雷平静、杨小刚、王卓、曾飞、孙洪娟、孙文峰、张艳琦。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4754—1984、GB/T 4754—1994、GB/T 4754—2002、GB/T 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修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国家标准分类

国家标准分类 基础分类 技术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 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管理标准——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 的标准。 工作标准——对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 标准的分级 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个级别。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与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指定(编制计划、组织起草、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别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2)行业标准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如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HG)、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代号为SH)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制定,建材行业标准(代号为JC)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制定。行业标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适用。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标准化法》规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如DB/T XXX(顺年号)——XX(年号)或DB XXX(顺年号)——XX(年号)。 (4)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在该企业内部适用。 此外,围绕当前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标委目前还正在酝酿开展联盟标准试点工作。将通

国家统计局网站所公布的20个行业分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大类码中类码小类码行业名称 17 纺织业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1 棉纺纱加工 1712 棉织造加工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1 毛条和毛纱线加工 1722 毛织造加工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1 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 1732 麻织造加工 1733 麻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1 缫丝加工 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1743 丝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51 化纤织造加工 1752 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61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 1762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 1763 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71 床上用品制造 1772 毛巾类制品制造 1773 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 1779 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仅供参考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1 非织造布制造 1782 绳、索、缆的制造 1783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1784 篷、帆布制造 1789 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81 1810 机织服装制造 182 1820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1830 服饰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11 化纤浆粕制造 2812 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821 锦纶纤维制造 2822 涤纶纤维制造 2823 腈纶纤维制造 2824 维纶纤维制造 2825 丙纶纤维制造 2826 氨纶纤维制造 2829 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51 纺织专用设备制造 ——仅供参考

行业分类国标代码

行业国标代码:A:农、林、牧、渔业, A01:农业, A02:林业, A03:畜牧业, A04:渔业, A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B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10:非金属矿采选业, B11:开采辅助活动, B12: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C13:农副食品加工业, C14:食品制造业, C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C16:烟草制品业, C17:纺织业, C18:纺织服装、服饰业,

C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C20: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C21:家具制造业, C22:造纸和纸制品业, C23: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C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C27:医药制造业, C28:化学纤维制造业, 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C33:金属制品业, 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C36:汽车制造业, 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40:仪器仪表制造业,

C41:其他制造业, 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D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D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D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E47:房屋建筑业, E48:土木工程建筑业, E49:建筑安装业, E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F51:批发业, F52: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G53:铁路运输业, G54:道路运输业, G55:水上运输业, G56:航空运输业, G57:管道运输业, G58: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上地利用的类型、含义。 本标准还适用于土地地调查、规划、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在使用本标准时,也可根据需要,在本分类基础上续分土地利用类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本标准。 GB/T19231 土地基本术语 3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覆盖度(盖度) cover degree 指一定面积上植被垂直投影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 3.2 郁闭度 canopy density 指林冠(树木的枝叶部分称为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林地面积之比值。 4总则 4.1为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

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合理规划、利用土地,制定本标准。 4.2维护土地利用分类的科学性、实用性、开放性和继承性,满足制定国民经济计划、社会经济宏观调控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4.3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利用类型进归纳、划分。反映土地利用的基本现状,但不以此划分部门管理范围。 5编码方法 5.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5.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数字编码,一级采用二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二级采用一位阿拉伯数数字编码,从左到右依次代表一、二级。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编码见表1。

2017版土地现状利用分类文档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GB/T 2101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范围增加了“审批、供应、整治、执法”等内容; —删去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 —总则中增加了“生态文明建设"“保证不重不漏,不设复合用途''等内容; —二级类数量变更为73个,二级类改用两位阿拉伯数字编码; —完善了“耕地”“林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一级类的含义; —完善了“水浇地”“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其他草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公园与绿地”“监教场所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公路用地”“农村道路”“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河流水面”“水库水面”“沟渠”“沼泽地”“空闲地”“设施农用地”“田坎”等二级类的含义; —原“公共设施用地”名称调整为“公用设施用地”; —将原“有林地”细分为“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和“森林沼泽”;将原“批发零售用地”细分为“零售商业用地”和“批发市场用地”;将原“住宿餐饮用地”细分为“餐饮用地”和“旅馆用地勺将原“科教用地”细分为“教育用地” 和“科研用地勺将原“医卫慈善用地”细分为“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将原“文体娱乐用地”细分为“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和“娱乐用地。 将原“铁路用地”细分为“铁路用地”和“轨道交通用地”;将原“街巷用地”细分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和“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将原“裸地”细分为“裸土地“和“裸岩石砾地”; —増设了“橡胶园”“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分别从“其他园地”“灌木林地”“天然牧草地” “采矿用地"中分离出来; —附录A中,将“水库水面”从“建设用地”调整到“农用地”中; —增加附录B“湿地”归类表。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冷宏志、高延利、冯文利、李宪文、杨地、周连芳、曾巍、孙毅、梁耘、张炳智、姜开勤、张凤荣、赵伟、牛春盈、刘志荣、李琪。 I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表 (GB/T13745-92) Classification and code disciplines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11-01批准,1993-07-01实施)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由国家科委与技术监督局共同提出,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负责起草,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中国科学院计划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国家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司、中国科协、中国科协干部管理培训中心等单位参加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于1992年11月01日正式在北京发布,1993年7月1日实施。 《学科分类与代码》共设五个门类、58个一级学科、573个二级学科、近6000个三级学科。 学科门类(5个) A 自然科学,代码为110-180 B 农业科学,代码为210-240 C 医药科学,代码为310-360 D 工程与技术科学,代码为410-630 E 人文与社会科学,代码为710-910

一级学科分类代码与名称(58个) 一、说明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学科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宏观管理和科技统计。 本标准的分类对象是学科,不同于专业和行业,不能代替文献、情报、图书分类及学术上的各种观点。 2.术语: 2.1 学科: 学科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 2.2 学科群: 学科群是具有某一共同属性的一组学科。每个学科群包含了若干个分支学科。 3.学科分类原则: 3.1 科学性原则: 根据学科研究对象的客观的、本质的属性和主要特征及其之间的相关联系,划分不同的从属关系和并列次序,组成一个有序的学科分类体系。 3.2 实用性原则: 对学科进行分类和编码,直接为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研经费、科技人才、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统计和管理服务。 3.3 简明性原则: 对学科层次的划分和组合,力求简单明了。 3.4 兼容性原则: 考虑国内传统分类体系的继承性和实际使用的延续性,并注意提高国际可比性。 3.5 扩延性原则: 根据现代科学技术体系具有高度动态性特征,应为萌芽中的新兴学科留有余地,

国家统计局-行业分类标准47347

[1]农、林、牧、渔业 [01]农业 [02]林业 [03]畜牧业 [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 [3]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9]皮革、毛皮、羽毛(绒) 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 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 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 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 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 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 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通用设备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 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 收加工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44]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 应业 [45]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 [50]其他建筑业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 [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 [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 [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 务业 [58]仓储业 [59]邮政业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 软件业 [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 务业 [61]计算机服务业 [62]软件业 [8]批发和零售业 [63]批发业 [65]零售业 [9]住宿和餐饮业 [66]住宿业 [67]餐饮业 [10]金融业 [68]银行业 [69]证券业 [70]保险业 [71]其他金融活动 [11]房地产业 [72]房地产业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租赁业 [74]商务服务业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 地质勘查业 [75]研究与试验发展 [76]专业技术服务业 [77]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78]地质勘查业

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标准

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标准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1010000土地、海域及无居民海岛 1020000房屋 1030000构筑物 2、通用设备2010000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2020000办公设备 2030000车辆 2040000图书档案设备 2100000机械设备 2200000电气设备 2300000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2310000通信设备2320000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2400000仪器仪表 2410000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2420000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 器 3 专用设备3010000探矿、采矿、 选矿和造块设备 3020000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3030000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3040000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305000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3060000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 设备 3070000核工业专用设备 3080000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3100000工程机械 3110000农业和林业机械 3130000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3140000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3150000饮料加工设备 3160000烟草加工设备 3170000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3180000纺织设备 3190000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 加工设备 3210000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3220000医疗设备 3230000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3240000安全生产设备 3260000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3600000 专用仪器仪表 3700000文艺设备 3710000体育设备 3720000 娱乐设备 4 文物和陈列品4010000文物 4020000陈列品 5 图书、档案5010000图书、档案 6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6010000家具用具 6020000被服装具 6030000特种用途动物 6040000特种用途植物

《土地分类》(-12大类)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 水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采矿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公路用地、河流水面、坑塘水面、内陆滩涂 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二级类 含义 编码名称编码名称 01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 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 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 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 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 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 的耕地。 011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 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 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它园地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 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033 其它林地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它草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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