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海关气象观测站

中国近代海关气象观测站
中国近代海关气象观测站

3 中国近代海关气象观测站

3.1 中国近代海关气象观测背景

海关气象观测是在近代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背景下创建的,它是外国殖民者为其商贸和航运需要,在中国建立的第一个气象观测站网体系,其观测站点多、年代长,在近代的中国气象观测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清政府开放海禁[1],次年开始设立粤(广州)、闽(厦门或福州)、江(云台山,今连云港附近)、浙(宁波)四个海关[2]。鸦片战争后,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南京条约》,规定赔款、割香港、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协商议定税则等,从而使中国从独立的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五口通商时期,外国商人凭借他们的优越地位,无视中国海关主权,在进出口贸易中大量走私逃税,严重影响中国的海关收税。但是,西方在华的领事和外交官把这种非法行为,归咎于中国海关行政人员的贪污和无能,从而借机侵夺中国海关行政权。咸丰三年(公元1853年),英、法、美殖民者利用上海小刀会起义之机,拒不承认上海海关征收关税的权利,宣布由各国领事代征海关税饷。次年,英、法、美三国迫使上海道台与他们领事会谈达成八项协议,并成立一个由三名领事代表组成的税务司署,负责管理上海海关收税事宜,使中国历史上出现第一个由外国殖民者执行的中国海关行政权力机构,也是中国海关管理权丧失的开始。

上海海关税务司成立后,十年之中,税务司制扩展到各个通商口岸。税务司的权力,也随之日益扩大。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在各海关税务司之上,又设立总税务司。第一任总税务司是英国人李泰国[1]。总税务司在海关范围以内,享有绝对的权力。虽然中国海关名为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领导,海关的负责人应是清政府委派的海关监督,税务司只是海关监督的从属人员,但是此时的中国海关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外国资本主义和中国封建主义相结合、而由外籍人员进行管理的畸形的行政机关,中国海关的行政权已经丧失,海关总税务司实际成了中国海关的主宰。

咸丰十一年(公元1861年)起,北爱尔兰人赫德(Robert Hart,1835-1911)代理李泰国任总税务司。同治二年十月(公元1863年11月),正式接替李泰国,担任总税务司职务[1]。他主持中国海关近半个世纪,在海关建立了总税务司的绝对统治,并把他的活动伸向中国的军事、政治、经济、外交以至科学、文化、教

育等各个方面。

气象和船舶航行的安全有着密切关系,为了获取中国各地的气象情报,为西方殖民者服务,总税务司决定在中国海关设立气象观测站。赫德在同治八年十月(公元1869年11月)颁发了总税务司通札第28号,详述了观测气象的重要性,决定在海关设置气象站。通札指出[3]:

“我们的海关现在是设在沿海和沿江的地点,包括绵延大约纬度二十度和经度十度的陆地和海面”。“如果海关能够记录观测气象变化,对于科学的价值,和对于在东方海洋的航海人员与其他的人员可能作出的实际价值,将在适当时候得到正确的评价和承认”。这就可以“非常有效地帮助揭示自然规律,而且在科研人员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地球的许多实际情况和数字资料,并丰富自然现象”。

“本总税务司意图于来年设立和各海关相联系的气象站,要求从你(注:各海关税务司)的编制人员中提出能够承担记录必要的观测的最可靠人员”。“我们当前的机构(注:指海关)将使我们能够不增加人员而进行气象观测,而且除了支付购置仪器的费用以外,不需要其它开支”。

通札希望:“在未来的几年内,这些气象站将有可能有一个管理它们的观象台,该观象台的建立将与同文馆(注:清未第一所官办外语专门学校,直属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总税务司赫德任监察官,实际操纵馆务,为海关的附属机构。同文馆曾附设有化学实验室、博物馆、天文台等。1902年同文馆并入京师大学堂,改名京师译学馆)一起共同组建”。

在赫德的建议下,从1870年开始各口海关和主要灯塔所在地,逐步设立了气象观测站,也就是常说的海关测候所,并将气象观测列入海关的海务五项基本业务之一[2]。

赫德本来希望能与同文馆共同组建一个气象台,负责管理、指导海关气象观测,收集海关观测资料,进行沿海气象保障服务工作。他的设想虽然没有实现,但此时的上海徐家汇观象台和香港天文台已初具规模,并已经开展沿海气象保障和公众服务工作。1879年夏,上海徐家汇观象台测出将有台风袭击上海,并向商船发出了台风预警报告。这次预报比较准确,海关巡工司毕士壁对此非常钦佩,因而集上海商会及船行代表与观象台商洽,希望观象台能常发天气预报,以便商船预先防范。为此,海关表示所属各测候所可以向徐家汇观象台提供气象情报,以资配合[4]。1882年10月21日,海关总税务司赫德通令各海关气象观测所将气象观测记录寄送上海徐家汇观象台[5],从此,海关各气象观测站即与徐家汇观象台建立了合作关系。

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海关总署明确由海岸稽查处实行集中管理,

明确了海关总署从事的气象事务主要是[6]:

(1) 管理所有海关和灯塔站的气象观测记录,并向远东地区各气象台提供观测记录。

(2) 部分海关和灯塔气象站每天要向徐家汇、香港以及远东其他气象台发送观测记录电报,这些观测记录将为气象台的天气预报工作提供依据。

(3) 由徐家汇观象台出版某些气象台站的风暴警报信号资料。

1905年,海岸稽查处颁布了《INSTRUCTIONS CONCERNING METEOROLOGICAL WORK》[6],海关气象观测开始执行规范化管理,有了统一的制度,这是海关气象工作的一个重要改革。

近代的中国海关,是在西方列强争夺中国权益、中国民族藩篱被冲破的半殖民地时代产生的,它是根据不平等条约的规定而设置的,它在名义上是中国的机关,但管理权实际上被列强所垄断。由于近代中国海关机构的异态,使海关的主要任务是为各国列强的利益服务,海关气象工作也不例外。海关气象观测站网的建立,既保障了外国航船安全,同时也使英法等殖民者积累了大量的、系统的中国的气象情报资料。

虽然海关气象观测站是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产物,但是它在近代中国气象史上留下重要的一页,其历史作用和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是中国近代创办的第一个气象观测网系统

明未清初,西方传教士开始在中国传教并在北京等地作过零星的气象观测。19世纪中叶,俄国东正教、法国耶稣教的传教士前后在北京、上海建立气象台站,标志着中国近代气象观测的开始。此后,西方传教士及帝国主义列强络绎在华建立一些气象台站,但并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更没有形成一个台站网体系。海关气象观测站的建立,使中国东部沿海和内陆通商口岸,形成一个气象观测网系统。这个观测网系统所获得的气象情报资料,对了解、预测和研究中国和东亚地区的天气、气候有着重要的价值。

(2) 对保障江海船舶航运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海关气象观测站除了日常气象观测,还担负着编发气象报告和发布大风信息警报的任务。上海徐家汇观象台台长能恩施神父根据海关及灯塔发布的气象观测报告,绘制出了1879年7月31日台风路径图,这是第一张影响中国东部地区的台风路径图,在航海界和商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5]。徐家汇观象台进行天气预报绘制的东亚地区天气图,其中有许多气象资料是来自海关气象观测站。1915年,徐家汇观象台溥洛克神父曾高度评价了海关气象工作,他指出“今日中国测候系统组织完美,所有工作咸称满意…饮水思源,海关职员辅助实多。盖以中国沿海各处,南起琼州,北迄牛庄,凡有海关,皆有信号之设置,以资传达;而现在信

号之编制,亦多由海关人员所赞助”[2]。

(3) 收集、积累了大量的气象情报资料

28号通札之后,海关先后建立的气象观测站有70多个,分布在中国沿海一些重要口岸、岛屿及长江沿岸、边关商埠城镇。通过多年的观测,收集、积累了大量的气象情报资料,其观测记录年代之长,保存资料之完整,在近代中国气象观测史上是少有的。

3.2 海关气象观测站的时空分布

海关气象观测站分为两种,一是海关测候所,即在海关口岸开展气象观测;另一类是灯塔/灯船观测站,一些重要港口、海岛上的灯塔、灯船不仅用于指导航运安全,同时也兼顾进行气象观测工作。

海关气象观测站最早何年建立?这是气象史研究所关心的重要话题。据参考文献[8,9]所载,“汉口海关(原称江汉关,成立于1862年)根据赫德1869年28号通札的旨意,于同年11月1日开始气象观测,观测项目有24小时风向、风力,9时和15时的气压,阴蔽处日最高、最低气温,降水时数和降水量,纪要(天气现象),以及长江中午水位及24小时涨落”。文献[8]还附有1869年11月1-2日的观测记录。但据程纯枢先生(1914-1997年,原中央气象局副局长兼总工师,中国科学院地学部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考证[10],海关“最早的观测应始于大沽,在1876年”。王鹏飞教授也认为,汉口海关“测候所于1880年方建成”[11]。

程纯枢先生的依据是,“赫德曾于1869年发过一项28号通札,详述观测气象的重要性,要求各海关设测候所,可见并非该年设置”[10]。

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分析,汉口海关于1869年11月1日已有气象观测记录,应该是可信的,因为这个资料的出处是“江汉关呈总税务司3号文”(《江汉关外勤人员手册1869-1880》)[8]。但据笔者查证,赫德的28号通札颁发于1869年11月12日[3],而且28号通札指出:“本总税务司意图于来年设立和各海关相联系的气象站”。可见江汉关早期的气象观测是在28号通札之前,并非“根据赫德1869年28号通札的旨意”而进行的。笔者认为,由于航运需要,江汉关及个别海关或灯塔早在28号通札之前,就曾进行过气象和水文观测。但是,这些观测只是个别案例,并不是系统的、连续的。真正意义的海关气象观测站(测候所),应是在1869年28号通札之后才络绎建立的。

1869年28号通札颁布之后,赫德一方面在欧洲积极物色人才,筹办海关气象台,以便管理海关气象工作。与此同时,通过中国海关驻伦敦办事处采购气象观测仪器设备,使海关气象观测站早日开展工作。从赫德与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1833-1907)书信[4]中可以看到,这两项工作进展并不顺利。1874年7月31日 金登干致赫德函,很遗憾地通知他,“装有同文馆印刷器材和气象仪器的“汉口”号轮船在邓杰内斯附近海面与另一轮船相撞,现已返回伦敦,损坏很严重,必须卸下货物,进入船坞修理”。以致赫德无奈地表示“不把记录表格和仪器问题落实下来,我什么也办不成”。《中国海关秘档》第一卷在赫德1874年2月24日致金登干函的编者注中提到海关“1869年起附设测候所,为中国设气象台站之始”[4]。海关总署1938年出版的《(海关)气象工作须知》也说明海关气象观测站“从1869年的小规模创建开始,气象工作即稳定发展,至1905年有41站进行正规观测,且寄送观测记录至远东五个观象台。其中有15个站定时将气象电报传送五个观象台及有关机构。至1935年,就有46个站进行观测,其中有20个站是灯塔…”[7]。由此看来,1869年28号通札之后,各地海关气象观测台站建设的进程曾一度受到影响,当时条件只能“小规模创建”,只有个别海关设立了测候所。

程纯枢先生认为,海关“最早的观测应始于大沽,在1876年”,他是从建国前上海徐家汇观象台保存的海关气象资料目录[12]判断的。的确,现存的海关气象资料目录,最早的海关气象观测记录是天津大沽,始于1876年1月。但是,这并不等大沽就是最早建立的海关气象观测站。1876年4月28日金登干曾致赫德函[4]:“附上维也纳气象学会议常设委员会寄给我的一份印好的通告。…我已得到维也纳(气象)会议成员的关照,假如您能让我在1877年9月带一份全年的气象统计去罗马,我会非常高兴”。1876年11月3日金登干再次致赫德函[4]:“顺便说一句,我听说,尊夫人和令弟以及一大伙人打算明年去瑞士。假如您有什么气象统计资料…(编者注:原档此处模糊难辨)代表您参加,对他来说岂不是一个好机会”。从这两封信函及可以判断,1876年前后,已建有若干海关气象观测站,只是早期海关气象观测并不很正规,管理不规范,其气象观测记录没有保存下来。

大沽是天津的门户,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天津开埠后,为了航运服务,于咸丰二十年(公元1870年)开始进行河口封开日期、结冰厚度和潮位等海洋水文观测[13],也许当时大沽口也已开始有气温等气象观测。光绪四年七月(公元1878年8月),津海关在大沽设置灯船,泊于海河口栏江沙外水深24尺处。1880年大沽灯船进行气象观测,每日8、12、16时三次观测。观测项目有气压、气温、风向、风力、降水量、天空状况、水位高度,以及高水位出现时间等,观测人员均为海务班的英籍人员。1904年起,观测时间改为每日3、9、15、21时四次观测,并增加云量、云状、云向、海区浪(涌)的方向、类别等观测项目[14]。

湖北的江汉关虽然早在1869年就有气象观测,但是目前保存下来的气象观

测资料看,从1880年3月以后才有比较连续的气象记录[15]。

从1869年28号通札颁发至1949年新中国建立,海关总署前后建立的气象观测站约70余个,其中包括灯塔或灯船观测站,主要分布在中国沿海口岸、岛屿及长江沿岸、边关一些商埠城镇。

各海关气象观测站的具体建站时间,目前难以一一考证。我们可以从现存的海关气象资料目录及《海关气象月总簿/月报表》[12,16,17]分析推断,海关气象观测站的观测记录时间大致如下:

天津:

大沽 (Taku,1876.1…?)[12,16]

塘沽 (Tangku,1880.1…1944.3,注:现存档的记录从1909.5开始)

大沽灯船 (Taku Lightship,隶属津海关,1880.8…1911.8)[12,16]河北:

秦皇岛 (Chin Wang Tao,1908.5…1946.4)

辽宁:

沈阳大沟 (Takou,1887.1…1895.6)

牛庄 (Newchwang,1880.2…1932.5,注:现存档的记录从1890.3开始) 安东 (Antung,1907.9…1932.5)

老铁山 (1894.1…1898.4)

吉林:

吉林 (Kirin,1911.1…1913.9)

珲春 (Houchon,1914.8…1935.5)

黑龙江:

瑗珲 (Aigun,1910.1…1932.9)

哈尔滨 (Harbin,1910.1…1921.3)

上海:

佘山灯塔 (Shaweishan Light,隶属江海关,1880.8…1944.3)

吴淞灯塔 (Woosung Light,隶属江海关,1889.3…1937.7)

川沙灯塔 (?,1880.8…1884.7)[16]

江苏:

镇江 (Chinkiang,1880.4…1937.10)

苏州(?,1886.2…1897.7)[12,16]

浙江:

宁波 (Ningpo,1880.4…1941.11)

花鸟山灯塔 (North Saddle Light,隶属江海关,1880.8…1944.3)

大戢山灯塔 (Gutzlaff Light,隶属江海关,1880.8…1944.3)

温州 (Wenchow,1882.8…1946.3)

小龟山灯塔 (Steep Island Light,隶属江海关,1884.7…1944.3) 北渔山灯塔(Peiyushan,隶属浙海关,1895.6…1944.3)

镇海 (Chinhai,1906.1…1940.7)

安徽:

芜湖 (Wuhu,1880.3…1937.11)

福建:

牛山岛灯塔 (Turnabout Light,隶属厦门关,1879.8…1941.11) 厦门 (Amoy,1880.1…1944.3)

东犬岛灯塔 (Middle Dog Light,隶属厦门关,1880.1…1943.6)

福州 (Foochow,1880.1…1944.9)

福州南台 (Nanai Island,Foochow,1905…1937)[18,19]

乌丘屿灯塔 (Ockseu Light,隶属厦门关,1880.1…1943.5)

东碇岛灯塔 (Chapel Island Light,隶属厦门关,1880.1…1943.7) 青屿灯塔 (Tsingseu Light,隶属厦门关,1880.1…1922.8)

东涌岛灯塔 (Tungyung Light,东引岛,隶属厦门关,1880.1…1943.7,注:现存档的记录从1905.1开始)

北碇岛灯塔 (Dodd Island Light,隶属厦门关,1882.10…1943.7) 三都澳 (Santuao,1935.11…1940.7)

江西:

九江 (Kiukiang,1885.3…1938.3)

山东:

芝罘 (Chefoo 烟台, 1879.8…1944.3)

成山角灯塔 (N.E.Shantung Promontory Light,隶属东海关, 1880.1…1944.3,注:现存档的记录从1891.1开始)

堠矶岛灯塔 (Howki Light,隶属东海关,1885.5…1944.3)

镆铘岛灯塔 (S.E.Promontory Light,隶属东海关,1886.10…1944.3) 威海卫 (Weihaiwei,1932.1…1944.3)

湖北:

汉口 (Hankow,1880.3…1938.4)

宜昌 (Ichang,1882.7…1938.4)

湖南:

长沙 (Changsha,?…1944.4,注:现存档的记录从1909.6开始,实际

上1905年前就有观测[6])

岳州 (Yochow,岳阳,?…1938.4,注:现存档的记录从1909.12开始,实际上1905年前就有观测[6])

广东:

汕头 (Swatow,1880.1…1943.12)

南澎岛灯塔 (Lamocks Light,隶属潮海关,1880.1…1943.7) 鹿屿灯塔 (Sugar Loaf Light,隶属潮海关,1880.6…1943.7)

表角灯塔 (Cape of Good Hope Light,隶属潮海关,1880.7…1943.7) 石碑山灯塔 (Breaker Point Light,隶属潮海关,1882.1…1942.3) 三水 (Samshui,1900.6…1938.10)

广州 (Canton, ?…1944.3,注:现存档的记录从1907.3开始,实际 上1905年前就有观测[6])

遮浪角灯塔 (Chilang Point Light,隶属潮海关,1911.6…1942.2)

蛇尾山 (1886.2…1890.12)

广西:

北海 (Pakhoi,1880.7…1941.2)

龙州 (Lungchow,1896.1…1940.5)

梧州 (Wuchow,1898.2…1944.8)

南宁 (Nanning,1932.1…1939.10)

海南:

琼州(Kiungchow,琼山/海口,1904.8…1943.10,注:现存档的记录从 1912.7开始)

临高 (Lamko,?…1944.3,注:现存档的记录从1907.3开始,实际上 1905年前就有观测[6])

四川:

重庆 (Chungking,1891.1…1949.12)

云南:

腾越 (Tengyueh,腾冲,?…1942.3,注:现存档的记录从1911.1开始,实际上1905年前就有观测[6])

思茅*(Szemao,? ,注:现无存档记录,实际上1905年前就有观测[6])

蒙自*(Mengtsz,? ,注:现无存档记录,实际上1905年前就有观测[6]) 台湾:

淡水 (Tamsui,1879.12…1895.5)

安平 (Anping,1880.1…1895.5)

渔岛 (Fisher Island,1880.1…1895.2)

基隆 (Kelung,1882.1…1895.5)

南角 (South Cape Formosa,1883.4…1995.7,注:现无存档记录,实际上有观测[12,16])

华格兰 (?,1893.10…1901.2)

澳门:

澳门 (Macau,1887.1…1892.12)[12,16]

以上海关气象观测站,观测记录30年以上的有46站[15]:

牛庄、秦皇岛、塘沽、猴矶岛、芝罘、成山头、镆铘岛、镇江、佘山、吴淞、花鸟山、大戢山、小龟山、宁波、镇海、北渔山、温州、芜湖、汉口、宜昌、岳州、长沙、九江、东涌、东犬、福州、牛山岛、乌邱屿、北碇岛、厦门、青屿、东碇岛、汕头、石碑山、鹿屿、南澎岛、表角、三水、广州、琼州、临高、北海、梧州、龙州、腾越、重庆。

这些海关气象观测站的观测记录大部分止于抗日战争期间,个别台站如汉口、重庆等海关气象观测记录一直延续到建国后。

3.3 海关气象观测及记录编报方法

19世纪,海关总署对所属气象观测站的管理处于松散状态。1903年,海关气象观测工作由海关总署海岸稽查处统一管理后,于1905年颁发了指导性文件《气象工作须知》[6],要求各海关气象观测站执行。从此,海关气象工作有了一个系统的规定,各气象观测站使用的仪器及观测记录表、簿,由海关总署统一采购分发,但各站使用的气象仪器、观测要素和观测时、次仍不尽相同。直至1932年后,所有的海关气象观测站都使用新式的、统一类型的仪器,观测数据单位也统一用米制及摄氏度。1938年,海关总署重新颁发《气象工作须知》[7],一直延用到20世纪40年代。

海关气象观测主要观测项目有气压、气温、雨量、风向风力、云状、天气状况及海浪。

(1) 海关气象观测站标准仪器配置

a、水银气压表(Mercurial barometer),主要类型有:

福丁式气压表(Fortin’s barometer ):这种气压表最初是由海关确定采用的,虽然这是一种通用类型的标准气压表,由于灯塔站的水银管内很有可能有污垢,以及未经培训的观测员很难应付该气压表的两次调整,因此,经验表明它并不能满足海关气象观测的要求。

船用气压表(the Marine barometer):该种气压表只适用于海关办公室是漂浮的、类似梧州(Wuchow)这样的港口。

Tonnelot气压表(Tonnelot’s barometer):这是海关气象观测站普遍使用的气压仪器,主要是它是基于弹簧装置制作的,有良好的运输质量。

b、干湿球湿度表(Wet and dry bulb hygrometer)、最高温度表(Maximum thermometer)、最低温度表(Minimum thermometer):使用的是Negrett和Zambra 的标准式温度表,放置在由海岸稽查处提供的由标准规格的百叶箱内,百叶箱门朝北,高度不详,要求安置在50英尺内没有建筑物的地方。

c、雨量器(Rain gauge):海关采用的是8英寸圆形雨量器,距地高度为14.5英寸。雨量器安装在与地面水平的木制平台上,平台的腿很短,以防止雨量器被风吹倒,雨量器周围要求不能有高度超过雨量器仰角30o的物体。

此外,个别灯塔站(Gutzlaff Light)配有风速计。

(2) 海关气象观测时间

海关气象观测站创建初期,主要任务是观天测候,观测时次较少,每日2次或3次。1882年10月,海关总税务司赫德通令各海关气象观测所将气象观测记录传送上海徐家汇观象台,为上海徐家汇观象台天气预报提供所需气象情报。为此,海关气象观测时次增加至每日8次、6次或至少4次,观测时制据台站所在地理位置分别采用120oE或105oE时区标准时。

a、每天8次观测

120oE时区:每日03、06、09、12、14、18、21、24时 105oE时区:每日02、05、08、11、13、17、20、23时

b、每天6次观测

120oE时区:每日04、08、12、16、20、24时

105oE时区:每日03、07、11、15、19、23时

c、每天4次观测

120oE时区:每日03、09、15、21时

105oE时区:每日02、08、14、20时

(3) 海关气象观测记录方法

海关总税务司对各海关的气象观测和记录编报工作的要求比较严格,其观测结果按月编制成报表《MONTHLY METEOROLOGICAL RETURN》,寄送海关总署及远东各气象台。部分台站还要求每天向上海徐家汇观象台及青岛、香港、东京等气象台发送气象观测记录电报[6,7],以供天气预报及发布风暴警报使用。

a、《MONTHLY METEOROLOGICAL RETURN》

《MONTHLY METEOROLOGICAL RETURN》主要记录项目有:气压表附温、气压、

干湿球温度、最高温度、最低温度、雨量(毫米及小时)、风向风力、云(云量、云状及云向)、天气状况、能见度、海潮/浪方向及幅度、纪要(每日及总记)。

由于海关气象观测站不是专职机构,环境和仪器比较简略,计量单位不统一,气象观测工作由海关外勤人员兼任,对气象观测记录也没有严格的校对、审查和订正要求,各海关气象观测记录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在使用这些历史资料时,应特别注意分析和鉴别。

b、气象电报

海关气象观测站有一部分台站承担向徐家汇、青岛、香港、东京等气象台发送气象电报的任务,1905年有15个站,至1935年增至27个站。具体站点有:瑷珲、安东、牛庄、秦皇岛、塘沽、芝罘、威海卫、吴淞、镇江、芜湖、九江、汉口、岳州、宜昌、重庆、长沙、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梧州、北海、腾越、琼州、大戢山。这些海关气象观测站每日需要发送气象电报到九个不同的地方,发报次数达270次以上[7]。

气象电报由两组电报码组成,每组电码由5个数字组成[6]。电码结构如下:BBBDD FWTTM

其中:“BBB”为气压表读数、“DD”为风向、“F”为风力、“W”为天气现象、“TT”为温度、“M”为干湿球温度差。

海关气象观测获得的气象情报资料,曾经对近代中国及东亚地区的天气预报、航运气象服务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如今保存下来的海关气象观测记录,也相对比较完整。这些珍贵历史气象观测记录档案,对了解和研究中国气象史和近代气候变化,具有重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 中国历史》(1997年

修订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10月

[2] 陈诗启著,《中国近代海关史》,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

[3] Circular No. 28 of 1869,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Peking, 12th November,

1869年

[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合编,《中国海关秘档(第一卷

1874-1877)》,中华书局,1990年6月

[5] 《上海气象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气象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6月

[6] CHINA .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INSTRUCTIONS CONCERNING METEOROLOGICAL

WORK》,1905年

[7] CHINA . THE MARITIME CUSTOMS . IV.-SERVICE SERIES:No.27.,《INSTRUCTIONS

CONCERNING METEOROLOGICAL WORK》,1938年

[8] 乔盛西等编著,《湖北省气候志》,p310-315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8月

[9] 《湖北气象》编辑部,“晚清及建国前的湖北气象事业”,《中国近代气象史资料》

p141-146页,气象出版社,1995年6月

[10] 程纯枢,“中国海关测候所网情况考证”,《中国近代气象史资料》p288-291页,气

象出版社,1995年6月

[11] 王鹏飞,“中国历代国家气象机构考”,《王鹏飞气象史文选》p346-366页,气象出

版社,2001年10月

[12] 中国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去上海徐家汇搬取资料装箱清单”,1953年6月

[13] 翟乾祥,“天津早期气象水文观测情况”(天津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发

表刊物、年代不详)

[14]丁瑞、董鑑荣,《天津市近代气象史略》,《天津气象志》编委会印,1988年

[15] 中国气象局气象档案馆编,《中国气象局气象档案馆指南》,气象出版社,2003年5月

[16] 中国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全国海关月总簿清册”,1957年10月

[17] CHINA . IMPERIAL MARITIME CUSTOMS ,《METEOROLOGICAL RETURN》

[18]《福州南台海关月平均气温》(1905-1937),中国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存

[19] 竺可桢、吕炯、张宝堃,《中国之温度:本编》,国立中央研究院气象研究所,19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2号 【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06)[失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5.30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经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软件费征免税暂行办法》(署税〔1993〕15号文)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京师同文馆与中国近代海关

京师同文馆与中国近代海关 200402046刘明明 京师同文馆产生于洋务运动时期,是中国第一所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学校,对中国近代教育起步有过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还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所培养外交人才的学校,从这里走出了一批外交官、翻译。一直以来,对于京师同文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育和外交方面,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同文馆还与中国近代海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方面,陈诗启先生曾经做过研究,对我们认识中国近代海关与同文馆的联系有很大的帮助,本文将在陈先生的研究基础上为读者再次展现上述两者的关系。 同文馆的创立缘由 京师同文馆是时代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满清政府在客观上需要有一所专门培养外交翻译人才的学校。爹二次鸦片战争中,满清政府被迫签订《天津条约》,“条约第五十款有三句话,其中任何一句虽不明白指出中国有义务去设立一所培养翻译人员的学校,但也足使它非开办不可。”[1]条约规定∶“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字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2]其实在此前的几次谈判中,满清政府由于没有合格的翻译,只能依靠外国人来充当翻译,不仅是满清政府感觉蒙受屈辱,而且由于翻译的缘故,满清政府也失去了很多本来没有失去的权益。奕 及其僚属由于亲身参与谈判,对这其中的得失看得尤为清晰,在条约签订后,奕 在“通筹善后章程折”中就指出,“查与外国交涉事件,必先识其性情。今语言不通,文字难辨,一切隔膜,安望其能妥协!……请饬各省督抚挑选诚实可靠者,每省各派二人,共派四人,携带各国书籍来京,并于八旗中挑选天资聪慧,年在十三四以下者各四五人,俾资学习。……俄罗斯馆语言文字,仍请饬令该馆,妥议章程,认真督课。”[3]建议仿行俄罗斯馆定式建立外国语学校,奏折很快得到批准。建立同文馆的努力迈出了第一步。 [1]高时良:《洋务运动时期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丁韪良:《同文馆记》(节录),第141-142页。 [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出版1957年版,第102页。 [3]高时良:《洋务运动时期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39826774.html,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对进出口货物由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等方式来实施管理的一项制度。它是海关监管和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在《海关法》里有明文规定。进出口许可证是保护和稳定国内经济免受国际市场冲击的一项有效措施。但随着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许可证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如何控制并减少其管理范围,已成为我国外贸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和顺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敏感问题。 商检制度 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残损等依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此外,商检机构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

病虫害检疫,对进口货物的环保状况进行鉴定。国家出入境检验疫局是我国负责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主管机构,由该机构制定、调整并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进口时,海关凭商检机关拓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海关估价案例(二)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估价案例 一、基本情况 进口商为A公司,供货商为B公司。A公司为B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 进口商A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首次向某市海关申报进口某国生产的氯乙烯(以下简称VCM)2700吨,申报单价为CIF680美元/吨,进口商提供了合同、发票、提单等单证。合同为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的长期合约,根据合约的规定,进口商每月购提2-3万吨VCM。 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 720美元/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VCM 的价格为CFR710-775美元/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质疑理由: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企业填写《价格申报单》证明买卖双方之间为子母公司。 二、审价过程 1、就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进行认定 进口商与供货商的关系符合《审价办法》规定的特殊关系。根据《估价协定》解释性说明第二条:对于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要审查交易双方如何组织商业关系、制定价格的方法是否与产业正常定价方法相一致,卖方售予无特殊关系的买方的价格是否一致,其价格是否已充分反映了有关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海关审价人员向进口商提出了进一步补充资料的要求:包括进口价格是否真实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与售于无特殊关系的买方价格是否一致等;面对海关的质疑,进口商以下列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估价审查和测试的相关资料:1、进口VCM是母公司生产后售予进口商的,作为核心商业机密之一的内部成本数据不便对外提供,企业拒绝向海关提供审价所必需的运营成本、利润等方面的资料;2、供货商VCM生产数量有限,全部供给关联企业,未向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过VCM。 由于进口商A公司无法举证出口商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且无法证明其成交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货物的成本、费用和利润;以及根据海关了解掌握的PVC 行业利润的情况,按照A公司VCM的进口价格作为成本生产的PVC要高出相同PVC生产行业的利润水准5-10%的情况,根据《审价办法》第三十四条,海关确认其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成立,海关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同时按照《审价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估定完税价格。 2、开展价格磋商,寻找适当的估价依据。 鉴于进口商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明证实其成交价格未受特殊关系的影响,且低于同期国际行情较多,海关决定对该票货物估价,与进口商磋商。 由于B公司未向除A公司之外的中国大陆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VCM,也没有该国其他厂商生产的VCM的销售纪录,企业方面也未能举证,鉴于以上几点,海关排除采用相同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论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的确立

论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的确立 [摘要]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海关行政管理权也落入代表外国侵略势力的外籍税务司手中,致使海关不能独立自主地行使缉私权。20世纪20年代,随着民族民主革命运动蓬勃发展,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趁机收回部分海关主权,整顿加强海关缉私工作,逐步确立了近代中国的海关缉私制度。 [关键词]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 一、晚清海关缉私体制概述 1·晚清海关管理的腐败局面 鸦片战争之前中国就有海关管理对外贸易。[1]但自海关创设以来,由于缉私事务“多由各关分任其责,向无特别组织”。[2](P15~16)封建落后的清朝海关,虽有查缉走私的办法,但由于组织管理散漫松弛,规章制度形同具文,没有建立基本的海关缉私制度,加上海关员役经不起走私贩的腐蚀,受贿纵私,互相串通,共同舞弊,引狼入室,真是腐朽不堪。[3](P4)从参与反鸦片走私斗争的缉私官员队伍来看,由于一部分缉私官员监守自盗,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把查禁鸦片当成了一种发财致富的手段。[4](P42)由于清王朝的对外贸易政策以及在海关管理体制方 面存在着严重的漏卮,鸦片走私在地方官府的受贿纵容下公开进行,成了一项“缴费”的走私贸易。“海关由于没有建立合理的经费和管理制度,将纳贿私放作为官吏收入的主要来源,使关税的实征数额远低于税章应征数额。”[5]这种腐败局面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外国领事和商人对海关的干扰和腐蚀的结果。[6](P398) 2·晚清海关缉私主权的丧失 鸦片战争后,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和领事裁判权,但中国仍拥有缉私和违章处分的权力。《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明确规定:“凡应严防偷漏之法,悉听中国各口收税官从便处理。” [7](P259~261)1858年,中英、中法、中美《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分别重申:“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7](P118)英国领事在晚清闭关时代的保商制度取消后,成为来华英国商人的“保人”,因而有协助缉私的义务。英国通过不平等条约迫使清王朝在接受协定关税的同时接受领事报关制度。[8](P88)英国最初还在领事报关制度下“协助”清政府缉私,但没有认真履行协助缉私的义务,这是由于在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中都没有这种规定,英国认为,若认真协助清海关缉私,就会使英国商船在与他国的竞争中处 于不利境地。[9](P10~11)英国在鸦片战争之后一直设想推行其自由贸易政策,逐渐由推行领事干预中国海关的政策转向对清海关彻底改造的策略。随后英国借故所谓不干涉中国主权,从而取消了协助缉私的条约义务。[5]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清王朝,财政收入以地税为主,本来就不重视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而是把外贸作为对外“羁縻”的手段。清王朝不仅对关税的流失安之若素,甚至不在乎英国取消协助缉私的条约义务。[10](P91)英国为了确保中国海关保障其在华利益,图谋逐步控制中国海关。一方面纵容包庇外商大肆走私,一方面又指责中国海关官员贪污腐化,纳贿私放,结果使清政府的关税征收制度彻底瓦解。英国大肆渲染“除非由外国人缉私征税,海关便无从征税”[11](P324~325),从而迫使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不得不接受洋人帮办税务。在上海,西方列强建立了外籍司税制度,由英、法、美三国领事各举荐一人充当司税,规定海关单据必须经洋司税副署和海关账册公开,并以洋扦子手验货[5]。这样便限制了海关内部作弊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缉私,增加了海关关税。其后,外籍税务司制度迅速推行到各个口岸,这种以外国人治外国人的做法,清王朝美其名曰“以夷制夷”,实际上,中国的海关缉私主权在逐渐丧失。 3·外籍税务司制度下的海关缉私 1861年李泰国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统一了海关行政的权力,此为以英国为首的列强控制近代中国海关的开端。1863年赫德就任海关总税务司,在其长达45年的任期内逐步建立了以外

海关监管货物

(一)·一般进出口货物 1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申报的地点:(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应当在进境地海关申报②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境地海关申报③经过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可在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可在起运地申报。④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境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的性质为一般进口货物时,向货物所在地主管海关申报。 第①②种情况属于一般情况下货物申报的地点。 第③情况属于转关运输的情况下,货物申报的地点。 ※转关运输:指是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的行为。 指运地:是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报关的地点。 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申报的期限(重要考点) ①进口货物: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的,顺延到节假日或星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超期3个月由海关变卖处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处理。 ②出口货物: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③经电缆、管道或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定期申报。 申报日期:(重要考点) 指申报数据被海关接受的日期。无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还是以纸质报关单申报,海关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即为申报日期 滞报金:(重要考点)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由海关征收滞报金,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5‰收

(二)保税加工货物 基本程序: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合同报核 范围 1、料件 2、成品、半成品 3、副产品、残次品、边角料和剩余料件 海关对于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5点)商务审批、备案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核销结关 监管延伸(监管的时间、地点都延伸) ※监管地点: ☆一般进口货物:进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运离进境口岸海关场所后,进行加工、装配的地点均是海关监管的地点。 ※监管时间: ☆一般进出口货物:进境起至提取货物止。 ☆保税货物:进境起提取货物后至完成仓储、加工、装配复运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 合同备案步骤:(重要的考点,步骤要掌握) (1)审批合同(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2)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领取许可证 (3)将合同相关的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 (4)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由海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台帐 (5)①不需要开设台帐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凭证 ②需要开设台帐的,应向银行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手续。已设立台账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企业,凭“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向银行进行一次性备案登记。

2014年海关进出口税则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简介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中英文(附光盘),本书涵盖了《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4年)和《海关规范申报目录》(2014年)三本书的主要内容。 2014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商品名称(税则税目)、商品编码、关税税率、监管证件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 全书主要内容有:海关报关10位编码,包括商品名称、进口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计量单位、监管条件以及英文商品名称,并加列了2014年进出口协定、特惠、暂定税目税率表、出口税率、海关代征税一览表、进出口商品申报目录等以及2014年申报常用代码和说明。 淘宝海关图书专营店: https://www.360docs.net/doc/039826774.html,/item.htm?spm=a230r.1.14.92.q52h3C&id=354229 39153 中国海关图书发行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39826774.html,/ 本书介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及201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结合海关监管十位商品编码和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证件以及海关规范申报目录等内容,我们编纂本书。

为了读者便于查阅,现将《海关进出口税则》和附录说明如下:第一部分《海关进口税则》 《海关进出口税则》包括进口关税征税率、出口退(免)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对照速查表,是本书的核心部分: 第一列是“税则号列”即“商品编号”,其前八位代码与《税则》中的税则号列统一;第九位和第十位代码与进口环节税、进口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要求统一。 “税则号列”有*标志的:表示该项商品实施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凡从世界组织成员国或与中国有双边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按进口暂定税率征税。 该项目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见《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第二列是“商品名称及备注”即该进出口商品的名称和描述。它是《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货品名称缩减而来。括号内的文字是对该商品的补充描述。 第三列是“出口退税”,即出口退税率(%),该数据为2014年国家出口退税文库正在使用的最新退税率。 由于国家出口退税率是根据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随时调整的,因此,在本书出版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按最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四列是“进口税率”分为最惠国进口税率(%)、普通进口税率(%)和进口暂定税率(%) 最惠国进口税率: 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

海关快件监管流程

监管流程 入驻新快件中心后,海关根据快件公司的规模和实际监管需要将设定不同的物流监管流程。对于使用本公司货运专机、包机、包舱的运输方式的进出口快件,快件公司如果和地面服务企业协商并取得地面服务企业的同意之后,海关允许地面服务企业在快件中心内完成勾单理货,拼装及安检等工作。如果企业在自己的仓库内安装分拣作业流水线,海关可将查验用的X光机,并联在企业的分检线上,实施集中查验。对使用商业班机运输进出口快件的,进口货物在地面服务企业完成勾单理货之后,再运到快件中心完成清关作业。对于出口货物,在快件中心完成清关手续后,交到地面服务企业,进行安检,拼装等工作。如果企业不具备自动分拣能力,海关可提供设备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进行自动检查,对需要开拆查验的货物,由自动检查设备运到集中查验现场进行。 监管流程将分为两种: 第一种:经营规模较大的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进出口快件具有自己的专用航班或者包机、包舱;2,公司有独立的快件监管仓库,并根据海关要求设置不同货物存放区域;3,监管仓库具有自动化货物分拣系统,并安装与海关联网的X光机检查系统。 第二种:经营规模较小的公司(以下简称小公司),不完全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 一、进口: 1大公司:货物到港后由停机坪直接分拨到快件监管库。 货物入库分拣时,对于符合机检条件的海关查验快件,直 接上线进行X光机查验。X光机由海关在总控室内控制, 快件公司向海关申请机检,海关根据X光机显示的货物 图像信息和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对比判断,并下达相应指 令。机检后放行快件通过分拣线传送至放行区(由快件公 司设置),快件公司凭海关打印的机检记录到放行岗放行; 机检后需开拆查验的快件传送至查验区(由快件公司设 置),然后由公司负责运送到海关集中查验区查验。查验 时海关扫描快件条码,对比机检图像进行开箱查验。海关 打印查验记录,查验后放行快件,报关员持查验记录及相 关单据到放行岗办理放行手续;查验后扣留的快件,海关 办理扣货手续,货物转入海关扣留库;查验后有问题的快 件,关员在报关单批注问题,货物运回监管库待通关。 对于超大、超重快件的查验,经公司申请,海关入库进行查验。对于个人物品和普通货物类快件的查验,由快 件公司运送至海关集中查验区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上线 机检条件的快件分拣后入相应区域待通关。 (1)文件类快件:快件公司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清单和电子报文,审单岗关员在“快件通关系统”中对电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附光盘)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版 出版社:经济日报 出版日期:2011年1月 规格:全一册 16开附光盘 定价:¥280.00 内容简介: 十位编码、监管条件、申报说明、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征税一览表特别说明2010年税则书新添加: 1、新税则2011年出口退税

率全部内容; 2、包括2011年将对监管条件、十位编码、进口关税等进行重大调整内容; 3、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全部内容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1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出于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2010年对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本书2011年商品监管条件也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最新商品编码、最新关税调整尽在本书体现。为便于使用本书,现说明如下:第一部分:《关税税则》:第1列为“税则号列”,其8位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的10位数编码。第2列为“货品的中文名称”。第3列为“进口税率”,其中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2栏是中巴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部分进口的货物;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术1、2栏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4列为“增值税率”,栏目空白时为免征,其他分为13%和17%两种。第5列为“出口退税率”,栏内数字表示相应退税税率。第6列为“计量单位”,为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第7列为“监管条件”,相应的代码表示在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代码,具体名称参见本书《监管证件与名称代码表》第8列为“货品的英文名称”。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除外)。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复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件2 本税则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 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

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 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 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深圳市海盛国际货运公司专业中港货代快件一般贸易 国际件 十五年工作经验正规报关清关每天15台港车往返运送 安全高速省钱为您提供最佳进口方案 篇二: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 课程目标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 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3.充分掌握海关新政估价和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 律依据,帮助企业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方案-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确立

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确立 ' 中国近代海关制度的核心是外籍税务司制度。这个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既反映了清政府的衰弱和无能,又反映了西方资本主义列强通过武力对中国主权的干预和践踏。中国近代海关史的研究始于民国初年。杨德森先生著有《中国海关制度沿革》。新中国成立初期,陈翰笙、范文澜等一批著名学者 编译了一套题为《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的海关档案资料丛书,共10辑。80年代以来,中国近代海关史研究有所突破,厦门大学与海关学会合作成立了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一批海关史 陆续 。陈诗启先生更是海关史问题的专家。他著有《中国近代海关史》晚清部分、民国部分,《中国近代海关问题初探》等书。而国外也留有许多近代海关方面的资料,有英国外交部档案,曾任总税务司的李泰国著有《我们在中国的利益》。近年,中国翻译出版了曾在海关办事的魏尔特著《赫德与中国海关》,此书史料丰富。但从中国研究方面看,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的形成和确立过程的研究仍是一个薄弱环节,故我想对其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领事代征制度 鸦片战争后,1842年8月29日的中英《南京条约》废除了保商公行垄断制度。行商作为外商向中国海关纳税的保证人的资格因此不再存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有专门一条:"英商货船担保一款向例英国商船进口,投行认保,所有出、入口货税均由保商代纳。现经裁撤保商,则进口货船即由英官担保"。1英国领事不仅起着他们的同胞与中国当局之间的交流中介作用,而且负责英国女王陛下的臣民合法交纳今后中国政府的公正的征税和其它税捐事项。但是这种新秩序却引起一部分中国商人和一部分外国商人的愤慨。因此在同样不喜欢这种秩序的官员的帮助下,商人们尽可能使新秩序无效,以获得更大的利益,走私活动依旧猖獗。《北华捷报》说道:"在这个口岸,走私方面的情况越来越糟,与最近缴纳关税体制的变化所想象的截然不同--这种新体制是想有利于诚实的商人--新体制使他成为了恬不知耻和精心设计行为的牺牲品。不能允许在某洋行只缴纳20%的合法税捐,在另一个洋行缴纳50%,在第三个洋行缴纳70%,而老实人却一直缴纳条约规定的全部关税"。2而中国政府也没有打算重新调整其海关 ,以保证有效地、公正地执行条约贸易规定和条约税则。最终英国政府也放弃了通过干预中国海关的征税活动来监督海关,履行不平等条约关于关税方面的打算。海关腐败又持续了10年。在这段时间内上海作为五个通商口岸之一,也由于长江上游的太平天国运动而愈来愈受到外商的关注。 1853年初,太平军势力进一步扩展,占领南京。上海也为之震撼,贸易停滞,钱庄拒绝作寻常的通融,外商无法从中国商号获得缴付进出口税的现金。3月初,英国商人向阿礼国领事求助,要求制定延期交付关税的办法。阿礼国建议由上海道台临时发给出港证,由领事担保将来一定缴付所有关税和费用。道台考虑到当时的困难,允许商船自离开之日起,延迟一个月缴纳关税。阿礼国就此制定了一个临时的保税方法,准许英商船舶在缴存足够抵偿合法关税的有价证券之后,可以结关出口。这种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贸易困难,但却缓和不了银根吃紧的局面,而且这种破坏海关主权的做法连英国全权公使兼商务监督文翰也不赞同。他认为阿礼国的行为违反巴麦尊1851年7月的指示,即英国领事再也不应该为了保护中国的 而进行干涉。3因此这个方法实行五个星期后就被取消了。 上海的贸易每况愈下,1853年9月7月,上海小刀会一举占领了上海县城,外滩的海关也被捣毁。小刀会在上海这个"外商贸易的唯一寄托所在"4的地方爆发,让外国方面倍加关注。英、美、法三国领事看到有机可乘,立即宣布:"租界严守中立",清朝海关不得在外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 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

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 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5]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5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30日发布的《海关征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一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 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 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 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 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

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 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政策: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予以保税;从出口加工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2007年版《协调制度》(HS)与海关进出口税则

内容提要: 1. 2007年版HS修订情况介绍 2、2007年版HS的修订对进出口税则本国 子目的影响 3、执行2007年版HS对进出口商品税则归 类的影响 4、进出口企业的必要应对措施 前言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方式的变化,有效地实施对物流的监管,世界海关组织(WCO)根据《协调制度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对现行《协调制度》(HS)(2002年版)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HS将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应于2007年1月1日起采用新的《协调制度》。 一、2007年版HS修订的主要原因 1、顺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例如:增列税目84.86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导体、集成电路、 平板显示器的机器及装置”;增列子目8536.70 “光导纤维、光导纤维束或光缆用连接器”等。

2、根据贸易方式的变化,简化归类,便于海关操作。 例如:将原税目84.71项下的打印机、税目85.17项下的传真机和税 目90.09项下的复印机移至税目84.43项下,并为上述机器的多功能的组合机器增列子目8443.31;重新调整税目85.42集成电路的列目结构等。 3、为使商品分类体系进一步简化、合理。 例如:将原税目85.19(声音的重放设备)与税目85.20(声音的 录制设备,不论是否带有重放装置)合并为新税目85.19(声音的录制或重放设备); 将原税目85.23(未录制媒体)与税目85.24(已录制媒体)合并 为新税目85.23(录制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 将原税目85.25项下的无线通信设备(如移动电话等)与税目85.17 的有线通信设备合并为新税目85.17等。 4、因贸易量减少删除部分子目。

海关监管类业务流程图

海关监管类业务流程 (1)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申报方式向海关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商业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申报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载货清单、报关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进口许可证件、减免税证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其中,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向海关申报,逾期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金。出口货物除海关特许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二十四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2)查验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馐,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查验时需要撮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查验结束后,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对进出口货物有嫌疑的以及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海关在监管区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货物加海关施封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3)征税 ①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 ②船舶吨税 A.船舶吨税征收围:在中华人民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

最新海关进出口税则

最新海关进出口税则 最新海关关出口关税 关关关关关 第一关活关物~关物关品 第一章活关物 第二章肉及食用关碎 第三章关、甲关物~关关物及其他水生无脊壳体 椎关物 第四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关物关品 第五章其他关物关品 第二关植物关品 第六章活关及其他活植物~关、根及关似品~茎 插装叶花及关用簇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及关茎 第八章食用水果及关果~柑桔水果或瓜属甜的果皮 第九章咖啡、茶、关黛茶及关味香料 第十章谷物 第十一章制粉工关关品~芽~淀粉~菊粉~麦 面筋 第十二章含油子仁及果关~关关子仁及果关~工关用或关用植物~稻草、杆及关料秸 第十三章虫胶胶~关、关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第十四章关关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关品

第三关关、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关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关、植物蜡第十五章关、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关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关、植物蜡第四关食品~关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十六章肉、关、甲关物~关关物及其他水生壳体 无脊椎关物的制品 第十七章糖及糖食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关点心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关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第二十一章关关食品 第二十二章关料、酒及醋 第二十三章食品工关的渣及关料~配制的关残 物关料 第二十四章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关关关品 第二十五章关~硫~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磺 石灰及水泥 第二十六章关砂、关渣及关灰 第二十七章关物燃料、关物油及其蒸关关品~关青物关~关物蜡 第六关化工关及其相关工关的关品学 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品~关金、稀土金、学属属 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合物;二, 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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