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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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1: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委托代理人C、D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到庭。

书记员1: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1: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2,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湘南市人,湘南清园区小学教师,住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湖南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3: 梁晓峰,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湘南市人,湘南市德胜科技有限公司雇员,住址同上。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被告委托代理人C、D,湘潭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2: 没有。

审判长4: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4:湘南市清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2诉被告3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

湘南市清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4担任审判长,审判员6、审判员7组成合议庭,书记员1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判长4: 原告?

原告2: 我要求公开审理,我要让在场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个人有多么无耻!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我也要求公开审理,我身正不怕影子斜,她才是个不要脸的女人呢!

审判长4: 请原被告双方注意自己的语言!遵守法庭秩序。原被告双方都不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125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2)委托诉讼代理人;(3)收集、提供证据;(4)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请求调解;(6)提起上诉;(7)申请执行;(8)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4: 原告方?

原告2: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听清楚了。

审判长4:被告方?

被告3: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是否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2: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4: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2: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求是,第一,要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第二,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第三,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第四,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第五,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第六,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商品房一套,即湘南市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由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1995年8月,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被告主动追求我,于是双方开始恋爱,1997年9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和结婚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内,被告对我百依百顺,双方关系非常好。但后来被告逐渐冷落我,经常夜不归宿,并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本质,经常借故就家务琐事与我吵闹,后来甚至发展为对我拳脚相加,我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于是暗中跟踪过好几次,果然发现被告与其公司的一个女同事关系非同寻常,双方非常亲密。事后我质问被告,被告竟然矢口否认,当我拿出确凿证据时被告居然厚颜无耻地说是又怎样,一个男人“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是很正常的事,而且是很“幸福”的事,我没有必要这么大惊小怪,我悲痛欲绝,心中追悔莫及怎么嫁了这样一个“花心大萝卜”,我当时就想到离婚,但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没动离婚的念头,心想生下孩子可能会好一点。2000年初,我生下了女儿梁雪冰。而被告并未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并经常对我进行辱骂殴打,以致我精神上心力憔悴不堪重负,身体上伤痕累累,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我经常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我单位的领导找过被告,居委会的干部也找过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照打不误。2003年1月17日晚被告再次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过法医检验,我被被告打成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于是清园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对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我就带着女儿回到我父母家,但被告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到我起诉之前,他都没有看过我们母女,因此被告对我们已经没有任何夫妻、父女之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我的当事人已经陈述了基本事实,我现在主要就子女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几点补充:第一,我的当事人的女儿梁雪冰出生于2000年1月24日,现在只有3周岁,将她抚养长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按照本地的生活标准,将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可能的医疗费计算在内,抚养一个小孩每年至少需要12000元至15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每年至少需要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万元,将其抚养至成年一共需要15年,即抚养费需要15万元,再考虑成年后的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8万元至10万元,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教育费用5万元,两项合计,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第二,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被告自1998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虐待,经常性地殴打导致原告数年来花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伤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损失达1万余元,对此被告应予赔偿。我就补充这些。

审判长4: 原告第二代理人还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就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这两方面进行如下补充: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经常性地殴打原告不仅导致原告的身体损伤,而且导致原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虐待行为的手段、给原告造成的后果以及虐待事件的不良社会后果等予以综合考虑,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000元。第二,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我的当事人的调查及当地群众的反映,被告与其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公开在外买房同居,以致原告单位同事及原告住所地群众风言风语人尽皆知,甚至公开叫嚣“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0000元。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牌照为“湘CA2047”,价值12万元;各种有价证券30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5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银行定期存款

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000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0000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0000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000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共计96.6万元。基于原告抚养女儿的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前提下,原告要求首先分得该套商品房。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补充完毕。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3: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将在这里与我的妻子对簿公堂,我的心情异常沉重,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她还有这一手,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居然上法院告我离婚,真正的恬不知耻,我要当着大庭广众揭露原告的真实面目。

审判长4: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被告3: 我的答辩如下:第一,我对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并非原告所说我冷落她,其实真正的情况是,婚后不久原告就有意识地疏远我,开始时我以为自己什么地方做的不对,后来我才发现原告与原来的男朋友暗地里一直有来往,这对我是一个多大的打击!这顶“绿帽子”自结婚时起我就没有摘下过,我冤不冤?我他妈的还算是个男人吗?听听她的那些诉讼请求,她嫁给我干吗?纯粹就是为了我的钱!这场婚姻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第二,我是偶尔打骂过她,但你们想一想,一个女人有这种事当男人还不应该管一管吗?刚开始时我还觉得有管一管的必要,后来根本就懒得管,爱谁谁,打她我还嫌手脏,更甭说虐待了。今年年初是打过她一顿,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也没怎么样她就报了“110”,真是冤到家了,被自己老婆送进了拘留所。第三,女儿由我抚养,不要原告出一分钱抚养费。第四,原告声称我在外面买房包养“二奶”纯粹是无稽之谈、空穴来风,原告在外有“二爷”倒是确有其事、证据确凿。这一点原告单位的同事都知道。要我赔偿她的所谓“精神损害”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不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害已经是对她仁至义尽了。因此,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我答辩到此。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于无理,我的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请审判长、审判员体谅我方当事人的言语过激之处。我主要就财产分割作一些补充:第一,原告所说的商品房及桑塔纳轿车是我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由于股票贬值,原告称股票现价值有15万

元是不符合事实的,在被告名下的股票价值最多也不过11万元。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般是平均分割,但依法应考虑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贡献的不同,我方当事人的收入远大于原告的收入,而且原告的收入也由其自由支配,很少投入到共同生活中,我方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到这一点。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原告方的申请予以准许,在开庭审理前已通知两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了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原告方,你方向本院申请的出庭作证的证人今天能到庭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我方的证人能到庭作证,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一证人5到庭。

审判长4: 准许原告请求,请法警带原告方第一证人5到庭。

审判员6: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5: 我叫5,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清园区小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工宿舍。

审判员6: 证人5,本院今天依法审理梁晓峰与刘慧桥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5: 收到了。

审判员6: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希望你将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5:听清楚了。

审判员6: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可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5: 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6: 经法庭的许可,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询问证人,不可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原告方听清楚了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听清楚了。

审判员6:被告方听清楚了么?

被告方: 听清楚了。

审判员6: 现在原告方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D: 原告2与你有亲戚关系吗?

证人5: 没有,她是我们学校的一名教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2与梁晓峰的夫妻关系怎样?

证人5: 具体怎么样我不清楚,但肯定不好,据我所知,梁晓峰自2001年初就开始殴打2,有很多次她都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只有请假,这个情况教务处有记载,而且财务处也扣了她的课时费。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与被告3有过接触吗?

证人5: 有过一次。那是在2001年5月15日,2被打的挺重,她就向学校反映了这个情况,我们学校不是想管人家的家事,而是影响到了学校的工作,不得不去过问,于是学校就派我和另一个教师王伟一同到他们家里去了一次,要求梁晓峰不要殴打自己的妻子,但梁晓峰的态度比较蛮横,说学校不应该管他们的家事,我们也没有办法,只好向荷花园居委会反映了情况,听说他们也去过,但也没有效果。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梁晓峰还说过其他的话吗?

证人5:他说过之所以打是因为2让他戴“绿帽子”,说2在学校有第三者,要求学校“好好教育教育她”。这纯粹是无稽之谈,我们整个学校的教师都可以作证,2不仅仅是一个相当优秀的教师,而且作风正派,与同事的关系相当好,脾气也不错,大家有口皆碑。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证人5: 我代表学校要求法院公正处理这件事。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以上所说是否事实?

证人5: 是事实。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6: 被告方需要向证人发问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D: 需要。

审判员6: 被告方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D: 证人,你是否亲眼看到我方当事人殴打原告?

证人5: 并没有亲眼看见。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D: 那你说我方当事人梁晓峰自2001年初就开始殴打原告,有很多次使她都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你怎么能够证实原告多次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是我方当事人对其殴打造成的呢?

证人5: 因为我看到过原告身上的伤痕,而且原告偶尔向我们这些同事说起过。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D: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完了。

审判员6: 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原告说过她与被告关系不好的原因吗?

证人5: 没有说过,至少没有对我说过,但大家背地里都在说,就是梁晓峰在外面有第三者。但我只是听说的,是不是事实我也不清楚。

审判员6:双方还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原告2: 没有啦。

被告3: 没有了。

审判员6: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5退庭。

审判长4: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现在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二证人张8到庭。

审判长4: 准许原告请求,请法警带原告方第二证人张8到庭。

审判员7: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张8: 我叫张8,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清园区荷花园居委会主任,住清园区荷花园小区5栋一单元301室。

审判员7: 证人张8,本院今天依法审理梁晓峰与刘慧桥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张8: 收到了。

审判员7: 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希望你将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张8: 听清楚了。

审判员7: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可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张8: 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7: 原告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与2或梁晓峰有什么亲戚关系吗?

证人张8: 没有,他们是我们这个小区的住户。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了解他们二人的夫妻关系状况吗?

证人张8: 了解一些情况,女方曾经向居委会反映过受到男方的殴打虐待。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什么时候反映的?

证人张8: 大概在2001年春节过后吧。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居委会上门做过男方的工作吗?

证人张8: 做过,是我和妇女主任去的,去过两次,一次是2001年3月份,一次是在2001年6月份,女方单位的领导也找过我们,希望我们能管一管。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做工作的结果如何?

证人张8: 没有效果,要不然不会到这一步。男方的态度特别蛮横,实在没法管。后来我就对女方说,假如男方再打,就报“110”,别顾虑太多,再不行就离了算了。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证人张8: 我觉得女方在这件事上挺吃亏的,希望你们能维护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以上所说是否事实?

证人张8: 是事实。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7: 被告方需要向证人提问吗?

被告3: 我对上述证人证言不同意,证人明显有支持原告的倾向,法院不应听信他们的胡言乱语。

审判员7: 被告,请注意,这个环节你只能向证人发问,你还有问题要向证人提出吗?

被告3: 没有了。

审判员7: 证人,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据你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有没有第三者插足的情况?

证人张8:我不清楚。

审判员7: 好了,没有问题了。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张8退庭。

审判长4: 原告方,你还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A: 有。审判长,我方共有以下十一项证据要向法庭提供。证据一是原告持有的结婚证一个,证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和结婚登记的时间。审判长4: 被告方有何质证意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被告委托代理人C、D: 对于原告方提供的1号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二是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2003)第01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D: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殴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多日没有回过家,这一点请合议庭予以充分注意。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三是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2003年1月18日做出的湘清公鉴(2003)第15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遭被告殴打致轻微伤乙级,需医疗费1000元。

审判长4: 被告方对证据有异议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四是被告与第三者卢倩坐在一起的照片一张,拍摄于2001年11月5日,证明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方的4号证据提出异议,首先,这张照片是被告与其同事卢倩在被告所在的公司组织其员工游览香山时由被告的同事拍摄的,当时有公司的许多员工在场,其次,照片中二人并无过分的姿态,并不能籍此就无理地推断被告与其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他们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第三,该照片

是原告从被告影集中窃取的,从这一点足以看出原告对被告的极端不信任及强烈的猜忌心,最擅长编造事实。总之,从该照片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五是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的商品房产权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2与被告3,发证时间为1997年11月1日,证明该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5号证据提出异议,虽然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原告与被告二人的,但所有的购房款都是被告出的,甚至连装修的费用都是被告的出的,原告并未支付一分钱,所以该套商品房实质上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六是原告所在单位教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5日,证明原告自2001年2月至2003年1月,因身体不适共请假200个课时,财务部门扣发原告课时费4000元,证明原告因受被告殴打和虐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6号证据提出异议,原告单位的人是来找过我方当事人,但他们只是听原告的一面之词,对我方当事人的话只字未提,足见其心存偏见。此外,原告与原告单位的同事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他们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值得法庭认真考虑。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七是法医鉴定费发票一张,原件,内容为鉴定费150元,证明原告验伤费用为150元。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对原告的7号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八是原告的清园区中医院病历一本,日期为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其主要内容为记载原告自6月至11月在该院治疗因被告殴打所致的外伤,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九是医疗费收据12张,共计医疗费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十是清园区计生办出具的环孕检证明一份,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十一是双方的子女梁雪冰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证明梁雪冰的出生时间及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D: 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B: 审判长,我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4: 被告方,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D: 没有。

审判长4: 现在法庭询问你们双方当事人一些问题。你们是何时相识的?原告2: 是在1995年8月。

被告3: 没错。

审判长4: 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他人介绍?

原告2: 是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但是是自由恋爱。

被告3: 是。

审判长4: 你们是何时进行结婚登记的?是否举行了婚礼?

原告2: 1997年9月30日进行的结婚登记,第二天国庆节举行婚礼。

被告3: 是。

审判长4: 刚结婚时双方关系怎么样?

原告2: 非常好,持续有一年多的时间。

被告3: 刚开始双方关系也就一般。

审判长4: 什么时候关系开始紧张的?

原告2: 从98年春节以后。

被告3: 不是,婚后不久原告就对我逐渐冷淡。

审判长4: 是什么原因?

原告2: 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刚开始他还抵赖,后来他就亲口承认。

被告3: 我从来就没有第三者,更没说过什么我有第三者之类的话,是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

原告2: 这是被告在掩饰自己有第三者,故意转移视线、混淆视听,把过错往我头上推。

审判长4: 原告,被告什么时候打过你?

原告2: 从98年春节以后,被告就借家务琐事和我吵架,我要是顶几句嘴,被告就开始动手。

被告3: 原告经常给我脸色看,我气不过,才跟她吵架,根本就不敢打她,她动不动就要死要活要离婚。

审判长4: 你们是否有子女?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叫什么名字?

原告2: 有子女,是2000年1月24日生的,女孩,叫梁雪冰。

被告3: 是的。

审判长4: 原告,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告是否打过你?

原告2: 没有,但他在外面一直有第三者。

被告3: 好不容易说了一句实话,又带了一条假尾巴。

审判长4: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审判长4: 原告,被告后来是否打过你?

原告2: 从2001年春节过后,被告就开始经常性地殴打我,而且打的也很厉害。

被告3: 她让我戴“绿帽子”,受不了才打她。

审判长4: 原告,你找过居委会和单位说过这些情况吗?

原告2: 我先找过居委会,是在2001年3月份,居委会的人来找过他,但没有用。后来因为有几次打的很厉害,大概是在2001年5月份,没办法上课,不得不向单位请假,这样,单位也知道这件事,单位的领导也找过他,但没有一点效果。被告就是个蛮横无理的人,根本不讲道理。

被告3: 居委会和原告单位不是解决问题的,而是护着原告的。

审判长4: 原告,你到医院治疗过吗?

原告2: 到过。在2001年我就到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但病历和发票已经遗失。在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我在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三次,这个病历上有记载,花费医疗费共计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的陈述?

被告3: 有证据的我承认。

审判长4: 原告,请你陈述今年年初殴打和报警事件的经过。

原告2: 2003年1月17日晚,我正在家中看电视,8点钟左右,被告推门进来了,一身酒气,喝得醉醺醺的,不由分说就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清园区公安分局将被告拘留了5日。我要求公安局进行验伤,检验结果是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

被告3: 不错,我是打过她,但是是她自己找打的,是她做了对不起我的事。而且我并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经常殴打她。

审判长4: 小孩现在由谁抚养?

原告2: 现在由我抚养,暂时住在我父母家里。

被告3: 我想看看女儿都不行。

审判长4: 原告,你现在是否怀孕?

原告2: 没有。计生办出具了孕检证明。

审判长4: 你们双方是否分居了?

原告2: 分居了,从被告进拘留所就开始分居。

被告3: 从拘留所出来后,她就始终避而不见。

审判长4: 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原告2: 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

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股票110000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

价值8千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被告3: 我已经在前面证明了这套商品房购房款和装修费都是我出的,是我婚前个人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公司配备给我的工作用品,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不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他的我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说法?

原告2: 我坚持认为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意被告的第二个说法。

审判长4: 婚后你们的收入各自是多少?是如何使用的?

原告2: 我每年的收入大约是3万元,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抚养小孩。被告的收入每年约有15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投资和大件商品的购置。

被告3: 差不多。

审判长4: 你们有多少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2: 没有。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还有什么新的证据吗?

原告2: 没有。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是:1、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2、双方对除商品房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范围没有异议,对轿车是被告婚前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被告专用的财产无异议;3、双方对被告殴打过原告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小孩由谁抚养及抚养费问题;2、原告被殴打所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用问题;3、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双方是否都有第三者介入,哪方在该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5、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的个人财产;6、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判长4: 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幕法庭辩论

审判长4: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现在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2: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抚养,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对我进行殴打,根本不宜抚养小孩。第二,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被告年收入很高,20万元抚养费只相当于被告不到两年的收入,被告完全有能力负担。第三,我遭受被告的殴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虽然有票据的不到10000元,但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这一数额。第四,我要求被告赔偿殴打虐待我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过分。第五,虽然我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被告事实上是有“二奶”的,他自己心知肚明,等这里一离婚,他马上就会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露出他的真实面目。他反而诬蔑我在外面有第三者,他反而成了这个婚姻的受害者,这才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我嫁给这种男人真不知道我上辈子作了什么孽,让我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精神损害50000元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第五,那套商品房的产权证是我和被告两个人的名字,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六,因为要抚养小孩,而且我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收入,因此我希望法院将商品房和一部分现金判给我,值钱的家具我不要了。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主要就财产分割进行一些补充。根据前一阶段的法庭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商品房一套,价值约为35万元;

2、各种有价证券26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1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3、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4、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

5、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

6、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

7、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

8、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9.8万元,平均分割每人可分得39.9万元的财产。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以及与商品房不好拆分的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因为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原告方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有。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2的委托,根据北京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特别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并形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过错方是被告,是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实以及对原告长期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导致了婚姻的解体,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委曲求全和一再容忍根本无法使被告对婚姻和家庭承担起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原告试图尽力维护这场婚姻的努力在被告不断升级的暴力中最终流产。而被告为掩饰其不良目的,反而诬陷原告背叛婚姻,这种“贼喊捉贼”的行径实在令人无法容忍,而这也恰好暴露了被告心虚的本质。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当然,这一点被告也不否认。而且,为维护婚姻法的尊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公正地处理纠纷,法院应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上向无过错方倾斜。

2、婚生子女梁雪冰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首先,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子女人生路上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个人品质和言传身教对子女的成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被告是一个不合格的父亲和丈夫,假如梁雪冰由被告抚养,我们将很难想象她的未来,而她现在还是一个刚满3岁的孩子!我们怎么能放心将她交给这样一个父亲来抚养呢?所以,为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宜抚养梁雪冰。其次,被告的收入远大于原告,其年收入约有15万元,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并不多;也并非是原告的漫天要价,这一点我在法庭调查时已有说明。

3、被告应赔偿殴打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首先,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只要赔偿一半,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第二,虽然有发票的只有6806元,没有营养费方面的证据,但我们应该实事求是,认可真实的生活,实际上,没有营养费是不可能的,赔偿1万元只会少不会多。第三,被告对原告殴打虐待的情况,原告的单位和所居住的社区人尽皆知,这使得原告的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完全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原告虽无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群众的眼睛是雪

亮的,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已经是人尽皆知,只是碍于情面而不愿陈述真实情况,这不仅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希望法庭能辨明真伪,识破被告的真实面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在财产分割方面,应依法照顾原告,支持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以及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属于无过错方,被告属于有过错方。第二,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而原告需要抚养子女,应当予以照顾。第三,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一共有79.8万元,而原告要求分得的也只有47.3万元,这并没有过分地偏离夫妻财产平均分配原则。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湖南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A。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3: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来抚养,原告收入低,不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教育,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不宜抚养小孩。第二,如果法院把小孩判给我,我不要原告付一分钱抚养费。第三,原告一直在外面有第三者,我只是不想去找证据,我觉得丢脸,我是受不了气才打她的。看看那些诉讼请求,纯粹就是为了钱,早知现在,何必当初,我真是瞎了眼才会和这种女人结婚,小孩由她抚养肯定会被她带坏的。她根本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损失,我才是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受害者。第四,那套商品房的实际购买者是我,希望法庭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还事情的本来面目。第五,除了商品房外,其他财产原告爱怎么分就怎么分,毕竟夫妻一场。

审判长4: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有。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李国庆的委托,根据北京国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尤其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现在,我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过错不在被告,至少双方都对该婚姻存在过错。首先是原告对婚姻的不忠和对被告的冷漠导致了被告的一些过激行为,而因为这种情况而导致的丈夫对妻子的过激行为在我们的文化背景之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虽然我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也不同意这种做法,但对于一个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人,你无法要求他有多么高尚、宽容和理智,换句话,假如你是他,你也能理解他的心

情,被告何尝又不是婚姻的受害者?原告是一个工于心计的人,善于伪装自己,将自己在人们面前装扮成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其实原告心里相当清楚谁才是这场游戏真正的赢家,因此被告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尽管从表面上看尽早地结束这场婚姻对双方都可能是个解脱。

2、婚生子女梁雪冰应由被告抚养。首先,原告张口就要20万元抚养费,其动机实在令人不敢恭维,原告要求抚养梁雪冰的本质是为了得到抚养费,至少从这一点说原告不宜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是不应该讲求功利的,所以被告不要原告出抚养费。第二,从双方的经济条件说,被告抚养才更有利于梁雪冰的健康成长。第三,被告会殴打原告并不意味着被告不会抚养教育好自己的子女,这一点原告的律师违反了基本的逻辑推理规律。第四,从原告本身的利益出发,原告也不宜抚养小孩,因为这会给她的再婚带来极大的障碍,而由被告抚养则问题会小的多。第五,如果万一法院将梁雪冰判给原告抚养,我也希望抚养费不能一次性地支付,因为被告的年收入不过15万元,而一次性支付将给被告带来基本生活的困难。此外,原告声称的抚养费20万元也包括了法律尚未认可的大学教育费用5万元,这一点请法庭予以注意。

3、被告只能赔偿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6806元的一半,即3403元。第一,夫妻的所有收入除另有约定的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损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因此要求被告全部赔偿是不妥当的。第二,原告的营养费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如果原告真有营养费的支出,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的。第三,被告不能赔偿原告的所谓殴打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被告对原告的殴打并未构成虐待,被告才是这场婚姻的真正受害者,而原告并没有精神方面的损害。

4、原告称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纯属捏造,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原告单凭一张被告与同事的照片就能说这两者间有不正当关系,我不知道这到底依据的是什么逻辑。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反而是原告自己在外面行为不轨。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的主张纯粹是虚晃一枪,欲盖弥彰。

5、商品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一,尽管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双方的,但所有的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并未出一分钱。第二,双方结婚未满8年,所以该套商品房也未能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仍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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