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62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三部分:凹版印刷》的

公告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62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09.28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62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印刷第三部分:凹版印刷》的公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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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8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8号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七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环保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令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解读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解读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解读 1997年,环保部正式启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简称“创模”)活动。13载过去,一批社会文明昌盛、经济持续发展、环境质量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基础设施健全、生活舒适便捷的模范城市和城区应运而生。截至目前,已有71个城市和5个直辖市城区被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城区)的称号。 通过“创模”,中国的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蓝天、碧水、绿地、宁静、洁净”已成为模范城市的重要标志。 13年中,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经过4次修订,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体系修订稿,对模范城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订后的创模指标体系从原来的30项加两项参考指标,调整为26项考核指标,从指标设置到考核要求都有较明显的调整,修订后的新指标更贴近群众身边环境问题,更注重“创模”的细胞工程和城乡一体化。

淡化GDP考核指标 调整指标:取消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以“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万元,西部城市8500元,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指标替换。 专家解读:原来的指标体系仍未摆脱GDP 考核的影响,设置了“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等经济指标作为考核模范城市的条件,不但对地方政府产生了政策上的误导,也使一些环境好但经济欠发达地区失去了成为模范城市的资格。另一方面,这一指标原有的考核方式并未将经济指数与环境指标、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真正有机结合起来,未能最大程度客观评价创模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工作。 据此,经过专家多次研讨,就城市经济指标进行集中分析后,提出将“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评价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the acute toxicity —Zebrafish (Danio rerio) eggs method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2) 5 干扰和消除 (2) 6 试剂和材料 (2) 7 仪器和设备 (4) 8 样品 (4) 9 分析步骤 (6)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8)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8)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 13 试验报告 (9) 14 废弃物处置 (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相关发育阶段 (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种鱼驯养及维持 (1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产卵盒示意图 (12)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鉴别 (1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24孔细胞培养板试验布局设置方案 (15)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推荐的数据记录表 (16)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寇式法计算LC50 (18)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急性毒性测定的斑马鱼卵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急性毒性的斑马鱼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 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 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 究所和江苏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时,应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应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三、对承担“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企业的环境影响咨询业务,要执行鄂价费字1998387号文有关规定,按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业务的机构,应按省政府第108号令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截至201 2年4月20日)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2012年3月1个大庆市2012年2月1个句容市2012年1月2个廊坊市、镇江市2011年6月1个吴江市2011年5月6个聊城市、上海市青浦区、临沂市、东莞市、徐州市、银川市2011年1月4个宜昌市、临安市、淮安市、佛山市已经过现场复核的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12年4月4个威海市、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2012年3月2个绍兴市、诸暨市2011年11月1个中山市待复核的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07年4个广州市、寿光市、泰州市、义乌市2006年11个天津市、马鞍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重庆市北碚区、南通市、湖州市、肇庆市、泉州市、宜兴市、即墨市、平度市2005年9个成都市、富阳市、宝鸡市、桂林市、胶南市、莱西市、日照市、蓬莱市、潍坊市2004年11个绵阳市、无锡市、金坛市、溧阳市、福州市、常州市、沈阳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江门市、重庆市渝北区2003年2个南京市、东营市2002年6个惠州市、招远市、海门市、长春市、扬州市、胶州市2001年4个杭州市、宁波市、常熟市、太仓市2000年2个青岛市、江阴市1999年5个海口市、汕头市、苏州市、天津市大港区、上海市闵行区1998年3个昆山市、烟台市、莱州市1997年5个张家港市、深圳市、大连市、珠海市、厦门市

国家环境保护宣传口号

国家环境保护宣传口号 1、环境保护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2、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共在一片蓝天下,让我们采取新行动保护和净化我们的地球。 3、控制全球变暖刻不容缓 4、西部开发环保先行 5、家园只有一个地球不能克隆 6、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命 7、地球是万物生灵共同的家园,共生共荣来自万物的和谐。 8、保护赖以生存的海陆环境需要我们人类的节制和努力! 9、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10、沙化、风尘、赤潮是环境对人类的惩罚。 11、拯救地球,从生活中的细节做起。 12、保护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 13、美好的环境来自我们每个人的珍惜和维护。 14、善待自然也便是人类自珍自重。 15、改善环境,创建美好未来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16、水是生命的源泉,珍惜水源也就是珍惜人类的未来。 17、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8、人类若不能与其它物种共存便不能与这个星球共存。

19、让我们共同行动,还家园碧水、蓝天。 20、保护自然平衡,拯救绿色环境。 21、保护海洋,防止赤潮。 22、搞好水土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3、森林是地球的肺,我们要保护森林。 24、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25、为了地球上的生命,清除白色污染。 26、人与自然需要和谐共存。 27、早一天保护环境,多一份生命保证 28、保护生态,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29、请您以宽宏大量之心给生而自由的动物们以自已的空间,善待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已。 30、污染环境,害人害已 31、保护环境,持续发展 32、破坏环境就是自掘坟墓 33、保护碧水蓝天,共建绿色家园 34、保护野生生物,人与自然共存 35、锁住黑龙保蓝天,治理污水护家园 36、为了子孙的幸福,请您珍爱环境 37、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38、上项目必须先办环保审批手续 39、烟尘污染要减轻,集中供热是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93号 附件二: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附件二: HJ-BAT-005 环境保护技术文件 钢铁行业炼钢工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Guideline on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ies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Steel-making Process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on Trial) 环境保护部 2010年12月

目 次 前言.....................................................................................................................I 1 总则 (1) 1.1 适用范 (1) 1.2 术语和定义 (1) 2 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 (1) 2.1 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 (1) 2.2 污染物排放 (2) 3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技术 (4) 3.1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技术 (4) 3.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5) 3.3 水污染治理技术 (7) 3.4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技术 (8) 3.5 噪声污染治理技术 (11) 3.6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新技术 (11) 4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12) 4.1 炼钢工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概述 (12) 4.2 工艺过程污染预防最佳可行技术 (14) 4.3 大气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4) 4.4 水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 (18) 4.5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最佳可行技术 (18) 4.6 最佳环境管理实践 (19)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5年12月31日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0月27日第20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或者对未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未依法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二)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三)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四)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 (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六)有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功能区划的;

北部新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

北部新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 2010年第320期 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0年12月26日 北部新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 2010年12月17日,北部新区管委会主任、创模领导小组组长熊雪在金山大厦520会议室主持召开北部新区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简称“创模”)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委领导徐南雄、高志明及区创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纪要如下: 一、强化创模保障工作 (一)抓好创模机制落实。严格执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严格执行各项督查考核制度,要在市创模督查考核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北部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细化,并强化督促考核工作;进一步落实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创模牵头部门与责任部门之间、各创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创模办之间、各创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市级对口主管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沟通。 (二)抓好工作的结合落实。各创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理清本部门创模职责,将创模工作融入日常工作,同时将创

模工作与“五个重庆”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产业发展调整、视频系统建设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抓好考核制度的建立。要重视创模考核工作,对方案进行优化,仔细研究市里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落实各项考核细则,各部门会后要认真审阅《重庆北部新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督查考核与奖励问责办法》和《重庆北部新区创模档案资料任务分解表》两个送审稿,并在12月22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交创模办,由创模办统一收集整理后报管委会全体会审议。 (四)抓好档案收集整理。创模档案是创模工作成效的直接反映,要狠抓档案管理工作,注重档案资料全过程收集,特别是可以直接反映创模成效的前后对比资料,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模办要严格督促。 二、狠抓创模难点、亮点工作 为保证各项创模工程项目有序推进,有专项工作的部门要首先垫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同时抓紧时间立项,争取经费,确保明年工程项目能顺利推进,具体抓好如下工作: (一)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是创模工作的难点,计统局要汇总好三条次级河流的专项立项,各相关部门分别实施,确保明年完成任务。各部门任务明确如下:跳墩河以打造景观为主,在九曲河污水处理厂运行前,抓好跳墩河流域过渡期污水处理工作,森工办牵头做好跳墩河绿化整治方案,土储、环保要做好对

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史

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史 1972年6月5日至16日,世界上第一次国际性的环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有113个国家派代表参加。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 1972年6月5日是世界是第一个环境日。历届世界环境日主题:1974年:只有一个地球;1975年:人类居住;1976年:水,生命的重要源泉;1977年:关注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土壤退化和滥伐森林;1978年:没有破坏的发展;1979年:为了儿童的未来--没有破坏的发展;1980年:新的十年,新的挑战--没有破坏的发展;1981年:保护地下水和人类食物链,防治有毒化学品污染;1982年:纪念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10周年--提高环保境识;1983年:管理和处置有害废弃物,防治酸雨破坏和提高能源利用率;1984年:沙漠化;1985年:青年、人口、环境;1986年:环境与和平;1987年:环境与居住;1988年:保护环境、持续发展、公众参与;1989年:警惕全球变暖;1990年:儿童与环境;1991年:气候变化--需要全球合作;1992年:只有一个地球--关心与共享;1993年:贫穷与环境--摆脱恶性循环;1994年:一个地球一个家庭;1995年:各国人民联合起来,创造更加美好的世界;1996年:我们的地球、居住地、家园;1997年:为了地球上的生命;1998年:为了地球的生命,拯救我们的海洋;1999年:拯救地球就是拯救未来;2000年:2000环境千年,行动起来;2001年:世间万物生命之网;2002年:让地球充满生机;2003年:水----二十亿人生于它;2004年:海洋存亡,匹夫有责;2005年:营造绿色城市,呵护地球家园!;2006年:莫使旱地变为沙漠;2007年:冰川消融,后果堪忧;2008年:促进低碳经济 1973年8月5日至20日在北京召开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会议交流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安排了近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在会议行将结束时,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有各界代表出席的万人大会,对会议作了总结,向全国发出了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动员令。 中国于1979年加入了联合国环境署的“全球环境监测网”、“国际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和“国际环境情报资料源查询系统”。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在中国兰州设立了“国际沙漠化治理研究培训中心”总部。 中国自1979年起先后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赛尔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本)》、《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2年伦敦公约》等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和议定书。 1980年成立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到1995年出版各类环境图书860种,500多万册。 1981年,中国成立了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对全国环保系统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 1982年5月4日,由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建筑工程总局、国家测绘总局和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部分机构,与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

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

丽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实施方案

丽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 总体实施方案 2011年8月18日,丽江市召开第三次党代会,将“高度重视城市形象,建设国际精品旅游胜地”作为十项重点工作之一,并提出“加快建设国际精品旅游胜地,在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之后,开展国家卫生、节水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启动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推动丽江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跨越提升”。为深入贯彻丽江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我市于2012年2月28日召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总结表彰暨“四创两申”工作动员大会,全面研究部署“创模”工作,组织编制了《丽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2012~2016年)》(以下简称《创模规划》),并于2013年1月18日通过了环保部组织的专家评审,于2013年4月15日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实施。现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牢牢把握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云南省重要桥头堡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全力推进七彩云南丽江保护行

动和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以完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主线,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提高污染防治能力,改善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打造宜居、乐居城市;倡导生态文明,增强生态环境意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经济效益,实现构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并为全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 丽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总体目标是:从2012年起,力争用5年时间,在2016年底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求,把丽江建设成为经济跨越发展、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质量优良、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洁净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面提升城市生态品位和综合竞争力,实现丽江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了丽江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仁彬任创模工作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肖忠万、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丽川、县长杨光银、古城区人民政府区长金光闪、玉龙县人民政府县长和慧军、永胜县人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在创建和已经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原则是:国家鼓励,分类指导;城市自愿,重在过程;公众参与,信息公开。 第四条环境优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设市城市,达到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经环境保护部考核验收和审议,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根据全国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和实施细则,并适时组织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以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内容为主,兼顾经济社会等方面内容。 第六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周期为5年。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或中国环境报向社会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名单,并保持动态更新。 第八条各地环保部门应对正在创建和已经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 第九条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持续改进环境质量,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长期保持先进示范性,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在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中作出表率。 第二章创建申请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大纲要求,组织编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 第十一条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期不少于2年(自规划颁布实施当年计)。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城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创模规划进行评审。

中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前景

中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与前景 作者:思源(北京思源兼并与破产咨询事务所所长)小学识字课本告诉我们,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但是,最新信息告诉我们,在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重重侵袭之下,我们这960万平方公里遍体鳞伤,完好的肌肤所剩无几,生态环境脆弱区已占国土面积的60%以上。如果不奋起救治,国将不国! 一、灾难就在前头 我国的生态环境灾难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 沙漠可能吞没中国 土地沙化是我国特别是西北地区当前最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加剧的沙尘暴、不断扩展的沙化土地使得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建国以来,我国沙漠面积已由15亿亩扩大到25亿亩,全国已有66.7万公顷耕地、235万公顷草地和639万公顷林地变成流沙。荒漠化年均扩展速率达4%以上。由于风沙的影响,许多地方人畜已失去生存条件,农牧民被迫迁往他乡,成为“生态难民”。 现在我国从西北、华北北部到东北平原的西部,分布着沙漠、戈壁和荒漠化土地200多万平方公里,已是国土面积的1/4。而且土地沙漠化面积还在继续扩大,上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每年扩大1560平方公里,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每年扩大2100平方公里,90年代末每年扩大3460平方公里。绵延万里的沙漠正在向中华腹地进军,最近的沙漠距天安门仅70公里,以致一些人发出了迁都的呼声。

近几年来,我国对荒漠土地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总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每年新增的荒漠化面积相当于丢失一个中等县。过去几十年里,国家对沙漠化防治工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研究显示,仅有约10%的沙漠化土地得到了治理,12%的沙漠化土地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局部治理,整体恶化”的状态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最近在对40年来中国681个气象站气象实测资料综合分析后,中国科学家发现,青藏高原已成为新的风沙策源地。青藏高原荒漠化土地已达到50多万平方公里,占青藏高原总面积的二成,比上世纪70年代净增近4万平方公里,增长率超过8%。青海湖已在日渐浓缩,趋向干涸。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整个青海湖干涸,西北、华北、东北地区和整个青藏高原乃至大半个中国全变成沙漠就指日可待了。 2. 水资源缺乏且严重污染 虽然中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二,但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33%。中国面临着水资源的严重缺乏,特别是北方地区,其农业占全国的66%,而水资源供给的80%却在南方,主要在长江流域。中国的粮食生产严重依赖水资源,大约80%的粮食产自水浇地。从1982年到2000年,黄河每年有2/3的时间干涸。与20世纪50年代初相比,全国湖泊面积减少15%,长江中下游的湖泊数量减少一半以上。全国每年平均消失20个天然湖泊。建国以来,已有1000个湖泊干涸。 中国北方的蓄水层被消耗的速度要快于它能得到补给的速度。海河流域的水位线下降了50至90米,许多城市,如天津和济南发生了严重的地表沉降。中国水资源使用效率很低。有专家估计中国用来灌溉的水资源的60%由于种种原因而浪费掉了。中国也长期受到洪水的困扰。2003年7月的洪水影响了中国南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完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6号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建设标准通知 抄送:财政部。

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 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 表1 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 监测站 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 环境监测技术 人员比例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一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2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 于45%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90 人 二级东部地区不少于150 人 不低于85%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 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00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70 人 三级东部地区不少于20 人 不低于75%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中部地区不少于18 人 西部地区不少于10 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4号 环境信访办法 《环境信访办法》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7年4月29日发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信访办法总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维护环境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信访人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预防环境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四)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政务公开;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工作责任制,将环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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