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质量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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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Unilever Company Limited
和
and XXXXXXXX有限公司
仓储服务合约
签订日期:
本仓储服务合约(以下简称“合约”)于年月日,由:
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合法公司,其注册地址在上海市遵义路100号,上海城30楼(以下简称“UCO”),为合约一方。
和:
XXXXXXXXXXXYY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合法公司,其注册地址在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定义
在本合约中,以下词语和表述应具有下述含义,除非其文意另有所指:
a)关联公司意指任何公司,只要是合同一方控制、被控制或是一方作通常的控制(
控制是指有权运作或掌握该公司至少51%的运作表决权),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
或由该公司、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直接或非直接掌握多数运作表决权的公司。
b)商业秘密意指任何由接收方获得信息,无论在本合约签订之前或之后,书面或口
头,或依据合约双方的讨论,协商和通讯,或根据本合约获取的信息,应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服务,商品,本合约及其术语,合约双方和与他们有关公司的相关业务
,事件,商业策略和行为,尚未公开的有关业务转移、库存报告、库存情势、库存
变动、客户名单、交易秘密和数据等信息。
c)服务意指附件一所列明之由服务商向UCO所提供的服务。
d)KPI意指附件二所列之履行合约所要求的关键指标。
e)产品意指UCO所生产的所有产品。
f)损害补偿意指因服务商未能按KPI标准履行本合约而应支付给UCO的损失清算。
2.后勤服务
服务商有权选择是否提供本合约之外UCO要求的后勤服务(下称额外服务)。额外服务的提供应依据合约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条件和额外费用执行。服务商应在UCO提出此种额外服务要求后十个工作日,无论其是否愿意提供全部或部分额外服务,通知UCO。如果服务商愿意提供全部或部分额外服务,合约双方应立即开始以同意的条款、条件和额外费用执行。
3. 服务费
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UCO应根据附件三所列费率计算的费用支付给服务商。
4. 结算
a)服务商应在每月月末之后(下月1日起计)的十五(15)天内,向UCO提交上一月份所发
生费用的发票,随附相关明细帐目,表明服务商为UCO提供服务应收的当月服务费。
b)UCO应在审核每份发票后,在发票收到日期的六十(60)天内安排付款,下称“信用
期”。
5.履行合约的关键指标
a)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应符合KPI标准。
b)如果达不到KPI标准,服务商应根据附件二的计算向UCO支付损害补偿。
c)不论本合约条款是否有相反的规定,合约双方同意:在本合约有效起的三个月内,服
务商无须因为达不到KPI标准而向UCO支付损害补偿,但不得低于附件所设定的该期
间的最低KPI标准。
6.产品所有权
a)服务商需明白所有进出及在服务商运作控制下的产品的所有权属于UCO。当产品到达
服务商控制(到达服务商管理的仓库大门口)内,产品的破损或丢失风险就转移给了服务
商。服务商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产品以免丢失或破损。
7.铲板
a)服务商提供符合UCO标准的铲板以供服务。铲板应为四面可叉,底部为交叉框架形。
尺寸为1200mm X 1000mm X 156mm; 承重为1500KG。密度大于每立方米400公斤。
所
有铲板的木料需经过防霉,防虫的测试。(具体标准见附件八)
b)服务商承担保养铲板的责任,保证铲板供应不缺少,不损坏。
c)铲板费用详见附件三。
8.设备
a)服务商必须提供与维护充足的仓库移动设备和办公设备以保证服务。
b)服务商必须提供与维护足够的仓库静止设备以保证服务
9.担保和保证
UCO在此担保和保证:
a)UCO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法公司,有在其经营范围内处理业务的
全部能力和权利。
b)UCO是产品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授权代理,有权处理产品。
c)UCO有权参与和履行其在本合约下的义务。
d)本合约一经签署,即为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服务商有权要求UCO履行其义务。
e)本合约的运作和履行不会违背UCO的任何其它合同或义务或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的法律、法规、法令或政策。
UCO保证不因其违反本条款中的任何担保而使服务商遭受任何的损失和损害。
服务商在此担保和保证:
a)服务商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法公司,有在其经营范围内处理业务
的全部能力和权利。
b)服务商有权参与和履行其在本合约下的义务。
c)本合约一经签署,即为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UCO有权要求服务商履行其义务。
d)本合约的运作和履行不会违背UCO的任何其它合同或义务或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
的法律、法规、法令或政策。
服务商保证不因其违反本条款中的任何担保而使UCO遭受任何的损失和损害。
10.行为守则
合约双方同意在完成本合约的过程中遵照下列行为守则:
a)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相应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相关法律和法规。
b)不作任何非法支付,即使关系到本合约也不被允许
c)禁止服务商作任何使UCO、其商标(不论由UCO拥有或使用第三方许可的商标)或其产
品毁誉的行为;禁止UCO作任何使服务商或其服务毁誉的行为。
11.保险
a)服务商应办理保险,并负担所有保险费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济人保单中通常的除外条
款和条件。服务商从保险公司获取所有赔偿支付给UCO。
12.财产
产品须是UCO或其客户的财产。
13.商业秘密
I.合约一方向另一方担保:
a)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披露方所揭示的目的范围之外;不会在本合约之外利用披露
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b)对所获得披露方的所有商业秘密作严格地、秘密地处置和保护。
c)若无披露方事先书面许可,一方既不得向任何雇员或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向普通公
众披露或揭示披露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是其决策者、官员、雇员和专业财政顾问因
职责需要,为评估业务之目的而接收和考察此类商业秘密。
d)告知每一接收者本条款的内容,确保他们如合约一方般遵守本条款。
II.对披露方的商业秘密,接收方须建立和维持适当的保护措施和程序加以安全保护,未经披露方许可,禁止接近和使用此类商业秘密。
III.一旦获知违反了本条款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协助披露方减轻泄密的后果。
IV.应披露方要求,立即归还任何构成商业秘密的有形物,连同所有复印件(无论是提供给接收方的或接收方自制的),以及根据商业秘密编制的分析专辑、研究、笔记、报告和
其他文件或材料。
V.如果司法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要求接收方公布任何商业秘密,接收方应就此种披露的时间和内容通知披露方,并征询披露方的意见后,再提供相应资料给有关当局。
VI.合约任何一方可以为下列原因适当披露商业秘密:
a)因本合约产生的法律诉讼;或
b)服务商为其关联公司列明应遵从的规范。
VII.下列条款不适用于任何商业秘密的规定:
a)向接收方或任何接收方者披露时已为公众所知或其后变为公众所知(除非是由于
接收方或接收者违背本条款造成的);或
b)非直接或间接地从披露方获得;并有接收方书面记录证明,接收方或接收者在本合
约的披露日前已合法拥有。
VIII.本条款所包含的合约双方的保密义务须延长至本合约期满后的三年期间或提前终止后的三年期间。
14.期限
a)本合约双方同意,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起,本合约生效,生效后三个月内为合约
适试运行期,期间,双方均受制于本合约,但是,试运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提起七
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除非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提起终止本合约,三个月试运行期
后,如合约双方均无异议,本合约有效期延至此后的一年。
b)合约期限可根据双方共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延长,也可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提前终止。
15.责任
a)服务商对UCO产品的责任自服务商的授权人在UCO的进仓单上签字后开始。至UCO
的承运商在服务商的出仓单上签收后结束。
16.赔偿
合约一方同意不补偿另一方因索赔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包括雇员
或第三方索赔因履行本合约而发生的损失、损害、费用、死亡或伤残,因前一方过错引起的索赔除外。合约一方须告知另一方此类索赔,双方应诚恳地商讨如何适当处置。
具体运做索赔流程及细则见附件六。
17.间接损失免责
除本合约明确约定需赔偿间接损失的情况外,因本合约发生的特定的间接或伴随发生的损害,包括由此引起的预期利润或因业务中断造成的损失,合约双方相互不负赔偿责任。
18.不可抗力
I.在本合约履行期间,因合理控制之外的情势,同时合约一方无过错或疏忽,因下列原
因引起的延迟或违约,该合约方不负赔偿责任:天灾、政府行为、外敌或公敌行为、
海难、火灾、敌对行为、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和其他军事行动,封锁、工潮、罢工,工
厂封闭、叛乱、城市骚乱、意外事件、灾难、和平和战争期间的辐射污染或核污染或
者其他该合约方不能控制的原因。
II.在上述事件期间,遭受不可抗力的合作方,就该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合约义务被解除,前提为:
a)遭受不可抗力的合约方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
知,随附相关证明。
b)该不可抗力事件未影响到的本合约条款,所有其他义务保持有效。
c)如果上述事件发生,合约双方应立即在24小时之内协商以寻求对该情势的适当补
救措施并达成一致意见。假如合约双方在十四(14)天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
方可终止本合约,但须至少提前五(5)天通知另一方,合约双方对此类终止相互不
负赔偿责任。但UCO应支付本合约终止前服务商所提供服务的费用。服务商应采
取一切可能措施使双方的损失降到最小。如服务商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的,对扩大的损失由服务商承担责任。
d)如果合约另一方书面要求,遭受不可抗力方在该事件终止后应立即恢复本合约下的
所有义务。
19.合约终止
I.本合约可以因下列情况终止。如果合约一方:
a)不能偿还债务;
b)自愿或被迫进入清算程序,除非为资产重组或合并的目的。
c)清算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或司法主管掌管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或义务;
d)具有为债权人利益进行安排和组合的行为。
e)根据现行法律具有或遭受到相应的行为或事件。
在上述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选择是否通知过错方终止合同。
II.合约一方在发生下列任何一件或数件事件时,有权在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约:
a)如果另一方实质性地违背了本合约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不支付本合约下的应付
款),并且在收到无过错方书面通知的三十(30)天内仍未能予以补救的;
b)如果另一方50%或更多的资本股份或财产被政府当局充公。
c)如果另一方放弃或无合理原因未开始或继续改造其在本合约下的义务;
d)如果另一方或其雇员,代理或分包商有不规范或不诚实或任何无过错方合理认为损
害其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III.不论本合约的条款是否有相反的规定,合约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约。
IV.本合约的终止并不影响在终止之前,终止时或随后衍生的任何权利和救助,也不影响提起有关此类权利和救助的任何法律诉讼,包括提交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