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重点章)

?国家概说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国家的继承

第一节国家概说

一、国家的概念(四要素)(重点)

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思考题:

1、台湾是否符合成为国家的四要件?

2、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处于分治状态,是否构成独立的理

由?

3、台湾能否享有民族自决权?

4、台湾能否以公投方式决定自己的前途?

二、国家的类型

(一)单一国和复合国(国家的结构形式)

?联邦和邦联的区别(重点)

?联邦:

?统一的联邦宪法,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确定其权限;

?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直接约束各成员邦公民;

?公民有共同国籍;

?联邦是国际法主体

?邦联:

?国家的联合体;

?机构权力及于成员国;

?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各成员国国民具有自己的国籍

?(三)永久中立国

?1.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特点:

?(1)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如不对他国进行战争和不加入军事同盟等;

?(2)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2.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也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不得为他国提供准备、发动和进行战争的任何条件;不得参加对他国的经济抵制和经济封锁;不得接受附有任何政治条件,以致损害自己中立地位的援助等。

?(四)独立国和附属国

?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它们都是国际法主体。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

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五)梵蒂冈市国(了解)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重点)

?(一)独立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独立权包括两方面的意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3.独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

?(二)平等权

?1.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2.具体内容是:

?一切国家,不问其大小强弱,不问其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性质,也不问其发展水平高低,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由于国家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因此享受权利也是平等的。

(三)自卫权(与自保权联系)

(1)国家固有权利;

(2)受到武力攻击;

(3)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前,若安理会采取措施,不得影响安理会权责;

(4)向安理会报告

注:要符合必要性;相称性

?(四)管辖权

?1.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2.管辖权包括四个方面:

?(1)领域管辖。也称属地管辖权或属地优越权。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2)国籍管辖。也称属人管辖权或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3)保护性管辖。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管辖。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四、国家豁免权(重点)

(一)概念:主要指司法豁免

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

(二)国家豁免的对象:国家行为和财产

(三)国家豁免的机关:4类

(四)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

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的目的来做区分(五)管辖豁免的放弃:明示/默示;放弃自愿;财产执行的放弃需另行作出(补充)

(六)我国的豁免立场:坚持国家豁免原则,并作出某些例外建议:采取限制豁免原则

第二节国家和政府的承认(重点)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一)性质:构成说、宣告说

(二)特征

1、承认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

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

2、是国家的单方面行为

3、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

4、是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

?(1)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

?(2)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承认的条件

(一)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独立,合并,分离,分立

(二)国家承认的条件

1、新产生的国家实体具备了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

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的

2、史汀生不承认主义:不承认外国侵略或以其他非法行

为造成的态势——国家承担不承认的国际义务

三、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一)国家承认的方式:明示;默示

(二)范围:

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1、为建交奠定基础;

2、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3、财产权、豁免权与诉讼权;

4、溯及力

四、政府和其他实体的承认

(一)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2)区别: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二)新政府得到承认的条件:有效统治原则;

默示方式的承认:艾斯特拉达主义

注: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消亡

(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

(三)对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的承认

?交战团体、叛乱团体的特点

?承认的效果

第三节国家的继承(重点)

一、概念:

?(一)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引起继承的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

?领土的转移、合并、分离、分立、新独立

?(二)无论是条约或条约以外事项的国家继承,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条约和条约以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一切与国际法相抵触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属于继承范围。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所涉领土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范围。

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处分性条约才可继承)

凡与继承所涉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都应继承,继承后的条约适用范围应限于原条约的适用的领土适用的领土范围内,除非另有协议

1、领土转移

2、合并

3、分立或分离:对全部领土有效的继续有效,对部分领土有效的只对该

领土有效

4、新独立:白板规则

(二)国家财产方面的继承(重点)

1、二原则(1)与变更的领土有关联

(2)实际生存原则,兼顾公平

2、领土转移:协议+上述二原则

3、合并:全部转属

4、分离或分立

协议+

5、新独立:尊重经济主权,可协议但不得与之违背

综上总结如下:

1、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原来属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但在领土附属期间成为被继

承国的国家财产的动产、不动产——转属继承国

3、位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之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与不

动产,即使原来不属于国家继承所涉领土,只要附属领土曾为其创造作出过贡献,按贡献比例转让

(三)国家债务方面的继承(重点)

1、债务范围:

?国债;

?地方化国家债务;

?恶债不继承

2、继承规则:协议+公平

(四)国家档案的继承:

协议+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

三、政府的继承(了解)

(一)非宪法程序取得政权;选择了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等1条约:根据条约内容和性质决定是否继承

2财产:一律继承

3债务: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二)中国的继承问题(熟悉)

1、关于条约:区别对待,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分别审查

决定如何处理

2、关于财产:有权继承旧政府在中国境内外的一切财产

3、关于债务:恶债不继承

4、国际组织代表权的继承

?2008.33.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2007.3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

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2005.78.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承认?

? A.甲国

? B.乙国

? C.丙国

? D.丁国

?2003.57.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2002.15.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

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的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国际法章节冲刺试题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司法考试国际法章节冲刺试题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领土 一、判断题: 1、国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圉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括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2、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的无限空间,任何国家对其领空都享有完全的主权。() 3、国家可以对底土及底土中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科研活动行使部分主权。() 4、参照《国际河流航行规则》,延伸至?国境内的国际河流支流同国际河流?样实行自由航行。() 5、船舶、飞机受其国籍国管辖,相当于该国的“浮动领土() 6、边条约划定边界通常包括三个重要程用:定界、标界和制定文件。() 7、《南极条约》只应用于和平之目的,但并不禁止为和平目的进行科学研究而使用军事人员和军事设施。(〉 8、在自愿和平等基础上的割让或交换领土,是现代国际法所允许的。() 9、当今国际实践中,对以民族自决决定其领土变更或归属的问题,应具备以下二个条件:(1)没有外来干涉、威胁和操纵,当地居民能够自由投票衣达意志;(2)有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应由联合国监替投票。() 10、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的法律取得某些特权,不受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支配。() 二、单项选择题: 1、先占的对象是______ ,其占领必须是_________ 。() A、无主地有效占领 B、他国领土长期占有 C、无主地军事占领 D、他国领土平稳占领 2、界河河水的利用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沿岸国无权()□ A、在主航道上自由航行 B、在分界线?侧水域内捕鱼 C、人为地使界河改道 D、对界河生物资源的养护 3、时效的占领对象是________ 其占领必须是 _______ o () A、无主地实际占领 B、他国领土长期和平稳的占领 C、无主地长期和平稳的占领 D、他国领土特定时限的占领 4、由于交换领土,该领土上居民的国籍()来确定。 A.依原国籍不变原则 B.随领土交换取得对方国籍 C.依双方协议 D.可拥有双重国籍 5、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起恢复对香港地区行使主权,这是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即()。 A、割让 B、全民公决 C、殖民地独立 D、收复失地 6、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仲裁人认为荷兰以______ 而取得帕尔马斯岛的主权。() A、.发现 B、先占 C、时效 D、割让 7、渤海湾、琼州海峡是我国的_______ ,其地位______ -() A、领土由宪法规定 B、内水与国内水域相同 C、沿岸海域海洋法规定 D、边界水域以条约规定 8、国家边界的确立往往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分歧,通常各国划界时采取的方法是()。 A、以传统习惯为准 B、以界桩为准 C、以图纸为准 D、以边界条约为准 9、国家行使其领土主权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在实践中()的限制。 A、不受任何 B、不受条约义务 C、仅受条约义务或国际习惯 D、不受国际习惯

2014人大法学院国际法专业主要导师介绍,导师联系方式,考研真题

育明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际法专业核心导师介绍 余劲松教授 简介 1953年出生,1982年1月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88年1月在职博士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1991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1年评为教授,1993年评为博士生导师,1995-1996年为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富布赖特高级学者,2000年6-8月英国伦敦大学中欧项目客座教授,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社会兼职: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法学学科规划小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教授课程 硕士生: 国际经济法专题;国际投资法专题 博士生: 国际法前沿、国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国际投资法 主要研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投资法、跨国公司法 主要科研项目与课题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司法部重点项目); 《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教育部) 《国际经济交往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教育部) 主要科研成果 著作与教材 1、《国际经济法》(第二版),国家级重点教材、教育部面向21世纪法学核心课教材(主编) 2、《国际投资法》(第三版),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 3、《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研究生教学用书(主编) 4、《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问题研究》(主编) 5、《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专著,日文版) 6、《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主编) 7、《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主编) 8、《外商投资企业法教程》(副主编) 9、《比较外资法》(副主编) 10、《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专著) (二)论文 1、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 2、论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影响 3、外资的公平与公正待遇问题研究 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问题 5、区域性安排中的投资自由化问题研究 6、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7、WTO与国际经济法研究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国际法复习指导(人大)

国际法复习指导 第一章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习惯 3.一般法律原则 4.国际法的编纂 5.国际法主体 6.一元论 7.二元论 (二)简答题 1.国际习惯形成的要素。 2.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3.国际法编纂的意义。 4.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关系。 (三)论述题 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2.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资格。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基本原则 2.国际强行法 3.主权 4.内政 (二)简答题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 (三)论述题 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名词解释 1.邦联 2.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 4.自卫权 5.属地优越权 6.不承认原则 7.国家继承 8.法律上的承认 9.有效统治原则 10.白板规则(二)简答题 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三)论述题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名词解释 1.国籍 2.国民待遇 3.最惠国待遇 4.外交保护 5.引渡 6.庇护 7.域外庇护8. 双重犯罪 9.不推回原则

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5.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 (三)论述题 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 (一)名词解释 1.人权 2.国际人权法 3.人民自决权 4.人权的国际保护 5.难民 6.克减权7.灭绝种族罪8.联合国“1503程序” (二)简答题 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请说明联合国1966年两项国际人权公约执行制度上的主要差异。。 第六章国家领土 (一)名词解释 1.国家领土 2.国际河流 3.先占 4.时效 5.割让 6.国家边界 7.国际地役 8.占有原则 (二)简答题 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 3.南极法律制度。 4. 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5.比较国际河流域多国河流。 (三)论述题 结合实例,评析传统领土取得方式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章海洋法 (一)名词解释 1.海湾 2.领海3.无害通过权 4.毗连区 5.专属经济区 6.大陆架 7.公海 8.公海自由 9.登临权 10.紧追权 11.国际海底区域 12.直线基线 13. 群岛水域 14.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一章至第五章【圣才出品】

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1.1复习笔记 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 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 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 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

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 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 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 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③各国间存在着各种差异与矛盾,但也不乏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这种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国之间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国际法既是国家间关系的产物,又反过来影响各国间的关系。 ④国际社会的需要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与发展,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又有助于国际社会的进步。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4.1 复习笔记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1.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 a.身合国。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

个国家联合。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 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 ①概念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 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

人大法学院朱教授分享《现代国际刑法》

人大法学院朱教授分享《现代国际刑法》 2015年11月5日,法学院“新作分享沙龙”第二期活动在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举办。本期“新作分享沙龙”分享的新书是奇教授的《现代国际刑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余教授主持了本次活动,韩教授、张助理教授、商务印书馆王兰萍编辑以及法学院的学生参与了本次活动。 余教授从《现代国际刑法》一书的主要观点和特点出发,介绍了本书的主要内容。《现代国际刑法》一书提出了一个国际刑法问题,国际刑法是对理性、暴行的回应,反映一种国际关怀。国际审判的目的不在于审判,而在于记录,通过证据和事实进行记录,进而来警示世界、警示未来。国际审判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正义也是对加害者的正义。余民才教授呼吁法科学生都应具有人文情怀和法律理想,在国际上从事法律工作,宣传我国的法律。 朱教授利用丰富的案例和事实向我们介绍了国际刑法的真谛和重要性。国际刑法既简单又复杂,一方面,国际审判在法律程序上及其复杂,起诉时需要考虑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罪行、国际法管辖等问题,另一方面国际刑法就是一种回应,是对暴行和罪行的回应。国际刑法对国家来说十分重要,国际刑法涉及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外交关系。国际刑法不仅是法律规范本身,其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家的国际关系和在国际上的处境。国际刑法博大精深之处就在于其是为国家着急,保障国家的权益和地位。国际刑法的摇篮是70年前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审判的目的在于记录,逐字记录,并且庭审过程非常公开。通过国际审判将犯罪行为定罪,是要通过司法在国际社会中达到禁止和预防严重国际犯罪行为的目的,为避免人类之间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循环往复的复仇。国际刑法运用原则和规则,凭借证据和事实,对国际犯罪进行法律制裁,这本就是人类社会的理性、文明和进步。朱文奇教授又谈到,中国是一个大国,我们除了经济和政治的优势外,还应该具备人文及法律等方面的优势和影响力。中国在国际上有很多的话语权,关键是看要不要表达以及怎样表达。国际刑法要讲心胸,国际刑法规则不仅要维护国家权益,也要引领全世界。在国际影响力方面法律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应在国际法研究方面有更大的投入。我们需要具有国际视野、熟知国际刑法的人才。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已经有过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朱文奇教授期待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也有中国的辩护律师,期待他们在国际法庭辩护,为国际正义做出更多贡献。 《现代国际刑法》一书的编辑商务印书馆王兰萍编辑从与朱文奇教授的相识、约稿、编辑过程、图书特点等方面回顾了此书出版的历程和细节。在此书之前,朱教授先后于2013年和2014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现代国际法》、《国际刑事诉讼法》两书。朱教授连续三年出版三本国际法方面的著作,在商务印书馆并不多见,而且出版之后在传播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王兰萍编辑认为这三本既精要又系统的国际法著作的出版有利于推进国际法教育、传播国际法思想、普及国际法思维。 最后,参会者与朱教授进行了交流,大家就中国是否应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国际

人大法学专业十大就业方向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 务! 人大法学专业十大就业方向 法学专业,曾一度被人们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但是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这种现象已经不仅仅存在于一般本科生就业的情况中,而且一些知名的法学院校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法学,真的就成了人们心目中的专业好就业难的专业吗?我国正处于由行政体制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法学专业正经历着阵痛与新生,法学还是有那么一系列的就业热门方向,正在升温回暖。 律师 依旧的黄金职业。律师这个词总会让人想起思维敏捷、风度翩翩等词语,与枯燥的公检法从业环境相比,一直是年轻的毕业生们的理想选择。律师也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加入WTO,律师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十分看好。律师的收入根据能力大小,高的年薪能拿到3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低的可能只有1万元左右。根据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的专项不同,收入也会有差别。目前我国对律师的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准入制度,必须通过全国司法考试。 法律顾问 毕业生们的新选择。法律顾问是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法律咨询部门,但是这一部分不是一般本科生能够做到的,一般政府部门对咨询人员的学历要求较高。至于薪水,外企中的法律服务人员年薪10万左右,要求精通英语或某国语言;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开价在年薪在5至7万左右,但是对于不同的大学和专业也有所不同;小型企业开价则在年薪2万左右。 单学科就业:让优势发挥到最大。除了律师和法律顾问人员之外,由于法学概念上的广泛涵盖性,也存在着大量的单学科优势就业。一般此类职位对专业要求较高,人数较少,但薪水绝对高。 一、会计师、审计师等财会人员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二、要件 ●(一)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二)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指拥有确定的领土、固定的居民和政府且对内实行有效统治、对外独立于 其他主体的实体。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四个要素: ●1.固定的居民(定居的人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国家的形式 ●(一) ●(二)复合国 ●现有的复合国主要有两种:联邦和邦联。历史上还曾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 ●1.联邦(F e d e r a t i o n) ●2.邦联(c o n f e d e r a t i o n) ●(三)英联邦(B r i t i s h C o m m o n w e a l t h o f N a t i o n s)和法兰西共同体(F r e n c h C o m m u n i t y)是特殊的国家联合体 ●1.英联邦 ●2. ●(四)身合国和政合国 ●1.身合国(君合国) ●1815-1890年荷兰和卢森堡。 ●身合国不具有国际人格,组成身合国的成员国都是国际人格者。 ●2.政合国 ●1867-1918年奥匈帝国 ●政合国的成员国不具有国际人格,在对外关系上,由联合体代表各成员国宣战、 媾和、缔结条约等。 ●三、永久中立国 ●(一)概念 ●(二)中立国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永久中立国的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争; ●2.为履行上述义务,中立国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容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 约、共同防御协定、保障条约等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协定。 ●3.中立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者在这方面承担任何义务,如 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军事基地、允许外国军队过境等。 ●(四)世界上主要的中立国 ●1.瑞士 ●2. ●3.土库曼斯坦 ●四、 ●(一)旧教皇国 ●(二)1871年《意大利保障法》 ●(三)1929年《拉忒兰条约》 ●五、附属国 ●历史上附属国有两种: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一)附庸国 ●(二)被保护国 ●目前欧洲有一个被保护国?a?a安道尔公国(T h e P r i n c i p a l i t y o f A n d o r r a)?a?a 它是被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狭义上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特征 ●1.成员不同,性质不同 ●2.国际组织须有特定的宗旨,这是国际组织得以建立的原因 ●3.国际组织是在各成员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国际组织的建立还必须履行特定的程序 ●5.国际组织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6.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 ●二、国际组织的类型 ●(一)依据国际组织同国家和政府的关系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 组织(民间组织) ●(二)根据国际组织的地域性可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三)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构成条件可分为开放性(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封闭性 国际组织

国际法思考题题目(1-8)

国际法思考题题目(第一章——第八章) 第一章绪论 1、什么是国际法?简述它的基本特征。 2、简述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主要特点或特征。 3、何为一般法律原则,你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4、简述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的特点与作用。 5、简述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1、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2、什么是国际强制法,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如何? 3、联合国宪章宗旨集中体现了现代国际法原则,请你谈谈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在现代国际法原则中的地位? 4、什么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请你谈谈其作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 1、何为国际法主体,它应具备哪些条件? 2、简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要主体的要素。 3、试论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中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4、什么是国家承认,其法律效果如何? 5、简述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的联系与区别。 6、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方面的理论与实践。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简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要主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何为国家管辖权,它有哪些主要种类? 3、简述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有关理论及其发展。 第五章国家责任 1、什么是国家法律责任?它有哪些特征? 2、什么是国际不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3、何为国际罪行,它与国际不法行为有何区别? 4、简述国家法律责任的免除。 5、简述国家法律责任的形式。 6、试述国家责任制度新问题的国际法意义。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1、何为国籍,简述国际取得和丧失的主要方式。 2、简述我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 3、简述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几种主要待遇。 4、什么是庇护?国家应如何行使庇护权? 5、什么是引渡?你是如何看待政治犯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这两个原则的? 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

国际公法分章辅导[第五章]a

国际公法各章辅导 第五章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一]内容讲解 一、航空法 我具体讲航空法的原则和规则前先要讲的一个问题是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 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对它的领陆和领水上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 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是排他的,未经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飞入。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安全,国家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航空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警告、拦截、迫降、驱逐等。但对民用航空器不得使用武力。 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和执行的权利。 ③保留国内载运权。 ④设立空中禁飞区。 2.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家领空之外的空气空间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各国航空器可以自由飞行,但要遵守国际法。如受专属经济区制度、南极制度及国际航空法的限制。 (二)国际民航制度 1.航空器的登记和国籍制度 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是从事国际航空的航空器均应在一国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还要在航空器上标出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①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 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 ②国际航空运输义务 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入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 (三)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 1.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请同学们课下填此表: [案例研习] 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简介】 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判决】 1982年9月1日,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 313 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其理由是: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此外,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 1983年8月12日,中国通过聘请当地律师特别出庭,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

的动议。同时,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表示支持中国的动议。在此情况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0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

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 2019年人大法学考研真题 (1) 理论法学 (1) 法理学 (1) 中国法制史 (1) 中国宪法 (2) 应用法学 (3) 刑法 (3) 民法 (4) 知识产权法 (5) 诉讼法 (6) 经济法 (6) 国际法 (7) 理论法学 法理学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化妆品的定义。 材料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有关化妆品的定义。 问题:⑴举例四种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并运用其分析判断牙膏是否属于化妆品? ⑵请分析以上四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法治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 中国法制史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一:《唐六典》中有关唐朝各法律形式定罪量刑的适用规制。

材料二:《新唐书·刑法志》中有关各法律形式定罪量刑的适用规则。问题:⑴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⑵唐朝法律形式的相互关系? ⑶有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是“以刑为主”,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二、论述题(20分) 论述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 中国宪法 一、材料分析(30分) 材料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抽取的几段话。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新增的有关司法责任制的规定。 问题:⑴“基本法律”是指什么? ⑵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律有何限制?材料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是否符合该限制性规定? ⑶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 二、材料分析(20分) 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及其相关网络活动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实施技术调查措施的有关规定。

国际法1-5章知识点

第一章 2、国际法的主体和类型: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3、近、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及其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主权原则上 已经确立。 2)承认国家的战争权。 3)国际法的内容得到了发展。 4)确立了“国际法”这一名称。 5)国际法主要领域在欧洲。 4、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5、如何看待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在一国内部法律秩序的框架内如何得到适用? 答: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二者之间相互补充。 6、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其内容 答: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 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强行 性原则。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适用性 3、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1、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平等)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第二章 一、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哪些要素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二)国家的要素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 4、主权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一)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二)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三)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四)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三、国家豁免权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四、国际法上的承认具有什么意义 现存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对新出现的国家、政府的存在从国际法上予以确认,表明与其交往并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五、比较国家继承与政府继承 1、引起的原因:领土变更,政权更迭。 2、主体不同: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同一个 国际法主体之下的两个不同的政府。 3、继承的范围:有部分和全部之分,一般全部继承。 六、国家责任的定义、构成、免除、。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定义(一)主观原因 该行为按国际法可归因于国家 构成(二)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家的不法行为) 免除(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 (六)危急情况 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1国籍、3最惠国待遇、4差别待遇、6引渡、7庇护 1、表示个人属于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 3、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一是给予本国人与外国人的待遇有差别 二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6、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7、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外国追诉和受到迫害而请求到本国境内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 第四章 一、领土的组成 领空,领水,领陆,地下领土 二、河流的分类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三、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的方式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一、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的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权利包括缔结有效条约就、派遣接受使节、享受国际法上的豁免、可以像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有能力履行国际条约、接受国际法院裁决承担其义务。 范围: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无明显区别,个人和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19世纪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有接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西方学者大多认为,国家和个人都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知识有限的国际法主体。东方学者强调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般认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解放的民族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领域内具有主体资格。联合国宪章第43条授权联合国同会员国缔约,104条使联合国享受执行职务的法律行为能力,105条规定特权和豁免。1964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赋予联合国主体资格。国际实践中,1948年,贝纳多特被以色列人杀了,联合国提出咨询,关于“联合国是否有能力对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联合国际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应有赔偿”。国际法院答复:联合国组织原则上具有国际人格,会员国授予其职能与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国际人格及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才能享有。因此联合国具有国际请求能力,并对其代表所受损失具有求偿的能力。 民族解放组织也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1、支持者认为,国家行为总是通过个人行为表现,国家权利义务总是由个人承受。这个观点混淆了个人与国家的本质区别,个人虽然是构成国家的必要因素,但国家并不是个体的简单堆积。国家一形成就成为凌驾于个人之上,任何个人都无法比拟的最高权威力量。即使领导人也不同于国家。 2、支持者认为国际法有很多方式赋予个人权利义务。 但是,人权法方面,国际法虽然涉及个人人权,不能直接赋予个人权利,它只是缔约国确认个人享有某些权利,承担赋予和保障这些人权的义务,从实践上看,个人人权主要有国内法赋予。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有义务保护这些特权,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的身份而不是私人身份,他们一旦失去这个身份,就成了普通人。 国际法中惩罚战争罪犯和其他国际私人犯罪的规则。战争是国家和国家,本来就是国家的行为,战争罪犯是在替国家承担责任。一般决策者是直接事实者。海盗和毒品犯罪是私人犯罪,这方面国际法规则重点不是要求罪犯直接承担义务,而是对这些公认的反人类的重大的国际犯罪,任何过家都有实施惩罚的权利,都有不包庇罪犯、干涉惩罚罪犯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规则。1907年成立中美洲法庭,承认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权利,不成功,1918年撤销。1965年世界银行的国际仲裁法庭受理国家与国民的纠纷,但仅限于仲裁领域。1952年欧洲法院可以受理个人和企业的诉讼,个人在这里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但没有普遍性。欧盟是特殊的东西,超国家的欧盟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物,仍不能够证明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作为结论,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和少见的,从而当某些国家说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另一些国家不同意时,双方可能都是正确的。如果前一类国家赋予个人国际权利,对这些国家来说,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后一类国家为了实际目的,可以通过不给予个人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来防止个人取得国际人格。大部分国家不给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国际法练习题(4-6章)修正不完全

国际法练习题(4-6章) 第四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选择题 1.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 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D.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2.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如何在国内适用?() A.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法院得到适用 B.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议会立法程序转换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C.国际条约只有在经过英国女王签署以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D.英国的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适用国际条约 3.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1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针对本案和法院的判决,下列何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卷一不定项第92题) A.一切国际条约均不得直接作为国内法适用 B.《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可以视为中国的法律渊源 C.《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同时适用

人大国际法

人大国际法 一、案例背景 1995年10月5日加拿大根据DSU第4条第4款、GATT第23条第1款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11条第1款提出要求与澳大利亚政府进行磋商讨论澳大利亚政府禁止新鲜、冷藏或冷冻鲑鱼进口的问题。1996年年终报告指出有24种可能使鲑鱼感染疾病的病菌(disease agents)而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的未经烹饪的、成年野生和海洋捕捞的太平洋鲑鱼是病菌的宿主这些病菌对人体无害但可能感染养殖的鱼类。1996年12月13日澳大利亚检疫局局长决定继续执行禁止鲑鱼进口的措施。 二、磋商过程 1995年11月23、24日双方进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996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根据“澳大利亚鲑鱼进口风险分析”报告做出继续采取禁止进口的措施决定。加拿大没有要求继续磋商而于1997年3月7日向DSB请求成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各方同意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加拿大在编号为WT/DS18/2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加拿大在该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做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做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欧共体、印度、挪威和美国保留作为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5月28日由Michael Cartland(任组长)、Kari Bergholm和Claudia Orozco三人组成的专家组建立。1997年9月9日、10日专家组与双方会晤9月10日专家组与第三方会晤。1997年11月24日专家组通知DSB由于本案牵涉到许多技术问题它无法在规定的6个月时间内作出报告。1998年2月5、6日专家组第二次与双方会晤。1998年5月5日专家组作出报告6月12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各方。1998年7月22日澳大利亚向DSB发出上诉通知。上诉庭由Claus-Dieter Ehlermann(主持上诉庭的委员)、Christopher Beeby和Said El-Naggar组成。1998年8月3日澳大利亚提交了上诉材料。1998年8月6日加拿大作为上诉方提交了材料。8月14日双方各自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同一天欧共体、印度、挪威和美国分别提交了第三当事方材料。1998年8月21、22日上诉庭开庭审理本案。1998年10月20日上诉庭作出报告11月6日DSB通过上诉庭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组报告。 三、案例纠纷内容 加拿大指出澳大利亚禁止进口鲑鱼的某些措施违反了WTO的有关协议构成了贸易技术壁垒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产生了限制剥夺或损害了加拿大根据WTO协议应该得到的利益。 DSB上诉庭在本案的报告中对澳大利亚禁止进口鲑鱼的措施进行了分析。首先澳大利亚出于保护本国动植物安全的考虑为了防止病菌进入国内而禁止进口可能带有病菌的鲑鱼进口但澳大利亚在禁止鲑鱼进口的同时却允许其它四种可能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