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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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于法律层面的探讨

[摘要]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出以法律为主、行政与社会机制综合防治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防治机制

一、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1.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1993年,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施暴的宣言》第一条中指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辱、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均为家庭暴力。

(2)联合国对妇女暴力特别委员会认为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童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离和‘名誉’犯罪等。 [ 1]

(3)世界妇女大会为全方位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1995年的《行动纲领》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等都属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2.国外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美国

由于体制的原因,美国各州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确认标准不尽相同,固没有统一定义,而美国律师协会反家庭暴力委员会把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以及用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力控制时,便会发生家庭暴力。没有任何一种身体行为可以充分界定家庭暴力,心理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因素综合发生作用,产生施暴行为的环境。 [ 2]

(2)英国

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决定。英国内务部在相关宣传品上表述如下:如果你受到与你共同生活者的身体或性的侵害,或受到此类威胁,这就是家庭暴力。

(3)南非

南非《反家庭暴力法》以列举的方式来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指:①肉体虐待;②性虐待;

③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④经济虐待;⑤恐吓;⑥骚扰;⑦盯梢;⑧损害财产;⑨双方不住在一起时,未经同意擅闯原告住所;⑩任何其他的针对原告的控制和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将给原告的人身安全、健康或幸福带来伤害。

3.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不足与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更加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参考国外定义后,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存在一定局限性,具体表现在:(1)对暴力手段的界定较为笼统,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暴力形式;(2)对家庭成员即受侵害者的定义不明确;(3)强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将造成轻微伤及口头威胁等行为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指发生在家庭中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致使共同生活的亲密伴侣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受到或者足以受到侵害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的特征主要包括:

第一、家庭性和违法性。 [ 3]家庭性是指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包括同居等)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这点是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的基本区别。正是由于其家庭性,从而使其产生隐蔽性等其他特征。违法性是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因为家庭暴力无一例外的侵害受害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尊严等权利,而亦只有当家庭矛盾诉诸暴力手段,侵害其他成员上述权利时,该矛盾才成为家庭暴力。

第二、行为的隐蔽性。如上所说,正因为其具有家庭性,所以无论受害者还是施暴者,都或多或少地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不宜外扬,而行政执法部门也会产生一种清官难断家庭事的想法。

第三、区域和文化差异性。经调查发现,经济发达地区家庭暴力发生率比较低,越是发达地区,家庭暴力的比例越小,并且文化水平高的人群中家庭暴力的比例越小。说明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可以促使人们提高自身的文化水平,可以积极抑制家庭暴力的现象。

第四、行为人与对象的特定性。由古至今,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数是男性家长,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65%的施暴者是在36岁至45岁年龄段的男性。而其对象,也就是受害人,基本上是其配偶及孩子。

(三)家庭暴力的分类

由于国内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方面也没有更明晰的分类,所以根据国外的相关理论与国内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犯罪、精神暴力犯罪和性暴力犯罪。

身体暴力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包括殴打、捆绑、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 [ 4]精神暴力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语言上的侮辱、恐吓、情感上的忽视等强暴行为,包括辱骂、冷脸、白眼、忽略等行为。 [ 5]性暴力犯罪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或性接触,使被害人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的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四)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发生原因及危害性

1.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家庭暴力在我国可谓历史悠久,而随着对它的重视程度的逐步加深,有关家庭暴力的情况开始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在1995至1998年对湖南省254起家庭暴力案件的随机调查中,有65人轻微伤,48人轻伤,27人重伤,8人在怀孕后殴打致流产,8人被杀,6人自杀。 [ 6]1998年武汉市妇联权益部信访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397件,涉及家庭暴力问题113件,占婚姻家庭纠纷的28.46%;其中丈夫殴打妻子的104件,占家庭暴力信访案件的92.04%。2002年,全国妇联接到关于家庭暴力的信访量就达3.66万件,比上一年上升了40%,有关夫妻间暴力的信件达3万件,比往年上升了30%,同时40万个家庭解体,25%的起因是家庭暴力;33.9%

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 [ 8]上述数据只是受害者反映了的,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藏性,应该还有更多的家庭暴力事件没有被发现和处理。由此可见,家庭暴力在我国是较为普遍的,并且情况也比较严重,有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

2.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比对参考相关文章后,笔者将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文化思想因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精华之一就是男尊女卑,这种思想体现在家庭中就是夫权至上,尽管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主义,这种封建残余思想还是存在在部分群众的脑海里。这就仿佛给予了家庭中如丈夫等男性家长实施家庭暴力的一种特权,使他们肆无忌惮。第二、社会经济因素。由于改革开放带来了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物质生活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加之西方文化的冲击,间接激发家庭的矛盾,引发家庭暴力。如工作压力大使男性家长以家庭暴力寻求宣泄、包二奶从而打骂妻儿等现象就是由此产生。

第三、放任态度及教育因素。放任态度包括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和女性同胞对家庭暴力的容忍,这两者皆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蔓延。在中国,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这也使得部分男性家长因为缺乏教育而漠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3.家庭暴力的危害

第一、对于夫妻而言,轻则伤害夫妻间感情,重则导致婚姻破裂。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不堪忍受折磨,只有选择离婚。

第二、对儿童的健康及成长带来不良影响。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存在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第三、导致女性犯罪的发生,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有些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没有通过有效的、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走上犯罪的道路。毫无疑问,家庭暴力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因为其破坏的不仅是家庭的和睦,还可能导致其他相关犯罪的发生,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状况

(一)国外反家庭暴力法律概况

由于国外流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法,固在介绍国外立法时也分类述之。英美法系在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和加拿大,至于大陆法系则以瑞典为典型。

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对个人权利比较重视,自20世纪70年代至世纪末,联邦和各州制定和修正了一系列法律来惩罚家庭暴力行为,比如《预防家庭暴力与服务法案》、《对妇女暴力的法令》、《民事保护令》、《家庭暴力监护权》等。美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主要表现在:

第一、民事保护令制度,包括暂时保护令和保护令’等。暂时保护令由法院依一审程序做出,判令当事人之一独占当事人双方或原告的住所,或将施暴者逐出该住所等等。而保护令是法律授权法院于通知被告开庭审理后做出的判决,其保护范围和有效期间通常比暂时保护令更广、更长。

第二、形成了反家庭暴力的法治网络。二十多年来所展开的立法活动,使反家庭暴力法的涵盖领域深入民事、刑事法规及社会与健康服务法规中,形成了反家庭暴力法治网络,为受害者创设许多权利,使警察、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服务机构担负许多责任以降低家庭暴力所

造成的伤害,而相关法律救助措施及各种政府非政府组织的救助行动更是及时、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利益。

第三、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在各州逐渐设立。专门法庭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法官都经过专门训练,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其职责并不局限于法庭,他们经常到学校讲演,对公众进行关于制止家庭暴力的教育,并积极与律师、医生、教育工作者、心理专家、牧师、记者等建立治理家庭暴力的协作性社会系统,这个系统可以为受虐妇女和儿童提供公开的避护场所。

上述制度,特别是保护令制度,均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2.加拿大

加拿大反家庭暴力的法律集中在《刑法》第265条上,该条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故意冒犯他人的,不论程度如何,均属违法。即在加拿大,任何家庭暴力行为都是犯罪,国家公权力积极投入到家庭暴力案件之中,给受害者以强有力的支持。

3.瑞士

《瑞士民法典》第138条第1款:配偶一方危害他方的生命,严重虐待他方或者对他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他方可诉请离婚。第151条对损害赔偿及抚慰金作出了规定:1、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2、因导致离婚的情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瑞士民法典从财产侵害和精神伤害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之现状

1.宪法方面

在《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虽然家庭暴力不等同于虐待,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虐待宽泛得多,虐待只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对于家庭暴力的某些方面毕竟有了规定。《宪法》还规定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刑事法律方面

在刑法方面,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家庭暴力罪,对于家庭暴力只能依据行为的性质,判断其是否构成其他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刑法是国家惩处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最后手段,也是最严厉的手段。不是任何家庭暴力行为都可以用刑法来约束,只有家庭暴力严重到一定的程度,才有可能触犯刑法。

3.行政法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4.民法方面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害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修订后《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

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并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探讨

马克思说过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鉴于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体系缺陷,本人认为应该要从根本上防治家庭暴力没,首先要从法律这一层面抓起。

1.立法方面

第一、设立《反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建议加快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以便在使执法机关更好地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完善民法里的相关规定

(1)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

①制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只要受害人向警察求助,警察机关必须立即派人制止加害人继续施暴,并为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发布停止侵害的禁止令,同时负责此项命令的落实,以保护受害人。保护令时限可长可短,依具体情形而定。

②将加害人与受害人暂时隔离。经过批评教育、警告甚至行政拘留后,加害人若继续实施暴力。为避免损害的再次发生,可采取将加害人与受害人暂时隔离的救济措施。

③确保受害人的生活需要和医疗。制止家庭暴力,必须确保受害人的生活需要。受害人为避免再次受侵害,可以住进避难所或者其他居所。因伤病而暂时停止工作时,受害人和随其生活的子女所需的生活费,应当有加害人支付。如果在加害人与受害人暂时隔离期间,受害人要求子女随自己生活时,执法机关对项要求应当予以支持。另外,受害人因家庭暴力所导致的疾病,应当由加害人的个人财产中支付。

④保护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加害人与受害人暂时隔离期间,还需要保护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受害人用于生活所需要的财产,如居住的房屋,使用的生活用品,拥有的运输工具,必须防止加害人侵占。保护受害人的财产利益,还需要防止加害人私自转移家庭财产或为个人享乐而挥霍家庭财产。

(2)实行司法别居制度。司法别居是依判决免除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当然司法别居的实行并不只缘于家庭暴力,它还可能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诉讼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发生家庭暴力时司法别居制度能有效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它既是一种独立的保护手段,也可作为民事保护令的辅助手段,可以给被害人一个安全的生存空间,同时通过隔离和心理辅导缓冲直至消灭暴力。

(3)实行非常财产制,有些学者将之称为婚内赔偿制度。非常财产制包括法定分别财产制和宣告分别财产制。前者是在发生法定情形时夫妻财产制当然改定为分别财产制;后者是在发生法定情形时,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这两种分别财产制度能够保护受害者的经济权利,同时使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请求具有了现实意义,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赔偿难的问题。所以,引进非常财产制很有必要,在发生家庭暴力时改定为分别财产制或宣告为分别财产制,以保护受害方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使家庭暴力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相应损害赔偿。 [ 9]

第三、完善刑法里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性犯罪侵犯的类型。现行刑事虽没有规定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主体性别,但理论和实践均认为直接正犯只有男性,受害者则一定是女性。法律应同等保护遭受性侵犯的所有男女,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就规定侵犯男女性自由的行为均应当受到处罚。

其次是设立概括性罪名。某些非传统性交行为的强行暴力程序与强奸罪并无二致,但却只能以较轻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予以处罚,而且对强制猥亵女性的女性,猥亵14岁以上男性的男女又不能定罪量刑。法律的平等保护基于法律的平等性规定,借鉴加拿大刑法以概括性罪名性侵犯罪取代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处罚的不同只是基于暴力程度的不同。这既可以提高执法效率,又能够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 10]

最后是提高家庭暴力犯罪法定刑。遗弃罪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被视为侵害生命权和危险犯,最高刑一般高达20年。而在我国最高刑只有5年有期徒刑,显然我国刑事立法只将遗弃行为视为不尽日常抚养义务,而没有意识到是对公民生存权及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对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轻刑化法律予以适当调整既是为了法律公平更是为了使被害人远离伤害。第四、加强行政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职能。就家庭暴力的干预而言,简单的管理措施显然难以发挥其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宏观着手,落实到细微处。政府要改善司法从业人员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增强他们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性别意识。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特别是人民警察的作用,同时要合理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禁止传媒进行有助于产生对妇女暴力的宣传;采取特别措施防止易受害人群如女性移民和女性劳工等遭受暴力侵害,等等。

2.程序方面

第一、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我国民事案件采用谁主张,推举证作为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也要求自诉案件原告人提出证据,规定缺乏证据而又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没有第三人证明,受害人除了进行伤情鉴定外往往很难提出充足证据,即使当事人报警,但由于施暴者否认,家庭暴力也很难被认定,要求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将使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不利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所以应该将民法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引援到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来。

第二、将积极追诉制度运用于家庭暴力案件诉讼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这一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在起诉方面,我国法律中自诉和公诉并存的制度。但是,这样的双管齐下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由于家庭暴力与一般的暴力犯罪不同之处在于家庭关系的亲密性。这是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间的一条纽带,尽管发生了家庭暴力,在受虐妇女与施暴者之间往往不得不继续保有联系。这样的联系使她们处于易受威胁或撤回指控的压力之下。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及对威胁的恐惧以及其他诸多方面的考虑,妇女在对施暴人提起诉讼时要考虑再三,其中大多数人最终放弃诉讼意图。自诉制度不但使受害妇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也纵容了施暴者再次施暴导致暴力循环。因此,出于这种情况的考虑,我们更应重视公诉这一途径。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制度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的做法,即不实行自诉,受害妇女仅告诉,由检查机关起诉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实行积极追诉制度。积极起诉要求检察机关即使在受害人不

愿意或不合作的情况下,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也要负责提起和坚持诉讼。这反映出国家对暴力家庭问题态度的转变:即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这样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现象得到良好的应对,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制裁,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虽然这种诉讼制度可能会使受害妇女因为要保全家庭和婚姻的完整性而放弃在庭审阶段指控施暴者,进而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最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从长远来看,积极起诉制度是弥补家庭暴力救济不足的有力举措。

3.其他方面

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有极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因此单靠法律来防治是远远不足够的。应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构建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动用社会一切力量来编制一张防治家庭暴力的网。

第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推进民主平等的教育进程。所谓预防胜于治疗,多进行法律和平等意识的教育,能够提高人们对家庭成员的尊重程度,从而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建立了一系列救助机构如妇女避难所、家庭暴力救济中心、受害人帮助中心、社区健康中心等等,通过为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免费的短期住所、法律咨询与援助、医疗帮助、心理咨询等服务来帮助受害人克服困难,重新开始生活。 [ 11]

第三、完善受暴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体系。作为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的妇女在经济能力、文化知识等方面都普遍比男性差,在家庭暴力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对受暴妇女进行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应尽义务。

第四、充分发挥居委会等的调解作用。,当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最直接的求助者就是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等机构,如果其能够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不但能防止家庭暴力进一步扩大,而且能节省法律资源。

四、结语

从人类的天然权利来看,家庭暴力损害了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尊严权等,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是不容许这种现象出现的,所以解决家庭暴力不但是我国的任务,更是一个全世界的任务,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突出,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的对策,为世界反家庭暴力行动贡献力量。

从我国大政方针来说,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中国共产党不懈奋斗的目标。所谓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家庭暴力则毫无疑问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道重大的障碍,所以必须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将之根除。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反对家庭暴力以来,从政府到地方,越来越多的公民以及民间组织开始关注、支持、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这无疑是一个积极的讯号。但是也应该看到,我国反家庭暴力的进程任重道远,本人希望提供一点愚见,能引发更多有识之士的探讨研究,为解决这一顽疾提供一条有效之方。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阿勒泰市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05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08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于法律层面的探讨 [摘要]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极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率却逐年在上升。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有社会法律机制在应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缺失。文章主要从法律的层面,通过对国外经验和国内现实的分析,力求揭示我国现今相关机制的不足,并提出以法律为主、行政与社会机制综合防治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司法救济;防治机制 一、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1.国际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1993年,联合国大会在《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施暴的宣言》第一条中指出: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凌辱、因嫁妆引起的暴力、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均为家庭暴力。 (2)联合国对妇女暴力特别委员会认为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妇女、婚内强奸、乱伦、强迫卖淫、对女童的暴力、性别选择的堕胎和杀害女婴,以及对妇女的传统暴力习俗如强迫婚姻、偏爱男婴、女性生殖器割离和‘名誉’犯罪等。 [ 1] (3)世界妇女大会为全方位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1995年的《行动纲领》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等都属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 2.国外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1)美国 由于体制的原因,美国各州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确认标准不尽相同,固没有统一定义,而美国律师协会反家庭暴力委员会把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以及用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力控制时,便会发生家庭暴力。没有任何一种身体行为可以充分界定家庭暴力,心理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因素综合发生作用,产生施暴行为的环境。 [ 2] (2)英国 英国皇家警察督察提供的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在曾经或现在有亲密关系的伴侣之间发生的身体、性、情感或经济方面的伤害行为,行为性质不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决定。英国内务部在相关宣传品上表述如下:如果你受到与你共同生活者的身体或性的侵害,或受到此类威胁,这就是家庭暴力。 (3)南非 南非《反家庭暴力法》以列举的方式来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指:①肉体虐待;②性虐待; ③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④经济虐待;⑤恐吓;⑥骚扰;⑦盯梢;⑧损害财产;⑨双方不住在一起时,未经同意擅闯原告住所;⑩任何其他的针对原告的控制和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将给原告的人身安全、健康或幸福带来伤害。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民法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socialexclusion)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6%、%。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开题报告

江大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暨提纲 论文题目: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一、选题 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主要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立法情况。简单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成因,以及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造成中国与西方国家家庭暴力现状的不同。 四、内容提纲 一、绪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 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2、发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建立情况 三、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及成因 1、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 2、家庭暴力的成因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进行概括,并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法律原因三方面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分析,最后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对策提出肤浅的认识: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二是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三是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四是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笔者相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推动下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急切召唤下,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很快会破茧而出!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 引言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据调查显示,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家庭暴力现象比80年代上升了25. 4%.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每年约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受害者中绝大多数为家庭妇女,约占72%,16周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问题。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法律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家庭暴力现象经常发生。而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对策,开展法律及社会救助刻不容缓。本文主要从社会观念层面、法律层面以及综合治理层面讨论了预防和解决家暴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认知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① 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及性侵犯。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认为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操、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 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 6.婚内强奸; 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施暴者多为男性,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及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称为是“悄悄地犯罪”,这缘于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一家庭,家庭暴力发生时大都无目击证人在场,因此公众一般无从知晓。再者,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的观念,也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羞于向外界述说或向外界求助,也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大多数受害人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只有极少数被折磨得无法忍受的人才去寻求帮助。[1] 3、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 ①董平.《关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探讨》[J]

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重点

200例家庭暴力犯罪案的启示 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种,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近日,笔者对200起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和情感虐待。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重大恶性案件居高不下。调查的200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有40起故意杀人案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死刑犯罪,约占故意杀人死刑案件总数的17%,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调查中发现,有的被告人不理智地将矛盾方的亲属作为泄私愤的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其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原因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犯罪原因从过去单纯的家庭关系不睦发展到今天因婚外情、经济、性格问题、文化层次的差异等多层面的原因。婚外情现象突出,性道德观念滑坡。在这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婚外恋现象的约占70%左右,重婚犯罪也达到近100件。受西方不良思潮影响,少数人在处理两性关系时态度不严谨,任意放纵自己的感情,对家庭少有的责任感。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从微观方面讲,懦弱和忍让是暴力生成和加剧的温床。为了孩子、为了面子、为了经济和再婚因素,许多女性不敢、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地忍气吞声,或受虐待,或被遗弃。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婚外恋现象已相当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对方的不满与愤恨。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基因。在这些家庭暴力犯罪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村,现实生活的贫困使他们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消极而冷漠,弃责任不顾,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少理解和信任成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理解和信任是家庭的基石,但夫妻、兄弟、妯娌之间因琐事互不信任,无端猜疑,上演了一幕幕悲剧。 从宏观方面看,有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农村并未根绝。因换亲、生女孩而产生的家庭暴力仍然存在。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的200起案件中,80%的犯罪人系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婚姻质量差,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有些单位的负责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重视;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的离婚诉讼,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使一些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家庭暴力问题趋于激化,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法制宣传和教育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制宣传的不普及,法律教育的不深入,使许多人意识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充分体现。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辖区的失业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依法惩处维护家庭并重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作为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强有力的工具,山东省法院系统自上而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是与省妇联联合成立的山东省家庭暴力鉴定中心,使山东省法院系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进一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家庭暴力研究综述 【关键词】:家庭暴力 类型 特征 原因 危害 抑制方法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和生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如男性的生 理因素导致的性暴力。可以说,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和品德问题。 1.家庭暴力类型  1.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2.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5.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蒙丽华认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违法性、持久性、后果严重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目录 题目 (1)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家庭暴力概述 (2)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5)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8) 五、结束语 (9) 注释 (10) 参考文献 (10) 谢辞 (11)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然而,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从法治的角度着手防治家庭暴力,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抗家庭暴力,应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从暴力主体以及社会的角度防治家庭暴力。笔者希望通过防治家庭暴力,在维护人权与重视人伦的脉络之间取得一个新的平衡。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防治 Abstract: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human society, so that people placed a deep hope. However, domestic violence has gradually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and has caused great harm to family members, such as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and personal safety.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s a huge project, we shoul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to proceed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But from the social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To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we should increas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need the whole society to pay the joint efforts, so we can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from the violence subject, the main social point of view. I hope through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we can strike a new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and emphasis on human relations context.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urrent situation; reason;prevention 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被誉为生命的港湾、心灵的归宿。然而,据21世纪初世界银行调查统计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屡屡敲击着我们的神经,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却时常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全文及典型案例

法发〔2015〕4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5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为此,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2. 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 尊重被害人意愿。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和解。 4.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 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受理 5. 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家庭暴力的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家庭暴力社会学视角的研究分析 家庭是自然和社会的基本单元。然而,近三十年的研究表明家庭也可能是硝烟弥漫的战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在家中受到暴力侵害的规律往往高于他们受到外人伤害的概率。家庭暴力已经日益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全社会应该对其加以重视。本文以社会学角度来对家庭暴力的研究现状、概念、特征、种类、成因以及防范措施进行了综合性的梳理。便于大家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同时更是对化解家庭矛盾,构筑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关于家庭暴力含义的界定 1家庭暴力是以动手打人和以暴力相威胁为标志,长期性伴侣之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包括性)的伤害行为,主要是殴打,强迫性交等,也包括恐吓、强行剥夺自由等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潜在暴力行为。 2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或者其他亲密关系基础上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在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实行的侵害行为。包括胜利暴力、心里暴力、性暴力。 3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普遍存在两种观点:狭义上讲,指发生在为社会和法律认可的家庭中,特指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拉迪尔库瓦拉丝认为:所谓的家庭暴力,是“在家庭领域内,正是以在这个领域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妇女为对象的暴力行为。”另一种广义上的含义是,发生在靠婚姻或者血缘关系维系的合法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发生在夫妻,亲子,祖孙,婆媳,妯娌,姑嫂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性后果的行为。 5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不仅指在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中出现的暴力行为,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如“事实家庭”“同性恋家庭”“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97587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李明舜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

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政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各级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 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一是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45226708.html,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家庭暴力;婚姻法;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在我国,家庭暴力亦是普遍存在,在以往的婚姻法中也有对家庭暴力做出一定的规定条例,但并不明确,我国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也以劝说为主,对于严重家暴情况缺乏惩罚手段,但《新婚姻法》发布后,第一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施暴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但在我国家庭暴力由来已久,新婚法又是否能改变这一现状呢?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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