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

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2015年10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条文中规定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考试犯罪立法的核心在于对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规定的分析笔者将从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两个方面展开。

(一)适用范围

从条文规定来看,考试作弊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才规定为犯罪,那么对“法律规定”和“国家考试”的范围界定尤为重要。

1、国家考试

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法定机关组织实施的、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考试,其首先是一种国家活动,因为在法治国家,国家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运行,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同时,国家考试活动又是一种考试活动,应当遵循考试的科学规律,达到考试的目的。我国现行的考试形态主要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如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资格考试,如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如计算机水平考试;公务员考试。据此,虽然我国当前考试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是只有在国家考试中的作弊等行为,才是构成《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

2、法律规定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泛指所有国家制定认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宪法、法律(狭义)、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学者认为此处“法律规定”中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本文亦赞同此观点,就现行的许多考试来说,虽然在生活中习以为常,但其并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

大多来源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例如托福考试是由国务院国务院以行政命令的形式批准的、根据《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的水平考试,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将国家考试限定在“法律规定”内,一方面不致于使得刑法的打击面过大而模糊了打击重点,另外,现有的一些国家考试在设置和适用依据上本身就存在问题,追究这类考试中的作弊人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也不合理。

(二)行为类型

1、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

在国家考试中作弊,是对我国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公平考试制度的公然冲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的客体较为严重,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规定看,其打击的重点并非作弊行为本身,而是对作弊的组织行为,“组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在我国刑法中,将一定的“组织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已有先例,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中第一款即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该条款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是指是指以招募、雇用、介绍、强迫、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据此,在组织考试作弊行为中的“组织行为”应该也具备这样的特点,即具有幕后支配性、规模群体性和目标确定性等特点,其行为表现也可以总结为招募、雇佣、策划、安排多人实施考试作弊。此处“多人”

按刑法和社会大众一般理解,应该理解为三人以上。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

这一行为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国家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和答案;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提供国家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和答案。这样的规定,不仅能够将那些兜售试题答案的一般公民的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而且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非法将国家规定的考试的试题和答案提前泄漏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也能够为刑法所规制。当然这一类行为,也极容易与其他罪名相混淆,比如与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渎职犯罪、贿赂犯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等。所以在定罪量刑上应该注意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与类似行为的关系,正确适用法律。

3、代替考试行为

有学者认为,虽然条文中规定了两种具体的方式,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代替者的身份,到底是其他一般考生还是专门从事代替他人考试的人员,即日常生活中所言的“枪手”。他们认为前者大多是在校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危害性也较小,如果给与刑事处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是应该注意到,在认定这种犯罪的前提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现作弊行为,而如有些学者认为的主观恶性不大,危害性较

小可能只是学校规定的一些考试,而这样的考试并不符合这一犯罪认定的前提,当然也不会给与刑事处罚。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不管你是什么身份,都侵害了国家考试制度的公共信用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所以并不存在学者们认为的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三、《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完善建议

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定罪量刑的标准并不统一,又缺乏实践经验,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司法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如前文所述,有些规定仅有学者们的学理解释,且各执一词,难以统一,这在实践中不利于办案人员处理相关的案件,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统一相关的概念以及适用范围,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作者:胡健来源:商2016年2期

(完整版)浅谈关于期末考试作弊及诚信问题

浅谈期末考试作弊及诚信问题 1 引言 近年来,学生期末考试作弊的现象频繁发生,考试作弊在本文特指发生在大学生群体中的、在各类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背规则、规范的欺骗行为。有考试就必有作弊,大学生亦不例外,有学者曾这样描述道:“在大学,作弊似乎像呼吸一样自然,作弊像阅读、写作、数学技能那样,是大学生的一种重要学术技能”。从个人来说,作弊是一种不讲诚信、道德缺失的表现,我国自古就弘扬以诚信为美的道德标准,但是仍避免不了作弊现象,虽然不讲诚信的人短期可能侥幸获利,但这绝不会是长久之计,终究还是会因为真才实学不足被社会所淘汰。然而,考试作弊不仅是大学生个人的道德问题,也成为一个非常重要和需要研究的社会问题。 2 大学生考试作弊呈现出的新特点 2.1 从作弊手段来看,朝着多样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 大学生的作弊手段朝着多样化和高科技化方向发展,大学生作弊手段包括偷看、夹带、传递、刻桌印/手记、代考/替考、手机作弊、换卷等。近年来,随着新的作弊形式的出现,利用现代复印技术将答案缩小复印后折成手心大小的纸条,不易被监考老师发现;委托其他同学冒名顶替进入考场;雇用“枪手”考试,大学的校园里随处都有“枪手”的广告;大学生使用只有黄豆大小的隐形无线耳机;还有学生一起凑钱上网买答案;等,这些给教学管理秩序提出了新挑战。 2.2 从作弊规模来看,单人作弊比例高 大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分为单人作弊和协同作弊。单人作弊可以分为有预谋的作弊、情急之下的作弊协同作弊一般是指提供答案的一方为被动作弊者;获得答案的一方为主动作弊者。一般而言,主动作弊者是行为的直接策划、行动者。总体看,协同作弊比例要低于单人作弊,大学生的作弊行为大多为个人行为。2.3 从作弊范围来看,大学生考试作弊已成普遍现象 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大学生将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当前大学生的作弊现象存在于各类高校,作弊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作弊现象渗透在大学各种类别的考试中,无论在结业考试还是各种取得资格证书的考试中都能发现作弊现象。另外,作弊主体呈现多元化,不仅成绩差的学生在考试中作弊,很多成绩优秀的学生都存在作弊的行为。曾经是低年级的大学生作弊比例较大,现在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作弊行为也有增多的势头,甚至一些教师为了个人利益和人情关系也参与作弊。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考试作弊入刑之我见 几乎可以说,每一个上过学经历过考试的人,总有那么一两次考试作弊的行为。小学时候考试,我们会给临近的小伙伴递纸条亲密合作,初中,我们或许在手心记下背不过来的历史书,高中我们渐渐长大,开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更加便捷的“走捷径”,甚至于,曾经的某个时代高考的替考现象也十分严重,即便严格的国家考试,也挡不住“作弊大军”的汹涌来袭,可谓逢考必有抄。在我们的学习生活中随处可见的考试作弊现象,大部分是老师父母打骂几句、道德谴责一下就能解决的,法不责众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毕竟考试作弊现象太普遍。但是,在一些重要的考试中,比如国家公务员考试、高考等,考试作弊是违反法律规定,甚至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我国在2004年出台的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了4种特别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这些行为包括:一是组织团伙作弊的;二是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是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如果考生有这些舞弊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但是似乎这种隔靴搔痒的行政处罚方式并不能有效制止考试作弊风气,反而因为处罚未到实处而使作弊风气见长,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2014年的河南杞县替考案、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等层出不穷,有效的制止舞弊之风迫在眉睫。 考试公平,关乎到考生的个人命运、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同时还会诱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规范考试纪律,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在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体系,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开始对考试舞弊行为加以规制,一方面,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也就是说,以后找人代考,或者当“枪手”都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有助于依法综合整治考试作弊乱象。另一方面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也加大了。 但是,防范考试作弊,我们的措施不可谓不完善,尤其在高考、国家公务员考试这样的重大考试中,手机、电子表等通讯工具严禁带入考场,监考老师会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检查;考生身份信息会仔细核查,如果存疑还可以用专门设备检验证件的真实性;考场外还安装信号屏蔽设备,即便偷带手机进了考场也无法使用;考试期间,考场内还有不止一名监考者巡视,在这样较为严密的防范考试作弊的情形下,尽管考生有心作案,也未必会有机会,我们不能忘记,“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考试监管体系出了问题,考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严格的考试规范不仅无法得到执行,可能反而倒转过来成了他们沆瀣一气、搞暗箱操作的最好伪装。 考试作弊入刑,表面看体现了我们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其体现出来的问题却不得不令人深思,若说小时作弊是由于年幼无知,初中高中是玩心正盛不甘落败,可是更加成熟乃至受过高等教育的我们为何在参加国家考试时为何也频频出现作弊行为呢?究其原因,一方面,大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低下,存在侥幸心理。当今时代的我们,无论做什么似乎都缺少一股铁杵磨成针的勇气和毅力,反而学会了临时抱佛脚,学会了投机取巧,而忘了吾日三省

XXX考试违纪作弊处分规定

XXXX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考试秩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公平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考风考纪、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学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各类学生。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进入考场后,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5. 发现本人桌面有由他人所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教师汇报的; 6. 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 开考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传、接、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4.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两份以上试卷答案相似,并被认定为雷同的; 5. 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的、隐匿、撕毁他人或本人试卷的; 7.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8. 有计划的组织作弊并在考场中被发现; 9. 替考或者请人代考的; 10.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1. 窃取试题(卷)。 第六条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5款、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0 款、第11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对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好者,酌情从轻处理;态度恶劣、再次违纪或作弊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本校在籍学生协同作弊者,给予同等处分。 第八条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九条处理程序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2015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关于考试作弊的调查报告

关于在校学生考试作弊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为加强我院学风建设,改善教育水平,创学院先进文化力量,积极发扬文明之风,特此开展本次实际调查。 二、调查对象: 全院在校学生 三、调查方式: 抽样调查 四、调查成果分析: 1.调查对象与学习能力调查 分析:由表可知,本次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在校大一和大二学生,(共计调查对象100人)这也是我们的主要研究对象。同时,我们也对他们的学习能力做了一个评估,以了解他们的学习状况,可以看出,多半的同学认为自己的学习能力一般,只有少 部分同学认为自己的学习能力较强。 2.对专业的感兴趣程度与逃课调查 对专业感兴趣程度几乎没兴趣一般喜欢 人数17 14 69 逃课经历经常偶尔从不 人数19 20 61 分析:两图分别反映出同学对专业感兴趣程度和逃课经历。表中反映出大部分同

学还是喜欢自己的专业,同时,也有大部分同学从不逃课。从这个数据对比表中,我们还发现,对专业的感兴趣程度与其逃课经历接近正相关的关系。即,不喜欢自己现在所学专业的同学逃课多以些,以此类推。当然,这也只是一个偶然的以及抽样的数据,只作为我们调查问题的一个参考话题。 3.考试难易程度调查 分析:由表可知,大部分同学认为考试难度较大,而只有少数同学认为考试简单。这里面应该是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比如,有些同学可能是认为期末考试简单,而有些同学是认为各类考证考试难,带有笼统统计。当然,这是我们的一个总体调查,是针对大学内涵盖的各类考试而得出的一个难易程度分析。 4.自我考试作弊与院内考试作弊调查 分析:在调查中,我们特意设置了这两个问卷题,目的是想通过从调查中分析与对比,得出一个实际的现象,即,调查同学自我作弊经历和院内同学作弊现象。由表可知,多半的同学很少作弊,经常作弊的也占少数。但,从右表中又看出,我院考试作弊现象比较普遍存在。充分说明,在考试作弊这一块还应该加大监督力度。 5.认识考试作弊调查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考试作弊入刑的进步意义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作弊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目前调整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要求将考试作弊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考试作弊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的刑事责

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作弊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2015年10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条文中规定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三个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考试犯罪立法的核心在于对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规定的分析笔者将从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两个方面展开。 (一)适用范围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

(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 (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 (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 (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 (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 (三)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 (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胡云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文: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微信公众号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刑法发展完善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刑法修正案(九)》共52个条文,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条文最多的修正案。其中,为《刑法》新增15个条文,另在原条文中新增八款,删除原条文中的两款,对33个条文作出修改。从范围看,本次修正涉及面相当广泛,尤其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力度很大。从内容看,本次修正针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对有关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腐败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等刑法规范作了大幅度修改完善,内容丰富且非常重要。从理论看,本次修正敢于突破传统刑法理论的条条框框,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在立法理念、刑事政策、罪刑设置等方面有诸多创新,给人眼睛一亮、耳目一新之感。从实践看,本次修正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精神,果断对一些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敏感问题动手,充分体现了解决实践难题的责任担当,切实贯彻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依据刑法惩治预防犯罪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认真学习领会《刑法修正案(九)》,确保《刑法修正案(九)》全面正确实施,确保刑事审判职能充分有效发挥,是各级人民法院、广大刑事法官的重要职责使命。这里仅从《刑法修正案(九)》所体现的改革创新精神角度,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刑法修正案(九)》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出台的第一个刑法修正案,是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刑事法律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336项深化改革任务,其中有20多项属于法治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系统部署了190项法治改革任务,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支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架构的基本大法之一,必然要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新期待,适时加以修改完善,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 考试作弊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对别人的不尊重,相关部门会对考试作弊的人员进行通报,下面我给大家带来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一 各教学系部、班级: 为彰显考试的公平公正,践行诚信教育,现在对20xx—20xx学年期末考试学生违规情况通报: 20xx级注会1班洪xx(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1班王xx(替考) 20xx级注会1班陈xx(找人替考) 20xx级注会2班尹xx(英语B级夹带考试资料作弊) 20xx级注会5班张xx(夹带小抄) 20xx级注会5班杨xx(使用手机) 其中,王xx,陈xx两人在考试过程中串通替考,其情节严重。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作弊及其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将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情况请留意南华工商学院校风校纪委员会处理为准。 其中,洪xx、尹xx、张xx、杨xx等人,违反了《南华工商学院学生手册》违纪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凡考查、考试、补考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请团总支、学生会、助理团各部门展开核查,凡是作弊者各组织部门请照章程,开除清退出部门处理,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以上行为将记入学籍档案存档。 xxx财务金融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x年1月9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二

兹有广东xx学院商学院20xx级商务英语1班的王昊同学在期末英语考试过程中作弊,监考老师按规定没收了王昊的试卷,王昊非但不服,还与监考老师发生争执,并侮辱监考老师。该同学未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试,其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目无师长,严重影响学校相关管理纪律。 为严肃规范学风,警戒他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经教务处研究决定,给予王昊同学全校通报批评处分。 希望全校学生以此为戒!在学校中严格遵照规定考试,如再发生类似现象,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通报! 广东xx学院商学院 xx年xx月xx日 关于考试作弊的通报范文三 唐xx(学号:20xx540xxx),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xx 级(化工应20xx-01班)学生。20xx年3月28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B 语言)考试中, 该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时间内使用通讯设备。 根据《重庆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做出。 特此通报 xx科技学院 教务处 年3月28日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6)

组织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考场舞弊问题自古有之,常见的如买卖考题、夹带文字材料、替考等等,但近年来随着通讯技术、设备小型化技术的发展,考场舞弊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为应对这种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公布实施,笔者以此为切入点,浅析考试作弊背后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法律内涵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考试之中进行作弊,而放任或者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要求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从客体方面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体为包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不难发现组织考试作弊罪所保护的法益在于——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国家考试的公平性,同时这也引出一个问题,即什么是“国家考试”,非“国家考试”之中的作弊够不够成此罪的问题。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考试”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之中的考试专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前可以明确的包括三类:其一为国家教育考试,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即“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其二为

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国考、省考),其三为国家专业资格考试,包括:法律职业、教师、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术、资产评估师、医师、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除了上述三类考试之外,法律还规定“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同样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笔者通过查阅和整理现有案例之后发现,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还存在以下几种很普遍,但容易被忽视的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 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却很容易被大众忽略不属于国家考试的考试。在现实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之中,无论是科目一、科目二还是科目三,普遍存在替考、买过的行为,而且大众很难把机动车考试当做一个与高考、公务员考试分量相等的考试,因此现实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人因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而涉嫌刑事犯罪。 笔者大概检索了之后发现,仅2019年一年之内,因为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之中作弊被判处刑罚的案例就高达一千余例,这对于组织考试作弊罪这种小众犯罪来说,已经是比较高的案发率了,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 相比于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驾驶员满分学习考试更是难以让人把其与国家考试相联系。根据(2019)川170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

考试恳求作弊撤销处分思想汇报

考试恳求作弊撤销处分思想汇报 尊敬的校领导 从我因考试作弊接受处分到现在已经近一个月了,虽然这个月我们已经放假了,但我并没有放纵自己,时刻自我反省,严格要求自己,现在我将以最真诚的态度,向校领导递交我的第一份思想汇报。 本月十三号下午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考试中,我因给同学抄袭试卷被发现,被处以记过处分,经过老师和领导的教育和批评,我深深地认识到了错误的严重性,于是我向老师递交了一份深刻的检讨,接受了学校的处分。下来后有真诚的向被我连累的那位同学道歉,回家后及时向父母承认错误。我深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有过必要改之。虽然考试作弊算不上是什么不可饶恕的错误,但也应当引起我足够的重视,以此为鉴,反省自己,找出错误,改正错误,遵守纪律,按原则办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远大的理想和抱负。 我知道考试作弊于学校,于同学,于自己都不利,一则,违反学校的校规校纪,给学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二则,连累了抄袭我卷子的同学受到处分,助长了拿来主义的错误学习风气,是这位同学不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对该同学以后立足于社会产生不利影响。三则,是我自身素质的体现不顾校风校纪一意孤行缺乏集体主义感;

知道同学作弊不予以阻止还助长不良风气,严重的缺乏正义感是自私的表现。好的素质塑造好的形象,正确的人生观影响正确的人生。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放假回家后,我不仅帮助妈妈整理家务,准备过年,还按照计划复习功课,阅读名著,文摘,关心国家时事政治,社会动态。以此来体会父母的劳苦心酸和良苦用心,巩固科学文化知识,拓展视野,丰富自己了解国家和社会的动态了解自己与社会所需的人才的差距,争取在学习上,生活上,思想上以及未来工作上,都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做一个党,国家和人民都需要的人,争取在充实自己,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能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人无信不立。”曾子杀猪为一“信”字,孔明接受“托孤”为一“诚”字;因有了“诚信”二字,百年的老店得以顾客盈门,刘邦的约法三章得以千年传为美谈。因为诚信,商鞅才得以立法于市井,赤兔马才得以为后人所敬仰。人无信用十步难行,诚信是最好的无形资产。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更应注重诚信,所以我该学习诚信待人,绝不在做类似于考试作弊这种有失诚信的事。关于诚信也是我这段时间着重思考和树立的素质之一。 以上就是我近一个月来的思想动态,请校领导检查。 此致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 考试作弊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学校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通报批评,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一 唐xx(学号:xx06540285),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xx 级(化工应20xx-01班)学生。20xx年3月28日在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B 语言)考试中, 该生违反考场规则,在考试时间内使用通讯设备。 根据《xx科技学院考场规则》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该生行为构成作弊,其相应行政处分随后做出。 特此通报 xx科技学院 教务处 年3月28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二 20xx级社工系社工专业xx班学生兰xx,在20xx年月24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中,将移动电话放在身上衣袋内,在考试过程中移动电话发出铃声,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没收。 CET考生守则第3条规定:"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 北京地区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监考员考场指令第2条规定:"禁止携带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已将上述物品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员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本指令制作在听 力磁带上,考试开始时已经予以播放。) 兰小伟违反考场规则,其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特此通报。 教务处 年月24日

考试作弊处罚通报范文三 在本次毕业班期末考试中,电气系吴老师阅卷时发现,220xx4班的一份试卷上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笔迹,随即将此情况报告教务处,教务处立即会同电气系、机电系进行了核查。 调查发现,220xx4班刘xx、秦xx在《工厂电气》期末考试中,将试卷相互交换进行作弊,两位同学已承认作弊事实。据此,学院给予刘海、秦晓东两位同学行政记过处分,该门成绩作零分处理;该场考试监考老师张彦明因监考失察给予教学告诫;对及时发现问题的吴会琴老师予以表扬。 期末考试在即,为严肃考风考纪,希望各位老师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考试中教师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违纪现象将从严处理。 教务处 年6月15日

(刑法修正案九后)最新刑法罪名一览表(468条)讲解

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468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体现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改内容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 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 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 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 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 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 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 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 条 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决水罪同上 15爆炸罪同上 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过失决水罪同上 20过失爆炸罪同上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 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 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 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 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32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九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120条之四,刑法修正案九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刑法第120条之 五,刑法修正案九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刑 法修正案九 38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

关于考试作弊的议案

关于考试作弊的议案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沙漠治理了,那么,以下是WTT小雅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沙漠治理的议案,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沙漠治理的议案1 沙漠化是我国乃至世界威胁人类生存的严重危害之一。亏夏回族自治区是我国沙漠化比较严重的地区之一,65%的土地是荒漠化土地。多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直把防治荒漠化和保护建设生态环境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封山禁牧等一批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取得了“人进沙退”的可喜成绩。 在这一改天换地的伟大工程中,涌现出了像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的白春兰、王锡刚,灵武市郝家桥镇狼皮子梁村的李玉芬等治沙劳模。他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自筹资金,承包治理荒沙地,经过几十年不懈的艰苦努力,昔日人迹罕至的不毛之地变成了一片片绿洲,沉睡多年的荒漠焕发出了勃勃生机。他们为国家造绿,为人民造福的英雄壮举,被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广泛传播,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称颂。可是,由于治沙投入大,周期长,经济效益非常低下,目前,这些治沙劳模“种树越种越犯愁,治沙越治越贫困”,负债累累,生活窘迫,有的甚至沦为贫困户,处于欲罢不忍、欲干不能的两难境地,让人心酸和叹息。

盐池县花马池镇沙边子行政村村民白春兰,1980年响应政府号召,开始治沙创业。她24年如一日,凭着顽强的毅力与拼命的干劲,治理沙漠2300亩,共计种树50多万株,成活10多万株,封山育林1000多亩,被授予全国治沙劳模、全国“三八”红旗手等光荣称号,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多次接见。为了治沙造林,白春兰投入了所有的精力和积蓄,还先后向银行贷款60万元,目前贷款已逾期,拖欠利息9万余元,却无力还本付息。由于负债累累,这位生态富有但生活拮据的治沙劳模,面对无法兑现的“绿色存款”欲哭无泪。和白春兰一样,盐池县花马池镇硝池子村农民王锡刚,从1986年开始,倾其所有带领全家承包治理沙荒地3000多亩,18年来共计造林30多万株,使昔日风沙肆虐的不毛之地变成了郁郁葱葱、生机盎然的绿洲,他因此而获得国家林业部、自治区政府的表彰。18年来,他累计投入造林款60多万元,其中的20万元银行贷款逾期无力偿还,沉重的债务负担成了这个朴实农民的“心头病”和巨大的精神包袱。眼看着“绿色银行”兑不了现,王锡刚却天天被银行追着要还贷款。他现在仅靠编柳笆子卖钱来勉强维持眼前的生活。今年58岁的李玉芬是宁夏盐池县高记场村的一名普通的农家妇女,1982年,她和丈夫马汉章拖儿带女,来到毛乌素沙漠南缘的沙边子村治沙。到目前为止,李玉芬已在狼皮子梁治理纯沙漠荒地8000亩,植树40万株,造林2245亩,种草1200亩,该地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在这10多年时间里,李玉芬共向沙漠投入了300多万元,在

考试作弊已入刑——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已入刑 ——解读《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

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 法_机关违规处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本科课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 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课程考试和考查,学生参加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一)未按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至试卷分发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四)自带稿纸或者其他纸张(与考试课程无关)的; (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考试规定所需的参考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六)在考场内或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属于(一)款者,取消考试资格; 属第(二)至(七)款者,考试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无视警告而继续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予以警告处分。 第四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或者默许他人旁窥自己的考试材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行为双方; (三)擅自将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考试作弊检讨书1000字(5篇)

考试作弊检讨书1000字(5篇) 第一篇 我在考试中自带答案造成作弊行为,今天我怀着内疚和后悔写下这份检讨书,我明白这种行为是不对的,但我依旧做了,我觉得有必要写这份检讨,以向老师表示我对这次作弊行为的深刻认识。我错了,老师!我犯下的是一个严峻的原则性咨询题。 这次我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峻性。在考试的时候作弊,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在学校造成极坏的阻碍。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间造成了极坏的阻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同学之间本应该互相学习,互相促进,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和院系的学风建设。同时,也对班级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这次作弊行为让我更深层次的认识到了错误,事后我已追悔莫及。自己也反省了好长时刻,一直都在想:"我在做什么?我如何会变成那个模样呢!"确实不敢想象我是如何会丧失了那个一般做人的准则呢。那个作弊的阴影时时在我的脑海里回荡,让我每天都不能安心的学习。对自己作弊的行为感到惭愧,我深知要想通过考试,只有靠平常的努力,不应该像我如此在考试中作弊。我保证以后不在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了。 老师常教育我们做人要诚信,不应该在考试中作弊,而我没有听从老师的教诲,考试作弊不仅让自己难堪,更让班级丢脸,让老师丢脸。考试作弊讲明我是一个不讲诚信的人,同学会从此嘲笑我,老师会看轻我,走上社会,人人都会看不起我,如此对自己阻碍实在太大了,但自己如何讲差不多犯了如此的错误了。只有好好读书,不再犯错,希望早日寻回诚信,今后不仅要把老师教我们的知识学好,更要学好如何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一个正直的人,老师如同父母对我们的爱差不多上无私的,通过这件情况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们那种恨铁不成钢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专门的内疚,我感谢老师对我的这次深刻的教育,它使我在今后的人一辈子道路上寻到了方向,对我的一生有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作用。我所犯的错误的性质是严峻的。我在考试的时候作弊实际上就是做假骗人,原本弘扬拼搏精神,走坚韧拼搏进取之路既是我的责任,也是我坚决不移的前进方向。然而,我的行为却背道而驰。这是一个关系到如何成人,如何成才的一个重大原则咨询题。一个人的成长和进步,不仅仅是学业上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思想、作风方面上的培养和锤炼。我忽视了如此一个重要的咨询题,为此而犯了方向性的错误。我所犯错误的阻碍是非常坏的。考试作弊,这种行为是不尊重同学、不尊重老师、不尊重父母的恶劣阻碍。本来,老师是对我非常器重的,然而,我的错误深深地损害了他们的心;我真诚地同意批判。关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情况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关怀和支持我,并对我的咨询题酌情处理。 我会改正,希望老师和同学和学校监督我,让我更正确地走我的人一辈子。 检讨人: _年_月_日 第二篇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1年3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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