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中伤亡事故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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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1998年5月,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川某建司),将承建的B7住宅楼建筑施工工程中的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发包给四川省龙泉驿区龙泉镇书房村4组村民王某。之后,王某又将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转包给泸州市合江县先滩镇中埂村3组村民黄某。同时约定,施工所需升降式吊栏及安全带、安全网由川某建司提供。此后,黄某组织肖某等人进行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1998年7月3日,由于川某建司提供的升降式吊栏挂钩脱落,加之肖某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系安全带,致其从4楼坠地受伤,造成5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川某建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9374.20元。肖某要求川某建司支付工伤补偿金等费用不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当事人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肖某在受黄某雇佣从事施工作业时受伤,应由雇主黄某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肖某赖以完成工作的升降式吊栏有瑕疵,并且川某建司违反法律规定将承建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施工过程中川某建司和承包人王某又疏于安全管理,故川某建司、王某对肖某所受伤残有过错,应对肖某的伤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一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令包工负责人黄某赔偿肖某医疗费、护理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89981.40元;川某建司、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和房地产开发的蓬勃发展,建筑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壮大,全国各地随处可见繁忙的建筑施工景象。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将施工作业层层分包,忽视安全管理,致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事故发生后,建筑企业、承包施工者相互推诿,拒绝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伤害。该案即是一典型案例。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正确界定案中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中伤亡事故的性质、赔偿义务主体及归责原则,对于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减少此类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官认为受害者系受个人承包者雇佣施工时受伤,个人承包者与受害者具有直接的雇佣劳动合同关系,个人承包者黄某应为受害者伤残的赔偿义务主体。笔者以为,此案判决难谓正当,在此与诸位探讨。

一、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发生伤亡事故的性质及责任主体

建筑工程承包施工是目前建筑施工中普遍采取的一种建筑施工方式。按其承包主体和性质的不同,在现实中可分为建筑工程个人承包和建筑工程单位分包施工。前者是指无建筑资格许可证的个人对建筑企业某项施工作业承包施工,后者指有建筑资格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对建筑总承包企业某项工程的分包。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称之为工伤事故,受害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大量建立在非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基础上而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于多表现为一种临时性提供劳务的行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并不是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只能依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属一般因工伤亡事故,而不属于工伤事故。

对建筑工程单位分包施工而言,承包方是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独立法人,其雇佣职工建筑施工是完全脱离了发包方的独立建筑施工作业,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无疑应为承包单位,事故性质为工伤。

对建筑工程个人承包施工而言,建筑企业与私人承包者应属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因为被承包建筑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并未因承包施工而有所改变,仅仅改变了建筑企业本身的建筑施工管理方式。承包人在承包生产期间只能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也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其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由企业享有,义务由企业承担。当承包人对外交往创设了民事法律关系时,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人个人。因此,建筑企业与私人承包施工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建筑企业与私人承包施工者签订承包合同后,私人承包者即获得对承包施工作业进行组织施工的授权。私人承包者组织施工的行为属建筑企业授权的职务行为,其因组织施工需要而雇佣的职工属建筑企业职工。某职工因建筑施工而负伤、致残、致死,应属建筑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

致死。该事故性质属工伤事故性质,事故单位和赔偿义务主体为建筑企业。

这种分析认定与劳动部劳办发(1997)62号复函的意见也是一致的。该批复包含二层意思:、对于个人承包租赁生产经营,发包方或出租方为事故单位,包括承租方或承包方虽属独立核算单位,但不是独立法人的情形。第二、企业组织承包租赁生产经营,原则上发包方或出租方为事故单位。只有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后,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方而自由生产经营时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建筑工程承包施工是企业承包、租赁生产经营的一种形式。

就本案涉及的内容而言,建筑工程个人承包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其事故单位和伤亡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为发包单位建筑企业,笔者认为,其法律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建筑企业应当对建筑施工作业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因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任何逃避对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行为无效。

第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无论任何民事主体,既然享有民事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没有义务的权利和没有权利的义务是不存在的。建筑企业个人承包施工仅仅是建筑企业实行的施工生产方式,企业仍是建筑施工活动的主体和建筑施工活动成果的所有者。企业在享受成果的同时,理应承担建筑施工中可能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危险。

第三,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我国《劳动法》条明确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者。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保护弱者的利益,防止以强凌弱,使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在市场经济,市场竞争机制制约下的用人单位均有追求利润的欲望,因而容易发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或事件。这就要求用法律来抑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建筑企业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受雇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应从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确定赔偿义务主体。西方学者指出:“对受害者来说,法人责任比雇员个人责任所提供的保证大得多,企业是一个‘大钱袋’和

一个‘不具名的,有偿付能力的集体’”。因此,对职工而言,由有偿付能力的集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承担赔偿责任,比由私人承包者承担赔偿责任更有保障。

第四,促进企业劳动保护,减少事故危险。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利,是任何一个国家劳动法的根本任务和重要立法目的。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类型的企业不断涌现,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不重视安全生产,不给劳动者提供安全生产条件,致使工伤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资料统计,2001年,企业工伤事故死亡人数12554人,平均每天死亡34人。工伤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对每个受害者来说,结果都是不可挽回的。如能在案件的审理中,充分运用人民法院裁判的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劳动保护,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减少伤亡事故发生,这更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思想。建筑企业相对于私人承包者而言,更有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产条件。伤亡事故的赔偿责任由企业承担,有利于促进企业为职工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从而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伤亡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是在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劳动者在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对这种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因为:劳动者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用人单位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劳动者的债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那么,这种侵权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呢?

在世界各国,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也不例外。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因工受伤有获得劳动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患职业病,无论责任属用人单位、同事还是属于他本人(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者除外)均应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责任由国家的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依照法定标准获得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这些标准都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致使职工不能直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则该补偿责任转承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负担。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伤亡事故属工伤事故,故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伤亡事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建筑工程承包施工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公平原则。从公平原则出发,享受利益应当承担风险,如同法国狄骥所说“这种责任的采取是法律的社会化的结果”,“倘若团体直接受到利益,那么将所有个人与其他团体为实行这种活动而蒙受的危险,都由它负责,是很公平的”。其次,符合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劳动者为谋生而进行劳动,建筑企业为追求利益而使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工伤事故的原因来自建筑企业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带来的巨大危险。就双方当事人来说,建筑企业是经济强者,劳动者是经济弱者,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劳动者为建筑企业创造利益而劳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应当无条件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其三,符合司法诉讼规律,从程序角度看,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对于受伤害的劳动者来说,举证建筑企业有过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这既有劳动者举证能力的限制,又有科学技术监测水平的限制。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举证是不可能的。

三、该案应如何处理

1、该案伤残事故的性质及责任主体

承包人王某、黄某承包B7住宅楼内、外墙涂料施工,并没有改变川某建司对B7住宅楼建筑施工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仅仅是改变了川某建司本身的建筑施工管理方式,承包人王某、黄某在内、外墙涂料施工作业中,只能以川某建司的名义,而不是也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交往,其民事交往产生的权利义务部由川某建司享有和承担。承包人王某、黄某本身也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

雇佣职工行为系建筑企业的授权职务行为,其雇佣的职工应是企业的职工。因此,黄某雇佣职工因工伤残,属于川某建司企业雇佣职工因工伤残,其性质为工伤事故,川某建司为事故责任单位。川某建司应对黄某所雇职工肖某所受伤残负工伤赔偿责任。

2、川某建司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肖某虽是黄某雇佣,但黄某的雇佣行为系川某建司授权职务行为,肖某受雇后即是川某建司职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川某建司应当为肖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论肖某所受伤害系川某建司、肖某本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肖某因工受伤都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等法定标准执行。川某建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金,则工伤保险待遇转承川某建司承担。

3、该案不应适用劳办发(1994)109号批复

原审裁判依据劳办发(1994)109号批复,判决个人承包者黄某为赔偿义务主体不当。劳办发(1994)109号复函的主要内容为:在建筑和拆迁工作中,将一项短期工程发包给某些务工人员,虽违背了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建筑和拆迁工程法规关于承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定,该承包应为无效承包,但从保护临时工合法权益考虑,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伤亡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从上述表述内容中不难理解,该批复只适用发包方将一项短期工程发包给某些务工人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发包方是指建筑或拆迁工程的开发方,故该批复并不适用建筑企业承包施工情形,而肖某受伤赔偿案系建筑企业(而非开发商)承包施工,故该案不应适用(1994)109号批复确定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肖某所受伤害属工伤事故,应按照工伤事故赔偿范围判决川某建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川某建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按照建筑承包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黄某、王某予以一定追偿。

高铁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高铁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第二节、支架倒塌案例分析 第2节、支架倒塌图片案例分析 1、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沈阳枢纽跨北皇线特大桥T构坠落事故,也是一起墩梁临时固结体外支撑柱倒塌事故,见图5-2-1所示。 图5-2-1 哈大铁路客运专线沈阳枢纽跨北皇线特大桥T构坠落事故照片这是一起典型的体外支撑柱横向缺少约束的失稳事故。支架失稳原因及施工方案主要教训点: ①、T构处于活动盆式支座处,桥墩顶部对箱梁无约束; ②、体外支撑钢管混凝土柱与墩身无连接,支撑柱完全处于自由状态;③、体外支撑钢管混凝土柱与箱梁无锚固,前后支撑柱承载力不能互补;

2、大坡度坡道上架桥机垮塌事故(见图5-2-2) 图5-2-2某桥大坡度坡道上架桥机垮塌事故照片 教训点:在大坡道上架梁时,架桥机大臂、支腿安置水平及垂直度不好,存在下坡下滑分力——促使支腿受压失稳,防范稳定措施不到位。 3、某桥水中施工支架倒塌(见图5-2-3) 图5-2-3某桥水中施工支架倒塌照片 教训点:支架基础稳定性差,基础冲刷下沉,支架没有与已完墩台连接,支架整体稳定性不足,方案缺少稳定措施; 4、2005年12月14日贵州小尖山大桥现浇梁支架垮塌见(图5-2-4) 图5-2-4 高宽比例严重失调支架倒塌事故照片 教训点:这是一起典型的高宽比例严重失调支架倒塌事故。支架横向纤细、

刚度不足,横向没有约束措施,横向稳定性不满足立柱承载力要求,支架屈溃侧弯失稳倒塌。 5、网络上某支架倒塌照片(见图5-2-5) 图5-2-5 脚手架横向约束不足——失稳照片 教训点:剪刀撑不足,立杆缺乏约束,受压屈溃倒塌。 6、湖南凤凰大桥倒塌事故-著名全国(见图5-2-6) 教训点:支架剪刀撑不足,特别是抵抗拱圈不对称性加载的挤压力的斜支撑缺失,方案对过大偏载措施不到位,施工不对称加载,基底不均匀沉降。 图5-2-6 拱桥满堂脚手架倒塌照片 7、杭州地铁明挖基坑坍塌事故(见图5-2-7) 篇二:高速铁路施工过程危险辨识与评价研究 ┊ ┊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____五个不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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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铁路隧道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677-61 铁路隧道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 分析(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铁路隧道施工安全事故类型及案例 (一)复杂岩溶隧道突水、突泥。 1、20xx年01月21日,宜万铁路马鹿箐隧道出口段平导开挖至DK255+978时发生突水、突泥,突水总量约18万方,在抢险抽水时又多次发生突水。马鹿箐隧道全长7879m,最大埋深约660m,隧道自进口至出口为连续15.3‰上坡。在线路左侧30m预留二线位置设置贯通平导,平导全长7850m。隧道穿越地层中灰岩地层为7408m,占隧道总长的94%,隧道区域漏斗、落水洞、暗河十分普遍,岩溶强烈发育,管道岩溶水系极为复杂。这次事故除多人逃生外,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 2、20xx年08月05日凌晨1:00时左右,宜万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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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工程坍塌事故案例 案例一:湖南省凤凰县“08.1 3”大桥坍塌事故 (3)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沟槽坍塌事故 (6) 案例三:青海省西宁市“04.27”边坡坍塌事故 (8) 案例四:北京市海淀区“03.28”地铁坍塌事故 (11) 案例五:湖南省永州市“09.21”楼房坍塌事故 (13) 案例六:黑龙江省大庆市“08.06”围墙倒塌事故 (16) 案例七:山东省文登市“06.06”景观桥坍塌事故 (18) 案例八:北京市海淀区“02.21”临建房屋坍塌事故 (20) 案例九:云南省景谷县“02.21”房屋倒塌事故 (23) 案例十:重庆市南岸区“01.17”边坡坍塌事故 (25) 案例十一:湖北省襄樊市“01.16”沟槽坍塌事故 (28) 案例十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01.04”基坑坍塌事故 (31) 案例十三:甘肃省定西市“07.04”化粪池坍塌事故 (34) 第二章:模板坍塌事故案例 案例十四:重庆市秀山县“12.04”模板坍塌事故 (36) 案例十五:天津市开发区“05.13”模板坍塌事故 (39) 案例十六:湖南省长沙市“04.30”模板坍塌事故 (41) 案例十七:陕西省宝鸡市“03.13”模板坍塌事故 (43) 案例十八:湖北省荆州市“12.21”模板坍塌事故 (46) 案例十九:河南省郑州市“09.06”模板坍塌事故 (49) 案例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02.12”模板坍塌事故 (51) 案例二十一:山东省聊城市“10.02”模板坍塌事故 (54) 案例二十二:山东省淄博市“09.30”模板坍塌事故 (57) 案例二十三:广东省佛山市“09.01”模板坍塌事故 (59) 案例二十四:甘肃省兰州市“08.31”模板坍塌事故 (61) 案例二十五:江苏省溧阳市“08.24”模板坍塌事故 (64)

铁路隧道塌方事故案例分析

铁路隧道塌方事故案例分析一、工程及事故概况 洛湛铁路(茂名段)古榄隧道进口里程为DMK480+725,出口里程为DMK484+295,全长3570米。建设单位为广铁集团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局,设计单位为铁道第**设计院,监理单位为广 东**监理公司。当时进口掌子面施工里程为DMK481+181,仰拱及仰 拱填充里程为DMK481+150,二衬里程为DMK481+105。塌方中心里程 约DMK481+150,离进口洞门425米,围岩为V级,涌水量大。 洛湛铁路(茂名段)古榄隧道于2008年7月15日晚19:30时,开挖DMK481+150~+155段5米仰拱时,仰拱基坑基本开挖到位,挖机已退到DMK481+148填充面上对上述段进行清底作业。 当时掌子面处于停工状态,无人作业,仰拱开挖现场只有领班1人,汽车司机1人,挖掘机司机1人。22:35时在没有明显征兆的情况下,隧道左侧边墙突然发生掉块,随即洞内发生大面积坍塌,立刻 将DMK481+148里程前后完全掩埋。供电线路瞬间受损,隧道洞内一 片漆黑。现场领班郭朝华快速跑向洞口方向,汽车司机杨正林驾车 幸运地安全撤出危险地段。挖掘机司机陈其宝,正在挖掘机驾驶室 内操作,不幸困在坍塌体内。事故发生后,现场及时组织了紧急搜

救。由于塌方体极不稳定,救援工作异常艰难,抢救作业面多次发 生险情。为保障抢救人员的安全,经抢险指挥部决定于7月23日停 止对被困挖掘机司机的搜救,由设计单位出具加固处理设计方案后,再由施工单位对塌方段按设计方案进行处理,并进一步调查事故原 因和搜寻被困人员。 古榄隧道DMK481+150~+155塌方段围岩地质情况, 揭示围岩为强风化砂岩夹页岩,局部为全风化,岩体破碎,裂隙纵 横交错,层理产状不规则,岩层风化严重,多数呈软弱夹层产出,局 部岩层层理接近水平状,岩体裂隙水和孔隙水丰富,受裂隙水和地 表水渗透后,岩体自稳性差。 二、塌方段原因分析 针对DMK481+150~+155产生塌方事故发生的原因 1、主观原因分析:

铁路连接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铁路连接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 连结员在调车作业中确认信号看远不看近,最近一架信号机红灯却盲目显示连结信号。 一、事故概况 XXX次货物列车进XX站1道停车(现车11辆,总重946t,换长16.5),车站值班员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利用本务机调车,调车作业计划为:1+11,货2+8,38,货2-8,1道过西头,3道挂头开车。当3-8时,因1号道岔途中转换,造成推进前方第1辆P631766、第二辆P851284进入四股脱轨,中断正线行车9h12min。构成调车脱轨重大事故。这起事故造成车辆小破2辆,损坏岔枕13.35m3、油枕100根、尖轨2根、电动转辙机2台、变压器箱1个、信号机构1座,直接经济损失680960.50元。 二、原因分析 连结员在D,信号机外停车后准备向3道推进时,违反了调车作业标准应确认最近一架调车信号显示状况再动车的有关规定,在D,信号机显示红灯的情况下,仅确认了前一架D,信号机的显示,便盲目显示连结信号所致。 三、措施与教训 认真贯彻“安全管理试行条例”,强化安全形势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切实把安全工作

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转变干部作风,围绕安全生产实际,深入基层,敢抓敢管,严字当头,抓小防大,对事故苗子及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做到为确保安全生产尽职尽责。深入开展“思查”活动,提高对安全生产的重要认识,强化职工“两纪”教育,确保调车作业安全。抓好调车作业标准的落实,认真做好防溜工作,严格执行调车作业不足两人不准作业的规定,变更计划必须联系彻底后再行作业,中间站的站长在调车作业时,必须到现场亲自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案例2 盲目显示信号破坏接车进路。 一、事故概况 XX站,XXX次到达56辆3道终止开单机,利用矿务局自备机车作业。计划:1道出,3+38,427,3-1l,4+27进义安矿,具体作业分工为:一连结员摘辆向4道-27,负责领车与4道止轮,另一连结员负责3-11辆牵出、3道被挂和止轮。在13:50,当作业至3-11辆与原18辆连结向后顶车时,连结员在未得到前端连结员信号的情况下,擅自向调车长发出顶车信号,造成调车车列越过X3信号机7m,6号至10号道岔区段出现红光带,已办理好XXX次正线通过进路的进站信号机跳起,车站值班员让助理值班员、清扫员查明情况,车站值班员在未得到清扫员汇报的情况下,自认为设备故障,盲目通知工电人员到站检修,并报告了调度员,开放

建筑项目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沟槽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5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该排水工程造价约400万元,沟槽深度约7m,上部宽7m,沟底宽1.45m。事发当日在浇注沟槽混凝土垫层作业中,东侧边坡发生坍塌,将1名工人掩埋。正在附近作业的其余7名施工人员立即下到沟槽底部,从南、东、北三个方向围成半月形扒土施救,并用挖掘机将塌落的大块土清出,然后用挖掘机斗抵住东侧沟壁,保护沟槽底部的救援人员。经过约半个小时的救援,被埋人员的双腿已露出。此时,挖掘机司机发现沟槽东侧边坡又开始掉土,立即向沟底的人喊叫,沟底的人听到后,立即向南撤离,但仍有6人被塌落的土方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做出以下处理: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等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施工带班班长、监理单位法人等1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罚款、吊销执业资格证书、记过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受到相应经济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沟槽开挖未按施工方案确定的比例放坡(方案要求1:0.67,实际放坡仅为1:0.4),同时在边坡临边堆土加大了边坡荷载,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沟槽边坡土方坍塌。 2、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以包代管,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缺乏土方施工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 (2)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市政工程监理的资质,违规承揽业务并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监理活动。 (3)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督促整改。 (4)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次边坡坍塌将1人掩埋后盲目施救,发生二次塌方导致死亡人数的增加。 三、事故教训 1、以包代管,终酿惨案。这是一项典型的以包代管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日常的各项安全和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土方边坡的定点监测、提前发现事故险兆。 2、深度超过5m的沟槽,施工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放坡,执行沟槽边1m内禁止堆土的规定。

铁路隧道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3996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铁路隧道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铁路隧道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 分析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铁路隧道施工安全事故类型及案例 (一)复杂岩溶隧道突水、突泥。 1、20xx年01月21日,宜万铁路马鹿箐隧道出口段平导开挖至DK255+978时发生突水、突泥,突水总量约18万方,在抢险抽水时又多次发生突水。马鹿箐隧道全长7879m,最大埋深约 660m,隧道自进口至出口为连续15.3‰上坡。在线路左侧30m预留二线位置设置贯通平导,平导全长7850m。隧道穿越地层中灰岩地层为7408m,占隧道总长的94%,隧道区域漏斗、落水洞、暗河十分普遍,岩溶强烈发育,管道岩溶水系极为复杂。这

次事故除多人逃生外,造成10人死亡,1人失踪。 2、20xx年08月05日凌晨1:00时左右,宜万铁路野三关隧道I线斜井向进口方向DK124+602掌子面右侧下部发生突水、突泥,总突水量约15万方,突泥量5.4万方。斜井工区Ⅰ线距掌子面约220米填满淤泥和石块,其他地段淤泥厚1~4米不等。野三关隧道Ⅰ线全长13846米,隧道最大埋深695米,设计为人字坡。Ⅰ线左侧30m设置Ⅱ线。隧道穿越石马坝背斜及二溪河向斜,发育有5条暗河及管道流。突水后,5个掌子面人员受困,共计52人被困。43人获救,其中1人医治无效死亡。9人中有2人在隧道内死亡,7人失踪。 (二)软弱围岩隧道塌(坍)方 1、20xx年04月30日15时30分太中银铁路吴堡隧道3#斜井掌子面左侧拱脚部位发生坍方,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飞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类建筑工程事故也是层出不穷,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我们建筑行业在工程建设中不可忽略的因素。 然而,造成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最主要的两个方面就是建筑物本身质量低下和施工方的不合理操作,分析如下: 1、工程中的缺陷,是由人为的(勘察、设计、施工、建材使用)或自然的(地质、气候)原因,在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承载力、耐久力、整体稳定性的种种不足的统称。它按照严重程度不同,又可分为三类: (1)轻微缺陷。它们并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其完整性,但却有碍观瞻或影响耐久性。例如地面不平整,地面混凝土龟裂,混凝土表面局部缺浆、起砂,钢板上划痕、夹渣等。 (2)使用缺陷。它们虽然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性能下降。有时候还会使人有不舒适和

不安全感。大多是由于施工不合理和建筑材料使用不合理或者偷工减料造成的。例如屋面和地下室渗漏,装饰物受损,梁的挠度偏大,墙体因温度差出现斜向或竖向裂纹等。 (3)危及承载力缺陷。它们表现为采用材料的强度不足,或表现为结构件截面尺寸不够,或表现为连接构造质量低劣,例如混凝土振捣固实,配筋欠缺,钢结构焊缝有裂纹,咬边现象。地基发生过大的沉降速率等。这类缺陷威胁到结构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如不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局部或整体的破坏。 三类缺陷可能是显露的,如屋面渗透;也可能是隐蔽的,如配筋不足,等等在隐蔽部位建筑材料使用的不合理。两者相比,后者更危险,因为它有良好的外表的假象,一旦有所发展,后果可能很严重。 2、当建筑物的缺陷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是建筑物的破坏,而且破坏本身又经历着一个过程。它对建筑装饰来说,是指装饰物从失效、毁坏到脱落的过程;对建筑结构来说,是指结构构件从临近破坏到破坏,再由破坏到即将倒塌的过程。建筑结构的破坏,是结构构件截面在荷载、变形作用下承载和使用性能失效的协议标志。包括截面破坏,构件破坏,建筑结构的倒塌。 尤其是建筑物的倒塌,具有突发性,是不可修复的;它的发生,一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青海省西宁市“04、27”边坡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7年4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银鹰金融保安护卫有限公司基地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O万元。 该工程拟建场地北侧为东西走向得自然山体,坡体高12~15m,长145m,自然边坡坡度1:0、5~1:0、7。边坡工程9 m以上部分设计为土钉喷锚支护,9m以下部分为毛石挡土墙,总面积为2000m2。其中毛石挡土墙部分于2007年3月2 1日由施工单位分包给私人劳务队(无法人资格与施工资质)进行施工。 4月27日上午,劳务队5名施工人员人工开挖北侧山体边坡东侧5 m X l m X 1、2 m毛石挡土墙基槽。下午16时左右,自然地面上方5 m处坡面突然坍塌,除在基槽东端作业得1人逃离之外,其余4人被坍塌土体掩埋。 根据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等责任人分别受到撤职、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资质降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地段地质条件复杂,经过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河谷区与丘陵区交接处,北侧为黄土覆盖得丘陵区,南侧为河谷地2级及3级基座阶地。上部土层为黄土层及红色泥岩夹变质砂砾,下部为黄土层黏土。局部有地下水渗透,导致地基不稳。 (2)施工单位在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得情况下,盲目施工,也没有根据现场得地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得防护措施,违反了自上而下分层修坡、分层施工工艺流程,从而导致了事故得发生。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且在未办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得情况下组织开工建设。 (2)施工单位委派不具备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得人员负责该工程得现场管理二项目部未编制挡土墙施工方案,没有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在山体地质情况不明、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得情况下冒险作业。 (3)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资料审查不严,对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得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教训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明确规定建设二施工、监理与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得安全生产责任。参建各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得责任就是确保安全生产得基本条件。 2、这起事故得发生,首先就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条例》得要求任命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得人担任项目经理;其次就是施工单位没有根据《条例》得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 3、监理单位没有根据《条例》得要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得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就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得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没有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案例二:安徽省合肥市“05、30”沟槽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铁路安全事故案例

陇海线咸阳北站调车挤岔脱轨一般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0年元月24日晚,咸阳车务段咸阳北站运转一班值班。3807次23时50分到达咸阳北站进5道,进行挂车作业。值班员编制的调车计划为:5西顶岔外-21,5东出,6+20西出岔外+21连结,代车开车。向信号员、调车长下达了调车计划。调车长向担任连结员及机车司机传达了调车作业计划,随即开始作业。当作业到5西岔外-21时,担当前方瞭望的连结员中途下车,中断瞭望与信号显示,致使推进车列越过关闭的D5信号机,挤坏1号道岔。此时,控制台上挤岔铃响,值班员、信号员在未弄清挤岔铃响的真实原因的情况下,继续按计划进行作业。当作业到 6+20岔外连结,挂好车后,在带车进6道的途中,由于1号道岔被挤,而导致了守前第2、3、4位车脱线,构成调车挤岔脱轨一般事故。 二、原因分析 1、连结员中途下车,中断瞭望与信号显示。 2、值班员编制调车计划心中无数。 3、值班员、信号员在发现挤岔铃响、1号岔区出现红光带后,未弄清其真实原因,仍继续进行作业,造成挤岔后脱线。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 1、连结员负主要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500元,下岗重新学习调车助理。 2、值班员负重要责任,降职为助理值班员,罚款500元,下岗半年,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信号员负重要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300元。 四、采取措施 1、加强对职工进行责任心教育,培养职工敬业爱岗、遵章守纪的良好风尚。 2、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铁路调车作业标准》与6502电气集中设备使用办法,提高处理非正常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3、严格劳动纪律,坚决执行“八不准”的规定。

4、由安全、技术、教育科的有关人员组成帮教小组,对咸阳北站的职工进行帮教,以提高其政治与业务素质。 5、扩大教育面。将此次事故,以段文下发各站,认真传达学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争取安全形势的好转。 宝成线宝鸡车站运转车长漏乘一般事故 一、事故概况 1995年8月12日,在宝鸡车站。西安列车段运转车长值乘306次,在10道发车。由于值乘运转车长臆测行事,未确认阿所值乘的列车在哪股道,就盲目地上到6 道停留的空客车底上。发车前,助理值班员与运转车长通过电台对话、联系,其用语、程序均不够标准,以致互相误认,助理值班员在没有得到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的情况下,发出列车。10道306次开车2分钟,信号楼及发车助理值班员从无线电台与对讲机司机与运转车长的对话中发现有异常情况,而且列车尾部通过发车人地点时,未见运转车长出来对信号,很快确认运转车长漏乘,构成一般事故。 二、原因分析 1、运转车长臆测行事,未确认所值乘列车在哪股道,上错列车。 2、运转车长与助理值班员用对讲机对话,其程序、用语不标准,并同意助理值班员直接向司机显示发车信号。 3、车站助理值班员违反原《技规》相关规定,仅通过对讲机联系征得运转车长同意后向306次司机显示了发车信号,而没有做到“发车人员应依式中转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 4、少数干部放松管理、要求不严,对现场标准化作业与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措施不力,暧昧迁就,动真格的少,特别在对讲机管理使用中,只瞧到线路短、弯道大、列车长现场作业困难,而忽视了不安全因素。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 事故发生后,经分局安全部门分析确定,由西安列车段运转车长负主要责任。 宝鸡车站助理值班员负次要责任。

铁路事故案例

铁路事故案例 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铁道部制定了《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简称《事规》)。 《事规》是调查和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的基本依据,对铁路行车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性、定责和统计分析具有鲜明的法规性和权威性。 1.行车事故的定义 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工作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2.行车事故的分类 (1)行车事故分类的原则和依据 ①依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客运列车事故比其他列车事故性质严重,列车事故比调车事故性质严重。冲突、脱轨、火灾和爆炸事故比构成设备事故和一般违章、违纪的条件要求严格。

②依据事故损失的大小。事故损失主要指人员伤亡多少和机车、车辆、线路、桥梁、供电、信号等设备的损坏程度和经济损失。 ③依据事故对行车造成的影响的大小。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发生事故、双线行车中断和单线行车中断、延误本列时间所构成的事故种类不同。 (2)按事故性质、损失和对行车所造成的影响分类 按事故性质、损失和对行车所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3)按事故内容分类 按事故内容可分为列车事故、调车事故和因铁路技术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造成的事故。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 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通用版

解决方案编号:YTO-FS-PD527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通用版 The Problems, Defects, Requirements, Etc. That Have Been Reflected Or Can Be Expected, And A Solution Proposed T o Solve The Overall Problem Can Ensure The Rapid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可用于已经体现出的,或者可以预期的问题、不足、缺陷、需求等等,所提出的一个解决整体问题的方案(建议书、计划表),同时能够确保加以快速有效的执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建筑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飞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类建筑工程事故也是层出不穷,安全问题越来越成为我们建筑行业在工程建设中不可忽略的因素。 然而,造成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最主要的两个方面就是建筑物本身质量低下和施工方的不合理操作,分析如下: 1、工程中的缺陷,是由人为的(勘察、设计、施工、建材使用)或自然的(地质、气候)原因,在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承载力、耐久力、整体稳定性的种种不足的统称。它按照严重程度不同,又可分为三类:(1)轻微缺陷。它们并不影响建筑物的近期使用,也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刚度及其完整性,但却有碍观瞻或影响耐久性。例如地面不平整,地面混凝土龟裂,混凝土表面局部缺浆、起砂,钢板上划痕、夹渣等。 (2)使用缺陷。它们虽然不影响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却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或使结构的使用性能下

铁路隧道塌方事故案例分析

隧道塌方事故案例分析 洛湛铁路(茂名段)古榄隧道7.15坍塌一般事故 一、工程及事故概况 洛湛铁路(茂名段)古榄隧道进口里程为DMK480+725,出口里程为DMK484+295,全长3570米。建设单位为广铁集团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局,设计单位为铁道第**设计院,监理单位为广东**监理公司。当时进口掌子面施工里程为DMK481+181,仰拱及仰拱填充里程为DMK481+150,二衬里程为DMK481+105。塌方中心里程约DMK481+150,离进口洞门425米,围岩为V级,涌水量大。 洛湛铁路(茂名段)古榄隧道于2008年7月15日晚19:30时,开挖DMK481+150~+155段5米仰拱时,仰拱基坑基本开挖到位,挖机已退到DMK481+148填充面上对上述段进行清底作业。当时掌子面处于停工状态,无人作业,仰拱开挖现场只有领班1人,汽车司机1人,挖掘机司机1人。22:35时在没有明显征兆的情况下,隧道左侧边墙突然发生掉块,随即洞内发生大面积坍塌,立刻将DMK481+148里程前后完全掩埋。供电线路瞬间受损,隧道洞内一片漆黑。现场领班郭朝华快速跑向洞口方向,汽车司机杨正林驾车幸运地安全撤出危险地段。挖掘机司机陈其宝,正在挖掘机驾驶室内操作,不幸困在坍塌体内。事故发生后,现场及时组织了紧急搜救。由于塌方体极不稳定,救援工作异常艰难,抢救作业面多次发生险情。为保障抢救人员的安全,经抢险指挥部决定于7月23日停止对被困挖掘机司机的搜救,由设计单位出具加固处理设计方案后,再由施工单位

对塌方段按设计方案进行处理,并进一步调查事故原因和搜寻被困人员。 古榄隧道DMK481+150~+155塌方段围岩地质情况,揭示围岩为强风化砂岩夹页岩,局部为全风化,岩体破碎,裂隙纵横交错,层理产状不规则,岩层风化严重,多数呈软弱夹层产出,局部岩层层理接近水平状,岩体裂隙水和孔隙水丰富,受裂隙水和地表水渗透后,岩体自稳性差。 二、塌方段原因分析 针对DMK481+150~+155产生塌方事故发生的原因 1、主观原因分析: (1)对新奥法理论认识不足:A如下台阶施工到仰拱施作时间间隔过长,达50天间,在软弱破碎围岩地段,使断面及早闭合,以有效地发挥支护体系的作用,保证隧道的稳定性,在实施中未能认识到早封闭的作用。B强支护方面,原材料粗骨料5~10MM碎石含泥量偏高现象时有出现,不能保证初支砼强度,格栅钢架间距过大,格栅钢架连接角钢厚度不能满足设计厚度要求,砂浆系统或锁脚锚杆未能形成有效单元整体,节点角钢厚度不足,刚度达不到承受钢架整体受力要求,角钢变形扭曲等现象造成锚杆,格栅钢架,喷射初支砼等未能发挥支护抗力,支护结构与围岩未能粘结紧密,两者共同工作,形成无弯矩结构,隧道围岩形成塑性滑移楔体,造成支护结构的剪力破坏,强支护形同画在图纸上,落实在施工方案上,实施中大大缩水。C勤量测在实际施工中,未能按规定

铁路路基事故案例与分析报告

铁路路基事故案例及分析 一、石太高速客运专线路基下沉案例分析 1.事故概况 2009年7月7日至8日,我国开工最早的高速铁路客运专线-“石太客运专线”发生了路基下沉事故,由于连日普降暴雨,事故发生时,列车晃车严重,其中k178+910、k158+300、k106+300三处路基下沉严重,最大下沉分别达到64.2cm、16cm、9.7cm。这起事故导致多趟至的动车组限速运行晚点,严重影响了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危及列车运行安全。铁道部认定k178+910质量事故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大事故,k158+300、k106+300质量事故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如图4-1 图4-1 石太高速铁路路基下沉 2.事故原因 一是路基填筑不规。填料控制不严,粒径超标、级配不良,甚至有的填料类别与设计不符;填筑不讲究工艺控制,野蛮操作,虚铺厚度超标;路基断面加宽不够,边坡碾压不实,雨季冲刷严重;过渡段台阶宽度不足,涵洞两侧不对称填筑;土工格栅铺设不平顺、接头搭接长度不够、搭接处理不规等。 二是路基挡护和排水工程质量问题突出。沉降缝、反滤层不按设计要求施做;片石混凝土片石掺量过多;预应力坡面锚索施工不到位,存在锚索长度不够、数量不足、不做防锈处理等问题,甚至有个别锚索不拉就使用。排水系统不到位、不完善、不畅通,造成路基、涵洞经常被水浸泡。 三是CFG桩和岩溶注浆施工存在较多的质量隐患。比如,不做工艺性试验就

开始施工;实际地质与勘察资料有出入时,不及时进行变更,影响处理效果;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手段偏弱等。 3.事故责任 石太客专k178+910处为中铁三局施工区段,设计单位铁道第三勘察,监理单位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建设单位石太客运专线公司; 石太客专k158+300处为中铁12局施工区段,设计单位铁道第三勘察,监理单位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建设单位石太客运专线公司; 石太客专k106+300处为中铁13局施工区段,设计单位铁道第三勘察,监理单位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建设单位石太客运专线公司。 4.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中铁三局,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赔偿损失70% ,设计和监理单位赔偿损失各15%; 中铁12局,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赔偿损失90%,监理单位赔偿损失10%; 中铁13局,取消5次铁路大中型项目施工投标资格,赔偿损失90%,监理单位赔偿损失10%; 铁道第三勘察,取消2次铁路大中型项目设计方案投标资格; 监理单位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取消10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监理投标资格。 5.采取措施 (1)进一步加强技术交底管理。一是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运营部门参加,对全线进行现场勘察设计技术交底,尤其是防护及排水工程,一定要现场核对,对措施不强的,要研究制定优化措施。二是建设项目一开工,施工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将设计意图、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作业标准、安全措施等向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详细准确说明。三是加强技术交底考核评价。技术交底工作纳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和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对于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技术交底不到位、处理问题不及时、影响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考核或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 (2)增加路基施工专项联合检查环节。在全线路基基本成型或独立标段路基成型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牵头,组织运营部门及施工、监理单位,联合对路基本体、防护及排水工程进行现场平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了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地形地貌改变后,更要重视这个检查环节。运营部门在建设阶段就要提前介入了解路基和防护工程、排水工程的情况,并提出不符合运输要求的问题,建设单位组织抓好整改。 (3)补充完善防护及排水工程技术标准。尽快出台《客运专线铁路防护及排

土木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及教训

土木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及教训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祖国的建设也越来越好,土木工程的发展也是一片大好景象,越来越多的美丽建筑呈现在人们眼前。但是随着建筑市场越来越大,施工场地的安全事故发生次数也是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给我们祖国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害祖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如何有效避免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成为土木工程研究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接下来,我将通过案例分析法来说明土木工程施工时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注意事项以及预防措施和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基坑坍塌事故,脚手架坍塌事故和火灾事故。对于最容易发生的事故进行全方位的解析。 关键词:基坑坍塌,脚手架坍塌,火灾,安全责任生产制,监理 第一章:绪论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行业,也是我国最具有活力和规模的基础行业。与建筑业相关联的行业甚多,因此建筑业行业发展的好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建筑业作为一个高危行业,每年我国都有数百人死于建筑安全事故。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大型工程和超大型工程的增多,建筑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严重阻碍我国的经济发展。 1.1.选题背景: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的数据显示,我国2001年至2012年建筑行业发生事故和死伤人数(表1-1)。 表1-1中国内地建筑业死亡人数及事故统计

从表格中数据看来,虽然近年来建筑安全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已经大幅下降,但是仍然有数百人死于建筑事故。说明我国的安全生产仍然需要大幅提高, 仍然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改进。 1.2.国内施工安全状况: 我国国内建筑业市场庞大,从业人员数量较多,且分散于社会的各个阶层。由于我国的建筑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不能迅速发展以满足市场需求。我们所能做到的就是最基本的按照规定一步一步来施工,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内建筑业意外事故及伤害方式及起因大致可以总结为一下几点(表1.2)。 表1.2 建筑业意外事故及伤害方式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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