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贯彻云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结合省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等,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推动各部门的政策衔接与措施落实,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省毕教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其职责是:(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三)按照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公布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

(五)检查指导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对培训招统一组织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六)执行省毕教委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接受国家和省毕教委的指导与监督;

(七)承担国家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发挥行业组织优势与作用,委托云南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医师协会’’)和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省中医药学会”)在省毕教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的领导下,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的申报及评审工作,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五)审核申请参加结业考核人员资格,并负责实施由省毕教办统一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

(六)执行省毕教办的各项决定,承担省毕教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成立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的医学、卫生管理、医

学教育专家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专家组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学科组,通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政策和培训专业科目设置发展规划建议,协助制定培训相关标准、考核方案和质量评价要求,参与培训指导、督导检查和培训质量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各州(市)、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毕教委和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一部署,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临床医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协助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任务,落实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九条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十条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

(三)通过由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药学会组织的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评审。

第十一条省毕教办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第十二条培训基地应成立以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本院住院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具体职责是:

(一)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二)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

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

(三)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

(四)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组织招录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五)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六)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负责本专业培训计划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培训实施和考试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由省毕教办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进行认定、公布,并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

导,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视情况削减其招生名额或取消其基地资格。

第四章培训招收

第十五条各培训基地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省毕教办根据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需求和各培训基地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六条省卫生计生委每年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自愿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报送培训基地。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实施办法(试行)》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录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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