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SY TZ0363-2013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讲解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Y TZ 0363—2013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Safety management standards of hoisting

2013–11–01发布2013–11-10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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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 (2)

引言 (3)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职责 (5)

5 管理要求 (6)

6 吊装作业许可证 (9)

7 偏离 (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塔里木油田吊装作业许可证 (12)

附录B(规范性附录)吊索具报废标准 (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书 (17)

附录D(规范性附录)液压移动式起重机外观检查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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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起草规则编制。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较Q/SY 1248-2009《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更为详细,如吊装索具由以往的

检查表,增加了吊索具报废标准。

本标准由塔里木油田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塔里木油田公司HSE质量计量节能专业分委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归口单位:质量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起草单位:质量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云峰、王增志、李志铭、王小鹏、张宏亮、郭海清、王相飞、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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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进一步规范细化塔里木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降低作业风险,保障作业人员、设备和物资的安全,根据Q/S Y 1248-2009《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油田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境节能计量标准管理手册》(以下简称“QHSE管理手册”)G版等相关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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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塔里木油田各单位及为油田服务的承包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SY 1248-2009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吊装作业 lifting operation

使用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起吊重物进行的作业。

3.1.1

关键性吊装作业 key lifting operation

当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条件时,应视为是关键性吊装作业:

——货物需要两台(含两台)以上起重机联合吊装的作业;

——臂架式起重机起吊重量在相应工况下最大载荷能力的75%以上(见吊车载荷曲线图);

——吊物在障碍物另一边时,起重机操作手仅靠两级(含两级以上)传递指挥信号的操作;

——吊物或吊臂接近架空管线电线、设备设施;

——支腿在管沟边缘、挡土墙边缘附近2米以内或支腿在不可避让的管沟上的吊装作业;

——气候异常:风(5级以上,含5级)、雨、雪、沙尘暴等;

——人员在吊物下方从事作业的;

——吊人(笼)作业。

3.1.2

常规性吊装作业 regular lifting operation

有程序控制的,不涉及关键性吊装作业内容的吊装作业。

3.1.3

禁止吊装作业 lifting operation prohibited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禁止吊装作业:

——风力6级及以上;

——沙尘暴(能见度50米以内);

——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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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雨及以上(能见度50米以内);

——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冰雹、泥石流、洪水、滑坡等。

3.2

吊具、索具 sling rigging

吊装作业的专用附属工具:如钢丝绳、吊带、吊链、滑轮、索环、横担、专用吊钩、游绳、游钩等。

3.3

总起重量 total weight

起吊货物重量与取物装置重量之和。

3.4

额定起重量 rated lifting load

起重机在相应工况下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3.5

支腿landing leg

用于增加起重机稳定性和负载能力,可伸缩且起支撑作用的腿。

3.6

作业半径 operating radius

吊物中心的垂线与吊臂回转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 职责

4.1 作业申请人

4.1.1 是作业现场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4.1.2 办理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4.1.3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1.4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4.1.5 组织实施作业。

4.1.6 对相关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2 作业批准人

4.2.1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4.2.2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4.2.3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2.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2.5 批准和取消作业。

4.3 起重指挥人员

4.3.1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4.3.2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4.3.3 监督吊索或吊具的选择。

4.3.4 正式起吊前应指挥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挥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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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发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完善,有权暂停作业。

4.4 司索人员(吊装工)

4.4.1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及考核,持证上岗。

4.4.2 测算货物重量与起重机额定起重量是否相符;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形状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

4.4.3 检查吊具、吊索与货物的捆绑或吊挂情况。

4.4.4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及时报告险情。

4.4.5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4.5 起重机司机

4.5.1 符合专业资质要求,持证上岗。

4.5.2 参与吊装作业计划的编制。

4.5.3 严格执行吊装作业计划,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

4.5.4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4.5.5 对起重机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4.6 起重机所属单位

4.6.1 接受政府部门对起重机的年度检验。

4.6.2 每月组织对起重机进行例行保养和维护。

4.6.3 每周组织对起重机吊钩、钢丝绳、卷筒和滑轮、制动器、液压系统、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见附录B)。

4.6.4 选用资质、身体、经验合格的起重机司机,并定期组织培训和体检。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

凡属关键性吊装作业的,应制定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计划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见附录C):——吊装任务描述,确定为关键性起吊的原因;

——工作步骤及其风险识别与控制措施;

——起重机的载荷;

——吊臂的长度、角度;

——操作的半径范围;

——货物的重量;

——货物的规格尺寸和重心;

——起吊的支(固定)点;

——起吊过程中的各种阻碍;

——需要的吊索具及辅助工具、设备;

——约定指挥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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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TZ 0363—2013 如果偏离起重设备厂家的说明书建议的参数,应提前与厂家进行咨询。

5.1.2 起重机的要求

5.1.2.1 所有起重机在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5.1.2.2 起重机的维修、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年检标志贴于明显处。

5.1.2.3 有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证明。

5.1.2.4 汽车起重机有政府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行车证件。

5.1.2.5 起重机负荷能力标牌应设置在操作手易观察到的位置,保持清晰。

5.1.2.6 起重机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5.1.2.7 起重机上的安全装置(力矩检测器、限位器、缓冲器、制动装置、报警装置、吊钩吊索具防脱装置、防碰装置、防风装置等),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建立检查记录,保持灵敏有效。起重机的要求。

5.1.3 吊索具准备与检查

5.1.3.1 吊索具启用时,应经过专人检验(检验合格证、外观等),还须标明唯一的识别信息,并建立台帐。

5.1.3.2 吊索具应实行定置管理,防止暴晒、锈蚀、烫伤等。

5.1.3.3 禁止擅自加工、制造起重设备附件。

5.1.3.4 每次使用前,应对吊索具进行全面检查,并留存记录。

5.1.3.5 起重机操作手的资格要求。

5.1.3.6 年满20周岁,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0.7(操作起重机起升高度≥20m,两眼视力各不低于1.0),无色盲、听觉障碍,无精神病、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起重机操作禁忌疾病和生理缺陷,从事吊装作业1年以上。

5.1.3.7 操作手持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起重机操作证,两年一次复审合格;集团公司内部单位还须持有安全资质证。

5.1.3.8 操作手上岗前要经过属地主管吊装作业测试,保留测试结果。

5.1.3.9 操作手上岗前必须保持足够的睡眠,昼夜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情绪不稳定不得上岗。

5.1.3.10 驾驶汽车式起重机必须持有A2以上汽车驾驶执照,经年审合格,并接受过防御性驾驶培训。

5.1.3.11 操作手必须熟悉吊装指挥信号,会指挥吊装作业。

5.1.3.12 熟练掌握所操作起重机的操作规程、性能、风险的评估及安全常识。

5.1.4 司索指挥(工)的资格要求

5.1.4.1 年满20周岁,身体健康,两眼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各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无精神病、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禁忌疾病和生理缺陷。司索指挥要从事司索工作1年以上,司索工要从事司索工作半年以上。

5.1.4.2 司索指挥持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司索指挥证,两年一次复审合格;集团公司内部单位还须持有安全资质证。

5.1.4.3 司索工持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司索证,两年一次复审合格;集团公司内部单位还须持有安全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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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 司索指挥(工)上岗前要经过属地主管测试,保留测试结果。

5.1.4.5 司索指挥(工)上岗前必须保持足够的睡眠,昼夜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小时,情绪不稳定不得上岗。

5.1.4.6 司索指挥要熟悉司索指挥的安全常识,能够控制吊装作业风险。

5.1.4.7 司索工应熟悉司索作业安全常识。

5.1.5 吊装指挥要求

5.1.5.1 持证上岗,熟练应用吊装手势。

5.1.5.2 熟悉吊装方案,掌握作业要点。

5.1.5.3 按要求着装,精神良好,指挥信号明确。

5.2 吊装准备与检查

5.2.1 应按起重机基本要求和检查表对起重机检查进行检查。禁止强制关闭起重力矩限制器等防超载的安全装置。

5.2.2 按照吊索具选用与检查表对吊索具进行选用和检查。

5.2.3 作业环境准备与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应对天气是否适合作业进行评估;

——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进行评估;所有液压支撑板大小应该至少是液压支腿截面积的三倍以上;

——对起重机运动部分和吊物与建筑物、电缆、管线等的距离进行评估:

?所有空中电缆应当被视为带电,除非电线所有者或其授权代表检测或声明其没有电流。禁止起重机及操作人员与电缆有任何接触并保持一定的距离。表1列出了在电网附近操作以

及移动起重机时应保持的最小距离,具体标准见表1;

表1 电网附近操作以及移动起重机时应保持的最小距离表

?在电线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应制定专项作业计划书并严格实施;

?在允许的情况下,应断电且在良好接地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安排专人负责警戒,与起重机操作手保持联络,以防止起重机及吊物的任何部位接近电线;

?在管道附近吊装作业,货物在移动过程中,其任何部分和管道的边缘距离不得小于2米;

如小于2米或管道上空进行起吊,应事先在管道上加装保护设施,并制定书面的起吊计划,

并告之管道管理单位;

?在已投入使用的油气管道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应制定专项作业计划书并严格实施;

?吊装作业前应拟定管道被碰撞或断裂状况的应急措施,并经过生产单位负责人审查。生产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将此应急措施告知其相关人员或岗位。

——吊装作业区域应设置隔离或警示,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域。

5.2.4 人员准备包括以下内容:

——吊装作业负责人应对参与作业人员进行明确分工,按照操作手、司索和吊装指挥标准对参与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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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人员进行检查,提出安全要求;

——仔细阅读并理解设备生产厂家的说明书;

——作业前起重机操作手与吊装指挥员应约定指挥信号,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始终保持联系。

5.2.5 吊物的准备与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吊物应有专用的起吊点,如没有的,应由吊物所有人现场依据货物结构指定,在司索人员核实后,可进行吊装;

——在吊装过程中控制货物的摆动的方式;

——需要保护的吊物应做好保护。

5.3 吊装作业

5.3.1 吊装作业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安全措施:

——在升起、旋转、放下货物时应鸣笛警示;

——开始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即将吊货吊离地面(20-30)cm,停留60秒,确认正常后才可以进行吊装作业;

——在吊物离开支撑面后应控制吊物摆动,使用游绳时禁止将游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按顺序伸开、收回吊臂;

——防脱钩装置处于良好状态,且被正确使用;

——始终保持吊物在吊臂的正下方;

——始终保持起重机作业时处于水平状态;

——在收回支全部吊臂后才能收回支腿,在没有完全收回支腿之前禁止移动吊车;

——保证吊装工作区域没有无关人员;

——在吊物处于悬吊状态中不得关闭发动机,始终保持对起重机的操作控制;

——通常情况下确保悬吊的吊物下方无人,吊物或者吊钩上无人;

——在起吊作业过程中,起重机上不允许有无关人员;

——遵循生产厂家所规定的允许的最大负荷规定,不得强行启动超载控制开关;

——吊钩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吊装作业时,无论何人发出紧急停止信号,都应立即停止作业;

——若操作手不能直接看到周围情况,应指派一人监视起重机、吊物与电线、管道之间的距离,并随时进行警示和提醒。

5.3.2 吊运的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可以带载移动的起重机,操作手必须认真阅读操作说明书,并严格遵循专门的负荷规定;

——起重机吊运行走时,要考虑到车辆减震性能和行走路面的倾斜度,注意行进路线地面的坚实状况,防止导致更大的倾斜;

——吊运货物须捆绑牢固,使用游绳(钩)保持吊物稳定,限制速度防止吊物摆动;

——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应鸣笛警示;

——吊运过程中吊物与地面保持尽可能低的安全距离。

5.4 井队搬迁安装

5.4.1 搬迁安装计划在吊装计划的基础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所用吊车的数量、型号;

——每台吊车的现场吊装负责人、吊车司机、指挥、司索人员;

——每台吊车将要吊装的货物情况(大型货物需要重点说明)和吊装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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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间的安全距离及安全措施;

5.4.2 吊车每一次移位后,吊装对现场安全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并记录。

5.4.3 有交叉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其它相关作业的标准。

6 吊装作业许可证

6.1 常规性吊装作业

常规性吊装作业不需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但要做好以下工作:

——吊装作业前起重机操作手必须进行现场工作安全分析,确认现场作业安全工作条件;

——起重机操作手填写《常规吊装作业确认(安全操作评估)单》(见附录D);

——属地主管在《常规吊装作业确认(安全操作评估)单》签字。

6.2 需要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情况

6.2.1 在油气生产区、炼化装置区、井场进行吊装作业。

6.2.2 非经常性的临时吊装。

6.2.3 关键性吊装。

6.2.4 没有操作程序控制风险的吊装。

6.2.5 其它明确要求须办理许可证的吊装。

6.3 吊装作业许可的申请

6.3.1 吊装作业申请人向生产单位负责人提出关键性吊装作业申请,并负责填写《吊装作业许可证》,具体见附录A。

6.3.2 关键性吊装作业必须制定吊装作业计划,见附录C。

6.3.3 根据吊装作业申请,由吊装作业负责人组织起重技师/起吊指挥等专业人员制定吊装作业计划,并确定吊装作业指挥。

6.4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6.4.1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书面审查

在收到吊装作业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吊装作业许可证》及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确认许可证的期限和延期次数。

6.4.2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现场核查

书面审查通过后,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作业人员到《吊装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工作区域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6.4.3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批准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吊装作业申请人、负责人均应在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吊装作业批准人签批《吊装作业许可证》。

6.5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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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和吊装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人员发现吊装作业不能满足安全标准的要求时,有权将吊装作业许可证抽走并告知吊装作业单位。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必须立即停工,在保持现场安全的情况下,通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

6.6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吊装作业许可证期限在审核起吊计划时确定,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标注。如果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吊装作业,申请人需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2小时。

若超过延期次数,申请人、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重新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如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照明、增加防护支撑等)应在申请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得到落实后申请人、负责人、批准人方可在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6.7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分发

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第二联放在调度室或值班室;第三联由生产单位留存。

6.8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关闭

吊装作业结束后,吊装作业负责人与许可证批准人须共同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后,分别在许可证第一联签字关闭。

6.9 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存档

吊装作业结束后,由生产单位将已关闭的许可证的第一、三联存档一年。

7 偏离

本标准在执行时,因受条件、环境以及工作需求限制在执行时需要发生偏离,应制定偏离标准作业计划书,并报直线组织和主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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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塔里木油田吊装作业许可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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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的签批

许可证的关闭

许可证的取消:

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第二联放在吊装作业实施单位;第三联放在生产单位留存,生产单位保存许可证第一联和第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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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吊索具报废标准

B.1 钢丝绳

B.1.1 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B.1.2 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同一截面有三根以上的断丝。

B.1.3 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B.1.4 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低于原公称直径的90%。

B.1.5 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低于原公称直径的93%。

B.1.6 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B.1.7 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B.1.8 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金属套管损坏(如裂纹、严重变形、腐蚀)或直径缩小到原公称直径的95%。

B.1.9 绳端固定连接的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B.1.10 油绳外漏。

B.1.11 绳子或两端绳扣因特殊原因致使拉断。

B.2 人造纤维吊带

B.2.1 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B.2.2 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B.2.3 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B.2.4 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B.2.5 吊带出现死结。

B.2.6 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B.2.7 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B.2.8 绳子或两端绳扣因特殊原因致使拉断。

B.3 天然和人造纤维绳

B.3.1 绳被切割、断股、严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3.2 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

B.3.3 绳索捻距增大。

B.3.4 绳索内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

B.3.5 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B.3.6 严重折弯或扭曲。

B.3.7 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B.3.8 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

B.3.9 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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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吊链

B.4.1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量达原长度5%;

B.4.2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小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它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B.4.3 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B.4.4 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

B.4.5 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先增加10%。

B.4.6 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排除。

B.4.7 卸扣不能闭锁。

B.4.8 链环直径磨损或锈蚀超过原尺寸的10%。

B.4.9 当链环的扭曲度超过母线10°。

B.4.10 用肉眼或其它设备检查出链环断裂、焊接开裂或其他有害缺陷。

B.5 吊环(D或O型环等)

B.5.1 吊环螺杆有部分弯曲、变形,螺纹有损坏。

B.5.2 吊环螺杆拧不到螺孔的根部。

B.5.3 吊环出现明显扭曲、变形、磨损或锈蚀。

B.5.4 吊环上出现裂纹、裂痕或凹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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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书

移动式起重机关键性吊装作业计划

开始时间:结束时间:

作业区域或地点:作业单位:

工作描述:

该作业项目符合以下关键性吊装作业条件中的第条:

1、实际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能力的75%;

2、货物需要1台以上的起重机进行吊装的;

3、吊臂和货物与管线、设备或输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

4、吊臂越过障碍物起吊,操作员无法目视且仅靠指挥信号操作;

5、起吊偏离制造商的要求,如吊臂的组成与说明书中吊臂的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长度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等。

6、其他。描述:

A 起吊设备重量

1、被吊物件净重/空重千克

2、未估算到的材料重量千克

3、盛装或残留液体重量千克

4、其他千克

5、被吊物件总重量千克

被吊物件总重量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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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起重机关键性吊装计划样表(续)

B 吊装数据

主起重机 辅助起重机

1 滑轮组重 千克 千克

2 辅钩的重量 千克 千克

3 扁担的重量 千克 千克

4 吊索重量 千克 千克

5 卸扣的重量 千克 千克

6 副臂的重量 千克 千克

使用位置 贮备位置

7 起吊绳索的重量 千克 千克

8 起重机总重量 千克 千克

总重量(B8+A5) 千克 千克

C 起重机数据

主起重机 辅助起重机

型号

制造厂家

额定起重量

起重臂的长度

起重臂的角度

工作半径

占制造商载荷表的百分比

这种配置下的起吊能力

注: 每种起重机制造商的负载表必须与关键吊装图相符。

被吊物尺寸:

吊装的绑缚点:

D 指挥要求

1 指定的起重指挥人员:

2 对讲机(单独频率)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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