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基本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

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

第8.2条面积量算方法及精度要求

第8.3条面积汇总

第8.4条宗地面积的复核及填写

第九章文字报告编写

第9.1条阶段工作小结

第9.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报告第9.3条工作总结报告

第9.4条技术总结报告

第十章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第10.1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整理

第10.2条调查测量成果资料上交

第十一章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

第11.1条检查验收制

第11.2条检查验收程序

第11.3条检查验收内容

第11.4条检查验收办法

第11.5条质量评定

第11.6条成果验收

第十二章变更地籍调查测量

第12.1条变更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2.2条土地编号的变更

第12.3条变更地籍测量方法及要求

第12.4条基本地籍图、表的修正与更新

第十三章简易地籍图编绘

第13.1条简易地籍图及适用范围

第13.2条简易地籍图基本要求

第13.3条简易地籍图编制方法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为规范地籍调查测量,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地籍调查测量全过程的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地籍调查测量是获取和表述宗地的权属、位置、形状、数量、用途等基本情况,提供满足土地登记需要的基础资料的一系列工作总称。工作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量。

第1.2条依据

本实施细则以下列国家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

l.《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地籍测绘规范》CH5002—94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修改版

4.《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5.国家和省有关地籍调查测量的其他规定

第1.3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城镇和独立工矿区的地籍调查测量。

农村居民点的地籍调查测量可参照执行。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1.4.1地籍调查测量工作,由省国土厅实行统一管理,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2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担地籍调查测量的单位须持有省级(含)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具有地籍测绘资格。

(2)测绘单位在本省承担地籍调查测量须到省国土厅进行资格验证和任务登记。

(3)开展地籍调查测量,须向省国土厅上报技术设计书,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1.4.3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的检查验收由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省国土厅组织或委托验收。验收合格的成果才能提供使用。

1.4.4城镇地籍调查测量成果经审核批准依法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1.5条调查单元

地籍调查测量以宗地为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地籍调查测量应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亦可采用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与国家坐标系连测。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亦可采用任意坐标系。

第1.7条基本精度

1.7.1地籍控制点的精度

四等及四等以下的地籍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5cm。

1.7.2界址点精度

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精度等级可根据土地价值、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管理需要等选定。各级界址点精度指标如表 1.1

表1.1

1.7.3地籍原图的精度

地籍原图的基本精度指标如表达1.2

表1.2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地籍测量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彩:(1)解析法;(2)部分解析法;(3)图解法。

采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的,应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准备工作

制定计划

资料收集与分析

人员培训、宣传动员

编写技术设计书

表格、器材准备

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权属调查

界址调查

成果整理及小结

绘制宗地草图

地籍图绘制

地籍要素测量

地籍控制测量

面积量算汇总

成果整理用技术小结

地籍调查

地籍测量

土地利用统计分析编写总结报告

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

地籍调查测量1.2

第1.10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广东省国土厅负责解释。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城镇土地分类以土地的权属性质和用途为主要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根据土地用途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雎具体分类的名称、含义及代码见表2.1

表2.1

第2.3条土地要属性质分类

土地的权属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大类,分别以“国”和“集”字表示,也可在宗地号中用不同的识别码表示。

第2.4条土地编号

2.4.1土地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一般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编列街道号时,应根据镇(乡)、行政街道的大小及宗地数量情况,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统一拟定。

2.4.2“街道”是以行政区内行政界线、主干道路、河沟等线状地物所封闭的大地块。

2.4.3“街坊”是“街道”内互通的小巷、沟渠等封闭起来的地块。

2.4.4“宗”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凡是被权属界线封闭的、有明确权属主和利用类别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宗地一般只属于一个权属单位,一个地块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称为共有宗地。特大宗地,宗地内利用类别不同,用地分类界线明显的,可划分为若干宗地;被公用道路、河沟分割的应划为若干宗地。

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地块,如马路、街巷、广场、水域或城镇内部公用地、归属不明的空地、城乡交接处的农用地等,用“块地”表示。“块地”与宗同级。“块地”可由权属界封闭,也可由地类界封闭。

2.4.5县级行政区编号直接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代码》规定代码的后四位。一般不注记在图面,仅反映在地籍簿册中。

2.4.6土地编号统一自西向东,自北向南由“1”开始顺序编号。街道、街坊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号包括一位识别码(以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未定时可用0代替)和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块地号占用9000~9999编号区间。宗地号和块地号均以街坊为单位编列。

例如:广州市东山区第3街道第5街坊第28宗地,其地籍簿册上的地号为:0102 03 05 00028

广州市东山区街道号街坊号宗地号

图面的宗地仅注记宗地号“28”,前面内容可省去。

2.4.7街道、街坊号应在图幅中街道、街坊内适中位置用规定字体注出。宗地号和宗地的地类号应在图面按宗注出,不得取舍。“块地”亦必须在图上逐块注记地号和地类号,“块地”号不注记在地籍簿册中。

对违章建筑占用的土地,可按“块地”编号注记。

2.4.8铁路、公路贯穿市(县)的土地编号方法

(1)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进行线路地籍测量时,土地编号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单独编列,用九位数编号,其第五位以T、G、S分别代表铁路、公路及水利线路用地。例如,某铁路线路在新兴县的第一宗地,编为5321T0001,其中前四位数为新兴县的行政编号,T代表铁路,后四位数为宗地号。

(2)当线路经过的地区已开展了地籍测量,并已对测区范围内土地进行了统一编号时,在铁路、公路进行地籍测量的专用地籍图上,可将原地号用括号表示在新地号后面。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以宗为单位,从宗地西北角的界址点开始,逆时针顺序编列,界址点号只在宗地图和地籍簿册上表示,地籍图上不注记。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凡开展地籍调查测量的市(县),应由市(县)国土管理部门制定周密的计划。计划应将调查测量的任务、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技术要求、人员组织等全面统筹安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3.2.1开展地籍调查测量前应收集以下资料,并进行分析、整理、归类。

(l)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性文件,行政区代码,地籍调查测量的技术性规程、规范、细则和图式等;

(2)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包括成果表、控制网图、点之记、技术总结等;

(3)最新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成果资料;

(4)土地申报材料,已登记发证的地籍档案资料;

(5)土地出让、划拨、处置等用地文件资料;

(6)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资料; 7)标准地名资料;

(8)土地等级评估资料;

(9)城建规划资料图件等。

3.2.2对已有的测量控制点成果应分析其精度,确定能否满足地籍测量的需要。对原有的地形图和航摄成果资料应检查其现势性。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的确权定界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3.4.1技术设计书应根据所收集到的资料,结合实地踏勘情况编写。技术设计书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测量区域的地理位置、行政隶属、自然地理特征、用地特点;

(2)技术依据;

(3)对已有资料的分析和利用;

(4)坐标系统的选择;

(5)地籍图规格、比例尺和分幅;

(6)地籍调查要求和技术标准,包括调查的范围,确权规定,采用的工作用图,街道、街坊、宗地的划分和编号要求,地籍调查工作内容,调查方法和要求,界标设置要求等;

(7)地籍测量方法和技术标准,包括对已有控制点成果资料的分析和利用,控制测量布设方案、技术规格、精度指标、控制点理设要求、施测纲要、计算方法;地籍要素测量方法、精度要求;地籍图成图方法、精度要求;面积量算方法和精度、面积统计汇总等;

(8)城镇土地利用分类统计分析的基本要求;

(9)成果资料的检验要求;

(10)成果资料的上交。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3.5.1统一印制表册,主要有:

(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指界委托书;

(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

(5)宗地(块地)面积量算表;

(6)图幅内街坊面积计算表;

(7〕共有土地分摊面积统计表;

(8)以街道为单位宗地(块地)面积汇总表;

(9)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0)检查记录表;

(11)各种土地登记用表(见《土地登记规则》)。

3.5.2界桩(见附录4)。

3.5.3仪器工具

(1)测绘仪器;

(2)面积量测仪器及工具,计算机;

(3)绘图工具和材料。

3.5.4生活、交通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3.6条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前必须对参加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有关地籍管理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和操作要领,增强责任心,以保证调查成果质量。

第3.7条宣传、动员

地籍调查测量涉及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开展调查工作时,应由政府全面动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4.1.1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目的是查清每宗(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及其地卜附着物、建筑物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4.1.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1)收集调查资料,准备调查底图;

(2)标绘调查范围,划分街道、街坊;

(3)分区、分片发放调查指界通知书;

(4)实地进行调查、指界、签界;

(5)绘制宗地草图;

(7)填写地籍调查审批表;

(8)调查资料整理归档。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4.2.1调查底图可采用1:500--1:2000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也可采用与上述相同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或放大航片。

4.2.2没有上述图件的地区,可利用城镇规划图件作为调查底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避免出现重漏。

4.2.3根据城镇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进行街道、街坊划分。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4.3.1正街道的划分原则

(1)一个县级行政区的街道总数不得超过99个。

(2)街道的划分应保持镇(乡)行政区的完整性;镇(乡、行政街道)范围内可根据居民点及宗地情况,以主干道路、河沟、行政界线等划分为若干街道。街道的划分不得跨越行政界线。

(3)县城以下城镇建成区,一般划分为一个街道;城镇范围较大,宗地数量较多,必须划分为2个以上街道的,应在县级行政区统一给定的该镇(乡、行政街道)街道总数范围内。

(4)大中型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应以主干道路、河沟等明显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4.3.2街坊的划分原则

(1)一个街道的街坊总数不得超过99个。

(2)一个街坊内包含的宗地总数,原则上除块地外可以有8999宗,考虑到宗地合并、分割等土地变更情况,街坊内的宗地总数在首次划分时不宜超过6000宗。

(3)城镇建成区的街坊一般应以巷道、沟渠等线状地物为界进行划分。

(4)农村的街坊划分一般应保持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范围的完整性,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范围(或一个较大村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街坊。

第4.4条界址调查

4.4.1根据调查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发送调查指界通知单并签收,通知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

4.4.2界址调查必须查清本宗地的座落,界址点、界址线位置,界标物类型,以及与四邻宗地的相关位置。

4.4.3宗地的座落包括地名和门牌号码,地名应采用标准地名。

4.4.4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现场指界。

(1)单位使用的宗地,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见附录1)。

(2)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3)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2)。

(4)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由共有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4.4.5实地界址认定

(1)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0.5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

(2)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自墙、共墙、借墙、并墙等关系情况。

(3)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0.5m的,可只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

(4)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上界线与实际界线吻合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签章认可,可不再经邻宗地指界认可;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作为块地,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批多用少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代征的市政建设用地,应按规定进行扣除,按扣除后的范围定界。

(5)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宗地,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以墙壁、围墙一侧为界的,界线沿外墙基确定;建筑物外轮廊不规则的宗地,属结构性的,应保持建筑物主体结构形状,沿外墙基定界;属装饰性的凹凸(含小弧线),可沿外墙基取直线(或取小弧线切线)定界(见附录3)。

(6)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的,要查清各自单独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界线。

(7)邻宗地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应作为本宗地与邻宗地共有界址点处理。如图4.1所示的甲宗地3号界址点和乙宗地的2号界址点。

1 4 1 5

2 3

3 4

图4.1

(8)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较大宗地中,没有争议部分有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

(9)块地的界线按其权属、利用类别和实际现状确定。

4.4.6界址调查时,应丈量宗地界址边长和确定本宗地界址点位置有关的相关距离。距离量注至0.01m

实地面积小于 125m 或图上面积小于5cm 的宗地和实地可通过丈量边长(间距)求算面积的宗地,界址调查时应丈量求算宗地面积必需的边长、间距。

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的,界址调查时,可不丈量边长和间距,待测量结束后,利用坐标反算过长。

4.4.7宗地界址点应实地设置界址标志或界桩。界标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详见附录4。

4.4.8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5)。

4.4.9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的办法处理。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4.5.1土地利用类别按宗地的实际使用用途,依照城镇土地利用分类规定调查至二级分类。

4.5.2土地利用类别以宗地为单位进行调查,即一宗地调查注记一个主要的利用类别,一般以批准用地时确定的主要用途为准,当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则按实际用途调查填写。

4.5.3综合使用的楼房,一般可按第一层的主要用途进行调查,当第一层为大堂等情况时,则可按第二层的用途调查;也可按当地的统一规定确定利用类别。

4.5.4违法用地和其他块地按其实际利用类别调查。

4.5.5实地不能确定土地利用类别的在建宗地和土地利用类别不明确的其他块地,可归入“其他用地”类别。

4.5.6土地等级按当地制定的土地分等定级标准执行。尚未制定土地等级标准的,可暂不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4.6.1土地权属调查的目的是要查清土地权属的性质和来源,内容包括权属性质、来源和土地使用者的基本情况等。

4.6.2宗地(块地)权属情况调查

(1)查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

(2)查清土地的使用权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还应查清用地方式,即划拨用地、出让用地。

(3)查清土地的他项权利情况:租赁、抵押权利及其他土地使用限制等。

(4)查清土地的共有使用权情况:独自使用权、共有使用权及其分排情况。

4.6.3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性调查

(l)查清宗地权属来源的具体方式:划拨、出让、转让、入股、兼并、继承等;

(2)查核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

(3)批准用地的面积、用途,实际使用的面积、用途等;

(4)违法用地的数量、用途、性质。

4.6.4查核上地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1)权利人的名称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记载的名称是否一致。单位名称必须采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查核权利人的性质:全民单位、集体单位、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和个人等具体情况,以及与此有关的主管部门、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3)查核申请者的法人资格;

(4)共有宗地的其他共有人情况。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4.7.1三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本宗地与邻宗地相关关系的原始图件,必须在实地绘制。

4.7.2宗地草图的内容

(1)本宗地地号、门牌号码、权利人名称(或姓名);

(2)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界址点编号,界址边长;

(3)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位置关系和计算建筑占地面积必需的有关间距、边长;

(4)本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别(或用途)和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

(5)相邻宗地的位置、宗地号、门牌号、权利人及相关地物;

(6)与确定本宗地界址点、界址线位置有关的相关距离、条件距离等;

(7)指北方向、比例尺、绘制日期和调查绘制人员。

宗地草图式样可参照附录8的宗地图。

4.7.3宗地草图的绘制要求

(1)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规格大小可根据宗地情况采用32开、16开或8开,也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2)线条。字迹清晰,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

(3)本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用红色表示;

(4)宗地草图上的一切注记应是实地勘丈记录,不得涂改。

4.7.4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测量,且有城镇大比例尺地形图件的地方,可将调查宗地直接标绘在地形图上作为宗地草图,标绘的宗地至少应表示宗地号、界址点。界址线位置、宗地的土地利用类别和权利人名称。地籍调查测量后,采用正式编绘的宗地图作为宗地调查资料归档。

4.7.5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权利人时,宗地图可根据需要按共有人数进行复制,并相应地标绘权利人名下独自使用的范围、注记权利人名称及独自使用面积和共有面积。分摊面积。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

4.8.1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见附录6)包括地籍调查表、界址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土地登记审批表四个部分,是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和界址调查结果及土地登记审批意见的真实记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填写,不得事后追忆补填。

4.8.2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主要内容

(1)本宗地的土地编号和宗地所在图幅号;

(2)土地座落及宗地四至;

(3)土地权属性质及使用权类型,建筑物的归属、类型、容积率及限高等;

(4)土地使用者(人,方)名称、性质及主管部门;

(5)法人代表或户主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6)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和使用期限;

(7)城、镇、村(宅基地)的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独自使用面积、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集体土地所有权、农用地使用权、宗地的土地总面积及其查至详查二级分类的图斑面积和一级分类的汇总面积;

(8)界址调查记录和界址点坐标表;

(9)宗地图;

(10)地籍调查记事及调查人员签名;

(11)土地登记审批表(在土地登记时填写);

(l2)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

4.8.3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采用统一格式,式样详见附录6。

各地可根据具体管理需要,对表中栏目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改变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主体结构。

4.8.4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填写要求

(l)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按一宗地一个土地使用者填写,共有宗地先填写一份以宗地为单位的综合性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再按共有土地使用者的个数逐户填写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附页“共用宗土地使用权调查审批表”,详细记载各用户的具体调查审批情况。

(2)填写时必须使用钢笔或墨水笔,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以利于档案资料的长期保存。

(3)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内容应逐项调查记录齐全、准确无误,记录字体清晰。整洁,做到表、图、实地一致。

(4)填写内容不得涂改。划改必须加盖划改人印章,同一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

(5)界址调查表可以续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续页或附贴的,必须加盖管理机关印章。

(6)表中各项内容的填写应符合土地管理规定,具体要求详见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填表说明。

(7)本地籍调查全地登记审批表(含附页)适用于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各种情况。

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4.9.1地籍调查成果是地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籍测量的依据,成果的整理应符合档案管理规定,便于地籍测量工作的实施。

4.9.2宗地调查资料按宗进行立卷。立卷资料的规格必须一致,不得参差不齐。卷内资料按下列次序统一编排:

(1)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登记收件单;

(3)土地登记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指界委托书等;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及征地补偿协议,出让合同书及交纳地价。税费的凭证;转让、继承等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决书。裁定书;违法用地的处理文件,居委会、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等;

(6)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属复印件的,应加盖管理机关印章后才能归档。

4.9.3调查资料五卷后,应逐宗用资料(档案)袋装放。档案封面必须说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和土地编号、卷内资料的编号及名称目录,并按街道。街坊汇总。同一街道。街坊的宗地档案按宗地编号的先后顺序统一排列。

4.9.4违法用地的调查资料参照宗地调查资料的整理办法进行,整理后的资料按街道、街坊汇总,与宗地资料集中存放,并造册摘录违法用地者名称、块地编号、面积、用途和违法用地性质,以便处理。

4.9.5编制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街道、街坊分区示意图可与地籍图分幅接合图一起编制成地籍索引图。

4.9.6采用地形图进行调查标绘宗地草图的,应标明街道、街坊的界线,检查地籍要素调查注记是否齐全,以便提供地籍测量时使用。

4.9.7在整理过程中,应查核调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或调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进行补调、修正。

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

第5.1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5.1.1地籍控制测量包括基本控制测量和图根控制测量。基本控制点包括国家各级大地控制点和城镇二、三、四等控制点及一、二级控制点。

5.1.2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市网,逐级加密的原则,也可根据测区实际越级布网。

5.1.3控制测量可选用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GPS定位测量等方法。

5.1.4各级控制网测量的技术要求和精度指标,三角测量、三边测量、导线测量分别执行表5.l、表5.2表5.3规定,GPS定位测量执行5.3.4.5、5.3.4.6规定。

四等以下控制网最弱点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上 5cm,四等控制网最弱相邻点相对中误差不得超过上 5cm。

5.1.5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应根据测区内建筑物的稀密程度和通观条件而定,以满足地籍要素测绘需要为原则。一般每隔100~200m应有一点。

5.1.6基本控制点应理设固定标石,埋石有困难的沥青或水泥地面上可打入刻有十字的钢桩代替标石,在四周凿刻深度为1cm、边长为15cm*15cm的方框,涂以红漆,内写等级及点号。标石钢桩规格见附录7。

5.1.7控制测量采用的坐标系统按第1.6条执行。当投影长度变形大于2.5cm /km时,可采用任意带高斯正形投影坐标系或采用抵偿高程面上的高斯正形投影坐标系。

5.1.8各级控制点应参照《城市测量规范》规定要求测量其高程。

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5.2.1测区首级控制网是地籍测量控制的基础。可根据测区面积。自然地理条件、布网方法,并顾及规划发展远景,选择二、王、四等和一级控制网中的任一等级作为首级控制网。一般面积 100km 以上的大城市应选二等,面积 30~100km 的中等城市选二等或三等,面积10~30km 的县城镇选三等或四等,10km 以下的可选一级。首级控制应布成网状结构。

5.2.2对测区内已有控制网点应分析其控制范围和精度。当控制范围、精度符合本细则规定,可直接利用,否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建、改造或扩展。

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

5.3.1三角测量

5.3.1.1各等级三角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三角形内角一般应不小于30°,确有困难时,个别角亦不应小于25°,当三角网精度估算偏低时,应增设起算边。

5.3.1.2各等级三角网应符合表5.1的技术要求

表5.1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来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宗地测量与地籍调查合同

分类:宗地图测绘制作与地籍调查 编号: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地点及测区地理位置)

测区位于,共计宗,面积为:平方米(亩). 第二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宗地图测绘编制审批打印; 填写地籍调查表相关的资料和本宗地、四邻权属单位签字;.2.3.地籍调查初级的审批。 第三条工程收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国测财字2002第3号文件和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2、宗地图测绘编制打印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地籍调查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以上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工程结束最终以实际的工作内容或宗数为准结帐。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 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工程结束,所有图纸成果资料与地籍调查表完善的相关资料符合当地土管部门审批要求提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交有关准确性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确性负责; 2、负责协调凡涉及牵州、市、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外各四邻权属单位在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中的签字工作; 3、保证乙方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交通、生活、住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技术规程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准确性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组织作业队伍进入测区,并按甲方约定和协调的时间完成工作。 2、对甲方所提供的准确性资料数据制作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所制作的成果资料负责。 3、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经验做法

---------------------------------------------------------------范文最新推荐------------------------------------------------------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经验做法 X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于200X年X月正式启动,经过近X个月的努力工作,截至目前,权属调查工作已全部结束,共完成权属调查X宗。其中,住宅用地X宗,企业用地X宗,事业用地X宗,商业用地X宗,村集体用地X宗,乡企业用地X宗,公益事业用地X宗,存在争议的X宗。为下一步工作进展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X县委、县政府对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X为组长,主管副县长X为副组长,相关委局负责人为成员的X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领导小组。县国土局也成立了以局长X为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及各国土所所长为成员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由主管局长X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又下设野外调查组、技术指导与后勤保障组。外业调查组从局机关和二级机构中抽调了X名业务能力较强、能吃苦耐劳的同志,又从社会上聘用了X名综合素质高的人员,共X人分成X个调查组;技术指导与后勤保障组由地籍科长、地籍科三名业务骨干和两个协作单位的工程师组成。由于调查期间正逢酷暑天气,长期的野外作业使许多

同志出现中暑、脱水现象,局里又专门抽调X名同志作为一线补充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为我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9 / 1 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规程,统一标准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城镇地籍调查规程》、《X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结合我县实际,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项目于2006年X月开始招标,专家组于X月X日对竞标单位的标书进行了认真、详细的评审,一致推荐由X地质测绘院承担县城区域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X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承担乡镇区域的地籍更新调查工作。X月X日正式与协作单位签定合同。 权属调查工作开展之前,我局就同两个协作单位,针对权属调查的相关技术问题召开碰头会,对规程中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规程操作;没有明确规定的,协商出统一的操作标准,以便一线的同志操作,保证调查成果一致性。两个协作单位均按照事先统一的标准,各自培训测量区的权属调查人员。由于准备工作充分,使X月X日开始的权属调查得以顺利进行。 (三)多方筹资,保障经费 这次城镇更新调查工作,得到了X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所需经费主要由县财政负担,X县国土资源局也克服重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X万元,用于购置器具、印刷表册、发放野外作业补助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基本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主要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准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计划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准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控制测量 第5.l条控制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5.2条首级控制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基本控制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基本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第7.10条专题地籍图的编制 第7.11条地籍索引图的编制 第7.12条地籍图图式 第八章面积量算与汇总 第8.1条面积量算内容

确山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确山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科学准确地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确山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优先开展土地调查中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技术规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概述 利用航空遥感、全球定位和地理信息系统即3S等先进技术,在原来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在全县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是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的需要,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县城初始地籍调查工作于1999年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我县开展了城镇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这些成果在土地登记发证、权属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县土地利用状况特别是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各项管理需求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已难以满足当前经济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的需要。首先,原来城镇地籍调查距今已有六年,且没有统一部署开展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和城镇土地统计,因此,其现势性、实用性较差。其次,原来城镇地籍调查缺少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急需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等一些重要内容。三是原来地籍调查成果信息化程度低,限制了成果共享和应用。 根据国务院《决定》关于“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的要求和省政府“关于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在内的土地调查”的通知精神,在全县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逐级建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形成全县城镇地籍管理及应用信息系统网络,对于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定有关政策,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落实各项土地严管措施,强化集约用地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推进工业化城镇进程有着重要作用。 二、工作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2004]8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豫政办[1994]29号); 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5]92号)。 (二)技术依据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1984年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 2、《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试行)》(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 4、《全国土地分类(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5、《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2001年国土资源部); 6、《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试用)》(2002年国土资源部); 7、《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试行)》(2001年国土资源部); 8、《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合订本)》及其补充规定(1990-1993年,河南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领导小组); 9、《河南省城镇地籍调查补充规程》(1993年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10、《河南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技术规程(试行)》(2004年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11、《河南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规程》(豫国土资发[2006]8号)。 三、工作目标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的目标是,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力争用1年半左右的时间,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全县城镇地籍更新调查,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城镇土地调查、统计和登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2000年3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05号 (2000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这次年检结束后,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解决登记、用证不规范,卡证不一,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二、加快住房土地登记工作,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 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征得我部同意。按照《办法》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上市。这是保证住房交易安全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必要措施。考虑一些地区土地登记进度经过努力仍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的情况,凡在1999年5月1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于2000年底之前进行上市交易的,只要原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现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产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于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所致,而是房屋产权人不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可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统一部署,加快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在明确土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设立登记申请窗口、集中办理等措施,力争在2000年底前全面完成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确因

城镇地籍项目详细方案流程

城镇地籍项目详细 方案流程

保税区城镇地籍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1、外业调查 1.1调查内容 1、权属调查。对每一宗地进行权属调查, 查清每一块土地的权属状况。 2、地类调查。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城镇村和工矿归并的要求, 开展实地调查, 查清每一块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3、数据更新。依据调查结果更新原地籍调查数据。而且完善宗地内房屋的有关信息( 房屋门牌、建成年代等) 。 1.2调查方法 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资料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对调查区域内的每一块土地开展外业普查。 1对于每一块宗地的权属, 采用现场指界方式进行调查。 2 地类界要确定明显的标志 根据外业调查情况, 对宗地状况发生了变化的, 需对宗地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填写《地籍调查表》等, 并进行全要素地形和地籍测量; 对宗地状况未变化的, 对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等规程及实施方案要求对原有地籍调查资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更新原地籍调查数据。 1.3调查流程: 准备工作: 宣传、培训、准备工作图、制定调查工作计划;

查阅工作区地籍资料、地籍图; 复制权属调查表一、二页、土地证附图等。 熟悉工作区( 街坊) , 制定工作路线、计划, 进行土地申报登记、发放权属调查通知书和指界通知书。 实地调查: 收取权源材料, 指界通知书, 会同指界人实地核实界线、设置界标、绘制宗地草图、丈量界址边长、填写调查表, 划分地块、标注地类, 双方签字盖章。 统编宗地号和界址点号, 调查表, 绘制街坊图, 做到图、表、数据相互一致。 自检: 资料、成果分类整理, 提交检查组核查。 预检: 核查组对资料、成果进行20%的抽查和重点核查。 初步验收: 项目组资料、成果重点审查。 2、内业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流程: 原始数据准备——>编辑地物对照表——>数据转换( 转换为SUV格式的数据) 数据错误检查( 地物封闭检查、跨地物等检查) ——>进行错误修改、部分属性处理——>SUV转为MPJ——>在编辑系统中检查拓朴错误——>区文件图层的构面、拓朴处理、属性录入( 注意宗地层需要在构面后专门处理) ——>在二次土地调查系统中建立新工程。 2.1数据转换 城镇土地调查外业采集系统同时支持多种其它数据格式的数

权属调查细则

权属调查实施细则 1 权属调查内容 本次权属调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涉及的位置、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 调查底图及要求 调查底图应采用已有地籍图、大比例尺地形图或第二次土地调查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在调查时,按街坊或社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也可以利用第六次人口普查图件,根据村庄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底图上标绘调查范围界线、行政界线,统一划分地籍区。 3 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与宗地编码 地籍区是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划分时应与城镇行政管理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一致,即利用管辖界线作为地籍调查的地籍区界线。然后在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宗地编码。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表要求随设计书报省厅备案。 3.1 宗地编码结构及方法 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表示。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 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 3.2 赋码规则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06-22 【正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特区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1 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1) 1.1 地理位置和概况 (1) 1.2 城镇调查的内容 (1) 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2) 2.1 城镇地籍调查作业参考流程图 (2) 2.2 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3) 3 权属调查实施 (13) 3.1 已有土地调查登记成果范围权属调查 (13) 3.2 初始调查范围权属调查 (14) 4 注:部分调查问题的应急预案 (15) 附录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 附录2指界授权委托书 附录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附录4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 附录5**特县城镇地籍调查动员会签到表 附录6 地籍调查表 附录7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 附录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I

1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1.1 城镇调查的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 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 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 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 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5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及 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为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山东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任务 1(1(1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1(2 建立全省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1(2 依据 1.2.1 法律法规 l、《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40 号,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22日, 10、《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 号,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2、《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 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2.2 技术规范 1、《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3、《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籍字[1998]第36号, 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5、《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7、《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8.、《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0、《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地籍更新调查技术报告

国土资源局二○○七年八月

目录 1概述 (1) 1.1目的和任务 (1) 1.2技术路线 (2) 1.3调查区概况 (3) 1.5地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6) 1.6完成的主要工作量 (8) 2权属调查与核查 (9) 2.1调查容 (9) 2.2地籍调查工作程序 (9) 2.3调查区划分及编号 (10) 2.4勘丈宗地草图 (13) 2.5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4) 3地类调查 (15) 3.1土地利用分类 (15) 3.2土地利用情况调查 (15) 4地籍控制测量 (17) 4.1已有资料的分析利用 (17) 4.2测区坐标系的选择 (17) 4.3 E级GPS控制测量 (18) 4.4一、二级导线测量 (20) 4.5控制点埋石规格与整饰 (23)

5地籍细部测量 (24) 5.1概述 (24) 5.2图根控制测量 (27) 5.3外业数据采集 (27) 5.4业编图 (28) 5.5编绘分幅地籍图 (28) 6质量检查 (33) 6.1权属调查的质量检查 (33) 6.2测量成果成图的质量检查 (34) 7技术结论 (36) 7.1对本测区成果质量的评价 (36) 7.2对作业方法评述 (37) 8经验、体会和建议 (38) 8.1经验、体会 (38) 8.2存在问题及教训、问题的处理 (39) 8.3成果的应用及社会效益 (40) 8.4建议 (41) 9提交资料 (42)

1概述 1.1目的和任务 1.1.1目的和意义 城镇土地凝结了人类大量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其土地的自然属性已被经济属性所掩盖,成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1996年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3S等先进技术,进一步查清城镇每一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的同时,查清每个城镇部的存量建设用地、行业用地、低效率利用地、闲置、空闲地等的分布、数量,进而研究城镇土地的利用潜力,并建设城镇地籍数据库。不仅能保持城镇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和实用性,增加地籍调查成果的科技含量,而且对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对政府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地籍更新调查的主要目标是:利用3S等先进技术,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规程,全面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建设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成果信息化管理与共享,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参与经济宏观调控的科学基础平台。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地籍调查工作方案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特区地籍调查工作方案**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附录1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分说明书 附录2指界授权委托书 附录3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附录4地籍调查出席指界通知书 附录5**特县城镇地籍调查动员会签到表附录6地籍调查表 附录7街道宗地面积汇总表 附录8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1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概况及调查内容 城镇调查的内容 城镇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地类)等。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首先将原1954年北京坐标系下的权属界线统一转换到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将原土地分类转换到二次土地调查要求的全国土地分类下,调查小组利用以上转换后的权属界线、地类以及基础测绘、已有的调查登记属性信息,按照城镇土地调查的要求,对已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的进行补充、完善,并做好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衔接;对未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按初始地籍调查要求进行。 对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如界址点、线发生变化或界址点、线虽未发生变化但与基础测绘成果叠加后与原登记结果矛盾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要进行界址点补充测量,将界址点、线的位置调整到正确的位置。无地籍调查成果的,直接测量全部界址点,并保持界址点、线位置与调查结果一致。 基础地理数据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精度不能满足地籍精度要求的,需要补测作为界址线的地物(如围墙、房屋、栅栏等)以及与界址线相邻的地物,有条件的可以测绘全部房屋、围墙、栅栏等地物要素;现状已发生变化的,要按不低于原基础测绘成果精度要求对原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修测补测; 进行内外业检查,满足要求后,按照建库标准更新城镇数据库成果。 本次**特县城镇地籍调查调查范围为**特县城关镇(平寨镇)以及郎岱镇、大用镇、木岗镇、岩脚镇建成区,面积约10平方公里。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DOC)

河北省地籍调查技术细则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内容 (1) 1.3 适用范围 (1) 1.4 规范性文件引用 (1) 1.5 数学基础 (2) 1.5.1 平面坐标系统与投影方法 (2) 1.5.2 比例尺 (2) 1.5.3 图幅分幅与编号 (2) 1.6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2) 1.7 宗地划分 (2) 1.8 地籍编号 (3) 1.8.1 宗地代码 (3) 1.8.2 界址点编号 (3) 1.9 土地分类 (3) 1.10 计量单位 (3) 2 地籍总调查 (4) 2.1 组织工作 (4) 2.1.1 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4) 2.1.2 地籍调查队伍 (4) 2.1.3 培训和试点 (4) 2.1.4 制定方案 (5) 2.1.4.1 工作方案 (5) 2.1.4.2 技术设计书 (5) 2.2 资料收集与整理 (5) 2.3 表册与工具 (6) 2.4 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6) 2.5 土地权属调查 (6) 2.5.1 工作底图的选择与制作 (6) 2.5.2 预编宗地代码 (6) 2.5.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6) 2.5.3.1 调查内容和方法 (6) 2.5.3.2 调查情况处理 (7) 2.5.4 界址调查 (7) 2.5.4.1 指界一般规定 (7) 2.5.4.2 通知指界 (7) 2.5.4.3 现场指界 (7) 2.5.4.4 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8) 2.5.4.5 界址边长丈量 (8) 2.5.5 宗地草图绘制 (9) 2.5.5.1 一般规定 (9)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方法

附件1 2011年度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1年度全国城镇土地利用情况,确保全国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更新汇总工作的顺利实施,依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本着重点突出、确保质量、有所创新的原则,在二次调查及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对城镇地籍调查数据进行更新汇总与统计分析,全面掌握我国2011年度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土地利用强度等信息,实现对全国城乡土地利用状况的全覆盖管理,为城镇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一)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汇总范围覆盖全国全部城市和建制镇,汇总内容主要包括各城镇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等数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家标准,全面调查或补充调查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核定后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重点对非实地调查及城镇新增

建设用地数据进行更新,并按《城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汇总表》(见附录1)中提供的二级分类数据项要求,进行数据统计汇总。同时,填报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城市、建制镇图斑汇总面积,以此检核汇总范围的合理性。地籍调查数据中,对宗地内含多种用途,且各种用途能计算出面积的,按各类用途进行统计汇总。选择5至10个村庄(行政村),开展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汇总试点工作。完成试点范围内初始地籍调查,查清并汇总村庄内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及分布状况,重点完成农村宅基地调查,并按《试点村庄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见附录2)进行数据填报。 (二)城镇土地利用强度调查。 在上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更新汇总的基础上,完成典型城镇汇总工作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强度调查。城镇土地利用强度指标主要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通过调查城镇建筑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计算城镇综合容积率、城镇建筑密度(数据填报要求见附录3)。同时,典型城镇依据调查确定的土地性质填写《典型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见附录4)。 城镇综合容积率=建筑总面积/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 城镇建筑密度=建筑占地总面积/汇总工作范围总面积 对于调查资料无法满足统计汇总的,应与汇总工作范围所在地有关部门(如建设、房产)联系搜集。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 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 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 2.1 资料的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

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 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 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 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内新增加宗地;城镇范围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关宗地等。 3.4 旧城改造中变化宗地的变更调查。指由原若干宗地拆迁后变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为若干宗地等。 4.检查、审核 4.1 检查变更原因是否与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的原因相一致。 4.2 审核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内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变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等。 4.3 检查原地籍资料中的内容是否与实地一致。 4.4 检查恢复界址点。 对界址点、界址线发生变化的变更调查,在增设新的界址点前,应利用原宗地草图的勘丈数据及界址点坐标,检查原界标是否移动。如原界标丢失,应用原测量数据恢复界标。对没有发生界址点、界址线变化的变更调查,一般不需要检查界址点位,若需重新测量宗地界址点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治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差不多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要紧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预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打算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预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操纵测量

第5.l条操纵测量内容与差不多要求 第5.2条首级操纵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差不多操纵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操纵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差不多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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