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 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系属公式(系属的套用格式)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查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

转致:

甲 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

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特别提示:自然人的属人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等)原则上均适用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2、时效、代理、信托法律适用:

3、物权法律适用

4、债权法律适用(1)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图示:

2007《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8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⑤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国领域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⑥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国领域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⑦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国领域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增资的合同;

⑧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国领域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⑨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2007年《合同适用司法解释》第5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2)侵权之债法律适用

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图示:

(3)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法律适用法》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5、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1)票据关系法律适用

(2)海事关系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6、家庭关系法律适用

(1)婚姻关系法律适用:

(2)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

(3)涉外扶养、收养、监护法律适用

7、继承关系法律适用

二、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

(1)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加入时的保留,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执行完毕

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特别提示: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

2、管辖权:在民诉法有关管辖权的基础上主要增加集中管辖的容

(1)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A、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B、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集中管辖的规定。

(2)司法管辖豁免:

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3、文书送达

(1)向外送达:

民诉法245条规定的七种送达途径:条约、外交途径、使领馆(对象限于中国人)、诉讼代理人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邮寄(对方允许,6个月)、公告(其他方式不能适用,6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起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A、作为受送达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领域出现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其直接送达

B、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C、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给其代表机构。但是只有经过受送达人的授权,人民法院才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

D、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A、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B、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有关期限已过;b、专属管辖;c、未附有中文译本

C、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4、域外取证

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

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域外证据的证明:公证——认证;或者条约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5、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一般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民诉法》第267条、第268条)

A、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B、法院有管辖权并且判决已生效力

C、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2)例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主要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B、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容

三、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域外文书送达与区际文书送达途径的异同:

2、区际文书委托送达的异同:

3、认定送达的方式(涉外和区际)

(1)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回执上签收的;

(2)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6或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3)人民法院向在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涉台还包括“向指定代收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4)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涉外)或3个月(区际)视为送达。

(二)区际调取证据:只有涉澳有委托取证的安排,程序上与委托送达一致,但时间为3个月

(三)区际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区际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图示:

特别提示:

1、涉港澳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原则上都不允许同时向地的几个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是否能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各安排的规定不同(见上图)。

2、专属管辖对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影响

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的理由

3、司法协助中有关费用的问题

申请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应支付执行费用;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

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费用

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

向中国(大陆)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可拒绝;唯一的例外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请求送达司法文书

5、对法院判决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救济

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港澳: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 国际经济法命题以选择的形式出现在试卷的第一卷,分值为15-20分之间。 考试分值由三大部分组成: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保险、支付); 2.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管制制度、世贸组织); 3.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税法)。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国际贸易法特点:知识点多、复杂,出题以小的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例如:中国一个A公司,外国一个B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出口货物买卖的合同。 考察点:1.通过什么术语来签的合同; 2.卖方的发货问题:如发货时间延迟、发货质量没有保证、发货的数量有问题等;涉及到运输、海运中承运人的问题,提单、保函、承运人责任制的问题。海上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 3.保险中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责任; 4.支付(托收、信用证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切蛋糕理论”。 国际贸易法,两刀切成四块: 1.买卖关系:依据是《2000年术语通则》、《80公约》; 2.运输:海运,依据是一法三规则;核心:承运人的责任制; 3.保险:保险险别; 4.支付:最重要的两种支付方式:托收和信用证。解题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和托收的流转关系以及各个参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范围。 复习思路:做减法抓重点、知识点、主脉。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一、贸易术语 考试方式:1.2000年术语列表;2.就某一个术语单考这个术语;3.综合运用能力。 13类术语中的基本内容: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各组特点 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运输内陆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买方 注1 注1 注1 各种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注1 卖方 注1 卖方 海运内河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注2 注2 注2 注2 注2 陆上运输 到货合同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二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处罚前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申诉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三国演义》阅读指导讲义1(教师版1-10回)

《三国演义》阅读指导讲义1(1-10回) 第一回:宴桃园豪杰三结义斩黄巾英雄首立功 【情节梳理填空】 东汉末年,十常侍为奸,朝政日非,人心思乱。张角兄弟起事,百姓拥护,官军望风而靡。涿(zhuō)县英雄刘备(字玄德,又称刘豫州、刘皇叔)为汉室宗亲,年幼丧父,事母至孝,家贫,以贩鞋、织草席为生。与关羽(字云长)、张飞(字翼德)于桃园结义为异性兄弟(“桃园三结义”为张飞发起,地点为张飞家后院)。刘关张一败黄巾于郡,二败黄巾于青州。 曹操(字孟德,小字阿瞒)幼时,用计谋使父不听叔父责已之言(可见其诈)。桥玄、何颙、许劭等名士都认为曹操为非常之人(许劭评价曹操:子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也)。曹操任洛阳北部尉时,惩戒不避豪贵,威名颇震,因黄巾起拜骑都尉,引兵征剿。 玄德兄弟三人救出被张角打败的董卓。董卓见刘备无官职、无爵位,便慢待无礼,张飞想要杀掉董卓。 【经典情节复述】 1.桃园三结义: 东汉末年,朝政腐败,汉室衰微,民不聊生。(背景)汉皇室后代刘备见太守刘焉张榜招募义兵,决定匡扶社稷。刘备看榜时遇见张飞,饮酒间又与关羽相会,关羽、张飞愿协助刘备共谋大业。(原因)三人于张飞庄后桃园,面对盛开的桃花,焚香礼拜盟誓,结成结义兄弟。立誓同心协力,救困扶危,上报国家,下安黎庶。按年岁,刘备为兄,关羽第二,张飞称弟。(过程)这便是《三国演义》中著名的“桃园三结义”。 2.曹操诈叔: 曹操小时候游荡无度,其叔父见此曾愤怒地向其父曹嵩告状。曹操受不了父亲的责备,忽心生一计,看见叔父诈倒于地,作出中风情状。叔父信以为真,告之曹嵩。但当曹嵩来看曹操时,发现曹操安然无恙,曹嵩竟相信曹操所言叔父不喜欢自己的谎话,日后但凡叔父言操之过,都不听。 【阅读探究研讨】 思考题1:请根据对刘关张三人的相关描写初步分析其形象特征。 参考答案:刘备:相貌奇特,两耳垂肩(曾被敌人骂作“大耳贼”);出身高贵,乃汉室宗亲;性格宽和寡言、喜怒不形于色;素有大志,幼时与小儿戏于树下,曰“我为天子,当乘此车盖。”;专好结交天下豪杰,礼贤下士。 张飞:形象异常“身长八尺,豹头环眼,燕颔虎须,声若巨雷,势如奔马。”(粗犷豪放,曾三声怒吼吓死曹将夏侯杰);卖酒屠猪为生,颇有资财;专好结交天下豪杰,同举大事。性格粗暴,嫉恶如仇(因董卓轻视刘备,便欲杀之)。 关羽:相貌堂堂,威风凛凛“身长九尺,髯长二尺;面如重枣,唇若涂脂;丹凤眼,卧蚕眉”(曾被美誉为“美髯公”);嫉恶如仇,一身正气,因杀了倚势凌人的豪强而逃难江湖。 思考题2:曹操年青时候,许劭评论他,只说了一句话:“治世之能臣,乱世之奸雄”。小说对他的这种双重人格作了许多生动而形象的描写,请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他是乱世奸雄的典型形象。曹操出场时还是个富有正义感的人,当他看到董卓专擅朝政、滥杀无辜百姓而朝臣又束手无策时,就挺身而出,前往相府刺杀董卓,行刺不成,就逃回故乡,散家资,募乡勇,发矫诏,聚十八路诸侯结盟,共讨董卓。但一旦把汉献帝掌握到手中,就原形毕露,“挟天子以令诸侯”,成为欺君罔上的乱臣贼子。曹操既是敏于识人,善于用人的首领,他求贤若渴、爱才如命,又是嫉贤妒能、不肯容他人猜透他心机的小人。 思考题3:由对刘备、曹操二人出场的不同描写可看出三国演义作者的什么思想? 参考答案:流露出作者的封建正统思想:尊刘贬曹,以汉室为尊,以曹操为奸雄。 第二回:张翼德怒鞭督邮何国舅谋诛宦竖

行政处罚法讲课稿

行政处罚法讲课稿 以前对咱们城管大队了解的比较少,这次和葛队长一交流才感受到咱们的工作是多么的“庞杂”,大的如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物,小的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及乱丢瓜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现在最常见的如整治散发、张贴小广告,清理“无照商贩”,甚至井盖丢失、夜间施工扰民等,都是城管的职责与任务。 这是葛队给我的一本《城市管理法规汇编》,也是咱们的执法依据,它包括《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51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涉及范围之广,从城容环境到城市节水、违法停车、毁坏绿地、施工现场扬尘和遗洒等各种事情,都在咱们的管辖范围内。 多、杂、细、碎是城管工作的特点。如果把咱们的县城比作一个大家庭,那么城管就是这个县城的“家庭主妇”,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做好这个“家庭主妇”呢? 俗话说:“打铁先要身硬”。作为执法人员首先要求我们自身要有过硬的法律水平。而行政处罚法是《城市管理法规汇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一下这部法律。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首先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其二,行政处罚应当适当。 其次,公开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公开。要求:1、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公布; 2、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表明自己的身份; 3、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必须举行听证,而听证原则上必须公开举行; 5、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公开送达等等。 3、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就是说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法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次实施罚款。 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 5、保障权利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还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2、陈述权;3、申辩权;4、听证申请权;5、申请回避权;6、申请行政复议权;7、提起行政诉讼权;8、行政赔偿请求权; 9、拒绝交纳权等。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杨帆 2012年春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2012年春) 授课教师:杨帆 目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1) 第一节导论 (1)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5)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5)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 (13)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18) 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21) 第三章WTO的法律制度 (26) 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32)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36) 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38) 第七章国际税法 (42)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完备、传统贸易法 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 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 投资 间接投资——国际货币金融法 税收——税收管辖权、冲突 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 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3.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 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 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 B 、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 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 D 、税收征纳——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 E 、投资争端解决——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三国演义》1-40回讲义教师版

三国演义》1-40 回讲义教师版 三国演义》1-40 回讲义 一、填空题 1、回目 第二回张翼德怒鞭督邮何国舅谋诛宦竖第四回废汉帝陈留践位谋董贼孟德献刀 第六回焚金阙董卓行凶匿玉玺孙坚背约第十二回陶恭祖三让徐州曹孟德大战吕布 第十五回太史慈酣斗小霸王孙伯符大战严白虎第十八回贾文和料敌决胜夏侯惇拔矢啖睛 第十九回下邳城曹操鏖兵白门楼吕布殒命第二十六回袁本初败兵折将关云长挂印封金 第三十三回曹丕乘乱纳甄氏郭嘉遗计定辽东第三十六回玄德用计袭樊城元直走马荐诸葛 第三十八回定三分隆中决策战长江孙氏报仇第四十

回蔡夫人议献荆州诸葛亮火烧新野 2、董卓欺主弄权,曹操借王允七星宝刀进府伺机行刺,但被发现。曹操灵机一动,忙称自己来此是为了进献宝刀。 3、曹操行刺失败与陈宫一道来到成皋,投宿吕伯奢家中。吕伯奢吩咐家人杀猪款待,自己出庄买酒。曹操听闻磨刀声竟怀疑其家人要杀自己,遂将其一家八口杀害,随后在途中又杀了买酒归来的吕伯奢,并声称“ 宁教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 4、三英战吕布中的“三英”分别是 5、书中人物几乎人人都有绰号,如“卧龙”是诸葛亮,“凤雏”是庞统,“小霸王”是孙策,“美髯公”是关羽。 6、宛城之战中,张绣用贾诩之计夜袭曹营,先让人将典韦灌醉,再命人偷了他的短戟,致使他在掩护曹操出逃之时,身无片甲。虽奋力以腰刀砍杀二十余敌,终因寡不敌众而死。 7、曹操征张绣途中,恰逢稻麦成熟,为显示爱民之心,曹操下令要求众将士不准纵马毁麦。没想到禁令刚下,曹操的马受惊跑入麦田,踏毁麦田。曹操割发代首以示受罚。8、曹操率军征讨刘备,刘备投奔袁绍,关羽被曹操围困在土山之上。操使张辽前往说之。辽具说关公拼死有三罪,降操有三利。关公亦有三约:降汉不降曹;礼待二嫂;一旦得知刘备下落,便当辞去。操从其言。关公告甘、糜二

行政处罚法讲稿doc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这就是行政处罚的依法性。行政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越过了法律的约束,滥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就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种例子是

很多的。所以行政处罚法就是让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依法处罚。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归纳起来,《行政处罚法》主要就是维护行政处罚的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大功能。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行政处罚法》就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工具,它实际上更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依法执法、依法处罚、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克服特权思想和滥用行政处罚

的现象。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实施和保障的全过程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叫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职权要由法律规定,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规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 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系属公式(系属的套用格式)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 包括 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力、解释、修订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一、国际 法渊源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 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4、条约冲突的解决: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6、条约的解释 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接受保留国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适用条约规定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约 甲、乙、丙 乙 、 丙、丁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设定权利——不反对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三国演义阅读讲义13(教师版66-70)

《三国演义》阅读指导讲义66-70回(教师版) 第六十六回:关云长单刀赴会伏皇后为国捐生 【情节梳理填空】 孙权命诸葛瑾赴成都讨荆州,孔明设计使其奔波无获而回。 鲁肃定计请云长于陆口寨外临江亭上赴“鸿门宴”,企图杀之,索取荆州。云长领周仓及八九个关西大汉,单刀赴会。 操欲起兵南征,从谏作罢,王粲等人欲尊操为“魏王”,荀攸反对,操言其欲效荀彧,荀攸愤疾而死。(注意:区别于61回荀彧之死:董昭上表请尊操为魏公,加九锡。荀彧反对,后曹操兴兵下江南,彧已知操有杀己之心,托病止于寿春。忽曹操使人送饮食一盒至,盒上有操亲笔封记。开盒视之,并无一物。彧会其意,遂服毒而亡。) 曹操权倾朝野,汉献帝如坐针毡,汉献帝与皇丈伏完密谋杀曹操,事机败露,伏完全家被杀,伏皇后也被曹操下令处死。曹操逼汉献帝立自己的女儿曹贵人为皇后。汉献帝不敢不从,群臣也都不敢说话。见宫内平定下来,曹操率兵西征,想先取汉中,再夺巴蜀,然后一举夺得天下。 【经典情节复述】 1、单刀赴会 东吴屡次讨要荆州未果。遂采用鲁肃之计,设下鸿门宴,埋伏好刀斧手邀关羽来吴国赴宴。关羽轻驾小舟、单刀赴会,只带领十几个随从人员。席间关羽借与鲁子敬多年未见叙旧为由,拉着鲁肃不放手,互相敬酒。实则以鲁肃为人质。埋伏刀斧手见鲁肃被困,不敢轻易下手。关羽因此安全脱身。 【阅读研讨探究】 思考题1:思考题:关云长说:“昔者国时赵人蔺相如,无缚鸡之力,于渑池会上,觑秦国君臣如无物;况吾曾学万人敌者乎!”小说作者在这一回里也引“后人有诗赞关公曰:‘……当年一英雄气,尤胜相如在渑池。’”这一回所说的“尤胜相如在渑池”指的是什么事?关云长又如何显示他的“英雄气”的?请简要叙述。 参考答案:鲁肃在陆口临江亭宴请关羽,索要荆州,如其不从,便欲杀之。关羽明知是计,却独驾小舟,只用亲随十余人,单刀赴会。席间关羽谈笑自若,巧辞拒绝鲁肃的要求。最后佯推酒醉,右手提大刀,左手挽鲁肃,直到江边才放手道别。鲁肃被吓得浑不附体,东吴伏兵亦不敢妄动。 第六十七回:曹操平定汉中地张辽威震逍遥津 【情节梳理填空】 曹操率兵攻打汉中张鲁,操派兵抄追杀曹兵的杨昂、杨任之后,胜得阳平关,又得南郑。操计收张鲁大将庞德又得东川。杨松收受曹操贿赂,献城投降,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惯例: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支托收 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 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 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 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 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 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 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 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三国演义阅读讲义5教师版26 30

《三国演义》阅读指导讲义26-30回(教师版) 第二十六回:袁本初败兵折将关云长挂印封金 【情节梳理填空】 颜良被斩后,沮授说是关羽所为,袁绍大怒,欲斩刘备。刘备言天下同貌者多,绍信之而责沮授。河北将文丑要为颜良报仇,沮授认为留屯延津,分兵官渡, 乃为上策,袁绍不从,沮授叹息,遂托疾不出议事。玄德随文丑同往。(目的是探云长实信) 曹操为关羽请功,加封他为汉寿亭侯,并铸印送他。操使计(弃粮、弃马以诱敌,设下伏兵,此计只有荀攸识破)击文丑,文丑军大乱,文丑挺身独战,射翻张辽马,徐晃亦不敌,关公只三合,脑后一刀便斩文丑于马下。(衬托手法)孙乾见关公言玄德在袁绍处。关公为操除黄巾余部,黄巾将领龚都不战而败,愿让汝南于关公,提醒关公勿忘故主。 关羽得到刘备来信后,毅然决定离开曹操。曹操为留住关羽,先令张辽来探其意,继而悬回避牌于门。无奈,关羽挂印封金,将曹操馈赠之物全部留下,留下书信一封,带着刘备的两位夫人不辞而别,出北门往河北寻刘备。 【经典情节复述】 1、斩颜良诛文丑 刘备暂时投靠袁绍,绍欲进兵赴许都为之复仇。绍遣大将颜良作先锋,进攻白马。 颜良横刀立马,斩宋宪,劈魏续,败徐晃。程昱举荐关公。关公奋然上马,径奔颜良。颜良方欲问时,措手不及,被云长一刀刺于马下。 颜良被诛,袁绍心痛,欲为颜良报仇,文丑应声而进。关云长与文丑交马,战不三合,文丑心怯,拨马绕河而走。关公马快,赶上文丑,脑后一刀,将文丑斩下马来。 关羽斩颜良诛文丑以报曹操,解了曹操白马之围,曹操大驱人马掩杀。关羽于战后得知刘备在袁绍处,义无反顾前去追随。 2、挂印圭寸金 关羽斩杀了袁绍的大将颜良立功,曹操上表奏请朝廷封关羽为汉寿亭侯,铸成一枚大印送给关羽。 在随后的战斗中,关羽又追杀了袁绍的另一员大将文丑,正是这次战斗,关羽得知兄长刘备在袁绍那里,并且收到袁绍部下送来的刘备亲笔信。 关羽把刘备的消息告知嫂夫人以后,就到丞相府向曹操告辞。曹操知道他的来意,在大门上悬挂了回避的牌子,关羽一连去了好几次,都见不到曹操。张辽也推托有病不接见。 关羽知道他们的用意,就写了一封信,派人送到相府。然后把历次所收受的金银都封存起来,把汉寿亭侯的大印悬挂在大堂上,带着以前的部将,护送着两位嫂夫人,向着官道进发,去投奔刘备了 【阅读研讨探究】 思考题1:关公离开曹操之前,做了哪些工作? 参考答案:战场上和龚都演双簧,让对方诈败,夺得州县;瞒住两位夫人,

2017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7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 )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

法理法名师讲义(杨帆)

法研辅导中心 2012年暑期班法理授课讲 (作者:杨帆) 第一讲法学 一、法学的性质--实践性 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们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们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 5.法学研究的是“价值性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反映的是具有价值观、价值意义和价值倾向的社会事实。 二、法学思维 2008年法学综合一简答第1题:简述法律思维的特点? 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 (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的思考遵循着“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法学的结论必须具有论证理由和说服力;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法学家总是根据法律来评价人们行 为的合法性或者违法性。

第二讲法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了解) (二)自然法和实在法(强调与道德的关系) (三)“国法” 国法(国家的法律)的外延:①制定法(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不成文法(习惯法)、④教会法。 二、法的特征(重点) (一)法的规范性 1.社会规范:社会内部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 2.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国家意志性

(1)法和国家的关系 (2)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①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②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③法通过“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3)体现国家意志性的其他途径 国家意志不总是通过法来体现的,法不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唯一途径。 (三)法的国家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 1.法的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 (1)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 (2)法的国家强制性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 (3)法需要国家强制力的原因: ①人们始终不愿意自觉遵守法律。 ②“徒法不足以自行”。 2. (1)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同时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限制。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是从最终意义上来讲的。 (3)国家强制力不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 (四)法的普遍性(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一切社会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 1.法的普遍性的内容(与法的效力范围相关)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在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一般人)平等地受到保护,平等地接受法律制裁。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同样情况下,法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 2.

三国演义阅读讲义9(教师版46-50)

《三国演义》阅读指导讲义46-50回(教师版) 第四十六回:用奇谋孔明借箭献密计黄盖受刑 【情节梳理填空】 诸葛亮在鲁肃前揭穿周瑜使蒋干中计之事,使周瑜更加嫉恨,欲害诸葛亮,故意让诸葛亮在十日内造出十万支箭,而孔明以为只需三日即可。诸葛亮算定三日后有大雾,乘草船带鲁肃前去曹营水寨,曹操下令放箭,十万支箭全部射在了草船上。 亮与瑜各写破操策于手心,皆“火”字。曹操连连失手,派蔡瑁族弟蔡和、蔡中诈降东吴,周瑜再次将计就计。为了周瑜火攻之计成功,黄盖夜见周瑜,愿为诈降之人,决定用苦肉计骗过曹营细作,也去诈降。(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经典情节复述】 1、草船借箭 ①周瑜决意杀诸葛亮,委任他十日打造十万支箭。②诸葛亮领命说只需三日,并立下军令状。③他算定第三天江上会有大雾,便向鲁肃借了二十只草船,于是夜趁雾色靠近曹营。④曹军不知虚实,只命射箭不止。⑤孔明不费一兵一卒借回十万多支箭,周瑜自叹不如。 2、黄盖行苦肉计(周瑜打黄盖) 赤壁之战前,周瑜苦思破曹之际,适逢曹操派蔡瑁族弟蔡中、蔡和诈降东吴,周瑜将计就计。为了让曹操上当,以便火攻曹军。黄盖夜见周瑜,愿为诈降之人,献苦肉计。(起因)第二天,在周瑜与众将商议退敌之策时,黄盖假装不服从军令,与周瑜顶撞起来,周瑜大怒,将黄盖打得皮开肉绽,卧床不起。(经过一)黄盖夜遣参谋阚泽到曹营献降书。二蔡亦使人密告黄盖受刑之事,曹遂不疑。(经过二)结果赤壁一战中,黄盖以投降为名率先引火船冲入曹营,成功展开火烧赤壁之战。(结局) 【阅读研讨探究】 思考题1:“草船借箭”成功的因素有哪些?作者是怎样刻画诸葛亮的? 参考答案: 因素:知天:三天后必有大雾;知地:回来时顺风顺水;知人:鲁肃忠厚必能相助,曹操多疑不敢出兵。 刻画方法:多次以鲁肃的“不解其意”、事事被动的愚钝反衬诸葛亮的足智多谋,神机妙算。 思考题2:鲁迅认为,《三国演义》表现孔明的机智太夸张了,“多智而近妖”。你认为呢?请以“草船借箭”为例分析说明。 参考答案:(1)同意。孔明“料定”三日后有大雾且没有误差,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不符合客观实际。何况,“对面不相见”的大雾中,孔明的20条船确实难以接近曹军水寨。再说,长江水流很急,曹军船只可以靠岸停泊,孔明的20条船无法在江流中停泊。可见,太夸张了。(2)不同意。孔明“算定”大雾,是有科学根据的。孔明抓住曹操多疑性格,利用大雾,大胆冒险,完全符合心理情感的真实。曹军弓弩手“约一万余人”,每人射几十枝,就有几十万枝箭;同时,孔明20条船,“各束草千余个”,每船得箭“约五六千”,并不难。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关联词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查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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