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方案

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方案
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方案

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等20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建立x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各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分析校车安全形势,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车安全工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指导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二、组成人员(略)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主要职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组织召开会议;督办落实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负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工作;协调组织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一)省教育厅。

1.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校车服务方案。

2.指导地方教育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配合交通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指导地方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按相关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对校车的需求等情况,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要求地方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监督、检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5.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地方教育部门或学校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分。

(二)省公安厅。

1.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信息档案;核发校车标牌、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

5.指导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6.每年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督导检查。督促地方公安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省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四)省工信委。

1.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

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3.指导地方工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4.督促对工信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省财政厅。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地方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研究制定校车服务财政资金支持办法。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2.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六)省交通运输厅

1.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

2.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

需要乘车学生提供方便。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细化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举报网络平台。

3.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4.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依据《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5.督促对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省物价监管局。

结合校车安全管理实际,研究制定校车接送收费政策及标准。

(八)省地税局。

认真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管理,优

化纳税服务;积极调研掌握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并对政策执行情

况进行评估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并提出相关建议。

(九)省质监局。

1.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

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

质量保证体系,督促其保证生产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3.指导地方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督促各级质监部门履行校车监管职责,依法对校车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省广电局。

每年组织协调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公益宣传报道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一)省安全监管局。

1.依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十二)省政府法制办。

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我省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

(十三)省政府新闻办。

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管。

(十四)x保监局。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四、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也可视情况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同时上报省政府。

(二)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条例》和联席会议规定的工作职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及

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地)政府(行署)应将《条例》贯

彻落实情况、当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工作研判制度。联席会议应对掌握的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和各类校车安全隐患及时研判并进行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四)联合工作组制度。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联合工作组,赴各地督促、指导、检查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五)考评奖惩制度。联席会议对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于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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