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规划设计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规划、设计、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强化集团项目设计管理,促进项目设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获得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设计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防灾抗灾、环境协调”,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范、地方法规矛盾的,应以国家规范、地方法规为准。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委托

2.1总体、单位、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外委设计,必须依据《工程委托单》,统一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包括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委托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合同签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的修改、完成时限跟踪。

2.2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合同必须附有委托要求,规划设计要求必须包括设计效果、限额及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出图数量、时间要求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及前期定位方案必须经董事会审定。

第三章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管理

3.1所有大型项目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单项工程设计,工程主办部门负责编制《设计委托书》,并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

3.2设计单位的初步设计完成后,由工程主办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送政府部门审批。

3.3初步设计图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跟踪及协调相关部门、专业的技术把关工作。

3.4凡能够自行完成的方案设计,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完成,外委的方案设计评审,由工程主办部门根据工程性质组织方案评审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安全性第一,其合理性、经济性、设计效果应以其具有的商业价值衡量,能为集团创造最大价值的就是好的方案设计。方案评审确认后,报集团总管理处核准,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

3.5工程主办部门必须及时回复设计单位评审意见,要求设计单位按评审或审核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需重新送工程主办部门复核后,报工程管理部备案,方可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送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备案。

3.6设计合同必须要有设计限额及材料、设备选用要求。材料、设备选用,必须以“安全、合理、经济”为原则,“价廉物美”为标准进行选用,避免材料、设备选用不合理造成浪费损失。

3.7设计单位在提交设计文件时,方案设计必须有工程估算;初步设计必须有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宜有工程预算。

3.8各阶段的设计超出设计限额时,必须经工程主办部门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按集团审批权限核准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设计或实施。

第四章材料、设备选型

4.1集团供应的材料、设备选型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材料及设备选型原则上必须在APC年度招投标的中标单位及其材料、设备中选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个人不得推荐材料、设备及厂家。设计单位不得在施工图纸中标明生产厂家及品牌。

4.2材料、设备选用时,影响装修效果的,原则上必须由工程主办部门和工程委托部门参与审核。材料选用后,工程主办部门的责任人必须在样板背面签名确认(日期)一式三份,厂商及工程主办部门、APC 各一份,工程主办部门对确认的样品应按档案标准封存。设备选用后,其技术方案一式二份,工程主办部门、APC各一份,工程主办部门确认的技术方案,应按档案标准收档。

第五章报建图管理

5.1工程主办部门负责自行设计、外委设计报建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的图纸跟踪及技术把关、跟踪,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建图报建后,如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按如下程序管理:

5.1.1修改按照对集团利益损失,工程主办部门根据集团核决权限核准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5.1.2经政府部门批复的报建图及文件,当天送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施工图管理

6.1工程主办部门要求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必须符合施工图的深度要求。必须在满足规范、法规的前提下,以最经济的方案进行设计。减少专业矛盾,避免设计错误,造成返工损失,杜绝设计事故。

6.2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经济性及设计效果和图纸出图质量,是设计质量的主要管理内容。

6.3工程主办部门负责施工图的出图进度跟踪,施工图应确保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加强施工图纸的会审,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相关部门、专业的协调。

第七章设计变更管理

7.1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由工程主办部门负责管理,并按《工程成本控制》流程进行办理。

7.2因设计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不合理,设计单位要求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工程主办部门批准后作为技术文件实施,在《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中列明变更原因、损失情况及已购材料如何处理等内容,其设计变更损失按设计合同处理。

7.3因集团及相关部门提出认为原设计不合理,认为有必要变更的,按《工程成本控制》流程进行办理,核准后,工程主办部门通知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7. 4因厂商提出认为原设计不合理(如施工难度大,成本高等),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由工程主办部门研究确认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7.4.1不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及造价的,属现场签证范畴,由工程主办部门在《工程变更申请》表中直接签任,作为工程技术文件;

7.4.2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不增加造价的,由工程主办部门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7.4.3单项变更损失(含返工),凡需增加工程造价的变更,工程主办部门按《工程成本控制》流程进行办理,核准后,报工程管理部备案。工程主办部门方可通知设计单位变更设计。

7.5工程主办部门在进行设计变更前,应了解现场的材料进场及施工情况。工程主办部门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争取不变更,尽量少变更,严控大变更。

第八章罚则

8.1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扣发0.5—12个月的工资:

8.1.1没有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运作的设项目工程,造成集团投资浪费;

8.1.2工程委托部门没有完整、准确表达建设意图、标准、规模等宏观控制指标;

8.1.3工程主办部门没有认真理解项目工程的建设意图,并没有及时与工程委托部门沟通,至使项目建设无法满足建设意图;

8.1.4工程主办部门提交的《设计(可行性研究)委托书》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至使成果文件无法满足建设意图。

8.1.5工程主办部门未对设计文件、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认真把关,出现重大纰漏或报批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颠覆性修改意见;

8.1.6利用设计(可行性研究)委托索贿受贿、收受回扣等不正当行为;

第九章附则

9.1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9.2 未尽事宣,另行通知。

9.3 本办法拟自2007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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