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基础知识讲义【绝对推荐】

第一篇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 规范性;法律可以制约人的行为

2 国家意志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3 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法的实施当中,不包括立法平等

4 强制性;必须遵守

5 程序性;提起诉讼—一审—二审

6 可诉性;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7 稳定性。法律是相对稳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稳定,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重点

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2 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 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 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 教育作用:法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 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 法与政治政治主导法律

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3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不同;法由国家制定,道德是自发形成的

(2)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3)法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法:统一/ 道德:不统一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尽相同;道德调整范围更大

(5)保证法与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法:国家强制/ 道德:个人自觉,舆论压力

4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5法与执政党政策党指导法

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法:统治阶级/ 党:党的意志

(2)表现形式不同;法:法典、发条/ 党:文件、方针、路线、政策(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法:国家强制/ 党:党纪

(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法律更稳定,程序化程度更高

第二节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人;自然人≠公民

2 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组织

3 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

三、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四、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 物;客观实体

2 人身;生理器官及其组成的整体

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著作、商标、专利)

4 行为结果。行为

五、形成、变更与消灭

1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 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第三节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法的效力的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我国法的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

1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 同一机关制定两法,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 同一机关制定两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1 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包括:

(1)属人主义;国籍

(2)属地主义;地域

(3)保护主义;利益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折中主义

2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3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包括:

(1)法的生效时间;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明示失效/ 默示失效

(3)法的溯及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第四节立法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 立法权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行政法规:国务院;

(3)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卫计委、教育部、公安部等

(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区、州、县无此权力

2 立法的效力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的政府规章

二、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法律渊源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如宪法、法律、法规等,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五节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概述

1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 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

二、执法

(一)含义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二)特征

1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三、司法

(一)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二)特点

1 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 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 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 主体不同;司法:司法机关/ 执法:执法机关

2 内容不同;司法:裁决纠纷/ 执法:全面管理

3 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程序严格/ 执法:程序不严

4 主动性不同。司法:被动性/ 执法:主动性

四、守法

(一)含义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二)守法的主体

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当家做主

三、宪法的分类

1 表现形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英国

2 修改程序: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宪法修改比一般严格,为刚性

3 制定机关: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君主、君主人民协商、人民/人民代表4 具体内容: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纲领性:规定目标/确认性:已取得成果5 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1 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 基本人权原则;04修宪,尊重和保障人权

3 权力制约原则;西方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我国:监督、民主集中4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五、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渊源是指宪法的表现形式。

1 宪法典:我国的宪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宪法性法律:与宪法一起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律,例如《选举法》《国务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等。

3 宪法惯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中却是那样做的

4 宪法判例:美国、英国等国多采用,宪法判例目前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5 国际条约。例如:中英联合声明

六、宪法的结构

宪法的结构,是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虽然各国宪法的结构不尽一致,但从基本方面看,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 序言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序言是将某些不宜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又不得不表明的或总结或纲领或立场或原则等表现出来。能够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宪法的正文

宪法的正文一般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以及宪法自身的实施保障。

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往往附于宪法典正文之后,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3 宪法的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方法最早在比利时和瑞士联邦宪法中采用。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七、宪法的历史

1“四个第一”

(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2)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法国宪法》

(3)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 年《苏俄宪法》

(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954 年《宪法》

2新中国的宪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 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 年、1993 年、1999 年和2004 年修正案。

第二节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人民:政治概念 / 公民:法律概念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

政策的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1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根本的政治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2 种类人民→代表→国家机关

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二)国家结构形式1个宪法,1个国籍,地方和中央采用统一的司法体系1 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若干个州组成一个国家、邦联制:若干国家组成的联合体2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历次宪法中加以确定。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致分为:

(1)普通的地方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三、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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