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

3、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公共法律知识;

5、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职业技能的基本常识;

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三、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考察及以会代培、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

四、新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由市法制办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五、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必须及时组织学习。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七、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八、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从业人员培训再培训制度DOC

汕头JPWT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标 通过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促进其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其安全驾驶知识、心里学知识和常用急救知识的教育,提高防范事故能力;培养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提升综合素质、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2、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本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我办公司成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副总任副组长,成员由处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处驾培从业管理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公司战略发展角度负责全公司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3、培训对象 公司内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及公司内运输路线和车队随同运营协同工作的员工。 4、培训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的要求,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进度时间表,使用交通运输部统编教材,确保教学质量。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知识; (2)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 (3)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心理和生理健康知识; (4)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技术; (5)安全行车知识; (6)紧急情况及应急处置; (7)道路旅客运输知识; (8)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知识。 5、培训地点 公司内或者相关上级领导部门培训场地接受教育和培训 6、培训课时和方式 (1)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常年培训,每日开班的形式,培训时间为2天,共12课时。 (2)集中培训期间,暂停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7、培训结果 (1)培训期间表现不达标者的进行再次重新培训直到达标为止,由办公室规定,和绩效挂钩。 (2)未经安全生产陪训合格的员工,不得重新上岗位。 (3)始终不合格者开除出公司。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下沉行政执法人员 管理考评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下沉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有效解决环境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2013年工作要点》,结合支队工作实际,制定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任务: 1.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市管网格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工作。 3.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市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和日常环境监察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市管网格区域内领导交办、上级转办、媒体曝光和网络、热线、信访投诉等较大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参与省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组织查处的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下沉行政执法人员网格责任: 1.支队长对市管网格整体工作负总责。

2.主管领导为主体网格领导责任人,对主体网络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职责:在支队班子统一领导下,理清网格管理的思路,指导、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察工作落实,对重点环境监察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无故不落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3.大队长为各主体网格主要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监察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监察工作开展。 4.具体监察人员为各单元网格直接责任人。职责: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察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察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察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察记录,撰写现场环境监察报告,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 第四条下沉行政执法队员的基础工作标准: 1.准确掌握责任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下沉人员能现场解决的,要第一时间内解决完毕;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分包领导。 2.按月、季度、年度工作计划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区域、环境敏感地区进行定期执法巡查,并做好记录。 3.按时参加市政府和局机关、支队组织的培训,了解掌握网格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及现场监察业务知识,并做好笔记。 4.按要求参加市管网格区域内的联合执法行动,积极联合公安、安监、工商、城管、质检等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环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007-10-31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 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培训和管理的责任。积极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和参加区以上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严格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执法。 第四条培训方式分为专业法律培训和综合法律培训两种。 专业法律培训是指以与城市建设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内容的培训。专业法律培训可视工作需要随时举办,由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法律培训是指以比较系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内容的培训。综合性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由区法制办统一组织。综合法律培训的内容,包括对各类行政执法人员普遍适用的有关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综合法律知识。 第五条法律培训必须确保培训效果,实行有培训有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定期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1-2期。 第七条落实好必要的人员及培训经费,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培训 1 / 6

的实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号)精神,为做好近两年来我区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依据和原则 考核主要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号);考核按照平时工作情况与民意调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及驻区有关单位。 三、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由区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四、考核程序、办法 考核实行量化,采取百分制加权计分法。日常工作情况占80%,民意调查情况占10%,领导小组办公室平时掌握的情况占10%。 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民意调查由区信息中心在区政务门户网站或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一、培训宗旨 1、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将培训的目标与企业发展的目标紧密结合,围绕企业发展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探索创新培训形式; 2、将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紧密结合,拓展培训的深度和内涵; 3、实行全员培训,建立培训效果与激励挂钩机制,搭建起学习型、知识型企业的平台。 二、培训目的 1、达成对公司文化、价值观、发展战略的认知和认同。 2、掌握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要领,使新进员工尽快适应和能胜任本职工作。 3、改进员工工作表现,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树立效率原则、效益原则。 4、提升员工履行职责的能力和主人翁的责任感,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工作热情,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5、提高员工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提升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能力,为个人进步和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6、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培训原则 依照公司管理手册,追踪行业新动态,掌握新知识,找出差距,需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急用先学,立竿见影。 四、培训的组织

1、员工培训工作在公司统一布署下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统一规划,培训中心和各分店、各部门和所属公司各司其职组织实施,员工个人主动配合。由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公共部分和理论部分、专业部分的培训,实际操作部分由部门、分店和所属公司组织培训。 2、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底根据公司下一年度发展计划、业务目标、考核指标,拟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上报公司批准执行。 3、培训中心根据公司培训计划,结合“年度考试方案”制定年度培训课程大纲,明确培训的目的、内容、时间、授课人、课程要求和验收标准,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培训授课要落实到人,由培训中心组织备课,必要时还要组织授课人试讲。需外请专家、教授的报公司批准。 5、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中心,建立企业培训资源体系,做好教案编排,完善培训教材库、培训案例库和试题库,为持续的做好培训工作奠定基础。 6、培训实施部门要做好课堂管理,制备教材,保证良好的环境,准备必要的培训设备及辅助材料。 7、员工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也有接受培训和培训他人的义务。除了积极参加公司和各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外,公司提倡和鼓励员工在提高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方面进行自主学习。 6、培训中心、各部门、各分店要及时掌握培训需求动向,在公司统一培训的基础上,适时合理的调整培训内容。各部门、各分店等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培训要求和建议。 五、培训种类和内容 (一)新员工岗前入职培训是对新员工入职前进行的上岗培训,包括军事训练、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三个部分。时间7天(收银员10天)。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政法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doc

10、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龙口市润新小学 2016年2月 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堂服务人员培训,保障学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培训时间: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每学期至少2次。 四、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还要学习与本岗位相关的卫生习惯及操作程序,使从业人员能熟练地掌握食堂各环节的操作流程。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档案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

六:考核结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种从业培训及考试,不参与者或考试不合格者给予开除处理。 2010年环保工程师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限值 我国关于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暴露的限值 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作业场所微波辐射卫生标准》(GB10437-89)。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2002年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还有国家军用标准《超短波辐射作业区安全限值》(GJB1002-90)、《水面舰艇磁场对人体作用安全限值》(GJB2779-96)等。 1、《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此标准在制定时,参考了职业卫生标准,同时又扩大了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范围,其中对青少年、儿童进行了神经行为功能和某些临床化验指标的观察,并做了动物实验。基于这些基础,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两级,见表5-4-7。在标准中,规定了安全区和中间区。 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 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 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 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 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 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 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 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 八、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一、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有效培训合格证。 二、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五、食堂从业人员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 六、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一)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1.处理食物前;2.使用卫生间后;3.接触生食物后;4.接

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8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 七、从业人员工作服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每名从业人员工作服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 八、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1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并出示相应证件;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应载明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单位、编号、执法权限、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限,加盖《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六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㈢必须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㈣经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但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予考试;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八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申请表,连同考试合格证书,报其行政主管部门。 ㈡市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区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 ㈢市法制局在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发给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保定市满城区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辅助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聘用的履行行政执法辅助职责的人员。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聘用的行政机关承

担。 第五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数量和薪酬水平,应当与当地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区政府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相关经费统筹安排。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应当会同区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司法局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公开招聘的,招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具有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行政执法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 招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烈士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

灵石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灵石县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实际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资格准入与日常培训、监督约束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资格审查、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

律知识更新培训、离岗培训、年度考核、执法证件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社保、财政、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县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灵石县政府法制信息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执法培训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离岗培训工作。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县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专门法律知识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构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1829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Safety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 for employe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知识专门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对新进厂员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培训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即指公司、车间或部门、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教育由生产部负责,技术部协助,学习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规定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安全的规定;车间部门级安全教育由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负责,主要是学习本车间或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等;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主要学习本工序或班组范围内有关安全规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穿戴等安全注意事项。 2、对改变工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对脱岗六个月以上的必须重

新进行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3、对特种作业人员,如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起重、车辆驾驶、气瓶检验、易燃易爆人员,必须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上岗作业。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和总结。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 (三)属于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六)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 (三)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条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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