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建筑通用版
青岛高新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一、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办理程序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高新技术产业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申报资料
1、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审原件留复印件);
2、施工、监理合同(审原件留复印件);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其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审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
6、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审原件留复印件);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8、建设、勘察、设计、检测(试验)单位质量责任制度报告表;
9、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
(二)、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查资料
(三)、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二、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一)、建设工程应按要求办理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建设。违法违规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按法律法规及各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基槽验收
建设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人员,质监人员在约定日期参加基槽验收。
(三)、基础验收
建设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基础工程验收申报表,质安站安排质监人员监督检查基础验收情况。
(四)、主体验收
1、建设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主体工程验收申报表及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2、质监人员审查工程资料,填写工程资料审查表;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件,并一次性告知处理意见;
3、站长核查审批,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主体工程签字同意进行主体验收;
4、质安站安排质监人员监督检查主体验收情况。
(五)、竣前检查
1、建设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工程竣前检查申报表及工程质量技术资料;
2、质监人员审查工程资料,填写工程资料审查表;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件,并一次性告知处理意见;
3、站长核查审批,对具备竣前检查条件的工程签字同意进行竣前检查;
4、质安站安排质监人员监督检查竣前检查验收情况。
(六)、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有消防、规划、环保等各部门出具的同意验收意见。
1、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及上述资料;
2、质监人员审查工程资料,填写工程资料审查表;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件,并一次性告知处理意见;
3、站长核查审批,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签字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4、质安站安排质监人员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情况。
(七)、建设工程备案
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交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见附1),申请备案;
2、质监人员审查备案资料,填写工程资料审查表,提出备案意见;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退件,并一次性告知处理意见;
3、站长核查审批,对具备竣工备案条件的工程签署备案表;
4、发放备案表。
(八)、具体工程尚应执行《质量监督计划书》要求的程序
三、新型墙体应用与建筑节能工作办法
(一)办理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143号令)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二)办理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登记注册
1、办理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计图纸一套(建筑、结构、暖通三专业,包括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及热工计算书);
(2)、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一和建筑采暖登记表二;
(3)、建筑节能材料、部品相关性能指标
以上资料,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一并提供。
2、办结文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表
(三)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建筑面积8元/㎡计取。
2、办结时限:若资料齐全,结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即收即办。
(五)办理工程建筑节能认定程序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向综合科提报有关资料申请工程建筑节能认定。
1、办理工程建筑节能认定程序应提交下列文件:
(1)青岛市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表;
(2)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意见书;
(3)新型墙体材料合格证、备案证、复试报告;
(4)建筑节能材料、部品相关性能指标及检测报告;
(5)已审批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
(6)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办结文件
建筑节能工程认定意见书
3、办结时限
若资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认定意见书》。
四、建设工程各方的主要职责及质量责任
各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8、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1、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高新区质安站,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验收,填写基槽验收记录;
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抽样检验,未经主体结构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建设单位应告知高新区质安站,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否则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12、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勘察设计单位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7、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8、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
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7、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在施工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8、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工程监理单位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监理单位应组织对建材产品的检验和验收。
6、监理单位应审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08]33号)、《青岛市基桩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导则》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委托和实施。
1、委托方应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给满足资质要求并在区质安站办理登记手续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证书及备案证明规定的
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检测活动。超越检测资质和备案的范围或未经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2、委托方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检测机构在检测业务开始前至少提前七日且不晚于合同签订后第三日,到区质安站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填写《质量检测业务委托登记表》,确保区质安站对检测活动的过程监控。检测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3、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4、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测,检测机构应于申报检测合同登记备案的同时将检测方案报区质安站备查。
各专项检测完成后5个工作日(钻芯检测7个工作日)内,检测机构应将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区质安站监督人员。进行扩大检测和验证检测的,检测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扩大检测、验证检测的检测报告报区质安站备查。
5、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和见证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见证取样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检测机构。
在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6、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各类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检测情况和检测报告报区质安站。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即时报告监督人员,并在24小时内将检测情况和检测报告报区质安站。
7、检测机构和委托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支付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收取费用。不得恶意压价、降低检测标准和服务水准。
(六)、预拌混凝土
1、高新区使用预拌混凝土工程的各方必须遵守青岛市建委印发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定》、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08〕56号)等文件的规定。
2、高新区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进行混凝土施工的,必须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高新区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3、建设、施工、监理各建设主体单位审图时,要认真审查工程设计是否充分考虑了我区土质情况和工程所在位置环境作用等级对混凝土耐久性的要求。
4、采购单位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规定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3天内持到区质安站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5、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进场及质量管理应符合高新区《关于高新区建设工程规范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青高质安字[2009]17号文件的要求。
6、各建设主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预拌混凝土质量的重要
性,加强预拌混凝土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混凝土结构质量安全。
(七)、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单位应每天浏览青岛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710435908.html,/),及时掌握我市建筑施工的有关要求并严格执行。
各方建设主体还应当严格遵照其它法律法规、各级文件规定的有关要求。附: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明细
年月日接收单位及负责人签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
附工程质量监督存档资料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