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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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

纠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流动等,老年人赡养日益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本期甄选的以下典型案件告诉广大职工:遵守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遵从约定俗成的良好生活习惯、履行法律义务和家庭道德义务,才能化解赡养纠纷,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

基本案情

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老李、罗某均已满60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国家给予的60元养老金,每月共计120元。罗某有高龄补贴每月160元。老李、罗某共同享受社会低保,每月共计730元。

2014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养女小李每月给付老李赡养费771.75元、罗某赡养费385.88元;老李、罗某可凭正式票据,要求养女小李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执行当中。

2015年,小李以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每月降低赡养费900元,改为每月支付赡养费257.63元。

一审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李作为老李、罗某的养女,应尽赡养老李、罗某义务。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月消费性支出为1350元。综合养女小李的经济负担能力,老李、罗某的生活需要及其收入来源,石家庄市居民当前人均消费性支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养女小李主张每月支付老李、罗某赡养费由每月支付1157.63元降低至257.63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养女小李的生活困难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社会等渠道进行解决。

一审判决为:驳回养女小李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一审后,养女小李不服,上诉称:小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有病在身。现由两位老人居住的某小区房屋归其和丈夫所有。因一家人一直争吵不休,经居委会调解无果,小李一家已搬出,并在外租赁了条件较差的房屋。同时,小李还要供孩子上学,以及偿还房贷。而二位老人有申请廉租房资格,却不申请,从而加重了家庭负担。且老人有收入,能满足二人的生活保障。故应降低赡养费。如果老人

不能够体谅小李的难处,则主张让二老搬出某小区房屋,将房屋归还给养女小李,并赔偿房屋损失1万元。收回的某小区房屋,用于出租,所得租金用于小李支付赡养费。

二审法院认为,养女小李生活状况并未发生大的改变,以生活困难为由主张降低赡养费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养女小李主张二位老人从其房屋中搬出和申请廉租房,属于双方之间其他方面产生的矛盾,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双方之间系亲情关系,均应设身处地互相体谅,才能解决矛盾。

2015年12月28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因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因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在处理赡养纠纷中适用父母子女关系,这是我国婚姻法的明确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数额经法院审理确定后,无论是父母方或子女方发生较大变化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或者经调解组织的调解,重新确定赡养费的数额;协商不成的,也可由法院审理后重新确定。

基本案情

老苏有三个子女,长子苏某、次女苏女、三子苏某某,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其中,三子苏某某于2007年秋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老苏每月有退休金710元,并有部分耕地,现居住于内丘县某村。2010年6月,老苏曾起诉要求苏某、苏女支付赡养费。2010年6月20日,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长子、苏女每月每人给付老苏100元赡养费。

2013年12月23日,老苏以其年纪增长,且还要负担其父母的赡养费为由,将苏某、苏女起诉至法院,请求苏某、苏女增加赡养费每人每月500元。

一审

法院认为,对老苏要求二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已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苏长子、苏女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老苏现每月有退休金710元,且有土地耕种的收入,加上二子女每月赡养费200元,考虑目前邢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以及农村经济收入状况,老苏的现有收入足以满足其现有的生活需求,故老苏增加赡养费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老苏要求二子女代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老苏的诉讼请求。

二审

老苏上诉称:根据河北省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531元,每月为1044.25元。因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常年看病吃药,还要照顾和抚养更为年迈的父母,710元的退休金和二子女每月支付的200元赡养费,根本不够自己的生活支出。自己已65岁,自老伴离婚后,一直独自生活居住,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请求改判二子女轮流到住处照顾,或由二子女雇佣保姆照顾;改判子女增加赡养费至每月500元。二审庭审时,老苏将上诉请求明确为,要求二子女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苏某口头辩称:我同意承担每月500元的赡养费。苏女口头辩称:我母亲从2009年一直跟着我生活,老苏每月退休金700元,我没有能力每月支付500元的赡养费。

法院认为,一审时,老苏表示退休金已够其在农村的生活支出。一审考虑到老苏的正常生活需要及苏长子、苏女的实际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同时,老苏要求二子女代其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驳回了老苏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老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时,苏某明确表示同意每月向老苏支付500元赡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自愿履行本院不予禁止。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的水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既不能是“要多少得给多少”,也不是“想给多少就是多少”。在赡养费纠纷中,人民法院一般根据赡养人的经济条件、被赡养人的居住和实际需要,结合国家统计机关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来确定。老年人超过一般正常标准的需求,比如本案中老苏因离婚要求子女雇佣保姆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社会认可和人民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丁婆婆共有两女一子,付某系丁婆婆之长子。丁婆婆现随女儿付某红在北京生活。丁婆婆2014年因病在北京市仁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直由其两个女儿陪护照顾,并由两个女儿垫付医疗费36371.90元及护理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共计约40000元。付某未到医院进行陪护照顾,亦未尽到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2015年,丁婆婆将儿子付某诉至廊坊市固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付某承担住院治疗花费用20000元,付某每年给付土地租赁费2000元等。

一审

法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法律赋予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应尽心竭力奉养好自己的老人,使其安度晚年,

而付某作为丁婆婆之子,未尽到赡养义务,故对丁婆婆主张付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因丁婆婆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家,故付某每年应承担赡养费的三分之一,赡养费以2013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6134元作为依据,付某承担2045元(即6134元÷3=2045元)。丁婆婆住院期间的各种花费约40000元,因付某在丁婆婆住院期间一直未到医院进行陪护,也未支付医疗费,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其应承担丁婆婆医药费的大部分,故丁婆婆要求付某承担所花费用20000元并不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丁婆婆要求付某每年给付土地租赁费2000元,因丁婆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付某每年给付丁婆婆赡养费2045元,每年1月31日之前给付。付某一次性给付丁婆婆因治病所花费用2万元。驳回丁婆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母亲在住院期间,付某及姐姐付某芹曾多次到医院探望,付某和付某芹共支付费用3万元,住院期间,日常陪护由付某红负责。三人协定,医药费等主要由付某及付某芹承担。关于赡养问题,2011年,付某给付母亲土地补偿款5.4万余元,此款有部分是付某多给的。母亲随付某红生活,付某红对自己在北京的住址保密,付某无从寻找到母亲。一审判决程序不当。此案属追索赡养费纠纷,母亲应将三个子女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只对付某一人审理并作出判决属于程序不当。

法院认为,丁婆婆提供了其在北京仁和医院看病花费的相应票据,付某主张其曾支付部分费用,但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丁婆婆住院期间的照顾、陪护等情况,判决付某支付医药费2万元,并无不当。关于赡养问题,丁婆婆虽然有三个子女,但其有权利只就其中部分子女提起诉讼,其他子女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故一审程序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根据丁婆婆的子女情况及2013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判决付某每年给付丁婆婆赡养费2045元,符合法律规定。

2015年4月13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老年人生病和身体不适时,也是最需要亲人关心爱护的时间。常回家看看,及对生病老年人予以精神上的慰藉,既是家庭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生病老年人的不理睬、不关心、不照料,难免让老年人想起“久病床前无孝子”的俗语,也往往是引发赡养纠纷的关键因素。

司法考试

遗产继承民事起诉书4篇

遗产继承民事起诉书篇一 原告:a,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xx-x 路x号x幢x单元xx室。 法定代理人:b,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xx-x路x号x幢x单元x室,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一:c,男,汉族,19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xx区xx-x路xx号xx单元xx室,电话xx-xxx-xx 被告二:d,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南京市xx区xx-x路号x单元xx室,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1 析产继承位于南京市鼓楼区xx-x号xx单元xx-x室房屋。 2 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被告c和妻子e共生育两个孩子,大儿子f是原告a的父亲,二儿子叫d。大儿子f于20xx年xx月x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e 于2011年7月因病死亡。e生前与被告c共有拥有位于南京市xx 区xx-x路xx号x单元xx室房屋一套。 e去世后,属于e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f的女儿a 和c、d三人共同继承。现原告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a的遗产。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对遗产房屋依法进行分割处理。 此致 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遗产继承民事起诉书篇二 上诉人:李桂芹,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李桂芝,女,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李彬,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刘淑芹、女,1958年4月3日生,汉族,乡村医生,住,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证据不足。 1、重审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被告李桂芹未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进而在“本院认为”部分评价时表述为“李桂芹在二老晚年时未尽赡养义务”,明显前后矛盾。上诉人李桂芹仅是没有履行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5日作出的(2000)开民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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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5月3日发来的传真,立即告知甲公司,同意其提出价格,但只能先送去90吨,余货15日送到,同时派车将90吨钢材给甲公司送去。该车钢材于5月9日送到。甲公司认为A厂未按约定数量送货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A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 1.4月30日A厂广告及甲公司订单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答案】: A厂广告是要约,甲公司的订单是承诺。因为在A厂的广告中明确地表明了标的物及其质量、价格的确定方法及"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的字样,因此该商业广告就是一份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而甲公司的订单表明其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并写明了购买数量,符合对承诺的规定。【解析】: 本题是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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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费标准最低是多少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0712975877.html,/info/hy/shouyangfa/shanyang/syfbz/作者:找法网 导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赡养老人有很多种方式,其中支付赡养费就是一个主要的赡养方式,那么老人的赡养费咋算?赡养费计算时注意些什么问题。 一、确定赡养费标准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二、在赡养费计算中,应当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 要知道,老人的赡养费咋算,就得首先知道,支付的赡养费都包括哪些费用。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有: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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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0年代初期,农村地区盛行“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风尚。由于我家生活困难,父亲刘其勤无法对我们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1980年结婚时将户口落到岳父母处,成为“入赘女婿”。婚后,我与岳父母签定了遗产继承协议,约定我队对二老尽赡养义务,其死亡后的遗产由我全部继承。从此我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在20多年的时间里,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对象照顾(我对象是独生子女)。80年代后期,我的两个弟弟长大成人,我参与了他们订婚、结婚的全过程并尽己之力为其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但原告在分割家产时,考虑到我已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家产分给其他两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继承权男女平等”之规定以及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之精神,我应当得到原告的一部分家产,但事实是我在继承遗产的未考虑之列,即原告非法剥夺了我的平等继承权。 虽然如此,毕竟我与原告是父子关系,“血浓于水”,我在婚后对原告仍尽了应尽的义务。在我母亲2000年2月初四病故前,因原告劳动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时帮其耕地,以劳务形式给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证。近十年来,我不仅对原告进行劳务扶助,逢年过节时还送肉、酒等礼品。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质扶助外又增加了100元的财物扶助,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后顾之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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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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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书写要求 民事起诉状该怎么写?有什么书写要求吗?怎么才能写好民事起诉状呢?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民事起诉状书写要求的相关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民事起诉状书写要求: (一)首部应依次写明 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与住址或所在地址。 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 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如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则要说明原因和

有关情况。 关于住所、住址、所在地址的提法问题。 住所,通常亦称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起诉状中要求写明公民的住址,一般是指该公民的住所地的地址,但该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可写经常居住的地址。 为便于联系,提高办案效率,在诉状中应尽量写明原、被告的通讯号码(如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BP机等)。 (二)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诉讼请求。 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 如请求离婚,有多项具体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

如在离婚案件中有三项具体要求的,写为:①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②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育费;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承担。 2.事实与理由。 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在离婚案件,一般要写明双方何时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如何,婚后感情变化情况,何时因何原因关系开始恶化,以致发展到破裂的地步等;说明请求准予离婚的理由,并引用婚姻法有关条款;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提出处理意见,便于法院依法审理。 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2020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案情一 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 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 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 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 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 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 理由?(两问均须作答) 参考答案 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 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 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 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 利骗取公共财物。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 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 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公司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编 目录 第一章法律及司法解释 (9)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9)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 (82)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二) (84)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三) (95)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四) (107)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五) (115) 第二章公司证券与上市 (119)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19) 2.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136) 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145) 4.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62) 5.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82)

7.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35) 8.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56) 9.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71) 第三章公司登记管理 (291) 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9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12) 4.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41) 5.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353) 第四章公司财会 (360) 1.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60) 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74) 3.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386) 4. 企业财务通则 (391) 第五章公司治理 (410) 1.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410) 2.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418) 3.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483) 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493) 5.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513)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21)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doc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 纠纷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遵守法律规定,化解赡养费纠纷农历九月初九,是我国的传统节日重阳节。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设立老年节,旨在倡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风气。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社会发展和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流动等,老年人赡养日益呈现出新特点和新变化。本期甄选的以下典型案件告诉广大职工:遵守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遵从约定俗成的良好生活习惯、履行法律义务和家庭道德义务,才能化解赡养纠纷,让老年人安度幸福晚年。 基本案情 小李自出生时即被老李收养为养女。在小李一岁半时,老李和罗某结婚。罗某系再婚,再婚前有两个已成年的婚生子。2014年,老李、罗某因赡养费纠纷,将小李诉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法院查明,老李、罗某均已满60周岁,每人每月享受国家给予的60元养老金,每月共计120元。罗某有高龄补贴每月160元。老李、罗某共同享受社会低保,每月共计730元。 2014年9月12日,法院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养女小李每月给付老李赡养费771.75元、罗某赡养费385.88元;老李、罗某可凭正式票据,要求养女小李承担因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正在执行当中。 2015年,小李以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为由,诉至新华区人民法院,请求每月降低赡养费900元,改为每月支付赡养费257.63元。 一审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小李作为老李、罗某的养女,应尽赡养老李、罗某义务。2015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6204元,月消费性支出为1350元。综合养女小李的经济负担能力,老李、罗某的生活需要及其收入来源,石家庄市居民当前人均消费性支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考虑,养女小李主张每月支付老李、罗某赡养费由每月支付1157.63元降低至257.63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养女小李的生活困难问题,可以寻求政府、社会等渠道进行解决。 一审判决为:驳回养女小李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一审后,养女小李不服,上诉称:小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有病在身。现由两位老人居住的某小区房屋归其和丈夫所有。因一家人一直争吵不休,经居委会调解无果,小李一家已搬出,并在外租赁了条件较差的房屋。同时,小李还要供孩子上学,以及偿还房贷。而二位老人有申请廉租房资格,却不申请,从而加重了家庭负担。且老人有收入,能满足二人的生活保障。故应降低赡养费。如果老人

民事上诉状(赡养)

民事上诉状(赡养) 民事上诉状赡养1 原告:***,男,60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夫,男,35岁,汉族,现住****。 被告:***系***之妻,女,35岁,汉族,现住****。 案由:赡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药费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赡养费及护理费元,被告协助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父与子的关系,被告***是原告的儿媳,原告的土地由被告耕种至今,以及土地补贴由被告领取,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被告居住的北屋五间房屋是原告的,长期居住至今,被告应当腾清房屋,返还给原告居住。被告***经常辱骂原告,原告遭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为了平复原告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黄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赡养2 上诉人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四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四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进行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在二审程序中给予纠正。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约定:婚生女儿***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抚养。上述《离婚协议》以及对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上诉人以及被上诉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照履行。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 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重视股东利益保护的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一系列广泛的权利,并且规定当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这种司法救济措施来维护权利。由此,公司诉讼开始迈向多元化时代,一批新类型的公司诉讼进入了司法领域,这些新类型包括:(1)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第22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之诉(第34条);(3)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退股权保护之诉(第75条);(4)因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第152条);(5)针对董事和公司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第153条);(6)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讼权

赡养费包含哪些费用

赡养费包含哪些费用 父母把儿女养育长大,就是希望老的时候儿女也可以赡养自己,这本是理所应当的。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分为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那么,赡养费包含哪些费用?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赡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

二、赡养费标准是什么 赡养费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责任,若被赡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赡养费的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2、赡养费的给付。 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上述计算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赡养自己的父母是儿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应该承担是法定义务。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0712975877.html,/

赡养费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女,汉族,1933年10月17日出生,郴州市人,现住XX。 被告:郭XX,女,汉族,郴州市人,现住XX。联系电话:XX。 案由:赡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生活费即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5414元,按月支付,于每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生活费。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二分之一的医药费、护理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丈夫婚生有一子二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2008年,原告丈夫不幸离世。1999年儿子因交通事故离世。长女郭XX是XX职工,其丈夫是XX,其儿子已成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好。次女郭XX是下岗女工,其丈夫因车祸已于前几年去世。2010年4月份之前,原告一直由被告与次女郭XX按年轮流赡养。2010年4月份,本应轮到被告赡养原告一年,但被告拒不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虽经众多亲属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但被告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今年已77岁高龄,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现又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平常饮

食起居需要人员护理照顾。现被告与次女郭XX共同生活,由其照顾原告的饮食起居。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月X日

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物权法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四、(本题22分) 案情: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院系统征求意见稿) (内部材料,请勿外传)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股东权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 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 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他人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无效及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原告起诉请求确定相关决议无效或者部分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股份有限公司未召集股东大会即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召集股东会且全体股东未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形成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进行表决或者虽然进行了表决,但表决比例未达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 (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与其会议记录内容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四)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签名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签名系伪造的,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被扣除后,表决比例达不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 (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未通知召开股东会议的处理) 股东以未被通知召开会议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3.最高法公布赡养纠纷典型案例|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本篇整理了其中关于赡养纠纷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并附上相关权威案例和立法观点,以飨读者。 1.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 ——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其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2. 赡养人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提供医疗费用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3.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应按照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支付赡养费。 4.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 ——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不赡养老人起诉书范文

不赡养老人起诉书范文 起诉书:原告;被告:案由:赡养费纠纷;诉讼请求:1、XXX.2、XXX.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此致;XXX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X年XX月XX日。 赡养费赡养老人赡养老人协议书 通常已满60周岁的人就属于老人了,按照法律的规定,成年且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老人是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不赡养老人的情况。此时,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这个不赡养老人起诉书该怎么写呢?小编带来不赡养老人 起诉书范文一份,供你参考。 起诉书 原告:XX,女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现住XX.

被告:XX,女男,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现住XX.联系电话:XX. 案由:赡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XXXXXXX. 2、XXXXXXX.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详细客观的说明事情的经过,说明赡养人的具体情况,说明被赡养人的具体情况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以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被告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是因尽之责,任何人都不能找借口推辞,而要是不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时候甚至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即虐待罪。更多赡养方面的法律知识,你可以到我们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不赡养父母有哪些后果 女儿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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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 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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