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四

宪法四
宪法四

第四章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二、外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体

洛克:政府的形式以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卢梭: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行政形式如何——都称之为共和国。

中国宪法学界关于政体的传统观点

政体通常指政权组织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组成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

毛泽东: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教材: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决定政体的因素

国体:国体是权力归属问题。政体是权力行使问题。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政体为国体服务,从属于国体;国体决定政体的组织形式。国体决定政体的组织形式,并通过一定的政体来反映和表现国体的内容。但二者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同一种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状况;

地理环境、民族特点、传统习惯和意识形态等

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二、外国宪法规定的政体

根据国家元首的权力是民选还是世袭,可以将政体公为共和制和君主制政体。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属于人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限制的一种政体。包括总统制、议会内阁制、委员会制和人民民主共和制。

总统制:凡是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总统制共和国。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特点: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国家权力依一定原则在总统、议会和司法机关中配置。三者独立,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和其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对议会有否决权,但不得解散议会。总统权力呈加强趋势。法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是半总统制,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作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成立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倒阁。

议会内阁制

又称议会制或者责任内阁制。凡是政府(内阁)由拥有议会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都称为议会制共和国。特点: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仅在形式上代表国家,不对议会负责,立法机关也不得更换国家元首。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者政党联盟组成。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谴责案倒阁。

政府也可以通过宪法程序解散议会,重新组织大选。德、意、印等国采用这一政体。

委员会制

国家的最高行政权由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体,以瑞士的联邦行政委员会为代表。在瑞士,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权,立法权由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的联邦议会行使。联邦行政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七人组成,分别执掌行政委员会所属的7个部。行政委员会是一个合议制机构,每周开一次会,决定开会人数为4人,委员会就有关问题平等地讨论,以出席会议的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决定。

人民民主共和制

这一政体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采用。在国家权力结构上,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司法权,马克思称之为“议行合一”制,我国称之为“民主集中制”。这种权力结构所要求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等多种组织形式。

童之伟:“议行合一”说不宜继续沿用,《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刘松山,运行中的宪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君主制

又称有限君主制,以君主或者国王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按照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议会君主制。君主作为国家元首,仅在形式上代表国家,在国家机构的权力配置中不享有实质意义的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主要在议会以及由议会产生的政府和司法机关间进行配置。议会和政府关系处于整个国家机关关系的轴心。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由上院和下院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二元君主制

君主作为国家元首,拥有相当的国家权力,君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议会权力较小,政府对君主负责。约旦、沙特阿拉伯等采用这一政体。

二、我国宪法对政体的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选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

它直接反映了我国国体,表现在人大组成、人大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人大和由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始终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等三个不同的方面;人大制度对其他政治制度的运行起关健决定性作用;它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全貌,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立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权力配置体系,反映了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框架,各种具体制度只能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侧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我国人大制度的结构特点:设置有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人大代表多为兼职。

民主集中制:

(一) 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 民主集中制的体现:

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

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

中央与地方之间

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制度的完善(组织制度,监督制度,工作制度)

(二)程序的完善(立法程序)

(三)代表的完善(选举,构成,素质问题)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是指国家的政权组成,即国家的政体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整个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国家形式,是国家本质的外在表现。

二者区别:

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从政权体系纵的方面体现国家权力的运行关系,是以中央和地方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划分表现出来的;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从政权体系横的方面体现国家权力的运行关系,以统一行政区域内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表现出来。(二)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都有采取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国家。

一个国家采取哪种形式取决于下列因素:

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通常实行单一制,如日本、朝鲜等。在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融洽,各民族之间形成杂居、聚居的民族,在地域上没有能够达到成为一个国家的范围,在这类国家也通常建立单一制。如果多民族国家聚居的各民族地域范围差距不大,类同于一个国家,又没有形成一个起主导作用的民族,建立联邦制。

经济因素

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或者经济产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在经济上缺乏互补性和密不可分的联系,通常建立联邦制,如巴西。

地理因素

一个国家被自然地分成若干部分,或者一个国家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差异,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只形成某种较为松散的联系,这种国家通常建立联邦制。马来西亚、墨西哥等国家。

历史因素

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事实以及其他的历史遗留问题等都是影响其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历史传统: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体制存续的时间

特定的历史事实: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殖民地历史。殖民统治常用分而治之,在结束殖民统治前往往故意制造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这种国家往往是联邦制。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单一制:

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标志:一部宪法;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公民统一国籍;地方受中央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独立;地方权力来自中央授予;唯一对外交往主体。

单一制国家划分为各个地方行政区划,其划分是国家根据统治需要,按一定原则进行区域划分,国家主权先于各个行政区划存在,地方行政区不是一个政治实体,不具有任何主权特征。国家本身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是为了便于管理,才把领土划分成若干行政区域,并据以建立起地方政权,即各地方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授权,并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权或自治权是由国家整体通过宪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权一般没有单独退出该国的权利。在法理上,单一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具有中央授权性。单一制国家的明显外部特征是: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是国际交往中的国际关系主体,公民只有一个国籍。

在单一制国家,国家应当或者可以管辖的全部事项原本都属于中央政府的权限范围,所以地方政府只能管理宪法和法律或者中央政府以其他形式授予的它管辖权的事项,其余应当或者可以由国家管理的事项全部属于中央政府的职权范围。

中央政府有权处理的事项=社会的全部事务—依法律和习惯应由公民、其他自然人、各种社会经济文化组织、自治性团体和社区自主处理的事项—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地方政府处理的事项

中央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对外关系

国防

征税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

公民权利的保障

促使公民履行义务

维护和调控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秩序

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的统一

…...

其中有些是中央专有权范围,地方不得染指。

中央的管辖方式

中央最重要的职权是修改宪法、通过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决议,发布决定、命令和指示等。

单一制的基本类型

地方自治单一制

中央集权单一制

中央地方均权单一制(我国曾出现过但未真正实行)

民主集中制单一制

地方自治单一制

历史上出现最早、影响最大的地方自治单一制国家是英国。英国中央政府的管辖事项主要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办理外交、国防、税收,规范和调控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秩序,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制定和执行预算,提出和通过决算,推行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等。

英国的管辖方式

英国中央政府职权可分为由议会结合国王行使的和名义上由枢密院实际上由内阁行使的两部分。

制定宪法性法律。

制定民事和刑事法律

通过私法案:由有关利益主体向议会提出,议会以特别程序审议和通过的只对某些公民或者某个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利益的法案。

依法或者依惯例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规章等。

审理某些上诉案件。议会上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地方政府的职权

在英国称为地方政府的自治权,即地方政府管理本区域公共事务的权力,这一权力由国会立法授予或认可。

当代英国地方政府自治权管辖的事项:

处理保护性事务的职权:包括治安、预防和消除天灾、应付战争或者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事态,检查度量衡,管理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食品和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检疫,审查设立娱乐场所和私立医院的申请并颁发开业执照等。

管理环境卫生事务:控制鼠害,清扫街道,净化空气,收集和处理垃圾,排污,消除贫民窟,保护海岸,防止公害,美化环境等。

举办公用事业:主要包括公共交通、居民住宅、殡仪馆、公墓、停车场、供水、路灯、影剧院等。

负责城乡计划事务:发展控制、发展规划以及相应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发展和举办社会服务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初等和中等教育及成人教育,设置和维护艺术品陈列室、图书馆、博物馆,发展娱乐事业和旅游业,举办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照顾老年人和残疾人,收养和管教流浪儿童,等。

英国地方自治单一制的特点

地方政府虽有广泛的自治权,但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

地方事务的自治程度高,上级地方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没有普遍的、当然的监督权,更无权直接指挥下级地方政府。

中央对地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一般也不能直接指挥,因而不存在一个自上而下靠指挥命令推行政务的行政层级系统。但中央对地方政府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控制。

在中央,议会有权创建和废除地方政府单位,也有权赋予或者收回地方政府的一些职权,还能改划地方行政的区域。但实际上真正能够经常有效地监督控制地方政府的中央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批准单行法规、计划和命令;发布指示、通令或代执行;视察;行使任职同意权;财政控制;审计监督。

在地方自治型单一制国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组织地方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英国作为典型的地方自治型单一制国家,由各地区居民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中央政府依法监督地方议会的行为,以立法监督为主要的监督形式,中央政府若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可诉请司法机关纠正。

中央集权单一制

比较典型的是斯里兰卡(宪法第二条),但正筹备向联邦制过渡

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国,尤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实行权力下放改革前的法国。法国的中央政府的权力主要是宪法规定的属于总统、总理和议会的职权。法国在权力下放改革前只有省和市

镇两级行政区域。

详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P612-616

在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行使职权,由中央委派官员或由地方选出的官员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地方没有自治权或地方虽设有自治机关,但自治机关受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首长具有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的双重身份:既代表中央,依照中央的命令行事,对国家内政部负责,又作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中央可撤换地方行政首长。

民主集中制单一制

以中国、越南、蒙古、朝鲜、古巴以及波兰、罗马尼亚、匈牙利、保加利亚等东欧国家在二战后长达半年世纪里也实行这一制度。

民主集中制单一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家各级机关的产生方式和纵向的职权配置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960万平方公里)

哈沙克斯坦(272.49万平方公里)

阿尔及利亚(238.17万平方千里)

刚果(金)(234.5万平方公里)

沙特(225万平方公里)

印度尼西亚(190.44万平方公里)

伊朗(163.6万平方公里)

蒙古(156.65万平方公里)

秘鲁(128.5216万平方公里)

尼日尔(126.7万平方公里)

安哥拉(124.67万平方千里)

南非(1219,090平方公里)

哥伦比亚(114.1748万平方千里)

玻利维亚(109.8581万平方公里)

毛里塔尼亚(103万平方公里)

埃及(1001450平方千米)

坦桑尼亚(94.50872万平方公里)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布哈兹、阿尔及利亚、安哥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白俄罗斯、伯利兹、贝宁、不丹、玻利维亚、博茨瓦纳、文莱、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佛得角、中非共和国、乍得、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哥伦比亚、刚果(布)、刚果(金)、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吉布提、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国、东帝汶、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尼、伊朗、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基里巴斯、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其顿、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尔代夫

马里、马耳他、马绍尔群岛、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摩尔多瓦、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缅甸、纳米比亚、瑙鲁、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朝鲜、挪威、阿曼、帕劳、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卢旺达、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南非、韩国、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典叙利亚、塔吉克

斯坦、坦桑尼亚、泰国、多哥、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图瓦卢、乌干达、乌克兰、英国、乌拉圭、瓦努阿图梵帝冈、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

联邦制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目前实行联邦制国家的总数为20 多个,仅占主权国家的1/10左右,但却包括了绝大多数大国、全世界近1/2的土地和1/3的人口。

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共和制。

(1)自治、非集权、多样性。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

4)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

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联邦制国家行政划分

阿根廷:23省、1联邦地区

澳大利亚联邦:6省、2地区、1联邦地区

联邦制国家全球分布

奥地利:9联邦州

巴西:26州、1联邦地区

加拿大:10省、3地方

科摩洛:3岛

埃塞俄比亚:9区、2特许城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6联邦州

印度共和国:28邦、6联邦属地、1国家首都辖区

伊拉克:18省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有自己的宪法、法律,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并及全国,统率三军;联邦成员也有自己的宪法法律,有自己的政权机关,行使自己的最高权力。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马来西亚:13州、3联邦直辖区

墨西哥合众国:31州、1联邦区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4州

尼日利亚:36州、1联邦首都地区

巴基斯坦:4省、2地区

俄罗斯联邦:48州、21自治共和国、7边疆区、9民族自治区、1自治州、2联邦直辖市苏丹:26州

瑞士:26邦

阿拉伯联合大公国:7大公国(酋长国)

美利坚合众国:50州、1联邦特区、7地区

委内瑞拉:23州, 1首都特区、1联邦属地

尼伯尔:5个发展区、14个专区、36个市、75个县、3995个村。(共和日:2006年5月18日)

以前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塞尔维亚和黑山、苏联

联邦制与单一制的比较

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

从性质和功能上说,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是实现全国政府目标的手臂,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却并非如此。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且各组成部分的权力并非由联邦授予,这与单一制国家不同。

当然,它们也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主权国家。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其成员国也有某些外交权)。另外,单一制的国家,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但联邦制国家,联邦的组成部分都有宪法。单一制国家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但联邦制国家公民同时具有两个国籍:既是联邦公民,也是成员国公民。

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个联邦制国家,但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1/2的土地。其中,领土最小的是拉美的圣基茨―尼维斯联邦,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横跨欧亚的俄罗斯,1700多万平方公里。世界上面积在200多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国家中,绝大多数是联邦国家。而在亚洲、欧洲、北美、南美、大洋洲、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中,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苏丹都实行联邦制。亚洲第二大国家印度,也是联邦国家。缅甸名义上是联邦制国家,国名叫“缅甸联邦”,但自奈温(General Ne Win) 将军在1962年政变夺权废除联邦宪法后,缅甸便受军人独裁统治,实

际已变成单一制国家。

中国在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情况下,是否还是典型的单一制国家。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的完善不能局限于单一制或者联邦制的传统内容和形式,可以融合这二者的优势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行政区划的概念

行政区划即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范围,也是国家领土结构。(二)行政区划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

(见教材P170)

(三)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域划分P171

(四)行政区划的原则P172

(五)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P173

性质不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管理形式之一,而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的领土结构;

目的不同。国家结构形式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权限问题,而行政区划是把国家领土分成若干区域,依法实行地方的行政管理权;

稳定性不同。国家结构形式一经确认就具有相对稳定性,而行政区划则要适应政治、经济、文化局长需要而增减。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

9月24日邓小平在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玛格丽特·撒切尔夫人时,阐述了中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指出:第一,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第二,1997年中国收回香港后,继续保持香港繁荣。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

第三,中国和英国两国政府要妥善商谈如何使香港从现在到1997年的十五年中不出现大的波动。

将香港回归后的事宜提上日程,显示了中国收回香港的坚定信心。

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职权

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4.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联系和区别

2、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一国两制

高度自治

当地人自治

3、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国防、外交等事务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其他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制的政治体制模式:

行政长官

立法会

法院

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

行政与立法重在配合

司法独立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第一,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第三,选举人民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区别:

第一,地方政权体系不同。

第二,行使权力的大小不同。

第三,中央对它们的干预程度不同。

第四,实施的法律不同。

第三节国家象征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指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一、国旗

国旗是国家象征之一,它通过颜色和图案来体现国家的特色。

二、国歌

国歌是代表国家的歌曲,在举行隆重集会、庆典或国际交往仪式时,演奏或演唱国歌。

三、国徽

国徽是以图案为其组成形式的,它是国家特有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

四、首都

也称国都、首府,我国古代还称京城、京师。它是最高领导机关所在地,一般又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1

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委员会之比较 张明瑞 2010级1班 222010302012003 一、宪法委员会的产生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由于受到法律之上以及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思想的限制,其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步较晚,在法国大革命之后,才迅速建立起对司法权的抑制,1970年8月16日和24日的法律规定,法律和行政行为摆脱法官的控制。中途经过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和较量,终于,1974年的修宪将申请主体扩大到了60名以上的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这一规定不仅起到了保护少数、防止少数的权利遭到多数的侵害的作用,同时也扩开了宪法委员会送审的通道,使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了发挥作用的舞台。 在德国,宪法委员会叫做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的联邦国家机构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1951年成立于德国小城卡尔斯鲁厄。联邦宪法法院制度是德国吸收了纳粹时期希特勒践踏议会政治、使议会成为其实施个人独裁之工具、宪法制度遭到破坏的历史教训,并借鉴了奥地利宪法法院体制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之精神建立起来的。 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非司法机关,因为宪法委员会在宪法中独立一章,且是“司法机关”一章之前,很明显在法典编排上就不相隶属,宪法委员会为一宪法特定职能的机关,司法机关则为普通法院体系的统称。两者各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的产生、职权和功能均不相同。 而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却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政上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其他机关,他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程度高于任何其他联邦国家机关,其裁判行为不受其他宪法机关的制约和干预,不必对其他任何机关负责。 二、宪法委员会的组成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委员和主席组成,委员分为当然委员和任命委员,当然委员由卸任的共和国总统担任,任期终身。任命委员共有9名,由总统。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各自任命3名,任期9年,不能连选连任,每3年改选委员的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docx

精品文档 主讲人:韩大元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具体功能。这一讲,则着重讲述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 的宪法发展历程。《共同纲领》的宪法作用中国人民经过 100 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 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胜利。革命胜 利后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把革命胜利成果用法律的形式同定下来并规定新中国成立 后的大政方针以及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遵循的准则?当时,人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 质的文件。由于当时没有条件制定正式的宪法,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以及文化、教育、民族、外 交等政策,它是一部符合全国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大法,是一部人民民主的建国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各项基本政策,并且它是由代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因此,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法律效力上看,它 都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首部宪法诞生 1954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 义类型的宪法。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仆后继经过长期革 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受剥削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的事实。 《宪法》确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已在中国建立,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了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的存在,同时规定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 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其他 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制度。这一切都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宪法的首次修改 1975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面修改了我国首部宪法, 通过了 1975 年宪法。 1975 年宪法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把“文化大革命”中的许 多错误理论和做法加以法律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 定了大量极“左”的内容,大幅度缩小了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范围。1975 年宪法的条文数量及文字也被锐减,仅 30 条,共 4300 余字,而且法律用语逻辑含混。(摘自《法制宣传手册》) .

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1.中国当代政治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宪法制度,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以及基层自治与民主制度等。 2.政治制度的基本含义及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按照传统的看法,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 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第一,历史性。政治制度是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才出现的现象,是一个与国家密切相关的历史范畴。政治制度就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将随着阶级、阶级矛盾以及国家的消亡而自行消亡。第二,阶级性。政治制度作为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反映了特定社会形态的阶级本质和阶级关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三,权威性。政治制度通常是统治阶级依靠政权的力量,以国家的名义正式颁布和强制执行的,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第四,层次性。政治制度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其结构是极为复杂的,表现为一定的层次性。处于不同层次的政治制度,其内容、形式和作用是不尽相同的。第五,稳定性。政治制度的形成、确立和被接受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它要发挥维持秩序、规范行为等功能则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这种稳定不是墨守成规、僵化不变,相反,它是一种动态的稳定。 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有哪些主要特色? 第一,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 第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宪法四

第四章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二、外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政体 洛克:政府的形式以立法权的隶属关系而定。民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君主政体。 卢梭: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行政形式如何——都称之为共和国。 中国宪法学界关于政体的传统观点 政体通常指政权组织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组成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 毛泽东: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是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教材: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决定政体的因素 国体:国体是权力归属问题。政体是权力行使问题。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政体为国体服务,从属于国体;国体决定政体的组织形式。国体决定政体的组织形式,并通过一定的政体来反映和表现国体的内容。但二者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同一种国体,可以有不同的政体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状况; 地理环境、民族特点、传统习惯和意识形态等 历史条件、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二、外国宪法规定的政体 根据国家元首的权力是民选还是世袭,可以将政体公为共和制和君主制政体。 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尤其是主权属于人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作为国家代表的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限制的一种政体。包括总统制、议会内阁制、委员会制和人民民主共和制。 总统制:凡是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的国家,称为总统制共和国。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特点: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国家权力依一定原则在总统、议会和司法机关中配置。三者独立,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选举产生,总统和其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对议会有否决权,但不得解散议会。总统权力呈加强趋势。法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是半总统制,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作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成立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倒阁。 议会内阁制 又称议会制或者责任内阁制。凡是政府(内阁)由拥有议会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国家都称为议会制共和国。特点:国家元首为虚位元首,仅在形式上代表国家,不对议会负责,立法机关也不得更换国家元首。议会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政府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者政党联盟组成。政府(内阁)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或者谴责案倒阁。

宪法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国际先驱导报罗锋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 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议会有权修正或废止。这种监督模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地贯彻和执行。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的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意义。 三是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著名的案例是2002年12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二厅以多数反对的结果,否决了德国将于2003年1月生效的《新移民法》,联邦法院多数法官的意见是,今年3月22日联邦参议院通过新移民法的程序违法了德国宪法第78条的规定,原因是勃兰登堡州未能一致投票却算作了赞同票。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专门机关不可避免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简述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简述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学院:信息学院专业:电气信息类班级:1008班姓名:武镖学号:201046830805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五四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但它能够在各方面都保持一分冷静和平和的心态,没有太多陈义过高的规定,而且对于非共产党力量也能以宽容的心态对待。正是在这部宪法中,首先规定了以计划经济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进,这多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认识水平,但由计划经济带来的经济专制从而引发各方面的专制,这也是当初始料未及的。 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1955年就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但是这一过程的完成不是靠法制,而是靠行政手段。由于以千千万万的人的财产及各项权利的被损害为代价,1954年的宪法实际上并没有落到实处,公民的权利并没有被真正地重视和保护。 “文革”期间,在中央文革小组的把持下,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总共才30条,结构简单,条文疏漏,许多提法都是政治词汇,不是法律术语。同时这部宪法还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减少了公民许多的权利,这部宪法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是一部极其糟糕的法律,相对“五四宪法”来说,“七五宪法”是一次倒退,也是一部根本无法实施的宪法。 “文革”结束以后,华国锋出任国家主席,全面主持工作。1978年3月5日经五届人大通过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去掉了1975年宪法中的“全面专政”的提法,恢复了检察院的建制,但它充分肯定了文化大革命,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提法。虽然与“七五宪法”相比,“七八宪法”有进步,但是这部宪法仍未摆脱“左”的错误影响。

中国宪法内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释义 1.宪法词义的演变 “宪法”一词,在中外历史上早已存在。一般认为,它与近代宪法在含义上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近代产生的。在词义上,经历了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 在中国古籍中就有:《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在含义上,大都指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且多含有刑法的意思。 在外国,“宪法”一词也是古已有之。一般认为,英文中的“宪法”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原意为组织、确立、结构、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进行研究时,把法律分为两类,即普通法律和宪法,提出了“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他所讲的宪法与政体是同一意义的,主要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方面的法律。 在古罗马,宪法一词主要用来表示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中世纪,有时用宪法一词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各种特权以及其与国王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享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顿宪法》,主要规定国王与教士的关系;1215年英王约翰所颁布的《大宪章》,主要规定英王与贵族、诸侯及僧侣的关系。但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不同。 宪法一词发生质的飞跃,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特别是十八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和确定。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突出表明了近代宪法的真谛,这也是古代宪法所不具有的意义。 我国是在清末的改良主义运动和立宪运动开始引入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的。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他的《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提出了要求清政府“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共主”的政治主张。而在此后的戊戌维新变法运动中,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也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发动了一场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宪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下运动的序幕。从此,近代意义的宪法也就同近代中国的历史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2.宪法的定义 什么是宪法?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人们往往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对宪法进行定义。 西方学者在表述宪法概念时,往往着重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的特点,认为宪法表现为国家权力的授予和限制。例如,英国的詹宁斯认为:宪法按较为准确的意义来看,“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卡尔·洛温斯坦强调:“宪法是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于提

2018宪法考试试题(答案)

2018宪法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年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A、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B、自治州的人民法院 C、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D、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 3、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席的时候,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应由谁临时代替主席的职位( ) A、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B、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国务院总理 4、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哪些条件( ) A、赔偿 B、补偿 C、兑换 D、支付金钱 5、我国采取的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 A、“一国两制” B、统一的多民族 C、复合制 D、单一制 6、下列选项的制度中最能反映我国的政治生活全貌的是( ) A、民主集中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 C、政治协商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 7、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案是什么时间公布施行的( ) A、2004年2月28日 B、2004年3月4日 C、2004年3月14日 D、2004年3月15日 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法定多数通过。

这个法定多数是指下列哪一项( ) A、3/4以上 B、2/3以上 C、3/5以上 D、1/2以上 9、根据宪法第9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下列那一主体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A、国务院 B、国务院总理 C、国家主席 D、国务院审计署 10、根据宪法第107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批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A、市一级人民政府 B、县、市级人民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D、国务院 11、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对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机构提出质询案( ) A、国务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中央军委 12、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法定机关的许可不受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性质的审判( ) A、民事审判 B、刑事审判 C、经济审判 D、行政审判 13、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下列哪一项原则( ) A、首长负责制 B、民主集中制 C、分工协作制 D、议行合一制 14、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 )向党中央报告。 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 C、人大主席团 D、最高人民法院 1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主席团以公报的形式公布 B、所有的行政法规都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C、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以决议形式公布 D、单行条例经批准后由制定该条例的自治地方政府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

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上官丕亮苏州大学副教授上传时间:2008-3-31 浏览次数:1914 字体大小:大中小 关键词:宪法/人格尊严/人的尊严/法律适用/合宪解释 内容提要: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它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国际人权宪章和外国宪法所规定的“人的尊严”实属同一概念,但其地位和内容不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救济方式,但二者也有联系,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是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的立法依据和违宪审查依据以及解释依据。“合宪解释”是当下中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最佳途径和最好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民法上的人格尊严讨论较多,但对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不够重视。然而,与宪法上的人格尊严相关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却一直存在着,期待我们去关注和解决。例如,有一个这样的故事:上个世纪90年代初,江苏省盐城市下辖的一个县公安局的局长和政委因单位走私汽车,被关在一个监狱里。自从被关以后,他们一律拒绝亲戚、朋友、老同事和老部下到监狱探视,理由是:“走私不走私,犯罪不犯罪自有公论,并非不能见人。可是,头被剃得光光的,太丑了,实在不好意思见人,实在见不得人!” [1]关于强制囚犯剃光头,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只是监狱、看守所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这种习惯做法是否侵犯囚犯的人格尊严?公权力机关是否有权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外国宪法及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的“人的尊严”是不是一回事?如何理解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与一般法律上的人格尊严有何不同?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在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一、人格尊严的含义 我国1982年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对人格尊严作出规定。 对于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学者们一般认为,它就是指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正如一位宪法学者所指出的:“我国学术界主流的观点认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即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常被认为是指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不受侵犯。” [2]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作者:李晓兵 来源:《东岳论丛》2008年5期 本站发布时间:2010-1-21 9:54:21 阅读量:137次 摘要: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1958年法国宪法的一大亮点,而其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更是当代法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宪法委员会在其将近50年的发展中将能动和自制的理念相结合,逐渐地摆脱了制宪者的设计,通过其创造性的实践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护人的嬗变,也使其成功地跻身于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的行列,这已经成为法国宪法实践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 与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是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宪法,特别是和第四共和宪法相比,其在制宪理念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以戴高乐“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强行政,弱议会”为目标,从对议会权力的依赖转向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在宪政体制方面,1958年宪法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从传统的议会制转向“半总统制”,同时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这既是对于世界宪法发展潮流的接受,也是对第四共和宪法不成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扬弃。但从制宪者的初始意图来看,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因为第四共和政治主要的问题就是内阁不稳定,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用权得到终止。[3]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和形式上的审查。这样,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被控制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里,其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并没有被期望有突出的表现,即主要为了实现对于议会权力的监控,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人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然而,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地接受制宪者的安排,而是审慎地以其创造性的实践成功的实现了转型,并对第五共和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对其创造性实践进行分析。 一.回归对议会立法权的保障——超越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 1958年宪法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界定了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之间的界限:宪法第34条第2、3、4款列举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即议会立法的“自留地”;第37条第1款则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另外,195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授权立法(délégation),第38条规定允许议会授权政府通过法令(ordonnance)介入到其“自留地”中。因此,与以往的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在原则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变革:其一,对于议会立法的“自留地”予以明确的列举,而其他的领域则属于政府行政立法保留的范围;其二,属于政府的立法领域要受到保护。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宪法第37条和第41条规定了对于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区分的监控程序。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以议会立法形式规定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可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来进行修改。在宪法生效后所制定的法律,经宪法委员会

意大利审计法院特点评析

意大利审计法院特点评析 意大利审计机关采取的是法院的设置形式,意大利审计法院是意大利的最高审计机关,具有维护公共财政安全和保障有关司法秩序的作用。意大利宪法第100条规定了审计法院的职责,审计法院实施对政府法案“事前的”合法性审计和对国家预算“事后的”审计。根据法律,审计法院参加对公共的被资助实体财务管理的审计。审计法院向国会提交审计发现。同时,宪法第103条还赋予审计法院在公共问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执行司法的职能。意大利审计法院成立于意大利王国建立后的1862年,是意大利基本统一之后的第一个法院,其目的是控制公共管理、防止与避免资金浪费和不健全的管理。经过150多年的历程,随着国家行政服务的改进、公共财政的演变与协调,以及审计体系自身的不断调整和现代化,意大利审计法院已经发展成为拥有较完备的审计职能和司法裁判职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在具体的审计和司法实践中,审计法院对政府法案进行事前合规性审计、审查公共账目、评价所有政府部门管理的健全性、行政活动绩效、分析和评价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进程和影响、对引起公共财政损害的行为进行问责,以其专业性和独立性服务于意大利”国家——共同体”。相比于其他采用法院制审计机关的国家,如法国、葡萄牙、比利时、巴西等国,意大利审计法院在审计机构设置与审计职能定位、审计中立性、审计裁判与问责的力度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特点。 一、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性” (一)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属性与双重职能。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属性体现在审计法院既是政府的组成机构,又是法院体系的一个部分,其双重职能是指审计法院同时拥有审计职能和司法职能,职能的双重性与属性的双重性具有密切的关系。1.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审计法院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属于政府机构中的辅助机关。意大利共和国的组织机构包括议会、总统、政府、司法、区省市等,实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议会主要享有立法权、监督权以及财政控制权,每年批准政府所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主要权力有颁布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条例、任命国家官员、主持最高司法会议等。政府由内阁、国家行政机关、辅助机关组成,辅助机关包括审计法院和国家经济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

新中国制定和颁布四部《宪法》的背景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第一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第二部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 第三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1975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文化大革

宪法学试题(第一-第三章)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理论 、单项选择题 1、宪法的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叫作 A .刚性宪法 B .柔性宪法 C .不成文宪法 D .协定宪法 宪法之母”的是哪国的宪法 A ?法国宪法 B ?美国宪法 C .德国宪法 D .英国宪法 (1)主权在民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3)法治原则 (4)基本人权原则 (5)权力制约原则 A .(1)(3)(4)(5) B .(2)(3)(5) C .(2)(3)(4)(5) D .(1)(3)(4) 4、关于我国宪法修改的 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 1/5以上的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 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 2/3以上多数通过 C .目前我国已对宪法进行了 4次大修改5次小修改 D .宪法修改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之分 5、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按顺序排列是 A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B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C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 D .序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徼、首都 般说来,规定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应是宪法基本内容的两个方 面。下列哪一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7、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 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 D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2、 一个国家的宪政制度如果常常为其他国家所效仿,该国宪法就被称为 宪法之母”。被称 3、 下列哪些原则是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所共有 6、 A . 1918年的《苏俄宪法》 B .1789 年的《美国宪法》 C . 1791 年的《法国宪法》 D .1923 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中国宪法史

中国宪法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带有欺骗性。从内容上看:共23条,分14条“君上大权”和9条“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关于“君上大权”的部分,规定“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清廷有立法、司法、行政,召开和解散议院,统帅军队,宣战讲和,爵赏恩赦,发布命令等大权,此外还规定皇室费用由君主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再看一下作为附件的“臣民权利义务”:言论、出版、著作、、结社的自由和财产、居住不受侵扰之权全部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即便如此,“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在这个被称为中国第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中,我们清晰看到中国仍被定义为子民社会,人民须负有纳税、守法、服役之义务,享有的仅有的权利也不能兑现,可以说《钦定宪法大纲》是一部完全反动的恶法。从它的命运可见一斑。 1911年辛亥革命的枪声响了,钦定的《宪法大纲》公布才两年多的时间,就被强劲的革命风暴吹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清廷三天时间赶制了一部《十九信条》,并立即公布。这个《十九信条》对民权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皇室交权的文件,明显看出清廷在放权:“皇帝之权,以宪法规定者为限”,人事,军队,国际条约,预算、皇室经费甚至皇帝的继承与皇室大典都向法律与国会让渡。但是从第一条“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与第二条“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可以看出其用心所在——维护其风雨飘摇的统治!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推翻清王朝后所取得一项重大成果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这个约法中,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条即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

意大利宪法

意大利宪法 目录 基本原则 公民权利与义务 共和国机构 基本原则 公民权利与义务 共和国机构 基本原则 第一条意大利是以劳动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主权。 第二条共和国无论对个人还是对表现其个性的社团成员,均承认并保障其人权之不可侵犯,并要求履行政治经济和社会团结方面的不可违背的义务。 第三条全体公民,不问其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个人地位及社会地位如何,均有同等的社会身份,并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共和国的任务,在于消除经济及社会方面的障碍——实际上限制公民自由与平等、阻碍人格充分发展和全体劳动者真正参加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组织的障碍。 第四条共和国承认全体公民均享有劳动权,并帮助创造实现此项权利的条件。 每个公民均有义务根据自己的能力和选择从事一种能促进社会物质或精神进步的活动或职务。 第五条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承认并鼓励地方自治;在国家各项公职方面实行最广泛的行政上的地方分权;并使其立法原则与立法方法适应地方自治与地方分权的要求。 第六条共和国以特殊法规保护各少数民族。 第七条国家与天主教会各行其政,独立自主。 它们的关系由拉特兰条约规定。此条约的修改,若被双方接受,无须经过宪法修改之程序。 第八条一切宗教在法律面前均平等地享有自由。天主教以外的各种宗教,只要不违反意大利法律制度,均有按其教规建立组织的权利。 这些宗教与国家的关系,根据与有关代表机构达成的协议由法律规定。 第九条共和国鼓励文化、科学与技术研究的发展。 共和国保护国家的风景名胜、历史遗产与艺术遗产。

第十条意大利的法律制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规范。 外籍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国际法规和国际条约由法律规定。 凡在其本国事实上不能行使意大利宪法所保障的民主自由权的外籍人,根据法定条件,有权在意大利共和国境内避难。外国政治犯不许引渡。 第十一条意大利拒绝参加作为侵犯他国人民自由之工具和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战争。在与其他国家平等的条件下,意大利同意为了建立保证国际和平与正义的秩序而对主权作必要的限制;意大利鼓励并协助以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 第十二条共和国国旗为意大利的三色旗,由同样宽度的绿、白、红三色长条纵列组成。 编辑本段公民权利与义务 公民关系 第十三条人身自由不得侵犯。 除非根据司法当局的说明理由的命令,并仅在法定场合和按照法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拘禁、检查和搜身,也不得对人身自由加以任何限制。 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紧急需要的特殊情况下,警察机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此项措施须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司法当局,若在随后四十八小时内司法当局不予批准,此项措施则被视为业已撤销而完全失效。 对人身自由受到任何形式限制的人施以任何肉体和精神上的暴行,均应受到惩处。 法律规定预先羁押的最长期限。 第十四条住宅不得侵犯。 除非在法定场合按照法定程序并遵照旨在保护人身自由的各项保证,不得进行检查、搜查或查封。 出于公共保健和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理由,或出于经济和税收目的而进行的搜查和检查,由特别法规定。 第十五条通信与其他各种通讯联络自由与秘密,不得侵犯。只有根据司法当局的说明理由的命令,并遵守各项法律保障,方可加以限制。 第十六条除非根据保健和安全方面的理由法律可按一般程序规定某些限制外,每个公民均可在国内任何地区自由迁徙和居住。不得以政治理由规定任何限制。每个公民,除非负有法律义务,均可自由离开与返回共和国国土。 第十七条所有公民均有不携带武器和平地举行集会的权利。集会即使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内举行,也无须预先通知当局。 在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时,须预先通知当局,而当局只有根据公共安全和使公众免道损害的充分理由方可禁止。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 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 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第三章宪法练习题国家性质

宪法练习题(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国家性质 经济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精神文明 二、选择题 (一)单选题 1.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 ( )。 A.人民 B.公民 C.选民 D.居民 2.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 )。 A 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B.深入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 C.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全面进行西部大开发 3.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 A.根本制度 B.政治制度 C.国家性质 D.根本的政治制度 4.现行宪法明确指出:( )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A.个体经济 B.国有经济 C.集体经济 D. 私营经济 5. 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A.指导 B.保护 C.监督 D.保障 6.根据( )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的根本任务。A. 1954年宪法 B.1978年宪法 C. 1982年宪法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7.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8.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9.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全国法律硕士《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中国宪法学 第四章 公民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权利中,我国现行宪法有明确规定的是()。[2015年真题] A.沉默权 B.罢工自由 C.营业自由 D.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答案】D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取得赔偿权,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特定主体的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没有规定沉默权、罢工自由和营业自由权利。《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2.下列关于我国公民选举权的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真题] A.甲因患有精神病而丧失选举权 B.乙被拘留,因无人身自由而不享有选举权 C.丙不识字,因无法填写选票而不享有选举权 D.丁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丧失选举权 【答案】D 【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人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丁因被判处死缓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享有选举权。 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2014年真题] A.政治权利 B.人身自由 C.文化权利 D.平等权 【答案】B 【解析】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下列选项中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是()。[2010年真题] A.公民甲因精神病发作而未被选委会列入选民名单 B.某报报道了副市长乙嫖娼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新闻 C.公安机关就某刑事案件要求电信部门提供公民丙的通信记录 D.某高校毕业生丁因身高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的招聘要求未被录用 【答案】D 【解析】《选举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40条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责任的需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D项,该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