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及流程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及流程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及流程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及所属各级子企

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程序,保证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三条XX各级子企业包括:

(一)XX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全资企业;

(二)XX、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XX公司、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单独或合并持股比例最大,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是指经

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没有使用价值且无修复价值、必须进行清理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包括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正常报废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提足折旧且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

(二)非正常报废是指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以下原因之一,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1.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2.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正常使用的状态,丧失使用价值。

3.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未发生毁损,但无法使用;或虽能使用,但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不经济、严重污染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的。

4.长期闲置,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也一直无法以物抵债,且无转让价值的。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