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2个地方剧种名录

湖北22个地方剧种名录
湖北22个地方剧种名录

湖北22个地方剧种名录

2006年湖北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董永传说(孝感市)

伍家沟民间故事(丹江口市)

下堡坪民间故事(宜昌市夷陵区)

青林寺谜语(宜都市)

兴山民歌(兴山县)

宜昌丝竹(宜昌市夷陵区)

枝江民间吹打乐(枝江市)

武当山宫观道乐(十堰市)

汉剧(武汉市)

楚剧(湖北省)

荆州花鼓戏(潜江市)

黄梅戏(黄梅县)

江汉平原皮影戏(潜江市)

鼓盆歌(荆州市)

汉川善书(汉川市)

屈原故里端午习俗(宜昌市、秭归县)

西塞神舟会(黄石市西塞山区)

民间舞蹈-土家族舞蹈撒叶儿嗬(长阳县)

杂技与竞技-武当武术(十堰市)

民间美术-黄梅挑花(黄梅县)

2009年湖北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一、民间文学(共计7项)

李时珍传说蕲春县

李白在安陆的传说安陆市

寇准的故事巴东县

贱三爷的故事武汉市蔡甸区

徐苟三的故事天门市

武当山的传说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十八老子的故事红安县

二、传统音乐(民间音乐,共计13项)

天门民歌天门市

京山民歌京山县

十姊妹歌宣恩县

罗田畈腔罗田县

雾渡河民歌宜昌市夷陵区

沙洋十番锣鼓沙洋县

松滋双擦锣鼓松滋市

东宝坐丧鼓荆门市东宝区

南漳阴锣鼓南漳县

长阳吹打乐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南河套曲谷城县

均州吹打乐丹江口市

单弦拉戏武汉市江汉区

三、民间舞蹈(共计7项)

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龙舞(嵩山百节龙、黄州区"唐家渡"舞龙、恩施板凳龙)

鄂州市、黄冈市黄州区、恩施市

高跷花鼓南漳县

五虾闹鲇荆州市

滚龙连厢宣恩县

地花鼓(兴山地花鼓、五峰土家花鼓子、长阳花鼓子)兴山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四、传统戏剧(共计5项)

荆州花鼓戏仙桃市

皮影戏(云梦皮影戏、渔鼓皮影、下谷皮影戏)

云梦县、仙桃市、神农架林区

英山采茶戏英山县

文曲戏武穴市

武当神戏丹江口市

五、曲艺

(共计8项)

三棒鼓(天门三棒鼓、土家三棒鼓、土家族花鼓)

天门市、宣恩县、来凤县

天门渔鼓天门市

碟子小曲天门市

玉连环鄂州市

恩施三才板恩施市

当阳打鼓说书当阳市

郧西三弦郧西县

义阳大鼓随州市曾都区

六、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杂技与竞技,共计3项) 熊门拳京山县

武当纯阳拳武汉市武昌区

浠水杂技浠水县

七、传统美术(民间美术,共计2项)

潜江木雕潜江市

手指画省作协

八、传统技艺(传统手工技艺,共计15项)

传统棉纺织技艺(红安大布传统纺织技艺)

红安县

土家织锦"西兰卡普"来凤县

枝江民间手工布鞋枝江市

章水泉竹艺武穴市

楚式漆器技艺荆州市

荆州鱼糕荆州市荆州区

老通城豆皮制作技艺武汉市江岸区

传统面食制作(石花奎面制作技艺)谷城县

武穴酥糖制作技艺武穴市

酱菜制作技艺(襄阳大头菜腌制技艺)襄樊市襄阳区武当道茶炒制技艺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五峰采花毛尖茶制作技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远安鹿苑茶远安县

铅锡刻镂技艺荆州市

干栏吊脚楼建造技艺咸丰县

九、传统医药(共计3项)

马应龙制药技艺武汉市武昌区

夏氏炼丹术及其祖传秘方京山县

镇氏风湿病疗法及马钱子秘方咸宁市咸安区十、民俗(共计5项)

马家潭龙舟会团风县

当阳关陵庙会(含当阳杀故事)当阳市

恩施土家女儿会恩施市

松滋礼俗-毛把烟、砂罐茶松滋市

巴东土家族民间历法巴东县

老河口:孙金福编辑整理

湖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湖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内容,具体内容:城市规划是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统筹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那么生活在湖北省的人们,那么知道湖北省的城市规划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有... 城市规划是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统筹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那么生活在湖北省的人们,那么知道湖北省的城市规划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促进经济繁荣、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逐步把全省城市建设成为适应四个现代化需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市建设局和各市城建、房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是全省和各市城市规划、房地产、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城市辖区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业社队和城市居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的市、镇和工矿区。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据。各城市都要编制城市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六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实施中如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七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一切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统一布局,确定其建设位置。建设单位选址时,必须有城市规划部门参加。定点和建设用地的确定,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和批准。 第八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均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买卖、出租、转让和变更使用性质。征用土地许可证,统一由城市规划部门签发。对征而未用、多征少用超过二年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部门有权收回。 对于被征用的土地,按当地标准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征,或索取额外代价。 第九条临时占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到期应无条件退出。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邮亭、商亭、临时摊点和农副产品集贸市场须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设置,不准违章占道,并要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范围内人民公社进行各项建设及社员进行房屋建筑,均应服从城市规划,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并按国家征地办法办理征地手续。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7年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普通本科、专科(高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7年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普通本科、专科(高职)专业目录的通知(一)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鄂教高[2007]1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7年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普通本科、专科(高职)专业目录的 通知 (鄂教高[2007]15号) 各省属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专业设置与管理的规定,现将教育部同意备案,我厅核准的2007年湖北省省属高等学校普通本科、专科(高职)专业数和专业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各高校在申报招生计划、刊登招生广告、颁发学历文凭时,应严格按公布的专业名称进行,不得随意增加专业、更改专业名称。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专业改革与建设工作,尤其是对新设置的专业,要加大投入力度,

重点加强师资队伍、图书、实验实训基地等专业办学条件的建设,努力提高专业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我厅将继续对专业办学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的专业开展办学水平合格评价工作。所有评估的结果将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停止招生,公告撤消。 附件:1、2007年湖北省省属高校普通本、专科(高职)专业数统计 2、2007年湖北省省属高校普通本科专业目录 3、2007年湖北省省属高校普通专科(高职)专业目录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1: 2007年湖北省省属高校 普通本、专科(高职)专业数统计

附件2:2007年湖北省省属高校普通本科专业目录 校专业名称专业代码授予学位学制备注 1湖北大学哲学010101哲学四年 2湖北大学经济学020101经济学四年2006年设置3湖北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020102经济学四年 4湖北大学金融学020104经济学四年 5湖北大学法学030101法学四年 6湖北大学思想政治教育030404法学四年 7湖北大学国际文化交流030405W文学四年 8湖北大学教育技术学040104教育学四年 9湖北大学体育教育040201教育学四年 10湖北大学社会体育040203教育学四年 11湖北大学运动人体科学040204*教育学四年 12湖北大学汉语言文学050101文学四年 13湖北大学英语050201文学四年 14湖北大学法语050204*文学四年 15湖北大学日语050207文学四年 16湖北大学新闻学050301*文学四年 17湖北大学广告学050303文学四年 18湖北大学美术学050406文学四年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8.01.10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1.10 【实施日期】1998.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加强统一管理,适应

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东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东起王青公路,南至来望山和喻家山一线,西临东湖路,北抵北洋桥一带,面积为73.24平方公里,并按此范围标界立碑。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现有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权属不变。 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地带,面积为14.95平方公里。 第三条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开发、建设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将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社会各方面包括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总体规划要求投资、捐资兴建景点和基础设施,保护和利用东湖风景资源。 第五条东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湖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统一管理。 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按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接受东湖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湖北省各高等院校历任校(院)长详细情况

刘道玉:(1981.7至1988.4,任武汉大学校长);齐民友:(1988.4至1992.10,任武汉大学校长);陶德麟:(1992.10至1996.10,任武汉大学校长);侯杰昌:(1996.10至2003.9,任 (2008.11至2010.12,武汉大学校长);刘经南:(2003.9至2008.11,任武汉大学校长);顾海良: 任武汉大学校长);李晓红:(2010.12至至今,任武汉大学校长)。 黄振:1978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兼党委书记; 闫恒凯:1985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 熊文波:1990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 罗佩华:1992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校长; 冯实侃:2000年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院长; 周一鸣:现任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院长; 骆家宽:2008年至今担任湖北科技职业学院院长。 陈建勋:2000年3月至今担任武汉外语外事职业学院院长。 涂宏斌:2002年至今担任武汉商贸职业学院院长。 王进思:2013年至今被任命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院长。 朱九思:2000年至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校长。 刘献君:2003年5月至今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院长。 覃有土:2003年至今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院长。 吴永桥:2004年至今担任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院长。 刘刚:2007年至今担任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院长。 孟庆义:2004年至今担任三峡大学科技学院院长。 陈建勋:2002年至今担任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院长。 曹刚:2002年至今担任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长。 金勇:2009年至今担任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院长。 涂方剑:2002年至今担任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院长。 杨崇才:现任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院长。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风景区规划文本

目录 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风景名胜区围与性质 (3) 第三章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3) 第四章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6) 第五章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7) 第六章保护培育规划 (12) 第七章风景游赏规划 (17) 第八章典型景观规划 (24) 第九章植物景观规划 (26) 第十章游览设施规划 (29) 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规划 (32) 第十二章基础工程规划 (37) 第十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9) 第十四章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3) 第十五章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5) 第十六章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7) 第十七章分期发展规划 (49) 第十八章环境影响评价 (52) 第十九章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56) 第二十章附则 (58)

规划图纸: 01:区域分析图-东湖在全国交通优势02:区域分析图-东湖在省的区位 03:区域分析图-东湖在的区位 04:城市与风景区关系图 05:卫星遥感现状图 06:土地利用现状图 07:综合现状图 08:道路交通现状图 0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图 10:规划围界定图 11:风景资源评价图 12:景区划分规划图 13:规划总平面图 14:功能布局规划图 15:保护培育规划图——分类保护规划16:保护培育规划图——分级保护规划17:保护培育规划图——核心景区规划18:风景游赏规划图——游赏线路规划19:风景游赏规划图——游赏方式规划20:道路交通规划图 21:居民社会调控图 22: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 23: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图 24:竖向空间规划图 25:植被现状图 26:植被景观结构图 27:植被景观规划图 28:给水工程规划图 29:雨水工程规划图 30:电力通信邮政规划图 31: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图 32:消防工程规划图 33:燃气工程规划图 34:近期规划图

中国5A级旅游景区景点名录大全

中国5A级旅游景区景点名录大全 中国5A级景区名录。 北京市:故宫博物院、颐和园、天坛公园、八达岭-慕田峪长城风景名胜区、明十三陵景区、恭王府景区。 天津市: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蓟县盘山风景名胜区。河北省:石家庄平山县西柏坡景区、秦皇岛山海关景区、保定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定涞水县野三坡景区。 山西省: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晋城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大同市云冈石窟研究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达拉特旗响沙湾旅游区、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成吉思汗陵旅游区。 辽宁省: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沈阳植物园。 吉林省:长春伪满皇宫博物院、长春净月潭风景名胜区、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太阳岛风景区、牡丹江宁安市镜泊湖风景名胜区、黑河五大连池风景区。 上海市: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上海科技馆。

江苏省:南京钟山-中山陵园风景区、南京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景区、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无锡灵山大佛景区、常州环球恐龙城休闲旅游区、苏州虎丘-拙政园-留园园林景区、苏州昆山周庄古镇景区、苏州吴江市同里古镇游览区、扬州瘦西湖风景区、南通濠河景区。 浙江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淳安千岛湖风景旅游区、温州雁荡山风景名胜区、宁波奉化滕头—溪口景区、嘉兴桐乡市乌镇古镇景区、嘉兴南湖风景名胜区、金华东阳横店影视城景区、舟山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杭州西溪湿地旅游区。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青阳县九华山风景区、黄山市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安庆潜山县天柱山风景名胜区。 福建省:厦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明十三陵景区、福建土楼永定-南靖旅游景区、三明泰宁风景旅游区、南平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省:九江庐山风景名胜区、上饶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吉安井冈山风景名胜区。 山东省:青岛崂山风景区、烟台蓬莱阁景区、烟台龙口南山旅游景区、济宁曲阜明故城(三孔)景区、泰安泰山景区、威海刘公岛景区。 河南省:郑州登封嵩山少林寺景区、开封清明上河园景区、洛阳龙门石窟景区、洛阳嵩县白云山景区、平顶山鲁山县尧山—中原大佛景区、焦作云台山-神农山-青天河风景名胜区、安阳殷墟景区、洛阳滦川县老君山、鸡冠洞景区。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山林权证。 第七条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

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实行保护。 第十一条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逾期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利用林地建立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属集体林地的,应经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属国有林地的,应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和其他林地上扩建、兴建人造景观和其他建筑设施。确需修建的,应利用现有用地和非宜林地。 第十四条变更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隶属关系的,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鼓励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凡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勘测、设计、技术、苗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林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承包、转包、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林地,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可以有偿转让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高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高工委[2014]6号 【发布部门】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高工委〔2014〕6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湖北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4月9日

湖北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精神,在全省高校大力推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过程。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关注师生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以理想信念为核心,抓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打牢师生共同的思想基础;坚持联系实际,分类指导,做到贴近性、对象化、接地气;坚持改进创新,运用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搭建平台,开辟渠道,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有效性。 二、实施要点 (一)加强思想理论武装 3、加强课堂主阵地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教材建设和思政课讲授内容,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进”工作。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择优推广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专业课教学,着力向学生传授正确的认识论和科学的方法论。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山林权证。 第七条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中国重点风景名胜区一览表

◇名中国重点风景名胜区一览表◇胜◇名◇胜◇名名胜备注名胜省别名胜名称字数音序序号◇胜◇名安徽省黄山 2 H 01◇胜◇名安徽省九华山 3 J 02◇胜◇名安徽省琅琊山 3 L 03◇胜◇名安徽省齐云山 3 Q 04◇胜◇名安徽省天柱山 3 T 05◇胜◇名北京市八达岭长城 5 B 06◇胜◇名福建省海坛 2 H 07◇胜◇名福建省金湖 2 J 08◇胜◇名福建省冠豸山 3 G 09◇胜◇名福建省清源山 3 Q 10◇胜◇名福建省太姥山 3 T 11◇胜◇名福建省武夷山 3 W 12◇胜◇名福建省鸳鸯溪 3 Y 13◇胜◇名福建省鼓浪屿—万石山 6 G 14◇胜◇名福建省桃源洞—鳞隐石林7 T 15◇胜◇名甘肃省崆峒山 3 K 16◇胜◇名甘肃省麦积山 3 M 17◇胜◇名甘肃省鸣沙山—月牙泉 6 M 18◇胜◇名广东省丹霞山 3 D 19◇胜◇名广东省西樵山 3 X 20◇胜◇名广东省肇庆星湖 4 Z 21◇胜

◇名中国重点风景名胜区一览表◇胜◇名◇胜◇名名胜备注名胜省别名胜名称字数音序序号◇胜◇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花山 2 H 22◇胜◇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 4 G 23◇胜◇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西山 4 G 24◇胜◇名贵州省赤水 2 C 25◇胜◇名贵州省龙宫 2 L 26◇胜◇名贵州省□阳河 3 W 27◇胜◇名氵无贵州省红枫湖 3 H 28◇胜◇名贵州省黄果树 3 H 29◇胜◇名贵州省织金洞 3 Z 30◇胜◇名贵州省荔波樟江 4 L 31◇胜◇名贵州省马岭河峡谷 5 M 32◇胜◇名海南省三亚热带海滨 6 S 33◇胜◇名河北省北戴河 3 B 34◇胜◇名河北省苍岩山 3 C 35◇胜◇名河北省秦皇岛 3 Q 36◇胜◇名河北省嶂石岩 3 Z 37◇胜◇名河北省野三坡风景区 6 Y 38◇胜◇名河北省承德及避暑山庄和外八庙1 C 39◇胜◇名黑龙江省镜泊湖 3 J 40◇胜◇名黑龙江省五大连池 4 W 41◇胜◇名湖北省隆中 2 L 42◇胜

湖北省及省内各市国家税务局联系地址与电话

湖北省及省内各市国家税务局联系地址与电话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湖北会计网湖北省各地区税务局联系方式: 湖北省国税局 地址:姚家岭中北路231 电话:(027)87322052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建设大道907号高雄大酒店 电话:027-********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26号 电话:0713—8836065 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邮编:435000 电话:0714-6234331 传真:0714-6223362 地址:黄石市磁湖东路8号 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政务和值班电话:0715-******* 地址:湖北咸宁市咸宁大道75号 咸宁市市直办税服务厅:0715-*******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区(咸宁市政府办公楼右侧)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联系地址: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传真号码:0719-******* 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白云大道10号 邮政编码:441300 长途区号:0722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73116412.html, 邮箱:szgs3821072@https://www.360docs.net/doc/073116412.html, 办公室(机关):3821067、传真3821070 政策法规科:3821039 货物和劳务税科:3821057 所得税管理科:3821091 征收管理科:3821042

收入核算科:3821063 财务管理科:3821037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3821078 人事科:3821051 教育科:3821073 监察室:3821052 机关党委办:3821081 稽查局:3821027 信息中心:3821098 税务学会秘书科:3821069 离退休干部科:3821062 服务中心:3821019 襄阳市国家税务局通联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37号邮政编码:441003联系电话:0710-*******传真:0710-******* 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48号 邮政编码:445000 长途区号:0718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73116412.html, 邮箱:eszgsb@https://www.360docs.net/doc/073116412.html, 办公室(机关):8210181传真8264196 政策法规科:8246121 货劳税管理科:8264124 所得税管理科:8264127 征收管理科:8264136 收入核算科:8264131 纳税服务科:8264133 财务管理科:8264138 人事科:8264141 教育科:8264144 监察室:8264146 大企业及国际税收管理科:8264148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8264150 机关党委办:8264154 离退休干部科:8264156 信息中心:8264157 服务中心:8264175传真8210100 票证中心:8264160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5号 邮政编码:443300 长途区号:0717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019-湖北著名旅游景点-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湖北著名旅游景点 湖北文化底蕴深厚,中华民族的始祖炎帝的故里就在湖北。旅游资源也 十分丰富,那么湖北有什么好玩的地方呢。湖北有哪些旅游景点呢,湖北著 名旅游景点。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湖北著名旅游景点 黄鹤楼 黄鹤楼是武汉的标志性建筑,也是中国古代三大名楼之一,屹立在长江之滨,雄踞蛇山之巅,挺拔独秀,辉煌瑰丽。历代名士崔颢、李白、白居易、陆 游等,都先后到这里游乐,吟诗作赋。而崔颢的《黄鹤楼》诗,更是千古绝唱,华夏儿女人人耳熟能详。古黄鹤楼早毁于战乱,现在的新楼是在1985年重新建造的,它比旧楼更壮观,因为飞架大江的长江大桥就横在它的面前,大桥和名 楼交相辉映,互为增色。站在高出江面近90米的楼上,大江两岸的景色,历历在望,令人心旷神怡。黄鹤楼所在的蛇山一带已辟为黄鹤楼公园。 东湖 东湖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郊,景区湖水面积为杭州西湖的5倍多。东湖湖 岸曲折,素称九十九湾。有听涛、磨山、落雁、白马、吹笛、珞洪六个游览区。其中听涛区景点比较集中,这里沿湖有垂柳、荷池、周围冈峦起伏,岸边泊有 许多游艇,景物颇动人。听涛区的主要景点有:行吟阁、雾抱亭、泽畔客舍、 长天楼、九女墩纪念碑、湖光阁等。行吟阁是为纪念爱国诗人屈原而建,耸立于“荷风”、“落羽”两桥之间的湖岛上。东湖盛产多种淡水鱼,其中以武昌 鱼最为名贵。 龟山 龟山位于武汉市汉阳城北,为武汉市名胜古迹较多的三山之一。前临大江,北带汉水,威武盘踞,和武昌蛇山隔江对峙。有禹功矶、禹王庙、摩崖石刻、 晴川阁遗址、鲁肃墓等古迹。在龟山月湖侧畔,建有古琴台,又名伯牙台。相 传古时伯牙在此鼓琴,和钟子期相遇,留下了“高山流水”的千古佳话。 武当山

湖北省规划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六条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跨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省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资金补助。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条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理念,推进城乡规划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第十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前八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计208 处) 国务院分别于1982 年、1988 年、1994 年、2002 年、2004 年、2005 年、2009 年先后公布了七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共44 处,1982 年审定公布): 北京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 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 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 山西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山西恒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 黑龙江镜泊湖风景名胜区 黑龙江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 江苏太湖风景名胜区 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富春江—新安江风景名胜区 浙江雁荡山风景名胜区 浙江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九华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天柱山风景名胜区 福建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山东泰山风景名胜区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河南鸡公山风景名胜区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河南嵩山风景名胜区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湖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湖南衡山风景名胜区广东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四川峨眉山风景名胜区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四川黄龙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重庆缙云山风景名胜区四川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四川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贵州黄果树风景名胜区云南路南石林风景名胜区云南大理风景名胜区云南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陕西华山风景名胜区陕西临潼骊山风景名胜区甘肃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 第二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共40处,1988年审定公布): 河北野三坡风景名胜区河北苍岩山风景名胜区黄河壶口瀑布风景名胜区辽宁鸭绿江风景名胜区金石滩风景名胜区兴城海滨风景名胜区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吉林“八大部”—净月潭风景名胜区江苏云台山风景名胜区江苏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浙江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浙江嵊泗列岛风景名胜区浙江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安徽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福建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福建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福建太姥山风景名胜区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江西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山东胶东半岛海滨风景名胜区湖北大洪山风景名胜区湖南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湖南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广东西樵山风景名胜区广东丹霞山风景名胜区广西桂平西山风景名胜区广西花山风景名胜区四川贡嘎山风景名胜区四川金佛山风景名胜区四川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贵州织金洞风景名胜区贵州潕阳河风景名胜区贵州红枫湖风景名胜区贵州龙宫风景名胜区云南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昆明滇池风景名胜区云南丽江玉龙雪山风景名胜区西藏雅砻河风景名胜区宁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doc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8-5 执行日期:1997-8-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

第四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应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山林权证。 第七条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008修订)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008修订)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8年7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根据2008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了加强对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发展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武当山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系指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划定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武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2019年度最新统计: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名录(128所)

2019年度最新统计: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名录(128所) 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名单(128所) (按学校办学层次和标识码排序) 序号学校名称学校标识码主管部门所在地办学层次备注1武汉大学4142010486教育部武汉市本科 2华中科技大学4142010487教育部武汉市本科 3武汉科技大学4142010488湖北省武汉市本科 4长江大学4142010489湖北省荆州市本科 5武汉工程大学4142010490湖北省武汉市本科 6中国地质大学(武汉)4142010491教育部武汉市本科 7武汉纺织大学4142010495湖北省武汉市本科 8武汉轻工大学4142010496湖北省武汉市本科 9武汉理工大学4142010497教育部武汉市本科 10湖北工业大学4142010500湖北省武汉市本科 11华中农业大学4142010504教育部武汉市本科 12湖北中医药大学4142010507湖北省武汉市本科 13华中师范大学4142010511教育部武汉市本科 14湖北大学4142010512湖北省武汉市本科 15湖北师范大学4142010513湖北省黄石市本科 16黄冈师范学院4142010514湖北省黄冈市本科 17湖北民族大学4142010517湖北省恩施土家 族苗族自 治州 本科 18汉江师范学院4142010518湖北省十堰市本科

19湖北文理学院4142010519湖北省襄阳市本科2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142010520教育部武汉市本科21武汉体育学院4142010522湖北省武汉市本科22湖北美术学院4142010523湖北省武汉市本科23中南民族大学4142010524国家民委武汉市本科2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4142010525湖北省十堰市本科25湖北工程学院4142010528湖北省孝感市本科26湖北理工学院4142010920湖北省黄石市本科27湖北科技学院4142010927湖北省咸宁市本科28湖北医药学院4142010929湖北省十堰市本科 29江汉大学4142011072湖北省武汉市本科30三峡大学4142011075湖北省宜昌市本科 31湖北警官学院4142011332湖北省武汉市本科32荆楚理工学院4142011336湖北省荆门市本科33武汉音乐学院4142011524湖北省武汉市本科34湖北经济学院4142011600湖北省武汉市本科35武汉商学院4142011654湖北省武汉市本科 36武汉东湖学院4142011798湖北省教 育厅 武汉市本科民办 37汉口学院4142011800湖北省教 育厅 武汉市本科民办 38武昌首义学院4142012309湖北省教 育厅 武汉市本科民办 39武昌理工学院4142012310湖北省教 育厅 武汉市本科民办 40武汉生物工程学院4142012362湖北省教 育厅 武汉市本科民办 41武汉晴川学院4142013188湖北省教 育厅 武汉市本科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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