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21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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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律师执业。

申请人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

(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培训、考核活动,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

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

(五)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最高学历证书;

3.能专职律师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4.除离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5.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由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

(六)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规程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最高学历证书;

(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兼职律师执业人员应当在其单位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执业。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身份证、学历证、暂住证、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当将原件提交受理机关审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详细、认真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申请人应当在《律师执业登记表》“律师执业申请书”一栏中,提出详细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作出承诺和声明。

第九条市司法局应当认真、全面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发《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市司法局应当仔细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的原件,核对无误

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附在申报材料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指派二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查,核查的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附在申报材料中。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第十一条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浙江省以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应当先向省司法厅申请调取其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档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档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申请人在浙江省以外已经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向省司法厅申请调取其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派驻浙江省分所的律师申请执业,不需要申请调档。

第十三条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人调档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有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发函,调取申请人的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并在收到申请人的档案后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接到省司法厅档案到达通知后,可以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向所在地市司法局提交执业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调档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核办理期限内。

第十四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所需的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等,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二)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三)申请人与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四)党员律师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

(五)《律师执业证》;

(六)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第十六条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先办结负责人、合伙人或者派驻分所律师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市司法局应当对变更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对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按照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原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按照新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申请人从浙江省以外的省(区、市)律师事务所转到浙江省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申请人由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的;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

变更执业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撤销原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应当收回其律师执业证,并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三)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本人不再从事律师执业,申请注销的;

(五)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六)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七)本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因前款第(三)、(四)、(五)、(六)、(八)项规定情形被注

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新申请律师执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或者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协议;

(三)《律师执业证》。

律师应当交回但拒不交回执业证的,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第二十三条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或者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

处罚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缴存其《律师执业证》,处罚期满时发还。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或者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局,并提交下列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一)《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律师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

(三)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四)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还应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律师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无法在执业证书上进行变更备案的;或者执业证书有关事项填写已满,无法继续记载的,经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执业申请以及变更、注销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浙司办〔2007〕20号)要求办理。

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不需要网上申请。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分别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对申请人的执业申请和变更申请等材料装订成册,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申请法律援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分别按照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司法厅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遵循机构规划和布局的要求,优化律师事务所机构布局设置。

第三条设立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

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数额。

第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制定合伙协议。具体内容应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五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先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申请名称核定,提交名称核定申请书和5个以上的备选名称等材料,逐级上报至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核定。

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后,由省司法厅下发《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申请人依据核定的名称办理设立申请手续。

第六条申请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七)设立人的下列个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简历;

3.《律师执业证》;

4.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离所,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保证专职从事律师执业、符合设立人条件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的承诺和声明;

6.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和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发起人会议推选负责人的决议。

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推选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材料。

第七条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由当地县级司法局筹建。

除衢州、丽水、舟山等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以外,原则上不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有独立的住所,并符合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律师个人住所应当与律师事务所住所相分离。

个人住宅原则上不得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因服务基层群众需要,确需将个人住宅作为律师事务所住所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该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同意。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以及该小区物业管理机构的同意证明应当作为律

师事务所设立或者住所变更的申报材料提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原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分所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先办理负责人、合伙人、派驻分所律师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身份证、暂住证、律师执业证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当将原件提交受理机关审验。

第十一条市司法局应当认真、全面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发《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市司法局应当仔细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的原件,核对无误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

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附在申报材料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指派二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查,核查的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附在申报材料中。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第十三条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浙江省以外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到浙江省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先向省司法厅申请调取其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档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

第十五条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人调档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有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发函,调取申请人的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并在收到申请人的有关档案后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接到省司法厅档案到达通知后,可以按照本规程等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调档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核办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除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核准。

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对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审查、核准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五条规定,进行名称检索核定后,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名称检索核定通知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表》;

(三)合伙人会议变更名称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负责人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是本所合伙人。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章程的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三)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申请表》;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合伙协议的决议;

(三)变更后的合伙协议。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按照章程变更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除提交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出资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的,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普通合伙的,或者合伙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合伙人会议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资产、债权债务等处置决议,变更后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承继变更前律师事务所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的承诺;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律师事务所资产处置意见,县司法局有关人员安置决定等材料;

(四)合伙协议,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五)合伙人或者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名单和简历;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备案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呈报表》;

(二)合伙人会议变更住所决议或者国资所全体律师会议决议;

(三)变更后的住所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跨县(市、区)变更住所的,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的市司法局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市、区)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至其他省(区、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备案根据不同情形提交材料。

(一)加入合伙人的,需提交: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变更备案呈报表》;

2.合伙人会议同意加入合伙人的决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新加入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辞职后申请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辞职证明文件、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者就业管理处的证明、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证明等材料。

(二)退出合伙人的,需提交: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变更备案呈报表》;

2.合伙人会议同意退出合伙人的决议;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九条新加入的合伙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退伙手续。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报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

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具体按照《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撤销原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设立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情形的,应当在报纸或者司法行政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而终止的,由省司法厅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市司

法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市司法局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省厅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申请律师事务所注销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表》;

(二)清算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公告证明;

(五)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六)银行帐户注销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八)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专用章;

(九)律师执业证;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因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注销原律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有关律师事务所同意吸收合并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应当将有关业务档案、财务帐簿整理完毕,移交所在地县级司法局。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将业务档案、财务档案移送到当地档案存放部门的,有关保管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时应当留出有关档案整理保管费用。

律师事务所因合并而注销的,有关业务档案、财务帐簿等由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承继。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本所执业许可证,

不得变造、出借、出租。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并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上报省司法厅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一)《补发(换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无法在许可证上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的;或者许可证有关事项填写已满,无法继续记载的,经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后,报省司法厅换发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以及变更、注销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进行网上申请。具体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浙司办〔2007〕20号)要求办理。

变更备案不需要网上申请。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分别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将设立申请、变更申请和变更备案等材料装订成册,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司法厅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附件 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2010年12月25日,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秘书处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 第九章经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在浙江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LAWYE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 (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 (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六)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 (九)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21页文档资料

浙江省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律师执业。 申请人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 (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景宁畲族自治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培训、考核活动,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司法

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 (五)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2.最高学历证书; 3.能专职律师执业的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文件、失业证、待业证、离退休证、城市街道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 4.除离退休人员外,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 5.除离退休人员外,申请人为中共党员的,提供由所在地律师行业党组织出具的组织关系已接转的证明材料,; (六)二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规程第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最高学历证书; (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职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安全培训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校验,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并禁止带电操作。 2、工作时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接地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25平方毫米,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3、安装照明线路不准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间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4、用摇表测定绝缘电阻,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中的线路或设备,雷电时禁止测定线路绝缘。 5、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6、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或干沙灭火。 7、拉闸操作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分合位置等,操作时先拉负荷侧,操作完后,在停电设备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8、拉闸操作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机械传动的设备,应戴绝缘手套,无机械传动的应用合格的绝缘杆,登杆操作应戴安全帽。 9、停变压器时,应先拉开低压刀闸,后拉开高压保险器,合闸时程序相反,变台上有人工作时,禁止带电摘挂高压保险管。 10、雷电时,严禁拉闸操作,雨天倒闸操作,应使用防雨拉杆。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电焊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前必须按标准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检查电焊机内部有无金属障碍、接头是否牢固;检查设备、工具的绝缘层有无破损、接地线完好性,在禁火区内进行焊割前,必须经安监部门审批许可后,方可作业。 3、搬运焊机、检修焊机、更换保险丝、改变极性等必须切断电源才能进行。 4、安装、检修焊机或更换保险丝等应由电工进行,焊工不得擅自操作。 5、在焊接作业场地l0m范围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及油漆未干的物品,焊接过程中要注意防爆、防火。 6、焊工的手或身体的某一部分不能接触导电体,在潮湿地点操作时,必须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穿绝缘鞋。 7、焊机到焊钳绝缘导线长度不超过50米,并且是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接头处必须用胶布包缠。 8、推、拉电源闸刀时,要戴绝缘手套,站在闸刀侧面,用左手推闸,动作要快,以防电弧火花灼伤脸部,同时右手不准接触电焊机外壳或其它金属结构上,在修理焊接和检修线路时,要切断电源,并在闸刀处挂上“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9、器及舱室内焊接要设监护人和通风装置,使用的行灯电压为12V。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内容

为了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必须进行有效的培训,做好培训的基础是要有可行完整实用的培训计划,现将今年的培训工作计划如下: 一、建立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公司和车间班组的三级培训教育体系 一级培训是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大政方针、公司文化、发展战略、员工心态、规章制度、管理技能、新技术、新知识等前瞻性教育和培训。培训对象为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集团全体管理人员。组织部门为人力资源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二级培训是各分公司负责对本单位班组长以上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内容是公司企业文化教育、本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负责人为各分公司总经理。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三级培训是各车间班组负责对所管辖的全体员工的培训,主要内容是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作流程和工艺技能专业知识、作业指导书等,负责人是各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培训时间是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利用每天的班前会班后会,反复学习本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各分公司专业业务技能知识的培训,主要内容是三个方面:一是工艺技术知识的培训,二是机械设备维护和保养知识的培训,三是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 三、各部门(如销售、财务、采购、人力资源、国际贸易、办公室)专业知识的培训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主要内容就是本部门相关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结合工作实际运行中出现的专业问题,进行探讨培训交流,教会下属如何去做好工作,提高下属的专业技能,每周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培训形式多种多样,目的就是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产品质量。 四、新员工的岗前培训:新员工集中招聘八人以上者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不得少于三天,主要内容是公司简介、发展历程、战略目标、公司文化、产品介绍、通用规章制度和通用安全操作规程,新员工到车间后(或班组)进行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第一个月内在车间实际培训不得少于6小时,使每个员工到岗后明确本岗位的工作职责范围,本岗应知、应会,应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本岗位工作做到什么标准,明确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新员工在上岗二个月后要有书面考试,考试成绩纳入试用期转正的考核评定中。对于平时补充招聘到岗的新员工人力资源部每月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五、培训的考核和评估,培训计划的有效运行要有组织上的保证,并要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培训结果要跟踪。建立管理人员培训档案,把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培训作业上交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和全年的考核之中。考核是两个方面,一是对培训组织者的考核,二是对员工参训后的评价和考核;要保证培训工作落实到位。使培训工作真正成为公司的基础工作,培训真正起到作用,有效地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素质,并使之能科学、扎实而又有效地开展起来,变员工要我培训为我要培训,以适应公司的转型和高速发展,塑造学习型组织,体现公司和个人的价值。 六、要求:各分公司各部门拟定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年度工作计划于一月十日前报主管领导;培训计划要认真去做,细化到每个月进行几次,培训计划中要明确培训的组织者、责任人,培训时间,培训主题及内容,培训形式,参训人员,培训主讲,培训要有记录,对培训结

申请律师执业考核流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办理流程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贴上照片); 2.实习鉴定书(辅助律师办理案件情况中的案号须与实务训练中案号一致,填写事务所收案号;为证明指导老师在实习人员实习期内的指导作用,所填写案件70%为指导老师办理案件); ①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3000字以上); ②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③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及执业能力鉴定。 以上三项日期必须为实习期满第二日开始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请根据‘浙江省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40条至44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3.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底稿、操作记录、训练心得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必须签名>); ①法律文书指经过法院、仲裁判决及裁判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抗诉书等;

②工作底稿指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所参与起草的起诉状、答辩状、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 ③操作记录指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跟随指导老师参加案件分析、顾问单位法律咨询、接待笔录、询问笔录、会见笔录等相关记录; ④训练心得指实习人员在跟随指导老师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或之后对办理过程所体现的实务操作技巧及法律知识学习所得到的体会。 注:以上所有证明材料提交优先顺序为1.法院等司法机关及仲裁机关法律文书、2.操作记录其次3.工作底稿及训练心得最后;每份实务训练记录后所附证明材料只需以上所述材料其中一份即可,不必全套案卷材料;三份表格请同时递交电子稿。 4.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完成后即送交市律协秘书处。 二、参加市律协组织的考核 市律协在收到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后,根据上报情况统一安排考核时间。考核方式为面试,考核人员名单及具体考核时间市律师协秘书处将电话通知,并在行政人员工作群(QQ 群)公布,请实习人员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讲义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讲义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讲义 安全监察科 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一、基本概念 1、安全与危险 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忘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事故与事故隐患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⑴失误——安全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

⑵故障——安全功能。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⑶上述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 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境界。实际上由于技术、资金和人们对事故的认识等原因,到目前还很难做到本质安全,只能作全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 二、安全生产方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施工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新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企业)、项目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企业的

2018年度年律师执业总结

2018年律师执业总结 2018年律师执业总结篇一 已逝去的20XX年,对我来说是悲喜交集的一年。值得高兴的是因为农村信用社借款案件律师费的提取使我的收入比以往有了增加,遗憾的是业务发展上没有新的进步。过去的一年,无论是沮丧、忧郁还是快乐,毕竟已经过去,留下的惟有沉思、改过。现对我一年的执业情况回顾总结如下: 一、20XX年度律师执业期间,在工作中我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认真遵守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珍惜和维护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二、20XX年度我一共办理各类案件36起,其中刑事辩护及刑附民案件4起,民事诉讼案件30起,法律援助案件2起。今年的每起案件基本上都做了接待笔录,主要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更重要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案件可能遇到或面临的问题,以及案件的诉讼风险,都非常清楚地告知当事人,不对案件做任何承诺。这样在接案之前就让当事人了解到律师虽不承诺任何结果,但会尽心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接待笔录的初衷是让自己的工作细

致起来,把接待的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记录下来,一方面是为了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也作为接待当事人经验的积累。让我没想到的是我真诚的告知反而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接案率非常高。今后我还会继续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使自己的工作更加细致有序。 三、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0XX年我踏踏实实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各项普法活动,参加法院组织的调研活动、多次为钢城区妇联接访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四、参加继续教育、撰写理论研讨文章情况。认认真真完成了点睛网律师业务培训任务,也利用其它培训学习机会来不断充实自己的业务知识。另外我还根据司法局《关于征集婚姻家庭专业优秀案例的通知》要求撰写了两篇自己办理的比较典型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例,由于自己能力水平有限,也仅是肤浅的谈了谈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不可能作为典型案例来推广,但我还是非常认真的写了两篇,主要目的是锻炼自己,也希望能不断提升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水平。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律师这个行业中,执业经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提高自身执业能力的基础,但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系统学习不够,工作中常有一些急躁情绪,不细致、浮躁。加上身体原因,学习时间总是不足,个人修养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我在业务发展方面一直没有大的起色。希望自己能够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2020年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精品

2020年行政许可操作 规程精品

云南银监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 (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 (二)业务许可; (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州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许可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作为行政许可的必要依据。 第五条行政许可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为20日,现场审查及公示、公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附表1)及下列材料: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和爆破作业区

域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明,新成立、合并重组单位经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固定爆破作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能够证明生产活动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自有专用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包括可移动库)相关材料(不得租用、合用): 1、证明仓库所有权的相关文件; 2、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符合《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相关管理人员及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以下材料: 1、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表; 2、单位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技术负责人中级及以上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简历表; 5、治安保卫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表; 6、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上载明的单位应与本申请单位一致; 7、本单位为爆破作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

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培训记录

... 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培训记录 时间2017.9.10 学时 2 地点分部会议室培训单位安全部培训对象电焊工 培训 主题 电焊机安全操作培训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1、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 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2、现场使用的电焊机,应设有防雨、防潮、防晒的机棚,并应装设相应的 消防器材。 3、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 并应有专人监护。 4、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 件时,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 学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汽、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在容器内焊接应采 习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器内应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出口处装设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 内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的油漆和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5、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 容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6、焊接铜、铝、锌等有色金属时,应通风良好,焊接人员应戴防毒面罩、 呼吸滤清器或采取其他防毒措施。 7、当消除焊缝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头部应避开敲击焊渣飞溅方向。 8、雨天不得在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铺有绝缘 物 品的地方,并应穿绝缘鞋。 9、使用前,应检查并确认初、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焊机的铭 牌 规定。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初缴线路的带电部分。 10、次级抽头连接铜板应压紧,接线柱应有垫圈附带闸前,应详细检查接线螺帽、螺栓及其他部件关确认完好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11、多台电焊机集中使用时,应分别由接地极处引接,不得串联。 12、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焊机。当焊接 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参加人员签字

律师聘用合同(浙江省)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 律师聘用合同 浙()律聘()第号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律师事务所 --- 分所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议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不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

前置行政许可办理流程

① 食品饮料、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粉) ② 散装食品、成品粮油、食糖、食盐、 面点、裱花蛋糕、豆制品、凉拌菜自制 零售 ③ 预包装食品 在商场内经营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宴会食品配送、餐饮和娱乐服务(包 括室内外儿童乐园等)、健身中心;洗 染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摄影 扩印服务及其他居民服务、验配眼镜以 及商品售后维修服务等 公司经营范围增项需办理的前置行政许可 各区工商局 食品流通许可证 卫生局出证、防疫站处评价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经营行政许可 所需资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食品经营活动场所周围环境图、平面布局图 9、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1、其他资料 经营场地的验收 经营设备完善 商 家 注 册 相 关 行 业 需 亦 理 的 前 置 行 政 许 可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项 停车场经营管理 经营KTV 、电玩城等 乙类非处方药及一类医疗器材 烟、酒产品零售 餐饮服务 交通局运输服务处 各区文化局 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文化娱乐许可证 食药监督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 烟草局、酒类监督管理局 烟、酒零售许可证 食药监督局 餐饮服务许可证 I 、 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 复印件);4、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场所 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平面布局图 6、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 7、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 认可书》;8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 9、场所通风设施及情况; 10、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II 、 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 12、它应提供的资料。 1、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 的合法证;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4、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 专业证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 ;6、经营场地位置图、平面图、 车位数;7、可行性分析报告 1、文化娱乐许可证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与预核名申请书;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4、消防验收合格证; 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局图等 6、位置图、平面布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时须提交 );3、拟筹建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 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处方审核人上岗证(备案表)原件; 4、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 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复印 件;6、质量负责人资格审查表、身份证、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7、处方审核人资格审查表、身份证、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聘书;(经 营类别仅为乙类非处方药除外); 8拟筹建药品零售企业的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 理位置图及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9、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非申请人本人申报材料时须提交)。 10 1、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营场所是租用房产的,需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人的 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的,可提交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证明( 政府或城建部门许可的建房证明)。 3、经营者或法人代表(负责人)一寸免冠照片二 张。4、经营场所店面照片和空柜台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食品流通许可证 1、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明复印件;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组织机构人员健康体检 合格证明;6、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7、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等示意 图及说明;8、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0、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1、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13、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及产品清单 ;14、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检验设施、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的相关说明资料 ;15、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16、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需要预先进 公共场所卫生检 测报告(费用大 概1元/ m 1) 房屋所有权证、 竣工验收证明 建设单位、建筑单位出证明 需要验收设备、 场地、公共卫生 许可证、消防验 收许可证等 消防验收合格 需要营业执照注 册地址与经营地 址一致,成立专 营分支机构 需要营业执照注 册地址与经营地 址一致,变更注 册地址问题(房 屋产权证明) 需具备相应的场 地,并注册专项 经营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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